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丁金坤 | 职业打假人向电视台要封口费,难谓敲诈

2011年12月05日 09:27:42 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检方指控,刘江一旦索取到电视台钱财后,不管对方是否整改,都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律师辩护称,刘获取的是劳务费、奖励费。     这个案子听听都不像犯罪,一个公民哪来这么大的能力,去敲诈勒索全国300多家电视台?电视台可不是吃素的,里面的编辑、记者见识多广,也经常曝光打假新闻,怎么可能轻易被别人勒索。而案发地在重庆,众所周知,自打黑以来,刑法在重庆一直在高压运行,故职业打假人落网于其地,并不偶然,当然同时也给社会带来疑惑,法律是否用过头了。最近几年来,敲诈勒索罪渐渐成口袋罪,甚至出现敲诈政府、敲诈法院被判刑,这些都与生活经验背离,政府、法院这么强势,谁敢去太岁爷上动土?这些罪名基本上是经受不起考验的。     言归正传,敲诈勒索罪的扩大化适用,在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而对法律的理解过于严厉所致。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理上,通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处理敲诈勒索案最大的分歧是:其一、敲诈勒索的对象是否局限于自然人,即是否包括单位。其二、如果原先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乘机要高价,是否属于敲诈。本律师认为,敲诈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公民,因为单位并没有意志(它们是拟制意识),因此不存在要挟或威胁单位,使之因恐惧而不情愿交出财物。对于无理要求,单位完全可以其名义拒绝,对于由于害怕损害单位利益而交出财物,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行为,属民事范畴,无涉刑法。而对于原先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债务人乘机高价索赔的,属于滥用民事权利或过度维权,也属民事范畴。此时,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民法能调整的社会关系,刑法不介入。     就案例而言,黄静因笔记本电脑故障,向华硕公司主张500万赔偿案,已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而是过度维权。而沸沸扬扬的北大博士刘四新因妻子被某学院院长欺负,要其赔偿一案,虽然法院认定敲诈成立,但争议至今未休。本律师承办的德清陆松柏一案,亦是迟迟难断。该案中,陆松柏因化工厂污染村庄,向其索赔,双方签订协议后,被以敲诈化工厂老板的名义被逮捕。但实际上,这是一起环境污染索赔民事纠纷,并不存在敲诈的犯意,因为化工厂本来就应该向村民赔偿的,其次化工厂作为单位也不存在主观上被要挟、威胁。     以上敲诈勒索案的理论和实践表明,这个罪名在被曲解,最高法院应该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本质上,敲诈是一种无事生非,向他人强要财物的流氓行为,对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过高索赔以及向单位要钱行为,都不应该列为其属。   上一篇: 嫖宿幼女罪应当立即废除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1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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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职业打假人向电视台要封口费,难谓敲诈

2011年12月05日 09:27:42 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检方指控,刘江一旦索取到电视台钱财后,不管对方是否整改,都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律师辩护称,刘获取的是劳务费、奖励费。     这个案子听听都不像犯罪,一个公民哪来这么大的能力,去敲诈勒索全国300多家电视台?电视台可不是吃素的,里面的编辑、记者见识多广,也经常曝光打假新闻,怎么可能轻易被别人勒索。而案发地在重庆,众所周知,自打黑以来,刑法在重庆一直在高压运行,故职业打假人落网于其地,并不偶然,当然同时也给社会带来疑惑,法律是否用过头了。最近几年来,敲诈勒索罪渐渐成口袋罪,甚至出现敲诈政府、敲诈法院被判刑,这些都与生活经验背离,政府、法院这么强势,谁敢去太岁爷上动土?这些罪名基本上是经受不起考验的。     言归正传,敲诈勒索罪的扩大化适用,在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而对法律的理解过于严厉所致。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理上,通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处理敲诈勒索案最大的分歧是:其一、敲诈勒索的对象是否局限于自然人,即是否包括单位。其二、如果原先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乘机要高价,是否属于敲诈。本律师认为,敲诈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公民,因为单位并没有意志(它们是拟制意识),因此不存在要挟或威胁单位,使之因恐惧而不情愿交出财物。