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客

对谢朝平案新闻通气上渭南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的质疑

         对 谢朝平案 新闻通气 上渭南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的质疑                       周    泽    昨天的西部网报道了当天 上午 的 “8.09”案件新闻通气会上,渭南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渭南市公安临渭分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出版物《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的查处、立案和侦查情况 的 通报。    对谢朝平被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渭区公安局拘留、跨省抓捕, 渭南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渭南市公安临渭分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通报的情况,非但无法为公众释疑,反倒让公众生出更多的疑问,诸多网民和记者朋友并为此询及本律师。本律师也对渭南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有诸多不解,现谨提出如下质疑:    1、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6月26日深夜才由谢朝平 运抵渭南, 6月27日凌晨就遭到了扣押。 渭南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发言人 关于 “ 6月27日,渭南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 ”而“ 发现并暂扣疑似非法出版物《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 随后,根据山西新闻出版局作出的《出版物鉴定书》和火花杂志社的回复,依法认定《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为非法出版物 ”的说法,让人生疑:是什么“群众”举报的? 哪个“群众”那么先知先觉,在杂志一运到 渭南就知道是“非法出版物”从而以高度的觉悟举报了? 什么“群众”为什么不关心其他图书,而偏偏对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这样关心?是否有人非法检查、非法监听谢朝平与李万民、董生鑫、马连保等人的通信?     2、 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是 6月28日 提请山西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火花》增刊的 ,而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当日就出具了“ 出版物鉴定书 ”,认定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为非法出版物 , 鉴定书 所述“简要案情”是“群众举报” 。请问: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让山西省新闻出版局鉴定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的出版物性质时, 是否像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出具的“ 出版物鉴定书 ”所述,只提供了“群众举报”这四个字的“简要案情”?为何不将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这一出版物同时提交山西省新闻出版局,以让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如实了解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所载明的版权归属情况,以便让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在认定事实时判明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是火花杂志社北京 采编部出版,而非由火花杂志社山西总部出版?山西省新闻出版局是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规定,将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这一“鉴定结论”是否由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误导所致?由火花杂志社北京 采编部出版的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是 伪造还是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呢?     3、现有证据已证实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系由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出版,只是北京采编部有关负责人工作疏忽未履行报批手续(火花杂志社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理:北京采编部被撤销,杂志被停刊整顿), 渭南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的发言人却称“ 《火花》杂志社出具了编审委员会未审阅此书的证明,并表示对此书的编辑、出版、发行整个过程概不知情 ”。发言人只说火花杂志社山西本部以火花杂志社名义出具的未出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的情况说明的内容,而不提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以火花杂志社名义向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及渭南市文化局进行过交涉,并出具书面材料说明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系由北京采编部出版,由作者谢朝平自费印刷,自办发行,等等事实,是何用意?有意混淆视听? 