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律师

王才亮 | 城中村改造将是法律人的李陵碑!

2012年05月09日 15:40:04       今天,改革开放的前沿传来令人悲痛的消息:我在上月批评的广州杨箕村城中村改造终于以被强拆者李洁娥被迫跳楼自杀,而作出结论。       违法违宪的村中村改造在开发商的金钱和贪官酷吏的主导下,在一些无良村官和法律人的支持下,还要制造多少血案呢?       有人认为这个事是擦边球,其实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有明确的否定的规定。       十分遗憾的是,从全国而言,为城中村改造摇唇鼓舌的人很多,其中法律人不少。据我所知从事这样业务的律师远超过为被拆迁人服务的律师。而有许多法院热衷于城中村改造的拆迁。       请问那些为此张目的法官、律师、学者:       有哪个法律规定可以用多半村民(无论是否受蒙骗利诱)的情况下去决定少数人的命运?去去拆除他们的房屋?又有哪个法律规定开发商可以用这样的方法避开土地征收程序而搞开发牟取暴利?由此,我想到了李陵碑。        相传,汉武帝时骑都尉李陵率军由肃州北出居延海抗击匈奴,大获全胜,班师凯旋后见花城湖一带水草茂密,四面沙丘回护,是个屯兵的好地方,便下令在此驻扎。一日,李陵举目南望,远处祁连雪山皑皑生辉,近处烽燧岿然耸立,想到征战匈奴的赫赫功绩,不禁豪情顿生,萌发了勒石记功的念头。于是,命令全军将士日以继夜轮班运土填湖,夯筑了一座黄土墩台,李陵亲笔书写了“誉满边关”四个大字,署名“骑都尉李少卿题”,然后刻字勒石,立于墩台之上。匈奴早就探知消息,趁机起兵反攻,李陵急忙督军迎击。由于士卒长时间填湖筑台,劳累过度,士气低落,而单于兵强马壮,攻势凌厉,汉军很快就溃散兵败。李陵力竭而被单于生擒,只得降服。汉武帝闻讯后,把李陵家满门处斩。       后来,宋朝名将杨业杨继业兵败被契丹大军围困于李陵碑附近的狼心窝,“羊入狼窝,焉有生机”,遂碰李陵碑而死。       于是,李陵碑作为悲剧而让后人反思,是学李陵还是杨继业?做人是否要有骨气?法律人是否要坚决的坚持法律人的底线?钱,不能取代人的良知,更不能替代法治。历史将有评价的。     我真诚的希望法律人尤其是成为公知的法律人不要助纣为虐!不能成为血拆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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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给未来法官的信  by@汉德法官

给未来法官们的信                   (网名)汉德法官 斯伟江律师私信邀请我为在法学院的学生写封信,能够提出一些建议,一直记得德肖维茨教授所说的“提建议是一个危险的事情”,而且“大多数的建言者只是在指导别人如何成为自己。”作为一个在世人看来不成功的我,本无权力给他人指点,只能从我平常的所见、所思提出一些想法供未来的法官们思考。 一、理想 理想已经不是这个时代的时髦词语,但是,对于一个法官,或者想成为法官的人而言,理想却是一个不得不提到的词汇。 相信通过本科法学教育的人都应该清楚法院与法官在现代社会的作用与意义,法院被认为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且在中国大陆这样的转型社会,人们对于法院寄予厚望。正是这样的厚望与期待,坚持正义、守护良知,就应该成为法官坚守的理想。 也许有的朋友会认为我是在说大话,可是,极为坦率的说一句:如果你的人生目标是为了当官与挣钱,则做法官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坦率的讲,法院并非升官的终南捷径。在各地少有法官能够获得组织部门的青睐,得到提拔,就我的了解:只有福建省厦门市的集美区法院在本世纪初获得当地组织部门重视,多名法官获升,而其它地区则鲜有所闻,私下议论:有朋友开玩笑说,法官留着法律的血,与我党的文化基因有一定差距,未获青睐,实属常情。即使同是司法机关,在地方上,检察机关也比法院更受重视,在检察机关握有反贪侦查权的情况下,各地对于检察机关逢迎有加,在中部某省某地(经常出法制新闻的那个省),当地市级的副检察长到基层视察,县级四大家全部出席陪同,而同一地中级法院副院长在该地考察,基层法院院长邀请县政协主席明天出席,答曰:明天周末,要去钓鱼,没空!故司法机关首长轮岗,当检察长轮岗为法院院长,常有“夺我凤凰池”之叹。