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

Co-China周刊 | 易鹏:宁波PX事件为何双输

“ 当宁波市政府方面宣布永远不上PX项目,而且炼油、乙烯炼化一体化项目还将进行评估,这都表明宁波在石化产业方面的新扩张受到巨大的挫折,必定会影响到宁波在区域发展格局的竞争力,也会影响到宁波在中国城市中的地位,而且影响也会波及到宁波老百姓的收入。应该说,宁波事件总体上是一个双输的结局。 ”   宁波PX风波,最终以宁波市政府宣布永远不上马PX项目暂告一段落。在接连发生厦门、大连、启东事件以后,再次表明当前的“邻避效应”(见注1)已经成为影响区域经济发展格局的一个重要因素,更表明区域发展必须更重视经济建设和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步。 此前,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要素中,中央政府层面中的区域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土地政策、碳政策(节能减排)以及地方政府层面中的领导人、执行力、创新能力等往往是决定一个区域能否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的关键。但随着宁波PX系列事件的发生,地方民意的支持程度,“邻避效应”的大小,已经成为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新重要因素。处理妥否,必定会对本区域未来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宁波这座改革开放后一度在经济总量上走在全国城市前列的城市,这些年的经济地位在逐渐下滑,2011年在中国城市GDP排名上已经排在16名了,后面的沈阳和长沙正在虎视眈眈想超越他。在当前中国城市GDP排名中,从全国第九的杭州到16名的宁波都挤在6000亿到7000亿这个差距不大的空间中。在这种差距较小的空间,谁发力或者错失一些大机会,这个城市排序格局就可能发生巨大的变化。换言之,宁波加油可能进入全国前十,错失机会就可能掉到全国18名后。而宁波镇海炼化扩建一体化项目是中国“十二五”重点生产力布局规划项目,拟扩建年产1500万吨炼油、120万吨乙烯炼化一体化项目,总投资约558.7亿元人民币,一旦这个项目投产,带给宁波的工业总产值肯定在千亿以上,也必定会给宁波在激烈的全国城市竞争中加上极大的一分。由此不难理解宁波政府方面对于此项目会保持巨大的热情。 现在,当宁波市政府方面宣布永远不上PX项目,而且炼油、乙烯炼化一体化项目还将进行评估,这都表明宁波在石化产业方面的新扩张受到巨大的挫折,必定会影响到宁波在区域发展格局的竞争力,也会影响到宁波在中国城市中的地位,而且影响也会波及到宁波老百姓的收入。应该说,宁波事件总体上是一个双输的结局。事实上,PX项目在欧美、日本、新加坡等国家都有投产,世界卫生组织等权威机构也认为风险可控,但最终还是出现双输结局,就需要寻找背后真正的原因。 厦门、大连、启东到宁波系列事件的发生地,都是在中国经济相对而言非常发达的地区,这就说明了,当经济发达,老百姓收入高了,他们的利益诉求已经从吃饭问题更多地走向了健康、公平公正、知情权、参与权等各种新的层次上的问题。而这次宁波事件和之前几个事情一样,让老百姓参与、知情方面都做得不够,政府习惯性为民做主的思维依旧存在,最终导致了项目卡壳。 从宁波等系列事件分析,再次表明十七大提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战略,以及在十八大上很有可能补充进去的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战略的重要性。当前经济建设必须要和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步和协调,通过实现“五位一体”的战略来实现区域的全方位、可持续的发展。而通过宁波这系列事件产生的巨大倒逼共识,也会促使更多城市开始思考在区域竞争中如何更持续,更重视“五位一体”的建设,这也许会给中国新一轮区域发展带来转机和提升。 注1:邻避效应(Not-In-My-Back-Yard)指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建设项目(如垃圾场、核电厂、殡仪馆等邻避设施)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从而激发人们的嫌恶情结,滋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及采取的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   (易鹏,国家发改委中国城市和小城镇中心研究员、财经评论员。 原文链接: http://hncsyp.i.sohu.com/blog/view/24374367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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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郑东阳:核废料处理的台湾模式与难题

  “ 如果说反核运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台湾民主化进程的话,台湾民主化后也让核电发展、核废料处理等问题更加公开透明、科学和尊重民意,“兰屿人的悲歌”不再发生,还催生了台湾成熟的“公害选址”制度。 ”   “神啊 如果你灭了我的族 请不要再留下那不属于我们的东西 在我那每晚思念的故乡土地上。” ——《兰屿人的悲歌》   “达悟族勇士”夏曼夫·阿原(汉名郭建平)已经好几年没有出现在媒体上了,很长一段时间里,他是媒体的焦点。最后一次被媒体聚焦是在2007年台湾举行的“全台NGO环境会议”上,他发表了题为“兰屿反核20周年”的演讲,还朗诵了诗歌。 他的故乡兰屿因盛产蝴蝶兰而得名,位于台湾东南方的太平洋上,距离所隶属的台东县49海里,对外交通依靠船和飞机。近4000名达悟人是这里的原住民,由于地处热带,每逢节日,达悟男子会赤裸上身、仅穿丁字裤,驾驶独木舟在太平洋上追捕飞鱼。神秘的习俗和原始风貌,让兰屿被誉为“台湾最后一块净土”。 1970年,能源紧缺的台湾建造了第一座核能电厂。到了1970年代末,一共兴建了三座核能发电厂,并着手建造“核四”。核能发电一度与火力发电、水力发电并驾齐驱,占了台湾电力供应的1/3,台湾也因此曾成为亚洲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核能发电地。 为了处理核废料,台“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下简称“原能会”)于1974年展开“兰屿计划”,在原住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兰屿成为核废料贮藏地。作为补偿,兰屿岛上有了教授汉民族文化、历史、语言等的学校,还有钢筋水泥建造的楼房、卫生所、机场,达悟族传统建筑逐渐消失。 此时的台湾本岛,伴随着民间反威权的政治运动不断升级,反公害运动也此起彼伏,鹿港居民反杜邦、高雄后劲反五轻……无数风起云涌的反公害运动背后,流动着社会的隐忧与不满。尤其是核电工业发展以及后期核废料的处理,都曾引发数次大规模民众抗议潮,而民进党更是将“反核”写入党纲,成为其精神信仰与追求目标之一。 “反核”、“反对党”、“原住民”……这些元素让核电发展和反核运动成为台湾民主政治与经济发展的另一个重要镜像。如果说反核运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台湾民主化进程的话,台湾民主化后也让核电发展、核废料处理等问题更加公开透明、科学和尊重民意,“兰屿人的悲歌”不再发生,还催生了台湾成熟的“公害选址”制度。   “兰屿贮存场”风波   1972年12月29日,一群海洋研究专家来到台湾东南方的太平洋岛屿兰屿考察。兰屿是台湾新年最早看见日出的地方,但是这些专家并非来迎接新年的曙光——不久前,台“原能会”与台大海洋研究所签订合约,对台湾各大离岛附近水域进行调查研究,以确定“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方案。 “放射性废弃物”主要是指核废料,台湾的核废料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台电公司”所属的三家核电厂运转期间受污染的衣物、工具、废液残渣等,这部分由台电公司处理;另外一部分,如医院、学术及研究机构等所产生的低放射性废弃物,则由“原能会”的核能研究所负责接收处理。 