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China周刊 | 王晓渔:公民与选举
“参与选举要求一个人关心和谙熟公共事务,要求一个人学会与他人合作。国人参选人大代表的热情和努力,无论结局如何,都是一个培育公共精神的机会。这或许是从臣民迈向公民的第一步。” 在微博上,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方兴未艾,这本身便说明了公民意识的蓬勃生长。没有选票,何谈公民?但从围观到参选,从微博到现实,如何迈过这一步,依然需要拭目以待。本期邀请三位法律方面的学者,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从臣民迈向公民 王建勋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亚里士多德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这不是因为人喜欢政治,而是人作为社会动物,离不开公共事务,离不开与他人共处。构建怎样的秩序才能确保人们自由而和平地共处呢? 理论和经验均表明,如果一个社会的公共事务由一个人或者少数人垄断,就会形成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和秩序。在这样的社会里,一些人高高在上,而另一些人惟命是从,沦为缺乏自由和独立的“臣民”。相反,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全体成员都有权参与公共事务,则会形成一种平等共治的关系和秩序。在这样的社会里,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每个人都成为公共事务的主人,成为自由而独立的“公民”。 “公民”并非意味着拥有某个国家的国籍,而是意味着有权参与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分享主持正义的机会(褚松燕:《个体与共同体——公民资格的演变及其意义》,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这样的人只存于“共和国”中。“共和国”的本意是,政治事务乃公共事务,公共事务由众人共同治理。没有公民的参与,没有平等共治,一个共同体就不是共和国,无论其名头如何。 在一个共和国中,公民是公私事务的真正主人。一个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既有权自主治理私人事务,不受他人干涉,又有权参与治理公共事务,不受他人阻遏。这是自治的两个层面:前者是个体的自治——私人事务的自治;后者是共同体的自治——公共事务的自治。 在很大程度上讲,私人事务的自治,只要确保个人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即可实现,而公共事务的自治,则需要个人参与其中,与他人共同治理,实践公民的要义(奥斯特罗姆:《民主的意义与民主制度的脆弱性》,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 在一个自治的社会中,公民有多种方式参与共同体的治理。他(她)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言论自由,批评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法律,从而推动公共事务的改善;也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较为直接地介入政治事务。现代民主是代议制民主,离不开选举这种挑选政治家的方式,尽管它只是最不坏的一种方式(萨托利:《民主新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参与选举有助于培育公共精神。不难想象,如果每个人都只关心自己的事务,公共精神将会式微;如果公共精神匮乏,公共事务将会衰落,甚至蜕变为少数人的事务(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参与选举要求一个人关心和谙熟公共事务,要求一个人学会与他人合作。国人参选人大代表的热情和努力,无论结局如何,都是一个培育公共精神的机会。这或许是从臣民迈向公民的第一步。 应放弃“讨论协商”的蛇足 谌洪果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公民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人大代表,需要参选者实践的勇气和智慧,以公开合法的方式及策略,把法律赋予的权利和程序发挥到最大化。蔡定剑的《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和李凡主编的《中国选举制度改革》(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都有非常充实的调查统计资料,并对选举立法的改革问题有着高屋建瓴的洞察。 现行的人大代表选举法规定了候选人的两种产生办法,即“组织提名”和“联名提名”,前者指各政党和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后者指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按照这一规定,只要具备代表资格的人获得十人以上的联名推荐,就可以成为正式的代表候选人。