故对于有志于仕途的同学和同志而言,建议不要考虑做法官。 同时,对于有志于“黄金路”的同学而言,法院也不是一个好的选择。相信许多法律人都读过《原谅我红尘颠倒》,如果大家认为这是写实,我想当进到法院后,可能会失望的,“艺术源于生活,但是高于生活”,我不是说法院没有贪污腐化之辈,的确是有,但是一则风险极大(而且越来越大),实有不值,二则挣钱之路多多,实在没有必要冒这个风险。 在微博上曾经有位大律师质疑:法官是否会因为收入与律师间的巨大差异而对律师心存嫉恨,进而在工作中为难律师。我要说的是:对于法官而言,如果以追求金钱收入为目标,最好不要以此为志业,毕竟对于法律人而言,高收入的行业有许多,无论从国际的角度看,还是从国内的角度看,成功的大律师永远要法官的收入高的多,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为例,他在做律师期间的年收入轻松过百万美元,而担任首席大法官后,仅有区区20万美元,因此金钱不应也不能成为法官追求的目标,黄埔军校的那副对联,应该成为法官禁忌的写照:升官发财,请走别路。 如果因为个人的原因,需要获得更高的收入,就请考虑离开法官这个职业,最近最高法院的几位资深法官就辞职参加中石油、中石化的下属公司的CLO的竞聘并获得成功,与央企的CLO相比,法官的收入无疑要低得多。 事实上,对于法官而言,获得的更多的应该是一种工作上的满足感,每每做出一个满意的裁判,解决一个双方痛苦的纠纷,写出一篇经典的判决,确定一个符合社会实际的规则,这样的乐趣其实值得我们去奉献,通过法官的工作,实现人们希望的公正,“名教之中自有乐池”,何必名利? 犬儒主义的横行导致我们漠视理想的意义,但是理想却是法官工作的意义之所在,在日常工作中,我遇到诸多好同事,在微博中,我也遇到日常工作仍然坚守的法官们,他们不张扬,不愤激,冷静自持,努力坚守自己的方向,正是我辈学习的榜样。 对于确定成为未来法官的学生们,请仔细的想想:你是否能够坚持属于法治的理想? 二、谦虚 有许多的人问我:什么才是法官最重要的品质?也许我是错的,但是我始终认为是谦虚。 这一品质之所以重要的第一个理由是因为法官的任务是“居中裁判”,因此法官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虚己以听”,倾听参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同时,在现代社会中,法官(更准确的说是法院)是所有政府分支中最为弱小的机构,它既没有钱,也没有武器,它唯一所有的力量就是说服,只要依靠说理的力量,谦虚的面对当事人的诉求,才能够让自己的判决获得公众与当事人的支持。 因此这种谦虚要求法官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以“真理在手,天下我有”的姿态来君临众人。的确,从现代司法制度的角度看,法官的确是司法活动的最终裁决者,因此通常认为:法律是法官所宣示的法律,所以西塞罗曾经说过“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法官。”而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更是优雅的指出:“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但是正如杰克逊法官曾经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正确才具有终局性,恰恰相反,是因为我的判决具有终局性所以才正确。”是社会权力的配置让法官享有的最终决定的权力,但是如果法官因为自己享有这样的权力,就自负不凡,则法院的判决很快会被弃之如弊履,而所产生的社会后座力也会摧毁法院本来薄弱的权威,如彭宇案,因此法官尤戒:绝不能够有“权力自负症”,而应该谦虚的面对我们所拥有的权力和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期盼。 学会谦虚,先学会“倾听”。事实上,在实务工作中,谦虚能够有效的帮助法官的工作,法官的任务既然是居中判决,则要倾听控辩双方的表述就成为法官的任务,但是关键是在庭审中,我们会听到成吨的废话,当事人总是将他们认为最重要的东西“灌输”给法官,或者是因为不懂法律,或者是有意为之,当事人甚至包括部分的律师或者不断的纠缠于一些与案情无关的细节,或者是将一些问题重复重复再重复,这就要求法官有较高的庭审控制能力,通过庭审仔细倾听,实现三个目标:首先能够将与庭审无关的信息过滤,并让当事人准确表达自己的诉求与理由;其次是通过倾听和观察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建立“心证”,确定诉讼结果;第三通过倾听双方理由与理据,丰富完善自己的判决,尤其是完善自己的判决理由。 