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律师

袁裕来 | 台州这起拆迁案件,有些特别!

台州这起拆迁案件,有些特别!      2008 年前,我到台州代理过 6 起行政案件,似乎没有感到官民矛盾有多激烈,打官司老百姓很松散。这次,却发现老百姓已显得很团结,像火药桶似的。想不到短短几年,变化如此之大,实在让人忧心。     那是一起拆迁案件, 2011 年 11 月 1 日 8 : 50 ,路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拆迁涉及了整个村庄,但其他村民房屋已经拆迁,只是留下了 10 位村民。不过,当事人告诉我,已经腾空的村民并没有得到安置。政府提起诉讼,要求其中 3 位限期搬迁。开庭来了 400 多人旁听,来自台州多个地方。     来这么人,显然大大出乎了法院的预料。法院先后换了 3 个法庭。这些农民事后告诉我,他们是故意不提前告诉法院,否则,法院肯定会旁听证,控制人数。看来,村民们已经积累了不少斗争经验。   案情很简单。 2005 年 12 月,台州市路桥区政府路北街道办事处、台州市路桥新城开发管理委员会和村民们签订了征地拆迁协议,但是,双方都没有履行。 2011 年 9 月 20 日,政府忽然提起诉讼,希望用 6 年前的补偿标准拆迁村民们的房屋征收他们的土地。     庭审一开始,政府方就很被动。政府方阅读起诉状后,我答辩。     首先,我提出本案原告不适格,街道办事处和开发管理委员会都没有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尤其是开发管理委员会显然是区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应该由区政府作为诉讼主体。     政府代理人介绍开发管理管委会代表人,说陈某既是主任,同时又给是党委书记。我说,党委书记就不用介绍了,党委从来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没有想到旁听席上响起了热烈掌声。看来,党的恩情很深呢。     接着我说被告也不适格。其中一个村民,拆迁协议上夫妻都签了名,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是丈夫,政府却偏偏起诉妻子;另一位村民,签订协议的是他,但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姓名却是他父亲,这位村民还有一位弟弟。我说,政府的诉讼请求等于是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去拆他父亲的房子。这时,旁听席再次响起掌声。     第二,我提出,涉案地块是集体土地,村民们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政府方面并没有能够提供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征 地和拆迁显然是违法的;严重的话,可能已涉嫌犯罪。     这时,政府拿出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证,说村民手里的土地使用权证已经作废了,路桥区政府已经核发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作废的说法,使被告席上的当事人和旁听的村民情绪异常激动。庭审秩序差点失控。     法警拿过来给我后。我一看,很冷静地提出了两点意见,1、从现有证据来看,只能证明路桥区政府就同一块土地发了两本证,相当于一个女人嫁了两次(这时又有掌声),原告没有提供省政府或者国务院征收集体土地批文,不能认定村民们的土地使用权证已经作废,只能证明后发的那杯会土地使用权证是违法的,是无效的。2、 我发现后一本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是台州市路桥陶瓷卫浴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是 2011 年 4 月 11 日核发的,北街道办事处、新城开发管理委员会政府是 2011 年 9 月 20 日起诉的。     我说,既然原告起诉时,土地使用权人已经是台州市路桥陶瓷卫浴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要起诉也应该由该公司来起诉,原告有什么资格起诉呢?这时,旁听席又响起了热烈掌声。     第三,我提出,退一步说,即使涉案地块已经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也应该按照批准时候的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按照《土地管理法》应该由国土资源局操作,既不能按照 2005 年协议的标准,而且台州市路桥区政府路北街道办事处、台州市路桥新城开发管理委员会也没有职权。总之, 2005 年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第四、我说,再退一步说,即使 2005 年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协议约定的,政府应该在协议签订后三年内即 2008 年向村民们交付安置房,可是政府至今没有交付,反而起诉村民腾房也不能成立。     