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周泽 | 黎庆洪案辩护律师遵义三人行

2011年12月04日 09:00:13          辩护律师杨学林、朱明勇、周泽遵义三人行。       11月30日,著名赛车手、原贵阳市人大代表、贵州省政协委会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有人称之为“贵州打黑第一案”,下称“黎庆洪案”)三名辩护人周泽律师、朱明勇律师和杨学林律师,一同到贵州,分别会见了各自的当事人黎庆洪、黎崇刚和蒙祖玖。经会见,听取当事人对被指控犯罪的辩解,三名辩护人均决定在开庭时为各自当事人作无罪辩护。       接受周泽律师会见时,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却坚不认罪的黎庆洪,委托周泽律师邀请魏红杰、韩寒、樊凡等赛车界朋友,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乡开阳的领导干部和乡亲,在开庭时到庭旁听,一来消除对他及家人的误会,二来为其主持公道。              会见结束后,朱勇律师在微博上披露,其当事人黎崇刚这个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贵州打黑第一案”第二被告人,向其反映,公安机关带黎到矿山指认现场时,当地群众闻知纷纷前来看望并自发给他送钱,警察只好帮着转递,不一会就收到七千多元。——这或许也是“黎庆洪案”真实背景的一个注脚。         “黎庆洪案”(有人称之为“贵州打黑第一案”)曾经历过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审判的第一季,目前正面临第二季的审判。     “黎庆洪案”第一季第一次审判,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黎庆洪不认罪,律师也为其作无罪辩护。一同被诉的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和弟弟黎猛,同样不认罪,律师同样作无罪辩护。结果,黎氏父子三人一审俱被贵阳市中院一审判决有罪,其中,所谓的“黑老大”黎庆洪获刑19年。(除两名未成年的小孩外,黎家所有男丁全部被治罪。)同案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判决有罪。     贵阳市中院一审判决后,当时的全案共17名被告人均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周泽律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风窗评选的2006“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时代周报评选的2010年“时代100人”)于2010年4月受黎庆洪妻子叶萍委托,与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伟雄,共同担任黎庆洪的二审辩护人,为黎庆洪作了全面的无罪辩护。     担任“黎庆洪案”第一季辩护人期间,周泽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所取得的相应证据提交二审法院。最后,贵州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并于2010年7月12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贵阳中院重审。案件被发回重审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中院申请撤诉,并获准许。“黎庆洪案”第一季就此落幕。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后,律师作无罪辩护的黎庆洪等人并未被释放,而是被贵阳市公安局“重新立案重新侦查”。“黎庆洪案”进入第二季。作为“黎庆洪案”第一季第二次审判的辩护人,周泽律师在该案发回重审后,继续接受已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的黎庆洪家人委托,担任黎庆洪的辩护人。     经过所谓的“重新立案重新侦查”,黎庆洪等17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并最终被再次起诉。     与第一季相比,原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而律师作无罪辩护的第一被告人黎庆洪,在基本案情没变的情况下,第二季保持“黑老大”地位的同时,被控罪名却被大幅增加;第一季没有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律师也为其作无罪辩护的黎崇刚(黎庆洪的父亲),罪名同样被增加,并“晋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位列第二被告人;黎庆洪的弟弟黎猛也被“晋升”为第三被告人。另有多位第一季律师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也被增加了罪名。而第二季被公安公安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者从原来起诉的17人,增加到了近70人,最后被起诉者高达57人,比第一季多了整整40人。其中,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量是周泽律师第一季为黎庆洪辩护时接受过调查取证的证人。而且办案机关收获也更丰沛了(第二季对被告人财产进行了全面的查抄)。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黎庆洪案”第二季比第一季“案情”更“重”了,影响更大了。