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这些年!(三)
第三次司法改革:稳定 2008年3月,王胜俊秘书长承接中央对法院工作的新思维接任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院长虽然是师范毕业,然而在中央政法委工作近15年,中央安排王胜俊院长接任,是有明确的指导思想的。根据公开报道,中央政法委负责人表示,“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做好新时期司法改革进一步指明了前进方向。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2008年12月,党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改革司法保障体制”4个方面共60项改革任务”。 2008年新院长上任后,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人民司法的概念,以取代原来提出的职业化,法官再不强调法槌,法袍,而是强调,亲民,马锡五巡回法庭。不强调公正审判,更强调调解,强调案结事了。这些无不是冲着维稳去的。 有一种说法,每当一种思想遇到危机时,往往会返祖,即回到原教旨主义,从立国、立教者中发现解决新问题的方法。在社会形势日渐紧张,维稳成为政法机关重要任务的时候,为找到一条有效的解决方式,对此,中央的思路是回到52年模式,加强法院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的作用。 最高法院最近推出的全国法官模范人物为例,泰州法院的陈燕萍法官,最高法院领导在学习陈的讲话中说,“教育引导广大法院干警以陈燕萍同志为榜样,在办案中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把人民群众当亲人,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能动司法,注重调解优先,高度重视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陈燕萍不是以专业判断出色见长,其地方戏演员出身,擅长调解,政治可靠,从干部选任推广标准看,完全符合52司法改革中的标准。唯一不同的是,52年时,政权刚刚确立,无需推行调解,偏好的是秋风扫落叶般的决绝。 回归52年的模式的最本质的特征是,以司法行政化的方式,推进司法和其他机构的融合、同质,不再是肖扬提出的法律人共同体,法律人共同体中有民间的力量:律师。强调的是,权力机关共同体。如,2010年1月,最高法院出台文件,援用《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而之前,实际上这个模式从来没被之前的最高法院行使过,毕竟,控辩双方一方能列席决定案件结局的会议,并发表意见,另一方,辩护律师,对这种审委会会议,是国家秘密,既不能知,也不敢知。这种方式,完全违背现代司法理念。 在面对经济危机,最高法院出台了一定数量的通知,强调司法要服务大局,司法要能动化,这个能动不是美国的能动,强调法官要积极影响社会,引领社会,中国的司法能动,是指司法要主动服务大局,为整个执政机关解决社会矛盾,发展经济,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司法权威日渐消解的今日,司法能动,能起的作用实在有限,而且和司法本身的消极性,坐堂审案相矛盾,法官角色的尴尬可见一斑。 2010年7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开否决陕西法院的判决。与此同时,最高院联合其他18个部门,(包括中组部、中纪委、中宣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照惯例,最高法院一般只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刑事的司法规则,自己单独出台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几乎极少和其他部委联合发布文件,毕竟一个是司法机关,其他的是行政部门,甚至是党的部门,这种文件的性质是难以界定的。不顾形式,而强调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困境,主要方式是让这18部委严格约束其下级部门,协助法院执行其判决。当然,这种文件的功能有多大,尚不可知。毕竟,在体制内,司法权威有多大,大家都清楚,不少行政机关、甚至党的部门,其地位、心态是和法院平起平坐,甚至高过法院的,拿上级的文件来压下级,上有政策,下难道没对策?上级部门在下级不愿意执行时,有多少动力来约束下级,也是一个问号。这《联动机制》的出台,无非是一推进中央07年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二是发挥王院长任职中央政法委多年的长处,协调各部出台文件。类似52年模式,以政策文件推动法律执行,法律还是不是有强制力,答案已经很清楚。近六十年过去,一甲子一轮回,让人不得不感叹,“人世几度伤往事,山形依旧枕寒流”。然而,社会已人是物非,司法还回得去吗?偏好貌似无序化的改良,还是偏好一极化的貌似稳定?这其实又是一个路径和思想问题。对这个阶段的客观评价,将在最后部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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