辩论结束时,旁听群众又给我了热烈。     我不能不强调,其实,我不喜欢旁听群众给我掌声。尽管,现在的法院是如此不堪,但我认为法庭依然是庄严的,这是律师必须坚持的一种信仰。我一直坚持着,也常常用这一点作为武器批评政府代理人。     最后陈述时,我提出本案存在已经不是法律问题,政府的做法已经远远超出了底线,希望法庭建议政府能够慎重对待,否则是会出事的,今天来了那么多人旁听就说明了这一点。     庭审结束后,村民们特别强调,叫我不要乱走,他们会把我安全送出台州,他们担心政府找我麻烦。我说不会的,但我依然决定听他们的。这时,我倒是很担心政府代理人的安全,他们依然坐在原告席上,旁听村民们在骂他们,后来村民告诉我,其中一位脸色都煞白了。主审法官显然也没有碰到这种场面,在劝说旁听的村民,村民们情绪异常激烈。我意识到这些村民在等待攻击律师的机会。     我一看情况不好,走过去跟法官说,让政府两位代理律师从边门先出去,两位律师出去时差一点给村民拉住。他们离开后,旁听村民情绪迅速缓和下来了。   我和当事村民一起吃了中饭,他们一定要目送我上动车才肯离去。   2011 年 11 月 13 日 ,路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判令几位被拆迁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房屋。至于,路北街道办事处、开发管理委员会未按约定期限提供安置房屋,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宣判后,街道办事处并且通知了附近几个村的村干部旁听。   几位被拆迁人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 年 12 月 22 日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并没有新的观点。此后,一直迟迟未判决。   2012 年 5 月 2 日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项小平在街道召开升谷寺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在会议狂言:“我别的不跟你讲大道理。拆迁后,没拆,没签字的,我照样给你拆掉。”“什么打官司不打官司,我这人是不打官司,我这人就是要先拆了你的房子再打官司,就这简单。”这盘录音后外泄后,在网上广泛传播。   2012 年 6 月 5 日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6 月 5 日 ,被拆迁人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裁定书回来,遭到了几十个人的殴打。起因是,开发商在他们的住宅周围打起了围墙,影响了他们的出行、汽车通行,他们把路上的那部分围墙给拆除了。因此,发生了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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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乌坎的启示

2012年06月04日 10:46:22        来到乌坎,见到好样的乌坎人,我心情很激动。今天路况不熟、交通不畅,从早上七点一刻出门,晚上七点三刻才到这里,本来准备放弃,但是想到乌坎人不轻言放弃,我也不能轻易放弃这个机会,现在终于和大家见面了。     我首先要向乌坎人致敬,因为你们为中国民主史无前例地打开了一条新路。大家知道,最近全国各地很热闹,发生了很多事情,一会儿重庆高官跑到成都的美国领馆去了,一会儿山东维权人士跑到北京的美国使馆去了。这些事件为中国的宪政民主带来了一点转机,但都不是治理中国的正道。民主国家可以帮助中国实现民主,但是中国这么大,中国的事情最终还是要由中国人自己去做。治理中国的正道不在别处,就在乌坎,因为你们做了迄今为止中国人以为不可能做成的事情。你们作为一个集体在现体制内争取自己的民主权利,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实现村级自治,而且竟然成功了。这在中国是前所未有的。     你们知道,几千年来,中国老百姓都是匍匐在地上做人的臣民。1949年有人宣布“中国人站起来了”,其实根本没这回事。是你们用自己的勇气和行动,第一次从地上站起来争取自己的权利,至少正在站起来。我认为这个意义甚至大于1978年的小岗村。你们应该知道,安徽小岗的18户村民首先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搞包产到户,这在当时也是需要很大勇气的。但是小岗村只是一场经济试验,即使小岗经验后来在全国推行了,中国人在经济上得到了一定的自由,但是政治上仍然是“爬行动物”。只有获得了政治自由,我们才成为真正直立的人。我要祝贺你们,你们是中国第一批真正意义的公民。你们为全体中国人树立了一个公民样板。     