让人不解的是,第一季就由贵阳中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第二季在被告人增加了40名,罪名也大量增加的情况下,作为由贵州省高院发回贵阳中院重审的案件,在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进行了几个月后,却改由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向小河区法院提起公诉。     对“黎庆洪案”第二季的审级变化,一些贵州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明显是在规避贵州省高院的审判监督。“黎庆洪案”第二季,系由贵州省高院发回贵阳市中院重审所引出的,当然应由贵阳市中院审理,而后由贵州省高院作为终审法院,而不应该由小河区法院一审。而且,相对于“黎庆洪案”第一季,第二季被告人翻了好几倍,罪名也大幅增加,案情更重大、更复杂,影响比原来也更大,第一季都贵阳市中院审理,第二季却由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审理,这完全没有道理。当然,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对这起由贵州省高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不再经过贵州省高院终审。而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如果黎庆洪等被告人被判决有罪,即使上诉至贵阳市中院,被曾经判决黎庆洪等人有罪的贵阳市中院改判的可能性,也近乎为零。这样,黎庆洪等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只需要在贵阳市层面,就可以被人成功地终审办成“铁案”了。(黎庆洪等人即使将来申诉,要想翻案,希望也十分渺茫!)     对“黎庆洪案”第二季案情的“加重”,更多原未被追诉的人被追诉,特别是接受过周泽律师调查取证的诸多证人被追诉,被贵州当地一些人士认为,都是周泽律师惹的“祸”。他们认为,在周泽律师介入“黎庆洪案”第一季后,在互联网上对本案作了全面的揭露,并接受有关媒体采访,由多家媒体对案件进行了报道,激怒了公安机关。聘请周泽律师为黎庆洪辩护,被抓进去关了一年多才被以“证据不足”不起诉予以释放的黎庆洪的妻子叶萍,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也被指“串通个别律师、记者”,制造黎庆洪“不涉黑的错误的社会舆论“。而在办理“黎庆洪案”期间,周泽律师也不时接到朋友关于其是否“被抓了”的求证电话。     鉴于,“黎庆洪案”对研究中国的刑事司法,特别是对“涉黑”案件的司法问题,具有重大的标本价值和围观意义,在该案进入第二季审判阶段后,周泽律师通过互联网发表公开信,动员全国律师,关注该案第二季的辩护。周泽律师的公开信受到全国律师的热烈支持,近200名律师表示愿意免费参与本案的辩护。     经与有关被告人亲属联络并商议,目前已确定由周泽律师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杨金柱律师担任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律师与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担任第二被告人黎崇刚的辩护人,黑龙江迟夙生律师事务所迟夙生律师与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兴律师担任第三被告人黎猛的辩护人。北京律师杨学林及高成、山东律师李金星、云南律师杨名跨、上海律师吴鹏彬、郑州律师张锦宏、陕西律师段万金、贵州律师周立新、何先武、李贵生等律师也将担任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为李庄案第二季辩护而名满天下的斯伟江律师,也将适时介入,参与本案辩护。     附即将登场的“黎庆洪案”主演名单:     迟夙生律师(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时代周报》评选的2010“时代100人”之中国律师)     陈有西律师(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李庄案”第一季辩护人,《时代周报》评选的2010“时代100人”之中国律师)     杨金柱律师(接受老婆领导的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湖南通程律师集团董事长,叱咤风云的“律坛怪狭”,“北海案”辩护律师,《时代周报》评选的2010“时代100人”之中国律师)      斯伟江律师 (上海市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非以刑事业务为主却一杀入刑辩领域就惊艳无比的杰出刑辩律师,“李庄案”第二季辩护律师、“咸宁出租司机案”辩护律师、乐清“钱云会”案被“不用”辩护律师、陕西“赵发奇案”辩护律师、)     杨学林律师(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老奸巨滑的资深刑辩律师,“李庄案”第二季辩护律师,乐清“钱云会”案被“不用”辩护律师,“北海案”辩护律师)     朱明勇律师(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深刑辩律师,重庆打黑第一案被告人樊其杭辩护人,“北海案”被“不用”辩护人)     李金星律师(网名“伍雷”,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海案”辩护律师,律师界激情才子)     王兴律师(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海案”、“钱云会案”辩护律师,刑辩律师界冉冉升起的新星)      周泽律师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风窗评选的2006“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人民网、新华网、央视国际和中国法院网四大门户网站评选的2006“十大法制人物”、南方人物周刊评选的2008“我们时代的青年领袖”,时代周报评选的2010年“时代100人”之中国律师,曾担任多起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行政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             上一篇: 贵阳“黎庆洪被涉黑案”现超级豪…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3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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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坚守的风信子:《律师文摘十年》

