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安

网友寻找北京市民“高度”

7月22日晚,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博士生导师张志安发布微博:“‘有个巿民叫高度?’据北京卫视报道:北京市民高度肯定北京政府在这次暴雨中的工作。新闻播出后,群众纷纷发起寻人行动,希望找到这位幽默的北京市民。高度兄,出来走两步?” 微博发出之后,网友开动脑筋,为市民“高度”描画肖像: 新浪微博实名认证用户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尹鸿表示:“高度一直就存在,文革时候就老听说这人的名字。” 新浪微博@河南王向前 表示:“我见过的高度其人其事:年过六十,家居帝都,双目浑浊,头顶微谢。虽然衣着光鲜,但已中度前列腺,轻轻气哮喘;走路时步小脚重,看人间眼睛半瞪;大会中常常惊人言论,灾情处往往镜前抢争;纵使他人多议论,高度评价定乾坤。” 王志安最后汇总网友意见,给出市民“高度”的肖像:“这位‘高度’先生,解放前出生,读某民日报长大,已逾七旬。他是一位领导,经常接受党报采访,也常以市民身份表扬政府。这次暴雨,他家三楼阳台被淹,情感大变,接受采访时,记者按惯例让他说好,他本想说‘好你个头’,未料刚说完‘好’字,手机掉进水里。” 与此同时,新浪微博上出现多个与此有关的用户名:“北京市民高度”“我也叫北京市民高度”“北京市民高度V”“BJ柿苠篙镀”,有的还发表个人声明,表示从未接受过采访。 新浪微博用户@大家画大卫7世 则为市民“高度”造像,画像中,“高度”的鼻子高过云端。 微博上围绕市民“高度”的讨论仍在进行中。 来源:财经网 链接:http://politics.caijing.com.cn/2012-07-23/111966386.html 因为盗链严重,而我们服务器带宽有限,所以图片设置了防盗链,请见谅。如果您的阅读器看不到图片,请订阅 http://feed.luobo8.com/ 即可显示图片。 部分文章附有精彩小视频,如果您的阅读器无法观看视频,请移步原文链接: http://luo.bo/27799/ 本文小编:梁萧 标题: 网友寻找北京市民“高度” 网友评论 发布时间:2012/07/23, 20:41 萝卜网 Copyright © 2010 – 2012 分享国内外精彩网事。 更多精彩欢迎您订阅 http://feed.luobo8.com/ ,欢迎网友 投稿 、推荐文章。 c5d85dad8496c5aa16731e645eaa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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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嚏图卦20120626】这么激动人心的新闻为啥还要在老大的名字每个字中间加一道杠

以下内容,有可能引起内心冲突或愤怒等不适症状。若有此症状自觉被误导者,请绕行。若按捺不住看后症状特别明显,可自行前往CCAV等欢乐频道进行综合调理。其余,概不负责。 欢迎转载,转载请保证原文的完整性,请注明来源和链接。凡未经许可在原文基础上故意增删少量内容后,冒名改编者,谢绝转载。 每天一图卦,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这个世界 【1】不可思议 6月17日,在山东临沂兰山区机关幼儿园门前一名女子带女儿外出买菜时被一辆疾驶而来的汽车撞倒,就在过路群众拨打120救护车来到后,肇事者竟裸体躺救护车前阻止救人,最后小女孩抢救无效死亡。 http://t.cn/zWLot9y 【2】国税总局:免除1元以下应纳税额,减轻纳税人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和降低税务机关征收成本。 【3】胡总与航天员通话 @中国新闻网 : #神九飞天# 【胡-锦-涛与航天员通话 称赞表现非常出色】今日上午10时,国家主-席 胡-锦-涛来到北京航天飞行控制中心,与正在天宫一号里开展科学实验的航天员通话。他向三名航天员表示诚挚问候,称赞三位航天员表现得非常出色。 http://t.cn/zWL9Sdv @喷嚏网铂程 :航天员都在为伟大的祖国骄傲呢,这么激动人心的新闻为啥还要在老大的名字每个字中间加一道杠呢 【4】僭建风云 【梁振英豪宅僭建部分被拆除 媒体租吊车拍摄】6月25日,香港候任特首梁振英山顶豪宅余下僭建开始清拆。 大批记者在现场拍摄,甚至有媒体租用6台吊臂车拍摄清拆情况。香港屋宇署人员上周接到媒体举报,到梁宅调查,发现梁宅存在两个僭建玻璃棚,还有另外4处违规僭建,一如唐英年府邸,在地面车位下僭建一个面积240方尺的地库。 对于有政党要求梁振英辞职,本身是新民党主席的立法会议员叶刘淑仪认为言之过早,但她认同事件很严重。 @明報香港 :「僭建风云」 20120625 A01 / 要闻 / 工党昨日到候任特首梁振英的大宅外抗议,设计了梁振英与唐英年的「僭建风云」海报,批评梁振英在僭建问题上讲大话。(尹锦恩摄) 【5】华表 日本亲中大报《朝日新闻》连日刊登题为“红色的党”专题,通过采访大连市有关人员、薄家亲友、薄的老同学等,从侧面详述了薄的崛起。 为了迎接江到访,薄无视当时大连市委书记于,下令市gongan局购入德国制造的新型窃听装置来窃听江一行住宿的酒店、汽车内的对话,当江看到大连市内矗立的近20米高的“华表”,不快地对随行人员说:“有必要搞得这么高大吗?”便让薄听到。为了补救,薄令人在市政府大楼外挂起巨幅江画像。 【6】黄三亿 @南方人物周刊 :黄胜:中纪委日前对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黄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物,并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道德败坏。中央决定给予黄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黄胜还有一个外号:黄三亿。 【7】甘肃高考志愿填报现网络故障 网报截止时间顺延 据甘肃省招生办公室消息: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6月25日下午3时发出紧急通知,就甘肃省高考志愿填报网络系统故障作出解释。6月25日上午8:00左右,甘肃省招生办公室网络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考生不能正常填报志愿。目前,正全力排除故障。因网络故障耽误的时间,网报截止时间将顺延。 http://www.shc.gov.cn/Item/1650.aspx @小兰州 :高考志愿已经填写结束,但是还是忍不住骂骂教育厅,招生办,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十几万考生前途的关键时刻,你们的必须通过网络填报会让多少农村孩子手足无措,最后十几小时截止填报之时,服务器瘫痪,没有通知信息,电话无人接听,看着孩子疯狂的跑网吧,满头大汗的急迫心情,我大骂一声,傻逼啊 【8】台湾少女遭车碾毙,父亲纹其照片于胸口 19岁台湾少女张媛淳不幸遭遇车祸当场身亡,其父思女心切,为缓解内心痛楚,将女儿大幅照片头像纹于胸口,希望以此寄托对女儿的哀思与歉意。张汉忠表示,爱女小时最喜欢靠在自己身上睡觉,纹身完成后,似乎又能再度抱着女儿,哄她入睡。他现在仍清晰记得当日女儿与他通的最后一通电话:爸爸我下班了,我要回家了!没想到就在挂电话后15分钟,女儿惨死车轮下,再也没能回到温暖家中。 【9】6旬妇整形10次 还想再隆乳 曾整形10次被网友称为「励志婆婆」的61岁女子王琴,日前现身深圳市,打算隆乳。王琴说,希望寻找在深圳的初恋情人,「以完美的形象去见他」。王琴是湖北省恩施市人,曾结过3次婚、中年丧女,她把自己的婚姻故事写成网络小说《初吻黄土地》。 【10】刘洋的爸妈及亲戚在郑州家中观看“神九”现场直播。看第一个图,觉得很正常,人之常情嘛。当看到这个图的全貌时,我震惊了~~~ 【11】清华教授称人民搜索已排名前三 上任一年多的时间,人民搜索总经理邓亚萍自称几乎在晚上12点之前没回过家。她还再次从谷歌挖来“牛人”——安卓系统1.0版创始人之一钱江。清华大学计算机系教授指出,人民搜索已经排名国内第三。 @和菜头 : 如果上任提前两年,凌晨5点以前不回家,怕是可以超过百度的。 【12】 @edc陳冠希 :我超喜歡她! 有人可以幫我告訴她嗎? 【13】100元/天,世界短篇小说之王蒲松龄下塌过的酒店。。。无敌了 ( @伊曼努尔 ) 【14】据说这叫屌丝装,中外通用,穿着它去中关村的电子城还会有人狂跟着吗 ( @盛博 ) 【15】无所谓 普京:亲,涛把你的风头盖过了,奥巴马:无所谓。普京:你不该在他弯腰捡国旗的时候拍他的背,应该搀扶。奥巴马:我很委屈,是默克尔一直在后催我说赶紧足浴去,站得累。( @salmos ) 【16】埃及人建立“盯住穆尔西”网站 @老榕 :“如果不履行我的诺言,请反对我”这是穆尔西胜选演说中的名句。好,埃及人建立了一个网站,列出了他竞选期间的64个承诺,称将从他执政的第一天起就逐日详细记载他的履行承诺情况:)它在某社交网站的页面,第一天就赢得2万粉丝。 【埃及股市暴涨迎接新总统】周一,穆尔西总统当选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埃及股市一反前几天的低迷,暴涨7.59%。这是埃及自2003年2月,9年以来最大的单日涨幅。金字塔报 #埃及大选# 之选民面孔。Mohamed Ahmed Hendy, 28岁。“太高兴了,可以选总统了。我本来以为这一天要等很久。我不告诉你我选了谁,我只想说,即使我选的人没有被选上,我也会尊重选举结果”。据半岛。 公民的素质是民主的结果,而不是民主的前提。 民主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实行民主选举,老百姓参与这个过程,就会逐步提高素质。如果没有这个机会,他永远不会有这方面的素质。所以,以公民素质来说中国不能搞民主选举,是一个错误的结论,是本末倒置的。——蔡定剑《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 @伊扎特 :今天的环球时报社论,神奇地肯定了阿拉伯革命的成果,承认民主定型需要阵痛性过度,并提出中东不是欧美也不会屈从于欧美。我很疑惑,难道是写手换人了?立场转变了?认清事实了?