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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北海律师伪证案续:掌握政法委干预办案证据

原文地址:北海律师伪证案续:掌握政法委干预办案证据作者:陈光武律师 北海律师伪证案续:掌握政法委干预办案证据            大河网 首席记者 刘忠 文图发自广西北海 (该文已被有关单位删除) 图为来自各地的律师团部分成员在北海街头合影 因涉及会见权的无障碍实现等,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吸引了整个律师界的关注。 北海一宗故意伤害案中,4名被告人的4名律师和3名证人全部涉嫌“妨害作证罪”被抓,前所未有。由于李庄案仍历历在目,“北海事件”在全国律师界引发又一轮“剧烈震荡”。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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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睡美人条款”及其他(微言集之八)

“睡美人条款”及其他 (微言集之八。 7.26.-8.1. ) 贺卫方   【呼吁启动人大特别委员会】 2003 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我与学界四友曾呼吁启动宪法 71 条特别委员会,但泥牛入海。温州特大事故震撼人心,铁道部自家调查难以服众,动车与高铁之发展速度及技术可靠程度令人忧虑。再次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对事故本身及上述事项进行调查听证,以答国人。   【全国人大岂能不作为】宪法规定特别调查委员会制度已历 30 年,全国人大居然从未启动过一次此程序,宪法 71 条遂成 “ 睡美人条款 ” 。特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常规形式,是其责无旁贷的义务。去年 2 月,美国国会对丰田汽车召回进行听证,我官媒称 “ 美国国会拷问丰田安全 ” ,谁来拷问自家高铁安全?   按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启动条件严苛,须由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全体代表之十分之一才可提议。 // @ 章诒和 :这事必须直接写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所有副委员长和秘书长。要求按宪法71条,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如果全国人大从来没这样做过,就逼它做!我们已无退路, “ 被迫发出最后的吼声 ” 。   【另一通道】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 这意味着人大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仍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议案提出者可以是国务院等机构,也可以是常委会十名以上委员。   【发现十名法律出身的常委会委员】石泰峰法学教授,乔晓阳立法专家,李连宁法学专家,陈斯喜立法专家,范徐丽泰立法专家,郎胜立法专家,胡康生立法专家,信春鹰法学教授,姜兴长前大法官,徐显明法学教授,十位。 // @ 贺卫方 :回复 @ 光哲 : 我看到好几位委员是法律出身。 // @ 光哲 :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61 名委员: http://t.cn/htTfqU   【不为别的】只是希望这些卓越的法律家有所作为。不过我也理解他们不容易。原谅我把各位大名点出,不是逼宫,只是无奈耳。   【雷颐先生提出问题】 @ 雷颐 :分析事故原因可能需要一段时间,但有一个问题可立即回答:拆毁、掩埋机车车头、挪开车身的决定是谁做出的?从此刻起,我们首先要求有关方面立即回答这个问题。告诉我们,是谁做出这个决定的?!同意者请转、顶此贴。   【转发雷颐】非常赞成雷颐先生的这个呼吁。看了温总理记者会,很遗憾没有记者在现场向温和铁道部部长追问这个问题,尽管国内记者这一次的表现已经小有改善。另,温总理患病住院十一天,记者也应追问他得了什么病,何以此前不公布?还有其他常委为什么也都没有到现场,却让大病初愈的温总一个人忙活。   【搜狐调查】截止 28 日夜 23 时,参与 1580 人?你注意到贺卫方关于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呼吁么?回答是者占 93.8% ;不相信铁道部结论者占 96% ;认为人大有必要启动特委会调查此事故者近 95% ;人大不予回应的原因,答有其他苦衷近 57% ,答贺卫方不值一顾者近 35% ,选不值得动用人大 7% 。   @ 逸君 V :【赵普曝央视记者欲调查温州动车事故受阻】事发后,央视派出几路记者数人直播,当进一步调查真相给大家释疑的时候,却有想不到的困难!下面是当时记者发我的话。 ﹣对不起,我也好内疚,这次的采访我心力交瘁。我和现场进在咫尺却不能近身一步,和警察几乎肢体冲突。好多说不出的恶心,失望。   【间接证据】阻止记者调查,甚至动用警力,难免人们猜想:如果官方说的就是真相,何必对记者 —— 并且还是最便于控制的央视记者 —— 如此防范?坦率地说,铁道部在这次重大事故发生后所作所为,如掩埋车头、拆解车体等,都令人想到某种人做事后的惯常行为:破坏现场、毁尸灭迹、增加破案难度。   【仅公布名单还不够】昨天国务院调查组总算公布了成员名单。其中铁道部官员赫然在列,他们本应回避,任何人都不得做跟自己利益相关事项的裁判者,此乃程序正义的第一要求。此外,调查组要受监督,须程序公开。建议关键听证过程电视直播,将各种证据和专家不同意见展现在公众面前,也减轻决策者压力。   【不成啊,温总理】您昨天在现场说调查组是独立的,今天一看名单,铁道部副部长居然是调查组副组长!这样的调查组想独立于铁道部都是一句空话,不知道您的词典里如何解释 “ 独立 ” 一词的。还是希望用您巨大的影响力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特别调查吧。法律规定国务院可以提出这样的议案的。   【陈世美调查秦香莲案件】秦香莲控告,包拯在状子上大笔一挥:请陈世美同志查处。这种做法居然在 21 世纪大行其道,没有任何程序正义的概念,可胜浩叹。铁道部必须回避,所有委员都须保持高度中立和独立(若国内专家不足,也可请海外专家),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决策必须严谨论证,还死者以正义!   