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客

最高法审理陕西横山矿权纠纷 遭陕西省政府致函施压——案件已被发回重审

     最高法审理陕西横山矿权纠纷 遭省政府致函施压     http://www.e23.cn 2010-8-2 中国青年报     摘  要: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此事在当地被称为“7·17事件”。    舜网讯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此事在当地被称为“7·17事件”。   这次事件源自一起矿权纠纷案,该案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裁定维持原判后,数年得不到执行。今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做法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发热议,被指“以权欺法”。   目前,此事尚未有最终结果公布。中国青年报又接到读者反映,同样是在陕西省横山县,同样是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审理的过程中,却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   在这份函件中,关于“我省的意见和请求”有这样的表述:“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针对此函件,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等数位国内法学专家认为,该函抛弃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公正与中立地位,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之嫌。   “将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并借‘影响陕西省的社会稳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压力。”上述法学专家呼吁,应“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函虽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送,实际上是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合作勘查,发现优质煤储   2003年年初,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的门户网站上,挂出一则关于“联合勘查陕西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的招商引资信息。   该信息透露,西勘院已取得探矿权的“波罗——红石桥矿区”面积共计279.24平方公里,勘查工作投入高达千万元。   看到此信息后,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下称“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进行了接触。2003年8月25日,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书》。   这份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对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联合进行详查及精查。该矿区的探矿权,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土资源厅备案,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为15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由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1200万元,并拥有该勘查项目80%的权益。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是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的利益,由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   合同注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10年7月30日,凯奇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对记者说,这份合同是有风险的,“勘查投资就跟赌博一样,之前谁也不能确定地下是不是有矿,勘查出来有矿,就赚了;如果没有矿,投进去的就白扔了。”   2004年年底,赵发琦得到的初步数据显示,这279.24平方公里矿区下储藏着优质动力煤近20亿吨。按2004年国内原煤价格估算,赵发琦将身价惊人。   然而,接下来,却发生了一系列令赵发琦感到匪夷所思的事情。   协调后,合作重新达成一致   2005年3月22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西勘院拒收,并于3月25日致函凯奇莱公司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与你公司签订合作勘查项目:‘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由于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   此后,双方进行了协调。