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

联合早报 | 【经济纵横】灾难经济学

【经济纵横】灾难经济学 (2012-02-03) 早报导读 [香港政情] 严孟达:向孔教授致敬! [热点关注] 安理会拟新草案向叙利亚施压 [财经人物] 施冰:站在父辈肩上 [中国早点] 傲慢与偏见 经济纵横 林毅夫与艾普瓦·桑吉   尽管目前有许多让人沮丧的经济信息,但如果我们以为事情已经到了不可能变得更坏的地步,那这个月残酷地提醒我们,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免于自然力量所带来的破坏。两年前,即2010年1月20日,海地受到地震袭击,造成22万多人丧生,也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前景。   这听起来可能有点奇怪,不过,传统中医的确可以教导我们不少应对灾难的道理——特别是防范胜于治疗这一点。按照这一观点,要降低自然灾难风险,最好的办法是专注于预防。   根据世界银行和联合国最近发表的《自然风险和非自然灾难:有效预防的经济学》(Natural Hazards,UnNatural Disasters: The Economics of Effective Prevention)报告,和事后补救比起来,事前预防可以事半功倍。正确的预防肯定有利无弊,而这意味着需要正确的激励。   所有层面的激励——国际、政府及个人层面——都能在预防自然风险演变为灾难上扮演重要角色。主要纾困和发展慈善组织泪水基金会(Tearfund)一份关于莫桑比克(Mozambique)的报告便是有力的例子。莫桑比克于2000年要求援助国提供200-400万美元,帮助它为即将来临的洪水做好抗洪准备。援助国只提供了这数目的一半。结果,洪水发生后,光是救灾就花费了援助国超过1亿美元。此外,它们还承诺逾4.5亿美元的复苏和重建援助金。   援助国以什么管道提供援助是很重要的。预防方面的投资通常意味着长期发展支出。援助国可以明确指定发展援助必须用在与预防有关的项目——这和主要用于立刻作出反应和纾困的人道主义援助不同。   但责任也不全在援助国身上。通过提供清楚了解威胁的必要信息、未来风险预警、及确保市场和个人反映风险——政府在预防灾难上的角色至关重要。 为个人作出正确决定提供诱因   我们具备提供有用信息的技术。然而,许多国家却没有充分利用。比如,日本和印度尼西亚具有类似的地震风险,但日本拥有超过1000台地震仪,面积约比日本大五倍的印度尼西亚却只有160台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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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文 | 人道灾难与“国家保护责任”

2012年02月06日 14:01:56   叙利亚局势自2011年3月逐步恶化至今,据联合国官员称至少已有5000人在冲突中丧生。2012年2月4日,安理会有关叙利亚问题决议案被俄中两国联手否决了。这使得叙利亚越来越严重的人道灾难丧失了一个缓解的机会。西方国家指责声一片,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对此表示“遗憾”,称这削弱了联合国的作用。     2月6日,人民日报刊载评论文章 “中国否决叙利亚决议恰是对叙人民负责” ,为中国投反对票进行辩护。在我看来,这篇顶着巨大国际批评声浪的急就章,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例如它说: 否决安理会决议草案,并不意味着任由令人焦心的状况继续下去。     它提出的解决路径是 :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和平希望,就必须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国际社会需要给和平更多的机会。这样做才最真正对叙利亚人民负责。     那么在2月4日的联合国表决之前,近一年来国际社会为此和平希望进行了怎样的外交努力呢?联合国,美英法、当然也包括俄罗斯、中国等国,多次向叙利亚政府和反对派发出了对话、谈判的呼吁,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外交斡旋工作。叙利亚所在的地区组织阿盟更是积极展开调解工作,还派出观察团进入叙利亚国内。     可是这一切均未能奏效,叙利亚国内局势未能得到缓解,流血冲突一直在发生,人道灾难在继续。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阿萨德执政当局要负主要的责任。 