当年11月,台有关部门成立“放射性废弃物处置问题”专案小组。该小组一度确定四个方案,包括废矿坑贮存、地下深层掩埋贮存、投海、离岛贮存。由于此时本岛的反公害运动此起彼伏,加上国际社会开始禁止以“海抛”方式处理核废料,离岛贮存成为最终确定方案。离岛贮存采取海上运输,也可避免陆上运输过程中造成污染居民生活环境的可能性。 此后数年里,“原能会”核能研究所、台电公司、台湾大学的专家和官员们对台湾各大离岛,包括澎湖、兰屿等地区进行勘察比较。1974年1月17日,专家组决定兰屿岛上的龙门地区为贮存场所。专家组认为,龙门地区5公里内没有兰屿人集中居住的村落,加上该地区三面背山,一面向海,具有极佳的天然屏障,可保证公众不遭受辐射影响。 1974年9月17日,“原能会”向台湾省政府申请用地;同年11月29日,台湾省政府同意无偿使用。此后,台湾当局开始兴建兰屿贮存场工程,同时兴建运送核废料的专用海上运输专用码头,由“行政院退辅会”荣民工程处承建。 1982年4月22日,工程全部竣工,同年5月第一批10008桶核废料经海上运输“入住”,而兰屿贮存场也由“原能会”移交给台电公司经营。 在工程建造期间,兰屿上的原住民达悟人一直以为这只是在建工厂,当地居民发现进入“工厂”的是核废料后,便开始展开抗议。为了安抚兰屿居民,1987年12月,“原能会”组织郭建平等抗议乡民代表赴日观光,并考察日本核废料处理流程,以安抚“恐核”情绪。 不过观光和考察并不能解决问题。次年2月,兰屿青年联谊会发起“驱除兰屿恶灵”的反核运动,率领达悟族人到台电兰屿核废料贮存场抗议,并宣读反核宣言,要求台电把核废料搬出兰屿。兰屿青年的抗议活动得到 “环保联盟”、“新环境杂志杜”、“行动剧场”等台湾岛内红极一时的环保团体的支援。 1988年4月,近百名在台湾本岛学习和工作的兰屿青年到“原能会”、台电公司抗议,要求将核废料贮存场迁出兰屿,并在原住民“立委”蔡中涵的陪同下,递送抗议书予两个单位负责人。至此,这场反核运动延伸到台湾本岛。 此时的台湾,蒋经国刚过世不久,临终前宣布终止动员戡乱时期,解除报禁、党禁,让台湾的政治发展迈向多元化的社会,而台湾反核运动也进入了黄金年代,并影响了台湾民主政治的进程。 反核运动迅速兴起,加上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影响,核电厂的兴建受到民间抗议。尤其是民进党成立后,以“绿色”为该党标志,充分利用环保力量,抗衡国民党,成为“反核”的主导力量,进而将反对增加核能发电机组写入党纲,与“台独党纲”一样,成为民进党的两大精神信仰与追求目标。 而核废料贮存的“公害选址”成为台湾核电发展遭遇的最大瓶颈,尤其是原住民地区兰屿,获得更多同情。和岛内其他环保事件一样,兰屿也形成强烈的“社区意识”,污染问题与赔偿问题为诉求的主题,几乎所有的抗议组织均为草根组织,成员以当地居民为主。兰屿人显然更为团结,外来力量数十年来的介入使原住民具有很强的“悲情意识”,他们提出了两项诉求:其一是反对增建核废场,其二是原有核废料的迁离时间表必须遵守承诺。 在他们的抗议下,1996年,台电公司停止向兰屿运送核废料,暂存在“核废料减容中心”。兰屿居民也获得了一系列经济上的好处:台“行政院”每年会提供一些经费给兰屿地区作地方建设,包括整修道路及兴建港口等;同时向居民发放补助金;土地也不再无偿使用,政府定期发放土地租金;岛上居民用电全部免费。 2002年,“兰屿核废储存合约”到期,但是限于技术条件和其他核废场还未兴建,台湾当局无力将1996年前存放在兰屿上的核废料运走,兰屿爆发了第二次“反核废料危机”。 当时,原住民“立委”高金素梅在“立法院”拍桌怒骂台湾当局是在对达悟族人“灭族”。时任“经济部”部长的林义夫表示因为境外及境内低放射性废料最终处置场场址寻觅不顺利,承认短期内兰屿核废料不可能迁出。最后林义夫只好公开道歉,并答应在迁移之前,加强兰屿岛上的核废场的维护和保养作业。 已经上台执政的民进党将矛头指向国民党:“如果连战愿意抱两桶核废料放在自己家里,我就改变反核的立场。”时任民进党“立委”张俊宏批评国民党执政时期大力发展核电政策才导致“今天的兰屿风波”。 早在1980年代初,国民党当局筹划“核四”项目时就受到民进党杯葛,拖到1999年才开始动工。陈水扁当选为台湾地区领导人后,为兑现选举承诺,依其党纲规定制订了一项重磅决定:停止已动工兴建的第四核能发电厂。 “核四停建”辩论与“兰屿第二次反核高潮”成为新时期台湾“反核运动”的主题。在舆论压力下,“核四”最终没有停建,但对台湾政治与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电光一号”与“减容中心”   兰屿贮存场风波和本岛的“反核运动”争议的焦点是“公害选址”程序问题。撇开程序正义问题,自发展核电工业以来,台湾当局对“核废料”处理问题其实一直都很透明和公开。 早在1971年,在第一座核电厂运营后不久,台“原能会”便对外公布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这份规则系参考国际原子能总会(LAEA)的安全标准而撰写。2002年,台当局还将法规升级为法律,制定了《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次年还公布了《低放射性废弃物输入输出过境转口运送废弃转让许可办法》。 除了制定相关法规外,1980年,为监督全台核废料的营运,台“原能会”还设立了专门的“放射性物料管理处”。1992年,“物管处”升格为“物管局”。物管局除了负责规划、督导、管制放射性废弃物的管理、贮存、运送与最终处置外,还负责核燃料的输入、输出、贮存与转让等事宜。 1970年12月,台当局第一次陆上运输核废料。这批核废料是新竹市清华大学研究机构水池反应器用过的核子燃料,准备运送到桃园县龙潭的核能研究所进一步处理。虽然整个路程只有40公里,但是台当局格外小心。限于卡车的数量和容量,这次陆运,每天只运送两根燃料组件,直到次年1月22日才全部运送完。 台清华大学保健物理组负责运送,运送核废料的护箱则由核能研究所负责,沿途的军警引导保护,运送前后的除污和检查均有详细的规则:运送时运送工具外表面的最大辐射剂量率,不得大于2mSv/h(微西弗/每小时);距外表面2公尺处,不得大于0.1mSv/h;驾驶座及载人座,不得大于0.02mSv/h。 这个数值有多大呢?以“原能会”2009年公布的各地环境辐射侦测数据为例,各地环境辐射侦测得的最高值在阿里山,每小时剂量约0.1 mSv/h。阿里山海拔高,所以辐射量会大点,而若是搭乘飞机,如台北到高雄往返一趟,剂量为0.48微西弗。也就是说卡车司机运送这趟核废料所遭受的核辐射剂量比站在阿里山顶观光一个小时还要小。 在兰屿贮存场完工后,1982年5月19日,台当局第一次海上运送核废料。 这次运送并非秘密进行,台湾各大媒体均做了公开报道。运送轮船只能往返台电所属废料运送专用码头(明光、兰屿龙门及核三码头 ),第一批核废料由台恒生船运公司所属的“大亚”号货轮运输,此后台电公司制造了核废料运送专用船舶“电光一号”。 “电光一号”全长53米,载重650吨,可装载特种货柜12只,一航次最多可运送废料 576桶。船身采双层船壳并有辐射屏蔽设计,通讯采多重系统,另装有卫星导航。特种货柜长4.68米、宽3.28米、高2.12米。墙版及盖厚为3.8厘米,底板厚2.5厘米,每一特种货柜可装48个废料桶,分为上下两层。底板与中间隔板均焊有锥形墩以固定钢桶,并黏贴高弹性橡胶以免钢桶于运送过程中受碰撞而变形脱漆。 核废料运抵兰屿卸船后,随即送到兰屿贮存场所设的程序处理房内,然后开启货柜取出每一废弃物桶,并对每桶表面实施污染检查,察看废弃物桶有无破损、漏裂及有无污染情事发生,以及检测辐射剂量率是否符合规定。经分类和建档后的废弃物桶,被送到强化水泥贮存壕沟内,以每层8桶分三层堆置。强化水泥贮存壕沟以两座为一组,每座高4.5米,其中3米埋于地下,而废弃物桶每桶的高度为88.2至89.2厘米,所以3层废弃物桶的堆积总高并未超过3米,亦即低于地面。废弃物在贮存壕沟内堆置完成,则作排水系统检查,并覆盖防水油毛毡以防雨水侵入,然后加盖密封。密封后再对贮存表面进行侦检,最后再进行各项侦测追踪仪器的安置,并建立警告标志及位置标识。贮存工作至此即告完成。 除了上述硬件设施外,运送路线、人员也有详细规划。为避免白天人车频繁时段,有利于掌握状况及增加运送的安全性,运送时段一般为午夜零时到清晨5时。而运送小组的成员由核子燃料专业人员担任,运输车队驾驶除需要为技术优良的专业驾驶员之外,还要经过事前的辐防训练,车队由经验丰富的车长指挥,以应付各种紧急突发状况的发生。 由于在吊装及运送过程中,难以避免对工作人员及运送路线沿途的一般居民造成少许额外辐射,因此每次运送前还会对参与运送过程的工作人员及沿途居民,进行正常及意外状况下的辐射剂量评估,确保工作人员及沿途居民的安全。这一复杂的评估手续包含“人口密度、运送柜数、运送柜表面最大剂量率、运送指数、运送里程、司机与运送货柜中心距离、速度、居民与运送中心线最小距离、高速公路”等众多参数。意外事故评估则包括核子燃料吊卸坠落事故、传送罐坠落事故以及陆地运送事故等,并设计相关补救措施。 由于运送核废料的过程都会在“原能会”、台电公司的年报、季度中公开,“电光一号”成为传奇的“明星轮船”。 