【王梦恕不宜担任调查组成员】法官自己首先要清白! // @ 张宏杰 :王梦恕成了调查组专家组副组长 ? 我记得关于他的新闻有三条 : 一是他怒斥那个宣称不敢坐高铁的工程师,说他是伪专家。二是他说中国高铁绝对安全,能保证 “ 后面不追尾,前面不撞车 ” 。三是动车出轨后,他马上说可能是司机疲劳驾驶。现在应调查他,怎么由他来调查这个事故?   【孙乐呼吁启动特委会】动车事故已发生近一周,对事故的原因调查、救援、赔偿等工作虽在开展,但却受到人们方方面面的质疑。对此,贺卫方教授接连呼吁全国人大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对温州动车追尾事故本身及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听证。我们附议,呼吁由全国人大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全文发表于《经济观察报》)   【门槛比墙高】《新京报》 28 日发表采访宪法学老教授许崇德文章,许称特委会 “ 不能轻易启动 ” ,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给启动特定问题调查设置一定门槛是必要的。 ” 我的天,从 1954 到 1975 年,从 1982 到 2011 年,前后 52 年从不启动,这门槛也高得太邪门了吧?要发生怎样的事才启动?!   【中国日报: Professor calls for independent probe 】 He Weifang, a law professor at Peking University, called on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e country’s top legislature, to rise to the occasion and establish a special committee for the investigation.   【请王梦恕院士退出调查组】查网络信息,国务院调查组专家组副组长王梦恕院士本是隧道及地下工程专家,自专业角度而言,与本次交通重大事故无任何关联,不知何故能够担任专家组副组长。况且此前王院士为高铁颇多鼓噪,令人怀疑是否有利益关联。为洁身自好计,请王院士退出本次事故调查组。   【马勇先生认为王梦恕只是退出还不够】 @ 旁观者马勇 :贺卫方教授呼吁王梦恕院士主动退出调查组,我在支持的同时表示还应该追究这位王院士之前的言责。我是希望通过这种追究建立一个良性的体制,读书人要有起码的良心再发言。政治史上有句名言是 “ 总统是靠不住的 ” ,意思就是一般百姓无法辨别真伪是非曲直,读书人要发言就应该引导民众抱有一种必要的怀疑。   【赞成马勇先生主张】马勇先生说得好!王梦恕院士所研究领域不能让他有确保动车安全的话语资格,但他却信誓旦旦地打包票,说中国高铁和动车在控制系统、信号系统很成功,前不可撞车,后绝不追尾。这明显是利用其院士光环越界发言,蒙蔽公众。事故后,未见其表达最起码歉意,却摇身一变,成了调查组成员。岂非咄咄怪事!   【凤凰卫视报道范徐丽泰动态】 @ 凤凰卫视雷宇 :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表示反映香港人意見,已經於上星期六去信人大副委員長李建國,要求人大常委會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范徐麗泰表示,人大常委會非常關心溫州動車事故,希望國務院能公開有關調查報告,並提交常委會審議,常委會在審議後再決定如何跟進   【继续关注】是啊,总该有点反响。范徐丽泰称人大常委会非常关注云云,是否属于人大常委会官方表态尚不得而知,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果如不满意,会启动特别调查委员会么?无论如何,大陆这边的委员们一声不吭实在令人失望。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A ‘Malign Intellectual Subculture’ – George Monbiot Smears Chomsky, Herman, Peterson, Pilger And Media Le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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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1990-2010年间发表论文与评论目录

1990-2010 年间发表论文与评论目录 贺卫方   一直觉得自己不是一个勤于写作的学者。最近的事情正好让我回溯和整理一下过去发表在学术刊物和一些文集上的篇什。二十年间,只有下面这些。依据最近看到的上海交通大学两位学者何渊、徐剑的研究,其中有三篇论文列为中国法理学界最具影响力论文五十篇内( http://heyuan1979.fyfz.cn/art/722296.htm )。记得“司法与传媒三题”一文还是新闻传媒学界引用最多的前三篇论文之一。另外,自己两篇最重要的论文——编号 5 和 23, 字数均在四万以上 ——并没有发表在学术期刊上,因而无法从一些期刊网上检索。这里也把著作和译作列举一下,虽然迹近无聊,姑且作为自己还算不上尸位素餐者的证据而已。   另外,一个教授的重要使命是教学。在 1995 年调入北大之前,我个人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工作,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的编辑,没有多少教学历练。在北大讲课第一学年后即获得法律学系惟一的一个教学一等奖。后来北大法学院设立了由学生投票产生的十佳教师奖,共评了四年,我四年蝉联此奖。 2000 年还获得全校学生代表评选的北京大学十佳教师奖并排名文科第一。从 1996 年起带硕士生( 2005 年停招, 2011 年因考试模式恢复如旧,我也重新开始招生), 2000 年起带博士生至今。扪心自问,我无愧于这个教授的称号。   说起来,所谓学术也没有多神秘,只不过是针对真实的问题,运用人类已经积累的资源,结合自家独到的观察和体悟,提出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论证和解决而已。就此而言,那种把形式要件看得很神圣,把学术成果等同于卖白菜要论斤称两,无疑是很荒唐的。柏拉图的成果都是对话体;加缪的一篇随笔(“关于断头台的思考”)成为刑罚思想史上的经典;胡适的演讲和日记本身就具有相当的学术贡献;论“学术论文”的数量,钱锺书先生一辈子不过七篇(其中的一篇还是文学教授恳谈会上的讲稿,七篇文章都经过修订再发表,总字数不过十三万言)。