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

中国教育能遏制住情妇潮?

原作者: 来源 China: Can Education Curb a Mistress Epidemic? 译者 阿三。 这个秋天,中国南方广东省的女孩将会在学校学习一门新课程: 如何避免成为一名二奶。虽然毛主席有 一票姑娘,但在当时更红色更社会主义的中国,这种后院着火的行为还是让人们皱眉。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广东成为全国最富地区之一后,二奶一从直弥漫,困扰着广东。在中国,二奶,从字面上说,就是第二个奶,也就是情妇。 2007年,广东通过了禁止包二奶的法规,但是没能执行下去。省政府的新解决方案是率先在中小学实行“女性教育”,旨在教育女孩长大后要依靠自己,而不是老色大款。“女性教育将会注重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广东省副省长雷于蓝在一股讨论会上说。这项方案首先在3月份宣布。 但是,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说,单一的教育并不是解决这个中华文化留下的老问题的方法。“这是个社会传统,都知道传统的东西最难改正。”她说,“在传统社会,人们认为,妻子越多,男人越成功。现在,这个传统没有发芽之地了。” 在整个中国封建历史中,不仅仅容忍包养情妇,事实上官方同意包养。皇帝后宫佳丽三千,大臣,富商和任何一个想增加其社会地位的人都妻妾成群。中国最有名的古典小说:红楼梦,就是个和清朝皇家小妾有关的故事,这个小妾支持着她整个家庭,包括他家里数不清的小妾。这都源于皇帝的支持。 有小妾就等同于有社会地位和权利,这一概念已经渗透到人们的脑子里。现在,在这个人们急需社会地位的中国,包二奶又一次成为了时尚。在一些城市,有一整个生态系统支撑着二奶产业。最近一项调查曝光,上海一二奶机构提供高校在校生二奶详细价格表。包养年费从不知名学校学生的3000元,到最高学府的约26000元不等。 受过良好教育的年轻女性愿意放弃她们的事业而成为二奶,一些人说这是流油的富人们的固定消费中最下策的花法之一。这个趋势也是和社会主义所承诺的男女工作平等相违背。这到底该怎么说,一个从高等精英学府毕业的年轻女性更愿意选择被包养,而不是继续当学生? 今天的中国,寻找另一半通常不是因为爱,而是被赤裸裸的经济原因驱使。”我宁愿在宝马的后座里哭,也不愿意在自行车的后座里笑。”这是 ,一些年轻女孩寻找有钱老公时的共识。在中国最流行的在线交友网站,女人不能通过共同爱好搜索潜在男朋友,但是,他们可以选择是否要求未来男人有房,有车,也可以选择他们可接受最低工资。 同时,日益增长的经济意味着现在很多男人有经济能力和可支配收入来支持另一半。“经济增长使得一部分人富起来,所以他们可以在女人身上花得起更多的钱,尤其是他们有着‘越多女人意味着越成功’的传统观点。李银河说。随着越来越多的女人愿意被包养,社会在变化。当几个世纪以来,人们一直认为男人包二奶是成功的象征时,对二奶的态度近年来也变得十分宽容。 没有人比伪名人李薇更宽容二奶了。李薇自成一派,是”二奶之后“。从越南到西南边陲云南之后,这个曾经身无分文的难民成功地和一些高级官员有染。然后她充分利用自己的魅力,有了很多房地产和股票。当这一切不可避免的事发之后,李薇和检察官达成协议,告发了很多她的老情人,那些老情人被判悠悠刑期,而她,只服刑很短时间。她的钱财也完好无损。她征服了云南省长李嘉廷,在李嘉廷被判刑之后,又傍上了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在青鸟作为2008年奥林匹克主办城市之一时,杜世成让李薇好好的捞了一笔。 尽管有腐败,欺骗和背叛,被很多人唾骂的李薇也赢得了许多支持。一些人很高兴一个平民扳倒了这么多腐败官员,另一些人尊重她白手起家。”如果她只有一张漂亮脸蛋,她是不可能征服这些所有官员。“流行网站天涯的一个帖子说,“她肯定有些其他女人没有的东西——成熟,宽容和知识。” 随着对二奶尊重的增加,以及几百年来对于包二奶的男人们的不变态度,中国社科院的李银河认为单一注重女性教育不会解决问题。“你不可能只教育女性,期待这样解决问题。为什么不也教育男性?”她问,“毕竟,他们是找二奶的人。” 添加新评论 相关文章:    实用主义教育是死胡同    教育孩子:提供既有知识,还是任其自由探索?    实用教育=死胡同    永别1984——李银河如是说    【译言协作】《纽约书评》:美国大学教育正走向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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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波伏娃都站在沃斯通克拉夫特的肩上