除了继续观察之外,希望编辑们对叙利亚也能有更多的了解。 http://t.cn/zWL6ETp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25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祝贺穆尔西当选埃及总统。中方尊重埃及人民的自主选择,相信在穆尔西总统领导下,埃及将在建设国家的道路上取得更大成就。另据可靠消息,中方将于近期择机授予穆尔西中国人民的老朋友称号。(pufei) 【17】67537元 @译言 :在美国送一个娃上学,政府会出多少钱?美国每年用于公立中小学的支出是人均10615美元,合人民币67537元。当然,具体而言各州水平不一。如图所示,数字掩盖了各州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犹他州用于公立中小学的支出是每年人均6000多美元,而纽约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是18000多美元。 http://t.cn/zWLXDrL   【18】赛龙舟 上周六,香港人正参加龙舟赛,庆祝端午节。端午节是中国的一个传统节日,目的是为了纪念投汨罗江自尽的古代诗人屈原。 【19】军事演习 2012年6月25日,韩国忠清南道泰安郡安眠岛附近海域,韩国海军陆战队在参加军事演习。当日,韩国海军和海军陆战队联合登陆演练和后勤演习(JLOTS)在西部海域举行,模拟朝鲜发起挑衅攻击时的应对训练。当日也是朝鲜战争爆发62周年纪念日,韩国国务总理金滉植表示,朝鲜仍在威胁着朝鲜半岛和平,韩国需要加强安保意识,提高国防力量。 【20】情何以堪 @尹鸿伟记者 :曾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援柬抗越”的中国解放军情何以堪?适值柬越建交45周年和2012柬越友好年,两国领导人互致贺电。柬埔寨领导人在贺电中重申,两国传统团结友好关系是一笔无价财富,并对越南政府和人民帮助柬人民摆脱波尔布特种族灭绝制度表示感谢,对越南人民取得的成就表示祝贺。 【21】最基本的道德 @王志安 :真不知道为什么那么多人天天想着免费医疗,免费住房,免费水费,免费电费。中华民族不是勤劳勇敢的民族么?怎么天天想着不劳而获?我觉得,一个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养活自己,这是最基本的道德。指望政府提供这些,不但不道德而且是灾难性的。不信?报个团去朝鲜看看吧。这个世界最昂贵的商品都是免费的。 @韩志国 : 各国福利开支占GDP比例:瑞典38.2%,丈夫有9个月全薪产假;丹麦37.9%,免费医疗免费教育;法国34.9%;挪威33.2%,带全薪休病假;德国27.6%,英国25.9%。王志安应该学学最基本的经济学常识:是纳税人养政府还是政府养纳税人?人民出钱养政府,就有权要求政府按人民意愿做事! @中年格瓦拉 :少拿朝鲜说嘴,怎不跟香港比??昨天广州日报:香港病人看病,医院资助医疗费用的97%。病人住院每天的支出大概是100港元,香港在医疗方面的开支占生产总值GDP的5%。 您觉得香港人不是中华民族还是香港人想着不劳而获? 香港人哪裡不道德或是灾难换来医疗保险?要我说 香港是用严打贪污腐败换来了医疗保险!!! 王老师,我理解自由主义者主张小政府大社会,认为勤劳致富。但是小政府的前提是低税率。你不能一边拿自由主义来呼悠我们P民要我们自费买医疗保险却不主张政府减税吧?? 你不能一边看着谁谁谁贪污多少钱,还要求我们P民勤劳勇敢吧?? 难道你对P民是自由主义,对体制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2】 @陈宝存 :炒房人才是爱国者 高房价的受益者是买不起房的百姓!拆迁安置发财的机会;公园绿地是靠高房价、高地价;公交地铁的低价是靠土地出让金的补贴;保障房只有商品房卖高阶才能落实:棚户区改造回迁与异地安置、配建廉租公租房;高房价是城市建设提速的最好方式!买房炒房人才是爱国者! 【23】假人丹 @吴铭 :《邱会作回忆录》披露,1938年前后,中央军委供给部急需经费,绞尽脑汁搞创收,通过开骡马店、贩运食盐等各种方式,积累了几十万元。他们生产的假人丹,用树皮做原料,销路也很好。有一次,杨梅生拿走了一大包,要送给毛泽东,邱会作一路狂奔,追上后告以实情,杨梅生的脸都吓白了。 【24】《天浴》 @陈村 :看了一遍陈冲导演的《天浴》,一个16岁女知青的遭遇。1998出品被大陆封杀,囊括台湾第35届金马奖主要奖项。故事的背景是750万知青上山下乡,死伤无数。这样的作品也要枪毙,而高调放出梁晓声青春无悔的伪作《知青》。那些王八蛋,我.操你妈! 【25】国家应为人民牺牲,不是人民为国家牺牲 @茅于轼 :一块土地在中国版图内。现在归了外国,但那里的人民生活更自由了,收入也增加了。你是同意不同意?如果以国为本答案是不同意;如果以民为本答案是同意。我赞成以民为本。当国家的利益和百姓的利益不一致时国家的利益要服从百姓的利益。国家应为人民牺牲,不是人民为国家牺牲。过去皇上教育我们则相反。 我们爱的是人民拿出爱国心抵抗被人压迫的国家,不是政府利用人民爱国心压迫别人的国家。我们爱的是国家为人民谋幸福的国家,不是人民为国家做牺牲的国家。——陈独秀《我们究竟应当不应当爱国》 【26】60年代,張大千與孟小冬 ( @高丹青Mistie ) 【27】换装照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暑假前夕,大学的情侣们用互换服装的形式纪念大学时代的爱情。 @_-冰翼-_ :唉,这些学生同志,穿国军服也就算鸟,还举那旗…… 【28】旅游的真正意义在于寻找自己,而不是浏览他人。 http://t.cn/zWL5CaS ( @喷嚏意图 )   贺延光 :求解:天舱里失重,航天员本是飞来飞去,可为什么和总书记通话时,他们能立正而纹丝不动,用的是什么办法? 法务通-Alima :维稳   来源: 喷嚏网 综合编辑 友情提示:请各位河蟹评论。道理你懂的 喷嚏新浪围脖: http://weibo.com/dapentizk   、 @喷嚏意图 (新浪)、  喷嚏意图 (腾讯) 喷嚏官方淘宝店: http://shop58267249.taobao.com/ 广告联系:dapenti#dapenti.com (# 换成 @) 喷嚏电影频道(beta): http://www.dapenti.com/v/index.html 打喷嚏链接: http://www.dapenti.com/blog/more.asp?name=xilei&id=63250 用手机上 喷嚏网 :m.dapenti.com        每天网络精华尽在【 喷嚏图卦 】        喷嚏网官方新浪围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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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嚏图卦20120618】若有善在,一个最简单的动作也能打破一颗沉寂的心灵

以下内容,有可能引起内心冲突或愤怒等不适症状。若有此症状自觉被误导者,请绕行。若按捺不住看后症状特别明显,可自行前往CCAV等欢乐频道进行综合调理。其余,概不负责。 欢迎转载,转载请保证原文的完整性,请注明来源和链接。凡未经许可在原文基础上故意增删少量内容后,冒名改编者,谢绝转载。 每天一图卦,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这个世界 【1】神九飞船与天宫一号对接成功 新华社快讯:在一气呵成完成捕获、缓冲、拉近和锁紧程序后,神舟九号与天宫一号紧紧相牵,我国首次载人交会对接取得成功。 http://t.cn/zWzOZBe 【2】把重庆的成绩与薄熙来区别开 接替薄熙来担任重庆市委书记的张德江表示,要把重庆五年来取得的成就与薄熙来区别开来。张德江星期一(6月18日)在重庆第四次党代表大会上做出以上发言。张德江说:“要把重庆近五年取得的成绩和广大干部群众付出的艰辛努力与王立.军事件、尼尔·伍德死亡案件和薄熙来 同志 严重违纪问题严格区别开来。” 【3】解放军报:部队干部要避免“亚忠诚” 解放军报近日发表文章称,忠诚永远是官德的核心和灵魂,部队干部要避免“亚忠诚”,在任何时候都听党话跟党走,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胡主席时刻保持高度一致。 【4】黑龙江规定风能太阳能属于国家 不得随意开发 《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 @任志强 : 小潘,晒衣服要请示吗? @潘石屹 : 听政府的 【5】新浪微博会员正式上线 新浪微博会员今日正式上线。会员可享受身份、功能、手机、安全四类特权。开通会员后,关注上限可以突破2000人,还有VIP专属标识、专属个人页面模板、等级加速、语音微博等。开通新浪微博会员的费用是每月10元,与QQ会员服务费相同。你会去注册会员吗? ps:亮瞎了,腾讯,你也有被山寨的时候~~~~ 【6】中国首部官德丛书面世 称党员做官不可避免 6月18日,中国首部以“官德”为主题的《中国古今官德研究》丛书面世。书中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共产党完成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化,持有国家的公权力,党员做官不可避免。 丛书包括《史说官德》、《大道官德》、《为官史鉴》、《申论官德》四本,列举大量格言和案例,又针对社会形态差别,兼具理论性和实用性。将“贪官”分为三类:贪渎、权奸、酷吏。论述现代官德: 为民、忠诚、务实、公正、清廉、修己。(北京日报) 【7】黑龙江绥化群体性事件3名辅警被停止工作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16日发生在北林区的一起群体性事件。绥化市公安交警支队北林大队三名交通辅警陈红涛、蒋帅、陈立松因工作方法不当被停止工作。 http://url.cn/3OJ7kS 2012年6月16日下午一时多,黑龙江绥化市北林区中兴东大街,四名交警拦截一辆摩托车,司机忘记带驾驶证,打电话请母亲拿来。母亲到达前,双方发生争执,司机被交警殴打,事件吸引上千市民围观。母亲抵达后,便责问为何打人,交警态度极其嚣张,群众义愤填膺,纷纷上前声讨打人交警,并把两辆警车砸翻。 【8】传销人员小区闹事 6月16日上午8时许,近百名传销组织成员涌入位于合肥市东流路和徽州大道交口附近的望湖城金桂苑小区,先是殴打保安,等警察到场,竟又袭警,并试图抢夺警察手中的冲锋枪。