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丁金坤 | 该不该放过,被追捕了28年的流氓罪嫌犯?

2011年10月14日 16:33:37 2011年10月2日,流氓罪嫌犯陈某向警方自首。28年前,陈某强行拥抱一位女孩子,女孩父母报案,警方以流氓罪立案,陈某遂逃跑至今,而逃亡中该女孩也成为陈某妻子,案件显得戏剧性。     流氓罪是旧刑法规定的罪名。1997年修改刑法,废除了流氓罪,将其分化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根据刑法第1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陈某不构成流氓罪,但有可能涉嫌由流氓罪分化出来的罪名,故公安机关的追捕是正确的。     那么检察院该不该指控陈某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呢?如果由人民陪审团来裁决,相信大多数人会认为,流氓罪都已经取消了,加上当事人都结婚生子了,何必旧事重提呢,不如无罪。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能因被害人的谅解而不予追究,否则法律就失去了严肃性。譬如,美国大导演波兰斯基涉嫌强奸罪,被害人早原谅了,但美国还是在案发31年后把他追捕到(2009年波兰斯基在瑞士被逮捕,后因美国证据不足,瑞士未将他引渡到美国)。所以,陈某是否涉嫌犯罪,应该以证据和法律定,而不是时间和事后表现。当然,就本案而言,陈某的情节很轻,且时过境迁,取证难度大,检察院一般不会起诉他。     这个案子的另一个角度则反映了法律的悖论,即法律并不是绝对公正的。假如陈某当初老老实实去投案,则想必是坐牢了,而逃跑了这么久,反而不需要坐牢了,难道法律是在保护逃跑者,而对老实人不利?同样的例子,赖昌星跑到加拿大后回来,不会判死刑,而他的几个同案犯早被执行死刑了。所以说,法律的公正是相对的。法律之所以规定对自首者从轻、减轻处罚,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其不可避免牺牲了公义。     上一篇: 淘宝招商新规的法律思考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6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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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淘宝招商新规的法律思考

2011年10月14日 08:36:09 近日,网络上发生一大聚集事件。淘宝商城出招商新规,提高费用,造成部分中小商户无法立足,而在网上群起攻之。淘宝网的立场是,树立新规,建立一个优胜劣汰的品质之城。中小商户的立场是,新规损害其利益,要求改回规则。很遗憾,这个纠纷没有通过法律解决,而是采取了网上抵制和攻击,造成大家都很受伤。这也说明中国市场还没有法治化。     以法律而论:一、淘宝提高费用,是市场自主行为,如果商户愿意接受则签约,不愿意接受或无力接受的则不签约,这是一个提高合同条件行为,是合法的。第二、合法行为也会损害信赖利益,应该合理赔偿。即对于新进淘宝的商户,信赖淘宝规则,没料到会规则会单方面大变,造成资金不足,影响经营,这个基于信赖而造成损失应由淘宝负担。第三、淘宝是电子商务的大鳄,其利用主导市场的机会,制定游戏规则,以利益最大化,涉嫌垄断。第四、中小商户的网上恶意攻击以及群集淘宝网办公场所扰乱秩序,“以毒攻毒”,也是不当,甚至违法的。   上一篇: 关于四姑娘山搜救失踪者费用的承…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3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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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 | 就河南封丘县特大死刑冤案致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辩护意见

(按:村支书许洪振贪污腐败横行霸道,张好峰家人举报,遭其雇佣的黑社会团伙打击报复。2009年7月3日夜许洪振之子许振军带领黑社会团伙闯进张家把张好峰的妻子常卫云打伤,当晚这伙人还打伤了另外一户村民,村民报案警方不受理。7月19日夜许振军开奥迪车再次带人持刀砸开张好峰家门,殴打张好峰父子,搏斗中张海滨持西瓜刀刀防卫冲出家门去村委会求助,剩下张好峰一人与他们搏斗中,许振军被刀杀死,到底是谁杀死了他,事实不清。张好峰父子正当防卫,却被法院判处一死刑一死缓,目前正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公盟志愿律师彭剑、梁小军已经将律师意见递交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一庭死刑复核法官: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好峰亲属常卫云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张好峰、张海宾涉嫌故意杀人案张好峰的辩护人、参与死刑复核诉讼活动。本律师查阅、分析了本案部分证据材料,现初步发表如下意见:   一、一、二审法院均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没有认定被告人的防卫过当行为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封丘县公安局2009年12月10日签发的封公(2009)187号提请批准逮捕书中称:“经依法侦查查明:2009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许振军,以常卫云的丈夫张好峰告许洪振(许振军之父)为理由,许振军带领许宗义等几人将张好峰家的门砸坏并进入张好峰家,在张好峰家,许振军和许宗义将常卫云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常卫云头部所受伤为轻伤”。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2010年12月31日签发的封检刑诉(2011)001号起诉书指控称:“2009年7月19日21时许”,“许振军伙同被告人李克强、赵文杰非法进入张好峰、常卫云家中,张好峰及其子张海宾发现后和三人发生打斗。打斗造成许振军死亡,张好峰和张海宾被打伤”。 本案一审判决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 新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好峰与被害人(许振军)之父许洪振素有积怨,被害人因此夜间进入被告人家中”。   封丘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张好峰身上有多处划伤、擦伤、皮下出血区等损伤,张海宾头面部有皮肤裂伤、身上有多处划伤等损伤。 2009年7月20日封丘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显示涉案扣押有有血迹铁棍一个、砍刀一个等五件凶器。