出于我自身对假设的后怕,我总是希望波伏娃们能俯一俯身,做些沃斯通克拉夫特做过的事,而非一味地长吁短叹满腔绝望抑或是站在高处说些风凉话。并且我乐观地认为,到那时,扛旗者将不再孤独,扛枪者亦不再没有方向。毕竟,波伏娃是站在沃斯通克拉夫特肩上的人。     每个波伏娃都站在沃斯通克拉夫特的肩上   文 / 毛笑笑 (北斗撰稿人)     论女性主义,波伏娃是当之无愧的教母,这个绝不也从未屈从于他人意志之下的女人至今仍是不可逾越的传奇。我有个身体力行支持性解放的姐姐便称波伏娃是她永远的明灯。波伏娃这一生获赞誉无数,总之,她是女性主义运动史上毫无争议的英雄。     我本人是波伏娃的信徒,但从个人喜好上来说,沃斯通克拉夫特更让我觉得亲近。 沃斯通克拉夫特的父亲酗酒成性,常常在醉酒之后对妻子实施家暴,而她的母亲懦弱无能,在当时大环境的束缚之下不懂反抗,她自少女时期开始便肩负起保护母亲的职责。在这种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沃斯通克拉夫特一方面必须坚强独立,在接受了一些初等教育之后便开始自谋生路,而另一方面她又无法逃避时代的影响,接受并且发自内心地认可自己被社会塑造的女性角色。在这种矛盾的经历之下,她写出了女性主义的第一本理论著作,为女性争取教育权这一奠定运动基础的权利。当她以“我以不安和关切的心情研究历史记载和观察世界现状以后,一种最忧郁的悲愤感使我十分沮丧”这样温情脉脉充满道德情怀的句式作为全书的开头,便奠定了她所代表的女性主义出于“后天形成的女性观”所具有的局限性。并且在完成《女权辩护》一书之后不久,她便推翻了自己的观点,陷入了对伊姆利近乎崇拜的爱恋之中。 先驱与教母之间,隔了150年。 诚然,发迹于20世纪60年代的第二次浪潮为女性争取到了更多的权益,波伏娃那句“女性是后天形成的”的口号撼动了西方世界看似坚不可摧的父权社会,《第二性》的诞生是在对父权思想文化体系进行大批判的基础上强调以消除两性差别从而从本质上改善女性的地位,历史将那一刻的快照定义为真正的女性主义萌发,以此区分以沃斯通克拉夫特为代表的第一次女性主义浪潮的“旧”女性主义。但不论女性主义思潮的研究者们对这场运动的发展史做出怎样的评价和论断,我们都无法否认,倘若没有19世纪末的女性主义思想启蒙,没有沃斯通克拉夫特和穆勒为女性争取教育权和政治权的呼喊,就很难会有1914年“妇女社会政治协会”冲击白金汉宫以暴力争取参政权的上演,而假定这一切都没有发生,也就不会有1971年为争取合法堕胎权的“343女性宣言”的发表。波伏娃的高度是站在无数先行者垫起的基石之上,这一点,在中国似乎遭到了忽视。激进如李银河一再的呼吁卖淫合法化,不过出于自身的经济地位和话语权的立场,波伏娃的追随者们始终不肯把目光放在这片土地之上。     在真实的生活里,中国有绝大多数女性仍俯伏在野蛮封建的男性权威的压迫之下,她们还没有获得公平的公民权,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都牢牢受制于男性。逼迫一个遭受贞操观迫害的女性接受性自由,对她而言,这或许就意味着一场强奸。甚至于仍有大批女性知识分子认为“在一个宴会上,一个女性大谈自己的身体隐私、房事,其他满座的女性都会有被扒光的不安感”,这种不安源自于“男性不好怀好意的窃笑”。在此种基础上推行激进主义女性主义流派的思想,无异于企图建立一幢没有地基的房子,建得越高,便倾颓得越快。 我有数名男性朋友声援李银河老师,大力支持卖淫合法化。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意即以支持性自由的方式解放长期受贞操观迫害的女性,但我忍不住反问,在教育权对她们而言都还遥不可及的情况下,卖淫合法化的得益者究竟会是谁?我小时候经常跟爸爸在一起看新闻,有一次社会民生栏目报道了生活在小镇上的女性被迫卖淫挣钱养活男人,我当时非常的难过,以至于当着客人的面怒骂了一句,爸爸试图安慰我,他说当今女性的社会地位已经很高了,但这句话却使我更加愤怒,我不无嘲讽地反问他,你忘了我们见过那么多那些屈服于暴力不懂自保还自以为是为了爱情被迫卖淫的女人了吗?他答不上来,良久的沉默之后他低声说那倒也是。     有很多人,可能就像我爸爸一样,乐观地从自身出发,认为女性的地位已经到达了某个高度。而事实上,我们目之所及的范围,相比之这片国土上落后的地方,竟然是那样的狭小。这个社会面临的最大困境是,精英看向精英的领空,民众活在民众的土地,精英们所不齿、要攻击的东西,有时候甚至是民众求而不能得的。思想启蒙者们与民众之间隔着一道无法对话的沟渠,一方得不到支持,一方得不到引领,而最为危险的情况是,他们有时甚至站在了对立面成为敌人。所以我们焦躁,我们愤怒,我们欲前行而不能,我们失序,我们绝望,我们几近崩溃。 我第一次反抗父母之时,所用的辩护词便是“我已经完全不能够容忍这种落后野蛮的教育迫害”,我亲爱的妈妈,她当即落泪,问我为什么别人能够忍受,看到的世界更广阔一点难道就一定会幸福吗。这个问题横亘在我心中长达几年之久,我找不到正确的答案。我只知道当我认同的价值观超出了成规惯例所能给予的满足之后,我唯一可做的就是誓死捍卫自己,我没有办法做到对自己视而不见,在这种解释之下再回答妈妈问出的第一个问题就容易得多了。但随之而来的恐惧是,在整体教育制度如此糟糕的国土上,我成长的环节倘若有任何一环被变动,很有可能我便会成长为今天的自己不喜欢的样子而不自知。我所拥有的今天,竟得益于先天条件的机缘巧合。 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求,有些人欲献身于一种事业,有些人只愿能够生存下来,至于活得好不好,那是生命得到保障以后才要去想的事。