据了解,该起事件的起因是此前警方曾端掉该小区一个传销窝点。最终特警出动,逮捕传销人员80人,其中19人被刑事拘留,1人被行政拘留。案件目前在进一步处理中。 【9】下黄片被拘或缘起转发警车图 @南方都市报 :【下黄片被拘或缘起转发警车图】网友下黄片被拘15天罚3000元续:当事人透露,一公安副局长已道歉,警方赔偿几万元,他很满意。记者发现,事件背后涉及一张图片。图上,一墨镜青年持砍刀坐在警车上。顾在被带走调查前曾转发图片。有民警透露其前任所长“听说是因这件事被调离的”。 http://t.cn/zWz67IQ @鲁国平先生 :网传查黄片民警何舰非常富有,有注册资本一千万公司,且有几家公司,网上能查到的就有四五套房产,估计实际套数应更多,还接工地工程,出租奔驰和工程车辆,还牵涉800亩土地和4000万工程项目,当公务员真好,赚钱机会真多。【看黄片拘15天罚三千居然有更大亮点 (有图有真相)】 http://t.cn/zW78LKP 【10】全国首个地王恒大制造 楼面地价近33000元/平 @谢逸枫 :民进国退:全国首个地王恒大制造 楼面地价近33000元/平。6月18日,广州河区珠江新城D4-B2金融地块拍卖场,现场争抢非常激烈,各开发商叫价穷追不舍,最后由18号恒大一举击败群雄,以13.22亿元成交,楼面地价32967元/平方米,创下广州历年土地成交价最高峰,疯狂拍地终于结束了,广州房管局庆功去了! 【11】华人大量购买奶粉 美国多家卖场推出限购令 @福布斯中文网 :据美国《世界日报》消息,近几年来,许多生活在美国的华人逐渐成了中国大陆亲友购买奶粉的重要源头。华人整箱整箱的买奶粉,甚至瞬间扫空超市货架,为此,Target、Walmart等大卖场不得不推出5至12盒的限购令。商家表示,限购是为了给每个人公平的购买机会。 【12】专家:居民应该不在乎阶梯电价 长沙理工大学副校长叶泽表示,这次居民阶梯电价调整,以居民现有承受力,应该“不在乎”。按国际标准算法,国内居民电价应涨到9毛钱。政府为照顾百姓利益,每年交叉补贴2000多亿元,但居民认为没有得到实惠。该涨的就是要涨嘛。但不说清楚,就会引起社会非议。 【13】卧槽!!! @作业本 居然还活着。。。出现在上海电影节( @芒果妈妈 ) 【14】浙江数名大学男生为庆毕业环校裸奔 浙江某大学几个应届毕业生裸奔庆祝大学毕业,引起网友广泛关注。一位认识这些“裸奔男”的学生称:“希望事情不要搞大,毕业证还没有发,怕会影响到这些学生。” 【15】一名残疾人小贩遭两名“便衣城管”殴打 6月17日,山东青岛栈桥风景区,一名残疾人在海边叫小饰品,在城管来检查时来不及“逃跑”,被“便衣城管”逮住殴打,游客报警后,“便衣城管”离开现场。被打残疾人后被送医救治。 【16】浙江台州5000只鸭子逛马路 6月17日,浙江台州市椒江区鸿洲大道上,洪师傅和他的三个助手赶着5000只鸭子前往一公里外的池塘里觅食。行人和车辆纷纷让路或停下观望。洪师傅说,他经常赶着这群鸭子经过马路四处觅食,养了大半年,一只也没有走失过。 【17】肉灵芝 @小高XD :刚才西安电视台的零距离说一老农家里水井打出一个类似太岁灵芝物体,全村人都好奇不知何物,电视台记者有模有样的捏来捏去,不知何物~并准备明天去找专家鉴定!其实,那明明是一个硅胶自慰器啊!笑死我了!还给自慰器了一个很详细的特写镜头(见下图),看得我都脸红了… 【18】朝鲜挂历 【19】民主埃及第一任总统,穆尔西! @老榕 :【埃及大选选票计票过半,穆尔西继续领先】据当地官方媒介,目前,大约2300万张选票的1350万张已经点出,穆尔西得到719万张选票。– 我个人认为大局已定。大家一起来认识一下 :民主埃及第一任总统,穆尔西! 【穆尔西在竞选总部对记者讲话】称将坚持自由公正党政教分离、民族和解、建立民主国家的宗旨,并要求军管会按时交权。 埃及民众涌上街头庆祝穆尔西当选 【20】西班牙矿工自制武器对抗警察 火箭筒和弹弓齐上阵 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由于不满西班牙政府对煤矿业削减补贴的决定,西班牙北部近8000名煤矿工人日前举行抗议活动。其中一些矿工装备自制火箭筒和弹弓向警察发动攻击,警察则以橡皮子弹、催泪弹等予以回应。图为矿工的”固守阵地”。CNTV杨翰宁编辑报道 【21】德州人民威武雄壮 @谷大白话  :美国德州圣安东尼奥某小学老师不知该如何管教爱欺凌同学的六岁男学生,于是向同事请教。同事支招:让二十多个同学围在一起挨个揍他。事件曝光后,两位老师均被停职,支招的老师将被开除。 【22】若有善在,一个最简单的动作也能打破一颗沉寂的心灵 「每一次我受到善待,无论小善或是大善,都使我相信:世上有再多的善也不会嫌多。为善,是用敏感的心去体察他人的需要,用温暖的情去回应他人的期望。若有善在,一个最简单的动作也能打破一颗沉寂的心灵。善,可以改变我们的生命。」(”Every kindness I received, small or big, convinced me that there could never be enough of it in our world. To be kind is to respond with sensitivity and human warmth to the hopes and needs of others. Even the briefest touch of kindness can lighten a heavy heart. Kindness can change the lives of people.”)—— 昂山素姬,2012年6月16日,诺贝尔和平奖获奖演说 【23】社会主义好 @王志安 :如果你一方面伸手向政府要高福利,一方面又反对计划生育,那后者就没有什么说服力。但我看到,现在反对计划生育的人,基本上都还伸着另一只手。 @中年格瓦拉 : 高福利跟人口數量有屁關係?? 高福利只跟高稅率有關係!!!! @风之子 :与出租车司机聊天,说起每天发生的事,司机激动的说:现在的生活太没有安全感了,每天提心吊胆,怕家里有事,事情不用多,家里只要有一个重病人,这个家就算完了。父母老婆孩子甚至子女的命运都可能改变。老百姓就这样媒体还天天吹牛,他们就是政府的狗,人家拉屎他们都吃了,还得舔干净。(原话) 【24】张召忠:10年后中国经济世界第一 著名军事战略学专家、海军少将张召忠经常在军情类电视节目上与观众纵论国事。昨天,他进行了“国际形势与军事热点”的主题讲座。一开场,他就亮出自己的观点,说10年后中国经济有望成为世界第一。 【25】一九五九( 变态辣椒 ) 【26】真正的行者,不在于走过了多少地方,而在于成就了多少次全新的自己。 ——《天上大风》 http://t.cn/zWhSFFk  ( @喷嚏意图 ) @张农01 :【你不知道的】今年援外计划将控制在6400亿之内,而全民医保约需1600亿。国家却负担不起!各位朋友,你想说什么?   屌丝如何变身高富帅?专柜正品耐克、阿迪达斯低至2折/55元起,一年仅此1次,赶紧买了变身吧! http://zhulituan.com/#sports   来源: 喷嚏网 综合编辑 友情提示:请各位河蟹评论。道理你懂的 喷嚏新浪围脖: http://weibo.com/dapentizk   、 @喷嚏意图 (新浪)、  喷嚏意图 (腾讯) 喷嚏官方淘宝店: http://shop58267249.taobao.com/ 广告联系:dapenti#dapenti.com (# 换成 @) 喷嚏电影频道(beta): http://www.dapenti.com/v/index.html 打喷嚏链接: http://www.dapenti.com/blog/more.asp?name=xilei&id=62959 用手机上 喷嚏网 :m.dapenti.com        每天网络精华尽在【 喷嚏图卦 】        喷嚏网官方新浪围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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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刘志刚:立法缺位状态下的基本权利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6 次 更新时间: 2012-06-11 08:29:16 刘志刚:立法缺位状态下的基本权利 进入专题 : 立法缺位 基本权利    ● 刘志刚       内容提要: 从应然的角度来说,法律在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担法律在基本权利实现方面的责任,但是,却不能从根本上取代法律在基本权利实现方面的作用。在立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不作为和法律漏洞方面的原因,使得立法出现了相较于基本权利的缺位。前者的原因主要有,立法由以启动的逻辑起点在现实层面和理念层面的不一致、多数决所固有的制度瑕疵和运行缺陷、立法体制上的实用主义倾向和国家在立法中所处的主导地位等。后者主要是因法律规则在语言表述上的不周延造成的。上述原因造成的法律缺位必然会造成基本权利的虚置状态,对此,必须施加制度性的矫正。     关键词: 立法缺位/基本权利/立法不作为/法律漏洞          基本权利固然在相当程度上是指向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一种消极防御性权利,但与此同时,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具体化加以落实,这一点,无论是自由权还是社会权都是如此。从立法实践来看,由于立法不作为和法律漏洞的存在,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虚置化现象,这种状况不仅影响到了基本权利的实现,而且也从根本上侵蚀到了宪法由以存在的正统性基础。在本文中,笔者拟对该问题做一初步的分析,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法律和行政立法在基本权利实现方面之功能的应然分析          在人类思想历史发展的纵向历程中,尽管一度存在着诸多类型的国家学说,1但自16世纪以来,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以社会契约为基点的国家学说已经发展成为现今世界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学说。