作为一国领导者,是他面对民众起初的和平示威下令开枪镇压的,将一场本来有望和平解决的抗议活动变成流血事件 。正是此举激发更多更大的民愤,使得后来的和解变得异常困难。     而在其后,阿萨德虽被迫作出了一些让步,但依然不放弃武力镇压,致使手上沾染的血越来越多,和解越发变得无望。阿盟逐步加码施压,先是谴责,后开除叙利亚成员资格,再后来派出观察团进入叙利亚,终于发现只有阿萨德交权下台才是终结叙利亚人道灾难的唯一出路。     阿盟作为叙利亚所在地区组织,经过实地观察得出的结论,应该是客观可信的。阿盟为地区和平以及叙利亚人民前途着想的提案,应该是负责任的。     突尼斯、埃及和利比亚的变局也从一旁有力地佐证:统治合法性丧失殆尽的领导人一旦(无论是主动还是被迫)下台,紧张局势立马大大缓解,人道灾难也会得到控制。     显然,在叙利亚局势僵持不下、人道灾难继续的形势下,唯有迫使阿萨德下台,才是真正为叙利亚人民负责任的做法,且立马见效。叙利亚人民正在流血,此刻需要的是采取拯救行动,而不是说空话!     人民日报搬出《联合国宪章》来说事 :《联合国宪章》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可以制止侵略,但不能迫使一个国家更换政权。     这其实是过时的腔调了。国际社会早就对此进行过多重辩论,达成了“国家保护责任”(简称R2P,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的重要共识。     20世纪末期以来发生在卢旺达、索马里以及波斯尼亚等地的人道主义灾难,促使有良知的人们尤其是政治家们对“国家主权不受侵犯”“人权和主权孰重”等问题进行重新思考。 在1999年与2000年的联大会议上,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向全体发问:“如果人道主义干预真的是对主权的一种无法令人接受的侵犯,那我们怎样对卢旺达,对斯雷布雷尼察做出反应呢?对影响我们共同人心的各项规则的人权的粗暴和系统的侵犯,我们又该怎样做出反应呢?”     为解答并应对这一现实难题,加拿大政府会同一批基金会成立了干预和国家主权问题国际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1年12月提交了一份名为《国家保护责任》的报告。正如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一次研讨会上指出:“这份报告最主要的贡献在于其标题,它对于干预辩论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重述。这份报告提出了干预权的辩论向保护责任视角转移的建设性建议。”     报告发表后,立即在国际社会引发广泛响应,联合国名人小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与人权》以及由美国两党共同支持的由前共和国众议院议长Gingrich与民主党参议院多数党领袖Mitchell共同领导的工作小组的报告《美国利益与联合国的改革》都支持这一报告提出的主张。此外,英国、日本、加拿大、新西兰、南非、欧盟、卢旺达以及肯尼亚都强烈支持这一报告。     2002年,非洲国家在南非城市德班举行首脑会议,正式成立非洲联盟。联盟接受了卢旺达大屠杀的教训,在通过的文件里声明如果某成员国听任其人民遭受反人类罪行,联盟有责任干涉,非盟成了第一个将R2P纳入指导原则的地区组织。     2005年9月,联合国首脑会议上,150多个国家的政府首脑也表明支持“国家保护责任”理论。虽然,该声明对国家保护责任的理论作出了某些修正,将保护责任限制在四种罪行:屠杀、战争罪、种族清洗以及反人道罪。 在2005年首脑会议的最后成果文件中,明确肯定了所有政府清楚且毫不含糊地接受国际集体保护人类免遭屠杀、战争罪、种族清洗以及反人道罪的责任。为此目的,当和平方式证明是不合时宜以及国家当局明显无力维护时,愿意通过安理会采取及时已经决定性的集体行动。          这项文件的精神虽然尚未写入《联合国宪章》,但已成国际主流共识,《联合国宪章》据此修改其中重要章节只是时间问题。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它们孰轻孰重,料想在不久远的将来会有一个新说法。     因此,无视最新的“国家保护责任”国际共识,偏拿60年前制定的《联合国宪章》来为自己辩护,是经不起认真批驳的。     正是因为“国家保护责任”的共识,在去年北非一连串动荡中,国际社会才得以介入埃及、利比亚、也门、叙利亚等国内政,穆巴拉克、卡扎菲才得以被迫下台和被推翻,埃及、利比亚的人道灾难才得以缓息。     最后再让我们重复一遍“国家保护责任”的要义: 所有政府清楚且毫不含糊地接受国际集体保护人类免遭屠杀、战争罪、种族清洗以及反人道罪的责任。为此目的,当和平方式证明是不合时宜以及国家当局明显无力维护时,愿意通过安理会采取及时已经决定性的集体行动。        注明:本文相关资料引自《国家保护责任三题》   上一篇: 初夜前的紧张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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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文:人道灾难与“国家保护责任”