乌坎的意义至少有三个方面。第一,你们向全世界证明,中国人是有能力搞民主的。乌坎现在成名了,地球人都知道这里发生的事情。以前总以为“洋鬼子”欺负我们,是因为我们实力弱,其实这只是看到了问题的表面。外国人之所以瞧不起中国人,是因为他们认为我们自私、懦弱、没有勇气、不能堂堂正正地做人。这样的民族是不可能实行民主的,因为民主需要参与,需要奉献,在中国更需要勇气,而这些我们似乎都不具备。但是你们用行动证明了,中国人是有争取民主的勇气的。     第二,你们向我们的政府及其它领域的精英们证明,人民是有能力搞民主的。早在清末民初的时候,梁启超就说过,中国“民智未开”,所以是不适合搞民主的。多少年来,我们的官员和知识精英都假定,人民是一群素质不高的“不明真相的群众”,尤其是农民的教育和文化程度低,成了他们不搞民主的借口。你们向他们证明,民主和教育程度没有什么关系,哪怕不识字也是可以投票的,而且投谁的票,你们知道得很清楚。民主不是书本上的知识,只有在政治实践当中才能学会。我有不止一个博士学位,但是你让我选北京市海淀区的人大代表,我还真不知道选谁,因为大部分候选人都是内定的,一点不了解、不认识。你们许多人没有上过大学,但是已经成功选举了一个代表自己利益的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最后,我想也是最重要的,你们向全体中国人证明,我们自己是有能力搞民主的。中国没有民主,吃亏的最后是全体老百姓。在你们选举自己的村委会之前,以前那个村委会就把你们的地卖了,利益在他们少数几个人中间瓜分。你们用行动证明,自己的利益只有靠自己起来争取,权利是不会从天上掉下来的,而且争取权利不是那么可怕的事情。你们起来了,也成功了,至少一部分地会还给你们。所以专制很强大,但也不是不可战胜的,别把事情想象得那么可怕;民主很遥远、很艰难,但在中国也是可以成功的。只要齐心协力、超越恐惧,中国民主没有什么克服不了的困难。     我对乌坎了解不多,到这里来的一个目的也是为了学习了解更多的乌坎经验。就我所知,乌坎成功的经验至少有三条。除了村民们的团结和勇气之外,一是单位比较大。乌坎是一个少有的大村,有一万两千人之多,“人多力量大。”如果只是一个一两千人的小村,可能很难顶得住上级干预的压力。在这个意义上,规模适中的单位更容易实现民主自治。二是媒体尤其是互联网发挥了有效作用,让外界及时了解乌坎发生了什么,让乌坎镶嵌在外部世界之中,这样政府打压就有所顾忌。我看你们有的网民很年轻,才十几岁,在微博上就很活跃,真是后生可畏,你们是乌坎的未来和希望。三是地方政府温和理性,广东省委的妥善处理功不可没,而村民也理性配合、进退有度、见好就收,形成了官民良性互动。这才是真正的值得推广的“广东模式”。     当然,我刚才说乌坎“成功”了,但是这个成功只是一个起点,远不是终点。据我所知,你们的问题尚未解决,今后要走的路还很长,在漫漫民主路上有什么变数都还不知道。在此,我也向大家提三点建议。第一,要保持清醒和团结,不要斤斤计较眼前的私利,尤其不能内部分化,否则很容易被各个击破。第二,要继续和外界保持联系,让外界及时了解你们的状况和面临的问题;你们不可能一直处于媒体关注的焦点,所以需要主动和外界保持联系并通告情况,不只是在非常时期要利用网络,平常时期也要通过网络和外界互动。第三,要完善和扩大基层民主。你们现在已经成功选举了一个村委会,也选举了村民代表。要让村民代表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他们就是村民的“议员”。选好村主任固然重要,但是任何人都可能犯错误,一个人的民主毕竟是靠不住的。村民代表会议一定要发挥独立的议事和监督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巩固乌坎民主。我听说你们已经成立了村民监督委员会,其中也包括召集村民会议的职能。这是很有价值的民主制度创新。     最后也要看到,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中国是不算正式国家权力的。如果你们不能选举自己的人大代表,政府里面没有一个能替你们说话的人,上级还是像以往那样敌视你们、防范你们,乌坎民主是不容易成功的。我听说去年的时候,你们选举基层人大的权利被取消了,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大家一定要争取补选的权利,让乌坎民主更上一个台阶。只有当基层人大有你们自己的代表,乌坎民主才能得到巩固。     各位,全中国甚至全世界的人都在看着你们。乌坎民主只许胜,不许败,因为到目前为止,中国只有一个乌坎,失败了就什么都没有了。大家要知道,你们不只是代表乌坎人而已,你们承载着中国民主的前途和希望。我相信,以大家的智慧和勇气,乌坎一定会成功,中国的宪政民主一定会到来!       上一篇: 宪法有用了,改革才会变好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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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 最高法院的使命与威信

