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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谷飞鸿 | “世界新闻自由日”与言论自由

5月3日是“世界新闻自由日”(World Press Freedom Day),“世界新闻自由日”的设立,目的是提高社会各界尊重新闻自由的意识、提醒各国政府尊重民众言论自由的权利,让民众知道在世界各地言论自由遭到侵犯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 “让新闻自由”(图片:美国国务院) 1993年联合国大会宣布将每年的5月3日定为“世界新闻自由日”,“世界新闻自由日”的宗旨,与《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所提到的保护言论和新闻自由的基本人权是一致的,没有这些权利,民主社会的发展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个缺乏言论自由的社会,是很难发展出真正独立、多元、公正、有公信力的传媒的。而一个缺乏独立、公正传媒的社会,不但政府运作不透明,还很容易导致政治腐败、官府欺压民众现象的出现。 “世界新闻自由日”的设立,也是为了告诉民众,世界上还有许多有良知、有正义感、有献身精神的记者、编辑、媒体人仅仅因为提供真实的新闻报道或评论而被捕入狱、遭到人身迫害甚至被杀害。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1997年开始,在“世界新闻自由日”之际颁发“吉列尔莫•卡诺世界新闻自由奖”(Guillermo Cano World Press Freedom Prize),以表彰世界上为言论自由作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尤其是在危险的工作环境下为新闻作出贡献的传媒人士。自1997年以来,已有16位来自14个国家的传媒人得到过该奖。 吉列尔莫•卡诺世界新闻自由奖是以哥伦比亚新闻工作者吉列尔莫•卡诺的名字命名的。吉列尔莫•卡诺曾在他所工作的日报上发表系列文章,揭发贩毒集团与该国政客间的关系以及毒枭对该国政治运作的影响,结果于1987年被谋杀在报社大楼前。为了表彰吉列尔莫•卡诺为维护社会正义、新闻自由而献身的英勇行为,10年后联合国设立了吉列尔莫•卡诺世界新闻自由奖。 吉列尔莫•卡诺塑像(照片:SajoR) 今年的“世界新闻自由日”到来之前,美国国务院开展了一项运动“让新闻自由”(Free the Press)。国务院表示,目前在全球的许多地方,试图报道真实新闻或行使自己言论自由的新闻工作者遭到监禁、攻击、恐吓、流放或杀害,许多传媒人被迫沉默。为此,美国政府呼吁各国政府保护人类普遍的言论自由权。 《美国参考》报道,早在美国建国前,保护新闻自由就已成为美国的理想。1735年的“约翰•彼得•曾格案”(John Peter Zenger)为新闻界发挥监督政府的作用及新闻自由开创了先例。在此案中,殖民地的陪审团与英国的法律传统决裂,宣布纽约报纸出版商曾格不可能犯有煽动性诽谤罪,因为他的报纸对英国政府的批评属实。 建国后,在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中,清楚地写明“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以简洁的语言展现了美国最基本的信念之一:通过提供自由言论的论坛,新闻对发展民主政府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条修正案》是长时间政治辩论的成果。修正案的制定者很清楚他们放宽的是一种什么样的自由。当时的新闻媒体观点性很强,党派色彩很浓,充斥着激烈的人身攻击。《独立宣言》作者托马斯•杰斐逊坚定地支持新闻出版自由,杰斐逊曾写道:“如果要由我来决定我们应该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迟疑地选择后者。”但同时他也说:“我对我们报纸的堕落以及报纸撰稿人的极度恶意、庸俗和虚假深感遗憾。” 美国政府官员有时也会力图不让新闻媒体发表敏感资讯,但美国的新闻记者和编辑人员通常会按照自己的道德原则来确定某一新闻是否会损害国家安全。外国访问者常常会惊奇地发现,在五角大楼走廊里有上百名记者在没有人陪同下自由来往搜寻新闻,即便在战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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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党务公开八议

许耀桐:党务公开八议 进入专题 : 党务公开    ● 许耀桐 ( 进入专栏 )        中共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在“四大公开”中,中国共产党把自身的党务公开名列首位,足见对党务公开的重视。党务公开,是政党民主化的一个鲜明体现,尤其是作为长期执政的执政党公开申明的主张,不但是对本党的党员、而且也是对社会的公民所做出的一项郑重的政治承诺。党务公开问题,现在已越来越引起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关注,期待着成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工程。本文围绕党务公开的话题,阐述以下八个基本看法。      1.党务公开的性质功能      世界上的政党无非分为两类,一类为专制性质,一类为民主性质。作为专制性质的政党,党内事务保持神秘状态,党的首脑和少数领导成员掌握所有机密,党的任何一项决定、行动,也都由党的首脑或少数领导成员作出,始终保持着至上而下的单向传达通道,其他的党员只需听命服从。作为民主性质的政党,党务公开则是其首要标志。依据民主与自由原则,从党的干部到普通成员,大家享有知情权的同等权利,党内事情通过党的各种会议讨论决定。由此可见,以党务公开与否作为衡量标准,凡是党务神秘、进行暗箱操作的,必定可以判断其是专制性质的或密谋性质的政党;而凡是党务公开、全体党员能够共同参与的,就必定可以判断其是民主性质的政党,而且党务越公开、越开放,政党的民主性就越强,民主化程度也就越高。从这一基本点出发,党务公开具有检验的功能价值,对于一个能否称得上民主性质的政党来说,不在于它的章程、制度对于党务公开规定的怎么样,而在于它在实践中对党务公开做的怎么样,取得的实际效果又是怎么样。能否把党务公开的理论和制度规定应用于实际,成为检验政党是否具有民主性质的试金石和分水岭。      2.党务公开的基本内涵      党务,即为党的事务;事务,即为事情和任务;公开,即是公布开放。概言之,所谓党务公开,就是要把党所做的事情、任务,开展的活动和管理,向全党和党外公布开放。这样的公布开放,是要公布党务的过程、结果,并接受相关的询问、质疑。党务公开,是世界上的共产党建立党组织并推进党的发展的基本要求和一贯主张。共产党作为民主性质的政党组织,决定其必须实行党务公开。党务公开作为一个科学概念,是由中国共产党首先提出来的。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随后,2007年党的十七大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2009年9月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0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等文件,又都强调了党务公开的重大问题。党务公开的提出和推行,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继承和发展。      3.党务公开的历史典范      在世界共产党的历史上,实行党务公开的楷模典范,当属马克思恩格斯1847年创建的“共产主义者同盟”和1864年创立的“国际工人协会”(简称第一国际)。