4、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机关发布《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而合法出版单位如果出版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禁载规定的出版物,自然也属非法出版物。 渭南文化执法人员共查缴《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15859本,涉及金额79万余元 ,是建立在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关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的规定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基础上的。现有证据已证明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并非 伪造或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而是合法的期刊出版机构火花杂志社北京采编部以增刊形式出版的,只是杂志社没有报批而已,其内容也并未被认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禁载规定,并不属于非法出版物,而是他人享有合法物权的出版物,渭南文化部门是否将查缴的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返还权利人?文化部门是否需要变换其他理由,继续扣押违法查缴的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      5、 临渭分局新闻发言人介绍,8月19日临渭公安分局在北京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谢朝平采取拘传措施 ,并于 8月20日对谢朝平刑事拘留 。而据了解,配合临渭分局的是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请问:配合临渭分局拘传、拘留谢朝平的为何是朝阳分局的民警而不是谢朝平所居住的北京石景山区公安分局及所在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刑事诉讼法关于异地执行拘留、逮捕应通过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临渭分局是如何理解的?朝阳分局民警跨越自己辖区“协助”外地警方抓人,是否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是否存在办人情案? 6、临渭公安分局发言人称, 因此案涉嫌流窜作案,根据案件侦查需要,临渭分局将谢朝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请问:谢朝平除了写作、出版、发行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的“书案”,是否还有其他案底?都“流窜”到什么地方作下了些什么“大案”或“小案”?其写作、出版、发行载有自己作品的图书,整个过程中,什么环节具有“流窜”作案性质,是其从北京多次到渭南采访算“流窜”,还是其到处联系出版社、杂志社出版、发表自己的作品算“流窜”,抑或是其将书发运到渭南算“流窜”? 7、 渭南市公安 局 临渭分局新闻发言人介绍说,谢朝平伙同他人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出版、印刷《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两万册。 ——这一说法,与山西新闻出版局以违背《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关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规定将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在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的“非法”性上何以不一致?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的“非法”到底是“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报纸、期刊名称”,还是因“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出版?将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认定为“非法出版物”是否还需要找其他理由?     8、 渭南市公安临渭分局 发言人称, 谢朝平将该书托运至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他人非法销售,每本成本5.20元的书被标价50元。 “ 擅自发行非法出版、印刷的《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两万册,涉嫌非法经营罪 ”:——请问:何谓“非法销售”?谢朝平对自费出版、印刷的刊载自己作品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是否享有物权,其对自己享有物权的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是否享有处分权?谢朝平将自己的作品《大迁徙》向火花杂志社投稿,杂志社以增刊形式予以出版,其何处违法?违了什么法?“ 成本5.20元的书被标价50元 ”难道不可以吗?应该订价多少合适呢?谢朝平作品的价值,应该由政府部门说了算吗?一个作者在自费出版自己的作品时,难道不可以评估自己的价值吗?高估了自己的价值就是违法吗?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订价或许高了,但其又没有通过什么部门发文件要求广大群众订阅,进行强买强卖,有何违法之处?非法经营罪需要有营利目的,并以所经营的非法出版物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市场秩序为要件,谢朝平出版、发行刊载自己作品的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使什么秩序受到了损害,严重到什么程度?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是一部反映民众疾苦,揭露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作品,难道一个作者不可以本着营利的目的去写作、印刷、出版自己的作品,不可以本着营利的目的去行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宪法所规定的监督权利吗?      