我不认可精英们出于革除封建习俗的目的就有权去责问买火车票都尚且艰难的他们“何不坐神七”,亦非常真诚地恳求站在绳索之外的人不要轻松地指责舆论对他们的伤害源自他们自身脆弱懦弱怨不得人,既怨不得人,倒不如由他们自己来活。强行将尚且不会独立思考的民众拉入“别人的民主自由”之中,谁才是既得利益者? 我对我们身处的国家抱有一种非常悲观的情绪,认为移民国外者不过仰仗父母的财力,思想先进者不过出于先天智力及一切偶然。一切所谓怒其不争的论调,都会使我忍不住反问,你们争了什么?先天优势必然会使某些人站在高一点的地方,依靠这种冥冥之中的命运上位者有什么资格去嘲讽那些把希望悬挂在侥幸之中的人?都是话语霸权之下的受害者罢了。我尊崇那些试图使这些偶然在这片土地上变为必然的人,但是,在这个过程里,我们明明面对着同一个敌人,却为何要将矛头指向制度之下的牺牲品?如果这就是精英们所谓的思想启蒙,民众如何敢跟着这漠视个体透着凉薄的启蒙者走?     出于我自身对假设的后怕,我总是希望波伏娃们能俯一俯身,做些沃斯通克拉夫特做过的事,而非一味地长吁短叹满腔绝望抑或是站在高处说些风凉话。并且我乐观地认为,到那时,扛旗者将不再孤独,扛枪者亦不再没有方向。 毕竟,波伏娃是站在沃斯通克拉夫特肩上的人。     (采编:安镜轩   责编:项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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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周刊:金钱无法买到爱情――仅仅教育女孩子,能扼制中国的“二奶”潮吗?

核心提示: 广东省将在学校中对女生开始女性教育课,目的是教育她们不要去做二奶。可是,这样的教育能有效果吗? 来源:《时代》周刊, 2011 年 5 月 18 日, http://goo.gl/eXOsh 译者:匿名 校对:南山   今年秋天,中国南方广东省的年轻女孩们将在学校学习一门新课程:如何避免成为情妇。 虽然毛主席当年身边有不少女人,但 在狂热的社会主义年代,婚外情是惹人非议的作风问题。但是当经济改革让广东成为全国最富裕的地区之一后,这个省也被 “ 二奶 ” 的洪潮淹没了—— “ 二奶 ” 一词是中国对情妇的统称。 2007 年, 广东通过了一项法案,将包养情妇列为非法,但是这项法律却无法执行。该省政府的新方案是尝试在小学和中学开展 “ 女性教育项目 ” ,旨在教育女生们在未来要独立自主 —— 而不是靠老男人的包养。 “ 这项教育将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核心, ” 三月份,广东省副省长雷于蓝在宣告此项措施的讨论会上这么说。 但是,中国社科院( CASS )社会学研究所的研究员李银河说,仅靠教育不是解决这一深深植根于中国文化的问题的答案。 “[ 一夫多妻 ] 是一种社会习俗。众所周知,社会习俗是很难改变的。 ” 李说。 “ 在传统社会,人们相信一个男人有越多的妻子,他就越成功。现在这种传统又找到了滋生的土壤。 ” 贯穿于中国王朝历史之中的妻妾文化不仅被社会所容忍,而且从位于权力顶点的皇帝们那里就得到赞同。中国的皇帝们保留着历史悠久的嫔妃制度,贵族们、富贾和任何想要提升其社会地位的人也如法炮制。事实上,中国最著名的古典小说《红楼梦》讲的就是清朝的一位妃子如何支撑着她的整个家族的故事,这个家族内部也同样三妻四妾,全靠皇帝的恩泽施惠。 这种历史背景使得“有情妇等于有地位和有权力”的理念经久不绝。在当今人人都渴望地位的中国,能养二奶再次成为一桩时髦事。在某些城市,整个社会生态都靠 “ 二奶 ” 业而兴旺繁荣。最近网上则披露了上海的一家 “ 二奶 ” 中介为肯付钱的男人们准备的大学生情妇的价目表。每年的包养费从普通学校女生 $3,000 一年,到名校女生 $26,000 不一而足。 有些人则说,受过良好教育的年轻女性愿意放弃事业而成为二奶, 是中国近来痴迷于炫耀财富的恶性案例之一。 这一趋势也削弱了中国在职场上保障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性质。如果拥有名校学位的女生成为男人的情妇与成为名声鹊起的学者的可能性一样大,那让社会主义情何以堪? 在当今的中国,寻找伴侣常常不是为了爱情,而是由明确的经济算计而驱动。 “ 我宁可坐在宝马里哭,也不愿坐在自行车后面笑。 ” 这是某类年轻女孩想找富裕伴侣时的普遍态度。在中国最著名的网络交友平台上,女性无法根据共同的兴趣或爱好来寻找未来的丈夫,但是她们却可以按照对方是否有车有房,或按照她们所能接受的最低工资水平来搜寻对象。 同时,蓬勃发展的经济也意味着许多男人现在有了财力和可消费收入来供养情人。 “ 经济发展让一些人致富了,他们可以在更多的女人身上花钱 —— 特别是在有着女人越多就等于越成功这种传统的地方。 ” 李银河说。随着更多的女人愿意玩这种游戏,社会道德也发生了变化。虽然几百年来中国的男人都以拥有多名情妇为荣,但对于甘心依附于此类男人的女性们,近年来社会上的态度明显著地更加宽容了。 冒牌明星、自封 “ 二奶女皇 ” 的李薇可能是这样一个最佳典型。李薇从越南到中国西南的云南省的时候只是一位一名不文的难民,但她却成功地和许多高层政治官员发生了关系。接着她利用自己的魅力构筑起房地产和股票的王国。