对于无理要求,单位完全可以其名义拒绝,对于由于害怕损害单位利益而交出财物,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行为,属民事范畴,无涉刑法。而对于原先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债务人乘机高价索赔的,属于滥用民事权利或过度维权,也属民事范畴。此时,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民法能调整的社会关系,刑法不介入。     就案例而言,黄静因笔记本电脑故障,向华硕公司主张500万赔偿案,已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而是过度维权。而沸沸扬扬的北大博士刘四新因妻子被某学院院长欺负,要其赔偿一案,虽然法院认定敲诈成立,但争议至今未休。本律师承办的德清陆松柏一案,亦是迟迟难断。该案中,陆松柏因化工厂污染村庄,向其索赔,双方签订协议后,被以敲诈化工厂老板的名义被逮捕。但实际上,这是一起环境污染索赔民事纠纷,并不存在敲诈的犯意,因为化工厂本来就应该向村民赔偿的,其次化工厂作为单位也不存在主观上被要挟、威胁。     以上敲诈勒索案的理论和实践表明,这个罪名在被曲解,最高法院应该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本质上,敲诈是一种无事生非,向他人强要财物的流氓行为,对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过高索赔以及向单位要钱行为,都不应该列为其属。   上一篇: 嫖宿幼女罪应当立即废除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1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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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关于补偿决定的快速审查

2011年12月01日 11:00:16   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制度上的设计核心共有三个行政决定: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强制决定。而补偿决定是直接与被征收我发生关系并引起争议的中心环节。其是否合法与合理,将直接影响社会是否和谐。     上周末,应邀给西城区的同行讲征收制度中的律师实务。我以自己的经验和理解讲了 。谨将当时的提纲转发如下,供参考。     ll   补偿决定的作出意味着协商的僵局,需要行政强制力来推进。     l   对补偿决定的快速审查有三个方面:主体、内容、程序     l(一).主体     l1.决定作出人是否合法?     l2.被征收人是否仅列举房屋所有人而遗漏了房屋使用人,买房人、抵押权人在建工程的各方(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内容是否公平?     l拆迁时代之所以有那么激烈的矛盾,关键之一就是缺乏公平的补偿,相当数量的被拆迁人拿到的补偿款买不到与被拆迁房屋相似水平的房屋,其居住权利受到严重损害。进入征收时代,同样只有补偿是公平、合理的,被征收人才能够接受征收的决定,也才能有和谐的搬迁。     l为了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合理的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这一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设立了最低要求:“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1.是否低于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价值是否被低估?评估是否合法?如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确定。评估机构违法评估承担法律责任也首次作出了规定。 但是,上所谓公平补偿的权利是建立在假设评估公正的基础上。从20年的拆迁历史来看,评估公正仅仅是一个传说。对此,重视评估而决不唯评估。     3.产权调换的其区位和房屋结构、面积是合理?     (三).作出补偿决定是否符合程序?     1·征收决定是否告知?     2·是否经过协商?     3·决定本身的程序目前虽未明确规定但可参照 和‘意见”以及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审查上述三方面的立足点是尽量减少强拆、杜绝血拆。 上一篇: 十分重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下一篇: 知青人生 阅读数(465)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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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关于补偿决定的快速审查