9、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通报 , 9月16日临渭区检察院检查委员会讨论,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在依法提讯犯罪嫌疑人谢朝平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谢朝平也对自己的非法经营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并表示真诚悔意。因此,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谢朝平,并退回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继续侦查。 —— 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 ,检察机关当然就不应予以批捕 。 检察院在认定 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 的同时,又特别强调 谢朝平 “ 也对自己的非法经营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并表示真诚悔意 ”,才“因此”对谢朝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这究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以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为依据和准绳?在本律师三次会见谢朝平的过程,通过向谢朝平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向其分析案情,谢朝平一直坚定地认为自己没有非法经营行为,更不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是究竟是怎么让谢朝平认识到了其“非法经营行为”而且到达了“深刻”的程度,还有了“真诚悔意”的呢?从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临渭区公安局、检察院通报的情况来看,谢朝平案的案情与之前媒体的报道并无大的出入,无非是谢朝平对自己作品的写作、出版、以及对载有自己作品的 《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的发行,诸多专家基于此已经明确指出谢朝平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社会舆论也几乎一边倒谴责渭南制造文字狱,本案无疑应该予以撤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为何不履行立案监督职责,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0、 谢朝平案又称为 “8.09”案件 ,是渭南市成立专案组办理的案件。但从本案案情及公安机关适用的“非法经营”这一罪名来看,本案不过是一普通案件。渭南市何以对谢朝平大动干戈,乃至专案组侍候?渭南办这个案件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附西部网的报道 : 渭南临渭区检察院:证据不足 不予批捕谢朝平     来源:  西部网     记者今天上午从“8.09”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渭南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谢朝平。截止记者发稿时,谢朝平已被取保候审。   新闻通气会上,渭南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渭南市公安临渭分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分别通报了对非法出版物《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的查处、立案和侦查情况。   渭南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新闻发言人介绍说,6月27日,渭南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先后在临渭区、华阴市等地发现并暂扣疑似非法出版物《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8352本。随后,根据山西新闻出版局作出的《出版物鉴定书》和火花杂志社的回复,依法认定《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为非法出版物。7月23日,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将此案移交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立案侦查。   7月28日,公安、文化部门赴山西、北京等地取证,《火花》杂志社出具了编审委员会未审阅此书的证明,并表示对此书的编辑、出版、发行整个过程概不知情。之后,文化执法人员又在渭南大荔等地发现查扣非法出版物《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6000多本。截至目前,渭南文化执法人员共查缴《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15859本,涉及金额79万余元。   据渭南市公安临渭分局新闻发言人介绍,临渭公安分局在受理非法出版物《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一案后,于8月9日立案侦查。8月19日,临渭公安分局在北京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谢朝平采取拘传措施。8月20日,依法对谢朝平刑事拘留。因此案涉嫌流窜作案,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公安临渭分局将谢朝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渭南市公安临渭分局新闻发言人介绍说,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朝平伙同他人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出版、印刷《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两万册。2010年6月26日,谢朝平将该书托运至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他人非法销售,每本成本5.20元的书被标价50元。   渭南市公安临渭分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擅自发行非法出版、印刷的《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两万册,涉嫌非法经营罪。