当这一切不可避免地烟消云散的时候,李薇和检察官达成协议,交代出了很多她过去的情人,以换取减刑。她自己的刑期不长,她的大部分财产也原封未动。她的裙下之臣包括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在李入狱之后,青岛作为 2008 年奥运会的主办城市之一,其中共党委秘书杜世成也让李获利颇丰。 尽管李薇的所作所为都是腐败、欺骗和背叛,许多中国公众却因为她的俘获能力而对她景仰不已。有的人因为她身为一介平民,却能迷倒腐化官员而兴奋,另一些人则对她能从底层平步青云而敬重她。 “ 如果她不过是靠一张漂亮脸蛋而没有其他什么的话,她是不可能诱惑到这么多官员的, ” 天涯论坛上的一条帖子这么说, “ 她肯定有别的女孩没有的东西 —— 成熟、包容和知识。 ” (说明:呃,翻得我都要吐了。) 随着对二奶的尊重有增无减,而对那些婚外留情的男人们的态度在几百年中又纹丝不变,中科院的李银河说,只靠那种对女性的教育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 你不能指望只教育女性就解决问题。为什么不同样教育男人呢? ” 她这样问道。 “ 毕竟,他们才是到处找二奶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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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范与法律治理的错位——对黄艺博事件和杜同学踢馆的共同结论:让自由来得更猛烈些吧

对于少数有争议性内容的讲座,如果主办方对持各种观点的同学都给予充分发言的机会,那么抢话筒者也失去了这样做的理由,即便同情抢话筒者观点的人,也未必会赞同他的行为,所以反倒是抢话筒的人会面临巨大的人际风险——失去朋友、被视为异类等等。所以即便在中国这种公民精神不很成熟的地方,大多数人也不会赞成滥用踢馆手段的行为,人际规范对“另类”的排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起到自然维护秩序的作用,故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害怕踢馆会被滥用而采取法律规章等强硬手段。 社会规范与法律治理的错位 ——对黄艺博事件和杜同学踢馆的共同结论: 让自由来得更猛烈些吧   文/黄陀(Yale University)   中国人对于法制,向来有着令人费解的、自相矛盾的态度。国人一方面相信中国是人情社会,依赖法律者必然要在这个社会碰一鼻子灰,故对于法律常常不置可否,遇到了黄艺博父子被嘲讽这样的事件,也会忽视他们的基本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这一基本事实;但另一方面又时不时会高度迷信法律的威权,甚至有人认为不见义勇 为等行为应当入罪;同样,在酒后驾车已经有一套完善的刑事和民事法律制度对其进行惩罚的情况下,还要支持加以“重典”。 与此互为补集的,是对于社会规范(Social Norms,一时找不到合适的翻译)一副同样自相矛盾的态度。我们从小到大被教育“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可见中国人把人情事故的准则奉为为人处事之圭臬;可是遇到了杜MM的举动有违规矩之类的事件,各种“如此无法无天下去怎样了得”之类杞人忧天的论调又冒了出来,全然无视社会规范的自我调节作用。 而实际上,法律从来不是不讲人情的,而人情也不是完全不可替代法律的。关键在于,二者的目的各自是什么?二者的边界又在哪里? 先讲一点理论。社会学描述个体和群体之间的行为,常常提到两种社会资本,一种称为凝聚性社会资本(bonding social capital,现行翻译为“整合型社会资本”,我觉得翻译得很不对,意思完全被表述错了),另一种称为跨越性社会资本(bridging social capital)。 前一种社会资本,主要是人与同类人(背景相似、在同一地区等)之间的亲近感,这种亲近感造成了小圈子的形成。这种小圈子,可以小到寝室里的几个哥们姐们,大可以大到某个行业组织的公会。人们从与背景相似的人那里得到支持与帮助,而不必担心有什么根本的冲突,这是小圈子存在的正面意义。(插一句,从这个角度讲,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把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放在一起,是相当合理的,因为人们团结成一个小群体,有时就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表达自己的主张,比如如果黑人当年没有成立NAACP这样的民权组织而是继续一盘散沙的话,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将是遥遥无期的一件事情。) 而 一个社会光有凝聚性社会资本的话,那么将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隔阂,是很不和谐的事情。