该种学说所固有的空想性尽管从产生时起便遭到了其它学派 2乃至自然法学者自身 3的挞伐和质疑,但是,它却在诸多国家学说的挤压下顽强地存活了下来,并形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关于国家的共同信仰,融入到了各国宪政制度的实际建构和对其所做的正当性诠释之中。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开始重视并强调社会契约派的国家法律学说, 4宪法学者更是将其作为进行相关理论论证的当然的逻辑前提。在上述国家理念的浸润之下,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先于国家而存在的自然秉性,它不仅框定了国家权力行使的外在边限,而且将基本权利的实现和国家由以存在的正统性结构性地关联在了一起,使包括立法权在内的诸国家权力自产生时起便担负起了践行宪法承诺、实现基本权利的责任。     与其它类型的国家机关相比,立法机关在实现基本权利方面应该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其原因在于:其一,法律在某些基本权利内容的形成方面,具有无法取代的作用。例如,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所有权受保障,其内容及限度,由法律规定”。日本宪法第29条第2款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日本宪法第474条规定:“两议院的议员及其选举人的资格,由法律规定之。”由上述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作为基本权利的财产权、选举权,其受宪法保障的限度以及内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加以规定。那么,上述这些基本权利的内容为什么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基于宪法的原则性和纲领性特征,基本权利的内容不可能在宪法中被具体化;其次,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可以避免宪法权利被直接适用的消极影响;最后,由法律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可以实现人民的动态联结。 5其二,自由权必须借助于法律来为其创造由以实现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自由权的主旨固然在于防范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依凭国家的消极无为,自由权就可以想当然地自然获得实现。美国学者唐纳利对此曾经有过形象的描述。他指出,不受虐待的人身自由通常被看作是典型的消极权利,只是要求国家不要侵犯个人的自由与身体。“但是,确保这种侵犯不会发生,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都要求重要的‘积极’计划,它包括训练、监督和控制警察和安全部队”。 6显然,自由权仅仅作为一种消极权利是无法实现的。 7从宪政实践来看,对自由权相对于国家之积极面向所达成的学理共识在宪法裁判层面也获得了共性的体认。1981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一个关涉广播自由的案件中对该种权利的秉性发表见解。该判决指出:广播自由权的消极防御功能并不足以保障广播自由。“这是因为,不受国家干预本身并不能使各种意见充分而广泛地表达出来,防御权功能不足以实现广播自由这一目标。相反的,这一目标的实现要求建立一个体系,使得人类观念的多样性能够通过广播而获得尽可能完整和广阔的表达与传递,这样,公众就自然可以获得全面的信息。为了达到这一目标,立法机关就必须立法,确立一些实质性的、组织上的、程序上的条款以保证广播自由真正实现。” 8上述裁决对于全方位地理解广播自由权的本质无疑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但是,该判决的学理意义显然并不仅限于此。统观自由权体系的整体框架,该裁决所蕴涵的主题事实上在几乎所有的自由权中都具有适用的空间。 9其三,法律对于框定社会权的底线、平衡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关系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与自由权相比,社会权在价值取向、功能以及救济方式等诸多方面具有迥然相异于前者的特殊秉性。 10作为基本权利,尽管社会权也兼具客观规范功能, 11但是该“客观规范”所施加于立法机关的却并不是刚性的拘束,而是一种方向性的导引,立法机关可以基于自身对特定时段、场景之下国家所掌控资源的考量,自行决定立法的内容与时间。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说,法律保留原则在自由权与社会权领域的统合功效是不一样的。对于前者,法律保留原则完全适用;对于后者,法律保留原则却并不完全适用。行政机关在实现社会权方面具有较大程度的裁量空间,法律只是为社会权的实现框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底线标准。如是观之,法律与社会权的关联显见得就不象和自由权那般密切,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于社会权的实现是可有可无的,恰恰相反,它也是必须的。诚然,国家并不必然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权,但是必须看到的是:现代社会条件下,公权力所施加之“侵害”与其基于良善之目标而为的“给付”在外观上往往不具有传统时期的那种“径渭分明”,在很多情形下二者往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不同场域的个体而言尤其如此。如是以来,基于法律保留原则,法律对于行政公权机关所为的该种实质意义上的“侵害”就是必须具备的正当性行为依据,相应地,承载给付目的的非法律规则由于其在客观上所具有的“侵害”效应,而不得不面临着法律位阶的提升,平衡社会权与自由权也就随即成为其形式正当化之后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12对此,德国公法学中所提出的所谓“重大性”理论或许是关涉该问题的典型例证。 13     与立法机关相比,行政机关在实现基本权利方面的应然功效显见得要逊色得多。由于国家理念及社会结构的变迁、国家所担负之践行承诺任务的繁杂以及因为立法程序的民主而诱致的议会多数难以形成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已经难以及时地、全方位地为它提供实施行政行为所必须的法律依据。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行政机关基于其在新时期所具备的、类同于立法机关的民主性外观而获取了原本不曾拥有的立法权,打破了长期以来由议会垄断立法权的局面,并且开始在立法格局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相较于基本权利的实现而言,这种状况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取代或者从根本上冲击议会在实现和保障基本权利方面的地位,其原因在于:其一,形成基本权利内容、框定基本权利界限的规则原则上应该是法律。诚如前述,某些基本权利的内容必须通过法律来具体形成,但是这种法律即便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分享立法权的时代背景下,也只能限制于狭义的法律层面。其原因在于:形成基本权利内容的法律和对基本权利施加限制的法律在逻辑上往往是关联在一起的,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为了防止行政机关以实施正当性限制为名而变相地侵害基本权利,从而诱致“左手付出、右手收回”的风险,宪法学理上要求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基于公益的考量、通过法律的形式方才能够施加, 14早在法国《人权宣言》中就已经确立了这条基本的原则。 15由于公益概念本身的高度不确定性,基于民主多数运作机制而形成的法律事实上是对其进行框定的形式标准,行政立法显然是不具备这种属性的。 16其二,在给付行政领域落实社会权的行政立法必须遵循法律优先的原则,而且还必须接受法律所施加的一些框架性限制。行政机关在秩序行政领域实施的管理行为直接关涉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基于前述所指明的原因,必须依据法律方才能够实施。与之相比,给付行政领域的行政行为由于并不牵涉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而且往往涉及到行政机关对国家可调控资源的动态考量,因而并不苛求法律保留原则对该领域的完全涵盖,行政立法可以相机介入,充当行政机关的行为准据。但是,由于该种准则必须符合法律优先原则以及法律所施加的一些框架性限制, 17因此它所承担的实现基本权利的功能事实上也应该是处于法律的监管之下的。更加之,服务行政背景下,给付行政之区的行为越来越多地采行私法行为的方式,而该种特殊类型的私法行为方式由于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因此事实上也应该是笼罩在基本权利和法律保留原则的检视之下的。 18其三,行政机关进行的授权立法必须受到议会或者法律的限制。20世纪以来,在诸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授权立法开始大量出现,行政机关成为其中最为重要的被授权主体。 19基于议会的专门授权决定或者法律条文的授权,行政机关开始通过授权立法和议会分担实现基本权利的宪法使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基本权利的实现方面能够和议会并驾齐驱,甚至可以实现对后者的结构性取代。