2011年12月01日 11:00:16   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制度上的设计核心共有三个行政决定: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强制决定。而补偿决定是直接与被征收我发生关系并引起争议的中心环节。其是否合法与合理,将直接影响社会是否和谐。     上周末,应邀给西城区的同行讲征收制度中的律师实务。我以自己的经验和理解讲了 。谨将当时的提纲转发如下,供参考。     ll   补偿决定的作出意味着协商的僵局,需要行政强制力来推进。     l   对补偿决定的快速审查有三个方面:主体、内容、程序     l(一).主体     l1.决定作出人是否合法?     l2.被征收人是否仅列举房屋所有人而遗漏了房屋使用人,买房人、抵押权人在建工程的各方(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内容是否公平?     l拆迁时代之所以有那么激烈的矛盾,关键之一就是缺乏公平的补偿,相当数量的被拆迁人拿到的补偿款买不到与被拆迁房屋相似水平的房屋,其居住权利受到严重损害。进入征收时代,同样只有补偿是公平、合理的,被征收人才能够接受征收的决定,也才能有和谐的搬迁。     l为了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合理的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这一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设立了最低要求:“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1.是否低于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价值是否被低估?评估是否合法?如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确定。评估机构违法评估承担法律责任也首次作出了规定。 但是,上所谓公平补偿的权利是建立在假设评估公正的基础上。从20年的拆迁历史来看,评估公正仅仅是一个传说。对此,重视评估而决不唯评估。     3.产权调换的其区位和房屋结构、面积是合理?     (三).作出补偿决定是否符合程序?     1·征收决定是否告知?     2·是否经过协商?     3·决定本身的程序目前虽未明确规定但可参照 和‘意见”以及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审查上述三方面的立足点是尽量减少强拆、杜绝血拆。 上一篇: 十分重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下一篇: 知青人生 阅读数(465)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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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黎庆洪案辩护律师遵义三人行

2011年12月04日 09:00:13          辩护律师杨学林、朱明勇、周泽遵义三人行。       11月30日,著名赛车手、原贵阳市人大代表、贵州省政协委会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有人称之为“贵州打黑第一案”,下称“黎庆洪案”)三名辩护人周泽律师、朱明勇律师和杨学林律师,一同到贵州,分别会见了各自的当事人黎庆洪、黎崇刚和蒙祖玖。经会见,听取当事人对被指控犯罪的辩解,三名辩护人均决定在开庭时为各自当事人作无罪辩护。       接受周泽律师会见时,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却坚不认罪的黎庆洪,委托周泽律师邀请魏红杰、韩寒、樊凡等赛车界朋友,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乡开阳的领导干部和乡亲,在开庭时到庭旁听,一来消除对他及家人的误会,二来为其主持公道。              会见结束后,朱勇律师在微博上披露,其当事人黎崇刚这个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贵州打黑第一案”第二被告人,向其反映,公安机关带黎到矿山指认现场时,当地群众闻知纷纷前来看望并自发给他送钱,警察只好帮着转递,不一会就收到七千多元。——这或许也是“黎庆洪案”真实背景的一个注脚。         “黎庆洪案”(有人称之为“贵州打黑第一案”)曾经历过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审判的第一季,目前正面临第二季的审判。     “黎庆洪案”第一季第一次审判,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黎庆洪不认罪,律师也为其作无罪辩护。一同被诉的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和弟弟黎猛,同样不认罪,律师同样作无罪辩护。结果,黎氏父子三人一审俱被贵阳市中院一审判决有罪,其中,所谓的“黑老大”黎庆洪获刑19年。(除两名未成年的小孩外,黎家所有男丁全部被治罪。)同案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判决有罪。     贵阳市中院一审判决后,当时的全案共17名被告人均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周泽律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风窗评选的2006“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时代周报评选的2010年“时代100人”)于2010年4月受黎庆洪妻子叶萍委托,与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伟雄,共同担任黎庆洪的二审辩护人,为黎庆洪作了全面的无罪辩护。     担任“黎庆洪案”第一季辩护人期间,周泽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所取得的相应证据提交二审法院。最后,贵州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并于2010年7月12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贵阳中院重审。案件被发回重审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中院申请撤诉,并获准许。