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

建议“信访办”改名“打击信访者办公室”

    9月15日,洛阳男子赵志斐独自到北京旅游,当晚住进西城区四路通附近一家小旅馆的四人间。因为房间里此前住下的三个人中有到京上访的洛阳人,他在凌晨时分被被误为上访者,和房间里的三个人一起被十几个不明人士一并带走。在从京遣返洛阳途中,赵志斐被打伤。遣返洛阳后,16日下午,家人在洛龙区英才路边,发现了昏迷不醒的赵志斐。洛阳当地派出所称:“可能是抓错了。”洛龙区古城乡信访办主任杨启对赵志斐的父亲说:“你儿子也要吸取教训,不要到北京去,这次是被误抓还找到了,下次找不到咋办。《新京报》     我有个名正言顺的建议,我建议全国各地的“信访办”改名,不如叫“打击信访者办公室”恰如其分。我曾经走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在的“上访街”,看到挂着全国各个省份牌照的警车川流不息,司机脸上往往挂着胜利的喜悦,朋友告诉我其中大多数是各地信访办来京截访“凯旋而归”的。上访者被劳教、被拘留、被殴打、被侮辱、被关进黑监狱,已经是家常便饭。上访者被当地官府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信访办打击上访者不遗余力、费尽心机,已经不是新闻。综上所述,截访才是“信访办”的看家本领,打击上访者才是“信访办”的拿手好戏,何必挂着羊头卖狗肉!干脆叫“打击信访者办公室”得了!       洛阳市洛龙区信访办就是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货色,就是全国信访办的一个缩影,全国各地信访办几乎都是一个鸟样,对上访群众绝不手下留情,“对待敌人就像秋风扫落叶一样严峻”。不过这次洛阳市洛龙区信访办玩大了、截错了,正如上次武汉有个副厅长夫人官太太被“信访专班”当作上访者打错了,这次洛阳男子赵志斐到北京旅游也被当作上访者“截错了”、“打错了“。截错了、打错了,全国媒体报道了,区委副书记只好致歉了,如果没有截错了、打错了,还不是白打了!根据北京的“信访一条街”川流不息的浩浩截访车队,可想而知,还有多少老百姓被打对了、截对了、白打了!都是被狗娘养的信访办的人雇人或亲自打的,一个字——黑、黑、黑!     上访无罪!喊冤有理!上访何错之有,何况没有上访!他们为什么这么敏感?这么害怕?这帮孙子做了坏事、做贼心虚、患得患失,生怕丢了乌纱帽,你要是到北京一告,他们就担心荣华富贵、锦绣前程毁于一旦,他们就以为完蛋了世界末日到了,只有赶紧截下,才能不留后患。他们作威作福靠的就是这顶乌纱帽,你要是威胁到他们敛财的工具,他们能不跟你急眼、跟你拼命吗!别说把你拦截回来打一顿,就是让你人间蒸发,他们这帮心狠手辣的家伙也在所不惜,你的自由、你的命哪有他们的乌纱帽值钱。《北京欢迎你》你没机会听了,《精神病医院欢迎你》才是访民的归宿。     既然截回来了,自然没事了,即使媒体曝光也可以轻描淡写了!洛龙区委、区政府9月20日成立工作调查组,对区信访局、古城乡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分别给予古城乡党委书记李森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分管信访工作的乡纪委书记董现伟停职检查处分,给予乡综治办主任刘俊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乡信访办主任杨启撤职处分,给予区信访局局长薛利英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区信访局工作人员刘洪周行政记大过处分。雇佣打手、使用黑社会手段,非法限制他人自由,还搜身、抢夺钱财,都违法了,还一个个只是警告、检查,大不了撤职,如此纵容,如此风轻云淡,信访办的丑恶勾当不方兴未艾才怪!大胆地干吧,没事的,有事上级帮你兜着!区政府的信访办和乡政府的信访办都是一个鸟样,岂能不惺惺相惜!打击上访者是一个毒瘤,长在身上却被无动于衷,长此以往病毒扩散、危矣!请及早铲除,切勿讳疾忌医!   青年被误当上访者押回家乡打伤 官员勾结灰监狱残害救夫女 老支书举报腐败被 信访 局长打伤致死 老人打印 信访 材料被举报 山西稷山警方将其”稳控” 陇南部分群众上访受人利用 信访 干部公安干警遭殴 “和谐”新思路:太原将严处进京上访等 信访 行为 贵阳“太平绅士”出钱维稳 “灰色宾馆”强暴事 件 “一元劳教案”:常州 上访 者被以未购公交车票为由劳教1年 “ 上访 3次要劳教”;折射山西地方恶政 北京“黑监狱”专抓 上访 者被关最小者未断奶 市长女儿遭强奸被迫赴京举家 上访 成“不稳定因素” 派出所长进京 上访 收短信:你也有今天 上访 村书记遭县委书记陷害被判刑 “株连”式强制拆迁仍在继续 七女子 上访 被扒掉衣服打断腿 抚州爆炸案后与钱明奇同 上访 人员数天内拿到拆迁补助 歹徒父亲是公安局长 被强奸少女袁燕苦难 上访 精神崩溃 进京 上访 渭南一农妇被开万人批斗大会 大放厥词!北大权威专家孙东东: 上访 的99%以上精神有问 惊人黑幕– 山东多名 上访 者被强送精神病院 湖南江华县恐吓式标语:违法 上访 坐牢罚款 女子进京 上访 被强奸案终审维原判 超级雷人,绝对想不到:城管集体 上访 围堵政 府 安元鼎“ 黑监狱 ”调查 来京办事女被关黑监狱 三顿“咸菜饭”反抗就挨打 北京青年宾馆 黑监狱 仍在 当精神病院成为“契约型 监狱 ”,还有什么不可以? 宾馆 看守人员 强奸 上访女获刑8年赔偿2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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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杨祖陶:巴黎散记之二——那几道风景线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21 次 更新时间: 2011-09-27 23:56:23 杨祖陶:巴黎散记之二——那几道风景线 进入专题 : 法国 巴黎    ● 杨祖陶 ( 进入专栏 )       我这里所谓的“风景线”,不仅指观光游览时所感受到的巴黎的美丽迷人的自然景观以及显示巴黎厚重的人文精神的不朽杰作,还包括在畅游之中不经意间以及从日常生活中浮光掠影所接触到的、很普通的一些零星的巴黎的、法国的社会生活现象。顿时不禁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种新鲜感、好奇心。          一          法国的城市之多超乎我的想像。在家庭自驾游的过程中,司机兼导游的女儿女婿不停地对我们说,现在到了什么城市,这儿是真正的乡村了……,我感到开车没一会儿,怎么就到了另一个城市,再开不多会儿,又是一个城市,一天经过多少城市也记不清了。原来法国的城市星罗密布,多达4000座,所到之处城市乡村的界限已经变的模糊,这恐怕是最引人注目的风景线了。     我们是在法国的7至8月的度假季节来到巴黎的,在法国,度假旅游是各行各业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天经地义的事(一般全年有假期5-7周)。当巴黎人纷纷到异国他省度假时,正是各国及外省观光客云集巴黎的黄金时节。我看到巴黎人对度假非常重视,商店强制执行错开休假,生意再好,特别是餐饮业每周也要强迫停业一天,原来这是一个人人有休息权利的国度。巴黎的、法国的随处可见的街头撑着篷子的咖啡吧最能反映休闲人的情怀,友情亲情,谈笑风生,一双情侣,几个朋友,还有老小,一杯饮料,一块点心,可以一直坐至午夜尽兴而归,几欧元而已,普通人的生活何等自在惬意。     女儿女婿把他们的休假完全用来陪伴我们。自驾游是最适合我的出行方式,每天开着车带着我们到处游历,有时一天驱车数百公里,其范围远远超出大巴黎地区,如今已穿过或抵达法国好些省市,使我们除了赞叹众所周知的巴黎外,还有机会深入到城市村庄,感到法国不止是巴黎美,其它省市也很美,乡村更美。远处的群山一派清新青翠,无论城市乡村古树成林环抱,偶尔塞纳河旁的某城市山坡上露出几处黄褐色的岩层岩石都把它列为观赏的景点。乡间绿色锦绣,机耕山坡绿浪绵延,那是各具特色的葡萄园地。到了东部丘陵地带,放眼望去牛羊成麦田金黄无边,道路平坦,路况一级,两旁小草密集复盖,没有丁点泥土裸露,群,啃着青草,晒着太阳,像洒在草地上的珍珠。高坡上的成群的风力发电设施更是居高临下,气势逼人。路旁设有观景台,看到远处的蓝天白云下的大狭谷的树林与房屋群落,著名的修道院隐约可辨,这情景好比一幅精美的画卷。     在游历中,你能感受到繁华的大都市与小城市的天差地别,却分辨不了大城市远郊区、小城市与乡村的区别。法国在行政区划上明确区分出城市和农村,由于交通通讯和其他基础设施的改善使城乡的界限变得很模糊。人们不太注意城乡收入的差别,或者说,在法国的城市化过程中,城乡收入差异也从未成为过主要的社会问题,保护农村的自然环境、生态平衡倒是人们更加关心的问题。     法国呈六边形,东西南北顶端直线距离都为1000公里左右,在其腹地中心至任何海岸线的直线距离都小于500公里。领土面积5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中国的17分之一。其领土三分之二是平原和低地,有人将法国地形比喻为一个由东南到西北缓缓倾斜的露天大剧场。地理环境得天独厚,自然条件优越,气候四时宜人。法国海陆空交通十分便利,同东西方各国的交通处于枢纽位置,因而法国是一个绝少与世隔绝,最为开放的国家。据有关资料,全法国大约有五分之四的居民住在大约4000座大小不同的城市里,仅有巴黎市区超过200万人口;50万至200万人口的只有4座;20万至50万人口的也就10座;5万至20万的有近100座。可见,人口在5万人口之下、特别是2万人口的小城市数量特别多,有的可能就几千人口,连市长人选都成了问题。城市虽小,建筑设施,生活条件也是现代化的,这正是法国城市化的特点,真可谓“城市乡村尽朝晖”。 原来法国的工业化过程与其城市化过程是相平行发展的,经济增长的成果为全民所享有,特别是实施了许多顾及农民(农业工人)利益的政策法规,这样就使全社会的福利有了普遍提高。          二          法国在城市化过程中,所有城市尽可能保存原有面貌是又一道风景线。     人们都知道,巴黎市区(1-20区)内只有独座并不特别高的摩天大楼。这次在“巴黎一日游”的豪华游览车上我看到了这座显眼的建筑,据解说词介绍,至今这一大楼还处在要不要拆除的持久争议之中。紧紧挨着巴黎的拉底方斯(巴黎市区之外)建立了适度的摩天大楼群的商业中心区,设计非常独特,拉底方斯最新最高的标志性建筑——巨大的时尚方形门竟是在一座过时的老摩天大楼基础上独新而成的。拉底方斯门与凯旋门遥相呼应,取得了与巴黎整体形象相得益彰的惊人效果,老城与新区和谐之美让世人赞叹。我们看到有的城市房屋以木建筑为主,本色木头露在外面为其特色。女儿说,在法国决不轻易拆除任何一个古老建筑,两年前来过这里,看到有一座楼房有些倾斜好像快倒了,以为会拆除,没想到这次来还在那里,用多根巨大的独木撑住修复。各个城市有自己的建筑风格,诺曼底地区建筑一眼望去与众不同,外墙由各色长木条装饰,木窗户色泽鲜艳多彩。所到城市没有什么“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之说,决没有中国城市发展中大搞推倒重来,痛失名胜古绩,致使摩天高楼林立,给人以“千城一面”的印象。     不仅是巴黎,所到的法国城市街道都特别整洁,即使非常狭窄的街道,两旁的房屋也排列整齐。村民住宅也是独立的类似别墅式的,没有任何一点乱扔的垃圾。所到城市市政府是那样平常,与该市的整体水平相一致,插一面三色旗作为标志,决没有中国有些并不富裕的市级以下的区政府竟建的与白宫相似的不可思议的畸形事例。法国城市公共设施多,广场、雕塑、树木、绿地、鲜花、喷水池比比皆是。女儿家邻近的城市,位于塞纳河旁边,修建了巨大的公共体育场,法国人从小热爱体育,晚上9点钟许多长跑者还在奋力健身。法国人喜爱自行车运动,环法自行车赛是法国体育的骄傲,每年6月国际性的环法自行车赛要举行一个月,出发点与路线经常变更,终点都是巴黎香榭丽舍大街。法国人都以自己的城市村庄能列入比赛的路径而自豪,难怪无论平原丘陵弯曲的道路都那么平整,两旁风景秀丽。在自驾游中,非大赛季节还不时看到一队队自行车健儿在矫健驰骋。我们在海滨城市游历时正赶上举办美国电影节,隆重热烈,外观看来一点也不奢华,红地毯也就铺了十来米,著名电影人都来了,很平常似的,但所有酒店都爆满,那是一个真正受人关注的电影节。我们只好住在电影节举办城市的邻市的邻市了,但也能感受到它的气氛。     法国是有强烈的基督教传统精神的国度,各式教堂成为一种标志。在我所到的大小城市和广大乡村中,看到了教堂的普遍性。除了举世闻名的建于十二世纪的巴黎圣母院,巴黎每个区都有教堂,有建于十三世纪的,也有新建的。巴黎的一些著名的教堂常年有音乐会演出,我们有幸在巴黎曼德琳娜教堂(De La Madeleine A Paris )欣赏了一场高水平的古典音乐会,那晚主要是演奏演唱莫扎特的安魂曲(Mozart – Requiem)和福尔的作品11 – Cantique(德让拉辛)。