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季卫东 | 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与三三制教育模式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高全喜院长给我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就大家所共同关心的中国法学教育问题进行交流,我感到很高兴。特别高兴的是,能和老朋友卫球院长、章润教授一块儿来讨论这个问题,交流体验和想法。     看到我们三个人坐在这里,大家马上会联想起我们三个人所属的法学院,即清华,交大以及北航的共同特点。刚才全喜院长也提到了,这三所法学院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这就是理工科背景非常强,特别是工科优势明显。在这样的条件下,法学教育应该如何定位,如何发展,很值得思考。众所周知,中国近年来有一大批理工科大学法学院崛起,构成了中国法学教育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因此探讨一下理工科强校法学院发展的理念和举措有很重要的意义。第二个特点是,我们这三所法学院历史都很短,都很年轻,所以没有历史包袱。所以我们有机会、有条件进行比较大胆的制度创新、进行法学教育改革的尝试。关于这种后发优势以及相应的举措,也想与大家交流,听取各位的意见和建议。还有第三个特点,这三所法学院的国际化色彩都非常强,这与学校的传统相关,也与他们所处的境地和固有优势相关,非常注意国际前沿的动向,始终瞄准世界一流水准。基于这样一些共性,我们探讨法学教育改革会有更多的同感和共鸣。让我们在这里畅所欲言,分析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进行法学教育改革究竟面临哪些问题、可以采取哪些途径。我这里首先发言,意在抛砖引玉,希望促使其他朋友进一步提出自己的高见来。 我是 2009年3月底正式从日本回到国内全职到任的。在我回国之前已经拟好了推行法学教育改革的初步方案,包括关于“三三制”的基本框架和课程设置,也包括教学方法的更新。这个方案是针对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特别是司法和涉外法务人才的需求而进行的专精化本硕贯通培养。也就是说选择优秀生源从法学本科四年级开始,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职业课程学习,接受较为长期的、体系化、专精化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相对于目前体制内较为便捷的“4+2”模式,三三制避免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第四年的粗放式实习等的时间浪费,使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在时间上更好地得到衔接,在内容上更精深、更充实,并为实务训练以及海外名校留学或研修提供体系化的合理安排。这样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不仅限于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出真正具有国际视野的、适应二十一世纪中国发展新形势的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 具体而言,法科特班培养的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是 富于正义感、责任感和高尚情操,具有深厚的教养和专精学识,娴于法律技术,善于进行创造性思考,具有国际眼光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跨国公司法律顾问以及其他处理法律实务的专业人员。特别是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包括:(1)对复杂的事实关系进行整理、发现事实的重要性和关联性的能力;(2)根据事实关系正确调查收集法律、判例、规则的能力;(3)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而正确地把法律适用于事实的能力;(4)碰到伦理问题和棘手问题能够妥善处理的能力;(5)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事实和意见进行适当表达的能力;(6)在有限的时间里有效完成工作的能力,等等。 这样的方案理想主义色彩较浓,通过与上海交大法学院同事的协商,特别是负责教学口的王先林教授和杨力副教授等的反复的具体作业,逐步切合现实的制度条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也逐步臻于完善。 之所以把推动法学教育改革作为回国后的首要工作,是因为大学本来就应该以学生为本,把人才培养作为一切工作的中心,也是因为早就感到中国法学教育中存在一些问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环节,毕业生难以适应日益复杂化的实务需要,难以应对频发的国际法律摩擦。当然也和我在日本所接触到的全球化时代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及其他国家积极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动向和经验教训有关。    一般而言,法律是社会治理的专业技艺,也是社会正义的制度屏障。这样的特征注定了纯粹学术动机对于法学院虽然必要,但也具有相对的有限性。