2011年12月04日 09:00:15    坚守的风信子       斯伟江*   其实,在律师业之外,是没有多少人知悉《律师文摘》,她是非常小众和专业化的刊物,如同一棵盆栽,她只绽放在一个雅致的办公室之中。这个盆栽,他的园丁是孙国栋。          国栋是一个能坚守的人,所以,律师文摘经过多次更名,流离,他始终没有放弃。而国栋的每年律师年会,是全国法学、律师圈的一个交流平台。在这里你可以看到品种多样的法律人,千奇百怪的言论。在这个平台上,可以认识很多人。          说实话,经常无缘无故地去北京参加这种务虚会,是有些可笑的。好在人生很多时候,不全是理性主导的,我去参加年会,主要是感性的。当是时,基本上,看了年会,就会大致知道,法律界的最近的热点有哪些?          在年会中,出现最多的,有老祖宗张思之,还有法律界的天下谁人不识君的贺老师;有张老二代传人浦志强,也有北京的一些怪杰律师,如魏汝久。我以前说要打通京广线,是指,律师界的民间活动,要使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互相熟悉,从而,可以互相合作。律师文摘的平台,起到了这个作用。          我因北京李和平律师,做了郭泉案,又因郭泉案的辩护词,北京魏汝久律师又把我推荐给李庄及其家人,从而做了李庄案。在没有微博平台之前,律师文摘的年会几乎就是京沪粤律师少有的交流平台。这个盆栽虽然小,但是,有她,民间的法学界,真可谓一室生春。即便现在有了微博,人和人仍需要面对面交流,才会消除偏见,互相合作。相信北海案后,北海律师团的成员,将会真正达到同心若金。          这十年的文摘年会,我可以说,参加了大部分,随着人数的增多,律师文摘年会的多元化在增强,同时,敏感度也在增加,有一次都变更了会址,大概因为其中有一个后来获诺贝尔奖的,我亲眼见到另外一个著名教授,看到诺奖的人在座,而迅速离开,彷佛其是瘟疫。          十年来的律师文摘年会,是见证法学、律师界民间社会空间的扩大的十年。她的舞台虽小,但是,她是能开花结果的盆栽,她的果实会被播种在其他广阔的野土中,一不小心,尽风吹雨打,仍顽强生存。她的芬芳,会让人衣袖带香,留恋不已。          即便号称主流媒体的报纸,也有自己的局限。律师文摘,国栋尽一己之力,局限自然更大。但,如同独立电影人一样,他的投入产出比,已经远远超过商业大片。随着启蒙的深入,律师文摘能走多远,很难逆料。不过,无论如何,这棵盆栽,不是也有春天的野百合,更似一个精心呵护的风信子。          风信子,据说来自希腊神话中的美少年Hyacinthus,近世传到中国,俗名为五彩水仙。风信子虽出自西方,但,一样在世界各地鲜艳地盛开。律师文摘所推广的法治理念,虽会有反复曲折,只要有坚守,这五彩水仙的种子,有一天,会印染为中国司法殿堂的的主色调。        上一篇: 一顿乱煮后的夹生饭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32)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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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嫖宿幼女罪应当立即废除

2011年12月01日 10:30:31 与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是强奸罪,这是常识,目的是保护心智未全的幼女,防止坏人借各种理由开脱。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奸淫,应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样的规定本来已经完整了,然而1997年修改刑法时,刑法第360条第二款却规定所谓“嫖宿幼女罪”,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硬生生地从强奸罪中打开了一个缺口。     本律师认为,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立法是错误的,实践是有害的,必须废除。在法理上,强奸罪已经包含奸淫幼女罪,不应该再重复立法,不应画蛇添足。在实践中,嫖宿幼女罪也往往成为强奸幼女的挡箭牌,譬如贵州习水买处事件,譬如最近的陕西村镇干部轮奸事件,都被定性为嫖宿幼女,这是在是对幼女的歧视,也是对社会的侮辱,也亵渎了法律。     而更为荒谬的是,“嫖宿幼女罪”还被作了更错误的司法解释。2003年1月17日最高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按照这个司法解释,与幼儿发生性关系,只要说不知情,就完全可能无罪了,与强奸罪的规定完全相悖,与社会的见解也正相反,何其误也。     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是错误的。最高检《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指出“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解释基本是废话。实践中,为了逃避罪行,行为人必然会辩解不知道对方是幼女的,而不知道是幼女,按照解释就不定强奸了。这个解释好像就是在为强奸幼女解套。     综上,立法已错,司法解释越描越错,导致实践中强奸、轮奸幼女,被以嫖宿幼女罪从轻处罚,这样的恶法,此时不废,该当何时!建议全国人大立即废除该条文。   上一篇: 建议公开全国法院、检察院司法考…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709)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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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嫖宿幼女罪应当立即废除