安魂曲又被称作“追思曲”、“慰灵曲”,它是一种特殊弥撒曲,是基督教祭奠仪式中经常演唱的合唱套曲,由来自不同国度的优秀的女高、女中、男高、男低音4人领唱,令人惊讶地看到那位出色的男高音是中国人,顿时倍感亲切。这场音乐会由巴黎圣歌合唱团合唱,法国室内交响乐团伴奏。气氛庄严神圣,荡气回肠,此起彼伏,扣人心弦。教堂音乐会非常简朴,没有舞台灯光美术布置,没有任何音响与扩音设备,烛光下静听自然的极纯净的天赖之声,效果极佳。那是我第一次在大教堂聆听的一场令人难忘的净化心灵的音乐会。女儿看到我们这样感兴趣,又让我们周末在巴黎的另一个小教堂零距离欣赏了一场由法国青年钢琴家与中提琴家协奏演出的贝多芬、舒曼的多部优美的协奏作品,配合默契,二重呼应,如两个朋友在亲密地对答,教堂内鸦雀无声,人们随着演奏进入精彩纷呈的美伦美奂的音乐境界,这是何等美的享受。在听众的一再长时间鼓掌下,演奏家以一曲舒伯特的小夜曲最终谢幕。我看到,不少青年人也喜欢到教堂来听音乐,显示出法国社会重视对年青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的提升,教堂古典音乐不失为一种选择。     经过参观巴黎圣母院和欣赏教堂音乐会之后,我们都自然地注意起教堂了。遇到教堂都要进去看一看,投两欧元点燃一支腊烛,静静地站一会儿,不由自主地感受到一种肃穆庄重与虔诚,特别是教堂的钟声敲响,更能使浮燥的心灵得到一种很少体验过的宁静。法国大地教堂遍布,我们在离巴黎很远的城市看到有的教堂还是13世纪建的,这些古老建筑虽然历经沧桑,保存的还很好。我们还看到有的教堂正在修复,穹隆这样高,雕塑如此多样细致有神,工程的艰难可想而知。想想在那过去的久远的世纪里竟能创造出如此辉煌的教堂建筑,真是奇绩。 9月18日我们正赶上一个城市的宗教活动,布道唱诗,人数不少,参加者有的开着车来,有的步行而至,主要是老年,中年,也有年轻人,还有妇女推着孩子参加,神态恬静自如,彼此和蔼亲切。每年的9月18日是基督教收获节,这正是葡萄大丰收的时候,人们聚集在一起以特有的宗教形式表达丰收的喜悦。          三          法国的乡村小镇,一幢幢斜顶农家房各具特色,与城市住宅无异。家家的庭院都很大,院子里种着果树,到处鲜花盛开,安静的乡村,几乎见不到人。我们有幸与直接位于塞纳河旁、三省交汇的勃艮第地区 (Bourgogn)的女儿称之为“农家乐 ”(法语为Chambre d’Hote)的一户农家住了两个晚上,从而有机会与法国农民近距离接触,这是一道从未经历过的风景线。     那天我们在勃艮第地区自驾游,一直向东行,在途中与塞纳河形影不离,只是越向上游,塞纳河慢慢变窄了。前往奥布省(Aube,省编码10)的特鲁瓦市(Troyes)。在Troyes的名牌街购物,应当说这里是非常著名的超大型世界著名的品牌服装城,我们从来没有见过这样集中、时尚、名牌荟粹、豪华的卖场,人气不错。据女儿说在7-8月大减价季节,那么大的停车场根本找不到一个车位。商品玲琅满目,价格比巴黎大店低的多。顾客不仅是巴黎的、法国其它城市的,还不乏邻邦英国,比利时,荷兰,德国的慕名而来者,像我们4个中国人这样地走在一起购物常常引起人们诧异的眼光。     在满意而归后,我们回到“农家乐”,由于它就在塞纳河旁,环境美极了。这一段平静的塞纳河比巴黎窄的多,不可能与巴黎塞纳河上游船如织的气魄联系起来,特别是不可能与可载成百上千人的、有极强探照灯专为夜间游览照明的巨型豪华游船相联系。这里只有河畔餐馆特意安置的一盏灯可以映出树林的倒影。当我们漫步在塞纳河边,感觉非常奇妙,晚风习习, 我们成了徜徉天地间的自由人, 仿若身处仙境一般,不禁捧起清凉的河水来证明这决非梦幻。在古老的石桥上望月,充分领略塞纳河夜间的自然之美和宁静的田园风光。     这里是真正的乡村,房东两口子均50多岁,身材高大。先生很绅士,从事亦农亦商的工作,一早开车出门办事。女房东非常干练热情,她说她有三天为先生工作。他们的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均已大学毕业,分别从事化学、历史、艺术类工作。他们在自家宽敞的住宅的石头外墙之外,按照时尚的规范风格设计加建了一套特色的、下面是成片大玻璃窗的明亮宽敞的客厅兼餐厅,楼上是相对独立的两居室(两卫生间)的套间,专门出租给旅游者,还要事先网上预定。他们的院子很大,有三个车库,一个供客人使用。花园又大又美,果树林立。令人惊讶的是,这在宁静的乡村,居然可以夜不闭户。主人周末到儿子家去了没有回来,我们外出归来时,发现院子大铁门大敞着,我们的车直接开进来了,客厅大门掩着,我们只是打开锁住楼梯口的自己的房间门就行了。特殊的地域优势,托塞纳河的福,这里的农户都有出租屋。房东特别强调这是她接待的第一起刚从中国来的客人,很是高兴。英国人,荷兰人,比利时人最喜欢住在这安静而美丽的塞纳河之滨。应运而生,这里还有一家比较高级的温馨的餐馆,也是农家开的,很有氛围,服务之周到规范,质量之好,特别是本地区的著名白葡萄酒的醇香令人难忘。     农家房租比宾馆便宜,设施服务应有尽有,还免费提供早餐,有面包,热牛奶,热茶,咖啡,果汁,最令人感兴趣的主人拿出有地域特色的自制的酸奶,各种果酱,当受到赞美,她会笑出声来。最后离开时我们还合影留念。真没想到我们能在令人向往的塞纳河旁的现代农舍度过两个难忘的夜晚。看到房东禁不住心中要问这真是农村农民吗?     法国的农业政策,使得从事农业活动的农民可以同样享受经济增长和工业化的成果。法国对农业人口的定义没有什么“户口”的概念,口径相对比较窄。据有关资料,在法国的统计中对农业劳动力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至少有50%的工作时间从事农业劳动;二是至少有50%的收入来源于农业或林业以及与农业和林业相关的旅游业或其他活动;三是直接来源于农业生产活动的收入不少于25%;四是加入了专门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计划。法国在20世纪30年代还是一个农业人口超过50%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繁荣导致了城市化飞快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到70年代初 80%的人都生活在城市,从事农业劳动的劳动力从50年代的约30%下降到60年代的约20%、70年代的约10%。2006年,法国的农业劳动力只占到全部劳动力的3%,农业在GDP中的比重也只有2.7%。这的确是十分诱人的一组数字,我们的深度游能见证到法国冰山一角的现实,真是大大地开了眼界!          四          我在大巴黎居住的城市以及开车到巴黎市区所经过的城市一再看到有一些比较大型的、多单元的、楼层较高的公寓房,与一般的小型公寓明显不同。我不禁好奇地问,这是什么房子?原来这就是所谓的廉租房(HLM)。这些楼房(与国内我所在的大学多单元的家属楼相似)谈不上多么漂亮雅致,它们却实实在在地反映出100多年来法国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的卓越的理念与成果,这是一道令人关注的折射的社会风景线。     众所周知,2010年中国上海成功地举办了世博会,人们大概还记得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一主题下法国馆展示的内容,最能打动人的是巴黎的廉租房。这次来巴黎在不经意间亲眼看到了一处又一处的廉租房——城市美好生活的见证。廉租房有不同的档次。艾菲尔铁塔周边地区是巴黎七区,也被称为巴黎的富人区,这个区绿树成荫,道路整齐而干净,建筑古典又雅致,就在艾菲尔铁塔的绿化带边上巴黎的顶级公寓楼豪宅内也有廉租房,传为佳话的一位90多岁的一直单身的老太太杜卡丝一直住在那里,可能是最早的廉租房房客了。巴黎有100多年的廉租房传统,曾经并不富有的毕加索、海明威,受惠于此得以居住在巴黎的市中心。从富人区毫宅到一般公寓房中均有若干套廉租房是政府出钱买下来租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住的。更多见的是上述的单独建设的大楼房。廉租房既要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又不能让人感到受歧视。因而它不是集中建在一个地方,而是分散建设与一般人混居的。廉租房的环境与设施都有一定的要求,多在交通便利之处。我看到有的城市的廉租房也是很漂亮的。听说在里昂市有一处廉租楼盖的太宽,太难看,可能带有歧视的性质,居然推倒重建。我的女儿像大多数留学生一样都有住廉租屋的经历。随着自身的学业完成、事业发展,他们会选择退出廉租房,继而买或租自己更喜欢的公寓房,进而再买较小的单独住宅(House),直到较大的House,是一步一步与自己的经济能力相适应走来的,只要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这个目标不难实现。不像目前中国高的离谱的房价,普通老百姓住不起房;一般年青人再努力也是望房兴叹;一些人依傍他人用不正常的手段获取房子;还有更令人痛恨的房地产领域腐败的权-房交易……住房已成为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个敏感而不稳定的因素。     法国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大量农业人口转到城市,解决住房问题、 特别是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历来是政府一以贯之的关注目标。法国是一个人人共享福利的社会,这与法国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理念是一致的。“居者有其屋”是其福利体系的基本构成,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制度——廉租住房(HBM)制度,通过立法一步步推动这一制度的实施与完善,确保人人有房住是公民应有的基本生存权利。     法国廉租房制度由来已久。早在1894年,法国政府就出台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最初的法律。百余年来,廉租房制度的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强化与完善。到了2000年,政府规定城市的廉租房(HLM)占全部住房建筑比例不得低于20%,违者将受到处罚。随着《国家住房承诺法》、《 可抗辩居住权法》等一系列的立法的通过,为廉租房计划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真可谓政府费心,百姓省心,法规严格,机构健全,分配明确,接收监督,使贪心者难以浑水摸鱼。由于政府出资,法国廉租房通常只有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一,最低的仅有六分之一,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阶层的居民。从过去至今天,法国的廉租房建设一直保持快速发展。据有关统计廉租房在社会住房总量中,所占总比例已达17.5%。法国因此成为欧洲社会中拥有住房率最高的国家。     法国廉租房的建设和管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政府财政为此不堪负担而难以满足需求;创造财富多、纳税多的人看不惯懒汉住进廉租房,此外,廉租房的低收入居民由于教育、素质的差别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较多,使混合居住地区的其他住户心存芥蒂,产生鸿沟;廉租房准入机制虽然健全,但缺乏更严格的退出机制,致使一些原来的廉租房住户在收入条件发生根本性改善后,仍长期占据着住房,享受不该再享受的福利廉租房造成新的社会矛盾;等等。     尽管这样,可以说,法国的廉租房制度仍不失为造福于民的制度,它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住房保障,使居者有其屋。在很大程度上它不仅是法国房价的稳定剂,更是法国社会的稳定剂。其做法对治理我国国内飘忽不定,投机盛行、房价高的离谱、百姓住不起房的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的的借鉴意义,也对我国维持社会稳定提出了新的思路与任务。          (2011-09-25于巴黎) 进入 杨祖陶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国 巴黎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笔会 > 散文随笔 > 域外传真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4697.html       爱思想(www.