学会谦虚,还要学会理解。在审判工作中我们会遇到种种情形,遇到世人所难以想象的鬼魅魍魉,见惯世态人情,在这个时候,我都建议学习陈寅恪老先生所建议的“同情的理解”,洞悉其间关节,当然千万不要“代入”,代入会让你对于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同情,而是冷眼旁观,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案件的相关问题,唯有此,才能够最终发现案件的真实。 学会谦虚,还要学会包容。作为转型期社会的法官,极易为人们所误解,甚至有可能动辄得咎,工作中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当事人和律师所误解甚至批判,这就要求我们更严谨的对待我们的工作,宽容的面对这一切,权威毕竟不是一天能够建成的。 三、方法 有许多人问我:如何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官?其实我认为更准确的问法应该是如何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 我不是个成功的法律人,相比于微博上诸多成功的学者与律师而言,我要学的还很多,但是就我多年学习法律的体会,有几点给大家谈一下。 1、      请注意比较法的学习: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与法律理论都是西方的舶来品,自1905年,历史上有名的“中华法系”就已经死亡了。因此以任何形式来主张“中国特色”消解现代法律体系本应具有的意义,不是无知,就是无耻(最为经典的就是调解)。因此对于法官而言,我们需要支持的是法律体系的现代化,而不是借口中国特色,规避应有的司法改革。而对于有志于法律工作的人而言,比较法的学习更是重中之重。 2、      请关注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现在中国的法院强调调解,早在2010年,我就听说中部某省某县法院宣称要建立零判决率,导致诸多法官对于法律基础理论学习的兴趣欠缺,当法院成为“调解院”,法律本身都变得没有意义,那我们又何必去学习如此繁复的理论?但是我仍然认为:目前法院系统对于调解的推崇,是对于法院功能的误读 [1] ,这一误读随着相关社会治理思路的转变而将获得纠正,换而言之,当前的做法是不可持久的,法院最重要的功能仍然是“解决纠纷”、“确定规则”,而法院要很好的实现这一功能,就必需回到法律。 对于法律人而言,掌握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是必需的要求,对于法官尤甚,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大,矛盾类型的增加,当事人对于维护权利的渴望,和法官权威的不彰,都要求法官强化自己的说理能力,从长远来看:法院与法官的权威是建立在法官判决的说理能力上,只有通过充分的说理,我们才能够说明判决的意义,说服当事人尊重并执行相应的判决。 从这个角度看,我不赞同目前法院采取的“判后答疑”,首先这种答疑本身说明判决说理的不充分,以至于需要在判决之外,需要答疑方式来解惑,其次如果对判决之外的因素进行解释,那判决本身无法解释清楚的事情,信者恒信之,不信者恒不信之,判后答疑同样也无法解释清楚,反而让他人觉得“解释就是掩饰”,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判决之外,法官无言”应该成为司法伦理的基本共识。 这样就要求法官必须要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在判决中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时,站得必须要比当事人和律师高,看得必须要比当事人和律师远,这除了要求法官认真对待双方当事人和他们律师的诉求,在判决中仔细解释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理由,同时能够对于事实做出更准确的解读、对于法律规范做出更明确的解释。 