2011年12月01日 10:30:31 与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是强奸罪,这是常识,目的是保护心智未全的幼女,防止坏人借各种理由开脱。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奸淫,应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样的规定本来已经完整了,然而1997年修改刑法时,刑法第360条第二款却规定所谓“嫖宿幼女罪”,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硬生生地从强奸罪中打开了一个缺口。     本律师认为,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立法是错误的,实践是有害的,必须废除。在法理上,强奸罪已经包含奸淫幼女罪,不应该再重复立法,不应画蛇添足。在实践中,嫖宿幼女罪也往往成为强奸幼女的挡箭牌,譬如贵州习水买处事件,譬如最近的陕西村镇干部轮奸事件,都被定性为嫖宿幼女,这是在是对幼女的歧视,也是对社会的侮辱,也亵渎了法律。     而更为荒谬的是,“嫖宿幼女罪”还被作了更错误的司法解释。2003年1月17日最高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按照这个司法解释,与幼儿发生性关系,只要说不知情,就完全可能无罪了,与强奸罪的规定完全相悖,与社会的见解也正相反,何其误也。     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是错误的。最高检《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指出“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解释基本是废话。实践中,为了逃避罪行,行为人必然会辩解不知道对方是幼女的,而不知道是幼女,按照解释就不定强奸了。这个解释好像就是在为强奸幼女解套。     综上,立法已错,司法解释越描越错,导致实践中强奸、轮奸幼女,被以嫖宿幼女罪从轻处罚,这样的恶法,此时不废,该当何时!建议全国人大立即废除该条文。   上一篇: 建议公开全国法院、检察院司法考…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709)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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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内部司考”:公开的秘密

“内部司考”:公开的秘密 本文来源于财新《新世纪》2011年第46期 出版日期2011年11月28日 贺卫方按:关于“内部司考”或“小司考”,近期媒体有不少报道;网络上更是议论纷纷,批评不断。遗憾的是,主管司法考试的司法部一直不予回应。不回应的原因也许很简单,那就是这种明火执仗地违反法律的做法无从解释。值得注意的是,作出这种决策的动机听起来往往有几分道理,例如解决西部司法人才匮乏、法律教育落后的问题。但是,仔细追究,这些道理又是似是而非,经不起推敲。在法律教育布局和水平上,西部与东部之间差距跟经济发展状况相比差距要小得多,重庆、成都、西安、昆明、贵阳都有很好的法律院系,招生数量也是居高不下。一方面是那么多的法科毕业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却是西部基层司法机关缺乏合格人才,岂非咄咄怪事?了解司法界人事运作的人都知道,虽然1995年就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2000年又提升了法官与检察官的任职学历并要求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但实际上还是有太多的不具备资格者进入法院检察院,导致合格者进不去,大批不合格者占座卡位,制造压力,两高就只好胁迫司法部网开一面。可以说,这种司法机关本身罔顾法律的状况不改,司法考试就无从树立应有的尊严,通过提升司法官员素质促进司法公正的目标也必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    名为“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的试点已实行两年,直至今年扩大试点范围始为公众知晓。一项解决基层司法人才困境的举措,为何低调不宣? 财新《新世纪》 记者 任重远 叶逗逗 统一司法考试始于2002年,目的在于为法律职业设置高水平的、统一的准入门槛。华西/CFP      “这就是传说中的‘小司考’,你懂的!”11月15日,就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正式公布前三天,一篇名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内部小司法考试通知,请勿对外声张!”的帖子悄然出现,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律师界、法学界反应强烈。     