但是,法院没有认定铁棍、砍刀由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持有,没有查明有血迹铁棍由谁持有,且法院依据许振军同伙一面之词而认定“在车内等候的李克强、赵文杰听到打斗声后拿一把砍刀赶到现场”,但是,二被告人伤情足以说明使他们受伤的绝对不可能仅仅是“一把砍刀”,因此,无论如何,许振军及其同伙携砍刀等凶器进入被告人住宅并打斗的基本事实是成立的。   试问,当曾经伤害过己方的人再次持械于深夜侵入自己住宅,住宅的主人当如何处置?我认为,作为受侵害农家主人的被告人利用家中木棍、镰刀等物品与持械侵入者进行搏斗,当是情理中事。   总之,被害人许振军死亡缘于其侵入被告人住宅后发生的打斗。显而易见,被害人许振军非法侵入被告人住宅在先、致被告人亲属轻伤在先,被告人将再次深夜持械侵入自己住宅的许振军伤害,被告人行为明显具备防卫性质,且被告人亦受伤。   若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害的,则防卫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不因无视被害人的在先侵害、抹杀被告人的防卫性质。   而一、二审法院均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没有认定被告人的防卫过当行为。   二、一、二审法院对被害人(死者)许振军的过错程度认定错误,且遗漏其过错事实。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审判定:“被害人因此夜间进入被告人家中,过错明显;但被告人手段特别残忍地将被害人致死,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尚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评价”,二审判定:“虽然被害人许振军在引发本案中有过错,但上诉人张好峰、张海宾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上诉人张好峰、张海宾当庭认罪态度不好,又拒不进行民事赔偿,均应依法严惩”。   而前述司法文书认定事实和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本案起因是被害人屡次到被告人家中行凶,即于2009年7月3日侵入被告人住宅并将被告人亲属常卫云殴打致轻伤;于2009年7月19日深夜再闯入被告人家中。   许振军对被告人方面的加害,是为了维护其村官父亲利益而对举报村官贪腐的被告人张好峰进行打击报复,原审判决也认定“被告人张好峰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许洪振有经济问题”,因此,许振军主观恶性很大,其过错不仅明显而且严重。   总之,被害人许振军在先对被告人方面的加害是引发本案的关键,被害人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并对矛盾激化负有重大责任,且其严重过错程度应当足以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另外,一、二审均遗漏被害人于2009年7月3日侵入被告人住宅并将被告人亲属常卫云殴打致轻伤的过错事实。   一、二审对被害人2009年7月3日的侵害行为只字不提,且对2009年7月19日21时许案发时被害人的再次侵入被告人住宅侵害被告人的行为仅轻描淡写为“步行至被告人张好峰家门口,喊叫并用力击打张好峰家院门”,“许振军进入院内后,双方发生打斗”,不提许振军暴力撞开张家门的细节,反而无充分证据便细节描述被告人方面“听到声音后,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从屋里来到院内,将院内灯光关灭,每人持棍站在院内”,如此认定,明显不公。   三、本案事实不清,指控被告人杀人的证据不足。 《死刑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虽然一审判决认定:“致许振军身上创口12处、划伤7处、挫伤4处、擦伤1处,其中背部创口深达胸腔,颈部创口达到颈椎体处,左桡动脉离断等”,但是,一、二审均没有查明导致背部创口、颈部创口、左桡动脉等关键部位损伤的凶器是什么。   另外,一审认定了被告人“每人持棍”,后又称“被告人张海宾手持尖刀”,“被告人张好峰手持镰刀”,但没有查明被告人由“持棍”变为“手持尖刀”,“手持镰刀”的过程、没有查明被告人变更作案工具的背景、原因。   总之,一、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清如下事实:   1.导致许振军背部创口、颈部创口、左桡动脉等关键部位损伤的凶器分别是什么。即应查清各伤口究竟是由尖刀、镰刀还是砍刀所致。   2.许振军背部创口、颈部创口、左桡动脉等各处损伤中,哪一处或哪几处为致命伤。即哪一处或哪几处伤主要导致了许振军的失血性休克致死。   3.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分别由“持棍”变为“手持尖刀”,“手持镰刀”的过程、背景、原因。   显然,在致命伤是谁持刀伤害导致并没有查明的情况下,就判二被告人一死刑、一死刑缓期执行,是极其荒诞的。   四、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许振军死亡是由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之外的第三人导致的可能性。   《死刑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本案中李克强在一审当庭承认“见车里有一把刀,有二、三十公分长,一寸宽”,“其就把车里的刀也拿着,与赵文杰下车”;而法院也认定案发院落里“灯拉灭”,应当较黑暗,故不排除黑暗混乱打斗中李克强持有的刀具将许振军误伤致死的可能性。   总之,在重要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应当裁定死刑。   五、二审没有让部分证人出庭,违反了法定程序。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7日发布的(法[2005]2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下列情形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 (一)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而张海宾辩护人称证人李克强、赵文杰当庭证言与其之前所作证言有矛盾且不能合理解释,张海宾上诉状中还称“张进清所证实的场景却不是在案发现场”,“张进清根本无法看到上诉人是否拿刀”,但二审没有安排李克强、赵文杰、张进清出庭,因此,二审已构成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最高法院秉承慎重适用死刑的原则,以“事实不清”和“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法定理由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望死刑复核法官依法公正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定。   