选举法规定了“双过半”的当选原则,即必须有一半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且必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基于这一考虑,选举法又规定,在基层人大的直接选举中,候选人和应选代表之间的差额比为三分之一到一倍,即该选区若要选出三个代表,则代表候选人要有四人到六人。由于“联合提名”门槛很低,会导致提名人数大大超过应选候选人,例如2003年北京市区县换届选举中,全市共提出初步候选人4万余人,是应选代表名额的9.46倍。 所以,有必要对初步候选人的名额进行压缩。中国选举法规定的压缩方法是,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事实上,讨论、协商的结果往往是组织推荐者全部成为正式候选人,而那些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大多会“提前落选”。更有甚者,只将联名推荐者提交讨论协商。所以,候选人提名制度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恰好是如何做到公开公正的“讨论”“协商”或“预选”。 当讨论和协商仍未就正式候选人达成一致意见时,采纳预选的最后程序。依靠讨论和协商,基本上就可以完成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任务”,预选的规定大可存而不用。即使在实践中也出现过因为讨论未果而进行预选的情形,但这种讨论“僵局”的出现机会毕竟少之又少。 因此,选举法中的这一规定实有再加改进的必要。不如直接放弃选举法中“讨论协商”的蛇足,直接规定在初步候选人名额超过预选名额时,一律采取预选。预选只规定有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选民参加就行,正式候选人可按获得票数从高到低进行确定,不必得票过半。 惟一要强调的是,为使选民小组和参加预选的选民充分了解初步候选人,在这一阶段应当推行候选人的竞选,至少在介绍候选人时,做到组织推荐者和联名推荐者有同样的介绍机会;介绍资料尽量详细,包括候选人提出的纲领、计划等;所有候选人都可以主动与选民见面,而不是被动接受选举委员会安排;法律还要支持候选人合法的对外宣传行为,比如制作海报、组织演讲、散发传单,而不是斥之以“拉选票”“扰乱选举”等。当然,和最后的正式选举一样,为了保证预选公正性,在预选日也应当停止对初步候选人的宣传介绍。 从预选起飞 郭玉闪 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所长 有人问,当选人大代表又如何?的确,虽然法律上人大代表权利很大,可现实中人大代表参政能力又很弱,或让人感觉人大代表就是个花瓶,当不了真。这又有两种情况,第一,有能力当真但不愿意当真;第二,没有能力当真却又成了人大代表。 民意不重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出在选举制度的设计上,让民意无从着力。中国的选举制度被称为多级间接选举,除了区县一级保留直选,市级省级全国人大代表都是间接选举产生。所谓间接选举,即由低一级人大代表投票产生高一级人大代表。层级越高越远离民意,层级越多民意越无足轻重。 中国选举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以党政社会团体推荐为主,也就是组织安排为主。这也导致了人大代表与民意之间的疏离。也许整个中国选举制度里,让民意与人大代表挂钩的,就是在县区级别人大选举中,以独立候选人姿态出现、直接争取选民投票当选的人大代表。 这才是当下独立候选的意义所在。但在程序上,除非是绝对民意支持,否则即便有一定民意支持,也未必有机会成为正式代表。 有两个关键,第一,如果独立候选人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那么在竞选活动的组织上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干扰,且在最后投票时名字不会在选票上出现,需选民另外填写,难度增加不少;第二,县区的直选,往往第一轮海选能推举出十倍于正式候选人的提名候选人;而从这些提名候选人里选出正式候选人的程序,一般是三上三下的讨论和协商,基本是领导的意志主导。所以实践当中几乎能将所有民意隔绝在外,独立候选人少有能顺利度过而不被淘汰的。 在各级人大选举中,县区人大代表直选本应该是最贴近民意的,但被一个讨论、协商过程颠覆了。按照选举法,可以替代讨论、协商的方案是预选。也就是说,让海选出来的提名候选人先有一次面向选民的竞争,让选民用投票方式选出正式的候选人;之后在正式候选人之间再竞争一次,投票决定出正式的人大代表归属。 预选的好处显而易见,至少在区县直接选举中可以让民意有用武之地。虽然这对以间接选举为主的整个选举制度实质变革作用不算很大,但若能实施,则总是在向民意靠拢的方向上走出踏实的第一步。 预选也并非无先例。社科院专家史卫民等的《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里介绍了一个成功的案例:1998年,北京门头沟区龙泉镇选举分会三家店选区遇到三上三下酝酿后提名候选人数量仍多于正式候选人,只好进行预选,结果很成功。 预选也并非没有理论支持。史卫民等的另一本书《规范选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中,就已经介绍了一套周密的预选程序设计;史卫民牵头在2001-2002年乡级人大代表选举时挑选了数省做预选程序试点,成果也体现在《规范选举》一书里。 不夸张地说,预选在中国的推行,缺少的只是一个起飞的机会。 (王晓渔,文化学者、评论家,同济大学文化批评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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