叙利亚局势自2011年3月逐步恶化至今,据联合国官员称至少已有5000人在冲突中丧生。2012年2月4日,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叙利亚问题决议案被俄中两国联手否决了。这使得叙利亚越来越严重的人道灾难丧失了一个缓解的机会。西方国家指责声一片,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对此表示“遗憾”,称这削弱了联合国的作用。 2月6日,人民日报刊载评论文章“中国否决叙利亚决议恰是对叙人民负责”,为中国投反对票进行辩护。在我看来,这篇顶着巨大国际批评声浪的急就章,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例如它说:否决安理会决议草案,并不意味着任由令人焦心的状况继续下去。 它提出的解决路径是: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和平希望,就必须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国际社会需要给和平更多的机会。这样做才最真正对叙利亚人民负责。 那么在2月4日的联合国表决之前,近一年来国际社会为此和平希望进行了怎样的外交努力呢?联合国,美英法、当然也包括俄罗斯、中国等国,多次向叙利亚政府和反对派发出了对话、谈判的呼吁,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外交斡旋工作。叙利亚所在的地区组织阿盟更是积极展开调解工作,还派出观察团进入叙利亚国内。 可是这一切均未能奏效,叙利亚国内局势未能得到缓解,流血冲突一直在发生,人道灾难在继续。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阿萨德执政当局要负主要的责任。作为一国领导者,是他面对民众起初的和平示威下令开枪镇压的,将一场本来有望和平解决的抗议活动变成流血事件。正是此举激发更多更大的民愤,使得后来的和解变得异常困难。 而在其后,阿萨德虽被迫作出了一些让步,但依然不放弃武力镇压,致使手上沾染的血越来越多,和解越发变得无望。阿盟逐步加码施压,先是谴责,后开除叙利亚成员资格,再后来派出观察团进入叙利亚,终于发现只有阿萨德交权下台才是终结叙利亚人道灾难的唯一出路。 阿盟作为叙利亚所在地区组织,经过实地观察得出的结论,应该是客观可信的。阿盟为地区和平以及叙利亚人民前途着想的提案,应该是负责任的。 突尼斯、埃及和利比亚的变局也从一旁有力地佐证:统治合法性丧失殆尽的领导人一旦(无论是主动还是被迫)下台,紧张局势立马大大缓解,人道灾难也会得到控制。 显然,在叙利亚局势僵持不下、人道灾难继续的形势下,唯有迫使阿萨德下台,才是真正为叙利亚人民负责任的做法,且立马见效。叙利亚人民正在流血,此刻需要的是采取拯救行动,而不是说空话! 人民日报搬出《联合国宪章》来说事:《联合国宪章》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可以制止侵略,但不能迫使一个国家更换政权。 这其实是过时的腔调了。国际社会早就对此进行过多重辩论,达成了“国家保护责任”(简称R2P,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的重要共识。 20世纪末期以来发生在卢旺达、索马里以及波斯尼亚等地的人道主义灾难,促使有良知的人们尤其是政治家们对“国家主权不受侵犯”“人权和主权孰重”等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在1999年与2000年的联大会议上,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向全体发问:“如果人道主义干预真的是对主权的一种无法令人接受的侵犯,那我们怎样对卢旺达,对斯雷布雷尼察做出反应呢?对影响我们共同人心的各项规则的人权的粗暴和系统的侵犯,我们又该怎样做出反应呢?” 为解答并应对这一现实难题,加拿大政府会同一批基金会成立了干预和国家主权问题国际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1年12月提交了一份名为《国家保护责任》的报告。