1996年,台当局停止向兰屿运送核废料后,“电光一号”轮便一直处于停航中。由于台电所属废料运送专用码头设计仅提供“电光一号”进港装卸货物使用,并没有营运港口所具备的相关配合设施,无法供船只长期停泊。因此“电光一号”一直停泊于基隆码头,曾一度遭到基隆市民抗议。因此在停泊期间,台电公司每日都会派专人看管维护,并按时接受“原能会”、船舶协会的各项检查,“立法院”与地方民意代表、基隆市政府等单位也曾实地勘察侦测。 在兰屿居民拒绝接收核废料后,1990年4月台电公司设立的“减容中心”起到重大作用。 核电厂运转所产生的核废料可分为干性与湿性两种,湿性核废料处理系统在核电厂设计与建造时已经考虑进去,并列为发电系统的一部分。随着核电厂的运转,人员维修保养所需的防护衣物、汰换下来的废弃材料,都属于干性核废料,常用的办法是装入标准废弃物桶中贮存,运送到贮存场。 为了减少废弃物贮存空间,台当局于1983年开始派研究人员赴欧洲取经,学习减少核废料容积的技术和方法。 1985年,台当局委托的美国核电公司伯斯(EBASCO)、贝泰(BECTHE)提出综合报告,建议对可燃部分核废料进行焚化,不可燃部分采用超高压压缩机处理。经过数年研究,1990年,焚化炉与超高压压缩机装备成功建成,同年“减容中心”设立。   “公害选址”制度    虽然台湾的核废料处理过程十分公开与透明,但是民间一系列反核案也给台湾当局抛出了一个问题:台湾不断兴建核电厂,核废料的去处究应如何处理方能保障台湾土地不受核废料的污染?“公害选址”又该如何进行,才能让争议最小化? 危机催生了台湾成熟的“公害选址”制度。 2000年以后,台湾当局开始尝试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解决“核废场该花落谁家”的问题,并在2006年由立法机构通过了《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设施场址设置条例》。 根据台湾的相关规定,主管核废料的机构是“原能会”,负责执行选址工作的则是“经济部”。核废料“公害选址”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专家负责选址、民众有权否决”。 选址工作分几步进行。政府首先要成立选址小组,人数在20人左右,由有关机构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专家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五分之三。接下来,专家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包括场址的地质、地化学、地下水等自然条件,排除高人口密度地区或其他法定不准开发的地方(如自然保护区)后,定出“潜在场址”,除了专家组外,地方县市也可自荐符合上述条件的地点。 定出“潜在场址”后,还要近一步筛选出“候选场址”,选址小组考虑所有潜在场址之后,遴选出其中至少两个,上报“经济部”核准,成为候选场址。 在候选场址出来后,地方政府和议会开始出面。候选场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公开遴选报告,地方所有机关、个人或法人团体可于一个月之内向“经济部”提交意见或询问;经济部必须逐项解答或说明意见采纳情形。 公示期过后,举办“地方公投”定出候选场址,公投通过者成为正式的候选场址,若候选场址多于一个,最终选址由经济部定夺。此外,在公投前,“经济部”和台电必须签协议明文规定巨额“回馈金”,作为对最终选址所在地居民的补偿。回馈金必须用于当地公共建设或服务收费。同时还详细规定了最终选址所在地及邻近地方各得回馈金的比率—厂址所在地可得总金额的四成以上,邻近乡县市则至少可得两成。 “公害选址”规范化的同时,“原能会”和环保部门每年还出版《台湾地区核能设施环境监测年报》,供全台读者阅览,年报详细公布相关部门环境监测的数据。被监测的对象包括台电所属的核电厂、“研究用核”设施周围环境和兰屿地区。以2009年报为例,仅兰屿地区的环境监测,一年内共分析了593次,监测的范围包含环境直接辐射、植物、水样、陆域生物、海域生物等,并评估出各项环境监测结果,评估民众所接受的辐射剂量是否在法规剂量的限值以下。 除了环境监测报告外,还会公布“全台核燃料辐射工人人员”报告,详细分析这个群体的人数总量、各种剂量标准。 监管部门公布环境监测报告发布后,台电公司的“核后端营运处减容中心”也会公布“运转年报”。这份年报会详细介绍废弃物处理、维护保养、辐射防护、人员训练等内容。甚至连焚化炉年度接收的废弃物数量、所消耗的柴油量也会一一公布。 台电所属的核电厂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视”。2002年4月,正在兴建的“核四”项目中的反应炉基座由台“中船公司”制造,有专家发现台电的季度报告中有“误用焊材”的情形,并向“原能会”检举。监管部门第一时间成立了“基座案调查小组”,解决问题。 除了当局的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外,核电厂所在的地方县市也有严格的管制措施。2007年,台北县与台电上演了攻防好戏。虽然2006年台北县全年处罚台电核一、核二及核四厂累计近23亿元新台币罚款遭台“环保署诉愿会”全数撤销,但台北县依然不甘心,以核贮存水池废料超量为由,持续赴核一、二厂稽查告发。由于先前“县政府罚单”遭撤销,台北县政府学会变通,这次改成“县环保局罚单”,台电只能请求当地“诉愿会”决定准驳。据报道,台北县环保局官员每天只能进到核一、二厂警卫室,电厂人员以“总公司处理”为由,拒签收稽查记录。当地环保局表示已达告知目的,无损开罚效力,并加重处罚,每天开四张罚单共600万元新台币,直到改善为止。 2003年,“原能会”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还组织翁宝山等岛内著名学者编著《台湾核能史话》与《台湾辐射防护史话》、《台湾放射性废弃物史话》等书籍,试图以此向台湾群众普及“核电知识”,消除民众的“恐核”情绪。 2005年,“立法院”三读通过《原住民族基本法》,该法第31条规定,政府不得违反原住民族意愿,在原住民族地区内存放有害物质。这就意味着,除非“原住民族地区”愿意,他们的家乡不再会是核废料存放地的候选场址,兰屿人的命运不会再重演。   无处安置的核废料   台著名核能专家翁宝山预计,2030年左右,台湾才有能力将核废料最终处置(即完全处理,不占用贮存空间)。目前,台处理核废料的流程为:对用过核燃料之管理,先采用厂内燃料池贮存,使辐射及热经充分的衰减;然后再移至干式中期贮存设施,经为期约50年左右之中期贮存;然后再进行最终处置。 2010年4月28日,北京将举行海峡两岸核废物处理技术研讨会。操办研讨会的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国际合作部主任龙茂雄向记者表示,台湾地区在核废物处理及减容技术开发与应用上有很丰富的经验,大陆亟需借鉴学习。 虽然减容中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台核废料的减容技术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但是由于兰屿贮存场已经停止使用,1996年以后台湾核电厂所产生的核废料均暂存在核电厂内,寻找新的贮存场已经是迫在眉睫。 2010年1月,曾延宕多时的核四厂进入试运转阶段,若试运转顺利,将于今年12月15日装填燃料,最快明年底可以正式运转。随着“核四”项目的竣工投产,未来几十年内越来越多的“核废料”储存最终场址仍没有着落,台湾当局的难题依然会存在。 台当局曾努力将核废料运送到“境外”处置,但最终因各种声音反对搁浅。台电公司称,“以往曾有数个国家或地区如俄罗斯、大陆及北韩等与本公司洽商合作处置低放射性废弃物,惟到目前为止仍各有不同困难待突破”。 1995年,台电公司与俄罗斯科技中心(KI)签订合作意愿书。双方同意先进行先导型计划,即先运送约5000桶废树脂、废保温材等低放射性废弃物至俄处理及处置,待成功后,双方再洽商运送台电公司大量低放射性废弃物至俄处置及其他合作事项。 鉴于两岸关系的错综复杂,时任俄罗斯总统叶利钦批复:KI不能与台官方机构签约。因此由KI指定代理公司与台电公司签订。不过由于俄罗斯国内环保团体抗议,加上俄罗斯新修订的环保法限制,最终台电公司还是未能获取输入许可。 据台电公司核能后端营运处相关报告透露,1997年,台电公司还与朝鲜政府国际商务机构签约,预定运送台电公司6万桶核废料至朝鲜正在使用中的核废料处置场进行最终处置。合约签订后,朝鲜政府已核发输入许可。但是这次阻碍台电公司的是自己人——“原能会”。当时“原能会”在审查申请文件时要求朝鲜平山处置场预订供台电使用的两条坑道处置设施先完工后再审查,朝鲜方面表示虽然已进行处置设施施工,但因为“先完工后审查”之做法与朝鲜法规不符,因此台“原能会”尚未核发输出许可,这项合作也搁浅。 