在教学和研究的现场,显然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和公共哲学的精神都不可偏废。回顾法学教育的发展进程可以发现,在被称为“欧洲法律乳母”的波洛尼亚大学,其发展的主要动力是社会需求以及学生自主性。后来的现代高等教育,一般采取的是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管理模式,我国也不例外。然而哈佛大学法学院自蓝德尔提倡判例教学法以来,一直非常注重经验素材的活用以及生徒自主性的调动。这样的思路被证明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已经为很多国家采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目标,是在中国的特殊条件下把教育机构的计划性与学生的自主性适当结合起来,适应全球化的形式要求,进而形成某种在中国具有推广意义的模式。     我记得世界贸易组织( WTO)上诉委员会的中国委员张月姣女士有一次在清华的座谈会上,忧心忡忡地讲到“中国太缺乏具有国际眼光和深厚学养的法律人才”。她深深感到在WTO工作的过程中,与中国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各种案件很少是由中国律师担任代理人的,我们不得不高薪聘请外国律师。在国际司法机构以及各种国际公共事务的管理机构中,我们更缺乏人才。所以,如何尽快培养一批涉外型高端法律人才显然是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另外,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去,成批地到海外投资,并购,经商。中国市场对于外国企业的吸引力也进一步增强。在这样的情况下,处理各种各样涉外纠纷的日常性实务需求也越来越强烈。而 2007年我曾经进行了一个关于律师业的调查,在围绕相关统计数据进行讨论的座谈会上,北京和上海的一些学者和律师都指出,虽然地方律师竞争激烈,好像律师人数有点过剩,但在涉外经济领域中,在前沿学科领域中,我们特别缺乏人才,有足够资质的职业法律人重金难求。从这个角度来看,如何培养一批能够在国际制度竞争中,在法律技术搏斗中,为我们的企业、为我们的国家、为我们的公民争取合法权利的律师和法官是非常重要的。这样的人才应该知识渊博,品格高尚,富于洞察力和判断力,同时具有高超的法律技艺。但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无论资质熏陶还是技能训练都存在明显的缺陷,尤其是动手能力的薄弱更加显而易见。不得不承认,现行法学教育的纲领和宗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都远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知识体系是陈旧的,热心人才培养的好教师的价值得不到充分的肯定和尊重,研究的自主性和真理性也得到不到必要的保障。 正是鉴于上述问题,我回国后想在法学教育改革方面进行一些尝试,这样的设想得到校领导、职能部门以及广大师生的大力支持。我们学院在法学教育改革方面的尝试又是与国际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2009年下半年我们开始推动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在2010年开办了中国法硕士国际班和暑期班,接受海外博士生和访问学者,开展国际合作研究,成效是显著的。近来我院与一些世界顶级法学院签订了实质性合作协议。总而言之,两年来,在法学教育改革与国际化这两个方面,在两者的结合部,我们法学院已经有了一些令人欣喜的进步。在某种意义也可以说,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学教育国际化是我们学院已经拿到的两张王牌,我们要打好这一手好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当然我们也深知自己的不足之处。现在的交大法学院,虽然有胜利的喜悦,但却没有骄傲的资本。我们不仅要向世界一流法学院学习,也要向国内先进的兄弟院校学习、取长补短。最近教育部召开了法律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工作会议,人们特别关注到上海交大的三三制法科特班的尝试,期待这项关于国际型高端法律人才的模式创新能够开花结果,这让我们深受鼓舞和鞭策。我们希望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集思广益,进一步改进有关制度设计和举措,并扩大应用的范围。 我曾经不同的场合介绍过“三三制”法学教育模式。经过一年多的酝酿,我们在去年 9月份正式付诸实施。具体做法是法学专业本科生从第三学年结束后开始分流,依据学生前三学年的成绩积点排名的顺位以及学生的自愿报名情况,通过免试推荐和综合素质测试,择优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生源,从本科四年级开始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以本硕贯通培养的方式让学生接受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以包括本科阶段合计六年的连续时间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因此,法科特班的基本定位是主要面向司法和涉外法务方向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特别强调以下三方面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一个是法律分析和判断能力的培养。另一个是作为法律高端职业从事者的实务技能的训练。