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前期工作费用900万元,西勘院出具了收据。   此间,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合作勘查合同与2003年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精神不一致以及国家尚未对合作勘查区拟定开发规划为由,提出终止合作勘查合同。凯奇莱公司为此向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反映,省政府责成省国土资源厅协调。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经过调查、协调,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   日前,记者看到了这份报告。该报告说:“2004年3月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将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及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勘查区探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送我厅备案。经审查,我厅认为,双方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   报告中说:“我厅多次召集双方代表进行协调,终于形成以下意见:双方同意继续以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进行合作勘查。并同意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进行后期开发。”   这份报告表明,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重新达成一致,准备履行合同。然而,接下来,事情又发生了变化。   同一矿区,两次备案   2005年12月8日,凯奇莱公司致函西勘院,希望西勘院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尽快提供详查设计和预算,明确凯奇莱公司还应支付的款项数额。   2005年12月14日,西勘院在复函中却说:“关于立即履行合同问题,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未拿到下游产业立项批准,失去合同启动履行的机会,现在履行合同,已无从谈起。近期接省有关部门函件,波罗井田被省上规划作为香港益业一个重点化工项目的配置资源,作为省属地勘单位我们必须服从”,“我们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仅靠我方力量,已经无力启动。”   此后,不久前才作出报告,协调凯奇莱公司和西勘院继续履行合同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2006年1月13日,又以陕国土资勘发【2006】1号文件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报送“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益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波罗井田煤炭资源勘探工作协调意见的请示”。   这份文件里的“请示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西勘院应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积极主动协调签订‘波罗井田’勘探(精查)合作勘查协议。”“按照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和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西勘院负责勘探工作,勘探成果归出资人所有的原则,待‘甲醇MTO项目’经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后,由西勘院依法将该井田探矿权转让给项目开发业主。”   据了解,上述“波罗井田”面积约340平方公里,西勘院持有的“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普查”探矿权,在波罗井田范围内的面积约为258平方公里。也就是说,这两块区域大部分是重合的。   2006年4月14日,西勘院与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签订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   在确认西勘院将本来为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共有的矿区与其他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后,赵发琦非常气愤。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胜诉。