比如中国的贫富对立、比如南非和美国之前的种族隔离制度,虽然群体内部可以团结,但社会群体之间缺乏交流,导致敌意甚至暴力的发生。所以一个社会同样需要跨越性社会资本去整合不同的群体,达到共存共荣的目的。 在这个理论基础上,我们来看一看所谓的“网络暴力”和“踢馆”事件的实质。   一、为什么一部分人将接受官方意识形态的人“打为另类”与自由主义的精神不相违背?——这是凝聚性社会资本的需要 首先我们要明白,“打入另类”这个概念从来都是相对的,如果一个共和党人跑到一群民主党大学生那里大谈对恐怖份子用酷刑是多么正确的举动,被“打为另类”是 很正常的;反之,如果一个民主党人跑到一群保守派那里演讲,也同样会被打为另类。任何一个群体都有约定俗成的内部规范去维系,也有对违反这些规范进行的惩 罚。如果有人在中国街上裸奔,会被人指指点点;如果有人跑到乌有之乡去骂毛泽东,也会被批被骂甚至被人肉;当年王千源在爱国留学生群体里支持西藏人,遭到死亡威胁、家里被泼粪(这个已经过了自由的底线,等一会会讲到);而黄家父子在当今网络用户对官方意识形态普遍嗤之以鼻的情况下在网上以这种面貌出现,遭到恶搞和嘲讽也是必然的(唯一值得争议的,是具体嘲讽到什么地步是可以接受的)。社会群体有决定自己内部规范的自由,也有选择不接受某个人成为这个群体一部分的自由,否则人们就无法享受群体给自己带来的满足。 比如一个由四名衷心热爱共产党的党员甲乙丙丁组成的小圈子的存在,就为圈子里的每一个人提供了思想上、精神上和情感上的支持,不管外面的人觉得如何,他们从自己正当的行为中获得了快乐,就是无可非议的行为(自由主义的目的不正是让每个人可以有追求幸福和快乐的自由么?)。如果有一个反党分子一定要在他们每次 聚会的时候插一脚,你能说,这四位党员没有把他赶走的自由么?而如果这四个人当中有一个人,丁,看《南方周末》看多了,思想改变了,其他三人没有批评教育 他的自由么?如果批评教育无效,丁的思想确实是改变了,甲乙丙没有把他打为另类、驱除出这个小群体的自由么?换言之,如果我们强迫甲乙丙继续接受丁,那么这个群体的凝聚性就不存在了,小圈子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社会群体有把个体打为另类的自由,这是结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的基本要求。而一旦这种“打为另类”变成与一群更广泛受众的论战,那么则更像是一个言论和表达自由(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的问题,更无所谓谁把谁打为另类了。 杜同学有踢馆的表达自由,因为她踢馆的行为是代表她自己和相同意见的同学表达“我们不欢迎唐骏这种人”这个观点,抢话筒则是在当时的环境下迫不得已的行为,也没有造成任何生命财产受到威胁。而如果踢馆的手法被滥用,那么群体的规范同样会把这些滥用踢馆手段的人打为另类、对其进行人际关系上的制裁。也就是说,对另类的排挤是双向的,杜同学有宣布唐骏为另类、对其踢馆的自由,同样,那些不赞成杜同学行为的人有不和她继续做朋友、不帮助她的自由。大学校园里绝大多数的讲座,并无太多争议性内容,故不存在踢馆的可能。对于少数有争议性内容的讲座,如果主办方对持各种观点的同学都给予充分发言的机会,那么抢话筒者也失去了这样做的理由,即便同情抢话筒者观点的人,也未必会赞同他的行为,所以反倒是抢话筒的人会面临巨大的人际风险——失去朋友、被视为异类等等。所以即便在中国这种公民精神不很成熟的地方,大多数人也不会赞成滥用踢馆手段的行为,人际规范对“另类”的排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起到自然维护秩序的作用,故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害怕踢馆会被滥用而采取法律规章等强硬手段。 这个逻辑对于唐老板这样的人同样是适用的。唐老板不择手段的成功学、假造学历的事实板上钉钉,但法律规章仍然应当充分保障唐老板的言论自由。唐老板仍然可以到处做讲座,但杜同学踢馆或是其他类似的排斥反应(比如观众嘘声),就会让唐老板意识到他自己已经不被相当一部分人接受,出去演讲只是自取其辱,从而以后小心行事。此时,爱唐老板爱得无可救药的死忠迷们可以成立唐骏粉丝团,唐老板可以选择只对粉丝团演讲,从粉丝团的掌声和鲜花中让他那颗饱受伤害的心得到粉 丝们温馨的抚慰,而粉丝们自然会把踢馆者拉开或是挡在门外。而从社会的角度看,最终的目的仍旧是唐老板不能再到处招摇撞骗、诱骗无知少男少女们了,但实现 方式不是通过硬性的规章,而是通过群体行为规范的调节作用,让人们各取所需。   二、为什么宪法和法律需要保障那些被“打为另类”人的权利?——这是跨越性社会资本的需要 但从另一方面讲,如果社会群体之间排斥得太厉害,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分裂为严重对立和敌视的阵营。一个阵营一旦得势,那么就会对其他阵营进行镇压,这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局。这就解释了宪法和法律权利存在的必要性。宪法和法律权利是社会不同成员、不同群体之间订立的契约,这个契约说的就是,“虽然我非常仇恨你的观点,但哪怕我得势了,我也会保障你的人身、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你也一样。”