这两个以马克思恩格斯为创始人和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共产党组织,坚决地贯彻了党务公开。尽管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当时并没有提出“党务公开”的概念,但是,马克思主义从一开始就主张党内生活的公开化和公开性的原则,并身体力行地推动党务公开。马克思恩格斯所倡导和实行的党务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第一,党的各级职务向全体党员的公开开放;第二,党的中央委员会向全党作全党活动的公开报告;第三,党的各种会议议题在会前的公开开放;第四,党的各项会议记录在会后的公开开放;第五,党内各项事务定期向全体党员的公开通报;第六,党内思想言论和观点的公开开放;第七,党内争论和批评的可以公开进行;第八,党内财务收支的公开开放;第九,党内纪律监督的公开开放;第十,党内处置不良分子、违纪分子的公开开放。      4.党务公开的经验教训      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果断地推进党务公开,在继承马恩党务公开实践成就的基础上,又积累了新的成功经验。列宁对党务公开的贡献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一是党内重大决策应经公开讨论后决定。在全党必须遵守的决议未经通过之前,必须展开广泛的讨论或争论,充分自由地进行党内批评。例如,1918年在关于是否与德国签订《布列斯特——里托夫斯克和约》的问题上,列宁坚持召开中央和地方负责人会议,通过几次的公开争论和辩论,最终达成一致。二是党内允许公开存在不同的思想观点。例如,在列宁执政的七年间,托洛茨基、加米涅夫、季诺维也夫、布哈林等党的领导人,都曾在思想认识、政策主张等方面,多次激烈地反对过列宁。三是关于党的领袖的产生应经过党的代表会议展开公开、充分的讨论。例如,1922年,列宁写了《给代表大会的信》,提出当时党的几位主要领导人的优缺点,以便让全党同志选择自己信赖的领袖,并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列宁关于党务公开的这些措施,深得全党的赞成拥护。但遗憾的是,在列宁逝世后,斯大林阻断了党务公开的发展,破坏了马、恩和列宁的优良传统,致使党务公开消失殆尽、荡然无存。在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实践中,苏联共产党的党务重新恢复为神秘的领域,从而改变了共产党固有的民主性质。斯大林领导的苏联共产党的所作所为,还影响了其他国家的共产党,造成共产党世界在党务公开问题上的整体性倒退。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惨痛的教训。今天,继续清除斯大林在党务公开领域残留的错误认识和体制障碍,仍是亟待完成的任务。      5.党务公开的工作重点      当前,党务公开的工作重点应主要集中于党的自身事务的公开方面。党务有两个范畴,即党的对外事务和对内事务。对外事务,例如,执政党围绕国家的内政、外交、国防的发展而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措施以及进行相应力量的配置等相关事务,实际上涉及到了对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等方面,这些显然属于党的外部事务范畴。对内事务,主要就是党的自身建设的相关事务,例如,主要包含了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基本方面,这些显然就是属于党的内部事务范畴。由此可知,两个范畴的党务各不相同,这样,党务公开也就有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党务公开,指的是党的外部及内部的所有事务的公开;狭义的党务公开则指党的内部事务的公开。目前,从中国共产党的实际情况来看,党所强调的党务公开,主要侧重于专指党的内部事务的公开,即搞好党内自身事务的公开。现阶段中国共产党所致力的党务公开,主要的工作重点就要放在党的内部事务的公开上。      6.党务公开的现实难题      自2004年提出党务公开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党务公开已有了明显进展。党已经提出和形成了关于党务公开的多项制度,例如,建立了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党内情况通报使党情能够在党内得以及时的传达,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则使党员可以向党组织及时提出要求和看法,由此畅通了党内信息上下两方面的互通渠道;建立了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发布党内信息;建立健全了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拓宽了党员意见表达渠道,鼓励并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了良好的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环境。但是,目前的党务公开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这些难题集中在,党务公开除了需要保密之外,现在只是公开了一部分,仍然存在着该公开的而不公开的情况;党务公开的运行程序不规范,有的只是做一些表面文章,绕过了一些关键的环节;党务公开未能受到切实有效的监督,有些地方根本就没有监督;党务公开的成效如何由党组织自身或领导者说了算,没有进行全面的科学的考核评价,甚至要由专门评价机构作出独立的调查评议。要解决党务公开及其实际运行中存在的这些难题,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深化党的建设,在已有的各项党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党务公开条例》的总的制度规范,更好地把党务公开落在实处。      7.党务公开的关键任务      现阶段推进党务公开的关键任务有四项:一是党务公开应做到列出“项目清单”。毋庸置疑,党有党的自身秘密,该保密的要保密,党务也不可能全部公开,这就需要划定党务公开和保密的界线,应基于“公开是原则,保密是特例”的要求,把必须公开的党务,开列出一个明晰的“项目清单”来。二是党务公开的程序规则应做到规范、实用。党务公开不能走过场,图个形式上的热闹,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步骤进行。三是“一把手”应成为党务公开的表率。“一把手”如果能够成为党务公开的积极的倡导者和执行者,党务公开就能够更顺利、更有效。这是当前党务公开能不能做好的关键,应加强对“一把手”的教育、提高和监督。四是积极调动和激发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党务公开的热情,广泛参与评议和监督,推动党务公开的持续发展。      8.党务公开和其他公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愈发展,中国的民主也就愈发展。民主的发展,包含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两个方面的发展,具体就体现为“四个公开”,即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各领域办事公开。