正如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一次研讨会上指出:“这份报告最主要的贡献在于其标题,它对于干预辩论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重述。这份报告提出了干预权的辩论向保护责任视角转移的建设性建议。” 报告发表后,立即在国际社会引发广泛响应,联合国名人小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与人权》以及由美国两党共同支持的由前共和国众议院议长Gingrich与民主党参议院多数党领袖Mitchell共同领导的工作小组的报告《美国利益与联合国的改革》都支持这一报告提出的主张。此外,英国、日本、加拿大、新西兰、南非、欧盟、卢旺达以及肯尼亚都强烈支持这一报告。 2002年,非洲国家在南非城市德班举行首脑会议,正式成立非洲联盟。联盟接受了卢旺达大屠杀的教训,在通过的文件里声明如果某成员国听任其人民遭受反人类罪行,联盟有责任干涉,非盟成了第一个将R2P纳入指导原则的地区组织。 2005年9月,联合国首脑会议上,150多个国家的政府首脑也表明支持“国家保护责任”理论。虽然,该声明对国家保护责任的理论作出了某些修正,将保护责任限制在四种罪行:屠杀、战争罪、种族清洗以及反人道罪。在2005年首脑会议的最后成果文件中,明确肯定了所有政府清楚且毫不含糊地接受国际集体保护人类免遭屠杀、战争罪、种族清洗以及反人道罪的责任。为此目的,当和平方式证明是不合时宜以及国家当局明显无力维护时,愿意通过安理会采取及时已经决定性的集体行动。 这项文件的精神虽然尚未写入《联合国宪章》,但已成国际主流共识,《联合国宪章》据此修改其中重要章节只是时间问题。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它们孰轻孰重,料想在不久远的将来会有一个新说法。 因此,无视最新的“国家保护责任”国际共识,偏拿60年前制定的《联合国宪章》来为自己辩护,是经不起认真批驳的。 正是因为“国家保护责任”的共识,在去年北非一连串动荡中,国际社会才得以介入埃及、利比亚、也门、叙利亚等国内政,穆巴拉克、卡扎菲才得以被迫下台和被推翻,埃及、利比亚的人道灾难才得以缓息。 最后再让我们重复一遍“国家保护责任”的要义:所有政府清楚且毫不含糊地接受国际集体保护人类免遭屠杀、战争罪、种族清洗以及反人道罪的责任。为此目的,当和平方式证明是不合时宜以及国家当局明显无力维护时,愿意通过安理会采取及时已经决定性的集体行动。 注明:本文相关资料引自《国家保护责任三题》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4 个评论 章文的最新更新: 初夜前的紧张 / 2012-01-15 00:06 / 评论数( 11 ) 西单图书大厦读者见面会遭踢馆 / 2012-01-10 14:00 / 评论数( 11 ) 年末谈谈革命和民主 / 2011-12-25 18:35 / 评论数( 58 ) 谁是谁的屏障? / 2011-12-22 11:58 / 评论数( 86 ) 朝鲜崩溃在即的分析 / 2011-12-19 16:48 / 评论数(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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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李昌平:越南土地私有化的灾难

李昌平:越南土地私有化的灾难 进入专题 : 土地私有化 土地制度    ● 李昌平 ( 进入专栏 )       2008年10月4日-13日,三中全会召开之际,笔者开始了第三次越南之行。很多人告诉笔者,越南的土地是“私有化”的,是可以自由买卖的。这是笔者这次来越南的主要原因。这次越南之行访问了永福省的农民、小企业主和乡镇干部,还在胡志明市、河内市等地拜访了已故武总理的大秘武国俊先生,已故总书记的秘书、去年退休的政治局常委潘演先生,还拜访了在任的全国农会、中央经济研究局等机构的负责人。            一、越南土地制度的概况            通过访问,感觉越南的土地制度大体上是这样的:15年前,越南进行了土改,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农户20年使用”,集体所有制不复存在了。理论上讲,在20年(期满后会再延长50年以上)之内,农民可以出租、抵押和买卖土地,也可以申请土地“农转非”后出让土地。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主要做法如下。     在永福省(距离河内60公里)的郊区新筹乡,农户一般4-5口人,户平3亩多农地和150平方米宅基地。