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非经特别声明,本网不拥有文章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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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韩大元:辛亥革命与宪法学知识谱系的转型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4 次 更新时间: 2011-09-25 11:13:26 韩大元:辛亥革命与宪法学知识谱系的转型 进入专题 : 辛亥百年 辛亥革命 宪法学 临时约法    ● 韩大元       内容提要: 在辛亥革命发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后来的社会发展中,法学知识特别是宪法学知识以其特殊功能发挥着引导、诠释与促进的作用,成为评价辛亥革命的历史价值时不可或缺的因素。辛亥革命胜利之后,在频繁的立宪活动中,宪法学知识不断积累和发展,呈现出与革命之前不同的形态,并在长期的演变中体现着知识的延续性与中国学术传统。辛亥革命所开启的民主共和国意义上的宪法学知识传统与发展道路,对于今天的宪法学研究依然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辛亥革命/临时约法/宪法学知识/宪法学发展          一百年前发生的辛亥革命是中国社会近代化进程中的重大事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评价其地位与影响。在辛亥革命发生的特殊的历史背景、曲折的过程以及对其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中,法学知识体系发挥的作用是十分突出的,而其中宪法学知识又以特殊的功能发挥着引导、诠释与促进的作用,成为辛亥革命的历史价值的重要评价因素。本文以辛亥革命为主题,以宪法学知识谱系的演变为主线,探讨二者的相互关系以及宪法学未来发展走向。           一、宪法学知识对辛亥革命的影响          辛亥革命发生的本质原因在于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加剧了这种矛盾。但是一场革命之所以爆发,其背景是立体和综合性的,它需要成熟的理论的支撑,否则无法获得革命的正当性,革命之后也难以维持其胜利成果。从思想背景上说,辛亥革命是在西方文化广泛引进并与传统中国文化的冲突中发生的。这其中,一大批知识分子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引进的自由、平等、法治等观念起到了思想启蒙的重要作用,特别是他们对宪法知识的普及和宪政理念的传播,成为辛亥革命爆发的重要思想基础。          (一)宪法学知识的引进与传播          早期的中国宪法学理论是在西方宪政文化的介绍与传播中形成的。在中西文化的冲突与矛盾中,宪法学知识从19世纪末期开始在中国传播,主要通过了两种途径:一是译介西方宪法制度和理论方面的著作;二是创办大量的报刊杂志宣传宪法思想。改良派思想家的宣传与研究使西方的宪政理论逐步引入中国。而清末出使西方各国考察宪政的活动客观上拓宽了中国人了解西方宪政的途径。这使得中国人逐步接触和了解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观念,初步确立了以西方宪法理论为基础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从1890年代开始至1911年,即戊戌变法前后至清政府灭亡前,学术界翻译出版了一大批专门介绍西方宪法制度与理论的著作。最初是对西方宪法制度和有关理论的知识性介绍,后来逐步发展为系统翻译乃至提炼学术观点并逐渐形成体系。这一时期,翻译介绍的西方著作有三类:其一,民主宪政著作。主要有卢梭的《民约论》,孟德斯鸠的《万法精理》,约翰·弥勒的《自由原理》(今译为《论自由》,严复译为《群己权界论》),斯宾塞尔的《原政》、《女权篇》等,伯伦知理的《国家论》、《国法泛论》、《国家学纲领》等。重点翻译了日本学者的宪法学著作,如《国宪泛论》、《宪法要义》、《宪法法理要义》、《万国宪法比较》、《宪法论》、《英国宪法论》等。其二,各国的民主革命史和宪政有关的重要文献。革命史主要有:《十九世纪欧洲文明进化论》、《法兰西革命史》、《美国民政考》、《英国宪法史》等,重要文献有《美国独立檄文》、《法兰西人权宣言》等。其三,对西方思想家和著名政治人物的生平及学术介绍,如梁启超撰写的《卢梭学案》、《民约巨子卢梭之学说》、《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霍布斯学案》、《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等。为了知识引进的需要与扩大学术共同体的影响,学术界还成立了一些翻译机构,如译书汇编社、国学社、湖南编译社、闽学会等。西方近代宪法学说的广泛介绍对中国思想界起了重要的知识启蒙作用,为学术界解释社会问题,推进国家建设提供了理论框架与工具,成为当时的志士仁人设计救国方案新的参照系和思想资源。     除了翻译著作,知识分子们还以报刊杂志为媒介,广泛宣传民主自由思想。据统计,在1905年同盟会成立以前,社会上刊行的革命报刊有44种,其中报纸20种,杂志24种,革命书籍80种。至1911年辛亥革命前,革命报刊总数已达到211种,其中报纸47种,杂志49种,革命书籍115种。 [1]当时,比较知名的报纸杂志有《清议报》、《时务报》、《苏报》、《国民报》、《民报》、《新民丛报》、《复报》等。这些报纸杂志主要可分为改良派(立宪派)和革命派两大阵营,他们主张的社会变革的道路虽然有所不同,比如梁启超主持的《新民丛报》主张在维护清朝统治基础上进行变法维新和社会改良,而革命派的舆论阵地《民报》则坚决要求以革命手段推翻清朝的专制统治,但对于民主、自由价值的追求则具有基本一致的认同。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上也都希望将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议会制度移植到中国,只不过改良派意图移植君主立宪式的议会民主制,而革命派则主张在推翻清王朝的基础上建立共和制的议会民主国家。这些报刊是传播宪法学知识和思想的重要载体。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就对其功能和意义提出殷切期望:“抑非常革新之学说,其理想输灌于人心,而化为常识,则其去实行也近。” [2]     通过宪法书籍和进步报刊的宣传,西方近代意义上法治、民主和宪政观念逐渐为国人所接受“成为中国政坛的流行语言” [3]。在这方面,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起到了重要的观念普及作用。1901年,梁启超在《立宪法议》一文中阐述了“宪法”的概念:“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西语原字为THE CONSTITUTION,译意犹言元气也。盖谓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 [4]1902年,他在《新民丛报》上连续发表数篇有关“法治”的文章,比较早的引进了近代法治观念。当时,一些知识分子将法治与立宪连接在一起,认为立宪国就是法治国。比如,1906年,田桐在《满政府之立宪问题》一文中指出:“夫所谓宪者何?法也。所谓立宪者何?立法也。立宪国者何?法治国也。法治国者何?以所立之法,为一国最高之主权之机关。一国之事皆归法以范围之,一国之人皆归法以统治之,无所谓贵,无所谓贱,无所谓尊,无所谓卑,无所谓君,无所谓臣,皆栖息于法之下。非法之所定者,不能有命令;非法之所定者,不得有服从。凡处一国主权之管辖者,皆同一阶级,而无不平等者。此立宪之定义也。” [5]这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立宪主义的价值原理,体现出与专制政体截然对立的宪政思想。许多知识分子还广泛宣传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摒弃专制社会的臣民观念,倡导具有立宪精神的国民观念。1905年,汪兆铭在《民族的国民》一文中写道:“国民云者,法学上之用语也。自事实论以言,则国民者构成国家之分子也。盖国家者团体也,而国民为其团体之单位,故曰国家之构成分子。自法律论言,则国民者有国法上之人格者也。自其个人的方面观之,则独立自由,无所服从;自其对于国家的方面观之,则以一部对于全部,而有权利义务。此国民之真谛也。此惟立宪国之国民惟然。专制国则其国民奴隶而已,以其无国法上之人格也。” [6]他认为,要推翻君权专制政治,必须建立国民主义。柳亚子则通过宣传契约论思想,呼吁重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一个部落里面,没有什么皇帝……从百姓中间,公举几个有德行有才干的人出来,教他代全体办事。一面又由百姓公意,立了几条法律,凡是照法律做事的人,大家保护他;不照法律做事的人,大家惩罚他。有了办事人,有了法律,就渐渐儿成功一个国家了。国家既经如此成功,所以叫做‘民约’,就是大家立了契约,互相遵守的意思。” [7]国民观念的宣扬形成去“臣民化”的思想潮流,权利和自由思想的受到更广泛的认同。          (二)知识分子的立宪主张与统治者的行动          法治话语的宣扬、宪法学知识的传播,促使订立宪法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而发生于1904—1905年间的日俄战争进一步加快了立宪进程。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成为新兴的立宪国家,沙俄则是老牌专制帝国,“蕞尔岛国”日本战胜庞大的沙皇俄国,鼓舞了中国人的立宪希望。“吾国立宪之主因,发生于外界者,为日俄战争;其发生于内部者,则革命论之流行,亦其有力者也。” [8]     当时,社会上一般人对于立宪抱有极高的期望,认为:“在野蛮专制之国,人民之生活也,幸福也,权利也,其程度必浅;在文明立宪之国,人民之生活也,幸福也,自由也,权利也,其程度必高。是则人之所以奔走竞争角逐劳动而困苦者,直接则曰谋生活、谋幸福、谋自由、谋权利,间接则曰要求立宪可也。宪法哉,诚利益人民之生佛哉。” [9]他们希望“于立宪之下,合汉满蒙诸民族皆有政治之权,建设东方一大民族之国家,以谋竞存于全地球列强之间” [10]。有人还从建立责任政府的角度论证了开设国会的必要性:“今日中国救亡之道,首在改革政体。斯说也,固已成为今日舆论之势力,而为吾一般国民所引为己责者矣。顾欲谋政体之改革也,不可不从根本上着手。根本解决,则枝节问题,即迎刃而解。不然,国家行政,百度万机,徒惟是补苴罅漏,不将治丝而棼之也乎?夫所谓根本上之着手者,何也?亦曰使政府之负责任焉耳。而责任政府之所以能产生者,实由有民选议院之故。故吾人所宜奔走呼号,与吾国民相将致力者,惟在开设国会而已。” [11]     在这种背景之下,清政府试图立宪变法以图存,并选择日本作为主要效仿对象。1906年1月16日,清政府首次派大臣赴日考察宪政。根据日本政府的安排,曾参加明治宪法制定过程的伊藤博文、金子坚太郎以及著名宪法学家穗积八束等承担授课任务。据记载,金子坚太郎详细介绍了明治宪法制定的具体过程,特别强调了日本的经验,他指出:日本宪法虽然借鉴了欧洲的经验,但比欧洲宪法更为优越:一是设定宪政预备期,弥补了欧洲宪法的缺陷,以获得较充足的研究时间;二是以日本历史上的风俗习惯为基础,合理考量欧洲政治,尽可能吸收合理之处;三是宪法在政府主导下制定的,政府只提出基本原则和框架,没有干预具体内容的安排。 [12]穗积教授分12次系统地讲授了日本宪法,题目分别是:立宪政体、宪法、君位以及君主的大权、臣民的权利、国会制度以及贵族院的组织、众议院的组织、帝国议会的权限、国务大臣以及枢密顾问、法律与命令、预算、法权与地方制度以及中央行政各省。     为进一步借鉴日本制定宪法的经验,清政府于1907年组织第二次赴日宪政考察活动。此前,清政府把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确定以“编订宪法草案”为主要职能,从一般性的政治制度考察进入到具体宪法体制的设计。这次重点考察具体的宪法问题,日本政府指派曾直接参与明治宪法制定的伊东已代治具体接待,后者为考察团安排了穗积八束、有贺长雄、清水澄等学者讲解宪法学知识。 [13]日本学者的讲课基本围绕日本宪法史、比较宪法、议院法、司法和行政等问题展开,并结合清朝当时的一些法律制度,采取讨论式的方式进行授课,便于考察者理解宪政原理和实践的意义。     