对于民商法,我尤其想说几句:有几次在微博上和同行们讨论,有部分的同行对于法学方法论的学习不以为然,认为在当前的审判实务中没有用,我坚决反对这种观点,我有幸阅读过全国各级法院的各种判决,曾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虽然不普遍,但是有意义,就是偶尔会看到一个案件,基层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而中院改判错误了,导致这一情况的原因很多,有一点很重要:往往基层院的法官学历较低,在判案时会凭着直觉来做出判断,结果符合社会对于正义的诉求,但是中院的法官学历较高,能够运用基本的法学方法来做出判决,但是因为学得不到位,反而存在问题。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彭宇案,有许多的同行为该案的一审法官叫屈,这位法官是法律硕士出身,学历并不低,也有一定的理论功底,那么他的问题出在哪里?就出在法学方法论学习不到位,分析、说理有问题,兼之庭审工作存在疏忽,最终判决不能服众,酿成大错。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深入,新型案件不断发生,律师水平不断提高,为我们审判水平提出新的要求,更要求我们强化法学方法论的学习,强化说理能力。 3、      请注重法律规范的学习:在法院工作期间,既见识过律师的代理词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这样的表述,也见识了法官在判决中直接写“依据我国法律”这样的说法(不得不说:随着法院对于判决书的审查日趋严格,这样的情形越来越少),每次见到这样的表述,其实我都想问一句:“那条法律?!”现行我国法学院的教育,注重理论学习,忽视实践培训,其中一个重要的疏忽,就是忽视培养学生“找法”的能力。我尤记得王泽鉴先生谈到他第一次参见拉伦茨先生的课的故事,课堂上拉伦茨先生问他一个案例,王先生战战兢兢回答:依据侵权法规范做出裁决;拉伦茨先生进一步问他:请告诉我,依据《民法典》哪一条?王先生答曰:第823条;拉先生追问:其请求权规范基础是第823条的前款,还是后款?这堂课给了王泽鉴先生极其深刻的印象,也给我极大的影响。我们都在说:法律人要有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核心就是“找法”的过程,无论是我本人在法学院的学习,还是后来旁听一些法学院的课程,发现法学院的老师在教授相关法律课程时,同样习惯于不谈现行的法律规范,不谈如何就具体问题如何找法,仍然围绕着法学理论来分析,比如“一屋二卖”,会讨论到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效力与关系、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效力等等,无人会提到《合同法》第8、44、107、110、113条、《物权法》第6、9、106条等规定。 会有学者指出:我们的立法存在问题,导致大家对于学习法律规范欠缺兴趣,但是法律应该是一门实践科学,更应该是本土化的学问,换而言之,唯有对于本土化的法律规范的理解与研究,才有其实践的意义,立法的质量差,对于司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质量要求,要求我们更准确的掌握法学方法论知识,更准确的理解立法意图,更准确的适用法律与确认事实。 四、压力 中国的法官面临全世界的法官所从未面对过的压力,这一点是每一位希望未来从事法官工作的同学所应清醒意识到的事情。 这种压力既来自体制内,也来自体制外,同时也来自于我们自身。 我们现行的体制非但没有给司法工作和司法权威的建立提供足够的、充分的政治支持,恰恰相反,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认为:党是一切正义的源泉,法院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正义,在整个宪制中,没有给法院实现正义的空间,因此正义得以实现,也是党的恩情,而当党认为这是不正义,并没有留给法院提出异议的空间 [2] 。这一政治制度安排的结局就是法院无法获得其独立裁判的政治支持之余,还必须承担对于司法不公的民众批判,必要时,甚至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政治后果。 