以上意见,望采纳。                                                                           辩护人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剑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0)  新刑二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洪振,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系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芹,女,194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凤娟,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政府家属院。系被害人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宝鑫,男,2003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宝仪,女,200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之女。         诉讼代理人(律师信息略)。         被告人张好峰,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09年7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信息略)。         被告人张海宾,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09年7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信息略)。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二诉[20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故意杀人一案,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洪振、张秀芹、张凤娟、许宝鑫、许宝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王群、袁小川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洪振、张凤娟及其诉讼代理人王留文、李铁根;被告人张好峰及其辩护人温娜;被告人张海宾及其辩护人高建涛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需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0年3月12日、4月30日两次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本院又于201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王群、袁小川、郭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凤娟及其诉讼代理人王留文、李铁根;被告人张好峰及其辩护人朱秀峰、温娜;被告人张海宾及其辩护人李欣华、高建涛;证人李克强、赵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因被告人张好峰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许洪振有经济问题,双方由此产生矛盾。2009年7月19日21时许,许洪振之子许振军开车同李克强、赵文杰两人行至被告人张好峰家东侧土路以北与村公路交叉口时,许振军独自下车步行至被告人张好峰家门口,喊叫并用力击打张好峰家院门,听到声音后,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从屋里来到院内,将院内灯光关灭,每人手持一根木棒站在院内。许振军进入院内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张海宾手持尖刀朝许振军身上乱砍乱扎,被告人张好峰手持镰刀朝许振军上半身乱搂,致使许振军身上多处受伤。听到打斗声后,坐在车内的李克强持一把砍刀与赵文杰也赶到被告人张好峰家门口,被告人张海宾与李克强各自砍了对方一刀。许振军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振军系锐性外力作用造成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李克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进清、张洪州、张好方等人的证言并申请证人李克强、赵文杰出庭作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物证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相关书证;镰刀、木棍、砍刀等物证。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洪振、张秀芹、张凤娟、许宝鑫、许宝仪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经济损失等共计518862.5元。         被告人张好峰辩称,被害人是去其家闹事,应追究对方责任,其是自卫而不是故意杀人。         被告人张好峰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张好峰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且属防卫过当;被告人张好峰属临时起意、激情犯罪。         被告人张海宾辫称,其没有杀害被害人许振军,没有犯罪。         被告人张海宾辩护人辩称,认定被告人张海宾杀害许振军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砍伤李克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证人李克强、赵文杰当庭证言与其之前所作证言有矛盾且不能合理解释;对尸检报告推断存在两种以上锐器有异议;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张海宾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张好峰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许洪振有经济问题,双方由此产生矛盾。2009年7月19日21时许,许洪振之子许振军(小名小串)开车同李克强、赵文杰两人行至被告人张好峰家东侧土路以北与村公路交叉口时,许振军独自下车步行至被告人张好峰家门口,喊叫并用力击打张好峰家院门,听到声音后,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从屋里来到院内,将院内灯光关灭,每人持棍站在院内。