陕西省高院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双方所签订的2003年8月25日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05)90号文件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已将2003年8月25日合同报备案,且在当时该厅亦同意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被告关于合同未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西勘院以种种理由终止合同履行,在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关系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签订的面积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区域的合作勘查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此外,西勘院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2760万元;在判决生效1个月内,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   西勘院不服。2006年11月,西勘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赵发琦认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对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合作合同依法备案后,又对西勘院与另外企业形成的合同也进行备案,这是矛盾的根源。   “中化益业”到底什么来头   对同一矿区,为什么会出现两次备案?   记者拿到一份在2007年12月17日由凯奇莱的代理律师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干部王凤林调查时所作的调查笔录。其中,当被问到“为什么同一项目会有两次备案”时,王凤林的回答是“这个问题你可以去问有关部门和领导”。   那么,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下称“中化集团”)、香港益业又是怎么出现的呢?   记者调查发现,在2005年8月18日,陕西省发改委下发的一份文件《关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公司建设煤化工项目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委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MTO项目合作协议,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榆横煤化工园区240万吨甲醇制烯烃(MTO)项目业主,应尽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2005年10月10日,陕西省发改委以“陕发改能源(2005)932号”文,明确“榆横240万吨甲醇MTO项目”的配套煤资源为“波罗井田”。   2006年7月7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出“关于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40万吨甲醇MTO一期60万吨甲醇项目备案的通知”,同意对该项目备案。   记者从中发现,正是因为中化集团和香港益业申报“榆横240万吨甲醇MTO项目”,才有了后来西勘院与香港益业之间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然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化益业”),是否真的是由中化集团和香港益业设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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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定剑老师走了,我们仍将前行

很遗憾,因为马上要赶飞机赴杭州这一早就定好的行程,今天不能到八宝山送别蔡定剑老师。 ——————————               蔡 老 师 走 了   我 们 仍 将 前 行                   周 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蔡定剑老师去世了。 获知消息,我连续发了三条新浪微博: ——获知蔡定剑老师有病后,曾数次打电话问候,表示要前往探视。蔡老师都表示没什么,不用麻烦,还对我辞去高校教职后的情况表示关心。不曾想,他竟匆匆走了。引十年砍柴所撰挽联悼念蔡老师:锷、剑锋锐易折,恨苍天不怜蔡家才,百年共和成一梦;官、学道壅难涉,伤群魔狂噬华族血,几时宪政护兆民。 —— 蔡定剑老师不仅关心中国民主宪政这样的宏大议题,还关心具体的公民维权活动和公益诉讼。针对 2008 年至 2009 年连续发生的抓记者、抓网民事件,我跟他说想搞一个研讨会,他立即表示支持,让我马上准备材料,很快就有了 2009 年 5 月在北大召开的“‘诽谤政府’与公民监督权研讨会 ” —— 蔡老师的辞世,是中国民主宪政事业的损失,也是中国公民维权运动的损失。 蔡定剑老师的辞世,让我感到很突然。 在蔡老师辞世的前几个小时,我的记者朋友李蒙在 QQ 群里留言,说蔡老师病重,想约些朋友去探视。我第一时间,就跟李蒙联络,希望同去。结果,几个小时之后,手机上就有朋友发来就蔡老师辞世的消息。 我一时无语,愧疚与遗憾之感涌上心头。 得知蔡老师患病的消息后,我一直想去探视。多次给他打电话,问候他的情况,希望去看他,他都表示不用去,没什么。因为经常还能看到他参加学术活动的消息,也能看到他不时还在接受媒体采访,我以为他真的没事,同时也知道一个学者的时间宝贵,不应该随意去打扰,浪费他的时间,所以也就没有坚持去看望他。结果,探视蔡老师的愿望,竟至其辞世,也未能实现。而且,我再也没有机会了。 最早关注蔡定剑老师,还是在我做法制日报记者、编辑的时候。那里,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他的关注,不是因为工作的需要,而是研究兴趣。