该帖展示了一份名为《关于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落款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这份通知提到:“司法部决定2011年继续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试点,并扩大在职考试试点地区的实施范围⋯⋯确因检察官短缺,急需通过试点考试取得C证(特殊管理,仅限本地使用)的,可以参加扩大试点考试⋯⋯在西部地区扩大试点,体现了对西部地区政法干警的关心爱护,是政法工作的需要,要严格在内部运作,不要对外宣传张扬。”     报名条件一项列明,“2007年底以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行政编制)”。如此限定,意味着属内部考试,民间考生被排除在外,故有“内部司考”之称。     当日下午,《羊城晚报》记者曾致电四川省检察院教育处,但被告知此事“并不属实”。尽管舆论喧嚣多日,但包括司法部在内的各相关部门,对此一直缄默,既无说明,也未“辟谣”。     而据财新《新世纪》采访调查,“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即所谓的“内部司考”确实存在,到今年已是第三个年头。其范围不仅限于检察系统,还包括了法院和司法行政系统。     来自青海省、宁夏自治区等地的多位司法界人士均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证实,前两年时,他们就有同事参加了该考试,并拿到了被称为“特C证”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也不是每次都有文件,有时候就是上边打个电话,问你们这边有几个人报名,到时候就可以去了。”     前述人士透露,这个“内部司考”相比统一司法考试非常简单,报名后多数都能考过。与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不符,是其低调不宣的原因。     到2011年,随着“内部司考”试点范围扩大,这个在统一司法考试之外的“后门”,才曝光于公众和舆论间。   “内部司考”登堂入室     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官方网站上,很早就有过“内部司考”的蛛丝马迹,只是因为政策全貌和实际操作并不对外公开,才没有引起舆论的注意。     例如,2009年12月,新疆自治区奎屯市司法局网站发布消息称,“奎屯市司法局顺利完成2009年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奎屯考区工作任务”。截至财新《新世纪》记者发稿,该页面仍可访问。     2010年5月,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网站也发布消息,“甘孜州完成国家司法考试试点报名工作”,署名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司法局”。文中提到,“为进一步缓解西部地区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短缺、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在职法律职业人员职业资格问题,司法部决定在西藏的昌都、日喀则,新疆的伊利、喀什,四川的甘孜、阿坝三省(区)六地(州)开展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司法考试试点工作”。该州共有356人报名(法院系统190人、检察系统94人、司法行政系统72人)。原文近日虽被删除,但不少法律网站仍可看到。     又据2011年1月8日《甘肃日报》报道,司法部制定印发的《关于支持甘肃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继续对甘肃符合条件地区实行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低录取分数线政策,在试点地区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实际上,2008年底中共中央政法委制定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提到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的试点。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也指出,要“积极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改进司法考试办法、完善司法考试政策。扩大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试点范围,直接、快速、有效解决西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法官短缺问题” 。     所谓“内部司考”,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曾任《国家司法统一司法考试办法》起草小组成员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透露,据他了解的情况,前两年仅适用于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内部司考”试点,今年扩大到28个省自治区(除京沪渝三直辖市之外)的贫困县。 门槛不断降低     中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始于2002年。其目的在于为法律职业设置高水平的、统一的准入门槛。在此之前,从1986年开始,全国实行了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考试,则由法院、检察院系统自行组织。相比不到10%的律师资格考试通过率,法官、检察官的专业门槛相当之低。     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修订,统一司法考试设定了法律职业的专业门槛。获得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成为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前提条件。从职业入口上促进司法的专业化,被看作数十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里程碑。     但是,在西部地区和很多地方基层司法机构,这个门槛显得很高。“我们确实有困难。”一位来自青海的法官向财新《新世纪》记者介绍,“对这边绝大部分法官来说,司法考试太难了。即使是C证,也过不