还有一个就是作为法律秩序担纲者的职业自觉性和精神的陶冶。首届法科特班严格遴选了十五个非常优秀的本科三年级学生,去年9月开始连续三年接受硕士阶段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我本人担任首届法科特班班主任,还成立了法科特班指导委员会。到目前为止,无论是授课老师还是学生,总体反应都是很好的。在讨论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围绕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生源质量以及毕业后的就业前景等四个基本环节进行了调查研究,采取了一些创新举措。叶必丰,徐向华,张绍谦,朱芒,王福华,胡加祥,李学尧,林彦,李剑,何渊,李文凯等很多老师都参与研讨,在不同程度上做出了贡献。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变化。 根据实践的情况,我们还在进一步完善课程设置。作为教育部设在上海市的唯一的法硕改革综合试点单位,我院成立了包括当地司法界权威人士在内的法硕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制了三种不同类型法硕的培养方案。按照这个新方案,我们将打破一些过时的条条框框,把 7、8门技能性法律科目作为核心课程,给足学时讲透。与此同时加强课程体系的多样性和弹性,大幅度增加推荐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的品种,并且加强国际法和比较法科目群、跨学科视野科目群以及政策指向科目群。在教学方法上,我们主要导入了四种比较新颖的教学方法,即判例教学法,对话式教学法、诊所教学法以及模拟教学法。我们与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合作开设模拟课程和实践课程,学生们非常欢迎,都说恨不得再早些开设模拟律师事务所课程。 国内经常注意到的法科教育模式是美国模式,特别是兰德尔以来的判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对话式教学法。但我觉得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方面, 2006年哈佛大学进行了非常重要的改革,而这个改革被认为是自兰德尔以来的第二次法学教育革命。比如在一年级开始实施的“解决案件工作坊(Problem Solving Workshop)”就是迄今为止法学教育中前所未有的尝试。在这里,学生就像律师那样,从接受客户委托阶段开始逐步解决现实问题,在处理过程中培养学生洞察世事、应用知识、进行判断的能力。一个案件大概花费三天时间进行团队作业和讨论。因此,我们在考虑中国下一步法学教育改革的时候,不仅要注意到自兰德尔革命以来的美国法学院教育模式,还应该注意到2006年哈佛大学的第二次法学教学革命,这个革命正在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我们的法学院准备在这个时候进行一些具有前瞻性的改革,把美国的新的改革的内容也作为我们的参照系之一。 我们三三制法科特班是独立构思的,纯粹从培养涉外的、高端的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出发,但在细化和实施的过程中,构成了针对法本法硕设想的一种制度实验。众所周知, 2009年,教育部鉴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为解决法科毕业生就业问题,开辟了法本法硕这一特殊的教育类型。对这个法本法硕的教学方式,很多法学院都反映不知道怎么做才好。我们原来的法硕教育,基本上是本科的速成班,其实并没有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目的。假如法本法硕出现了,这样教育格局就会受到冲击,法硕教育就会碰到挑战,就会产生裂变。在这个意义上,法本法硕的开辟,其实就为法硕教育改革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契机。所以我们认为三三制可以与教育部的法本法硕设想结合起来,为这个新的教育品种提供制度设计方案,进而促进法硕教育改革。为了使最优秀的学生愿意进入法硕通道,从而借助现有的制度框架推动真正意义上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特别是培养涉外法律精英,我们承接上海交通大学南洋特班的传统,开设了三三制法科特班。这样就在生源的选拔方面,确实保证了质量。 但更重要的是培养的过程,为此我们逐步导入刚才讲到的四种基本教学法,加上解决案件工作坊就是五种教学法,并将进一步加强在事务部门的体系化实习,配备实务教员做导师。在培养涉外法律职业人才方面,我们准备采取两种做法。一种就是法科特班正在进行的,在三三制的后三年里通过国际合作培养的方式提高学生处理涉外法务的专精化能力。为此我们与很多国外一流法学院签署了实质性合作协议,组织了双学位项目、交换留学项目、海外实习项目。我们要让三三制法科特班的学生在第二学年下半年以后选择到国外著名法学院去读一个学期的课程或者进入法学硕士课程,取得一个海外 LLM学位。现在已经有若干名特班学生预定留学,加上杜克大学法学院还特意指定要我们法科特班的学生。这证明法科特班品牌效应已经初步显现,使得学生毕业的出路非常看好。。另一种是正在酝酿的与外语外贸学院合作,在三三制的前三年里培养充分的国际化素质,然后再进行法律职业教育。这意味着我们的三三制模式要从专精化的法本法硕教育发展到兼顾复合型实务人才的培养,扩展到部分非法本法硕教育项目。总之,三三制模式对涉外型高端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的外语外法教育分前三年和后三年两种不同的类型,兼顾专精化人才和复合型人才这样两个方面。