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各领域办事公开的关系在于,它们体现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发展的共同要求,两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但从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之间的内在关系来看,发展党内民主是重点,必须先行一步,即首先在党内实行民主,通过党内民主的发展,才能更好地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实行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互动。在政治公开化中,应以党务公开推动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各领域办事公开,这样会更有成效些,更能体现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如果党内民主和党务公开没搞好的话,很难说人民民主和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各领域办事公开也会搞好。中国共产党提出,“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主张“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是走一条通过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正确发展道路。这几年,中国共产党不断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从而把党内民主放在最高的位置,认为缺失了党内民主,党的生命也就停止了。党还提出了党员是党的主体,要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这些都说明,党实行党内民主和党务公开至关重要,没有党内民主和党务公开,人民民主和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各领域办事公开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限制;把党内民主和党务公开搞好了,人民民主和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各领域办事公开就会更为顺畅地发展。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载《同舟共进》2013年第4期 进入 许耀桐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党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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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云飞 | 论红十字会的没有倒掉

中国红十字会这几年遭遇重重危机——没有透明度、贪污腐败、强捐逼捐、高度官方化等——没有少遭到人们的质疑乃至炮轰。但遗憾的是,很多人只看到红十字会没有垮掉是因为得到了官方的支持。但官方何以在红十字会烂到根部时还大开绿灯,大力支持,这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了然的了,这涉及到现行制度的运营和社会管控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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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吴金群:论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改革战略

吴金群:论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改革战略 进入专题 : 权力制约 权力监督 政治改革 政府行为    ● 吴金群        内容提要 建立健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必须进行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改革战略可拟定为:制约与监督并行,健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一元与多体协调,强化人大作用; 内部与外部衔接,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网络;刚性与柔性结合,规范权力制约与监督手段;纵向与横向并重,兼顾一统整合与地方自主。   关 键 词 权力制约 权力监督 政治改革 政府行为      权力是政治体制及其运行过程中的一个核心要素,其地位类似于市场经济中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资本。资本有逐利或贪婪的本性,因而需要有风险和恐惧与之相平衡;同样,公权也有与私欲相勾连的可能,因而需要有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使之相隔离。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然而,各种权力之间并不具有制约与监督的当然属性,彼此缺乏充分互动的权力关联和责任平衡,导致权力滥用频繁发生。当前,为尽快建立健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进行权力结构转型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已经越来越紧迫。在这场关乎中国政治发展的重大改革中,既需要制约与监督并行,构建中国特色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又需要从一元与多体协调、内部与外部衔接、刚性与柔性结合等方面提升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合力,同时还需要纵向与横向并重,统筹兼顾一统整合与地方自主性。      制约与监督并行,健全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      制约与监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主要表现在: 它们都是对权力的约束和控制,都可以在规范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制约侧重于双向关系,而监督侧重于单向关系; 制约具有常态性和稳定性,而监督具有非常态性和即时性;制约强调在事前和事中发挥作用,而监督常常发生在事后。在我国,相对于众多的监督机制而言,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较为欠缺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这是党中央在论述权力运行时第一次把制约放到监督之前。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这是我国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战略定位,对于规范权力运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意义十分重大。   第一,建立健全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权威不仅来源于革命传统并为我国宪法所确认,而且也不断地在实践中“以有效性累积合法性”。