出于维护统治利益的需要,清政府重点吸收了日本的宪法理论和制度体系,在态度上是比较主动的。相对来说,立宪派在预备立宪中的影响力是比较有限,因为当时主张立宪的政治家和学者或通过在日本学习,或通过访问考察而直接受了日本“正统宪法学”思想的影响。可以说,日本明治宪法的基本精神对早期中国宪法理论和立宪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革命派对清政府立宪活动的批判          清末宪政考察活动对宪法学知识的普及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虽然清政府师法日本,二者在立宪的起点和目的上却截然不同。日本之所以以宪法为根据形成稳定的政治局面和国家的富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力求依照宪法治理国家.而清政府则主要是基于维护权力的需要,以维护专制统治为前提的。如此工具主义理念下的宪法何以形成制约权力的力量?何以形成权力受限的立宪政体?     最初,清政府希望通过立宪实现富国强兵的愿望。“在整个清末立宪中制定宪法并没有作为国家追求的价值目标,只是成为实现国家富强的手段或工具,这一点正好说明引自日本的立宪主义一开始就缺乏完整的价值内涵,实际上成为工具主义的规范体系。” [14]在革命呼声日益高涨的时候,清政府最关心是怎样维护皇族的统治地位,以订立宪法的形式确定臣民的义务,尽可能消弭革命浪潮。在统治者看来,只要颁行了宪法这样一部文件,在不损害皇族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适当满足民众的要求,就能延续其统治。因此统治者最看重的是如何维护皇帝的权力和臣民负有哪些义务。比如考察英国宪政大臣译送的《考察英国政府臣民答问》中,在“臣民之义务及权利”部分,首先就列举了臣民的四项义务:臣民有不得犯叛逆之义务;臣民有宜充乡勇之义务;臣民有充当陪审之义务;臣民有协助保守治平之义务。 [15]在考察日本宪政实践的过程中,考察团同样非常看重日本宪法是如何维护天皇至高位上地位的。而在先开国会还是先立宪法的问题上,清政府并没有采纳立宪派的主张。当时立宪派主张先开国会,由国会行使制定宪法或议决宪法的权力,然而清政府坚持“我国宪法既采取大权政治主义,则与议院政治绝不相容”,“无论如何,国会之成立不可不俟诸宪法制定以后”,“中国宪法必以大权钦定”。 [16]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宣示了宪法的合法地位,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皇帝也要受限于法律等,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然而,在封建统治摇摇欲坠、社会矛盾空前尖锐的背景下,它一经公布就引起了革命派的强烈批判。实际上,早在清政府预备立宪之前,革命风潮已逐渐盛行。“自自由民权之说输入于东方,而中国沿江海数省,革命之风潮斯盛。寖假而开通及于西北之边省已至蒙古,必有起而唱革命者。”“今后之政府,若不以政治之权予民,则革命不已,继以暗杀,而二十世纪之中国,直将步俄罗斯之后尘,以腥血染中国之历史也。” [17]客观来讲,与其说辛亥革命是因为清政府立宪的虚伪性引致的,不如说它彻底消除了改良派对统治者抱有的不切实际的幻想。改良派最初希望统治者能够开明专制,满足民众一般的权利要求,然而随着立宪形势的变化,他们也逐渐要求统治者尽早开国会,建设责任政府。而革命派则早就指出了清政府的假立宪、真专制的意图,立宪只能通过革命的方式才能实现:“流血者,自由之母也;立宪者,革命之产儿也。” [18]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革命派批判预备立宪的虚伪性,并批判立宪派的改良主张,但并不表明他们反对立宪。革命派同样主张应当订立宪法,只不过宪法必须增进人民的自由,并且要在推翻专制统治之后由全体国民共同参与订立。他们深知,要获得立宪的主导权,“必经无数之冲突之风潮之困厄之荆棘,乃得庆成。” [19]而在国民取得主权地位后,订立宪法作为巩固革命成果的标志开始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           二、宪法学知识在辛亥革命中的实践          如果将革命定义为从思想萌发到客观秩序的改变过程,那么辛亥革命的起点是宪政思想在中国的传播,这是思想上的革命,也是辛亥革命爆发最重要的思想理论基础。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的胜利并不表明辛亥革命的结束,毋宁说是一个高潮;其完成的标志应当定位于新的国家、社会和观念秩序的确定化与固定化,即中华民国的成立和作为根本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称《临时约法》)的颁行。换言之,从武昌起义到《临时约法》的颁布,这一历史时期都处于革命的进程之中。此时,革命派、立宪派与旧官僚以各自方式参与并影响着革命,他们对于宪法学知识的了解与运用状况深刻地影响了革命的进程。尤其是当具有西方近代宪法理论背景的革命党人取得政治支配权时,他们自觉借鉴和运用近代宪法学知识和宪政原理,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并巩固了革命的成果,并对此后的国家政权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以《鄂州约法》为代表的地方立宪          革命派对宪法学知识的自觉运用集中体现在地方与国家立宪的过程与文本中。武昌起义胜利后,汤化龙等立宪派秘密拟定了一部《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又名《军政府组织条例》),规定由都督统揽一切。然而,根据这部条例组织的军政府中,立宪派和旧官僚占据了主导力量,革命党人因此提出修订的要求。经过激烈讨论,通过了革命党人拟定的《中华民国鄂州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下称《改定条例》)。《改订条例》的要旨是限制都督权力,政务由军政府而非都督统辖;改革政事部,将政事分解为内务、外交、理财、交通、司法、编制六部,改变一人统管民事大权的局面。《改订条例》使革命党人扩大了权力范围,而立宪派则失去了核心的地位,此时矛盾的焦点转变为革命党与以黎元洪为首的旧官僚之间的矛盾。但是,由于《改定条例》仅对军政府的组织、权限做了规定,并不能涵盖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宋教仁、居正、张知本等人认为这对军政府的建立和运行来说还是不够的,必须制定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由于宋教仁是同盟会内的宪政专家,他被推选为这部法律的主笔人。1911年11月9日,《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以下简称《鄂州约法》)由湖北军政府颁布。     《鄂州约法》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令,它虽然是革命政治斗争的需要和结果,但它所规定的权力组织结构体现了宋教仁等革命党人的宪法思想。宋教仁曾留学日本法政大学,比较系统的接受了西方立宪主义理论的教育。他认为,制宪是国家的头等大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在中国建立共和政体、把中国纳入民主宪政轨道的必经途径,因此主张制定宪法应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张知本有关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思想也在这部约法中得到了体现。 [20]在此思想指导下,《鄂州约法》秉承西方资产阶级宪政理论和经验,以美国的民主共和宪法为参照,第一次明文规定了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政府结构,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的职权作了明确的划分。同时,首次引入了一种全新的权力分配和运作方式,规定鄂州军政府的立法机关为议会,行政机关为都督及其任命的政务委员,司法机关为法司,并在第三、四、五、六章分别规定了都督、政务委员、议会和法司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它们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除了体现出三权分立原则以及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实行联邦制的思想,《鄂州约法》还对人民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在文本规范上与西方国家民主宪法殊为相似,体现出天赋人权观念的影响。如界定了什么是人民,第4条规定:“凡具有鄂州政府法定之资格者,皆为鄂州人民。”并详细列举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如权利方面包括平等权、言论集会结社自由、通讯自由、信教自由、居住迁徙自由、保有财产的自由等;义务方面,规定了依法纳税和依法当兵之义务。这些条款表达了资产阶级人权原则和主张,在形式上规定起人权、自由的内容。《鄂州约法》是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根本否定,具有启蒙和促进民众民主、法制意识的意义,对其他省宪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也具有示范功能,“在平等原则下对人民政治、经济、人身、思想等自由和权利的系统确认,不仅为以后许多独立省份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全盘继承,也为其后几乎所有类型的宪法所摹仿。” [21]          (二)《临时约法》体现的立宪主义精神          中华民国成立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到了组织法的作用,以之为依据,政府系统得以建立。但是,由于它的制定过程非常仓促,其中的一些制度不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在实施4个月间就修改了4次。并且,囿于组织法的法律性质,它未能也无法对人民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同时,根据革命派与袁世凯的约定,袁世凯将接替孙中山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为保卫辛亥革命的政治成果,防止袁世凯上台后倒行逆施搞封建复辟,南京临时政府也迫切希望制定一部国家根本法来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于1912年3月8日通过《临时约法》,3月11日由孙中山公布。     从宪法制定权的角度来说,《临时约法》体现了立宪主义的基本要求。一部成文的、得到广泛认同的宪法是制宪权运用的成果。西耶斯认为结束宪法纷争的办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22]在革命状态之下,制宪权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体现为直接参与宪法的草拟、修改与颁布,也可以体现为由具有正当性的政治实体代表国民制定宪法的方式。《临时约法》的制定就是后者的体现。从制定机关看,《临时约法》是由具有代表性的专门立法机构——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通过的。南京临时参议院的成立依据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由各省选派参议员(每省以3人为限)组成。临时参议院作为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机构,其组织结构仿照西方议会体制建立,设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有关事件。     作为近代法治的精髓,立宪主义实际上就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政治,《临时约法》在宪法学上的重要意 义就在于体现了立宪主义原则。