9月13日,公安临渭分局提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对谢朝平审查批准逮捕。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通报说,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后,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了该案事实和证据。9月16日,临渭区检察院检查委员会讨论,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在依法提讯犯罪嫌疑人谢朝平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谢朝平也对自己的非法经营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并表示真诚悔意。因此,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谢朝平,并退回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继续侦查。   今天中午,记者从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谢朝平已被取保候审。 http://focus.scol.com.cn/zgsz/content/2010-09/17/content_1309416.htm?node=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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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对谢朝平获释“感谢网友”表达心声

一个网民的心声:谢朝平回家了,我们初战告捷!     之所以今晚还要因为谢朝平的事情再写点文字,一是因为谢朝平的事还没有完结,二是因为谢朝平在回家的路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出了“感谢网友”的话。     今天早上,在去中山市的车上,我翻开《新快报》看到了里面的一则消息。消息称作家谢朝平没有被渭南检方批捕,理由是证据不足。17日渭南警方已对谢朝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被关押了一个月的谢朝平终于可以回家了。看到这则新闻,我内心十分激动,作家谢朝平暂时恢复了自由,没有被批准逮捕,这是新闻媒体监督的胜利,是民意的胜利,更是正义与法律的胜利!     自从8月底《新京报》等媒体报道作家谢朝平因写作、出版《大迁徒》被渭南警方从家里抓走后,我便每天都在关注着这位令人敬重的作家的命运。报纸的报道、评论者的时评、律师的义愤、网民的质疑与谴责,如波涛般汹涌。我为此也写了两篇评论,现在回过头来看,虽然显得有些不成熟,但却真切地表达了一个公民对于言论自由与人身自由的关注,对于民主权利的关注,对于正义与法治的关注!众所周知,言论自由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公民是无比的弥足珍贵,因为没有了言论自由,其他的一切自由与权利皆是空谈,皆是水中月,雾中花。而渭南警方动用刑事手段抓走一个以写文字济世的作家,这便是明目张胆的对于公民言论自由与人身自由的粗暴干涉与野蛮践踏!     但正如谢朝平的代理律师周泽先生所言,谢朝平的事还没有完结。谢朝平现在只是取保候审,还没有被渭南警方与检方宣布无罪释放,还有可能被收监与批捕,谢朝平的声誉还没有得到恢复。谢朝平被关押一个月之久,一旦宣布无罪释放,还得申请国家赔偿。那些动用司法手段打击谢朝平的当权者,还没有受到查处与问责等等。这一切都有待于我们的继续关注,有待于相关方面给作家谢朝平与民众一个交待!     谢朝平刚恢复人身自由,便对媒体由衷地说,感谢媒体与网友,感谢一切关心与支持他的人。其实,作为中国的一个普通网友,一个普通公民,我要诚挚地向谢朝平表达谢意。你以一个作家的良知与责任,用文字书写了人民的苦与痛,艰难与挫折;你用笔揭露了某些当权者的无耻与腐败,还历史以真相。此举不仅仅是为渭南的数十万移民在呐喊,在诉说,也是为了所有的民众的权利与自由在抗争。在此,我以一个网民的名义,向作家谢朝平致以崇高的敬意,并将继续关注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一个中国网民的心声      2010-9-18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16/1/1895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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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杨金柱三顾看守所 嫌疑人陈玲九天“躲猫猫”

周泽、杨金柱三顾看守所“查无此人”    嫌犯陈玲九天“躲猫猫”下落不明     律师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通知书》,到通知的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经查竟然没有该犯罪嫌疑人在此羁押!——这是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杨金柱律师在办理陈玲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一案中遇到的奇事。请见周泽律师昨天的博文《 长沙嫌犯“躲猫猫”:律师会见,看守所屡“查无此人” 》 现将我们今天出具的律师函公布如下:         尽快告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犯罪嫌疑人陈玲关押地点律师函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杨金柱律师和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并受事务所指派,担任贵局办理的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犯罪嫌疑人陈玲的律师,为陈玲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我们根据贵局2010年9月13日高公刑拘通字(2010)0120号拘留通知书三次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陈玲,但益阳市第二看守所三次“查无此人”,为尽快获知陈玲的确切关押地点并会见陈玲、依法行使律师的执业权利、依法维护陈玲的合法权益,特致函贵局。       