这就为不同群体之间的对话提供了基本前提,因为哪怕群体甲得势了、掌握了政权,群体乙由于基本权利受到保障,可以继续公开鼓吹自己的观点、继续与群体甲对话 (因为群体乙知道无论他们说什么,群体甲都不能把他们怎么样)。有朝一日时过境迁,可能群体乙的观点吸引了更多的支持者,使群体乙反败为胜、掌握政权。这 时候群体甲就会为自己当初遵守契约而感到庆幸,因为如果他们当初不遵守契约,那么群体乙得势之后就更有可能也不遵守契约、对甲实施残酷镇压。所以宪法和法律权利的存在,保障了言者无罪,为不同群体之间的对话提供了基本前提。 很遗憾的是,中国的近代史上没有人遵守这个契约,有那么一点开始遵守契约的努力,不是被苏联就是被日本打断。所以导致今天有人对自由主义误解之深,以为自由主义者也不过和孙中山、毛泽东、蒋介石一样是一股以权力欲为目的的政治势力,以致于问出“以后如果自由主义者掌权了,我看马克思的著作是不是要躲在厕所里看?是不是支持共产主义要被自由主义者敲打、被像文革一样批斗、人身和自由权受到威胁?”这种问题。自由主义的目的是搭建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之上,人们既有凝聚成不同的小圈子享受小圈子温暖的自由,也有与不同圈子的人交往的能力。(只有极右的人才可能会支持对伊斯兰教、对共产党人进行无区别的镇压,而那是很明显的披着自由外衣、行反自由主义之实的专制主义行为。) 宪法和法律甚至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强迫不同的群体进行交流,反歧视法就是这样一个例子。比如,本来一个少数族裔各方面资质都很好,但白人雇主由于偏见不肯雇佣。雇主当然可以认为,一个全白人的环境是一个更有效率的小圈子,从而宁可一直去花高于供求平衡(equilibrium) 价格的价钱去雇佣白人。但如果反歧视法强迫雇主雇佣少数族裔,那么经过若干年的强迫磨合,雇主会意识到,少数族裔完全可以胜任,从而雇主得到了更便宜的劳 力、少数族裔得到了工作,达到皆大欢喜的目的。同理,种族隔离制度阻碍了不同族群人之间的交流,如果没有反歧视法加以打破,那么族群之间的偏见可能会一直 持续下去(至少持续更久),这对社会显然是不利的。 除了促进不同族裔、不同观点人之间的交流之外,法律的作用还在于保证群体将一个人“打为另类”的时候,实施的惩罚也不会侵犯到人身、自由、财产等这些基本权利。所以,无论是网民恶搞黄家父子,还是乌有之乡对右派学者的抨击,或是杜同学的踢馆,只要没 有到伤害实质权利的地步,都是很正常的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为;而一旦做出像对王千源同学进行恐吓、对她家进行泼粪这种侵犯人身权和安全权的行为,则超越了自由的边界,法律必须予以制裁。   三、自由的边界怎么决定?——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和民主宪政程序对引申权利的斟酌 (首先声明,我不喜欢用“基本权利”、“固有人权”这些词,因为这些词意味着僵化、死板、一成不变的解读,而这个世界上没有契约是绝对不能改变的。但反过来,契约又不是完全随意可变的,否则就失去了契约存在的意义。所以基本权利是一个相对稳定的东西,但新的时代可以赋予新的解读。) 在 我们当前的文明程度下,有些权利是更为基本的,其中主要的就是生命权(包括安全权)、人身权(包括安全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法律对这些基本权利的保 障,是比较完全的。比如对王千源同学的死亡恐吓是对其生命权和人身权(安全权)的侵犯、对其家进行泼粪是对其财产权的侵犯。这些权利的保障,不应受政权更 迭的影响,但可能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发生变化。比如,财产权是相对稳定的权利,但随着科技的进步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很久以前,土地产权包括了土地上空和 底下无穷大距离的产权,但如果这种产权一直受到保护的话,那么飞机等航空航天工具的发展将受到巨大的阻碍(想像一下航空公司要逐一购买航线飞越的所有土地 的航行权是多么不现实的事情),所以后来在天空的航行权被直接划为公有领地。但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仍然是非常强烈的,非法侵入、非法占有、妨害使用,一般 情况下仍然是没有任何疑议的、会受到制裁的侵权行为。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护,是相对明确的、稳定的。 在这些基本权利之上,则是需要很大功夫去具体斟酌的权利。比如财产权引申出来的权利是获取利润的权利,如果一个人诽谤商家造成利润损失,那么可以认为是对财 产权的损害,从而要求赔偿;但如果商家发布不实广告被拆穿,那么商家牟取的利润本来就是不合理的,所以不可要求赔偿,反倒是商家应当把牟取的利润吐出来。 所以利润权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同理,如果一个人因为诽谤而丢失了升官发财的机会的话,也可以认为其利润权受到侵犯,从而得到司法救济。