非但如此,由于公众对于司法不公批评日烈,导致党和政府通过强化对于法院行政化的改革来彰显对于司法不公的制约,有部分改革有宪法支持,如检察机关的监督强化,有部分改革欠缺宪法支持,导致争讼纷纷,如人大对于法院审判的个案监督 [3] ,与此同时,急于获得审判工作正当性支持的法院在欠缺政治与宪政支持的情况下,为了减少公众对于司法不公的批判,也强化了内部行政化改革的倾向,案件审批制度、上下级法院请示制度等非但没有弱化,反而大大强化,同时由于部分司法机关领导不懂法,其采取的举措反而进一步摧毁司法权威,如河南高院的“错案终身追究制”(估计河南高院的领导将“是否是科学都尚存疑问的法学”等同于工程科学中的建筑学了) [4] 、福建高院的“无诉”(这是本年度法律界的“自杀性袭击”事件)就是其例,而更有错位的“审判管理制度” [5] ,这一系列的管理制度的出台,彰显对于法官的极度不信任 [6] 。 其实我们所需要呼吁的是建立适合于司法活动规律的司法责任制度,通过这种责任制度的建立,强化听审法官的责任,同时避免无效监督和错误监督。 其实不止如此,只是最近才变本加厉,法院从某种情况下讲:是现行社会某种异己力量的体现,这种异己力量首先体现在政治上对于法院的政治定位的错位上,我们要问:法院是专政机关吗?公安机关是,检察机关是,可是法院是吗?从法院的社会功能看,它不应该承担这一职能,它的职能是、也只能是“解决纠纷、确定规则”,民事上如此好理解,在刑事上也同样应该如此理解,即法院本来只能是在控辩两造之间公平做出裁决,并对相关的规则做出裁决,至于“打击犯罪”,不应、也不能成为法院的功能,这是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不同的(正是基于对于检察机关功能的理解,我能够理解但是不谅解“李庄案”的检察官,因为公诉是其职责所在,但在庭审中尤其在庭审最后的手法太过于拙劣)。但是这一功能定位无疑与目前现实政治上的定位存在极大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实际工作中捉襟见肘,狼狈不堪,尤以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为最。 但是随着公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公众对于法院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进行运作,呼吁日甚,同样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同,法院的运作相当部分是公之于众的,如公安机关的侦查相对是秘密的,并无义务向公众解释其决策过程,而检察机关也是如是,其决定逮捕和公诉,也无需向公众充分说明理由,但是法院不同,除了法律规定可以保密的,如合议庭讨论过程,其它的工作,如审判、判决等都需要向公众公开,并详细说明理由,否则法院有义务接受公众的质疑,尤其在现在司法权威不彰的时代,即使依法裁决,态度不好都会受到诟病(想想前几天在微博上,在北京朝阳法院,一件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官依据北京高院的规定做出程序性裁决,按照律师的说法,法官的态度不好,结果仍然为微博大众所诟病,就是其例),这种体制外的压力会随着微博等网络工具不断放大,会给法院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法官的素质、庭审控制能力等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官也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但是我要说的,其实无论是体制内的压力,还是体制外的压力,都不是我最担心的,我更担心是法官的知识储备不足以应对日益变化的社会,社会转型导致诸多新形势的变化,同时产生许多新的问题、新的案件,这些新型案件要求法官具有更加广博的知识储备,处理尚有不慎,对于法院的权威的打击则是致命的,比如: l  商事审判对于平等竞争规则的诉求:这类案例只是初露端倪,以日前引起极大争议的“吴英案”和“360与QQ诉讼案”为例,前者之所以存在如此大争议,其实与审判活动的关系不大,而是在刑事立法中立法目的的定位有关,在我国的金融立法,采取的是“行业准入保护主义”,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促进金融业的发展,而是为了保护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利益,这导致现行的法律规定与公众对于公平竞争的渴望存在严重差距,最终导致公众对于审判结果的质疑;而后者则体现了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其竞争手法日益复杂,法院必须在公平竞争与合法垄断间做出判断,而这种判断是基于对于相关技术的价值判断,稍有不慎,做出错误判断,可能会导致技术发展停滞,而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判决都是为商事活动建立规则,其社会效果的好坏将严重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这些案件都要求不仅熟悉相关行业运作的经营知识和技术知识,更要创造性的对于相关法律进行解释,以制定出“好”的规则。 