2010年9月12日23时许,陈玲被多名警察从家中抓走。9月13日凌晨2点多钟,公安人员从陈玲家中抄走了多个U盘、笔记本电脑、MP4、上网卡、硬盘、读卡器、手机等电子存储产品。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公安机关为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贵局办案人员当晚未将陈玲涉嫌何种罪名告知陈玲亲属。       9月17日上午,杨金柱律师到贵局经侦大队询问陈玲涉嫌何种罪名及关押地点。贵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告知杨金柱律师:该案系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理的专案,贵局只负责出法律文书,陈玲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已经邮寄给家属,并要杨金柱律师去长沙市经侦支队询问。       9月17日下午,杨金柱律师去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询问,得到的答复如下: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办案单位加盖的公章是“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应该去询问高新区分局。       9月17日下午四点多钟,陈玲的亲属收到贵局寄出的拘留通知书。从该拘留通知书的内容及信封的邮戳可以看出,贵局存在以下问题:     1、贵局拘留通知书的落款时间是2010年9月13日,但记载的拘留日期却是10天之后的9月23日23时。这种“未来时”的刑事拘留,是我们从来没有见到过的。       2、贵局于9月12日23时许将陈玲从家中抓走,这应该属于“传唤”或“拘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据此规定,贵局最迟应当在9月13日12时之前将强制措施由“传唤”或“拘传”改为“刑事拘留”。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贵局应当在对陈玲刑事拘留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即应当在9月14日中午12时之前将拘留通知书从邮局寄出,但该信封上寄出邮局的邮戳显示的寄出日期是9月15日。       4、根据有关规定,贵局既然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陈玲的家属,就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上注明原因和办案人签名,但贵局的拘留通知书上既没有注明原因,也没有办案人的签名       请贵局对上述四点给我们一个合法的解释。       9月19日上午8时30分,我们到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提交会见手续,要求会见陈玲。看守所值班民警在电脑上查询后,告诉我们:羁押人员中没有叫“陈玲”的,并将查询过程在电脑上演示给我们看,以示确实查无此人。应我们要求,看守所值班领导在律师出示的《拘留通知书》上批注“查无此人”,并加盖了公章让我们找办案机关。       我们于19日上午9时30分从益阳市赶回长沙,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法制科反映情况。法制科一们负责同志根据我们反映的情况,和办案人员通了电话后告诉我们:陈玲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肯定是看守所查询错误,要我们再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接着,我们于19日上午11时30分到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进行第二次查询。看守所值班民警查询后,仍然告诉我们“查无此人”。我们问看守所是否有用编号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民警表示没有。应我们的要求,看守所值班领导又在之前已经批注过“查无此人”的《拘留通知书》上批注“第二次查无此人”并加盖公章。       9月19日下午,我们到贵局分别找到贵局的局长、政委、主管刑侦的副局长。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和经侦大队的大队长电话联系后,要我们于9月20日上午到贵局和经侦大队大队长联系。       9月20日上午8时30分许,我们赶到贵局,经侦大队长不在办公室。我们找到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副局长打电话后告知我们:大队长手机关机,要我们继续等待。一个小时后,副局长告知我们:大队长有事不来了,但陈玲肯定关押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拘留通知书是正规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并要我们第三次去益阳市看守所。       9月20日上午12时前,我们分别向湖南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和湖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反映了情况,要求其核查陈玲的关押地点并告知我们。       9月20日下午,杨金柱律师第三次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分别找到该所教导员和所长。所长明确告诉杨金柱律师: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没有关押陈玲这个人,办案单位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可以派人和律师一起来所核查。       至此,陈玲于9月12日23时被贵局从家中抓走已有9天之久,我们从9月17日正式介入该案已有五天之久,未能获知陈玲的关押地点。       陈玲所涉嫌的是“虚假注册资本罪”,该罪为普通的刑事犯罪,不涉及国家秘密,请贵局将陈玲的准确关押地点告知我们。如果贵局仍然坚持陈玲被关押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请贵局派办案人员陪同我们一起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查询。       我们已经给湖南省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李江先生、湖南省委书记周强先生和有关部门寄出信函,并将本律师函作为附件。       我们已将本律师函在互联网上公布。     如我们在中秋节上班后仍然未能从贵局获知陈玲的确切关押地点并会见陈玲,我们将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执业权利!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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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嫌犯“躲猫猫”:律师会见,看守所屡“查无此人”