这不仅是因为框定二者之立法权限的法律保留原则已然将关涉基本权利之重要场域的立法权绝对性地划归给到了议会手中,不允许对其进行授权, 20而且,还在于该种授权本身必须受到诸种程序上的限制。 21更何况,行政机关基于授权而进行的相关立法在法律位阶上与议会制定的法律还存在着迥然的差异。 22     统合前述,笔者认为,从应然的角度来说,法律对于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立法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担立法机关在实现基本权利方面的责任,但是,它却无法从根本上取代立法机关在该领域的功能。          二、法律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该种状态下之基本权利的实现          诚如前述,法律对于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就延伸出一个问题:当法律基于立法机关的不作为而处于缺位状态的时候,依凭于它而获得实现的基本权利将在事实上处于一种被虚置化的状态,宪法由以存在所必须具备的正当性将因此而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侵蚀。那么,立法不作为状态下的基本权利究竟应该如何获得实现和保障呢?对此,笔者拟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立法不作为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在立法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之下,拥有立法权的诸国家机关都有可能存在基于对其立法义务的消极懈怠而诱致的不作为。从归根结底的角度来说,立法权在宪法理念上实际上是应该和基本权利的实现关联在一起的,宪法中关涉基本权利的内容以及进而由其衍生出来的关涉国家义务的框定实际上就是宪法对立法机关的权力委托,这是立法机关所负之立法义务由以产生的源头所在。因此,对立法不作为的本源性理解,应该追溯至立法机关对其所肩负的宪法委托义务的违反, 23将其定位成:负有宪法委托义务的立法机关,违反宪法明令或者暗含的宪法委托义务, 24不适时地制定出相应的立法或者不及时地对现行的立法进行清理,从而使基本权利处于制度性虚置状态之中的一种现象。由于立法主体多元化的制度现实、宪法规范固有的特性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宪法文本的语言特点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立法不作为在人们的思维层面往往显现出多样化的形式。 25在笔者看来,对立法不作为的理解和定位应该围绕宪法委托和基本权利两个结点而展开,并且应该将视角定位于负有立法义务的主体应当立法但由于诸多因素的掣肘而没有立法的层面,至于因为法律的漏洞而产生的立法缺位以及“法律不人”之地的所谓法律缺位却不能纳入到立法不作为的范围之内。那么,这种意义上的立法不作为究竟是怎么产生的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立法由以启动的逻辑起点在现实和理念层面的不一致以及多数决所固有的制度瑕疵和运行缺陷。从理论上来说,立法活动和基本权利的实现之间在宪法理念上存在着逻辑上的关联。但是,由于宪法对立法机关的委托仅仅是道德性的、原则上不附加期限要求的义务, 26因此,立法的内容及立法的时间实际上属于立法机关裁量范围之内的事。而且,由于立法遵循的是多数决规则,使得上述问题即便对于立法机关来说也具有一定的或然性,这在利益多元的社会场景下表现得尤其明显,美国就是典型的实例。 27如此以来,立法活动的逻辑起点就显现出了现实层面和理论层面的不一致。就立法实践来说,立法活动主要是基于利益的驱动而开始的,基本权利对于立法活动而言,更多地是一种先期预设的、不可抵触的外在边限,而不是一种刚性的、要求其限期行动的行为法则。诚然,基本权利兼具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属性,而且,即便就自由权来说,没有立法机关通过积极作为给其创造的实质性前提条件,实际上也往往是无法实现的,但是,立法机关所特有的多数决机制决定了它的运作逻辑只能是政治性的利益搏弈,而不能是象司法机关那样的法律性逻辑推理,多数决机制的民主性和它所推导出来的结果的不确定性实际上应该是关联在一起的,对立法结果, 的确定预期反而是对民主的实质性背叛,这一点和司法活动的行为逻辑具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就这一点来说,基本权利的先期存在并不意味着肩负宪法委托义务的立法机关的必然作为。舍此而外,还必须注意到的是,多数决规则所固有的制度瑕疵和运行缺陷也会造成立法机关相较于基本权利的不作为。所谓制度瑕疵,就是说,基本权利承载着立宪主义之平行的价值追求—自由和平等,前者主要表现为自由权,后者主要表现为社会权,但是,多数决规则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它实际上主要是和多数的自由关联在一起的,与多数相对的少数所享有的平等权的保障却无法纳入到其规则的体系之内。这在某种程度上似乎也昭示着宪政相较于民主的不可或缺的意义,从而也就潜在地隐含着立法相较于基本权利之不作为现象存在的逻辑必然性。所谓运行缺陷,就是说,多数决规则固然有其存在的民主正当性,但是,多数决只是民主的手段而不是民主的实质, 28而且,多数决规则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缺陷,诸如表决中有可能出现的所谓“孔多塞悖论”、 29表决策略行为所引致的表决结果的失真、不能绝对克服无知和偏见 30等等。如是这些缺陷在本文主题的语境之内所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关涉基本权利的立法在质或者量上的缺失。统而言之,笔者认为,立法由以启动的逻辑起点在现实和理念层面的不一致以及多数决所固有的制度瑕疵和运行缺陷是产生立法不作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二,立法体制上的实用主义倾向和国家在立法中所处的主导地位使立法“偏离”了其由以启动的宪法基础。这种状况在我国立法中表现得尤其明显。从宪法逻辑上来说,立法权的运行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但是,就我国而言,现行的立法体制却具有非常突出的实用主义倾向, 31立法的关注重点主要集中在为经济的运行提供保驾护航方面,公民之基本权利尤其是与经济无关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却并不是其直接关注的重心。而且,立法完全是国家基于建构社会的需要而计划和启动的,宪法中关涉基本权利的规定不能在事实上成之为立法权由以发动的逻辑起点。从我国人大制度的运行机制来看,尽管它奉行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原则,但是,“集中具有超越民主的意义,这种超越性被格式化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32具体到立法程序方面,集中凸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程序中的主导作用。 33如果进而考虑到国务院在立法提案方面所处的事实上的主导地位 34以及外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事实上在实际影响着立法的政党因素,则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国务院在立法中所起到的实际作用。更加之,在行政立法、授权立法具有正当性的时代背景之下,立法权已然在事实上出现了向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的结构性转移。在如是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政府在基本权利实现方面的话语权被实质性地抬升,基本权利不仅不再是立法由以启动的理念和逻辑基础,相反,它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荫庇于行政管理的附带之物。如此以来,关涉基本权利的立法出现不作为现象也就是在所难免的了。 35     其次,对立法不作为而引发的基本权利虚置现象的制度救济。基本权利对立法的依附性和立法不作为的现实存在决定了基本权利在实然层面的虚置化状态,该种状态在量上的积聚必然会使长期浸润于基本权利理念之中的人们产生心理上的落差,并进而演化为对以基本权利为逻辑基点的立法行为的制度性反思。长于理性思辩的人们很快就会发现:取代君主专制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民主制度固然存在着诸多瑕疵,但它却是后君主专制时代人们的理性所能够发现的最好的制度,而且,该种制度所具有的瑕疵实际上是可以通过宪政制度的合力实现最大限度的消解的,这在思想的始源点上导源于人们在哲学理念上对民主与宪政之关系的探讨。正是在对二者之间的关系有着深刻洞察的哲学基础上,承载二者之共同理念的立宪主义制度方才被精英人士作为一种制度的理想而提出,并随之被对此逐渐产生共性体认的人们所接受,成为现今世界人们所共同追求的一种政治理想。从宪政理念的角度来说,民主是不可或缺的,但它同时又是存在诸多瑕疵的,因此,就必须通过制度性羁绊的设置来将其纳人到实现共和理想的制度轨道,而将民主、宪政、共和关联在一起的逻辑链条实际上就是作为宪政之核心主旨的基本权利。由此而沉淀到本文的主题语境之中,笔者认为,法律的不作为固然会在相当程度上造成基本权利的虚置,但是,这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也是多数民主自身所无法根除的一种制度缺陷,只要在不侵损民主根基的前提下,通过宪政制度的矫正,基本权利原本具有的完整内涵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恢复的。