这是我从国际化的角度,从中国的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角度来介绍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进行的一些改革尝试。当然我们还在不断地听取大家的意见,正在对课程设置等进行调整和改进,我们三种类型的法律硕士教育新方案正在制定的过程中。 我要介绍的另外一个方面是跟理工科背景有关的,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在我国企业“走出去”以及中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的情况下,鉴于中国对企业法务人才的急迫需要,我们还准备在复合型高端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进行更广泛的改革,主要是针对非法本法硕的教育。非法本法硕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大概是三个方面,一个是考公务员,一个是参加司法考试,希望成为律师,但更多的是到企业去。我们要满足多样化的需求,同时把到企业去的这一部分人才的需求作为我们下一步改革的一个重点,凝聚培养企业法务人才这样一种特色方向,为法学教育开辟新的空间,为学生开辟新的就业渠道。根据这样涉外设想,我们即将成立企业法务研究与教育中心,在 5月4日下午两点钟举行揭牌仪式。特意来参加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企业法务中心揭牌仪式的有日本企业界最高机构经济团体联合会(简称经团联)的米仓弘昌会长,他在日本被称为经济总理,还有经团联常务副会长中村芳夫。他们不仅来参加我们企业法务研究中心的成立仪式,还支持我们开设企业法务教育课程,并出席凯原法学院经团联企业法务高端系列讲座第一讲。据我所知,在国内成立一个这么高规格的企业法务研究和教育机构还是首次,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我们学院的企业法务教育将针对企业法务的需要,以培养企业法务总监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培养公司顾问律师为基本目标。我们将按照企业法务的需要来修改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不同类型(初步设定了四个专业方向)选课菜单。我们已经开设了三种特色课程。一个是经团联企业法务高端系列讲座,请日本一流大企业的法务部长来主讲。我们学院已经有三四年左右的积累,那时是比较随机地请日本大企业的法务部长到我们学院来做讲座。在这个基础上,我们现在把企业法务部长们的讲义变成一门由学生选择,每个月都会开讲,可以获得学分的课程。这些日本跨国公司的法务部长们受过非常良好的专业训练,又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由他们来讲企业法务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来讲日美贸易摩擦的重要案件,来讲 WTO提诉,来讲知识产权、劳动纠纷、企业金融、税务,必然会使学生获益匪浅。我们打算把这样具有丰富内容的讲义整理出版,作为教材和参考资料。第二,在与美国跨国公司GE长期合作的基础上,我们将给学生提供一门GE商务谈判技能训练的课程。另外,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院与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作开设了法律实践教学课程,其中将开辟出一个专门针对企业法务的课程体系,对从律师的角度如何处理企业法务案件进行系统化的训练。这些就是我们在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面正在做的一些事情,也是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一个新领域,我们希望能做些开拓性的工作。另外,我们还要为学生们安排体系化的实习课程,法律实务家和我们学院的教员一起来进行技能训练。与此相关,我们还要办一份商事法律实务杂志,为企业法务部门、律师以及法学者提供交流平台。还有,凯原法学院将在4月28日下午的中国法律服务全球化高峰论坛上与上海知名商会、协会以及大型企业签订《长三角企业海外投资法律服务战略合作备忘录》。一方面对现有的企业法务人才进行高端法律培训,另一方面也使我们学生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到企业中去实习和就业。 以上所说的就是我们针对国际化、全球化的时代需要,针对理工科背景很强的大学的法学教育的特色和优势所进行的一些尝试,所取得的一些成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尝试还只是刚刚开始,这些成绩离我们的理想还很远。我们当然还要进一步努力,还要从北航、清华及其他兄弟院校吸取各种经验和教训。在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我们特别不能忽视的。当我们强调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时候,显然不是要制造一批只懂得技术的工匠。我们的确需要加强专业技能的训练,提高法科学生的动手能力。但是,仅有技术还不算卓越的法律职业人才。我们希望自己的学生充分具备职业法律人所应该具备的高尚道德、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理性的思维方式以及博雅素养。我们希望他们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悲天悯人的情怀。我们希望他们富于远见卓识、对事物的洞察力和判断力。我们还希望他们能有一种在各界扮演领袖人物,在未来的法治中国承担历史重任的自觉。