l  多元价值对于法律的挑战:价值观的多元化本是社会转型的应有之意,但是这也给审判工作提出新的难题,一段时间阅读各地基层与中级法院的判决,发现现在法院审理案件,动辄喜援引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判案,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立法规范不完全、不严谨、新问题层出不穷等等,但是适用法律原则判案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不得不将法官的价值观纳入考量,我们不敢说:法官的价值观就一定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甚至代表社会主流价值观,因此有的判决符合社会期望,有的则否,比如泸州二奶遗嘱案,判决之后聚讼纷纷,判决说理本身欠缺说服力,社会效果难谓很佳,就是其例。 l  社团自治与法律介入的界限:随着市民社会的建立,以市民自治为导向的社团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而要求社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个前提是鼓励发挥社团自治的作用。但是也引发一个问题,如何平衡社团自治与法律介入之间的关系。比如前几天,有位微博上大律师透露:他将代理一位高校教师就职称评定起诉某著名高校,本案似未成诉,但是我一直有个问题:如果本案成诉,最终法院判决,无论谁胜谁败,是否都构成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注意: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请勿从行政法入手,现行我国行政法上对于高校的定位本是怪胎,请从宪法角度考虑。)而随着社团的日益增多,社团在社会生活中地位日益重要,类似问题将会层出不穷,法院当如何界定自己的地位? l  与宗教事务有关的审判业务:还有一类案件在未来也将考验法院的能力,就是涉及宗教的案例,目前实务中涉及宗教的案例主要是财产纠纷,依靠现有法律规范足以解决相关纠纷,这些纠纷相对容易解决。但是我最担心的是涉及对于宗教教义的合法性的评判,尤其是藏传佛教,又涉及到民族问题,尤难处理,我从来认为:与新疆问题不同,西藏的问题本质是文化问题,文化问题有可能转化法律问题,考验法院的智慧,如“天葬是否合法?”“当信徒遗嘱要求将自己的尸骨用做法器并自杀,是否可以?其遗嘱是否有效?”等等,与之类似的问题还有可能涉及动物保护主义的案例。 上述问题只是法院将面对问题的冰山之一角,对于法官而言,更为可怕的是:这些问题解决的知识储备,我们无法在法学学术界获得支持。目前学术界特别是法学学术界仍然满足于法学研究体系的故步自封,“躲进小楼成一统,管它春夏与秋冬”,欠缺对于现实社会问题的法律思考,其研究充满了法学的孤芳自赏,充满了学识的自负,对于法官而言,少有有益的支持与建树,婚姻法司解三所面临的困境其实就是这一问题的写照。 因此现在一个关键的问题:一方面人们痛骂司法不公,唾弃司法权威,另一方面是人们渴望司法救济,通过司法活动来实现社会正义,这种悖论正是今天我们这个转型社会的真实写照。正是这种悖论要求法官在夹缝中求生存,在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双重压力下,坚守应属于自己的那份理想、那份责任、那份属于未来的勋章。 五、希望 《双城记》开篇也曾经说过:“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时代,这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仰的时期,这是怀疑的时期;这是光明的季节,这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之春,这是失望之冬;人们面前有着各样事物,人们面前一无所有;人们正在直登天堂;人们正在直下地狱。” 