长沙嫌犯“躲猫猫”:律师要求会见,看守所多次 “查无此人”                            周 泽   律师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通知书》,到通知的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经查竟然没有该犯罪嫌疑人在此羁押!——这是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杨金柱律师在办理陈玲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一案中遇到的奇事。 喜欢上网的长沙市民陈玲是 2010 年 9 月 12 日深夜从家中被公安人员带走的。当时,公安人员从陈玲家中抄走了多个 U 盘、笔记本电脑、 MP4 、上网卡、硬盘、读卡器、手机等电子存储产品。 9 月 16 日,陈玲的亲属收到了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寄来的《拘留通知书》。此时,亲人被公安人员带走已经四天的陈玲亲属才知道,陈玲已经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以嫌疑“虚报注册资本罪”刑事拘留了。让陈玲亲属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份《拘留通知书》记载的拘留日期竟然是还未到来的“ 2010 年 09 月 23 日 23 时”,载明“如未在拘留后 24 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的《拘留通知书》上,并未注明任何未在 24 小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原因;需要一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办案人”,也未填注;而陈玲的居住地在长沙市开福区,而《拘留通知书》上署名的办案机关却是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羁押地点却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收到拘留通知书后,陈玲亲属即委托湖南通程律师集团杨金柱律师及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为陈玲提供法律帮助。 9 月 19 日一大早,杨金柱律师与周泽律师赶到离长沙一个多小时车程的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提交会见手续,要求会见陈玲。看守所值班民警在电脑上查询后,告诉两位律师,羁押人员中没有叫“陈玲”的,并将查询过程演示给两位律师看,以示确实查无此人。应律师要求,看守所带班领导在律师出示的《拘留通知书》上批注“查无此人”,让两位律师找办案机关。 随后,两位律师立即从益阳市赶回长沙,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法制科反映情况。法制科一位负责同志根据两位律师反映的情况,找了一通电话后,告诉律师,说律师要会见的陈玲就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肯定是看守所查询错误。 接着,两位律师又风驰电掣地赶赴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进行第二次查询。看守所值班民警查询后,仍然告诉律师“查无此人”。律师问看守所是否有用编号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民警表示没有。同时,民警还表示陈玲作为女犯,如果羁押在益阳市的看守所,那就只能是可羁押女犯的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而不可能是第一看守所。应律师的要求,看守所带班领导又在之前已经批注过“查无此人”的《拘留通知书》上批注“第二次查无此人”。 无奈,律师只能再找《拘留通知书》上署名的办案机关。 19 日下午,两位律师再一次来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找了局长,局长让政委接待。然后,政委将两位律师介绍给分管刑侦工作的一位副局长,由该副局长接待。这位副局长倒也热情、客气,听了两位律师介绍的情况后,说“虚报注册资本罪”应该是经侦大队办的,应找经侦大队。两位律师要求这位副局长帮助联系一下经侦大队的领导。该副局长联系后,告诉两位律师,说跟经侦大队队长联系了,人在外面,当天回不来,让 20 日上午去找经侦大队长。 20 日上午,两位律师来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侦大队长办公室锁着门,无人。 于是,两位律师又找到 19 日接待过律师的副局长。该副局长为两位律师联系经侦大队长,发现经侦大队长关机,说既然联系好了,就让律师等一下,经侦大队长肯定会来的。 两位律师在公安局等了一个多小时,未等来高新分局的经侦大队长。之后,接待律师的副局长见到律师,肯定地说:他们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上面写明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地点是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就肯定是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直接找看守所就行,不用找他们。 找了两次益阳市第二看守所了,再找也无益。于是,两位律师直接找到湖南省政法委执法督查室反映情况。执法督查室的一位黄姓工作人员听取两位律师反映的情况后,立即致电益阳市政法委,要求了解情况,并告诉律师一有消息就通知律师。 随后,两位律师又来到湖南省公安厅,要求向法制处反映情况。传达室的工作人员要求律师报出要找的具体人,并让要找的人出来接才可以进去。直到后来,杨金柱律师通过关系联系上一位法制处工作人员,才由该工作人员下楼来接待律师。而接待律师的工作人员表示领导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都不在,让律师把材料留下,她会转给有关负责人。 20 日下午,律师第三次来到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找了看守所石姓所长和李姓教导员,结果仍然是“查无此人”! 