农民的土地是不能用来办“乡村企业的”,甚至稻田改作稻田养鱼或种水果都是不可以的,必须种植粮食(粮食价格为2人民币/公斤)。新筹乡农民的农地,是不能在银行抵押的(在越南的南部等地区可以,主要是有“农转非”预期或收入较高),银行只接受农民的宅基地等非农地抵押,一般360平方米可以抵押贷款60 000 000越南币(越南币和人民币比价2 480:1);农业庄园可以抵押, 360平方米可以抵押30 000 000越南币。越南农民贷款的官方月息为1. 7%以上。农地转租比较多,一般360平方米的年租金不会超过100公斤稻谷(360平方米的年生产总量为540公斤);农地也有买卖,但很少,价钱差别很大, (360平方米)低的2 000元人民币,高的万元以上也有,关键看土地处于什么位置和政府有什么规划;在越南,农地可以向政府申请“农转非”(主要是建房),永福省郊区农村,360平方米农地“农转非”后,农民可以获得4 000元人民币,政府可以获得10 000人民币的财政收入,办理各种证件的手续费和礼金等,大约需要40 000元人民币以上。“农转非”后的住宅用地,转手即可盈利2倍以上;大量的土地“农转非”,还是由政府统一征用。据新筹乡乡长介绍,全乡总面积700公顷,两年后将有400公顷变成工业区,工业区是省政府做的。政府要办工业区,土地征用价格是政府定的,和中国的土地征用补偿政策非常相似,亩补偿一般在20 000元人民币以下。对于政府大量征地,农民有抵触,但只能服从。笔者问,农民自己申请土地“农转非”办工业和商业可不可以,乡长说不可以(注:有钱有权人应该可以)。     新筹乡的干部还带我参观了一个农民办的家庭砖瓦场(离乡政府只有1公里地,绝对不属于山西黑砖窑一类),场主姓梁,年生产50 000片瓦。因为越南农村没有经历中国乡镇企业发展的时代,所以农村加工业很少见,土地“私有化”后,再用土地办乡村小工业非常难。年产5万瓦片的加工厂,一年可以收入15 000人民币。工人每月工资80元人民币(下雨休息)。女工对我说:一天工作10小时,月薪80元人民币。我不相信,重复问了三次。老板也说是80元月薪(我在胡志明市访问时,人们告诉我工人工资为200-500美元左右;在胡志明市内,工人工资为600元人民币以上)。我的眼泪不听话的留下来了。越南的村庄,没有集体建设用地,也没有机动地,农地不能改变用途(水稻地不能用来种水果和养鱼),所以,砖瓦场的用土都要花钱买来。由于土地没有任何机动,(现在)新婚的年轻人要建房,必须花钱买宅基地,100平方米的宅基地,需要4万人民币(1亿越南币,我问了3次),我再一次流泪了。如果越南的土地政策像中国一样——准许农民用稻田发展稻田养鱼或鱼池边上建猪舍养猪,或有集体建设用地办更多乡村企业,这样越南农民在农村就会有更多发展机会和选择权,农民的工价就绝对不可能只有80元人民币/月(不到中国农村农民工价的十分之一)。回到酒店,想起80元工资和4万元宅地,还是止不住泪水!     越南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在加快,在访问越南《年轻人报》(越南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报纸)的时候,越南朋友多次问我,你们中国有没有强制廉价征收农民土地办高尔夫球场的,有没有无偿给外国人土地办工厂,我说有的。越南人说,越南也一样。我问,越南土地是“私有的”,可以自主买卖的,怎么会出现和中国一样的情况呢?越南朋友的回答是:虽然理论上说,20年内(或50年内)是自主买卖的,但因为农民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土地,还是很容易失去土地。     在越南,由于不存在“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土”政策,人多地少和人少地多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主义“耕者有其田”和“居者有其屋”的基本底线正在消失。很多农民非常恐慌。     在越南,水灾越来越频繁,水系和道路遭到破坏是常见的事情,由于没有集体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了,要恢复就只有等国家“恩惠”了。农民种地越来越不方便,灾害风险越来越高,且成本也越来越高了。为了阻止撂荒发展趋势,政府不得不实行免费水利服务。     越南农村缺乏规划,住房乱七八糟布局,农村建设规划受到土地“私有”的严重制约;当笔者向越南朋友介绍南街村、大寨村、华西村和周家庄公社等7 000个村庄的时候,越南朋友只知道小岗村,从来没有听中国官方介绍过这7000个村庄情况,非常羡慕这7 000个坚持集体经济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村庄。越南朋友自言自语:看来我们学中国改革比中国改的彻底啊!