了。”     自2004年开始,针对西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的特殊情况,国家在司法考试方面划定了部分放宽条件的地区。在这些地区,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到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对于合格标准也降低了分数。不仅如此,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近年来也不断提高。2002年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率为6.68%,2003年为8.75%。此后的通过率每年都高于10%,2007年以后更是高于20%。不少观点认为,近年来司法考试“放水”,实际上就含有“照顾”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因素。   出路之辩     相比已经降低门槛的普通C证,通过所谓“内部司考”的法律职业资格被称为“特C证”。之所以“特”,区别不仅在于考试难度低,还在于报名资格限制。前者对符合条件的全民开放,后者则适用于已经进入体制、具有行政编制的人员。     在前述青海法官看来,“内部司考”主是为了解决部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2002年修订实施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担任法官和检察官。部分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业务骨干,因长期无法通过统一司法考试,以致无法升职,最后很多调去行政岗位或其他机关。“这两年有了‘内部司考’,部分业务骨干的身份问题都解决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都不用担心法官会出现断层了。”     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司法机构的人员短缺和流失,是一直存在的问题。由于经济和社会条件落后,加之司法机关的待遇和地位相对不高,这些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往往“引不进、留不住”高素质人才,“队伍不稳定”。     而在统一司法考试实行之后,有不少观点将这一门槛看作导致基层司法人才问题加剧的原因。而解决的办法之一,也从门槛上着手。     比如,今年10月2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最高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中提到,要“构建基层人才聚集和保障机制”,办法就包括“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司法考试政策,改进法官招录制度”。最高检察院“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也提出类似的措施。     而这几年的“内部司考”试点,也被看作解决落后地区司法人才困境的措施之一。     但反对意见指出,这相当于给那些通不过司考的人“送”一本资格证。斯伟江律师反问道:难道中西部人民就享受不了东部一样质量的司法公共产品?     实际上,早在十年前统一司法考试实行之初,因地域差异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就被讨论过。孙笑侠教授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法律职业的特性决定了考试门槛要坚持统一性原则,这有助于全国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形成统一的法律理念,成为“法律共同体”,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在地区性差异问题上,实际上已经做了一些变通,包括在部分地区降低报名条件和降低分数等。     针对西部和基层法院要处理的大量一般性纠纷,不涉及太多专业法律知识与技能的问题,孙笑侠建议,其实可以仿照英美,在这些地区设立一定比例的“基层平民法官”,或者“治安法官”,允许存在一定比例的人员来自非专业、非科班,来缓解西部和基层司法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整体修改,为他们单独设计待遇和晋升制度。这样,法律共同体的统一性、法治的统一性都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很多人还质疑,即使特殊化政策本身有其合理性因素,这些措施也应该公开透明。在制定之初,就要公开讨论、征求意见,而不应该暗箱操作。否则,这些措施容易被滥用,给腐败和寻租留下口子。近年来不断爆出的公务员招考弊案,早已验证了这种担心。   8tKdsfBlg9ydmg7Ec0aDCBK6akgsyUCIfGluGaCUf4M0CmgLYD本文转自财新网( http://www.caixin.cn ) XzYuY9BaB2sMbHUkeAyNgTwDiY9QTotXyRWTOx1v5X6crg9EYo详文: http://magazine.caixin.cn/2011-11-26/100331652_al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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