这些却是真正的学术巨制。相形之下,篇幅云乎哉,文体云乎哉,核心期刊非核心期刊云云乎哉!   我跟富于盛名的万圣书园是近邻,登门浏览那里的书是我平常的一大乐趣。但是,望着架子上卷帙浩繁,满眼缤纷,有时竟不免悲从心来。想起了那个好像古代波斯君主薛西斯的故事。看着那些获胜归来、生龙活虎的年轻士兵,薛西斯忽然泪流满面:百年之后他们都将化为枯骨!是啊,这些书里,有多少可以依旧站立在百年之后的书架上?想到这些,不免感到学界中的某些明争暗斗真是无趣的很。   ————————————————————————   1.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 以宋代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 ,《中国社会科学》 1990 年第 6 期,第 203 - 219 页。 本文英文全译载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 No.3, 1991, pp.74-95 。获第一届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论文奖,司法部直属院校七五期间优秀论文奖。 2.               “契约与合同的辨析”,《法学研究》, 1992 年第 2 期。 3.             “比较法律文化的方法论问题”,《中外法学》, 1992 年第 1 期。收入沈宗灵、王晨光编《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 年。 “The Methodology of Comparative Study of Legal Cultures,” Asia Pacific Law Review, Special Issue, No.1 (1994), pp.37-44. (本文系前揭论文之英译) 本文获“《中外法学》创刊十周年优秀论文奖( 1998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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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 | 朝阳某办事处取缔打工子弟学校,学生起诉

[unable to retrieve full-text content] (按:打工子弟学校被强行取缔,孩子们要到很远的地方上学,安全、交通等问题迫使很多孩子面临失学,作为推动教育平等项目的内容,公盟提供法律援助。8月5日代理人彭剑和马银玲两位律师去朝阳法院立案,立案庭法官不收诉状,后通过同城快递寄出,现已签收。) 原告:张钰敏,女,200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大队xx号,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正阳街,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2002081104xx。代理人联系电话:13901322991。 法定代理人:牛丽霞,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原告,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教育局东家属院x号楼西单元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7610122xxx。系原告母亲。联系电话:13141348xxx。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将台地区办事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村甲1号邮编:100016电话:6437168864361082 法定代表人:左景全主任 案由:教育行政命令 诉讼请求: 一.判令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地区办事处文化教育卫生科2011年6月27日对东北亚学校签发的告知书。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北京市朝阳区将台地区办事处文化教育卫生科(以下简称:“将台文教科”)系被告的内设机构。 东北亚学校是一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地区的民办学校,自2003年起招收全日制学生,但该校至今没有取得合法的办学许可证。 原告系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于2007年随母亲来京,住在朝阳区东坝乡,就读离家较近的东北亚学校。至今,原告已在东北亚学校就读三年。 2011年6月28日,将台文教科对东北亚学校签发了《告知书》。告知书没有体现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的授权;告知书称:“你校未按相关程序取得办学资质。为了你校师生的人身安全,确保地区的安全稳定,现责令你校于本学期末予以关闭。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若你校不遵照执行,乡文化教育卫生科将责令村委会对你校断水、断电,并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即将台文教科通过发出告知书的方式,将原告就读的东北亚学校取缔。 显然,将台文教科对东北亚学校签发上述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发出的行政命令。 原告被通知将被分流到另一所打工子弟学校——安民学校辛庄校区。原告方去辛庄校区亲自考察,发现辛庄校区距离原告住处太远;上学路途需换乘两次;在不堵车的情况下,单程将耗时至少两个小时;原告上学将极为不便。 因原告母亲现需上班无法接送原告,且早晚高峰时段更是无法保证原告能按时、安全到达学校,故考虑目前原告家庭实际情况,难以让原告在新学校就读;若东北亚学校被取缔,则原告只能辍学。 