所以,我们决不能仅仅强调技能训练,还应该提供包括职业伦理在内的素质教育,决不能忽视理论思考能力和历史感的培养,还应该陶冶一股浩然正气。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在强调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同时,如何防止学术型人才培养的滑坡。我们不能一强调实务动手能力,就忽视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在推行法学教育改革之际是始终注意这个问题的,我们同时还在抓学术研究,抓理论研究者的培养。至于采取什么方法更有效,在现有条件下如何提高学术型人才培养的水准,学术型人才培养与职业人才培养的课程之间如何既有区隔又有互动,这些都是我们正在推敲的问题。仅就形式而言,在职业型人才培养方面可以采取三三制本硕连读方式,而在学术型人才培养方面,可以适当导入硕博连读的做法,等等,当然这些举措的优劣得失还需要斟酌,在有些地方,硕博连读的实施效果并不像想象的那样。总之,在强调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同时,如何加强学术型人才培养也是我们正在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        既然是抛砖引玉,我先抛出的这个砖头不能太大、太长。我就先讲到这儿,随后在互动阶段还可以补充。谢谢大家! (摘要刊登于《经济观察报》2011 年5月6日, http://user.eeo.com.cn/jjgcb/20110509/b_page_48.jpg )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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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 中国法治向何处去?

2011年05月09日 14:07 分类: 未分类 阅读: 207   讲演内容纪要: http://www.lawinnovation.com/html/xjdt/4667.shtml 微博记者评论: http://t.qq.com/p/t/2355309068160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讲座“中国法治向何处去”的议程   主 讲 人:季卫东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凯原讲席教授 评 议 人:朱景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范 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任 朱力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志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 持 人:尤陈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嘉 宾(按拼音排序):  成协中  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  冯玉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汉成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高仰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侯 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黄东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黄家亮  北京科技大学社会学系讲师  马剑银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  时 飞  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讲师  史彤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旭坤  法律出版社高级策划编辑  吴佩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 凯  《财经》记者  余盛峰  《文化纵横》编辑部主任  张 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周林刚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  朱广新  《中国法学》编辑  朱 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时 间:4月22日(周五)18: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501教室 主 办: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DRRC) 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国家重点学科 来源: 人民大学法学院 推荐 2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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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 【海派法学动态之六】法社会学研究中心(LSC)网站开通