“黎庆洪案”第一季就此落幕。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后,律师作无罪辩护的黎庆洪等人并未被释放,而是被贵阳市公安局“重新立案重新侦查”。“黎庆洪案”进入第二季。作为“黎庆洪案”第一季第二次审判的辩护人,周泽律师在该案发回重审后,继续接受已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的黎庆洪家人委托,担任黎庆洪的辩护人。     经过所谓的“重新立案重新侦查”,黎庆洪等17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并最终被再次起诉。     与第一季相比,原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而律师作无罪辩护的第一被告人黎庆洪,在基本案情没变的情况下,第二季保持“黑老大”地位的同时,被控罪名却被大幅增加;第一季没有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律师也为其作无罪辩护的黎崇刚(黎庆洪的父亲),罪名同样被增加,并“晋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位列第二被告人;黎庆洪的弟弟黎猛也被“晋升”为第三被告人。另有多位第一季律师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也被增加了罪名。而第二季被公安公安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者从原来起诉的17人,增加到了近70人,最后被起诉者高达57人,比第一季多了整整40人。其中,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量是周泽律师第一季为黎庆洪辩护时接受过调查取证的证人。而且办案机关收获也更丰沛了(第二季对被告人财产进行了全面的查抄)。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黎庆洪案”第二季比第一季“案情”更“重”了,影响更大了。让人不解的是,第一季就由贵阳中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第二季在被告人增加了40名,罪名也大量增加的情况下,作为由贵州省高院发回贵阳中院重审的案件,在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进行了几个月后,却改由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向小河区法院提起公诉。     对“黎庆洪案”第二季的审级变化,一些贵州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明显是在规避贵州省高院的审判监督。“黎庆洪案”第二季,系由贵州省高院发回贵阳市中院重审所引出的,当然应由贵阳市中院审理,而后由贵州省高院作为终审法院,而不应该由小河区法院一审。而且,相对于“黎庆洪案”第一季,第二季被告人翻了好几倍,罪名也大幅增加,案情更重大、更复杂,影响比原来也更大,第一季都贵阳市中院审理,第二季却由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审理,这完全没有道理。当然,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对这起由贵州省高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不再经过贵州省高院终审。而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如果黎庆洪等被告人被判决有罪,即使上诉至贵阳市中院,被曾经判决黎庆洪等人有罪的贵阳市中院改判的可能性,也近乎为零。这样,黎庆洪等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只需要在贵阳市层面,就可以被人成功地终审办成“铁案”了。(黎庆洪等人即使将来申诉,要想翻案,希望也十分渺茫!)     对“黎庆洪案”第二季案情的“加重”,更多原未被追诉的人被追诉,特别是接受过周泽律师调查取证的诸多证人被追诉,被贵州当地一些人士认为,都是周泽律师惹的“祸”。他们认为,在周泽律师介入“黎庆洪案”第一季后,在互联网上对本案作了全面的揭露,并接受有关媒体采访,由多家媒体对案件进行了报道,激怒了公安机关。聘请周泽律师为黎庆洪辩护,被抓进去关了一年多才被以“证据不足”不起诉予以释放的黎庆洪的妻子叶萍,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也被指“串通个别律师、记者”,制造黎庆洪“不涉黑的错误的社会舆论“。而在办理“黎庆洪案”期间,周泽律师也不时接到朋友关于其是否“被抓了”的求证电话。     鉴于,“黎庆洪案”对研究中国的刑事司法,特别是对“涉黑”案件的司法问题,具有重大的标本价值和围观意义,在该案进入第二季审判阶段后,周泽律师通过互联网发表公开信,动员全国律师,关注该案第二季的辩护。周泽律师的公开信受到全国律师的热烈支持,近200名律师表示愿意免费参与本案的辩护。     经与有关被告人亲属联络并商议,目前已确定由周泽律师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杨金柱律师担任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律师与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担任第二被告人黎崇刚的辩护人,黑龙江迟夙生律师事务所迟夙生律师与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兴律师担任第三被告人黎猛的辩护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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