当前,党员监督部分失效,实质是党员权利的保障问题;党代会监督部分缺位,实质是党的领导体制问题; 纪委监督部分失衡,实质是权力的合理分解问题;班子内部监督部分失常,实质是集体领导原则的落实问题。为建立健全党内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可以考虑由各级党代会行使重大决策权,各级党委和纪委分别行使执行权和监督权。因为党内体制中已经存在这三大机构,所以不需彻底打破现有框架,而只需做一些功能调整和制度创新。一是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继续选择一些县(市、区) 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并逐渐赋予党代会重大决策权; 二是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党委可以而且仅在授权范围内代行一部分日常决策权;三是党委和纪委不再保留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是分别向党代会负责,接受党代会的监督; 四是缩减党委全委会的规模,在坚持和落实集体领导的前提下,完善个人分工负责制度;五是为确保党内统一并对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进行有效协调,应确立党代会的最高权威,并设若干个工作机构。为了防止党代会决策权过大而失去制约,需要进一步健全党代表的选举和罢免制度以及党内决策权行使的民主机制。   第二,建立健全党和人大决策权、政府执行权、人大和司法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为防止执政党的领导权与人大的法定权在关键部分重合而导致的双向削弱,党和人大的决策权应该建立更为有效的对接。党的领导要善于把成熟的政策主张通过人大转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意志,并通过人大督促一府两院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人大不仅具有立法权和决策权,而且还具有广泛的监督权,可以对共产党的执政活动、政府的行政行为、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法院和检察院则分别通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从司法角度对党和国家的权力进行监督。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必须是在党、政两个层面上相互联通。党的领导就像一根红线,纵横穿梭于各个权力主体之间,并在它们之间搭起沟通协调的桥梁。   第三,建立健全政府内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相对于党和人大的重大决策权,政府承担的主要是执行权。但是在执行政策时,也需要做出更为具体的决策。如果政府部门自己决策、自己执行、自己监督,既当“导演”,又当“演员”,还当“评委”,那么权力的集中使用就会带来被滥用的风险。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都在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精神,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改革。如果改革后的大部门集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于一身,就将与行政改革和政治发展的总体方向相背离。因此,可以在大部门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执行、监督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地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质权力的分工负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决策更加科学,执行更加高效,监督更加有力。   第四,建立健全公民和社会团体对党和国家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民主监督。除了加强权力制约权力之外,还必须进一步创造条件利用公民社会和民主党派来监督公共权力。这也正是1945年毛泽东同志与黄炎培先生在谈及“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执政周期率时,所指出的那条“民主新路”。就当前而言,一是要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避免监督者需要的信息掌握在被监督者手中而导致监督失灵;二是要保证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以及程序的完整,逐渐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三是要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利用政协会议、委员视察、建议报告等形式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四是要规范和引导舆论监督,使新闻媒体在党和人民的“喉舌”与权力监督角色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五是要培育民间组织,使它们逐渐成长为可以吸收体制外的社会需求到体制内有序释放,而且形成对公共权力有效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五,建立健全纵向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在中国这样的超大型社会,纵向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总体上,具有复合制特点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符合中国的国情。然而,我国的条块矛盾突出,纵向权力结构制度化不够,权力运行中的制约与协调机制缺乏。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上下级权力主体的行为边界,形成上级决策权和监督权与下级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的良性互动;改善执政党系统的纵向权力运行格局,提升党内以及党与国家机关之间多维权力网络的监督合力;规范中央与地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实现纵向政府间关系的“集分平衡”;完善人大和司法系统的纵向权力关系,提高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法制化水平。      一元与多体协调,强化人大作用      我国权力结构的典型特征是,处于领导地位的党的权力体系和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权力体系同时并存。一个被宪法确认为领导和执政党的组织,具有任何政党和政权机关都不可比拟的优势。所以,党政层面上一元与多体协调中的“一元”,就是指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而“多体”则是指人大、政协、政府、法院、检察院、公民社会等多种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虽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如果我们不受监督,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但在实践中,人们较多地强调党的领导,而较少关注对党的制约和监督。