当时,我在研究舆论监督,以及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关注了他写的相关方面的文章。大概是 2001 年左右,很多学者都在谈论“舆论审判”、“媒体审判”的问题。因为对很多人的观点持有不同意见,觉得一些人持批判态度的“舆论审判”、“媒体审判”,在提法上本身就有问题,也担心人们对所谓“舆论审判”、“媒体审判”的批判会成为当权者限制新闻自由、打压舆论的口实,所以我对“舆论审判”、“媒体审判”这样的提法很敏感。蔡老师当时写的一篇 题目叫做“媒体审判应该降温 —— 从蒋艳萍案谈起” 的文章 ,也就成了我的研究对象。后来,我因为研究选举制度,又关注了他在选举制度方面的文章,并一直为自己关于选举制度方面的文章能够与蔡老师的文章一起被收入《人大研究文萃》而感到荣幸。 离开法制日报后,我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执教,同时做兼职律师,热心公益诉讼,也不时评论各种新闻事件,与蔡老师便有了更多的交集,并有了交流和向他学习的机会。当然,与蔡老师交流的机会并不多,都是在一起参加研讨会的时候。而向蔡老师学习的机会却很多,因为他的文章经常会出现在我必读的一些报纸和网站上。这些文章都让我受益非浅。 蔡定剑老师多年来一直在表达,谈民主、谈宪政、谈法治,关注公民维权运动,并积极参与反歧视运动,患病期间,乃至到辞世之前不久的日子,仍然在通过媒体发表言论。他是一个勇于且乐于为公共利益说话,并试图通过 言论和行动影响并推动制度变革的知识分子。 我十分敬重蔡老师。像他这样的知识分子并不多,北大的张千帆、姜明安、王锡锌等教授都是。他们一直激励着我前行。有机会与蔡老师见面的时候,他总是会对我做的一些事情表示关心和支持,给予肯定和鼓励。就在蔡老师患病期间,在我打电话问候蔡老师时,他还关心我辞去大学教职做专职律师后的情况,说在中国做律师不容易,说我们做的一些事情有意义,但担心像我这样经常参与公益诉讼的律师是不是会过得比较难,并表示他负责的项目有基金支持,让我考虑参与一下他的项目,可以把他们资助的一些公益诉讼交给我来做。由于我不习惯由他人资助着做事情,也就没有跟他探讨参与他的项目的问题。 让我不安的是,蔡老师还曾为我背过污名。 2008 年至 2009 年期间,全国发生了多起抓网民、抓记者的事件,一直关心公民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公民监督权的我,担任多位记者和网民的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我觉得抓网民、抓记者事件的频发,是一个非常紧急的社会事态,便向蔡定剑老师提议搞一个研讨会,研讨一下诸多抓网民、抓记者事件对公民监督权利的影响。本来我只是想发起这样一个会议而邀请蔡老师参加的,他听了我的提议后,让我赶紧组织,会务费用由他主持的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来承担。后来,名为“‘诽谤政府’与公民监督权研讨会”的会议在北大召开。在会议上,我指出频发的“抓记者”事件背后都有公权力报复进行舆论监督的记者的痕迹,要警惕公权力随意对监督自己的记者进行刑事调查以抵制舆论监督,并发表了“收受采访对象财物的行为应该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范畴,而不应该以受贿罪论处”的观点,主张对进行舆论监督的记者慎用刑罚。(为论证自己的观点,我还写专门写了一篇题为“论记者不构成受贿犯罪”的论文。我今天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蔡老师似乎也认同我的观点。他指出,“司法机关不应在记者揭露问题时,启动对记者的调查,否则很容易形成打击报复。哪怕这个记者真的有问题,但为了保护舆论监督,为了一个更高的、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可以牺牲一些较低的、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了整体社会的民主进步,必要时可以不必追究一些危害不大的过错或犯罪。保护记者舆论监督的权利,其意义远远大过追究某记者收受多少好处。”中国律师协会刑辩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大律师等与会法律专家也认同我们的观点。 媒体对这次会议的情况作了报道后,有个别媒体记者,不知是基于个人对法律的理解与我们不同,还是基于朴素的道德感,有感于记者职业道德的败坏而希望乱世用重典以严惩“堕落”的同行,对蔡老师及与会专家进行指责。某报记者甚至在网上留言,说在北京弄一个这样的会议要花多少钱,影射包括蔡老师在内的专家参加这个会议所发表的观点都是为钱所使。实际上,这次会议完全是一次公益性的学术会议,那么多专家学者、律师来参加这个会议,完全是基于对会议主题的关心,没有人为了什么好处来参加这次会议,也没有人来参加这次会议得到什么好处。 作为这次会议的发起人和主持人,我为不公平的指责感到屈辱,也为与会的专家、学者抱不平。为此,我还专门针对某报发表的批评蔡老师观点的评论文章,著文进行回应,解析蔡老师的观点,为蔡老师进行辩护,与批评蔡老师和我观点的朋友展开辩论。 即使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在很多学者们习惯了用自己的话语权交换金钱的当下,仍然有一些学者的高尚、脱俗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蔡定剑老师就是这样的人。我接触的不少学者,像贺卫方教授、张千帆教授等,也都是这样的人。 蔡定剑老师走了。我失去了一位良师益友。 尽管蔡定剑老师走了,作为律师的我,在维权护法之路上少了蔡老师有力的支持,但我仍将坚定前行,不抛弃,不放弃!——谨以此告慰蔡老师的在天之灵。 ( 注:此文为蔡老师去世当日所写,因尊重准备刊发该文的南方都市报的传播要求,没有及时发出。南都拟发稿系在此基础上修改 )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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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胜凯是精神正常人吗?