如就人民主权原则而言,《临时约法》第1条首先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2条进一步指出:“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两条规定是中国制宪史上的第一次。就权力分立与制约原则而言,《临时约法》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试图建立一个议会制和责任内阁制的民主共和国,特别是试图约束总统的权力,并且对司法独立和法官职业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就人权保障原则而言,《临时约法》以平等原则为基础,明确规定“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并在第二章“人民”部分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同时确立了法律保留原则,要求限制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     在中国宪法史上,《临时约法》首次在国家根本法意义上体现了法治与宪政的基本原理,体现了以宪法限制公权力的基本精神。但是需要指出,《临时约法》的限权精神,并不纯粹是出于宪法本身的逻辑的自洽和适当性,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现实,即所谓的“因人设法” [23],这也反映了当时的宪法学知识提供的基础是有所欠缺的。如在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时,宋教仁一再要求采用责任内阁制,但南京临时政府未予理会,采取了总统制。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临时约法》将已经开始实施运作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其原因并非制度内在的冲突,而是为了限制将接替孙中山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虽然这一改动反映了革命派对任何形式个人专权和独裁的高度警惕,有现实的合理性,但却体现了宪法学知识的困顿。立宪者或修宪者不着力从既有宪法文本本身寻找制度的突破口,而是动辄针对个人而轻率立法改变政体,成为近代中国宪法史上的不良先例。实际上,在宪法价值还没有成为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宪法学知识的积累只具有工具性意义而不具有理念意义的时代,加之《临时约法》缺乏充分的实施机制和保障正常运作的健全的规则,宪法权威服膺于政治势力也就是无奈中的必然了。          (三)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新发展——“五权宪法”思想          在辛亥革命期间产生的诸多思想成果中,“五权宪法”思想在宪法学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深刻影响,它也是孙中山政治法律思想中具有原创性的理论。它标志着具有主体意识中国宪法学的形成,成为宪法学知识从单纯的输入进入主体性创造阶段的重要标志。其实早在1906年,在东京同盟会庆祝《民报》创刊周年纪念的演讲中,孙中山就首次阐述了五权宪法的构想:“兄弟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英的宪法所谓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各不相统,这是从六七百年前,由渐而生,成了习惯,但界限还没有清楚,后来法国孟德斯鸠,将英国制度作为根本,参合自己的理想,成为一家之学。美国宪法又将孟氏学说,作为根本,把那三权界限,更分得清楚,在一百年前算是最完美的了,一百二十年以来,虽数次修改,那大体仍然是未变的。但是这百余年间,美国文明日日进步,土地财产也是增加不已,当时的宪法现在已经是不适用的了。兄弟的意思,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 [24]     这里所谓的“五权”,是他在保留西方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基础上,将中国传统中存在的考试和监察二权独立,共同构成国家的五大权力。“五权宪法”思想并不是孙中山的凭空想象,而是他在对西方的宪法和政治体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理性改造。之所以增加考试、监察两权,其目的是力图改变传统三权分立结构的弊端,使五权在政府首脑的统帅下,分工合作,创建一个万能的政府:“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 [25]     在辛亥革命期间和民国建立之后,孙中山不断完善“五权宪法”思想。在1924年的《民权主义》第六讲中,孙中山对“五权宪法”的内涵做了集中解释。在他看来,西方三权分立的一大弊端是不能实现直接民权,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实行权能分治,以权制能,处理好民权与政府权的关系,实行真正的民权。为此,他对“政治”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 [26]他将政治权力划分为权和能。“权”也就是他说的政权,在民众手里,也称为民权;而“能”也就是他说的治权,在政府手中,也可称为政府权。把国家大权分为政权和治权,分别交给人民和政府行使,以保证人民有权,政府有能,避免政府滥用权力。人民之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与复决权,政府之能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     按照孙中山关于革命程序的设计,“五权宪法”是要在训政时期结束、宪政时期开始之时付诸实行的。在他40年的民主革命生涯中,中国革命始终处于“军政时期”,离“五权宪法”的实施还有相当时期。“在辛亥革命以前,孙中山本人虽然基本形成了五权宪法的思想,但是较之于三民主义而言,他的五权宪法思想其实并未得到推广和宣传,当然也没有成为革命的思想基础。” [27]孙中山作为临时大总统没有参与《临时约法》的起草,但他希望这部约法能够贯彻其五权宪法主张,使其在“承认行政、立法、司法诸权独立之外,尚含有考试监察等权独立行使之意” [28]。然而《临时约法》拒绝了五权宪法的主张。孙中山在有生之年曾多次推动五权宪法由思想变为制度现实,1922年夏,孙中山还曾令叶夏声按照他的主张,拟出一份“五权宪法”草案,但这些尝试没有成为立宪现实。尽管如此,“五权宪法”仍然深刻体现了中华传统与西方文明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对于宪法学知识的自觉和创新。这也代表了这一时期宪法学者们的基本学术取向,即开始注意宪政与文化价值的相互联系,关注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试图以文化的价值解释宪政价值的普遍性。           三、辛亥革命的影响与宪法学知识的转型          辛亥革命胜利、中华民国建立之后,在频繁的立宪活动中,宪法学知识不断积累和发展,呈现出与革命之前不同的形态,并在长期的演变中体现着知识体系的延续性与中国的学术传统。          (一)宪法学知识的功能与现实需要          宪法学知识的普及推动了革命的发生,革命反过来又深刻地影响着宪法学知识的形态。就政体而言,君主立宪与议会民主客观上并无高下优劣之分,两种体制在不同国家都取得了成功的实践。然而革命改变了宪法理论的主流。辛亥革命之前,君主立宪思想一度受到欢迎,而革命之后,议会民主思想占据了主流,成为无法逆转的社会共识。袁世凯的君主立宪企图之所以宣告失败,其原因这在于,议会民主的思想潮流已经使社会和民众无法再接受一个君主。需要指出的是,宪法无法与政治截然分离,宪法学知识直接受政治实践和社会现实的影响,尤其在其初创时期,政治实践深深影响到了其时的宪法学发展道路。尽管革命党人认同宪法为国家根本法的理念,认为宪法应当具有最大的权威,试图以此约束政治运作的过程,然而袁世凯上台后不久《临时约法》就废弃的事实表明,根本法如果不能得到社会民众的尊重和维护,不能有效地拘束政治权力,那么政治就会肆意破坏既有的宪政秩序,对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造成损害。这对宪法学知识提出的要求是,一种成熟的理论必须能对政治现实提供解释力与规范力。不过,在民国时期,提出以宪法学理论拘束政治权力的主张似未曾见。     宪法学知识除了与政治呈现出交错关系,还要不断满足启蒙民众宪法意识的现实需要。中国的宪法理论最终要归结为中国人对自己政治命运的宪政思考,中国的宪政道路只能靠发挥全体中国人的共同智慧去努力实现,通过不同时期的过渡阶段,不断扩大民众的参与。在这种意义上,研究宪法学一方面是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宪法典,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继续启蒙民众,而后者对于宪政建设的意义殊为重大。对此,萧公权曾在一篇文章中写到:“我们推动宪草研究的目的,除了希望国人贡献真知灼见,以使宪草在经修改而至于完善以外,就是要引起国民对于宪政的兴趣,促成国民对于宪法的了解。宪政是民主的法治。除非人民对于宪法有兴趣、有认识,宪政是不能成功的。……我们所当重视的不是学术上的得失,而是全国民意的可否。” [29]     就宪法学知识的积累而言,辛亥革命前后有较大的不同。革命之前,虽然知识分子们做了大量译介工作,但是仍没有摆脱片段式的引进与介绍的色彩,缺乏系统性和体系化。革命之后,基于民国的立宪实践,知识分子们试图系统阐释民国宪法的理念、原理与知识体系。在介绍外国宪法方面,学术视野也更为开阔。 [30]尤其是在革命前后,学术界开始大量翻译外国宪法典。最早在1911年,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就编译了《法美宪法正文》一书,包括《法兰西国宪法》(1852年)和《美利坚国宪法》(1787年),并附《阿客兰荷马(俄克拉何马)州宪法》。1913年,该编译所又出版了《世界现行宪法》和《世界现行宪法续编》两部著作,前者收集世界20多个国家的宪法共30种,后者收集了30个国家的宪法共30种。这一时期,其他类似的外国宪法典汇编或单行本还有20多种。宪法学知识积累的转变与其功能转型是分不开的:革命前,宪法学知识的功能是启蒙大众,以自由、平等观念唤起民众的革命意识,推翻旧的封建统治秩序;而在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建设民主共和国家需要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宪法学知识的功能就转变成为政治的正当性、合法性和稳定性的理论说明,并成为凝聚共同体价值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思想的本土化面向          辛亥革命之后,尽管国家政权多次更迭,但是每个政权在建立之初,都试图订立一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以确认其正当性与合法性。尽管这不免是对宪法形式上的尊重,但至少表明了对规范的政治体制的维护。在这个过程上,宪法学知识的本土化面向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一是探讨适合本土的宪法制度,如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学者们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地方自治理论;二是孙中山创立的“五权宪法”理论是宪法学中国化的有益的尝试,为宪法学理论保持其本土性提供了宝贵的理论依据,围绕这一学说,学者们做了理论体系化工作,出版了大量著作,试图把孙中山的宪法思想提升到学术体系化的高度;三是在政治实践中尊重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高官中具有宪法学背景的人士比较多,如孙科、胡汉民等具有政治家和法学家的双重身份,他们不但对民国法政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而且他们自身也有大量法政著述。     