许振军进入院内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张海宾手持尖刀朝许振军身上乱砍乱扎,被告人张好峰手持镰刀朝许振军上半身乱搂,致使许振军身上多处受伤。听到打斗声后,坐在车内的李克强持一把砍刀与赵文杰也赶到被告人张好峰家门口,被告人张海宾与李克强各自砍了对方一刀。许振军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振军系锐性外力作用造成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李克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由于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洪振、张秀芹、张风娟、许宝鑫、许宝仪造成经济损失12408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鉴定结论         (1)封丘县公安局(封)公(法医)鉴(尸检)字[2009]0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尸检照片。鉴定报告载明:许振军身上创口12处、划伤7处、挫伤4处、擦伤1处。背上部创口长3.5厘米,深达胸腔;颈部创口深8厘米,达到颈椎体处;检验尸体见头面部、颈项部、胸腹部及四肢创口形态,推断其损伤系两种以上锐性外力作用;检验尸体见左桡动脉离断,右侧胸腔血性液体约500毫升,右肺上也有一创口长1厘米,判断许振军系锐性外力作用造成失血性体克死亡。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许振军背部创口分析,该创口镰刀不能形成。 (2)新乡市公安局(新)公(刑)鉴(DNA)字[2009]36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结论:在送检的标记为现场提取木棍上血迹、张好峰家堂屋东间床下提取的镰刀上血迹、标记为现场2号血迹和标记为现场5号血迹为许振军所留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 (3)封丘县公安局(封)公(法)鉴(损伤)字[2009]4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张好峰之损伤属轻微伤。 (4)封丘县公安局(封)公(法)鉴(损伤)字[2009]4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张海宾之损伤属轻微伤。         (5)封丘县公安局(封)公(法)鉴(损伤)字[2009]4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李克强之损伤属轻微伤。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三)物证镰刀、木棍、铁棍、刀套、刀把、砍刀各一件,当庭经被告人辨认并确认。         (四)相关书证         (1)封丘县公安局曹岗派出所出警经过,证明该所接张好峰女儿报案,称有人来他家闹事,民警遂赶到清河集村,发现被害人许振军受伤严重,即把许振军抬到警车上送往医院的情况。         (2)封丘公安局刑债大队证明,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在其村诊所包扎时被抓获的情况。         (3)封丘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被告人张海宾使用的刀,经勘查没有找到。         (4)封丘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证明,被害人许振军使用足够的外力,破坏张好峰家大门,是可以进入张好峰宅院的。         (5)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扣押物品清单,对现场提取的镰刀、木棍、铁棍、砍刀等物品予以扣押。         (6)被告人、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         (7)信访信件,证明被告人张好峰等向有关部门反映许洪振有经济问题的情况。         (五)证人证言         (1)证人李克强当庭证言,证明2009年7月19日他们七个人吃饭后,赵文杰开车带其和许振军到许振军家,家没人,许振军开车又到一个胡同口,说去说个事就回来。其和赵文杰在车里等时,见车里有一把刀,有二、三十公分长,一寸宽,赵文杰说切西瓜的。这时其听见胡同里有人喊闹,其就把车里的刀也拿着,与赵文杰下车。其在被告人大门口被砍了一刀,其也用刀甩了对方一下,没有进院子。其只看到有人砍许振军,看不清是谁。         (2)证人赵文杰当庭证言,证明2009年7月19日其和许振军、李克强等人吃饭,许振军说往老家看看,家里没人。后许振军停车说,先下车到那边一会儿就回来了。过了一会儿,李克强下车就朝声音过去,其也赶快下车,跑到大门口见到许振军要倒了,就赶紧扶住他。天比较黑,除了李克强、许振军,没有见到别人。许振军车上一直都有一把刀,有一尺多长,没开刃的工具刀。         (3)证人张进清证言,证明那天夜里有9点多钟,其正在张洪周(村会计,张好峰的亲兄弟)家玩,张好峰的儿子推门进来了,他肚上都是血、脸上也是血,左手拿个刀,刀有十几公分长,前边是尖,刀背有齿。其没有和张海宾说话。         (4)证人张洪州证言,证明那天夜9点多钟,俺侄子张海宾来找他,张海宾上身没穿衣服、脸上、身上都是血,说他家打架的事情。 (5)证人张好方证言,证明2009年7月19日夜里大概10点多钟,张海宾来找他说和别人打架了。         (6)证人张海静证言,证明2009年7月19日晚上9点多钟,听见其家院门响了,有许振军的声音,听着是用脚跺的,然后其爸张好峰就出去了。后来曹岗派出所的人去其家叫门,然后其哥张海宾回家了,看见他头上、脸上弄的都是血。         (7)证人许洪振证言,证明那天夜里大概是8、9点钟,许振军的朋友赵文杰打电话说小串在堤南沿一家被打倒了。许振军知道2009年7月12日其和张好峰吵架,估计是去张好峰家找许洪振了。以前其当村支书的时候,张好峰是二队队长,因为村里垫路的事,其把他二队队长免了,他到处写信告其经济上的事,县纪委查出其村吃喝帐太多,给其警告处分。         (8)证人许向阳证言,证明许洪振以前任村支部书记,张好峰是二队队长,张好峰的队长被免了,后来听说张好峰一直告许洪振经济上的事,他两家就因为这闹的矛盾。         (9)证人许怀鸽证言,证明其家北面是张好峰家,两家就隔了一条胡同,2009年7月19日夜里,其听见屋后有门响的声音,后来还有吵吵声。         (10)证人邵明恒、朱家修、朱杰证言,证明小串出事的那天晚上在一块吃饭的情况。         (11)证人潘清玲、邵国兰、邵国英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八点左右,许振军回家找其母亲的情况。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好峰的供述。 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了2009年7月19日晚上10点左右,听到有人喊门,就持棍来到院中,把院里灯拉灭。