可是,如果这个人是一个官员或公众人物,那么对不起,由于你握有更大的权力,你必须比一般人承受更多的委屈,承受不了的话请另谋高就。因为公众为了批评政府批评社 会,必须批评你,而批评就有可能批评错,但如果用诽谤来惩罚错误批评的话,那么虽然是保护你个人的权利,但实际上造成了让公众不敢批评政府、批评社会的恶 劣后果,所以很抱歉,你得忍着。(这就是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的结论。)但反过来,如果这个人不是完全自愿成为公众人物的呢,比如黄艺博父子?一方面,可以 说,因为他们主动自愿把小朋友官样照片发表出来、辅以豪情壮志的文字,那么就由不得别人怎样点评;但另一方面,法律是否应当对这些点评设置限度?还有被无 辜拖进来的林妙可小朋友呢?像把林妙可和黄艺博的照片PS合成在一起这种使用个人肖像、针对个人的恶搞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惩罚?如果要保护小朋友,年龄上多小的小朋友才能得到保护?可见,这些引申权利之复杂,不是简单明快的规则可以决定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斟酌。 比如,在美国,这种使用个人肖像、针对个人的恶搞很多,但未见有谁受到惩罚,像上次洛加大(UCLA)有个Alexandra Wallace小姐在网上发了一段讥讽亚裔的视频,结果遭到全国年轻人疯狂围攻恶搞,有人模仿,有人PS,还有人创作歌曲MV,甚至有人把她早年拍的三点泳装广告人肉出来,最终她面临强大的社会舆论不得不主动退学。虽然我也觉得这位小女生受到围攻有可怜之处,而中国也未必要学习美国社会的具体标准,但不管怎样,触犯了社会规范就意味着别人可以用一切“软性”手段来惩罚你,这是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无可避免的事情。而在生命、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没有受到侵犯的情况下,究竟法律限制这种社会规范的软性惩罚限制到什么程度,是宪法学的问题——也就是说,是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 那么没有宪法法理上的明确答案,是不是意味着就没有解决方案了呢?不是的。这时候,民主宪政程序的 合法化效应 就起作用了,有人可能赞成允许PS林 妙可和黄艺博,有人可能反对,最终法定的规则有可能允许这种恶搞也有可能加以禁止。只要走的是正当的立法、审议程序,无论立法机关和宪法审查机关得出的结 论是怎样,其实都无所谓。公众会继续争议,也有可能推翻之前的结论,但不管怎样有个规范可以作为当前的行为准则。程序正义本身就是实现实质正义的手段,而 实质正义也会被融入程序正义中得以体现。民主宪政程序的作用,就在于让不同观点的人能够有一个行为规则可以遵守,但保持继续争议的空间。民主程序体现的是 一个社会当前的共同价值,而宪法保护的是更为稳定的基本权利。如果中国人大多数认为保护小朋友更重要,那么民主程序会禁止PS林 妙可和黄艺博,而如果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考虑足够重要,宪法机关也可以推翻这个禁令,认为其侵犯言论自由。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继续斗法,但不管怎样争 斗,自由主义的平台决定了这种争斗必然是和平的、有底线的,这就够了。每个人都想按自己想的来,但这不可能,所以才要有民主宪政程序,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 理。   四、为什么我个人支持更多的言论自由 在尊重民主宪政程序的前提下,我个人认为,政府应该少管言论方面的事情,因为如果政府对当事人的保护过强,令人的神经过于脆弱的话,议政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 无法生存的。在一个议政式民主里面生存是需要有一定心理素质的,因为有的时候公众议题的讨论就意味着一些尖刻的言论会被提出来,而有时尽管这些尖刻的言论 本身不针对任何个人,在特定的语境下却仍然有可能和针对个人的攻击具有相同甚至更强的杀伤力(就像一个新纳粹组织在明知有犹太人的地方打着万字旗游行,或 是白人在车上挂着南方邦联的星杠旗在黑人面前招摇过市)。如果政府要禁止任何冒犯别人的言论和举动,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对社会思想交流毁灭性的打击。 比 如,不管你同意不同意李银河的言论,她提出的观点对于促进中国社会在性与道德方面的讨论绝对是功不可没的,但很多思想保守的人也绝对可以被她气出心脏病 来,那么政府是不是应该为了老人们不被气出心脏病来而限制这方面的讨论?而就像我刚才说的,针对个人的言论和针对一般观点的言论,二者之间并无明确界限。 为了评论一个社会现象,有时不得不在特例冒出来的时候拿他开涮,就像如果不能拿黄家父子这样的例子说事,那么“打倒新闻联播”“还孩子以童年”等意见就成了空喊口号(当然,如前所述,法律还是可以予以一些程度上的限制);反过来,针对一些敏感议题的一般性评论,也有可能对某些人是莫大的冒犯。