原告在东北亚学校就读期间,将台文教科每年均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等监督活动,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据此认为该学校属于被合法承认的民办学校,对此产生信赖利益,被告突然取缔学校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上学困难,实质上侵害了原告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原告支持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在确保可以在居住地及附近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的前提下,原告方支持取缔无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但是,不适当地取缔无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致使相关学生无法实现最底线的受教育权,是原告方无法接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有权作出“撤销”或“责令停止办学”具体行政行为的,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而作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将台文教科无权作出“撤销”或“责令停止办学”的具体行政行为。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没有规定办事处行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职权,且该规定中仅提及“社会公德教育”和“社区教育”,并没有提及“义务教育”或学校管理工作。 又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此,若教育行政机关欲作“责令停止办学”决定,则需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行政机关未履行该法定程序。 可见,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且适用法规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撤销。 鉴于将台文教科是被告的内设机构,将台文教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由被告承担;将台文教科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故北京市朝阳区将台地区办事处是本案适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合法权益与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缺一不可。本案中,(一)原告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将台文教科关闭东北亚学校的行为是具备相当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是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三)将台文教科关闭东北亚学校的行为间接影响了原告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原告受教育权与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法发(2009)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法发(2009)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依法积极受理新类型行政案件……依法受理由此引发的各种新类型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依法积极受理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立案,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不得随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因此,法院受理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亦符合司法政策。 综上所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等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特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判允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具状人之法定代表人: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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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 | 0812 那些被忽视的财富 / 萧瀚

那些被忽视的财富 兼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萧瀚 15年前,当我为了房租和口粮拿着几年前考过的律师资格证书加入了法律服务行业时,初涉诉讼代理就接了一堆离婚官司。 那段经历提醒我,单以业务论,做不好离婚案的律师,通常不可能会是好律师;处理不好婚姻纠纷的司法,也不可能会是好司法。由于婚姻家庭关系连接着个人和社会,甚至还连接着国家,因此,它是个复杂的存在。 最高法院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再次证明了这一点——它再次激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对这个司法解释的众论纷纭甚至声贝很高的质疑与抗议,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方面。 问题确实出在这里:财产分割——上法庭的绝大多数离婚案件,纠纷的焦点也貌似在于财产,因此,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以及评论者也都基本上在这套圈中游走。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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