在被害人许振军进其家院中后,其用木棍打被害人、用镰刀朝被害人身上乱搂的情况,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尸检报告等证据相吻合。         (2)被告人张海宾的供述。         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了2009年7月19日晚上9点多钟,在被害人许振军进其家院中后,其拿棍朝许振军夯,后又拿个切西瓜刀到许振军跟,脑子一热,朝他身上乱耍的情况,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尸检报告等证据相吻合。         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原告人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关于被告人张好峰辩护人辩称张好峰的行为系故意伤害、被告人张海宾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系正当防卫、没有杀害被害人许振军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听到门外声音,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在院中等候,将灯拉灭,被害人许振军进入后,双方即发生打斗,致许振军身上创口12处、划伤7处、挫伤4处、擦伤1处,其中背部创口深达胸腔,颈部创口达到颈椎体处,左桡动脉离断等,被告人具备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张海宾当庭虽不承认杀害许振军,但证人张进清看到张海宾拿刀、刀上有血,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身体创口系两种以上锐器造成,并有其自己在公安阶段的供述等,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海宾实施杀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海宾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不符。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二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请求予以宽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好峰与被害人之父许洪振素有积怨,被害人因此夜间进入被告人家中,过错明显;但被告人手段特别残忍地将被害人致死,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尚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评价。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好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海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洪振、张秀芹、张凤娟、许宝鑫、许宝仪经济损失1240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建友 代理审判员    蔡永广 代理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延年 附申诉材料:河南封丘县惊爆特大冤案                           村霸施淫威 百 姓 难 活 命               法律被歪曲 张家父子获死刑 河南省封丘县位于中华民族的摇篮——黄河的北岸,隶属于新乡市管辖。该县有一个清河集村,与黄河大堤毗邻,堤内堤外都有该村的数千亩耕地。清河集村是封丘县比较大的行政村,约有七、八千口人。近年来,该村大多数村民围绕原任村支部书记许洪振贪污公款数千万元的丑闻,曾自发组织起一拨又一拨的上访举报队伍,多次到乡、县、市、省等地去反映许洪振的贪腐问题,许洪振面对村民反贪腐的烈焰,如坐针毡,极欲大打出手,将上访人整治下去。于是,他经过深思熟虑的谋划后,便让他的大儿子许振伟牵头,纠集李克强、赵文杰、许振军等在封丘县组织领导一股黑恶势力,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他们多次使用大刀、木棍、动辄就对村民大打出手。清河集村先后有张好锋、徐景周、刘富振、张自会、许晓、许赵学、卢现章、刘万盛、许东亮、许赵亮等村民,遭到许振伟等人的白日毒打或夜晚入室打砸,甚至李庄派出所的所长也曾被他们打伤。     许洪振靠黑恶势力在清河集村施行了白色恐怖统治,村民们被压抑在了社会的最底层。  二00九年七月十九日21时许,许洪振的二儿许振军伙同李克强、赵文杰等人,再次破门闯入村民张好峰家,欲行打砸时,混乱中被同伙赵文杰误伤致死。 事情发生后,许洪振一家让赵文杰和李克强编造谎言,串供证明是张好锋和其子张海宾打死了许振军。   新乡市公、检、法三部门在案件办理中,受法外势力影响,曲解法律,枉法裁判,于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好锋、张海宾死刑,续写了一部二十一世纪的新版“窦娥冤”。   此案宣判后,在新乡市和封丘县广大民众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人们纷纷质问:国家立法的宗旨,究竟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还是为了保护黑恶势力?   近日,记者在采访中,接触到了张好锋的妻子常卫云。这是一个身材矮小,但性格刚毅的农村妇女。她在记者面前,用悲愤和眼泪讲述了清河集村这场村民自发的反贪腐斗争和遭受黑恶势力的残酷打压,以及新乡市公、检、法中部分人员滥用法律、枉法裁判的事实,令人为之震憾。     记者了解到——   贪得无厌的“书记” 清河集村原任支部书记许洪振,在任职的十多年间利用手中的权利,贪污行贿,挪用公款,非法买卖土地。犯下累累罪行,今特录写几例:   ——2000年前后,封丘县河务局为维护黄河大堤,与该村协议挖取耕地起土,根据有关规定,所挖耕地深度不超过1米,但许洪振别有用心地让挖至7—8米,好耕地变成了大坑,彻底无法耕种。此后上级对这类耕地补偿损失每亩达好几万元,清河集村600多亩耕地获得补助10000多万元,加上黄河南岸的1000余亩土地,许洪振私自租给了开封县刘店乡小过路村赵起等人耕种,巨额的承包款加100多万元的土地补偿款,村民们分文未见。   ——一九九九年,河南省政府为减轻黄河对农民的影响,拨款180万元,组织涉迁农民迁至堤北,但这180万元拨款并未补偿到农民手中,而是由许洪振之子许振伟,妻侄张金波等人包工包料在堤北建房。房屋造价45000元,却以25000的低价卖给许洪振的亲戚和朋友。许洪振还和时任会计王振生从河务局提取卖地款10多万元,让王振生做假帐而私吞,王振生因未得分文而不满,许洪振便撤了王振生的会计职务和村理财小组长许运屋的职务,而让他的女婿张洪周担任了会计,随即黄河大堤北的300多亩耕地被卖后,600多万元的卖地款便不知去了去向。   ——2002年国家号召实行农村新合作医疗,按政策规定每家每人补10元,省里补10元,个人缴10元,在许洪振的授意下,村会计张洪周与村医张明振,合谋给该村4700多人编造假病例,骗取合作医疗款10多万元私吞。   ——2002年上级拨款240万元,此笔款项如何开支,村民一无所知。   ——2003年,国家为照顾贫困县小学建设,拨款重建校舍,许洪振独自承包工程,以当充好,变相侵占建校专款。   ——2007年至2008年该村卖地120亩,每亩地价1.9万元,共得款228万元,河务局挖土300亩,每亩补助2800元,合计得款84万元,两款共计312万元,此款不知去向。   ——2007年,许洪振以宅基地为名,卖地600亩,卖地款不知专向。   ——2008年,许洪振将村中集体树木几十万棵全部卖掉,卖树款村民分文未见。   ——村中一私人窑厂,占用集体土地几百亩,窑主张自军每年交付村里几十万元,钱款不知去向。     ——许洪振还滥用职权,将村中的300亩土地,私自分给他的亲戚朋友,也不交承包费。 ——许洪振把村300亩老林厂毁掉,架上电线打了机井,盖上了别墅自己居住,并把其中的200亩给了亲戚栽上了杨树,把公有地产变成了私有财产。   ——2004年电改,许洪振把撤下来的旧线和新线及变压器全部卖掉,得款上百万元,全装入了个人腰包。     ——许洪振在任期间,还把村委大院,面粉厂、推土机卖掉,钱款不知去向。 ——村民张好群送给许洪振一个1.05米高的关云长铜像,为投桃报李,许洪振就让张好群卖掉村集体土地50亩,所得地款按一九分成,二人私分。     ——黄河滩地,许洪振给群众分下去1000多亩,他自己就卖掉了1000多亩,钱款不知去向。   许洪振在任职的十多年间,累计贪污公款达几千万元,他家现在拥有二层楼房一座,砖混平房二套,八处宅基地,新乡市内有别墅三套,豪华轿车三部(车牌号分别为凌志600予G00044,奥迪予G23333、大众予G07999)还有很多小车不能一一介绍,另有挖土机一台,发电机组一套 。 许洪振除了将其贪污的公款,用一部分为其享受生活之用,还不惜解囊买通了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被双规已判刑)给其撑腰作主。其大儿子为收买李荫奎光后花去几百万元,李荫奎的女儿被许振伟认作了干女儿,两家结成了亲家。李荫奎因贪污受贿案发后,许振伟涉案被判刑3年,本应在洛阳市新安县监狱服刑,但许洪振花钱将其买出,至今逍遥法外。   十多年间,许洪振大肆贪污公款,引发村民极大的不满,许洪振为扑灭村民的反抗情绪,就让其子许振伟和许振军,勾结一部分黑恶势力,对村民实行白色恐怖,稍有不顺眼便大打出手,又犯下了罄竹难书的罪行,这里也例举几例:     穷凶极恶的儿子 ——许洪振在村中是一手遮天,清河集村大小工程凡是能挣到钱的,都是由其大儿子许振伟承包,有一从河里吸过来的泥水灌大提工程,水量过大,把堤下边的庄稼淹死了很多,村民们找他要求赔偿,他不但不给,反而把人狠打了一顿,有的伤重还住了院。   ——许洪振把村中土地承包给了许秀川栽杨树,08年杨树成才时,许洪振却把杨树卖掉约19万元,而他只给许秀川一万元,许秀川不满意而拒受,许洪振就纠集人把许秀川打了一顿,后来许洪振给了许秀川两万元,无奈许秀川只好接过,但又被毒打一顿。   ——回民群众过路,许振伟不让过,在邵站火车道一条小路上,许振伟拦住就打,把一个约十几岁的小孩打得躲到南站草窝里藏起来,后来聚集过来好多回民,才把小孩找出来。   ——因黄河大堤铺路,许振伟想承包工程没得逞,南范庄村民小群承包住了,许振伟就领人把小群打了一顿,并砸了他的车。     ——许振伟不知什么原因,还把村民刘福振撵了几里地狠打了一顿。 ——许振伟把村中耕地挖坑复大堤时,挖土的100多亩地,包给了村民赵亮等人,许赵亮在坑里养鱼,坑边栽树是许振洪的,许赵亮承包了几年,许洪振便不让许赵亮承包了,而是自己霸占了,后来鱼塘有人下了药,他便怀疑是许赵亮干的,许洪振就对许赵亮又打又骂。   ——许振伟开着小车到村东小豁亮家推牌九,赌注很大,一赌好几万,因赌博下注,跟许晓峰打了一架,第二天早上,许振伟带了几十个人,闯到许晓峰家把他的家人也打了一顿。   ——清河集村许坤亮侄子许会民开了一个饭店,村干部吃饭从来不付钱,让许会民到村委会取钱,后来许会民去向许洪振要钱,许振伟就到许会民家,把许会民毒打一顿,至今也没给钱。   ——因为修复大堤,清河集村与李庄乡堤弯村交换挖土,互相给挖土费用,变相侵占公款,因怀疑徐景州告状,在7月2日深夜12:30分,许振军带领黑社会几十人,闯入徐景州家,把徐景州毒打了一顿。   ——2008年村委换届选举时,许振伟从封丘县城领来了防暴队,恐吓村民。   ——许振伟用汽车拉土挣钱,群众不能在路上挡他的道,如果有群众在路上干活或行走,他是非打即骂,尤其是不允许群众在路上拉水管浇地,第九村民组张文学正在抽水,他便大骂张文学,让张文学把管子收了起来,临村堤湾大队正在抽水,他认为挡了他的道,就把人家的抽水机带弄走了。   弹压民众的黑恶势力   许洪振父子三人,组织领导黑恶势力,打压人民群众,在封丘县是出了名的,许洪振的名字也随即在清河集村方圆几十公里的范围内大振,很多老百姓提起许洪振,有人便戏谑称他是清河集的大财主。他在任的十几年里,把清河集村经营成了他的土围子。   许家父子的贪得无厌和横行乡里,清河集村的广大村民是看在眼里,恨在心里。为了扳倒这位“许大财主”,村民们自发地组织起来,一拨又一拨地走出家门,前往乡、县、市、省相关部门多次去反映许洪振的贪腐问题。尤其是该村两位一九四六参军的和一九五一年参军的老复员军人在写给组织上的举报信中说道:“我们从解放以来,也未见这么大胆的村干部,贪污几千万元,无人敢说一声,真是无法无天,我们三名老复员军人都很气愤,愿意当面作证,并要求查清。”   清河集村广大村民自发掀起的反贪腐活动,自然要得罪许家父子兵,于是他们就多次组织黑恶势力人员,公然对他们所怀疑的村民大打出手,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他们对村民惯用的手法就是打、砸、杀!   ——2009年7月2日夜里十二点,许洪振的三儿子许振军带领六个黑马仔,闯入本村村民许景州家中,不顾徐景州年迈的老母跪地求饶,仍一味追打徐景州,并将许景州家中物品打砸一空。   ——2009年7月2日夜十二点半,许振军领着赵文杰、李克强等人,携带凶器、大刀、和棍棒,破门而入打入常卫云的家中,使用木棒和刀、朝常卫云的身上乱打,常卫云的头上被打了一个十五公分长的伤口,使其落下了脑震荡后遗症,并对其再有几天就生孩子的儿媳妇进行殴打。常卫云一家四口都被打的全身是伤,常卫云家多次拨打110报警,警方赶到后,让120车把常卫云和其儿媳妇送进了医院。   事情发生后,曹岗乡派出所竟然不调查也不给出具伤情委托书,后在常卫云近百次的索要下,派出所才于7月6日开具委托书(委托书上却把日期写成了6月23日)常卫云被法医鉴定为轻伤后,派出所仍然是不管也不问,没作任何处理。   应该说,许家父子横行乡里,鱼肉百姓,打压村民的丑恶行径,公安机关是一清二楚的,但正是由于这些穿警服人的包庇和纵容,才使得许家父子有恃无恐,更加气焰嚣张,这就为本案的后续发展埋下了重重的一笔。   许振军连连多次夜闯民宅,持木棍和大刀打砸多位村民,而没受任何追究,这就使其贼胆包天,更加胆大妄为。   ——2009年7月19日夜里10点多钟,许振军又带了多人,拿着大砍刀和木棍又一次来到常卫云的家,当时常卫云尚在住院,儿媳也在医院里。家中只有丈夫张好锋,女儿张海静,儿子张海宾。许振军带人强行把张家大门撞开。许振军等人破门而入后,双方即发生激烈打斗。许振军便用一米多长的木棍朝张好锋的头上使劲地夯,将张好锋打晕倒地。张好锋之子张海宾被李克强用大砍刀朝其头上砍了一刀。张海宾冒死跑出家门去找村干部求救,结果被许振军、李克强、赵文杰追着一顿乱打,打得遍体鳞伤,全身是血。接着,许振军带人又返回常卫云家中,张好锋刚从昏迷中醒来,头脑尚未清醒,却又再次遭到他们殴打。