笔者问越南在任的官员,越南在2013年农民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土地制度会怎么变化?越南的官员告诉我,不能等到2013年,最近1-2年要修改《土地法》,总的方向是“土地国家所有,农民长期使用”,使用权将再延长50年以上。笔者问,政府今后征地是不是仅限于公益用地,得到的回答是,国家征用土地也可以用于工商业,征用农民土地补偿会有所提高。这让笔者感觉越南的土地制度在由“私有”向“国有”转变。            二、中国和越南土地制度比较            越南的朋友问笔者对越南的土地制度有什么建议,笔者说,笔者的国家正在召开三中全会,可能会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笔者是来越南学习土地制度的,不敢谈什么建议。在越南朋友的再三要求下,笔者还是对中越土地制度做了一些比较。     越南在土地制度理论上,相对中国是有优势的,如农民进城可以出售自己的土地,但实际的结果是,农地并不值钱,农地价格不到大城市土地价格的1% (胡志明市、河内市等城市房价比北京、海上还高),农民根本无法靠出售农村土地的收益购买城市的住房(1亩农地不够在城市买1平方米住房),何况农民工不可能短期内享受市民待遇,因此,农民根本无法“退田进城”。绝大多数农民也许一生的积蓄只能在农村买宅基地(100平方米4万元);又如,理论上讲,部分农民是有可能将自己的农地申请转非“的,是可以由农民转变为土地资本家的,但实际的情况是,土地”农转非“完全控制在政府和少数人手中,农民只有出售农地的份,或只能获得很少的”农转非“收益;再如,理论上讲,农民是可以用农地抵押贷款的,但实际上银行并不接受农地抵押(除非土地区位优势极佳),且利息高得农民无法承受;再如,理论上讲,越南的土地制度更有利土地规模经营,实际情况是农民家庭所拥有的土地处于高度分散化状态,没有”集体“这个层面起中介作用,根本没法有效流转……是不是因为农民只有20年土地使用权的政策所致呢?实际上越南的所有人都知道,农民已经获得的20年土地使用权实际上不会再变了,现在是谁的,永久都是谁的,是”永久不变“了。很多理论上应该有的土地权利,实践中并不能实现,并不是说”使用权物权化“了,一切问题都解决了。     农民的土地权利得到充分实现,需要有廉洁的政府,需要有产权实现的基础性制度体系,需要有农民组织的自我保护等等。随着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的解体,农民组织基本上解体了,村庄共同体在瓦解之中(尽管越南有全国性的农会,和共青团和妇联是一样的组织)。加上越南农村没有经历乡镇企业发展的时代,比中国农村要落后,怎么可能建立起私有产权实现的基础性制度呢?农民没有共同体(组织),农民怎么可能阻止或对抗基层政府的腐败官员和黑社会、黑资本结盟呢?     相对越南,中国的土地制度,至少有两大优势。     一是农民集体所有制优势。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由4个部分构成:1)共同共有部分,如公共水塘、水系和公共活动场所等,这便利农民生活和生产,相对越南农村而言,大大节约了成本;2)按份所有部分,如基本农田和自留地等。所有权一人一份,体现公平;承包权(使用权)可以不平均占有,体现效率,但有偿使用——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费按集体成员份额所有权平均分配。这有利于土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更有利于劳动力转移。更重要的是可以保障”耕者有其田“。3)按户占有部分:如宅基地。结婚就可以分配到宅基地, 2人也是一个宅地,3-4人也是一个宅地,是按户占有。相对越南年轻人要花4万人民买100平方米宅地,中国的集体所有制是可以守住”居者有其屋“底线的。4)机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部分。农民集体机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分配新婚人的宅基地、可以解决新增人口的口粮田,也便利发展砖瓦场、农产品储备库、禽蛋加工厂、养鸡场、养猪场、渔场之类的乡村工业和专业化养殖,为农民自主解决基本需求和消化社区内部矛盾有很大便利;还为保护农民社区共同体和村民自治提供了基础:如:为维护村庄共同水系、道路、公共生活场所、自来水、三提五统公共开支等提供了保障,越南正是由于没有了土地集体所有制,水系和道路一旦遭到破坏,就难以恢复。改善社区公共生活和维持社区自治,就更难了。和越南相比,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二大优势是农民可以在”大农业“框架下,自主改变土地用途。