面对着转型期的中国,我们每个人都深负重任,对于法官而言,就是如何做好我们自己,组织好审判工作,写出好的判决,通过个案的审判实现社会的正义,如此而已,至于其他,非我所问。因此我们期待着那些有志于这个伟大国家实现法治目标的学生们能够成为我们的同伴,为了未来闪亮的日子,我愿意引用《青春万岁》的诗句赠给未来的法官们: “所有的日子都去吧,都去吧, 在生活中我快乐地向前, 多沉重的担子我不会发软, 多严峻的战斗我不会丢脸; 有一天,擦完了枪,擦完了机器,擦完了汗, 我想念你们,招呼你们, 并且怀着骄傲,注视你们。” [1] 需要解释的是:我并不反对调解,我反对的是法院调解,因为法院调解会导致法院功能的混乱,包括庭审过程法官的释明与否、其它和解和调解程序的失效、当事人搭便车心理导致诉讼程序的延长、“同案可能不同的结果”等等,本次民诉法修改,我曾经建议:可以考虑废除法院调解,而建立诉前法院委托或者指令其它机构调解的程序,即:法院受理一个案件后,受理法官可以做出评估,认为本案是可以被调解的,则委托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依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法院依法准许当事人撤诉;如调解不成,则法院径行判决。 [2] 在现实中,法院并非没有试着提出质疑,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李慧娟案”,从宪政的角度看,我认为“李慧娟案”比“李庄案”重要的多,如果当年的法律人能够拿出支持“李庄案”一样的力度来支持“李慧娟案”,而不是只让最高法院和少数几位学者孤军奋战,历史将会如何不同! [3] 尤记得2011年在全国人大小组会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前主任于均波与北京市高级法院院长池强关于人大对于个案审理监督的争论,这一争论是当着记者的面,公开进行,也被公开报道了。也还记得东北某海滨城市的中院一位执行法官拿着该市人大常委会的督办函问怎么办,该督办函涉及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一位人大代表,判决无误,可是拿着这个建议法院慎重考虑的督办函,是否继续执行?执行了,明年法院的人大评议谁来管?不执行,判决的尊严何在? [4] 我们可能永远无法向诸如河南高院院长这样的同志解释:为什么美国法院会存在“异议意见书”“协同意见书”等,也许无法解释多年后异议意见书成为法院的主流意见,而之前的判决也不会成为错案。 [5] 现行的审判管理制度是数字化管理的体现,而数字化管理应该是企业管理与行政管理的核心(参见《万历十五年》),这是因为企业管理以“效益”为中心,行政管理以“效率”为指导,故通过数字化管理来实现管理目标的追责,但是审判工作的核心不应是“效率”,而应该是“公平”,结果这种数字化管理不问案件的具体情况,单纯的追求效率,“萝卜快了不洗泥”,在所谓“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相关考核指标的指引下,审判人员会单纯的求结案、求调解、求撤诉等,就是忽视依法判决,则最终损害的是公平。 [6] 当然,也有部分法官利用这一机制保护自己甚至谋取个人利益。由于案件的诸多决定是庭长、主管院长和审委会决定的,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将责任外卸;同时在向庭长、主管院长、审委会汇报过程中,通过操纵汇报资料,获得上级做出符合自己期望的判断,进而徇私舞弊,并逃避责任。由于这种行政化的监督制度造成了“听审的不决定,决定的不听审”,谁都在负责,就是谁都不负责,结果最终都逃避应承担的司法责任。因此这样就能够解释一个吊诡的现象:为什么河南高院对于下属法院和法官管理监督的规定最多,也最严格,但是河南报道的发生的相关问题也最多,是因为河南法官的素质最差吗?当然不是!是河南对于相关问题公开化的程度最高吗?未必!问题在哪里?就在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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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被强拆者李洁娥跳楼意味着什么?