张好锋从躺着的地方摸到一把镰刀,为了防卫自身而不被打死,就用手中的镰刀一边自卫一边跑回屋里,在跑回屋时听到许振军说:“是我啊。”原来在漆黑夜幕的笼罩下的混乱打斗中,许振军被同伙的赵文杰用刀扎死了。   张好锋的女儿张海静吓得躲在屋子里一直没有出来,她在屋里反复打110报警,但警察却姗姗来迟,来了之后就从张家把张好锋和张海宾拉到村卫生所包扎伤口,后来又把张好锋和张海宾父子带走了。此时,许洪振大儿子许振伟又从新乡率领十多辆车,百十余人将常卫云家周围几百米全部包围,并命令下去,见一个杀一个,大小活口,一个不留。许洪振在场指挥。许振伟带一帮黑社会,追杀到封丘县公安局刑警队院内。由于是在刑警队,张好峰和张海宾父子二人才幸免性命之灾,但家里已被他们破坏殆尽!   综上所述,这就是张好锋和儿子张海宾被枉法裁判、被判重刑前清河集村的政治大环境和案发当时,张家父子出于自卫本能而做出的一系列举动。     孰对?孰错?望广大国民评说!   法律失衡 彰显被买卖的执法者 枉法裁判 恶人偷笑 好人遭殃   “七.一九”命案发生以后,许洪振一家让赵文杰和李克强编造证言,串供证明说是张好锋、张海宾打死了许振军。   许洪振又买通了封丘县公安局领导及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胡振恒、李军,使封丘县的公安局非但不追究许振军、赵文杰、李克强等人非法夜侵民宅,持械行凶的法律责任,反而让赵文杰、李克强以证人身份作证。并且对赵文杰、李克强互相矛盾的证言不予调查,不予排除而直接采用。嫁祸于张好峰,并以此来诱骗张海宾替父顶罪,编造供认了没有的“事实”   封丘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对此案很重视,为了达到制恒的目的。县领导及时请调撤换县公安局长。新局长上任后,立即换掉了胡振恒、李军等人。另外指派他人侦察起诉。新的刑侦负责人在侦察后,发现2009年7月19日夜,许振军等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并将此案提交封丘县检察院提请批捕。然而封丘县检察院批捕科刘科长却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予逮捕(并施令公安局放人。2010年3月,赵文杰、李克强被立案侦察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由于检察院不予逮捕,加之许洪振的背后撑腰,现又公然翻供,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2010年5月20日,张好锋之妻常卫云给封丘县检察院起诉科王西庆打电话,了解案件进展。王西庆说:“他不接这个卷。什么时间公安局将人抓起来了,他在接此案”(王西庆心里很清楚,法院批捕科根本就没批准逮捕赵文杰和李克强,公安局怎敢非法抓人呢。这是他在配合批捕科演的一出双簧戏!)常卫云又向公安局了解情况,公安局说他们去检察院送卷时,王西庆接都没接,将卷直接扔地上了。   封丘县检察院一不批捕,二不接卷。他们究竟要干什么?他们不是正沿着非要治张好锋父子死地的内定逻辑思维的轨迹,并干下去吗?!   2010年3月12日第一次开庭时,张海宾的律师提出申请“调取张海宾当晚使用的刀。这把刀的外形和伤口形成不一致。能证明张海宾根本没有碰着许振军,没有杀人”这一关键证据时,公诉人袁小川则竭力反对。   2010年5月1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王云给常卫云打电话说:由于新乡市检察院非要他们开庭,他们也没办法。因此通知她5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而在审之前,新乡市检察院公诉人袁小川早已将赵文杰、李克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案卷从封丘复印调走。但此次向新乡市中院移送卷宗时,却故意隐瞒此宗卷材料,不知意欲何为?   2010年6月13日 ,律师向新乡市中院主审法官王云送上一份申请书,让其去封丘县公安局调取重新调查的事实材料(因法院现使用的材料是经公安局胡振恒造假了的材料)但王云不去调取,仍以胡振恒的材料作为判案的依据,以后又连送多次申请,仍然没有调取。   奇怪的是新乡市公安局把记录李克强、赵文杰夜入民宅犯罪事实的案卷调走了几个月,虽经多次催要,仍不返还封丘县公安局。已经影响到了案件的正常审理,不知为了何故?   常卫云向记者叙述说:许振军领着赵文杰、李克强等人手着木棒和砍刀,破门而入其家的犯罪事实正在被侦察中。公诉人袁小川却不顾这一犯罪事实。强硬认为这两个案件没有关联性。认为许振军他们非法侵入民宅的犯罪及事实与张海宾父子故意杀人案件没有关系而强硬要求开庭审理。赵文杰,李克强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移关封丘检察院审查起诉。将来被法院审判定罪,那么作为主犯许振军也将构成此罪。公诉人无视这一犯罪事实,而强硬要求开厅,明显有包庇许振军犯罪的嫌疑。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封丘县法院第一次开厅,审理张好锋、张海宾故意杀人一案。接到通知的常卫云早早就赶到了法院,但刚一进院,许洪振一家和其领来的马仔们便追着就打常卫云,后在主审法官的阻拦下,让她到了法院办公室里才幸免于难。当张好锋、张海宾被警车押到法院刚一下车,许振伟和他纠集来的几十个人便围上前去撕打其二人,后在法警极力阻拦下,张家父子才被救出包围圈,法厅审理过程中,当张海宾的律师提出调取凶器以证明张海宾无辜时,许洪振一家30多人跺开法厅护拦,围着律师朝律师头部、面部、腰部等猛打猛跺,后在法院、检察院极力阻止下,律师才被解救出来住院治病。由于律师是被新乡中院的书记员救出的,许洪振一家又围着书记员用法厅上铁制的牌子对书记员进行殴打。于此同时,许振伟还纠集了数百人把封丘县法院围了起来,然而许家父子干扰法厅审理的违法行为,至今竞没有人对其进行处理,法院和国法在黑恶势力面前显得是如此的苍白而无力。   审理后,新乡市中院在判决书上写道:封丘县公安局(封)公(法)鉴(尸检)字[2009]0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及尸检照鉴定报告载明……许振军系锐性外力作用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许振军背部创吩析,该创口镰刀不能形成。     根据这一结论,很明显,许振军并非是张好锋所杀死! 据前所述,张海宾的律师在法厅上曾提出申请,调取张海宾当晚使用的刀,这把刀的外形和伤口的形成不一致,能证明张海宾没有碰着许振军,没有杀人。这一关键性证据时,公诉人袁小川极力反对而没得当厅调取,如果不是公诉人别有用心的反对,证据一旦到厅,进行比照后,就可证明,许振军也并非张海宾所杀。     许振军的死亡,即非是张好锋所杀,也非是张海宾所杀,那他死于谁手?结论很清楚,那就是他被同伙误杀致死!   然而新乡市中院的判决,却给人们开了个大玩笑,判决书载明:   一、被告人张好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海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来庭审后,为了对此案如何判决,新乡市中院大多数法官,对此议论较大。很多有良心有正义感的法官们都认为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张家父子是不妥当的。谁知,中院院长王伯勋(音)仍固执的一锤定音:一死一缓,他的表态把张家父子推向了死亡的边缘。   