2000年,一度又传出台电公司与朝鲜合作的消息,但最终因韩、美两国出面干预,不了了之。这一年,俄罗斯下院同意处理来自台湾、西班牙、瑞士等国家和地区的核废料,但俄国内环保团体发动示威,台核废料的“境外之路”最终没能成行。 因此在岛内建造新的贮存场,落实“公害选址”制度成为解决核废料难题唯一的途径。 早在2002年,台电公司核能后端营运处就设计了一套核废料处置方案。根据该方案,2015年左右可以确定中期贮存场。这份方案详细到选址、实施环境调查与环境影响评估、施工、土地取得、建造许可及相关执照申请与审查、申请核发运转执照等各个步骤。台湾民主化后,这些步骤一个都不能少,在台电的规划中,仅环境调查与环境影响评估,就需要26个月,取得土地需要6个月,整个过程需要10年左右。 2006年,在公害选址条例实施后,台当局提出了“5544”的迁移工程,并成立“兰屿核废料迁场委员会”,试图同时解决暂存在核电厂区的核废料问题和兰屿无核化问题(根据台原住民相关法律法规,兰屿岛上的核废料必须迁移)。所谓“5544”就是核废料贮存场选址工作须5年,建造场址5年,将现行9万7千多桶核废料迁移时间须4年,兰屿核废料除役与复原计划须4年,总计耗时18年。也就是说到了2024年左右,兰屿才会变成“无核岛”。 如今,“5544”的第一步即核废料贮存场选址工作正在进行。经过数次筛选,台当局“经济部”已经公告由澎湖东吉屿跟台东达仁乡列入最后公投场址。不过,民间反对声很大的澎湖县政府随即采取了一个聪明的举动,公告东吉屿为“自然保护区”,使东吉屿失去入选资格。 但是依“公害选址”相关法规,最终场址一定要二选一,不能只将台东达仁乡单独公告。所以选址作业等于回到原点,必须再邀请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会,展开新一轮的评估作业,选择另外一个候选地址。至于何时才会完成重新评估?依然无法预期。而仅存的东达仁乡也存在巨大争议,由于该乡是原住民族地区,有环保学者以及法律学者认为,如果没有经过当地原住民族同意的话,就是违反《原住民族基本法》。 也就是说,新计划会比台电当年预计的2015年还要推迟一段时间。目前极有希望成为最终核废料贮存场选址的东达仁乡,反对和支持的声音都有。支持的声音认为,台电的补偿金会给当地居民带来巨大经济效应。大多数分析认为,像东达仁乡等居民经济条件差的地方,为得到经济利益,最终会接受核废料。批评者认为,这种包含经济诱因的“公害选址”机制,最终还是无可避免把公害场址都置在一些贫困落后的地方。 如同过去30年的进步和过失,如何处理这个牵涉社会效率、公平和道德的核废料难题,台湾社会仍在努力试验中。   (郑东阳,《凤凰周刊》记者,专栏作者。本文原载于《凤凰周刊》。 文章链接: http://blog.tw.ifeng.com/article/70446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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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田飞龙 王又平:环境信息公开与环境政治治理

  “ 在探索中国环境政治治理的转型路径中,环境信息公开成为了一个起点性步骤。这种公开不是孤立的结果信息公开,而是面向环境决策的过程性公开,需要放置于 “ 公开 — 参与 — 问责 ” 这样的 “ 善治 ” 逻辑链条中予以定位和构造。从环境信息公开起步,或许中国的环境政治治理乃至于整体性的现代政治转型有可能藉此获得有效的制度性动力。 ”   摘要 环境类群体性事件的兴起标志着中国“环境政治”的登场,同时也表明原有的环境政治治理模式的式微。原有模式以管制型政治文化资源与制度技术为主要特征,无法适应现实挑战。2007年的厦门PX事件开创了中国环境政治治理的“PX模式”,但相应的政治社会条件并未有效改观,这一模式只能“昙花一现”。此类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的“停工模式”也值得关注,单纯的“压力政治”和“民粹政治”不是真正的民主政治,民意需要置于一个公共理性的制度结构中加以权衡。环境信息公开在此类事件的进展中已经获得了某种理解与运用,但其完整的治理逻辑尚未成为共识。从环境信息公开起步是中国环境政治治理乃至于整体性的现代政治转型的起点步骤和有效动力。   一、引言:环境类群体性事件的兴起   在当代中国的政治话语中,群体性事件成为当然的热词。何以会热?这是中国当代版的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果,即改革前三十年侧重于经济层面,而政治社会领域的治理体系未能获得同步有效的发展,导致后者无法将前者所引发的一系列矛盾纳入制度化的轨道。 改革的这一内在结构性张力决定了群体性事件的如下基本特点:(1)无序性,即政府和民众既无法达成争议解决的实体方案,也无法寻求到共识性的制度资源;(2)规模性,即事件本身具有适度超脱原发性事件的集聚效应,所反映的不再是孤立的个案,而成为不同维权者同气相求式的集体行动;(3)妥协的暂时性,即有关事件的平息动用的是各种传统的管制性资源(如警察力量、人民币利诱以及高层政治领导介入等),但不能产生可普遍化、可模仿的长效机制。在中国的公共开支中,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维稳经费支出不断攀升,这是传统治理模式低效率化乃至于普遍失效的必然结果。 在各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中,近几年来环境类群体性事件逐渐兴起,成为转型期中国政治、社会、经济矛盾集中体现的领域。这类群体性事件的兴起与“政府经营城市”乃至于“政府经营农村”的特定政绩观有关。在定额化的招商引资指标、在任官员单调的GDP政绩诉求以及官商合谋分利的潜规则之下,有关涉污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收益根本无法有效补偿当地民众的健康安全危害以及环境生态代价。从2007年的厦门PX事件,到后续上海磁悬浮列车事件,再到今年6、7月之交的四川什邡钼铜项目事件和江苏启东的排污工程事件,这一系列的环境类群体性事件不仅具备上述概括的群体性事件的一般性特征,而且因为环境问题与公共利益的特殊紧密关系而使得这类事件更为凸显,矛盾也更为激化。 在此背景下,笔者拟从近几年的环境类群体性事件的分析出发,探讨环境信息公开的治理功能和环境政治治理的转型路径。   二、昙花一现的“PX模式”:中国环境政治治理的地方样本 在近几年的环境政治治理中,尽管各地政府均受制于同样的管制型政治文化与制度技术,但由于新的治理理念与技术也随着国际性的“善治”标准的确立以及国内的“法治政府”建设的渐次展开而不断扩展其影响,故中国环境政治治理也出现了某些正面的地方性制度样本,2007年的厦门PX事件及其制度化模式就是典型例证。笔者曾对这一事件进行过专门的个案研究,认为这一事件中的厦门市政府通过及时引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制度机制而发展出了一种环境政治治理乃至于一般公共治理的“PX模式”。 厦门PX项目本身是一个合法项目,即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各种手续也基本齐备,但为何这样一个程序合法的项目会遭遇公众的激烈反弹呢?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对环保类项目的审批采取的是“项目环评”标准,而不是“规划环评”标准,这是立法的缺陷,而环保部致力推动的《规划环评条例》也遭到了极大的阻力;二是环境信息公开的缺失与环境公众参与的不足。 其实,既然PX项目本身就是一个可能对公众的生命健康产生巨大威胁的项目,那么它从立项、审批一直到开工建设都应该是一个“公共事件”。然而这个本质意义上的公共事件却一直被隔离于公众视野之外。与对公众参与的隔离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前期的项目环评过程中几乎没有进行正式的信息公开,所谓的参与也仅限于与项目环评程序有关的专家参与。在缺乏大众参与的前提下,不仅政府行为的正当性难以得到民众确认,而且专家理性缺乏公众监督将可能导致滥用或误用,并且难以排除政府与专家之间进行交易的可能性。王锡锌、章永乐在一篇关于行政规则制定过程分析框架的论文中提出,专家理性模式应作为行政规则制定的一般模式,但需要大众参与来提供正当性与制衡,原因在于专家和大众分别在事实(技术)和价值领域占据知识优势,这种分析框架对于行政决策过程同样有效。 PX前期行政决策过程的最大失误就在于没有引入相应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程序,导致公众对于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基本上被遮蔽。