2011年06月07日 14:40 分类: 未分类 阅读: 146 推荐 2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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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 法治原则与中国警务改革

各位领导,各位学界朋友,各位警界朋友:  大家下午好! 今天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来参加“ 环太湖警务论坛”。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活动,一方面是因为俞可平教授的邀请,另外一方面也是因为警察制度对于现代法律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体系要具有实效性,要贯彻执行,必须依靠警力来作为保证。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警察就是老百姓直接感受到的国家权力,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使民众对国家权利的印象发生变化。所以,从建构法治秩序的角度来看,警务的确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中国的社会结构转型到了改革进入深水区的程度,如何整顿吏治、刷新吏治、加强警务、改善警务,的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非常高兴地接受了邀请。同时也感谢论坛的主办方,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使我能够向各位学习。 昨天我看了一下警务广场的有关材料,感觉非常好。我觉得这种实践,这种概念的提出,对于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我接着上午各位专家学者就警务广场本身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主要从宏观的层面,从中国社会转型以及法治秩序建构的宏观背景来谈一谈警务改革发展的意义,并对它的内容谈谈我自己的一点粗浅的看法。 警务广场这项举措的提出,当然与警民关系的紧张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大家知道,近些年来,的确存在着一些现象让我们感到不安。尤其是在座的各位处在维护治安的第一线,你们了解情况比我更多,感受比我更深,有的时候也充满了委屈,甚至冒着生命危险,我想你们对问题现状的理解一定会更深一些,忧患意识一定会更强些。而我在这个地方,只想从理论的角度来跟大家交换一下看法。 我们知道近些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非常好,总体上来说,情况是令人乐观的。但是在这样大好的形势下,我们居安思危,不得不说有一些征兆让我们看到执政合法性的危机似乎在若隐若现。比如说维稳成本非常高,据统计已经达到一年六千亿人民币这样令人惊诧的程度,超过了国防支出。这个时候大家就会想,我们以现有的方式来维护这个社会的稳定,能否持续下去。我们知道中国社会的稳定非常重要,正是社会稳定为中国30 年高速发展的奇迹提供了基础和保障。但是,当维稳的制度成本过高的时候,我们就应该在体制改革的成本和维持现状的成本之间进行比较,思考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实现长治久安之类的严肃问题。 又比如浙江省在去年年底发生的钱云会命案。其实这个命案的真相已经不重要了,这个命案的判断也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民众的反应。关于这个案件的性质,公安部门已经作出了鉴定,作出了结论,说明这是一场交通肇事案件。然而网络舆论以及当地民众却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判断。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在这里,不管真相如何,我们都可以看到问题和危险性。假如老百姓对钱云会死于谋杀的怀疑或多或少有一点根据的话,那我们就会发现,制度的根基和权威性正在动摇。信访制度是国家规定的制度,当民众利用这个制度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何罪之有?也许上访者有过激的地方,也许有偏颇的地方,但只要他是在运用国家规定的制度,那么要阻拦他、要动用强制手段乃至极端手段就会产生问题。反过来说,假如大家的怀疑是错误的,事实上的确是一个单纯的交通意外肇事案件,那么老百姓对公安部门,对政府部门作出来的这样的结论依然不信任,我们也能发现制度的根基和权威性正在动摇,这时执政合法性危机以信任危机的方式呈现出来。 无论如何,在当前的中国,警民对立、公安部门与民意之间的冲突的确是一个比较尖锐的问题。当然,在社会转型期,矛盾激化,手段匮乏,警民关系紧张这样的情况不仅仅在中国发生。日本的50 年代到60年代,经济高速增长,社会急剧转型,也曾经出现过警民关系紧张的时候。当时一个最著名的案件发生在日本西部城市尼崎,一群老百姓因为不满警察局的处理,结果把警车给推翻了,烧毁了。从此以后呢,日本的警察当局开始反思,也开始强调警察的人民性这个侧面。在香港,我们知道1967年也曾经发生过非常尖锐的警民冲突,导致了廉政公署的诞生,以及香港警察的亲民化,开始深入社区。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中国目前发生的情况,并不奇怪。