如水稻田可以用于水产养殖,棉花地可以用于种植水果,甚至可以用农地盖农业生产房,等等,虽然也有限制,但限制不强。这有利农民适用市场变化调整生产结构,也有利农民在土地上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选择机会。这是中国农村居民在农村务工的劳动力价格高出越南5-10倍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中国土地制度在90年代以来的”深化改革“中,不是在完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一直在去集体所有制,已经产生了很大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征用农民的土地,补偿的是30年使用权,得到的却是所有权。同时,政府规定农民种地不向土地所有制(农民集体)交钱了,政府正在消灭《宪法》规定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和农民村社共同体。这个变化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二是中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已经在不少地方造成了30%的”无地农民“或”有地市民“。中国政府好像不准备重新均分土地,以解决”无地农民“和”有地市民“的矛盾,如果在土地占有已经极不均衡的基础上,再延长承包期70年,会使中国的”无地农民“和”有地市民“越来越多,”无地农民“要给”有地市民“交租,这不利于农村和农业发展,也会使”无地农民“陷入非常贫困之中,还会使社区共同体功能丧失,将来一定会导致社会冲突;三是5%的机动地制度和土地均分制度在逐步取消,这会导致农村道路、水系等社区生产生活设施去”村庄共同体化“和新增人口住宅地”市场化“和”商品化“;四是土地”农转非“过程中的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农民不能得到,全部归了政府和工商业资本家。20世纪80年代农民日子和农村经济发展节节高,就是因为土地可以用来发展乡镇企业和社队企业,农民可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资本化收益;五是农村金融体制没有与土地制度配套,农民地权抵押不能实现。特别是不准农民的合作金融发展,农民土地不能优先在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内抵押,利息不能归农民。像越南农民贷款月息1. 7%以上,土地抵押实际上会使农民失去土地(中国农民种地效益太低,其收益不可以支付越南这样的高利贷)。            三、如何评价土地制度的好或坏            在笔者看来,如果按照中国土地改革的方向,“有地市民”占有“无地农民”的土地农用地租,这个就错了;征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补偿的却是农户30年土地农用使用权,土地“农转非”的地租增值农民得不到,这样的土地改革就不可取。土地“农转非”后,土地只能成为商人的资本,不能成为农民的资本,农民不能分享土地资本化收益,这样的土地制度就不可取。土地制度改革改的新婚农民没有宅基地了,就荒唐了!     在笔者看来,评判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土地制度好不好,关键看这样几点:第一,农民是否获得分享地租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权利,是不是分享了全部的土地农用地租,是不是分享了”农转非“地租增值的50%以上,是不是拥有不少于25%的”农转非“土地的资本化权利;第二,是不是保障了”耕者有其田“和”居者有其屋“;第三,是不是有利于农民组织化和村庄共同体自治;第四,是不是有利村民退出村庄共同体和土地向种田能手相对集中;第五,是不是有利于新农村规划和建设(生产和生活);第六,是不是有利巩固农民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体性;第七,是不是有利村民在农民和农民工之间转换。     符合这些标准,就是相对好的土地制度。            文章发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进入 李昌平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土地私有化 土地制度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专题 > 专题文库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9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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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谷飞鸿 | 以铁桶谷为代表的环境灾难