    11月23日晚十时,我与李方平律师从北京国际机场出发去重庆。由于飞机晚点,24日凌晨近一时才到达重庆机场。进入市区在酒店住下,已是凌晨二时了。    今天上午九时五十分,我们乘坐长途车赶往遵义。下午一时三十分,我们到达遵义市。吃完中饭,就去了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这次会见何胜凯没有遇到阻力。     从外表观察,何胜凯精神状况比我们第一次会见他时要好些,没有再戴摩托车司机的那种头盔。第一次会见时,他是戴着头盔,同室两个犯人陪着见我们,但这次只有一个同室犯人陪着。     何胜凯不知明天要开庭,我们问他案件进入二审有何想法?他说没有什么。     第一次会见时,我们主要是谈案情。而这次会见,因为我看了全部案卷,对案件事实比较了解,所以重点就放在他的作案动机,以及他在讯问笔录中反复提到的“下毒、迫害、跟踪”等问题上。    何胜凯讲话使用当地方言,有些不太好懂。我拿出纸张给他,让他把我提的问题先写下来。整个会见过程,有陪同的同室犯人在场见证,看守所警察还不时会在外面“旁听”。     何胜凯是不是精神正常的人,相信大家看了会见笔录后自有判断。一个精神状态如此反常的人,司法机关为何就是不让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呢?                        以下三页是何胜凯本人所写  附博文链接: 律师的呼吁——请求为何胜凯做精神病 司法鉴定 专家呼吁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家属呼吁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为何胜凯申请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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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胜凯故意杀人案二审庭审纪实

   今天上午八时十分,我与李方平律师到了遵义县人民法院,参加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何胜凯故意杀人案的二审庭审。    遵义县是革命老区,经济并不发达。但公检法办公大楼都是新建的,三座办公大楼相距不远,在当地也算得上豪华与气派。   我们在法院门卫室办理了登记,看到大院内有不少法警和公安警察站岗,公安警察身穿着防弹背心。我们进入法院办公大楼时,法警要求我们接受安检,还打开我们公文包检查。我们提出了质疑,有法警就解释说,进入法院人员都要安检,这是上面的新规定。    庭审安排在一个小法庭进行,旁听席位有三十个,何胜凯家去了四人旁听。其他旁听人员,除站岗的法警,不知是些什么人。我们在过安检时,遇到一人进入法院,法警要他做安检,他说是被安排来旁听的。    八时三十分,法庭宣布开庭,何胜凯被带了上来。他双手和双脚被连着的铁链锁住,法警要他坐在审讯椅子上,用一根绑带把他固定在椅子上。将被告人绑在审讯椅上受审,我还是第一次遇过。法庭可能担心何胜凯受审时会情绪冲动打人吧?仅从这一点来判断,说明司法机关人员也是怀疑何胜凯不正常。     开庭后,审判长问何胜凯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何胜凯答道,要求法官们回避。审判长问其理由,何胜凯称,这本是一个政治案件,你们以刑事案件来审判,这是不公平的,他说自己卷入了高层权力斗争。   可能是认为何胜凯要求回避理由太过荒谬吧,审判长遂当庭口头驳回了他的申请。   在庭审调查阶段,我就何胜凯在公安机关笔录中,提到的“法官下毒”、“使用种种卑劣手段拆散其与女朋友关系”、“吃粉条造成性功能障碍”、“喝咖啡中毒头晕”、“不食用家中饭菜水”、“国家安全局人员跟踪”等问题,对他刨根问底地追问。他回答道,是通过心灵感应和“太空穿梭机”,知道法官要对自己“下毒”。我再追问,人家为何再对你“下毒”?国安局人员为何要跟踪你?他不屑一顾地作答,自己卷入了高层权力斗争,胡锦涛主席要提自己做军委副主席,做他的接班人,而对手势力太强大,所以就派人到遵义市国安局盯他。     对何胜凯荒谬的观点,检察员认为,在刑事侦查和一审审判时,他没有提到什么“太空穿梭机”和“高层权力之争问题”,现在突然说出这个问题,也是在律师介入之后。     检察员想表达意思是,这可能是律师要何胜凯编的故事。对检察员的疑虑,我们作了回应。在一审时,辩护律师就提出精神病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证据。我们介入二审后,两次会见都有同室人犯陪着何胜凯。昨天下午的会见,也有同室人犯陪着何胜凯,还有看守所警察在“旁听”。他昨天是这样说的,现在还是这个说法。以前没有提到这个荒唐话题,那是因为侦查人员包括一审的辩护律师,都没有就“下毒和跟踪”等问题追问下去。我们在第一次会见时,当时重点是了解案情,没有穷追这几个问题,他就没有主动诉说。    在庭审中,何胜凯反复强调,这起杀人案件,属于政治案件,法庭把案件当作一般刑事案来审理,程序是不公正的。每当他说到什么高层权力、什么天子之争问题时,法官就不再细问下去了。一个初中文化的青年,竟然认为高层要他做军委副主席,要他成为接班人,那不是很可笑吗?如再追问缘由的话,更会让何胜凯精神错乱问题暴露无余。     每当检察员问何胜凯在遵义市中级法院杀人情况,他会无奈地表示记不起来了。但在问他以前的土地伤害案件时,他的情绪就会激动,还会主动抢话,并质问检察员。有一次抢话,惹得旁边看押他的年轻法警很不高兴,这个年轻法警就出手强拉他衣领,大声地喝斥何胜凯。年轻法警的粗暴态度,让审判长看不下去。审判长说,法警要听从法庭的指挥。当法庭播放何胜凯冲入中级法院杀人录像时,何胜凯问怎么知道此人是他呢?他甚至怀疑录像是“伪造”的。     这使我想起了杨佳案,在二审时,杨佳对录像中的杀人者也质疑不是自己,对杀人情况也是说记不起来,而对警察盘查他、殴打他的情况,印象特别的深刻。    在庭审质证阶段,我们提供了证人证言,提供了专家观点,拿出了相同的案例,也举出了医学资料,想以此证明何胜凯患有精神疾病的可能性。    