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第5条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可以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加强对执政党活动的宪法和法律监督。同时,需要在坚持共产党长期执政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避免党的权力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逐渐把执政党的权力内化于宪法和法律体系之中,并使党的领导与人大制度紧密相连,实现从“体制外独享”到“体制内协调”的顺利转型。   我国《宪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国家层面上一元与多体协调中的“一元”,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而“多体”则是指政府、法院、检察院、政协、公民社会等多种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中国特色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提供了最重要的体制内资源。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改革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优势而不是偏离或扭曲它。不能照搬西方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制,寻求所谓“体制外突破”。但我国权力结构的最大问题是,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对于借助于党的领导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能否把人大“当真”和“用足”,充分落实人大的立法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当然,司法机关也应该在我国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制约和监督司法权是必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利用司法权来制约和平衡行政权。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建立健全我国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就应该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   第一,不断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和工作制度,充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所以,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及其参政能力直接关系到人大的权威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当前,应逐步加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完善候选人竞选的操作程序,建立与选民的常态联系机制,减少人大代表中的荣誉性安排,限制现任官员代表的比例,提高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都应进一步创造条件,切实保证人大代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我国的人大采用年会制,会期较短,而且人大代表不脱离各自的工作岗位。为有效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就应该积极稳妥地推进作为人大常设机关的常委会改革。首先,建立健全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其议事规则,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组织基础。可以考虑增加监督委员会,以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同时,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建也应当经常化和制度化。其次,加快推进人大常委的专职化进程。虽然从第十届全国人大开始,全国人大就进行了专职常委的遴选和试点,但是专职常委的人数还远未能满足加强人大工作的需要。再次,有必要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改变退居二线干部比重过高的现象,增加年富力强的专业化人才的配备。最后,充分保障人大常委会依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三,紧紧围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探索建立新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人大的法律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前者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宪法、法律和人大其他决议的监督活动;后者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而对执法主体进行的监督。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质询和询问、视察和调查、提出批评和建议等。(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3 页: 1 2 3    进入专题: 权力制约 权力监督 政治改革 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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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IC | 2012年中国互联网发展大事记

1.2012年1月18日由我国主导制定、大唐电信集团提出的TD-LTE被国际电信联盟确定为第四代移动通信国际标准之一。 2.2012年2月14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15年,中国在核心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关键标准研究与制定、产业链条建立与完善、重大应用示范与推广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形成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协同发展、安全可控的物联网发展格局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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