这一点,从西方一些国家对此所做的制度设计中可以窥察出来。在德国,针对立法中存在的不作为现象,学界认为存在四种救济途径,即:宪法诉愿、法规审查、联邦总统的制衡、直接适用基本权利等。 36上述救济途径尽管在具体运作方式方面存在着迥然的差异,但是,蕴于其中的内在机理却是相同的,即都是意图依托对多数民主施加限制的宪政制度,对肩负立法使命的国家机构实施必要的制度性督促,从而使其注意到自己所肩负的宪法委托责任,并通过立法消除该种不作为状态。在实施该种督促的过程中,相关宪政机构由以施加限制的工具凭借就是基本权利。 37但是,必须注意到的是,如果想当然地认为通过上述类型的救济,立法不作为的现象就会随之彻底消失、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会彻底得到实现,那只能是一种蒙太奇般的理想梦幻。正如笔者前面所提及到的,对多数民主的限制必须建立在不侵损多数民主根基的前提之下,而且,由于多数民主的行为逻辑是政治性的利益搏弈,而不是法律性的逻辑推理,因此,该种限制相较于立法不作为所能起到的效果只能是适度的,而不能是一种基于宪法的客观法属性而产生的文本性的“法治主义”幻想。 38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对上述矫正制度应该秉持过于悲观的态度。正如前文所谈及的那样,立法不作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即:不适时地制定出相应的立法和不及时地对现行的立法进行清理。对第一种情形,由于关涉到基本法所设定的分权体制,更加之由议会特有的多数决机制所决定的客观上的强制不能,因此,上述诸种救济手段往往是难以通过对它直接施加强制起到矫正功效的。但是,就后种情形而言,情形却显见得完全不同,这一点,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20世纪50年代的立场转变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 39而且,即便就第一种情形来说,也不意味着绝对的无法施加强制。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实践来看,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后,为了制止立法者对其判决的忽视,联邦宪法法院采纳了学界早前所提出的“期限”理论,要求立法机关在限定的期限内制定出相关的立法。 40由于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决对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公权力机关都是具有拘束力的, 41因此立法机关就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实施相应的立法举措。在这种场景下,基本法的至上性以及由此而衍生出的人们对宪法法院裁决的遵从将转化为消解多方利益搏弈过程中多数难以形成难题的催化剂,从而促成法律的适时出台。当然,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总体审判实践而言,对立法不作为的矫正重心主要集中在相对的立法不作为层面,而且,在对该种类型立法不作为的矫正过程中也是尽可能地保持对立法机关的尊重。这不仅给我们勾勒出了一条关涉该命题的行为脉络,而且也从实践的角度反证了民主与宪政之间的内在逻辑机理,而这,事实上也是各国宪政制度架构中所共同遵循的价值准则。在日本,立法不作为也分为绝对的立法不作为和相对的立法不作为,前者是指立法自始就不存在的一种状态,后者所指的是既存立法在内容、程序、范围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或不公正,这两种不作为尽管都是法院审查的对象,但是它们“在诉讼提起的方法、法院对合宪性的审查方法、除却危险性乃至法律救济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42如果立法机关违反宪法上的立法义务没有立法,其不作为不应该被立即认为是违宪,而应该给立法机关留有一个“合理的期间”,在该期间之内,立法不作为处于违宪状态,但不认为是确定的违宪。只有在合理期间届满之后,立法不作为才被认为是违宪。 43在对立法不作为的救济方式方面,法院一般仅仅是宣布立法不作为违宪,把解决方法留给立法机关。只有在非常必要的情形下,法院方才作出积极的判决。 44将日本的上述做法与德国做一下联结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所秉持的行为逻辑实际上是基本一致的,这也就再次从实践的角度凸显了民主与宪政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就本部分的主题而言,实际上也就起到了强化笔者前述立场的功效。          三、法律漏洞问题上的应然立场与该种状态下之基本权利的实现          (一)法律漏洞问题上的应然立场。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上违反计划之不圆满性状态”,它具有违反计划性和不圆满性的特征。 45由于基本权利的实现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对其所做的具体化,因此法律漏洞的存在必然会对基本权利的保障造成消极的影响,加剧上文所说之基本权利的虚置化状态。但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是否存在漏洞却并不是一个具有确定答案的问题,不同法学流派对此秉持不同的见解。在自然法的视野中,法律是人类理性和正义的体现,它的内容被自然法所涵摄,必须反映并服从自然法的要求。在表现形式上,法律固然表现为刚性的规则,但同时还包括公平、正义等抽象的道德原则,法律实际上就是由理性和正义感引申出来的道德原则在法律规则和概念中的体现。在这种法学理念的意境中,法律漏洞是不存在的。与之相比,在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上,分析法学却持迥然相异的立场。在它看来,法律是社会的主权者为支配社会成员而发布的一种命令, 46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分离的,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在表现形式上,法律仅仅表现为实在的法律规定,不包括抽象的道德原则。分析法学否认法律之外的道德对其内容的涵摄,不关注对法律的价值评判,相反,它注重对法律概念的实证分析,认为依靠逻辑推理就可以确定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相比之下,分析法学派所提出的不再是一些象古典自然法学派那样的关涉权利、法治的空洞名词和意识形态般的宣誓,而是着眼于现实法律制度的具体操作和运行。在近代民主宪政制度已然确立的时代背景之下,这与现实社会的法治理念显然更为切近。但是,它对于现实法律制度的关注却衍生出了对立法理性的过度迷幻,认为人类凭借自身的理性能力能够制定出体系完备、逻辑自恰的完美法典,法官基于逻辑推理就可以解决其面临的所有问题,这在19世纪德国的潘德克吞法学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47如是以来,在法律是否存在漏洞这一问题上,古典自然法学和传统分析实证法学就显见得有些殊途同归。这也正如德国学者考夫曼所洞察的那样:按照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的逻辑,法律本无漏洞。 48分析法学派的上述立场遭到了以耶林为代表的自由法论者的攻击。在他们看来,认为法律无所不包的观点是虚幻的、不切实际的。立法者认识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到将来发生的一切事情,而且,即便他能够预见,也会由于表现手段有限而不能将之完全纳入法律规范,因而法律必然是不完全的。对此,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作出了回应。他一方面继续奉行“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核心立场,另一方面又对其先贤所秉持的传统观念进行了修正。在法律体系的建构上,哈特不再象先前时期的概念法学那样迷恋于建立一个封闭性的概念体系,而是站在语言分析哲学的立场,认为法律规则有可能存在“空缺结构”。 49为了应对该种“空缺结构”,法官就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造法”由是就显见得不可避免。在哈特的理论中,尽管力图对法官的造法行为进行客观化的塑造, 50甚至为此将原则也引入其规则理论之中, 51但是却触及到了分析实证法学的核心立场,遭到了以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的攻击。在德沃金看来,分析实证法学的核心立场在于:崇尚规则理性、推崇逻辑推理、迷恋并接受概念的支配,排斥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因此,如果将蕴涵价值评判色彩的原则引入其理论模式之中,事实上等同于放弃了分析实证法学的基本立场。 52更加之,哈特理论中的自由裁量理论实际上是非常强势的,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可以“不受任何法律权威制定的标准的约束。” 53如是以来,不仅人民所享有的权利将遭受法官之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的威胁, 54而且,事实上已然因为“法律与道德的泯混”而遭受根本性冲击的法实证主义却反而成了塑造法官裁决客观性的外在凭借。对于哈特理论中所存在的这种逻辑上的不自恰,德国学者考夫曼秉持了与德沃金相同的立场。他对法实证主义谋求通过一种纯粹的形式来获取法的内容的立场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55在他看来,“自然法与实证主义法学都是建立在唯名论哲学基础上的一种研究方向”,但正确的道路却应该是:“走一条超越自然法与实证法的第三条道路。” 