如果不是2007年3月的政协1号提案以及“新媒体时代”媒体对民意的支持与表达,PX项目恐怕到今天为止还不是一个公众知晓的事件,也许得等到若干年后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它才可能进入公众视野。正是由于PX前期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缺失,一旦公众通过任何途径获知并理解相关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公共行政的危机将立即显现。 2007年3月的政协1号提案揭开了厦门PX项目的“遮羞布”,同时也暴露了公共行政过程公开性和参与性不足的根本缺陷。提案之后,围绕PX项目问题,厦门市民进行了积极的组织和动员。QQ群“还我厦门碧水蓝天”、小鱼社区以及短信群发等被媒体塑造成的“新媒体时代”的民意动员与表达机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政府产生决定性影响的6月初“散步事件”正是通过这些“新媒体”得以发起和组织的。尽管5月30日厦门市政府已经发布缓建通告并启动公众参与程序,但笔者仍然认为政府后续规划环评的启动与公众参与程序的加速和6月初的“散步事件”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 “散步事件”是厦门PX事件作为公众参与标本的特色所在,是在欠缺实质的游行示威权利与正规渠道的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厦门民众“发明”的一种民意表达形式。尽管有关方面努力将事态控制在行政过程之中,“散步事件”的组织者也适可而止,并不断地强调“散步”的理性与和平原则,但是“散步事件”不可避免地使PX事件政治化了。“散步”在本质上就是游行示威,这是我国宪法上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然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程序限制却导致了现实中游行示威的权利很难得到合法的许可与保障。在基本排除游行示威申请的许可可能性的情况下,厦门人实际上是打了法律的“擦边球”,以生活性用语“散步”替代政治性的法律概念“游行示威”。 然而,形异神同,厦门市政府从民众的集体“散步”中感受到了强烈的参与意识和权利诉求,并最终决定积极回应民众的理性要求。然而这里面仍然存在一种侥幸,即厦门市政府没有保守地将该事件定性为恶性群体性事件,没有以危害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的理由进行压制,这是政府的进步意识。政府的善意回应,公众的适可而止,使得“散步事件”没有恶化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反而进一步提升了双方的理性与对议题本身的建设性共识。如果说“散步事件”是以一种非法律化的方式参与了公共决策过程,那么政府主导的常态的公共决策过程则对于问题的最终结果产生了更主要的影响。通过吸取PX前期公共行政过程的关键教训,厦门市政府在PX后期普遍改正了这些缺点,具体体现在就PX项目个案引入规划环评程序、规划环评中引入公众参与程序、公布必要的政府信息、允许公众的组织化参与、召开正式的公众座谈会、在公众参与和专家理性的双重基础上做出迁址决定。 总之,PX模式大体区分为两个程序性阶段:社会阶段和法律阶段。社会阶段的基本经验是:(1)以当代中国环保领域的公共行政过程为基本背景;(2)以政协提案和后续的媒体跟进为公共议题启动的社会机制;(3)以“新媒体时代”的民意动员与表达机制在短时间内完成与议题相关的信息分享与利益组织化;(4)以独特的“散步事件”强化公众关注与公众压力。法律阶段的基本经验是:(1)以政府积极回应公众呼声、升级环评层次并正式启动公众参与的法律程序为契机;(2)以政府、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在公众参与程序中的理性协商为基础;(3)以政府合理考虑公众意见并最终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为结束的标志。显然,这一模式获得成功其实需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社会条件,主要是两个方面:(1)社会压力的充分性和有效性;(2)政府回应的真诚性与制度化能力。 笔者曾从这一事件展望中国环境政治治理的美好前景,期望“PX模式”能够成为各地政府进行环境类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样本和模仿对象,然而几年以来,笔者的观察经验与当初的期望相距甚远,中国大多数的地方政府无法在此类群体性事件中合理理解和运用“PX模式”所包含的普遍性善治理念与技术。而其他地方的民众在对遭遇PX项目困扰而对“PX模式”进行真诚的制度模仿时,少有成功的案例。“PX模式”的后无来者的现象表明相应事件所在的地方性政治生态中尚欠缺参与式治理的理念氛围与技术经验,也表明中国的环境政治治理尚未寻找到适应新时期环境类群体性事件的长效化制度机制。“PX模式”在中国环境政治治理史上可谓昙花一现,其样本化效应在作为整体制度背景的管制型政治文化与制度理念之下无法有效推展与呈现。  三、环境信息公开的治理逻辑   根据国际性的“善治”标准,就制度理念与技术而言,一种优良的政治治理体系大体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1)公开性(Publicity/Transparency);(2)参与性(Participation);(3)可问责性(Accountability)。这基本上是按照民主原理加以重构的决策程序。在全球治理普遍出现“民主赤字”和“代表性的实质化危机”的当代,这种参与式民主的核心理念与相关技术不仅成为国际组织提供发展援助的常用工具,而且成为发展中国家乃至于部分发达国家改良国内政治过程的共识性思路。观诸中国“法治政府”的展开脉络,这些善治要素已经逐步获得了制度性落实,比如中央层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以及地方层面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08),等等。上述PX模式尽管属于行政应急措施,但所运用的基本上是上述善治理念及其相关制度技术。这就为我们理解环境信息公开的治理逻辑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与制度背景。 而就中国的政治治理而言,与上述善治理念还有相当距离。这里存在着一种代表制理念的困扰。根据皮特金教授(Pitkin)关于代表概念的类型学研究,代表类型可分为象征性代表、实质性代表和形式性代表,其中形式性代表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程序性民主概念,而象征性代表与实质性代表则与传统君主制及政治神学有着深刻的渊源关系。根据1982年宪法,我国的代表制并非上述任何一种纯粹代表制,而是一种混合代表制,但实质性代表的因素突出,形式性代表的因素不突出。尽管我国的代表制结构尚未定型,但关于代表性的一种思维定势却已根深蒂固:政府垄断公共性与代表性,民众只能选择被何种形式代表,而不能摆脱代表。尽管代表制是现代政治的宿命,但代表性不能被代表机构穷尽也是卢梭以来的民主政治哲学的显白告诫与教诲。当代中国政治的开放性和参与性不足与这种穷尽代表性的政治意图是紧密相关的,而这种封闭性的内在政治代表意识并未在理念与制度上遭到近几年来的公开性政治文化的有效修正。缺乏深层理念的与时俱进,中国环境政治治理所根治的政治代表结构便无法开放出充足的政治激励和空间来容纳新时期关于政治公开性和参与性的积极要求。也因此,中国宪法上的公民参政权条款也无法获得充分的政治认同和制度实践。 因此,为适应环境类群体性事件的治理需求,我们就必须将环境信息公开置于完整的“善治”理念与制度脉络中予以定位,而不是孤立地理解为只是将环境决策结果信息公之于众。如果仅仅是结果信息公开,则此类公开就难以具备民主参与治理的制度功能,也就难以具备提升环境决策合法性的功能。因此,环境信息公开应理解为环境政治治理的先导性制度,而且信息公开的制度建构应与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制度相配合。这样一种制度性关联非常关键,它影响着环境政治治理的结构性转型。在这一新的环境政治治理结构中,公民不再是单纯的享受环境权的行政相对人,而是内在化的参与环境决策的有效主体。因此,以参与式治理为导向的环境信息公开就成了有的放矢的制度变革的前提性准备。显然,没有充分的、富有针对性的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决策的任何形式的公众参与只能既是盲目的,也是形式化的。 