民国时期,宪法思想的中国化与宪法学知识的实用性也有密切关系,这一时期宪法学理论具有强烈的本土意识,力图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样式。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制宪、修宪过程漫长,这使得当时宪法学者将大量精力放在了对于现行宪政制度的设计或者宪政实践的回应上,宪法学知识呈现出明显的时效性与功用性。即使是对西方宪政学说的译介,也不完全是纯粹的学术引进,而主要是为了改造现实的直接需要。对此,萧公权的看法具有代表性:“中国的宪政既然是三民主义的法治,它的根本精神当然和英美法苏各国迥然不同,各国的宪政宪法虽然可以供我们有价值的参证,我们却不可用欧美宪政的眼光来评判中国的宪草。” [31]他认为,研究宪法草案需要分做几方面的工作:“第一,我们可以从学理上或原则上去研究,中国的宪政以中山先生的遗教为根据。我们不可不对三民、五权、权能划分等加以深切的了解。第二,我们可以从立法技术上去研究。我们应当把全部的条文,细细地加以寻绎。我们要看:这些条文是否能够充分地表现中国宪政的根本精神和目的?它们是否条理一贯系统严密,不至有前后参差,或彼此抵触的缺点?条文的文字是否明确妥当,不至于发生误会或歧异?第三,我们可以从实际效用上去研究。我们要察看宪草所拟定的制度是否合乎国情,是否便于运用,是否能有效率?在宪法学研究中,我们不但要利用中国以往及现在的经验以为论断的根据,也可以参考欧美各国的经验以充实我们的论断。因此,可供我们研究的参考资料是十分丰富的。除了宪草本身以外,孙先生的著作,宪政的重要法规,民国以来的宪法、约法、宪草,欧美主要民主国的宪法,中外学者所著宪法的书籍论文等,都值得我们翻检与寻绎。” [32]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宪法学者有关均权、五权宪法、地方自治、县治、省的地位之争等方面的论述无不都是因应现实之需要。可以说,民国时期的宪法学说总体上重在制度设计而非理论自恰,重在现实需要而非体系完整。          (三)从辛亥到新中国——延续与变迁的宪法学知识谱系          辛亥革命开创的宪法学知识传统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在中国一百余年的宪法发展史上,新中国现行的 1982年宪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对辛亥革命性质与历史地位做出描述。1982年宪法“序言”第四自然段写到:“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对于现行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主张, [33]尤其是对于最后一自然段以外的其他部分是否具有类似于规范条款一般的拘束力,部分学者还持保留态度,但是从根本法的位阶与效力层面上说,“序言”中的陈述表达了修宪者对中国近代以来历史定位的基本立场。     从文义上说,第四自然段这两句话既是对历史事实的陈述,也是对辛亥革命意义的评价。“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体现出这场革命最为重要的两大成果:一是废除了中国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封建帝制,这打破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和土地所有关系,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人的自由和发展;二是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政权,它通过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基本的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当然,辛亥革命的意义不仅仅是确立了崭新的国家制度,它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一种崭新的思想观念,成为立宪思想影响下的一次重大社会变革高潮,推动了宪法学理论的积累和传播,开启了宪法学在中国的百年发展历程。     作为社会共同体价值观集中表现形式的宪法,其文本内容蕴含着价值评价的要素。对于第四自然段的条文如何理解,我们还面临解释学上的问题,比如民国与新中国的关系等,对于如何认识其当代价值,如何从规范中丰富它、解释它,我们还需要做更多的思考。但就价值评价而言,该段条文至少体现为三重意义:第一,延续性,从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即实现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也因此具有目标的一致性;第二,发展性,辛亥革命作为中国宪政实践的开端,对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具有基础意义,而社会主义宪政的实践是对辛亥成果的发展;第三,开放性,集中体现在宪法学知识谱系的发展过程中.可以说,辛亥革命是宪法学知识中国化、本土化的开端。这一学术传统延续至今。换言之,辛亥革命和民国时期形成的宪法学知识与本土化宪法思维模式,推动了新中国宪法理论的建立与发展,对探讨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模式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四、百年中国宪法学的传统与发展趋势          辛亥革命迄今百年,它所开启的民主共和国意义上的宪法学知识传统与学术特色,对于今天依然具有借鉴意义。首先,宪政建设是一个综合的过程,宪政建设的根本依据是宪法文本。对于宪法文本的理解和落实,不能脱离体系化的宪法学知识。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最核心的是宪政建设,而宪法学知识的成熟和体系化,又是核心问题。其次,宪政建设是本土化的事业,对中国宪法文本的解释必须皈依于中国宪政制度的话语体系之中,体现中国化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再次,宪政建设具有开放性和实践性,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之下,借鉴与转化既是一项重要的学术工作,也是重要的制度资源,未来尤其要强调向实践的转化。在上述前提下的中国宪法学,面对全球化的挑战与机遇,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宪法学知识需回应社会现实。时代背景不同,宪法学知识的使命也有区别。就辛亥革命而言,宪法学知识主要起到了启蒙民众精神、建立和组织民主共和国的功能。然而政治环境的不断变化,使宪法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宪法学知识的发展和传承也因此受到历史的局限性,既难以凝练成体系,也来不及对社会现实做出理论的回应。在当今时代背景之下,宪法学知识的功能集中于凝练发展的共识,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提供根本法和最高法依据和指引。而对于转型时期出现的规范与价值的冲突,宪法学知识应当充分地支撑起宪法制度与宪政实践,以理论方式作出完善的回应,提高理论的有用性和解释力,完善宪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生活之间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机制。宪法规范存在与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协调,社会现实发展的合理要求应当通过宪法得到确认,以发挥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实际上,宪法学体系中并不存在纯粹的学术领域,每一个理论命题都与具体的实践活动有着密切关系。     第二,宪法学知识需回应制度实践。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方式是根据宪法的要求建立、完善国家制度和各项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这一任务已经凸显出其紧迫性。法律体系的形成、完善和发展,应以宪法为价值指引和评判标准,体现“以宪法为依据”在法律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制度建设需要大批的具有宪法学知识和宪政精神的专业人才。早在辛亥革命之前,一些有识之士就呼吁开设宪法学知识教育以开民智,并且要提高官员的宪法素养,否则“宪法立矣,而无行政司法之材以维持而调护之,则又徒成具文,不如无之之为愈也。故开通官智,培养吏才,实为今日急务。” [34]我们当前面临的任务不同于彼时,但完善法律体系、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同样需要大批专业人才,加强宪法教育、普遍树立宪法的权威同样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宪法学知识需在国际化的过程中实现中国化。现代中国的宪法学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引进与移植一直是中国宪法学者最为主要的学术工作,西方宪法学知识成为中国宪法学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当今时代,立宪主义早已成为现代文明国家普遍认可的价值观。而宪法价值的普遍化、宪法保障方式的区域化和国际化,也成为一个国家宪法学发展所要面临的趋势。未来,中国宪法学也必然会继续保持这种广泛引进与辩证吸收的传统,避免工具主义思维,推进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国际化。同时也不可否认,学习外国宪法学知识的基本目标是解释中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宪法现象,并提供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成果与具体对策。而这必然要关涉到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制度现实。寻求与注重文化多样性,在多样性中表现不同文化的价值,体现宪法学的中国元素,就成为未来中国宪法学的基本面向。     第四,要尊重宪法价值,实现由尊重宪法作为一种政治正当性的形式,到尊重宪法作为共同体生活价值的形式的转变。辛亥革命之所以发生并取得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知识分子和革命党人对宪法价值的尊重,在于对建立并维护民主、共和的国家政权的追求。当前,社会生活呈现复杂性、不确定性与各种偶然性因素,合宪性、合法性与社会正当性之间面临着紧张关系。宪法价值应当成为评价与检验社会现实要求合理性与否的基本标准。经济发展应当不断实现人的幸福与尊严,政治建设应当不断提高人的自由程度,社会和文化建设应当不断满足人的文明需要,它们都应以维护宪法权威和根本法、最高法地位为前提。     中国百余年的宪法学发展跌宕起伏,有比较成功的实践,也有诸多失败的教训。评价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需要综合的标准,尤其需要宪法的标准。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如何,民众的宪法意识水平如何,是评价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实质性的指标。百年前的辛亥革命实现了资产阶级建国的梦想,四万万中国人首次体验到不同以往的平等、自由和人权。实现建立宪法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宪政的理想,今天的中国又处于新的历史起点之上。          注释:     [1] 根据《开国前海内外革命书报一览》统计,载冯自由:《革命逸史》第3集,新星出版社2009年版,第481-493页。这个数据虽并不够精确,如将《新民丛报》等算作革命报刊,但毕竟较真实地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情况。     [2] 孙文:《发刊词》,载《民报》第1期,1905年10月。     [3] 程燎原:《清末的“法治”话语》,载《中西法律传统》(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梁启超:《立宪法议》(1901年),载《饮冰室合集·之五》第1页,《饮冰室合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     [5] 恨海(田桐):《满政府之立宪问题》,载《复报》第1期,1906年5月。     [6] 精卫(汪兆铭):《民族的国民》,载《民报》第1期,1905年10月。     [7] 弃疾(柳亚子):《民权主义!民族主义!》,载《复报》第9期,1907年5月。     [8] 伧父:《立宪运动之进行》,载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第四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页。     [9] 前引5。     [10] 蒋智由:《变法后中国立国之大政策论》,载《政论》第1期,1907年10月。     [11] 熊范舆:《国会与地方自治》,载《中国新报》第5期,1907年5月。     [12] 《政治官报》(光绪33年9月23日)第四号,第518页。转引自熊大云:《近代中国官民的日本视察》,成文堂1998年版,第132页。     [13] 参见韩大元:《论日本明治宪法对 的影响——为 颁布100周年而作》,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     [14] 前引13。     [15] 参见《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一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第581-582页。     [16] 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00页。     [17] 前引10。     [18] 前引5。     [19] 怀姜:《立宪驳议》,载《复报》第5期,1906年10月。     [20] 参见周叶中、江国华主编:《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省宪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6页。     [21] 费春:《中国第一部近代宪法—— 》,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22] [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6页。     [23] 有学者认为,《临时约法》“因人立法确实不足为训”,它规定责任内阁制并非针对袁世凯,而是临时参议院基于利益的考虑所采取的扩大自身权力的措施。《临时约法》的缺点不在于规定了责任内阁制,而在于没有规定保障其正常运作的健全规则。参见刘笃才:《 “因人设法”说辨正》,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24] 孙中山:《“民报”周年纪念大会上的演说》,载《民报》第10期,1906年12月。     [25] 《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3-354页。     [26] 前引25,第345页。     [27] 臧运祜:《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演进》,载《史学月刊》2007年第8期。     [28]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7页。     [29] 萧公权:《怎样研究宪草》(原载《燕京新闻》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六日),载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47页。     [30] 民国时期对于西方宪法理论与宪政实践的了解并未局限于几个发达国家,而是探寻一切可资利用的经验和理论素材,如对加拿大、瑞士等国家的地方制度都有比较系统的介绍。     [31] 前引29,第44页。     [32] 前引29,第45-46页。     [33] 参见韩大元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宪法学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125页。     [34] 觉民:《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载《东方杂志》第12期,1906年1月。          出处: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进入专题: 辛亥百年 辛亥革命 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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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米中文网 | 柴静:因为如果是我

瘦米网摘导读 :在时刻会被下一条刷掉的头条新闻后面,在注定会被淡忘的热点新闻后面,其最根本的,还是一个又一个被伤害的人和家庭。而鼓噪的声音彻底淹没了他们的痛苦和希望,因此当药家鑫说要捐出眼角膜,药家鑫父亲拒绝了,说“把你的罪恶全都带走,不要将来出了事别人再来怪我”。一个父亲,被逼到什么地步才会对将死的儿子说出这样的话?这个时候,我们想想—— 因为如果是我 1 十二岁的孩子,出生时母亲因输血感染了艾滋,已经去世,他也被感染,与奶奶,父亲,继母生活,别的小朋友见到他就躲开。 吃饭时,他吃的菜由爸爸夹在碗里,吃火锅的时候,他吃了一会儿,凑了下身子看了一下锅,又坐下了,他爸说“你吃什么”。 他端着碗怯生生地说:“粉条”。 爸爸意识到摄影师在,犹豫了一下,说“你夹着吃”。 他立刻说“不,你给我夹。” “夹吧。” 他说“你给我夹。” 继母在边上说了一句“夹吧。” 他爸说“你就夹吧,没事嘛没事,叫你夹就对了嘛。” 他迟疑着站起身,看了一眼锅,没伸进筷子,在离自己最近的汤的表面匆匆夹了一片菜叶,坐下来放在碗里,搅着。 桌面上没声音,他解释了一句“粉条没有了。” 他爸过了一会儿,捞了一筷子粉条放他碗里。 看完这个纪录片,我们决定采访他。但一坐他对面,我就知道这采访的困难,他太敏感了,或者说,他承受的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但记者职责是要提出问题,如果问得不准确,时机不对,没有勇气碰禁忌,或者碰了之后掌握不住,都不成。有天看村上春树写非虚构类的《地下铁》,东京奥姆真理教在地铁施放毒气事件,他写非虚构远远不如写小说,可我理解他的拘谨,只有坐在受害者面前,才能理解那种压力——不管你再怎么想“不能伤害任何人”,但“置身的立场本身就有一种傲慢性”。 采访中他说看这个纪录片公映的时候哭了。我问“是不是吃饭那一段?” “阿姨,姐姐,你怎么猜得这么准?”他意外地看着我。 我没想到他会问我这个,就据实说“因为如果是我,我也会很难受的” 他没说话,眼睛红了。 如果在以往,我可能会停下来,或者问下去,但不知道为什么,我看了他一会,说“……怕你心里受委屈……”,就低下了头,我不知道为什么掉眼泪的不是他而是我。 这句话后来我让编导剪掉了,这不是一个记者应有的反应—–不要在采访中妄加议论,更不应该流露太多的情绪,但我奇怪的是,我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反应?这句前言不搭后语的话,我根本没想过要说,它只是从心里浮出来了。 后来我翻看笔记,一个月前我看纪录片里吃饭这段时,写过“这真是天大的委屈,让他受了”。在采访那刻,他问我怎么猜到时,这个问题唤醒我那瞬间的感受。 去“采访”这样一个孩子,无论如何都是一种“傲慢”的立场,唯一削减这个傲慢的方式就是投身于他的感受之中。 3 有读者留言中说“你现在在节目里‘我’多了一点”,是,他们看的很清楚,这需要警惕,有需要克制之处,但这种情况也出乎我的意外。 采访药家鑫案时,张妙母亲在房间里痛哭,她父亲跟我们说着话,我觉得没办法在这样的哭声里采访下去,问他“你不去劝劝吗?” 他说“没有用”脸上都是早被日日夜夜锤打扁了的无奈。 我坐一会儿,坐不住了,回头对摄像说“我去看看”。 我进屋抚摸着张妙母亲的胳膊,她已经有些精神恍惚,只是哭喊,没办法说话。张妙两岁的孩子过来,把他的塑料玩具递给我,说“给你,摩托”,我摸他脸,说“大宝贝,不是摩托,是奥特曼”。 我事后想,我为什么会去那个房间,为什么会这么说话,为什么会作这个动作,这是一种非新闻记者式的语态和动作,我的性格在日常生活里也不是一个很外露的人。为什么会这样,我不知道。 与药家鑫父亲交谈,他说到后来临刑前最后一面,药家鑫说要捐出眼角膜,他拒绝了,说“把你的罪恶全都带走,不要将来出了事别人再来怪我” 我低着头,用笔敲着手“你这么说他会难受的” 为什么这样?我也不知道。 采访完晚上写工作笔记“以往在采访中都随时控制内容和节奏,但这次我没有想到自己会对张妙的家人有这样的感觉,也没有想到会对施害者的“难受”有这样的感觉——最近采访感觉陌生的我,好象摆脱了律令,在自发地做出反应,在新闻调查时,我采访过比这酷烈得多的事件,但为什么我现在反而心里的动静这么大?” 我不知道。 “这种采访象在竹楂尖子上走”我在笔记里写“我把自己的心也放在这个密密的芒刺上” 4 昨天晚上跟一个朋友谈话,她一个亲戚,50多岁了,最近发生“天翻地覆”的事。“竟然包养了二十多岁的女孩,竟然怀孕了,竟然要离婚” 她说“我就是心疼他,二奶不是个好货色” “你怎么知道?” “他们告诉我的,没别的,就是年轻” “你可以亲自了解一下,不要带判断,不要预设,去谈谈,可能对家庭对他都能是个帮助” “简直是撞到鬼了,他是我偶像呢,英俊,有才华,善良,这次真是” “不太有人会十几年一直撞到鬼,你可以象作家一样去问问他”。 我的朋友是一位心灵很丰富的人,也很善解人意,我理解她的震惊与创痛,只是对自身的感受往往会妨碍我们去感受他人。 “有个男人出轨了,”这是新闻,新闻只夺取“最奇特”的一面,“二奶怀孕了”“家族都反对”。这是一个模式,卢安克说过:“不要把我们的认识弄成模式,因为模式只能让我们脱离生活。反而,只有对认识的感受能带我们进入生活。” 文学是有所感受,揭示“最寻常”的一面——人心到底如何?一个男人“为什么”去选择跟一个“让人瞧不上”的女人在一起?家族“为什么”要反对?如果是我置身于他的经验,我又如何? 看看《安娜卡列尼娜》,这故事也只是男女情爱。 但托尔斯泰好象可以钻进每个人甚至动物的心里去活一遍,他并不美化他们,只是深化他们,不管哪个类型—–花花公子调情的满足感和身不由已爱上一个人之后内心的恐怖,一只猎狗接近野鸭子时折磨的乐趣,一匹马在起跑时只用运动表达的本能思维,老官僚的一丁点柔情和他妻子原谅他外遇的全部心理过程……不管他多么爱憎某人某物,但就因为他在理解上有同等的深度,所以人人都平等起来。 我在节目预告时写过,以前我采访不少艾滋感染者,自认为对他们的处境有些了解,但看了赵亮这个纪录片,觉得自己象黄庭坚说的,大雨滂沱而下,大地汲水,万物吸纳,只有庭前大石头,雨落其上“入不得”。 什么叫“进入?” 采访《在一起》时,感染艾滋的刘老师说她有天打车的时候,司机问你去哪,她说了地址,对方有点奇怪,看了她一眼,说“你去那儿干啥?那儿都是艾滋病”。 “我就是” 司机一脚刹车,从后视镜里看着她,说“我看你也是一个人呀” 这句话,足见误解和恐惧之深。 一个社会的恐惧和暴戾之气,往往来自想象,而不是事实。来自议论,而不是感受 。 但一切了解的开端,也埋在同一句话里,这句话把我们按在水里,浸没于他人之中。 “你也是一个人呀”。 5 浸没是一个很危险的动作。 托尔斯泰听肖邦的音乐会发起火来,“这音乐到底要把我怎样呢?” 敏感的人,有强烈的感受,就会被“怎样”,就会被动,摇晃不安。 但必须冒险置身其中。 有人在药家鑫案的节目后问“你们为什么要选这么敏感的题目?”,我想起村上春树在毒气事件中,没有采访那些投下沙林毒气的人。可能是条件限制,他虽然意识到了那些狂热信奉者的某种特点“最可怕就是由特定主义,主张造成的类似精神囚笼,多数人需要那样的框架,没有了就无法忍受……一旦陷入原教旨主义,就会失去灵魂柔软的部分”,但他还是没有在真实世界里穷尽一切努力,去感受囚笼中的灵魂,不能揭示这狂热背后的“为什么”,“不能忍受”的是什么。 可见一个作家也会遇到这种痛苦的选择—–要不要认识人,要不要认识那些被认为是恶棍的人,甚至不为任何改造性的目的,只为了认识人的本来面目? 