56     综合上述,可以看出,法律是否存在漏洞实际上是一个仁者见仁、因人而异的问题,对该问题所秉持的见解归根结底取决于论者在关涉法律是什么这一本原性问题上的核心立场以及由此而决定的研究法律的思维路径。对此,笔者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语境之下,公平、正义等抽象的道德原则尽管仍然有其存在的积极意义,但是,对法律的关注显然更应该着眼于实证的法律规范。古典自然法学和传统分析实证法学解读法律的基本理路固然有其可取之处,但同时也根深蒂固地存在一些自身所无法克服的瑕疵, 57现今时期人们研究法律的理想范式应该是将前者所奉行的“价值分析方法”和后者所奉行的“实证分析方法”有机地关联起来,走一条折中型的发展道路。事实上,这也正是从二十世纪中期以来法学发展的基本趋势,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58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以及考夫曼所提出的“第三条道路”理论实际上都是这种发展趋势的反映。立基于此,在法律漏洞问题上应该秉持的正确立场是:弱化自身所归属的唯名论哲学立场的束缚,正视法律规则中存在漏洞的现实,并进而谋求较为妥当的制度化解决路径,套用考夫曼的说法,就是要“走一条超越自然法与实证法的第三条道路”。就前面所引介的关涉法律漏洞问题的诸种观点而言,从外观上来看,哈特与德沃金、考夫曼的立场是根本对立的。但是,这种对立实际上是建立在被考夫曼称之为唯名论哲学的思维语境之下的。如果抛开他们各自所归属的这种唯名论哲学立场,在法律规则存在漏洞这一问题上他们实际上是有着共性的体认的。就德沃金来说,他取代自然法原则而引入到实证法之中的法律原则实际上就是为了应对法律规则中存在的漏洞,这种见解尽管哈特也曾经提出过, 59但是由于其所归属的法实证主义的核心立场,因而该种观点相对于德沃金来说,就是一种“真知灼见”,对哈特而言,却只能是一种“无法自恰的逻辑悖论”。与哈特相比,考夫曼在外观上秉持与德沃金相同的立场,也不承认法律存在漏洞。但是,他所提出的类型思维、事物本质理论实际上具有与德沃金所创立之法律原则理论异曲同工的效果。诚然,考夫曼所宣扬之“事物本质”与其老师拉德布鲁赫理论中的“事物本质”不完全相同,并不是直接为了应对法律漏洞的场景, 60但是,弥补法律漏洞却也属于其“事物本质”理论的实际功效之一。因此,笔者认为,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实际上不是“法律是否存在漏洞”的问题,而是“如何面对和解决法律漏洞”的问题。     (二)法律漏洞场景下基本权利的实现。法律漏洞的现实存在将有碍于立法初衷的实现,而且,由于基本权利对立法的依附性,它同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基本权利的虚置。因此,对法律漏洞问题的解决就显见得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而是有着更为深远的宪法意义。笔者认为,法律漏洞场景下基本权利的实现应该尽可能地依托相关的法律制度,借助立法者在其规范体系内所构筑的技术操作平台和接驳管道,在法官的协同下将基本权利的精神输送到该种制度之中。如是以来,不仅法律的漏洞得以填补,基本权利的精神也因之而得以实现。更为关键的是,法律制度的体系结构在动态的运行过程中也将因之而显见得更加圆润、更加流畅。对此,笔者拟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说明:     其一,法律原则的适用及基本权利对法律原则的客观化塑造。诚如前文所言,对法律漏洞问题的立场取决于对法律是什么这一本原性问题的理解。如果将法律单一地理解为法律规范的话,它确实是存在漏洞的。对此,哈特在其论着《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有着经典的阐述。哈特认为,法律规则确实存在着空缺结构,需要法官对此作出自由裁量,但是,作为法律规则之主体的“意思中心”足以影响法官对法律规则之“开放结构”的裁量性解释。而且,对于法律的整体而言,这仅仅是“一种非常罕见的例外情况”。然而,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种所谓的客观性解释必然会受到“解释者本人的理论前境或者说受其特定的文化传统和政治道德观念的约束,” 61从而使法律适用的过程显见得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机械操作过程。如果进而考虑到德沃金对哈特之“错误描述审判实践”的指责, 62哈氏理论中所竭力防范的“规则怀疑论”很有可能在其构想的法官对法律规则之空缺结构应对的过程中出现。与之相比,德沃金所“采行”的却是另外一种路径。德沃金对古典自然法的基本立场进行了观点上的改造,将外在于实证法而存在的自然法通过法律原则这一制度性载体引入到了实证法之中。相较于哈特的分析实证法学来说,德沃金的理论由于将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或者内涵做了实质性的拓展,因而,他实际上是不承认法律存在漏洞的。但是,正如笔者在上文中所申明的,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语境之下,对法律的关注应该主要着眼于实证的法律规范,对法律漏洞的立场应该从这个基本前提出发。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德沃金的相关理论实际上可以被理解为是对哈特之填补法律漏洞思路的修正—对法律漏洞的填补不应该寄希望于法官对法律规则的自由裁量,而应该依赖法律原则的适用。与哈特理论中法官对法律规则的自由裁量相比,法律原则的适用显然要更为客观一些。但是,由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也必然会涉及到价值评判,因而该种适用也存在进行客观化塑造、以提升其正当性的问题。这一点,在德沃金的理论中显然已经注意到了。 63客观而论,德沃金所设想的那种塑造手段依然具有明显的自然法色彩, 64但是,他毕竟在实证法的框架之内搭建起了避免出现“规则怀疑论”的制度性平台。如果能够在其理论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修饰和强化、将这种客观化的塑造手段进一步拉人实证法的语境范围之内的话,哈特理论中所存在的风险和德沃金理论中所蕴涵的自然法色彩是有望被最大限度地弱化的,更为关键的是,将由此而获得一个弥补法律漏洞的正当化渠道。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难题的出路在于借助基本权利对法律原则进行客观化塑造。申而论之,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普通法院,固然需要依法进行裁判,但是它同时也必须接受基本权利对其施加的拘束。如果法官在对具有道德包容性的法律原则进行价值评判的时候,能够将基本权利的精神注入其中,并在实施该种注入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其妥当地嵌入先前存在的由宪法判例、司法判例等组合而成的关涉基本权利之精神的宣示体系之中,那么,在立宪主义的背景之下,法官对法律原则所做的相关“道德解读”必将因之而获得最为强劲的客观化塑造。对此,德国学者拉伦兹 65和库勒尔 66曾经做过相关的阐述。从实际效果来看,经过基本权利的锻造和该种“宣示体系”的整塑之后,法律原则和道德评判关联在一起的外在面相将被最大限度地修正,逐渐增添乃至具备实证法的外观属性。如是以来,不仅德氏理论中的自然法色彩得以弱化,哈特理论中所蕴涵的法官进行自我价值理念逻辑走私的风险得以排除,而且,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之精神也得以实现在作为其下位法的法律中的正当性渗透。就本部分的主题而言,法律漏洞场景下的基本权利也将因之而合乎逻辑地获取到由以实现的制度化渠道。这一点,从近年来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得到更为深刻的体察。 67     其二,构筑私法与公法接驳的管道,确保基本权利由以实现的法律依托。法律漏洞固然可能是由于自然语言所固有的空缺结构、以及人类评价能力的局限性等原因而产生的,。但它也有可能是因为国家立法政策在动线上的不流畅所造成的。与前者相比,后种情形下的法律漏洞并不表现为法律规范本身在内涵或者外延上的模糊,而是表现为私法与公法在接驳上的困难。这种困难使得现实存在的公法规范无法保持对私法领域的必要的效力涵摄,进而使其所承载的“基本权利”在遭受私法主体侵害的场景下无法获致由以实现所必须的法律依托。例如,1999年1月11日,王春立等16名下岗职工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原单位民族饭店,认为被告侵害了他们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权,要求民族饭店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691999年1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1999)西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裁定书》指出:“本院认为王春立等人要求民族饭店承担其未能参加选举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依有关规定,应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1月22日,王春立等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以受理。 