当然,笔者也观察到了若干环境类群体性事件的另外一种趋向,即政府事前在公开和参与上存在程序瑕疵,事后在遭遇公众压力时大多倾向于停止有关项目,笔者谓之“停工模式”。今年的四川什邡事件和江苏启东事件均存在类似的现象。《领导者》杂志2012年8月号上曾刊登了旅美学者张炎午先生的一篇文章,其中旁及了关于什邡事件的分析,在指出政府公开行政不力之后,也提出了这样的担忧:(1)政府的巨额前期投资损失问题如何消化;(2)项目停工可能造成中国扩大进口国外废金属,相应的环境成本未必低于项目本身,政府与民众何以承受?张先生实际上指出了这一“停工模式”偏离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确实,涉污项目并非全然负面,其中有些项目恰恰可能是国家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或地区产业升级规划所必需的核心项目,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予以合理化落实。而“停工模式”固然在民主正当性的意义上回应并满足了民众暂时性的判断与需求,但并没有恰当处理民众意见与项目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性问题。须知,民意不能直接等同于公意(公共利益),其中需要一种客观化的理性评估与判断,否则可能沦为“暴民政治”和“民粹政治”,而并非真正的“民主政治”。 当然,这种理性判断并非简单的专家意见,而是政府、公众、专家在给定的民主程序中基于相互尊重、辩论与说服而产生的一种公共理性,这种理性可能会随着背景条件的变化而被同样的决策程序修正,但对于特定决策时刻而言则不仅是理性的,而且是正当可接受的。在此公共决策的理性视角下,单纯的“停工模式”不仅未能有效解决项目本身的公共利益问题,而且可能诱导公众单纯诉诸一种“压力政治”或“人数政治”,而不是一种“理性政治”和“公共政治”。政府如何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程序来充分解释项目的公共利益并安排妥当的对特定受损者的公平补偿?如何引导公众尊重程序和理性的权威,逐渐消弥信息不对称和未经充分说理所造成的心理性对抗?如何在环境类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过程中逐渐产生并固化环境政治治理的长效机制?这些严肃的制度性问题显然是“停工模式”无法有效回应的,也是环境信息公开的治理逻辑需要严格消化的。   四、结语:中国环境政治治理的转型从环境信息公开起步 环境是我们共同的生命纽带,也是建构政治公共性的有效议题。对于缺乏公共政治经验的当代中国而言,建构政治公共性需要选择适当的领域和议题,环境议题显然非常适合。因此,探索中国环境政治治理的转型路径对于整个中国的现代政治转型而言显然具有积极的示范与拉动效应。 鉴于环境类群体性事件在数量和影响上的日益增长,“环境政治”在中国实际上已经登场。在处理此类事件的既有经验中,2007年的厦门PX模式较好地体现了国际性的“善治”标准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技术,但其所依赖的政治社会条件也不容忽视,而且正是后者导致了这种模式昙花一现的命运,使其并未有效扩展为中国环境政治治理的普遍化模式,而仅仅停留于一种个案化与地方性的层面。而什邡事件中的“停工模式”未必值得我们一味欢呼“民意的胜利”,因为民意与公意之间存在着严格的规范性距离,而公共利益本身独立于政府和公众任何一方的意见。 真正的民主政治不是一种相对粗放的“压力政治”和“民粹政治”,而是一种“理性政治”和“公共政治”,需要指向一种公共理性。如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不能再生产出有效的政治公共性,则不可谓之成功。 在探索中国环境政治治理的转型路径中,环境信息公开成为了一个起点性步骤。这种公开不是孤立的结果信息公开,而是面向环境决策的过程性公开,需要放置于“公开—参与—问责”这样的“善治”逻辑链条中予以定位和构造。从环境信息公开起步,或许中国的环境政治治理乃至于整体性的现代政治转型有可能藉此获得有效的制度性动力。   (田飞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王又平,山东大学文学硕士,自由撰稿人。本文原载于 《绿叶》2012年第9期。文章链接: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2102469681_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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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谷飞鸿 | 美国各州首府系列(23):缅因州首府奥古斯塔市

在美国50个州的首府中,地处最东边的当数缅因州首府奥古斯塔(Augusta),奥古斯塔也是最小的州首府中之一,排名倒数第三。昨天我们有一篇博文谈到的奥古斯塔高尔夫俱乐部,位于佐治亚州的奥古斯塔市,这个奥古斯塔市与缅因州的奥古斯塔同名,但却是两个地方,一南一北,完全不搭界,希望读者不要混淆。 缅因州的奥古斯塔市历史悠久,早在1607年欧洲移民来到此地之前,就有当地土著居民在此生存。17世纪初英国探险队顺着肯纳贝克河,从南面的普利茅斯来到这里寻找与土著居民交易皮草的地点,开始在肯纳贝克河岸建立定居点。1646年耶稣会教士加布里埃尔也来到这里向当地土著居民传播福音。 肯纳贝克河两岸奥古斯塔风景(照片:Terry Ross) 17、18世纪时,英国人、法国人以及印第安人在这里发生过多次冲突,1754年普利茅斯公司在此建立城堡,这是目前美国遗存最古老的木建筑城堡。此后,以这座城堡为主,这一地区成为军事补给要地,1775年美国大陆军进攻魁北克,与英军激战,美军就曾以这座城堡为前进基地。此后军事需求日渐减少,城堡也就变成民居与商店。1797年这一地区建镇,改名奥古斯塔,1849年建市。 1820年缅因州加入联邦,成为美国的第23个州,1827年奥古斯塔被指定为州的首府。1832年州议会大厦建成,州立法机关从此搬到奥古斯塔办公。 早在19世纪,奥古斯塔已经开始“现代化”,很早就通了铁路、1859年全市安装了煤气灯、1880年通了电话、1898年建成了颇有规模的地方公立医院、1890年有了无轨电车服务,直到1932年才被公共汽车服务取代。20世纪早期,奥古斯塔修建了两个电影院和一个电影制片场。 奥古斯塔位于美国东北地区,与中国的哈尔滨处于相同的纬度,夏天温暖、多雨、潮湿,冬季寒冷多风、多雪。夏季最热的月份是7月,平均温度为26.7°C;最冷的月份是1月,平均温度为零下12.2°C。大部分降雪发生在12月到3月。 奥古斯塔市中心(照片:Terry Ross) 奥古斯塔虽然是个小城,但由于州政府以及郡政府都在这里办公,所以市内办公楼不少,政府运行对城市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此外,经济以贸易、内河航运、出版以及制造为主。 传统上奥古斯塔居民偏向民主党,2008年大选时,欧巴马在此获得5418张选票,而他的竞选对手、共和党的麦凯恩只获得3637张选票。从选民的登记情况看,居民中36.9%是民主党人、32.1%为无党派、27.9%为共和党人、3.1%为绿党。无党派居民比共和党人还多。 奥古斯塔只有一所大学,即缅因州州立大学奥古斯塔分校。缅因州州立大学奥古斯塔分校是公立大学,奥古斯塔没有私立大学,这与绝大多数州的首府情况不同。 奥古斯塔市州议会大厦及州立博物馆外景(照片:州立博物馆网站) 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奥古斯塔现有居民19136人,其中白人占93%,拉美裔、亚裔、黑人占4.5%,此外还有少数印第安美国人、夏威夷、太平洋诸岛居民以及混血人口。奥古斯塔居民中白人占绝对主导地位,这在各州首府中也是很少见的。 2009年城市居民家庭收入中间值为32469美元,远低于缅因州的45734美元水平;市区房价中间值为132141美元,也低于缅因州的177500美元水平。从收入与房价之比来看,奥古斯塔约为一比四,意味着居民四年收入可以购买一栋或一套房子,房价不贵。 有读者想知道我们这个州府系列是按什么顺序排列的。从系列七开始,便以每个州的英文字母开头为顺序。缅因州之后,便轮到了马里兰以及马萨诸塞州,不过这两个州的首府都已经介绍过了,所以接下来便是密歇根州的首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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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成:终结还是强化?——评冯象:“知识产权的终结”