张好锋之妻常卫云猛一听到此判决,如闻惊天巨雷,当即昏了过去,清醒过来后,她振作起精神,强忍悲愤,四下奔走,请教法律界的专家名人后,她说:新乡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他的丈夫和儿子,这本身就是没吃透案情、不顾主客观事实,而人为的作出的结论,而不是依法理而定的。试问,一个漆黑的夜晚,许振军远在新乡市上班,他带上打手,手持木棒和大刀破门而入他室,其意图究竟何为?如果不是许振军多次于深夜时分多次闯入民宅进行打砸,清河集村的民众也不会对之而闻讯提防,如果不是许振军早在半月前就已经于半夜时分闯入张家,将其一家四口打伤住院的话,张好锋父子也绝不会而闻信便持械而准备自卫?按张家和许家的矛盾而言,若张家父子有故意杀害许振军之动机的话,他父子二人为何不另择时间、地点、另持利器,而将许振军明明白白的杀死呢?面对许振军等人的无情棍棒和刀砍,张好锋父子二人在满身伤痕、满身血污的情况下,出手自卫是情理之中的事。就是这些被买卖的执法者,当他们面对这一切时,他们也不会甘愿忍心被打死吧?!中国人常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让公诉人和法官们站在另一角度反思一下,也不会昧心而枉法裁决!     目前,常卫云正为此案而在申诉中。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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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关于四姑娘山搜救失踪者费用的承担

2011年10月13日 18:52:18 14名登山者在四川四姑娘山失踪12天后,安全脱困。但因违规穿越已封闭路线,四川省登协请求上级指示后决定,四姑娘山景区管理局救援费共计2.6万、登协4000元救援费,共计3万元需要登山者支付。3名驴友家属来到省登协办公室表示,合情合理的费用他们的确应该承担,但是省登协必须出具参与救援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文件规定。     首先,要登山者承担费用是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个条款的法律术语是“无因管理”,通俗地说是“见义勇为的做好事条款”,即“别人为本人做了的好事,费用由本人承担”。其次,主张费用的主体是无因管理人。就搜救事件来说,四姑娘山景区管理局和四川登协都是权利主体。再次,费用要合理,这个是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譬如本次搜救,出动几百人次,从理论上来说,生命无价,搜救力度越大越有效果,这些费用应当都由失踪者及其家属承担,但实际上也会出现被搜救者不堪重负的情况。     建议对这类搜救费用予以规范化,这对驴友也是一个提醒,登山要谨慎,关乎生命和财产。 上一篇: QQ所有权不能继承,但信息可以继…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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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怀璧其罪的民营企业家

2011年10月13日 18:04:04        凉风起天末,狱中人如何?       这几天上海似乎天气仍暖和,然而西北榆林看守所恐怕西风萧瑟了。我的当事人赵发琦的胡子恐怕越来越长了吧。       赵发琦原本胡子刮得听干净,人也利落,毕竟是打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老兵,且是军中的技术能手。战罢归来,赵戴过大红花,坐车不要票。人是聪明人,后来搞点建筑,积累些原始资金,之后,家乡榆林已经慢慢变成西北能源之乡,赵于是倾其所有1200万元,签合同,购买一个探矿权,幸运的是,他购买的探矿权,确实探出了巨大的煤矿资源,于是,幸运变成了不幸。他的厄运也开始了。       因为,另外一个所谓的港商实际是官府背景的商人X看上了他的煤矿,于是,他原本的合同对方西安地质勘察院在省领导的批示下,毁约了,他就开始打官司,一审在陕西高院,老虎打盹,居然赢了一审,在二审最高法院期间,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给最高法院发了一个带威胁味道的密函,称最高法院如二审维持,会引发国有资产流失,造成陕西的不稳定。在这期间,争议的煤矿已经给了有官府背景的港商,国有资产也变成了港资,最后就变成了另外一个私营公司。最高法院也顶不住压力,二审就发回重审,按照回到了陕西,赵发琦的公司立马就输了一审,只能上诉寄希望于最高法院的韧度。       赵发琦的厄运才刚刚开始,陕西省长赵正永批示,要求省工商局查一下榆林赵发琦涉嫌诈骗省重大项目(其购买的煤矿),省工商局就责成榆林工商局查,榆林工商局就查出赵发琦的公司03年注册时未缴纳注册资金,由于其在04年全部补足了,于是对赵发琦的公司进行罚款,结果省政府认为罚款太轻,无法完成“为最高法院的审理提供证据”(政府文件中用语)的任务,于是,榆林市工商局就吊销了赵发琦公司(凯奇莱公司)的营业执照,釜底抽薪,最高法院打官司的主体都成问题了,因为,公司没了!       这远没有结束,公安还没开始启动呢!       在省长赵正永的明确批示下(要求公安厅查处,有证据),榆林市公安局开始通缉赵发琦,最后把他抓到,入狱。罪名是虚报注册资金罪,03年开的公司,04年补足全部资金,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参与的股东、会计师事务所连民事责任都没有了,居然还能启动刑事程序。然而,经办人的回答就是,省里领导旨意。       没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家,万一侥幸得到一块优质资产,就和卞和一样,匹夫无罪,怀璧其罪。这种情况的发生,很少会在沿海,但,在西部,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山西将所有煤矿都国有化,重庆打黑中犯罪分子几乎都是民营企业家,这种情况,虽然不是说民营企业家一定都是好人,无疑民营企业家的人身、产权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是客观事实。       法治缺失后,做大的民营企业家都需要找靠山,靠山不但能提供保护,而且能帮助攻城掠地。赵发琦就是猎物,民营商人、官营商人在缺乏法律规则的狩猎场上,靠山也时常城头变幻大王旗,螳螂扑蝉,焉知黄雀是否在后?       赵发琦经历的最残酷的战争,不是越战,越战,他毕竟手里有武器,身边有战友,背后有国家,而在和官府斗的竞技场,他,独自一人,没有武器,却想保护私有财产,对手却手握国家机器,麾下公检法工商无数。两者胜败,实在无需庙算!没有法治,就没有真正的私有产权!       这未必不是王石、潘石屹们的命运?       发表于21世纪网。           上一篇: 社会转型的关键,不在上面!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5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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