在以法治著称的美国,在所有高级职业中,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信誉始终位列第一,得分远远胜出议员、政府高官、大公司经营者、市长以及银行家。由此可见,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法官的定位:没有大法官的威信,就不可能有法律制度的威严。斯蒂芬·布雷耶的人物印象和答问实录也算得上一个新佐证,同时还在相当程度上揭示了大法官为什么应该而且能够受人尊重的主要理由。 耐人寻味的是,布雷耶是带着美国宪法接受记者采访的,就像刘少奇当年带着中国宪法接受红卫兵批斗那样。作为合众国宪法守护神的大法官;作为共和国主席护身符的宪法;一个宪法在审判程序中是活的、有力量的;另一个宪法却徒具空文、无从实施,在群众运动的狂风暴雨里已经名存实亡……这实在是个太意蕴深长的隐喻!布雷耶告诉我们,宪法是法治国家的础石,是个人、社会以及政府之间的基本共识。公民在考虑公共事务时,总是要回到宪法的框架下来讨论问题。正是宪法让那些出自不同种族、身份、教育背景、政治派别以及宗教信仰的公民们团结起来。一部推行法治、保护人权、实现民主、坚持公正的好宪法是具有凝聚力的,也是必须付诸实施的。 他还指出,正是对宪法实施的态度决定了司法权的沉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已故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的明智之处在于奉行“宪法至上”原则,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明确了法院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和对违宪行为的最终审查权,从而保障和加强了法院的功能、巩固和提升了法院的权威。显而易见,法院对法规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权力是决定性的。换言之,没有违宪审查制,司法独立原则就很难真正确立,司法权就很难抬头。而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的明智之处是在上述前提条件之下,仍然对走过头了的“能动司法”倾向敬而远之。他的投票行为和意见表明,法院即使享有宪法最终解释权,也应该始终采取一种谦虚的、自制的姿势,不轻易否定国会立法,不把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这样不同的职责混为一谈。根据我的理解,当他提出“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之问时,不仅顾及司法判断的正当性基础,而且还深刻认识到审判机关的力量之源何在。 从布雷耶的立场来看,舆论不等于民主;国会立法才是民意的制度化表达,是审判的根据。因此,即使面临再大的舆论压力,法院也必须坚持依法判决,决不能对舆论让步。只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无论舆论如何沸腾、导致什么结果,法官都是免责的。我们只能根据是否遵循和坚守宪法和法律来对法官问责。在这个意义上,法官只须服从法律,只须奉行“宪法至上”原则。在这个意义上,首先法院必须是独立的。其次,正如布雷耶指出的那样,“如果法治必须通过法官来执行和生效,那么法官必须独立。……法官不应该受到任何团体包括政府机关的影响”。当然,法官也不应该、甚至更不能够受到舆论的影响。因为舆论是可以操纵的,一时一地的倾向性舆论会造成非常不确定的状态。 在舆论场里,通过预测和计算进行决策势必变得极其困难,专业技术往往显得捉襟见肘,从而导致人们更倾向于因地制宜、临机应变,也更倾向于像股市、房市中“买涨不买跌”那样的随大流、跟风。也就是说,不确定性的增大会导致群体行为方式会从技术理性转向没有一定逻辑关系的、情绪驱动色彩较浓的相互模仿。这样的不确定性恶性循环很容易引起社会震荡和解构。唯其如此,国家应该特别致力于减少不确定性,促进合理化进程,尽量通过专业技术来预测、计算、驾驭以及控制那些非常复杂的、流动的事项。这正是是独立的法官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也能够大显身手的地方。这时如果有关当局鼓励和参与“一窝蜂”式的相互模仿行为,那么社会的不确定性就势必愈演愈烈,直至失控,直至造成危机。目前中国的司法界正是如此,实际上在不经意间促使审判股市化、赌场化。此时此刻,听听布雷耶大法官的意见,也许有点振聋发聩的效果。 我注意到,布雷耶大法官反复强调真正的法治国家建设是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不能指望在一个早上“从头收拾旧山河”、突然间改变秩序原理,也没有什么能够迅速见效的灵丹妙药。的确,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也许需要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对法官以及整个法律职业群体而言,更重要的是应该立即开始行动,通过点点滴滴的积累推进制度进化。在法治确立过程中,自由市场的需求构成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而政府是否尊重宪法和法律、是否带头守法至关重要。