张志成:终结还是强化?——评冯象:“知识产权的终结” 进入专题 : 知识产权    ● 张志成 ( 进入专栏 )        知识产权是否终结      冯象教授在《知识产权的终结》一文中认为,传统的知识产权正在终结。其主要观点是,目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低水平形式显然代表着激烈而鲜活的市场经济竞争,展现出法律系统较高的成熟度。其次,成功的新兴经济体拒绝保护水平较高的既有知识产权体制,这证明了过去那种“知识财产”正在死去,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的新法律体制呼之欲出。而这种新的法律体制代表着“法治”信仰的深刻修正。这种修正主义又必须在新普世主义的基础上往前推进,重新激发“所有人的、又为所有人的”使命。   显而易见,冯教授并不是真的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正在消亡,而是认为传统上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正向更低水平的保护转变,是时候建立“群众”的、中国的、而不是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了。可以说,这一观点反映了部分事实,那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确实有变革的迹象、各国创新知识产权制度的做法不时见诸报端,但这可能只是反映了一种立足于发展中国家立场的美好愿望以及对低水平发育、同时又极富活力的市场秩序的实质性误判。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动向看,起码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尽管国际知识产权秩序建构中的民主因素已经并正在发挥积极作用,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单向加速、不断强化的机制仍然不会有实质性改变。知识产权制度仍然将是目前高度统一的国际标准下的各国制度的集合。   要想证明这一观点,首先必须回答对于“破坏知识产权戒律”现象“日益增多”的疑问。如果说,知识产权保护在加强,何以在日常生活中却频频见到不顾法律规则随意免费下载歌曲和软件乃至假冒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呢?在很多时候,制度的废弛未必是因为社会发生了新的、足以颠覆原有制度的变化,往往可能有更加深刻的原因,更可能只是阶段性和局部的现象。当代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如此,其执法(enforcement)不力背后,并不意味着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崩溃,而更可能反映的是消费者权利在某种程度上的崛起以及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科技产品日益丰富,各种力量的博弈和角逐更加复杂,知识产权制度可能正在酝酿在吸纳新因素的基础上更加趋于强化保护的深刻变革。   那么,如何从具体层面来理解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的暧昧态度呢?事实上,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来看,保护知识产权从来都是权利人之间的事情。在知识产权制度建构的过程中,消费者的权利一度是无足轻重的。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在日常生活中,运行一个下载的盗版软件,分享一首歌曲这样的行为屡见不鲜:因为这种行为无论是在传统上、还是按照现代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都不违法,也没有理由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加之技术手段的日益发达,因此,尽管在“文明国家”知识产权应该得到官方的敬意和保护,但消费者的日常行为“对知识产权戒律”的破坏谈不上是制度崩溃的征兆。恰恰相反,越来越多的国家试图通过知识产权法来规制普通消费者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涉知识产权的行为,正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强化。   倒是有关商业环境的讨论对于判断知识产权制度的走向更有价值和意义。确实,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经济仍然不发达、市场经济秩序仍然不健全的国家,知识产权被肆意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不仅在网络上有可以任意下载的受版权保护的软件,在实体市场上也能看到各种明显是假冒的各种商品。这种商业化行为本应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所严格禁止的,何以经常发生呢?这其中确实有“法治成本”问题。法律制度的施行需要昂贵的体系来支撑。例如,在美国,要判处一个人死刑并予以执行,整个程序的花费往往可能要达到数千万美元。知识产权的执行(enforcement)也是如此。一个专利从投入研究开发到最后行政机关确权,往往需要数年时间和大量的投入。而一旦发生纠纷,则要从确权程序重新起步,经过漫长的周期和数级法院审理,最终才能再次确定合理的利益归属。因此,在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执法者左支右绌而力不能逮实属正常。执法不力往往又迫使立法者在拥有比普通消费者和造假者更强大政治势力的权利人的压力下制造出更有利于权利人的法律,从而使立法和执法陷入恶性循环,并形成法律无法充分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假象来。而其实,不过是执法的力量所能达到的、具有现实可能性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和理论上预期的收益不相符合罢了。   经济全球化放大了这一现象的严重程度。知识产权制度和其他任何财产权及人身权制度一样,各国本应该也完全可能根据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的需要而理性引进或由社会驱动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但世贸组织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切。基于对自由贸易所带来的利益期待和发达国家的压力,发展中国家在没有多少可供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知识财产”或者创新成果的条件下,允诺按照统一的、主要适应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准保护知识产权,而这个标准更是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法制水平所能达到的程度。由于发展阶段的落差,统一标准的知识产权制度其实是穷国为富国在自己的国土上建了一个只有跨国公司可以进入的市场特区,这个特区看起来公正,人人皆可入场竞技,但实际上,任何企业要想进入,就必须拥有一定量的知识产权作为入场券。这种特区的出现把贸易流和知识信息流分割开来,知识产权制约了发展中国家向产业链上游的爬升,影响了长远的国家利益,使穷国无法通过贸易带来的信息和技术发展自己,造成了“穷国越来越穷,富国越来越富”的、发展中国家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因为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发展水平较低,其市场优势往往和发达国家存在互补性,而不存在竞争性和替代性。问题在于,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准统一后,收入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无论读书看报,还是上网消遣,乃至看病医疗,突然间就要额外付一笔费用,这导致了基于更长远目标和更大利益而选择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中国家政府面临与国民利益的分裂。