既然无法准确裁量某个言论的具体性质和具体后果,对言论的管制,就必然是有巨大随意性(arbitrariness)、赋予政府过大的随意裁量权(discretion)的,也就必然是容易被政治目的所操纵和滥用的。 所以,在没有实质伤害的情况下,公权力培养公民能“咽下这口气”或是奋起为自己辩护的人格、而不是培养那种受到欺负了就哭喊着向公权力这个妈妈求救的人格,对于民主社会的养成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每个公民都有坚强的人格,那么公共议题的辩论不必拐弯抹角,从而可以更透彻、更容易接近真理。   从根本上说,言论自由是个人自主权(individual autonomy)的要求。当我把照片发到网上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说我自行承担了风险(assumption of risk) 呢?假定我是了解法律的,那么我就会知道,别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可能对这张照片做什么;我也可能完全不知道我会面临什么风险,那么我更需要斟酌行事。 我既可以选择承担未知的风险,也可以在知道风险之后仍然选择无视这个风险。就像我开头说的,一个共和党政客跑到一群支持民主党的大学生里大谈对恐怖份子用 酷刑是多么正确的举动,就要考虑被骂的可能。而政客们一般也不会在完全不知道听众是什么背景的情况下贸然应邀演讲,即便去了,也会小心行事。具体怎么选 择,就看他们自己是怎么考虑的了。 而如果我选择把一张照片发出去,别人无论对这张照片做什么,同样要承担风险。如果做的太过分,那么PS我照片的人自己也会受到制裁。这个制裁甚至不需要来自全社会,也不一定需要法律来执行,他身边的任何人都可以执行,他做的越过分,就越可能有更多的人用更重的手段制裁他。比如PS我照片的人的老师可能很不赞成他PS我 照片的举动,这种事情发生多了他就可能失去这个老师的信任,轻则搞不到推荐信,重则无法完成学业。同理,杜同学踢馆唐骏演讲,如果没有伤害到唐骏的人身财 产安全或是造成武装暴乱,也不是法律或是公立学校规章需要管的事情,因为如果这个行为被她的同学所不齿,她可能受到同学排挤;而她的同学确实也有不跟她继 续做朋友的自由。在踢馆的时候,杜同学已经作出了自己的选择,我们没有理由不予以尊重。所以在这方面,人际规范的软规则来填补法律的空白,既是人之常情, 也是法之所需。这就回到了本文开始所讲的社会群体对内部的规范作用。 所以,对于言论造成的、不侵犯基本权利的伤害,未必就一定要有法律救济的手段——如果我的圈子里所有人都赞同那个PS我照片的人的行为而反过来嘲笑我,那么意味着我可能应该换个圈子。多元社会(pluralist society) 存在的必要,就是让对一个圈子不满的人可以去另一个圈子,对一个地区不满的人可以去另一个地区,对一个国家不满的人可以移民到另一个国家。但如前所述,有 些更为基本的权利,比如人身安全、人身自由、财产权,侵犯了这些的话不同的圈子的人就失去了互相对话的基本前提,而法律保护这些权利,维持社会不同群体之 间人的沟通也是必须的。 从更高的层面上讲,一段流传甚广的、寒山和拾得的对话,对我们有相当的启发意义。寒山问拾得:”世间有人谤我、欺我、辱我、笑我、轻我、贱我、骗我,我应如何处治乎?”拾得曰:”只是忍他、让他、由他、避他、耐他、敬他、不要理他,再待几年,你再看他。”这个说起来很容易,现实中很难做到。但这种心态,显然是比要求救济、要求报复更高明的,特别是在实质权利没有受到侵犯、只是精神上受到打击的情况下。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础其中有一个就是帮助实现人的自我价值——言论自由对于人自我价值实现的作用,既在于鼓励人的自由表达,也在于培养在别人的自由表达面前宠辱不惊的心态。而培养这种公民,也同时是在促进议政民主(共和主义民主)的形成。 所以,虽然由宪政程序决定对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是完全合理的,但由于言论自由对个人自我提升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性,过多的法律限制恐怕不是有益的;也由于社会软性人际规范对言论自由负面效应有着巨大的缓冲调节作用,过多的法律限制恐怕也不是必须的。     本文中心小结: 1、言论自由的负面作用可以通过社会规范(social norms)的软规则予以制约,并不需要法律时时插手; 2、法律只需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而保护这些权利的法律是怎么产生的,比法律的具体结果更重要; 3、言论自由对于人和社会的发展都是必要的,故法律应当允许最大限度的言论自由(为什么法律不必作过多限制,见观点1)   (采编:陈锴;责编:陈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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