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不让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时有发生;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后不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情形,也不鲜见。但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将羁押地点通知了家属,而作为接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到办案机关通知的羁押场所查询并要求会见,却被告知“查无此人”——这样的情形,不仅执业近十年的周泽律师没遇到过,有 20 多年执业经历的杨金柱律师也是第一次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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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金的困境来自慈善官办的病态

李连杰无论在银幕上,还是现实中,均可以算武功盖世,更令人赞叹的是,他有一颗仁慈的心。李连杰建立了私募基金壹基金,无论在汶川地震,还是在之后的灾难面前,壹基金都有杰出的表现。正当人们为私人慈善基金的空间而额手相庆时,壹基金的掌门人忽然告诉大家一个真相:壹基金随时都会夭折。似乎面对现实困境,再厉害的武功都抵不上一纸荒唐的法律。   原来2007年成立的壹基金,其实只是挂靠在中国红十字会底下,借中国红十字会的名义、账户进行公共募捐,双方的挂靠协议只签了三年,如今三年快到期,而从报道的口气开来,这续约前景不乐观。李连杰坦言,“壹基金是一个已经生了的孩子,但是没有身份证,身份和法律结构模糊,这在和他人的合作中会带来很多问题,“这孩子虽然还健健康康的,但它没有身份证,没上学,在月子里没事,可目前它就会被希望中国公益慈善事业更加专业化透明化发展的人质疑了。壹基金存在中断的可能”。   为什么中国红十字会可能不会选择续约,也有理由,如有专家所说,“壹基金一直在打擦边球,在很多场合,它的一些做法是违反现行规定的。他曾在出租车背后的宣传广告上看到,壹基金计划的公益广告上并没有标注中国红十字会。严格说来,它在没有打出中国红十字会的前提下,是没有权利做这种公益广告的”。这就回答了,为什么壹基金要挂靠一个公家的慈善组织,而不是自己独立成长。按照挂靠的行规,对外出名只能是中国红十字会,而干活的,可以是壹基金。做慈善需要如此忍辱负重,笔者就是纳闷,到底是壹基金病了,还是法律病了?   我国没有慈善法,(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全国人大失职),对于慈善基金,层级较高的规定是《基金会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由温总理签发,系国务院令。令人费解的是,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私募基金从一开始,只能是关起门来做慈善,而只有公募基金才能向公众募捐。当然,对境外基金的限制更严,条例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因此,要做大慈善基金的华山一条路,就是做公的,然而,公募基金的数量和质量都令人堪忧,而民间做慈善的人数随着致富人群增加而增加,私募基金的困境从一出生就凸显,关起门来的慈善,是做不大,也没有影响力。因此,出身不好的基金会,只能挂靠公家基金。而挂靠,必定是要受制于人。   笔者需要质疑的是,为什么慈善基金要分公私?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个国务院令是违反我国《宪法》的,因为宪法和全国人大并没有给予国务院这个权利,来限制国民成立私募基金不得进行全国性募捐,现行宪法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该条例明显没有上位法和宪法依据,基金分公私,和文革时所有人人分出身的血统论有什么区别?   其次,笔者质疑这种限制的合理性,慈善,俗话就是做好事,为什么做好事,只能公家基金向公众募捐做,而不能让私募基金做。如果说,私募基金可能滥用善款,那么,公募基金滥用善款还少吗?即使要防止这种滥用,只能是从事后的管理中入手,严格所有基金的募款用途,用审计、核查、公开、透明来制约,对违法乱用的,刑法伺候,而不是一开始歧视私募基金,俨然是因噎废食。   第三,私募基金,其实也不是随便可以成立的,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不要小看了这个业务主管部门,这个部门是很难找到,而且,即使找到成立了,只要它说,我不同意你继续搞下去了,这个基金估计也难以再合法经营下去。国务院拿这个来限制、羁绊私募基金,实际上是最有效不过了,只不过,这种限制,有什么合理性?法律依据何在?   第四,对私募基金的这种限制,实际上限制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国慈善事业落后不是因为中国人缺乏爱心,而是没有出路,因为,要做慈善,只能捐给公办基金。可以说,慈善一定要官办,国人不买账,结果就是中国的慈善事业和经济发展不符,中国人也看似缺乏爱心,而真正的源头是,法律限制了爱心只能献给公募基金。难得有一二个民间挂靠的壹基金,也是举步维艰,可以说,挂靠从一开始就不合法,就是李连杰所说的,没有身份证,是个黑孩子。   中国的执政者真的该反思一下,邓小平南巡前后,曾关于公私的讨论,左派执着于一大二公,公是好的,私是坏的,恨不得回到计划经济。小平同志认为实践是硬道理,现在几十年的经济迅速发展,难道不是消融了公私争论的意识形态,走市场经济道路的结果,然而,在慈善基金上居然仍僵化地保持着小平南巡前的状态,社会到底是真的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笔者认为,对私募基金设立、发展的限制,无非是一条担心。万一私募基金做的非常成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政府担心难以控制,然而,一个做善事成功的基金,必定是良善的,有什么可以值得政府害怕的?政府怕的到底是什么?   可以说,如果不改变这种慈善官办的僵化思维和病态法律,壹基金们永远只不过是一个官办慈善机构的使唤丫头而已,要让你失业,分分钟的事情,至于慈善能否搞好,不是主要的,关键是要控制社会的一切,然而,到如今,还可能吗?结果只能是害了慈善,苦了穷人!   请执政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放壹基金等私募基金一条生路,做好事,请不要再分公私! http://star.news.sohu.com/20100916/n274978623.shtml   发于搜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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