布雷耶大法官讲述了两个有趣的故事,从安德鲁·杰克逊总统拒不执行联邦最高法院关于保护切诺基族的判决而造成印第安人“泪水之路”,到艾森·豪威尔总统为执行联邦最高法院反种族隔离判决而派出 1000 个空降兵护送黑人学生到白人校园就学。从这样的历史演变可以解读出一条铁律,即:判决本身只是一纸空文,因而离开从宪法层面对政府强制力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就无法界定法治的真正内涵。 (季卫东\文,载《新世纪》 2012 年第 22 期)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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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 程序很重要,但不是万能药

技术性的民主,民主细节的实践,远不是坐而论道的梦想和理念问题。平等的话语权利、自由意志能够得以言说和传达,以程序民主实现实质的民主需要一套完整、系统的规则,其中有效的方法之一是《罗伯特议事规则》。   本报采访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他亦是《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的序言作者之一。还采访了美国培训和宣传该规则的“国家议会法规专家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arliamentarians,简称NAP)执行主席伦纳德·杨(LeonardM.Young)。   经济观察报:《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对社团和会议民主运行化的操作手册,但在中国,社团和会议基本上不采用民主化运营方式。《罗伯特议事规则》会不会水土不服?    季卫东 :如果一个社会缺乏会议文化,那么民主的实施就会碰到障碍。当年孙中山就说了如何开好会是民主的第一步。尽管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文化,但当我们考虑一种公共决策的公正性和正确度时,议事规则或者程序总是不可缺少的。例如参加决策的人,他们都应该对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对于各自主张的内容及其理由,要充分沟通、互相理解,这是一个前提。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防止误解和对立,才能达成共识。这就意味着要通过信息公开和理性对话来改善人们的沟通方式。《罗伯特议事规则》是改善沟通方式的一种具体的制度安排。   在考虑会议和决策时,文化问题其实不是关键的,主要是一个制度设计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中国人经常开会,但这些会议往往缺乏《罗伯特议事规则》所规定的那种平等对话、合理论证、民主决定的条件。比如说,人们发表意见时情绪化的色彩比较浓,在出现意见不同的时候,有时是谁的嗓门大谁就可以决定结果,有时是谁的权力大谁就能决定结果。也有人放弃思考,跟风走,随大流。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导致最后的决策未必是正确的,未必真正符合大家的意愿。这些情况当然和这个社会的文化以及权力结构是有关的。但涉及公共事务的决策是应该也完全有可能理性化。决策方式理性化的结果就是议事规则的整理和制订。在这个意义上,《罗伯特议事规则》具有普遍性。   换句话说,在我们目前这个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他们的诉求很不一样,因此通过沟通达到相互理解,进而形成共识,就显得特别重要。怎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相互理解,采取哪种方式凝聚和维持共识,这就是《罗伯特议事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公正程序原则的理由所在。合理的议事规则确保人们能够充分表达不同的意见,然后互相理解,最后在理性对话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这一套议事规则,也许我们会根据中国的文化传统,社会条件做一些修改,会有不同的特色,但它的必要性毋庸置疑。只要讲理,就需要议事规则,就需要公正程序。   经济观察报:在《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的序言“决策的程序和语法”中,你用了一个词“三纲五常”来总结《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核心理念。在中国现实的这种状况下,如何去落实?    季卫东 :我说的“三纲”,是指议事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三大权利,多数者的权利、少数者的权利以及缺席者的权利。要落实这三大权利,必须注意这样的事实,即多数人的意愿往往会成为社会的支配性力量,多数者的意愿也有可能会对少数者造成压制。