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2011:中国法制史上平凡的一年
有关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规定较为宽泛、模糊,引发民众的普遍担扰;有关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极易演变为变相羁押,是明显的倒退;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力度不足;期待已久的“沉默权”未能规定;延长部分案件的传唤、拘传时间;刑讯逼供的列举情形不增反减,实为放松对(变相)刑讯逼供的监管等。总体上,草案的人权保护远小于公权扩张的力度,与刑诉法限制公权力、保护人权、维护自由的宗旨相悖,甚至被指为“公安机关的全面胜利”。多年来,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案不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刑辩风险大,侦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等,已是刑事诉讼制度难以根治的顽疾。关键原因在于刑诉法立法目标错位,强调惩治犯罪,而轻视了人权保护和权力制约。故借修法之机,刑诉法应明确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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