陈虻以前要我宽容,说宽容的基础是理解,现在我体会,理解是要有基础的,这个基础是感受。 采访花甲背包客时,两位老人说年青时被教育要解放三分之二的全人类,现在出了国,在澳大利亚看到土著人的生活,政府给他们提供了住房和物质,他们不高兴,就是喜欢睡在野地里。这对夫妇感慨“我俩才讨论,幸福到底是什么,幸福是能过自己愿意过的生活—–这话很简单,但你没有感受的时候,你就体会不到”。 他们说,“单一就会狭隘。”即使是善,强加于人,偏执一端也会如此。 托尔斯泰在写安娜卡列尼娜时,他已经知道什么是必然性的悲剧结局,但这与道德无关,他只是浸没在生命之流里,在每一种相互冲突的感觉中,精确地秤量出其中的分量,看见哪一方具有压倒性的影响,在这个社会的秩序与结构中,什么将是无可避免的“何事不得不发生,何事无法完成或不可能完成”。 我有一个阶段,勒令自己不能在节目中带着感受,因为我认为客观的前提是不动声色,真相会流失在涕泪交加中,但托尔斯泰提供了另一种可能——客观是对事件中的任何一方都“投入其中”,对生活在此侧与生活在彼侧的人都要有所感受,相互冲突的感受自会相互克制,达到平衡,呈现出“客观”的结果,露出世界的本来面目。 (来源: 财新网 ) 查看评论(3) 部分文章附有精彩AV,如果您的阅读器无法观看AV,请移步原文页面享受 更好的阅读效果 FROM 瘦米中文网:做一个有态度的青年! | BY 瘦米网摘 | 查看评论(3) | 投稿 | 官方 新浪 / 腾讯 微博 | CC. 阅读完本文的她/他还阅读了… “中国模式”幻影折射的真实 (1) 廖亦武:走出中国 (4) 《朱镕基讲话实录》到底在骂谁 (6) 杨恒均:911是美国政府干的 (4) 林达:9·11事件十周年回顾 (0) 秋风:中国自由主义二十年的颓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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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米中文网 | 林达:9·11事件十周年回顾

瘦米网摘导读 :9月11日就要来了,十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段。瘦米网摘将转载一系列比较优秀的文章,回头看看这十年,也低头思考下反恐的困境和那些似乎永不磨灭的恐怖符号。本文是changping主编的墙外电子杂志《阳光时务》第二期(?)中的一篇,该电子杂志暂时没有找到,如果谁有,请打包发我一份,感谢! 9.11事件的十周年回顾: 本拉登被击毙,反恐终于有了结果,那麽确如奥巴马所说的,「世界更安全」了吗? 2011年,又临9.11,十年过去,有必要作个回顾。 一,什麽是9.11事件 十年了,还有必要问9.11是什麽吗?让我们看《凤凰卫视》的9.11十周年专题纪念片,它只有两句话。在播放了奥巴马宣布美军杀死了本拉登,「世界更安全」之后,影片总结道:「报复和制裁能带来真正且永久的安全吗?让宽恕走在正义之前,我们才能离和平不远。」 它至少指出:9.11涉及世界和平。可是,反恐是报复、恐怖袭击的存在是受袭者宽恕不够吗?我们有必要再次审视:9.11事件究竟是什麽。人们印像中,9.11是一小撮极端仇美分子,劫机撞楼,造成三千平民丧生。再深入一层,不论对美国还是对世界,它都是一个国际安全的划时代事件。 9.11是十九个非军事人员,瞬间打了世界大战的一场大战役:它造成的人员和物质损失,超过日军对珍珠港袭击。它的特点是无预警、后续不可测,带来前所未有的全球战时反应:美国政府全部转入地下掩体。纽约的联合国总部、法国的欧洲议会总部、比利时的北约组织总部,同时紧急疏散。北约宣布启动1949年制定的共同防卫机制。此机制为冷战设置、经历多次危机及区域战争,四十年未曾启动,却为了十九个非军事人员的袭击开启:北约预警飞机随即到美国本土巡航。 罪犯杀了人,扬言要继续杀,首当其冲的问题当然不是报复,而是如何制止他进一步杀人、解除危机。 联合国的维护国际安全机制,根据二战经验建立,旨在预防国与国之间常规战争。安理会採用外交斡旋、制裁、派维和部队等一系列「集体办法」,遏制战争发生和蔓延。二战后进入具核武器的冷战时期。核武器具有超短预警、大规模毁灭特徵,令国际局势始终紧张,但国与国对峙,至少可找到一国政府为责任方。冷战时期有惊无险度过,联合国机制起了关键作用。然而,恐怖战争可使用联合国禁止的任何武器(核武器、生化、化学武器等等),无底线、无战争法和任何规则,以大规模屠杀平民为目标,无预警、无谈判责任方。 9.11事件让大家看到,长期维护国际安全的联合国机制,在恐怖战争面前彻底失败。国际社会面前的问题是,如何产生新的机制预防新的袭击。 9.11的本质,是击垮了《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即「採取有效集体办法,防止且消灭对和平之威胁」。从此,世界在恐怖战争威胁下,失去具有国际基本共识的维和有效机制。9.11同时也摧毁了维护安全的理论体系,无规则可循了。 二,如何应对新时代 应对恐怖战争,先要有理论和规则,才可循规则行动。问题是,旧理论旧机制没用了,新理论新规则出不来。 原来的规则很简单:恐怖分子是罪犯,只能国际刑警缉拿,对方国家不参加国际刑警组织或不交人,你就乾瞪眼。现在,塔利班不交本拉登,阿富汗成恐怖组织温床。别国可等待,小布什必须找出路,于是在联合国没有出台新规则、也无能为力的情况下,擅自宣布了他的新理论:9.11袭击不是犯罪行为而是战争行为,窝藏国为战争敌方同盟国。受袭国有权对其开战,所谓自行执法。这是阿富汗战争的依据。 新理论的毛病显而易见:恐怖袭击和恐怖战争的界限是什麽?从事国际袭击的组织和个人,藏身于世界各国,只要不交出恐怖分子,都可以去打吗? 同时,基于恐怖战争的无预警特点,把塔利班政权打垮之后,小布什进一步建立了预防未来袭击的新理论:先发制人。必须先行打击未来最危险的威胁,即可能「以国力行恐怖主义」的无底线政权。这是伊拉克战争的起因。它的缺陷太直观:具体标准是什麽?判断错了怎麽办? 两个新理论的最危险之处,都是突破了二战后联合国竭力维护的核心概念:国家主权。新理论恰对「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破出了难以制约的缺口。因此,小布什很快被简化为国际公敌和一切阴谋论的主角,如鲜血换石油等等,直到伊拉克新政府自行石油招标、中国成为第一个得益国之后,此类臆断才自行消亡。而此后发生两件事情,使得国际社会终于面对现实、趋于冷静。 第一件大事,是奥巴马以高调反战反布什政策,在2008年当选总统,受到国际社会热烈欢迎,立即获颁诺贝尔和平奖。可是,大家其后看到,面对恐怖战争特殊性,奥巴马也必须维护国家安全,事实上没有多少选择馀地:获颁和平奖同时,奥巴马被迫宣布增兵阿富汗;伊拉克撤军完全按照小布什制定的日程、而不能如奥巴马的承诺提前撤军;奥巴马宣布美国再也不提反恐战争,事实上直至最近一次美军的阿富汗出击,主角还是F16型战机;小布什时代饱受民主党攻击的反恐法桉,其主要条款由奥巴马签字延期;奥巴马上台后签署的第一号行政命令即关闭关塔纳摩监狱,至今无法履行,因恐怖袭击者究竟是战俘、罪犯、还是无精确定位的「敌方战斗人员」,适用何种法律与法庭,都是前所未有、至今没有解决的难题,如此等等。奥巴马上台前的「改变」意愿和回天无力的事实,矛盾冲突,让所有人看到恐怖战争是现实困境而并非幻境。 第二件大事是利比亚成为伊拉克第二。萨达姆使用过化学武器,卡扎菲炸过民航客机,两个当政者都是不可预测且拥有国力的狂人。在利比亚国内动盪、屠杀了和平示威民众之后,应用联合国旧框架的人道救援理论,以法国领头、奥巴马旗下的美国参与,再次推出了小布什先发制人行动的北约版,打掉了卡扎菲政权。在恐怖战争时代,北约确实不敢错过这个去除巨大国际安全威胁的机会。之所以要藉用旧理论,是因为先发制人的新理论缺乏有效制约机制,没人敢公然表示採领和认同,而法国、北约一些成员国,甚至奥巴马本人,都是以前对小布什理论的最强烈批评者。现在面对卡扎菲政权潜在的恐怖袭击威胁,逼迫北约实际上重覆了一次小布什的老路,真是情以何堪。 新理论名不正言不顺,战争就必须藉用旧理论,例如布什总统迫于压力,也要经常迴避反恐的安全理由,把入侵伊拉克解释成一场给予当地人民自由民主的解放战争;北约轰炸利比亚也在迴避去除卡扎菲威胁的国际安全主因,而必须解释成对利比亚国内的人道救援,结果必然是弄巧成拙,不仅溷淆了恐怖战争困局的讨论,还引发更大思想溷乱,话题切换,居然换成了并不存在的伪问题,例如:民主是否应该以战争方式输出?何以用造成更大伤亡的轰炸来保护平民?至于前面提到的,是否要「宽恕走在正义之前」,更是不着边际。实际问题只是:在必须解除潜在的国际安全威胁时,被迫打破原本绝不能越过的主权红线,它本身又隐含新的国际安全隐患。而从这些行动的争议性,也可以看到新理论的危机。 三,十年后的美国和世界 9.11十周年纪念日最触目的背景是:本拉登被击毙,似乎阿富汗战争最初的目标终于有了结果,那麽,确如奥巴马所说的,「世界更安全」了吗? 9.11的质变,并非世界进入了历史上冲突矛盾更多、狂人变得更多的时代,而是两端的提升:一端是金融、经济、人群的高度集中,现代社会更脆弱、更不堪一击;一端是高科技导致平民攻击能力急剧提升,不仅是武器,还有通讯工具:电邮手机等等,袭击变得太容易。观念突破后,由于成效显着,迅速??传染,许多区域和民族纠纷,都越来越多使用恐怖袭击方式。仅仅因为美国富而强又欺负了谁吗?看看印度好了。恐怖袭击只是越来越成寻常手段。肩扛式导弹一如当年的手榴弹那样普及。最近连中国的诸个大城市,都在提高机场的安检等级。 记得2008年大选前的美国,对反恐战争的焦虑到达了顶点。三年后的今天,阿富汗战事胶着,就在上个月,在阿富汗阵亡美军达66人,为开战以来单月死亡人数的最高点。前景仍不乐观。可是,9.11十周年的美国已经十分平静。很少再有当年的激烈反战抗议,十年下来,他们已经理解,这是必须接受的现实,阿富汗驻军是在面对恐怖组织的威胁维和,有它自己的规律,只要阿富汗军警还没有能力接手,美军就需要继续留下来,短期不会结束。 9.11以后,美国当然也在竭力以外交努力协调与伊斯兰国家的关係,试图缓和作为仇恨源头的中东矛盾。可是,这些主要以改变中东国家政府高层观念为切入点的努力,却因为这些国家高层和底层的严重脱节,很可能在它们的国内变动中前功尽弃。 9.11后十年,让美国人懂得,那些我们以为只留在哲学课上的千古难题,会真的逼到眼前。小布什必须选择:在已经劫持的民航飞机可能撞向上千人高楼的关头,是让它撞,还是下令打下飞机、杀死那几十个乘客?本拉登是国际恐怖袭击之最大隐患,是下令对被俘者动用水刑获取情报,还是放弃可能是消灭本拉登、挽救无数生命的唯一机会?另外,哪怕有天大理由捉拿本拉登,也一定不会不知道,战争必然伤害平民。这就像当年杜鲁门面前的问题:是牺牲总数可能更多的美国士兵和中国军民,还是儘早结束战争,对日本扔出核弹去?无需亲自面对此类抉择,我只能称自己是个更幸运、而不是更道德的人。 9.11以后,美国国内立法,如俗称爱国者法桉的《联合和加强反恐能力法桉》也扩大了政府的监控执法范围和深度,民众的私人空间在相应缩小。这种状况和反恐有关,也和电子技术时代的犯罪特点有关。今年5月,奥巴马签署了对其中三个主要条款延长四年,此法桉八年前由小布什主导立法,当年的强烈反弹,如今已经不再,但ACLU这样的民权组织仍然在持续表示反对以提醒民众维权。美国坚持的个人自由,始终在公众能够承受的代价之间平衡,一个最主要代价就是可能的国家安全。所以,在战争期间都有战时措施作出临时收紧的调整。现在大家看到,在可预见的一个长时期内,反恐将是一个常态。美国政府最近宣布,更完善的情报机制使得美国已经变得更安全,大家对此不置可否。美国人的平静,更因为是已经习惯生活在后9.11时代,就像日本人生活在地震带上,也照样必须把日子过好过下去。 走过十年,9.11在考验人类智慧。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以不同的程度和理解速度因此成熟,也有一些地区,至今还完全没有进入状况。这和他们原来的思维框架、和国际接轨的程度有关。 9.11以后,最明白的是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他清楚表达了新的国际安全困境,并立即委任联合国专家小组研究对策:在承认联合国旧机制失效前提下,如何建立新理论新机制:既不令受威胁国家坐以待毙;又保障国际秩序不乱。 十年下来,事实证明,推不出新对策。所以,其实现在还在乱着。推不出是因为它确实没有两全之策。 这,就叫做困境。 (来源:阳光时务) 查看评论(0) 部分文章附有精彩AV,如果您的阅读器无法观看AV,请移步原文页面享受 更好的阅读效果 FROM 瘦米中文网:做一个有态度的青年! | BY 瘦米网摘 | 查看评论(0) | 投稿 | 官方 新浪 / 腾讯 微博 | CC. 阅读完本文的她/他还阅读了… “中国模式”幻影折射的真实 (1) 廖亦武:走出中国 (4) 《朱镕基讲话实录》到底在骂谁 (6) 杨恒均:911是美国政府干的 (4) 柴静:因为如果是我 (3) 秋风:中国自由主义二十年的颓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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