检察员认为,专家意见是一家之言,不可信。举出的案例是个案,医学资料不能作证据。检察员则拿出何胜凯家的邻居和何胜凯女友的证言,证明何胜凯精神状况一直是正常的。检察员称,“何胜凯被抓后,供述流畅、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而作案后又知道逃跑销毁作案工具,精神状态应是正常的,根本没有必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但检察员承认,何胜凯行为怪异,有偏执型人格障碍,这不是精神疾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我们反驳道,何胜凯具有反常行为,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精神疾病是医学专业问题,检察员不懂医学,辩护人也不懂医学,本案证人同样不懂医学。因此,仅凭检察机关的证人证言,就作出何胜凯没有精神病结论,显然是不可靠的。非专业人员的判断,没有医学上的依据。所以,要查明何胜凯作案时的精神状况,只能通过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认定。    我们还反驳道,对何胜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只有证人证言的主观臆断,这些证据没有一份达到了“确实、充分”标准。按照审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认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必须要达到“确实、充分”。    在庭审快结束时,审判长表示,对何胜凯是否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待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会认真研究。他说,本案是一起重大的案件,经过合议庭的合议后,还要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不当庭宣判,择日作出判决。      中午十二时十分庭审结束,我们走出了法庭。在法院大门口,站着几十个警察,有一些访民在门口围观。我们一走出法院大门,访民们纷纷上前递材料。     何胜凯杀的是法院人员,如果杀的是普通人,我相信人民法院很有可能会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早在1996年时,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曾德国故意杀人案,在一审判处曾德国死刑,曾德国及其辩护人都没有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情形下,法院凭曾德国作案动机上的疑点,就依职权做了司法鉴定。经过司法鉴定,最终认定曾德国杀人时患有被迫害妄想症,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因而避免了一起错判精神病人死刑的案件。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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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杨佳到何胜凯

      2008年7月1日,因为遭警察盘查和殴打,在讨不到说法情况下,北京青年杨佳持刀闯入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刺杀十名警察,造成六死四伤袭警事件。杨佳被抓后,网上就有传言说他是因为被警察打坏生殖功能而报复,这起袭警案件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后来,杨佳母亲又被失踪,他父亲聘请律师遭拒绝,一审审判程序不公,使得杨佳案件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   2008年11月26日,杨佳在上海提篮桥监狱走完了28岁短暂人生。   如今,杨佳事件过去两年了。另一个“杨佳”——何胜凯因为在法院杀法警、法官、保安,被一审法院判处了死刑。在杨佳被执行死刑两周年的前一天,即2010年11月25日,他站到了二审法庭接受审判。   杨佳与何胜凯,一个生活在“首善”之区的北京,一个生活在老区的遵义。杨佳出生在城市居民家庭,何胜凯生在农民家庭。两个人在少年时,遭遇相同家庭变故,随单身母亲成长。两人都是家中的唯一男丁,不同的是,何胜凯有两个姐姐。成年后的杨佳未婚,何胜凯有过短暂婚姻。     杨佳的文化比何胜凯要高,但只有初中水平的何胜凯,比杨佳更为关心社会政治。他梦想着自己能成为治国之人,还多次给中央最高层官员写信,谈的全是国家宏观大计,妄想自己已成为了接班人。    母亲的一场官司,杨佳知晓了上访之难。当他自己遭到不公后,开始也想通过上访讨个说法,购买了一千只信封、一千套邮票,一箱复印纸。在作过几次投诉后,他失去了信心,最后以“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的方式,制造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案件。同样是家中的一场纠纷,何胜凯因故意伤害罪被抓被判。在服刑期间,他写信申诉,没有回音。出狱后,他四处上访反映,没有得到重视。于是,他心里出问题了,说要去学杨佳,就闯进法院,制造一起震惊全国大案。    杨佳案发后,各地公安机关迅速成了“雕堡”,严防死守,担心有人再学杨佳。何胜凯案发后,各地法院也成了“堡垒”,对律师都不放心,生怕有人再学何胜凯。    杨佳和何胜凯案件,教训十分地深刻。如何避免他们的再现,很值得执法机关反思。   附: 杨佳案一周年反思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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