因此,当发展中国家发现并没有如预期的那样获得真正的发达国家市场准入证,而且还面临着知识产权、配额、技术标准、环境标准、廉洁标准等重重贸易障碍时,立即就找到了道义的力量和民族主义的立场作为武器来主张削弱或者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既然规则已经变成了国际化的,那么,每个参与者都有一定的发言权。发达国家可能没有想到的是,在它们把知识产权推向全球的同时,也使知识产权制度注入了更多的民主化要素。于是,《多哈宣言》有关公共健康知识产权条款获得通过,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谈判周而复始,发达国家在“人权”和“民族主义”的压力下不得不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做出一定的让步。这些让步的条款当然也就成了不少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法治中的“特色”部分。      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型手段      但知识产权真的只是停留在文本上吗?不然。知识产权保护陷入困境的现象背后有更复杂的因素。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建构的时间维度: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建构和布局刚刚初步完成,收获期尚未真正到来,在这个阶段不免出现混乱的局面。学者们虽然对知识产权和经济及贸易发展的关系进行了不少研究,但在各种复杂数据面前,顶多能够发现其中的统计学上的相互关系,而无法建构起坚实的逻辑关系。但是,法律并非数据,知识产权也不是统计,而是权利人实在的利益,是许可费、是市场占有比例。因此,尽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所谓美国的版权和软件产业因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损失了480亿美元的数据并不靠谱,但对于微软、IBM、苹果等公司来说,其知识产权利益却是实在的,他们对总统和议员们的支持也是实在的,总统、议员们要想在位子上继续坐下去,就不能停留在把知识产权制度推向国际,而要努力把知识产权利益收回国内。当然,这种权益比较特殊,确实无法用传统上的物权占有来实现财富的转移,而只能通过公权力来执行以收获利益。知识产权保护就像收割韭菜,需要等财富一茬茬地长出来。因此,美国也好,其他国家也好,要想保护知识产权,只能通过耐心谈判、不断警告或威胁动用“301条款”,施加政治压力等方式。隐形轰炸机和巡航导弹帮不了权利人。与炸弹相比,这种方式的间接性和某种程度的柔性当然会给不少侵权仿冒者以生存的空间,甚至使得一些发达国家企业都忍不住要利用这种所谓“低法治”的好处了——但是,这不意味着山姆大叔及其同盟军真的就没有办法了。   那么,办法是什么?关键的手段正是从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以来就确立的把知识产权和贸易相挂钩的措施。从现实来看,这类报复措施不仅没有“走到尽头”,而且生机勃勃、日益嚣张。2012年上半年,美国就发起了29起“337调查”,涉及包括中国台湾地区的案件共14起,占48.3%,列首位;涉及中国内地的案件11起,占37.9%,名列第二。这种诉讼不仅可以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而且还给涉案外国企业造成了巨大财务负担和声誉损失,数以百万计、甚至以亿计的美元直接流入美国法律服务机构囊中,对于发展中国家企业来说,无论官司输赢,都等于向美国交了“保护费”。因此,走国际化发展、出口额占比较高的企业有哪个敢不小心对待知识产权问题?相比于普通消费者下载一个电影或者软件而言,只是由于知识产权利益更多地体现在企业间的竞争上,所以富国才更加关注企业侵权问题而已。另外,发起刑事控告甚至国际通缉,弄得企业法定代表人出不了国门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利益小的事情或许不值得大动干戈,而一旦涉及市场和产业“大局”,大棒是一定会举起的。从欧美发生的日益泛滥的涉及中国、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有关平板电脑、手机、网络设备等多领域的知识产权诉讼可以直观地感受到,籍由世贸建造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复杂利益网络正在发挥作用。   不过,虽然个人下载一首歌曲或者一个软件看起来涉及利益很小,但是,集腋成裘,聚沙成塔,全世界几十亿人,小利益也会变成大利益。在这个问题上,知识产权制度看起来是“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在现代技术面前,在很轻易就掌握各种电脑知识的青年一代面前,知识产权大佬们似乎只能摇头叹息繁华不再了。一时间,各种下载工具、各种提供免费下载的网站层出不穷。可好莱坞、微软们当然不会真的认输。“三振出局”(Strikeout)法已经应运而生。新西兰、法国、英国、美国等都已经或者正在积极推动的这类法案大致内容是,如果消费者不顾多次警告而在网络上非法下载/上传侵权版权作品,则会被切断互联网链接。而在动漫游戏占据经济重要部分的日本,其即将生效的著作权法则干脆对明知违法却下载音乐或视频的行为规定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万日元的罚金。为了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国甚至专门成立了互联网作品传播及权利保护高级公署(Haute Autoritépour la Diffusion des OEuvres et la Protection des Droits sur Internet,HADOPI)。更有甚者,在欧盟的某些海关,普通消费者个人携带自用的侵权假冒产品也会被直接没收。   当然,推行这样的执法措施无疑成本高昂,而且很难得到普通消费者、特别是崇尚自由而且囊中羞涩的青年人的支持。同时,从某种程度上说,非法下载者要承担的责任形式与互联网的自由精神以及信息传播的权力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冲突。但是,被电影、音乐制作人等著作权人、就业率以及国家利益“绑架”的政府甚至顾不上可能的选票损失,仍义无反顾。当然,也有些国家政府为了政治上得分,经济上又得利,表面一套,背后一套,一方面通过强化保护的法案,一方面还要声明切断互联网链接“侵犯人权”。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主张消费者有自由下载权力的盗版党(Piratpatiet)振臂一呼,似乎也是应者云集,甚至在政坛上也争得了一席之地。但在牢牢掌握了大量社会和政治资源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面前,“盗版党”显然只是萤火之光,难以扭转各国强化版权保护的大趋势。      知识产权的中国模式      是不是真的有中国模式,真的有低水平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呢?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和范围是一个复杂问题。确定在某国某种知识产权利益受到保护,保护多久以及权利的范围如何,通常是一个政治问题。例如,专利保护20年似乎天经地义,但其实缺乏理论的依据:难道19年就不可以吗?假如有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化程度较低的世界,一个没有统一保护标准的世界,那么,可以断言,处在要素驱动、效率驱动和创新驱动的产业发展的时间轴上不同位置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范围一定存在显著差异。在这种理想世界里,(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2 页: 1 2 进入 张志成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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