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认为湖州这个警务广场的尝试,是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因为在现阶段,如果警民关系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的话,那么执政合法性危机就不仅仅是一种苗头,一种征兆,很有可能会变成现实。何况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改变,当中国的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的部署进一步推动下去的时候,首当其冲的就是公安部门。所以,在现阶段,以警务广场这种模式改善警民关系,是一个重要的举措。 我在昨晚看到相关材料,特别是金局长的几篇文章,觉得有些内容是很精彩,很深刻的。比如谈到了公安部门一方面要有政治性,但同时也要有社会性,这里存在着国家权力中立化的契机。比如敦促人们注意社会利益集团分化这样一种现实,注意中国由社区社会转变到陌生人社会这样一种变化,这些观察和分析都是颇有见地的。所以警务广场的经验值得重视。当我们把警民关系紧张的问题放在法治秩序建构的背景下来看,就可以发现症结或许并不在警察部门本身。应该在一个更宏观的背景下看警务与民主化的关系。我们知道,在任何一个国家,警察都是国家行使垄断性暴力的载体。即唯一具有合法性的暴力手段主要由警察来行使,任何国家都不例外。当然,这个暴力手段的行使是否正当,还需要鉴别。也就是说,关键不在于是否强制,而在于强制是否正当。从这个角度来看,目前中国的突出问题是过度使用警力,任意使用警力。在很多情况下,强制手段的动用忽视了现代法治国家所强调的警察比例原则,警察不介入民事纠纷原则等等。这样做的结果,导致公安部门即便采取自以为忠于职守的行动,也往往会遭遇民众的指责和抵制。正因为如此,公安部门感到改善警民关系的必要性。毫无疑问,在现阶段改善警民关系的举措都是好的。 但在这里,我还想就民意导向的警务改革举措提两点意见或建议供大家思考、参考。 一是在公民不服从的情况下,警察何去何从。 警察使用强制手段主要是为了保障财产权,维护社会治安,前者往往基于个人的合法诉求,后者往往基于政府的命令。在使用强制手段时,对警察的要求是必须令行禁止。但是在目前的中国,贫富悬殊过大,资源配置不公,造成了财产权难以正当化的事态。警察按照法律规定来保护财产权的行动本身有可能导致民众强烈的抵触情绪。而严格执行来自政府的命令,也可能由于政府举措未必具有充分的合法性而受到质疑。我觉得警民关系紧张的症结在这里。因此警方自身改善警民关系的举措虽然必要,但也可能会时常遭遇尴尬。尤其是在政府的命令与民意之间产生冲突的情况下,请问是服从政府的命令还是民意。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有显现出来,在日常情况下一般不会显现出来,但是,社会矛盾一旦激化,何去何从的问题就会尖锐地摆在警察面前。这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二是在民意出现差异和变化的情况下,警察怎样抉择。 当民意与警察权力良性互动,互动过程发展到某一个节点,民意就会要求公安部门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做,否则民意就会发生变化。虽然警察把民意作为指南在原则上是正确的,但一时一地的民意不一定符合法律以及长期理性的原则。也就是说,一时一地的民意与整体的民意会发生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试问警察如何自处?我这么说并不是空穴来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就曾经出现民意与强制权力突然短路结合的状况,结果导致群众专政。也就是强制力的行使被一时一地的群众情绪所左右,出现了比法律更强有力的群众意见。当然,警务广场的设想是要跟这些现象划清界线的。有关介绍材料中特别提到了文化大革命的乱象,进行了批判。尽管如此,我还是把这个问题提出来,意在强调未雨绸缪的重要性。 我认为,在湖州警务广场这样一种民意导向的可贵改革举措的基础上,还应该考虑警务改革的第二步,那就是制度化的条件,从制度上保障警民良性互动的关系不至于被扭曲。换句话说,警务改革的方向不仅仅是民意引领,还应该设法使这样一种尊重民意、敬畏民意的良好愿望升华到制度建设的层面,使民主与法律程序结合起来,使警民互动变成一种依法行为。因为我们知道,警务广场的创新举措中潜在的最强有力的倾向,就是警务的政治化。因为在广场化的条件下,警务势必随着民意的变化而变化,或者反过来对民意进行诱导并做出政策性的判断。但是,现代警察制度有一个最根本的特点,这就是要求警察机构中立化、技术化,也就是说避免政治性和政策判断。当然这样的要求不是绝对的,在任何一个社会都不是绝对的。尽管如此,中立警务的制度设计更切合多元化社会的需求。从这样的视角来考察警务改革,我认为目前更应该强调的倒是如何使警务非政治化、中立化,使强制力的行使更符合法律程序,在这个基础上再来考虑警察与民意的关系如何调整的问题。尤其要防止警察的行为变质成以所谓“民意”作为推动力的滑梯游戏,为了达到侦查、逮捕和惩罚的目的不择手段,不设遮拦。警察在遏制犯罪等方面,要习惯在法律程序中进行“跨栏赛跑”,要习惯让律师来挑毛病,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才能更切实地改进警民关系。为了破案而采取各种上不了台面的下策,这与破坏法律程序、打压辩护律师是相伴而生的,是反制度化的做法。 另外,民意与政府的决定或者命令在某些场合会发生矛盾,这时警察怎么办?在现代法治的制度设计中,具体说来在现代警察制度以及司法制度中,这个因素已经得到考虑,有关的困境已经得到排除。比如说,涉及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的警察行为,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批,要等法院发出令状来你才能进行。