爱河事件发生于1978年。因为事件中心位于具有规模的城市,该城市又因尼亚加拉大瀑布而名声在外,加上事件影响到一大片社区,大约800户居民不得不搬迁,而且以洛伊丝为代表的爱河业主委员会以及其他群众团体不懈地抗争,所以它成了环保意识从文人学者走向普罗大众的转折点。 (美国海岸警卫队网站) 与此同时,时间甚至更早一点,还有一件涉及面更加广泛、影响更为深远的事件,那就是肯塔基州的铁桶谷(Valley of the Drums)。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化工产业取代传统的钢铁和机械行业,成为时代的新宠。自从杜邦公司发明尼龙之后,各式各样的化工产品从军用、工业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当套着尼龙丝袜的美腿炫耀在时代广场,塑料贴面遍布在客厅办公室和汽车内壁,以及滴滴涕和除草剂喷洒在中西部大片农田的时候,化工巨头们创造了时髦的口号:化学使生活更美好(Better Living through Chemistry)。 据统计,有机合成化工产品从1940年不到1000万吨增加到1980年超过3亿5000万吨。化工行业不但产品会成为废弃物,而且在制造过程当中就会产生占原材料总量20%左右的废物。曾经有过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因为没有严格的立法,当地方政府经管的垃圾场开始拒绝接受化工厂的废物之后,这些企业就到处委托私营废品回收公司帮他们处理废弃物。据超级基金建立之后联邦环保署的调查统计,从1982年到今天,一共有超过1700个严重污染的场所需要动用超级基金进行治理,铁桶谷就是最早引起全国关注的一个典型。 肯塔基州布利特县的乡村地区有一个私营的废品回收站,经营者是一个叫做泰勒的人,他从1960年代初开始,从化工企业那里把废弃物品拉到这块占地23英亩(140市亩)的场地,都是些55加仑(208公升)的大铁桶和塑料桶。当时政府还没有关于化工废弃物的管理规定,泰勒他们就在地上挖了一些大坑,将那些油漆、稀料之类的废物倒进去,能烧的就放火烧掉,铁桶塑料桶清洗之后再卖掉。这中间,在1966年11月发生了一场大火,消防队花了一个星期才将火灾扑灭。 1967年,肯塔基州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局首次将泰勒的A. L. Taylor回收站记录在案。从那时起,直到1977年泰勒去世,他既不理会环保局的起诉,也从来没有去申请运营执照。 爱河事件引起了全国上下对环境污染的关注,铁桶谷也因此而臭名远扬。1979年联邦环保署开始介入,1980年州环保局确认了6个负有责任的企业,并且开始将那些危害性最大的和已经破损的1800个大桶运走处理,随后的清理工作又处理了大约4200个铁桶。整个治理工作一直持续了10年左右,超级基金为此投入了140万美元,有40多家石油公司、化工企业和汽车制造厂被查出需要赔偿。直到1996年,铁桶谷才从国家的优先治理名单上除名。但是2003和2008年的跟踪监测又发现浅表水层有多氯联苯存在,甚至从地下还发掘出漏网的铁桶,所以治理工作仍在继续。 以爱河事件和铁桶谷为代表的环境污染事件唤起了民意,使得国会通过相关法律。与此相应的是,不但老牌的环保组织成员激增,例如塞拉俱乐部和奥杜邦协会的成员在整个1970年代分别增加了50%和3倍,而且全国各地诞生了许多新的民间团体。它们有的关注全国性的领域,有的只针对地区性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汇成了一股强大的民间环保力量,在每年的地球日那一个星期,占美国人口的将近十分之一的人会走出家门,参加各种各样的环保活动。 尽管如此,美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比较欧盟国家还有不小差距,环保团体依然任重道远,前面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们从不同的政府机构网站选登了几幅触目惊心的铁桶谷资料照片) (联邦环保署网站) (肯塔基州环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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