70再如,1999年1月29日,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人齐玉苓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陈晓琪等,认为他们侵害了自己的受教育权等法律权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71法院宣判后,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认为: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该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批复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 72随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25号批复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53 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判决。     比较上述两个案件,可以发现,尽管法院在对二者的程序处理方面不甚相同,但是内蕴于法院行为之中的思维脉络却呈现出共同之处:就前者而言,尽管王春立等人的选举权遭到了现实的“侵害”,但是,由于该种权利是选举法、刑法等公法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不属于民法所保护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范围,因此他们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就后者而言,尽管法院受理了该案,但是,法院受理该案的主要原因不是因为原告所诉称的受教育权,而是因为它与姓名权之间所存在的逻辑关联、以及民法中一般人格权对它的涵盖。而且,从该案的实体处理来看,法院最终的裁决依据并不是作为公法的教育法,而是宪法第46条中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如是这些充分表明:在目前的司法理念之下,私法与公法之间存在着径渭分明的界限,前者以人格权和财产权为关照对象,后者所规范的是舍此而外的其它权利,该种权利与私法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关联。然而,正如上述案例所展现的那样,公法权利完全有可能遭受来自私法主体的侵害,司法者如果无视这种客观存在的现实,继续固守私法与公法截然二分的传统理念,则不仅公法规范的实质性效力将受到侵损,而且该种规范原本具有的支撑私法自治空间的功能也将受到损害。更为关键的是,该种案件的解决将动辄上升到宪法的层面,引发民众乃至法院对基本权利之司法适用的过当的奢望。这就不仅背离了目前的制度现实,而且也有损于穷尽法律救济的原则。笔者认为,这种状况的产生固然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但归根结底是由于民事立法者在其规范体系之内没有妥当地构筑好接驳公法的管道所造成的,这实际上属于另外一种形式的法律漏洞。因此,填补该种漏洞的较为妥当的方式就是构筑和修葺好相应的接驳管道,并由法官将现实存在的公法权利适量地引入到私法领域中来。鉴于该种权利原本锁定的国家面向,为了提升民事法官适用该种权利的正当性,应该将它与基本权利的实现关联起来,在不至于过当压制私法自治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对该种适用进行客观化的塑造。目前,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这一领域有着较为成功的经验, 73我国民事立法中也客观存在一定的规范基础, 74如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设“法益侵害型”侵权行为制度, 75并辅之以诉权理论的更新和司法制度的协同,该种法律漏洞必然会得到较为妥当的填补。          注释:     1如,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自然发生论,柏拉图的国家社会分工论,中世纪的神权政治理论和中国历史上的家国说等。     2例如,英国保守主义学者伯克认为,如果国家是一种社会契约的话,那么也是各代人之间的一个契约。该观点实际上否认了社会契约的理性创造国家学说,趋向于把国家视为一个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是由特定的环境、条件、性格、气质,以及人民的道德、民俗和社会习惯所决定的。(参见Edmund Burke, 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 The Bobbs-Merrill Com-pany, Inc.,1955).英国学者弗格森也指出,“国家的建立是偶然的,它确实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参见哈耶克:《自由主义和经济秩序》,贾湛、文跃然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页)。其它如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学派以及实证主义学派等都对其做过抨击。(参见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     3例如卢梭也阐述“自然状态”、“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但他强调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法与霍布斯、洛克的内容不一样。他强调自然状态下人们的团体感,而不是霍布斯、洛克所强调的个人性,他强调感情而不是理性。而且,他认为“社会契约”、“自然状态”等只是一种假定,一种推理的便利。(参见萨拜因:《西方政治学说史》下册,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4相关观点可以参阅李仁玉、刘凯湘:《契约观念与制度创新》,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关涉该问题的具体论述可以参阅刘志刚:《限制抑或形成:论关涉基本权利法律之功能的二元性》,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6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 – 33页。     7参见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10页。     8BverfGE57,295 (1981).See Donald P. Kommers, The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7,P. 409.     9例如,“隐私权本来属于自由权,但在现代信息化社会中,为实现这一权利,原则上需要保障以下权利:阅览关于自己记录的权利;当发现自己不应该被收集和保存的信息或关于自己错误的信息时,要求消除或修改的权利。这就要求法律的制度化规定”。参见赵立新:《日本的“立法不作为”与违宪审查》,载《法律文化研究》2007年00期)。     10与自由权相比,社会权的价值取向不在是自由,而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它不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性权利,而是一种积极的请求权;自由权可以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而社会权却不具有可诉性。     11参见[德]Alex:《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规范的基本权》,程明修译,载《宪政时代》第24卷第4期。     12此处笔者意图表达的意思是:依据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关涉到对基本权利的侵害,必须有法律上的行为准据。给付行为固然不需要必须有该种行为准据,但是,由于给付行为往往有可能意味着对其他个体的侵害,因而从遭受侵害者的角度来讲,政府的给付行为就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如是以来,原本不需要法律准据的给付行为就面临着位阶的提升,即由规章、法规改而转变为法律,而转变之后的法律就必须妥善处理好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关系。     13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61、362页。     14前注13,陈新民书,第347页。     15前注13,陈新民书,第347页。     16行政立法固然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民主程序,但在程序的民主性程度以及进而导致的对公益的凝聚度方面显然不如狭义上的法律。     17在框架性限制方面,国外宪法学界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的理论,如“限缩的全面保留”(einge-schankter Totalvorbehalt) 、“扩充的传统保留”(erweiterter klassischer Vorbehalt)以及为德国宪法法院所提出的“重要性理论”等等。     18对此所做的详细阐述,可参阅刘志刚:《基本权利在特类民事行为中的适用》,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     19关于授权立法出现的原因,国外许多学者对此作过阐述。例如:(1) Garner: Adminstrative Law, London: Butterworth,c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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