所以实施议事规则的第一步就是如何尊重少数意见,如何保护弱者,如何使每一个人的自由意愿都能够得到必要的表达,或者使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都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二步就是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时,如何界定多数意见,如何计算同意。在有些场合,所谓多数意见其实很可能是虚假的。它不一定是多数人在充分掌握信息和充分讨论之后形成的意见,相反,很可能只是少数人通过操纵舆论而制造出来的虚幻多数意见。这个多数是真的多数,还是假的多数,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弄清此类问题很重要。   那么这两个问题如何解决呢?这就涉及所谓“五常”,指的是议事必须坚持的五项基本原则,包括(1)基于保障个人权利和平等自由的理念而确立的一人一票原则;(2)以进行真正的对话性论证和充分审议为目的而确立的一时一件的原则;(3)为节约会议成本、提高决策效率而确立的一事一议的原则——已经议决的事项不再重复讨论,除非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再议;(4)多数票决定原则,即过半数可通过具有全体约束力的议案,重大事项应提高多数通过的量化标准(例如三分之二或者四分之三的绝大多数);(5)法定人数生效原则,出席者在没有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做出的表决没有效力。这五项原则既能保障少数人的意见表达和权利主张,又能保证多数人的意见是通过理性的对话而得出来的共识。它是解决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关系的一种比较合理的制度安排。   经济观察报:你说过《罗伯特议事规则》是纯粹的程序主义,怎么界定“程序主义”?    季卫东 :所谓“纯粹的程序主义”就是说没有包括实质性的价值判断在里面。《罗伯特议事规则》没有说哪一种决定是正确的,哪一种主张是符合意识形态的。它没有预设这些前提,没有预设特定的价值判断。它是使所有的价值判断,所有的政治主张都有可能在这个规则下进行公平的竞争,然后其中的一种规则胜出。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纯粹的程序主义的。纯粹的程序主义主要在不同价值判断中发挥调整功能,在不预设结论的前提条件下做出公共选择。   作为形式和手段的程序本身当然是具有独特的价值的,它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基础,民主政治很容易变质为多数者专制。如果大家都各自固守一个特定价值判断的话,就无法进行理性对话,就很难妥协,更何况共识。离开程序公正来谈实质公正,是很难真正达成共识的。如果在解决调整问题的、可以理性分析的程序问题上尚且不能达成共识,怎么可能在独善性极强的实质性价值判断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呢?所以,首先要强调程序共识,把程序放在结果之前作为原则问题加以强调。   经济观察报:在序言中,你引用了熊彼特和哈贝马斯对民主的定义。熊彼特认为民主即关于个人通过竞争选票获得决策权的制度安排。着眼点在竞争性选举。而哈贝马斯认为民主是沟通行为与法律形式相互交叠的结果,是一种通过程序进行自主性决策的实践。看得出来,你不太赞同熊彼特,倾向哈贝马斯。为什么?    季卫东 :说民主是通过竞争选票来获得决策权,这个观点没错。但问题在于如果把民主政治简化为一个投票过程的话,可能会引起一个很重要的误解。竞争选票,也就是说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来做出是非判断。但真理有时候会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不能简单地通过多数票来决定真理问题。另外,如果我们仅仅是谈选票,而不谈信息公开、论证性对话、合理的表决程序等其他因素的话,那就很容易导致盲目的跟风、相互模仿,助长某种缺乏逻辑一贯性的舆论倾向,更容易诱发一种煽情行为。通过感性化的鼓动,来使多数人为自己的主张投票,这个过程是很容易诱发民粹主义的。   为了克服简单投票的非合理性问题,就需要为有投票权的人们提供充分的信息,需要为他们提供充分的对话机会,需要理性沟通,需要完备那些必要的配套条件。这一切都不是单纯的选票所能涵盖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应该更强调哈贝马斯所说的沟通行为。这种沟通要和法律形式结合在一起,才能够真正地使民主决策的制度安排合理,才能够确保发言权的平等、投票的信息的对称性等等。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民主,就必须把投票与商谈结合起来,要为妥善处理多数者与少数者的关系提供一系列制度条件。