这就意味着政府与法院之间要有功能分化,不能混淆在一起。又比如在紧急事态发生的时候,治安出动也不是由政府直接发令,需要代议机关来决定或者授权决定。还比如要为强制行为的受众提供事后提出申诉、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等等。如果我们把这样的制度条件与尊重民意的警务改革举措紧密结合在一起,警民互动的效果会更好。俞可平教授在上午的讲演中特别谈到了自己过去强调民主,现在则强调法治,尤其应该把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也是基于同样的道理。我完全赞同他提出的与法律程序结合在一起的民主才真正是个好东西的命题。 强调民主当然是非常正确的方向。然而我觉得在目前中国的社会背景下,特别要注意防止对民意的理解产生偏差,造成民主化被误导的事态。在中国的政治话语中,始终存在法国大革命产生的那种直接民主制的幻想,这样思想很可能在转型过程中带来事与愿违的结果。一定要把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而决不能打着民主的旗号来否定法治。实际上,浙江省从2004 年起就大力强调法治,并且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值得高度评价。总之,警务广场是很值得重视的改革经验,无论从制度上还是从理论上来说,都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推广。根据我的理解,警务广场举措除了改善警民关系的功效之外,还试图通过群众的行为来确保法律的实施。本来警察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权力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关系,警务广场的设想把这样的纵向关系横向化、平面化了,形成了参与的机会结构。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可以调动个人以及群众在法律执行方面的积极性。我觉得这样就把警务的重点从职权转移到当事人,也是一条颇有现实可行性的改革思路。当然,其中涉及个人以及群众的积极性如何调动的问题。我们必须考虑老百姓为什么要应用法律,为什么要支持司法机各种机关(也包括公安部门)的动机,总之要考虑法律动员的机制和诱因体系。如果老百姓通过现行的法律体系能实现自己的诉求、保障自己的利益,那他就愿意利用之。反过来,如果制度上虽然规定了救济手段,但不让老百姓去运用,不方便老百姓去运用,总是通过某种超法的方式来解决现实问题,最后制度本身就变得没有意义了,民众也就会规避法律,试图通过法外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就是信访怪圈,可以看到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奇事,这样的机会主义结构似乎以培养刁民为能事。不言而喻,如果只有通过闹事才能实现权利,那么老实守法的公民的权利就相对得不到保障,最后造成守法者吃亏的结果。这类问题的确需要在更深层次上研究。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中介。当我们强调警察和民众的良性互动关系时,我们还要考虑,我们需要什么作为两者的中介。在我看来,克服警察与民众直接互动的流弊危险性,中介非常重要,主要是指律师的中介作用。令人遗憾的是,这一点被国人忽视了。最近,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些矛盾有所激化,所以维稳的举措更加凌厉,具体表现为各地都在打黑。打黑当然是深得民心的。但在实践中可以看到两种不同的打黑模式,一种是警匪一家的模式,为了破案甚至不惜与犯罪团伙勾结起来反过来打击律师、破坏程序制度。另一种是警民一家的模式。我认为湖州经验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彰显了警民一家的模式。如果这样的理解不错,可以推而论之的是,在今后制度化过程中,应该加强律师作为中介的功能。因为在法律体系当中,律师与民众的距离最短,最适合扮演民意表达者和组织者的角色。通过律师来适当组织民众的诉求,使之变得更合理,更符合法治原则,就可以避免警民直接互动中时常引起的警方尴尬。 总而言之,我认为警务广场的制度化作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湖州警务改革的举措似乎在探索一种新的法治模式,把特殊的权力关系、纵向的权力关系变成某种平面关系、互动关系。这样的做法当然跟中国社会的特征有很大的关系。传统的中国社会秩序主要靠两个东西来维系,一个是共同体的纽带和基本价值共识,另一个是强有力的官僚机构,即自上而下的科层制。当社会转型发展到一定阶段,由熟人社会转变成陌生人社会,共同体的有序化机制就开始逐步弱化乃至瓦解。针对这样的趋势,警务广场构想试图再次形成某种新型的共同体效应。从科层制的角度来看,科层监控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进行强制的正当化,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指令系统之外还有强调道德秩序,强调程序正义,强调互惠关系以及强调社会博弈等等的思路。另外,把这些不同因素综合起来也会构成一种选项。实际上,在湖州警务广场的模式里上述各种因素以及它们的不同组合方式均有所浮现,所以从理论上研究这些经验是非常有意义的。分配给我的时间到了,就此打住。谢谢大家。  (2011年6月18日在环太湖警务论坛第8期年会上讲演的录音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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