这种制度条件往往是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尤其是民主决策的程序,就是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只有当民主与程序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民主才是一个好东西。如果民主与程序脱节了,那么这个民主有可能是好东西,也有可能会蜕变成坏东西。   经济观察报:是不是也要警惕“程序是万能药”的想法?    季卫东 :对,我们绝不能认为程序是万能的。因为程序它只是确保我们在进行沟通、进行判断的时候,尽可能考虑不同的方面,尽可能使对话和决策理性化。但它不能代替我们的价值判断。在进行决策时,无法回避价值判断。程序可以减少或者避免价值武断,但却不能否定价值判断的意义。所以不能认为程序是万能的。法律程序其实就是使你的决策受到这样那样的限制,以避免任意性,防止失误。有人说,程序碍手碍脚、是束缚自己手脚的东西,所以为了效率可以牺牲程序。这种看法不对。就是因为程序有点碍手碍脚,才使得决策不太容易犯错。   经济观察报:有的学者说道,“只有具备了民主素养的公民群体,才能建议并发展一个民主的社会。”除了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还有哪些途径和方法能培养具有民主素养的公民?    季卫东 :我们知道现代社会特别强调的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守法精神的弘扬。法律教育就是培养具有民主素质的公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当然,还要陶冶自律性、参与意识、责任感等等。这类现代公民的素质如何培养呢?其实最重要的还是政府垂范。也就是说,政府要率先遵守规则。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有效地促使公民也遵守规则。政府首先自己严格地遵守规则、执行规则,然后再要求民众也遵守规则、执行规则,才有说服力。政府是通过守法而立信的。规则对政府有约束力,民众才会觉得规则是真正有效的。只有当政府和民众都形成了一种遵守规则的习惯之后,民主政治才能真正开始。因为在不讲规则的地方,民主会引起恐惧,会导致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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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吴斌是英雄吗?

2012年06月06日 14:41:55             这几天,杭州很忙,浙江省的领导也很忙,各大主流媒体更没有闲着。原因是出了吴斌这位英雄。然而,我却有一些与领导们不同的看法。     5月29日,杭州司机吴斌生命中的最后一个职业行为,震撼、感动了无数人。他驾驶的客车在途中遭到对向车道突然飞来的铁块的袭击,之后,他强忍疼痛让车缓缓减速,稳稳地停车,打起双闪灯,拉好手刹,最后解开安全带挣扎着站起来,打开车门,保全了车上24名乘客的安全。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吴斌所做的,在他的心目中,真的只是一个司机本来就应该要做的工作。然而,社会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各种各样的荣誉都来了。       媒体报道,昨天下午, 杭州 “最美司机”吴斌的遗体送别仪式举行,上万名市民自发前去为他送别。很多市民手捧鲜花,拉起横幅,挥泪齐喊“吴斌,一路走好!”还有很多市民自发地当起志愿者,维持交通秩序。真的是自发而非组织的?我不全信。因为这样的群体性活动,没人组织,交通本身就是大问题,何况领导干部们安全。     现实生活中,像吴斌那样,发生意外先安全停车、疏散乘客的司机可能是绝大多数,这也是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吴斌这样做了,应当肯定,应当表扬,但无限拔高似乎又落入了俗套。尤其是有的文章很有文革语言,例如挽救了24位乘客的命运云云。虽然吴斌假如没有规范操作,可能发生事故,也可能是24位乘客亡命,但这仍然是可能。把可能说成必然,就不是实事求是了。     当前的中国需要弘扬时代精神,需要弘扬正气,但是过分拔高就不一定取得好效果。我们尊敬吴斌,不是他是个英雄,而恰恰是他做了一个正常人应当做的事情。职业精神,也可以称之为人性闪光,是所有职业人应该做的。    的确。世间的很多高尚,出自于平凡的选择,也出自于简单的信念。但是,我们不仅期望在平凡岗位上的人对于职业道德的执着和坚守,更期望那些公众关心的人能比吴斌做得更好。也许是不平凡的岗位上的人做得不太好,才使平凡的岗位上按照规范操作的人成为英雄。从这个角度,我们从吴斌被广泛宣传成英雄的同时看到社会道德的沦丧。所以,吴斌是民众心中的英雄,是草根英雄,而非官员所拔高宣传的英雄,更不是贵族英雄。     也许我的话不一定符合媒体宣传的观点,而我希望全社会坚守基本的职业精神和人性原则是不会错的。如果那些在不平凡岗位上的人能学吴斌,这才是对吴斌最好的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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