2012年05月10日 10:40:10       5·9被强拆者李洁娥被迫跳楼自杀, http://t.cn/zO8lCfT   这是又一个唐福珍事件。       李洁娥的纵身一跳,不仅仅是一位弱者以生命对于官商勾结强拆的抗议,而且证明我们这个社会的纠正错误的机制出了问题。昨天,我在网上发声后,亦有网友有不同看法。我也注意到作为2010年广州市政府纳入重点改造的九条“城中村”之一,越秀区杨箕村2010年5月动迁,7月1日正式开拆,没有政府的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决定,也没有拆迁许可,走的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即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作决定收回村民宅基地的曲线拆迁之路。而这类的曲线拆迁,都是为了避开法律的监管。近年来,什么城中村改造、绿化带建设、腾退等歪招纷纷出笼,核心都是官商勾结,牟取暴利,严重危害社会法治与公民权益。如杨箕村的城中村改造的背后是开发商的推动。     2011年1月18日下午,广州土地市场上备受关注的“新年第一拍”——杨箕村改造项目以4.7265亿元出让底价成交,这个有着962年历史的古老村庄,已经被毁灭。开发商们弹冠相庆,欢呼该市的房地产市场”将正式迎来华丽的转身”。对于此次富力地产成功以底价拿下杨箕村改造项目,近乎“定向”的竞投条件虽然挡住了众多的外来竞争者。而这时,拆迁远未完成。我们读一读 第8条、 第43条都可以明确知道,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更不用怀疑的是拍卖给开发商进行房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是,我从网上获知,杨箕村的土地未经国家批准征收,而是由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经济合作联社在没有任何政府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与开发商”合作”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进行拆迁,然后走一个拍卖的过场。近乎“定向”的竞投条件虽然挡住了众多的外来竞争者的做法虽然引起广州市不少开发企业的不满,但也无法抗议。因为人们看到不仅政府有人介入其中,而且并非该地区的越秀区法院早已进入本来应当是不动产所在地天河区法院管辖的相关案件。显然法院堕落为了富力地产的拆迁办。       杨箕联社书记张建好此前向媒体介绍,因杨箕改造工程产生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共有29件,涉及的村民有18户;至目前法院审理判决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共有13件,剩余16件诉讼案已经一审审理作出判决,部分被告已经提出上诉,目前正在审理中。已进入执行程序的13件案件,2011年9月、11月已经执行的4件案件,有3件案件经由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购买回迁安置权益,被执行人自愿交出房屋并顺利拆除,1件由法院强制搬离。目前法院对其余9件案件继续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杨箕村改造的16件宅基地纠纷(实质是拆迁)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16宗案件均判令被告村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腾空交给原告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同时搬迁到原告提供的过渡房。   在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状告部分村民宅基地纠纷案中,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方面认为,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对杨箕村整体改造工程具有合法管理的权利,此次旧村改造系惠及全体村民的重大事项,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部分村民耽误回迁时间,对广大村民合法权利造成消极影响。涉案村民则认为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拆迁和补偿程序不合法。   这些诉讼的原告均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诉,而被告则为个别村民,大多采取不参加答辩、不参加开庭和宣判、不签收判决书的对策。   法院认为,杨箕村范围内的宅基地属杨箕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杨箕村民对涉讼土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对所占用的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有权要求依照法律规定收回集体土地,是合法的诉讼主体。越秀区法院民庭许庭长对于拆迁必须具备拆迁许可证的质疑回答是:“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只有国有土地的性质在拆迁时才需要拆迁许可证,农村集体土地并不适用。”但是这个庭长没有说哪条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征收程序剥夺公民的房产,开发商与政府可以互相勾结在未征收为国有的土地上搞房产开发。   一些法律人认为, 杨箕村整体改造符合公益事业建设的目的。杨箕村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对整体改造方案包括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表决通过,程序上并无不当。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要求收回房屋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因土地与房屋不可分割,涉讼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后,村民的房屋亦应一并交给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问题是:这样的决定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少数服从多数是需要特定条件的。村民的房屋受法律保护,决不能依靠少数服从多数人的决定来剥夺。一个村庄的发展权与一个村民的住宅权不是一个层面的权利。如果多数人就能任意决定少数人的命运,办公室三个人,能否俩个人就能将另外一个法官干掉呢?       李洁娥的舍身一跳,是对于官商法院勾结的一跳,所有有良知的人对此都无法沉默,更不可能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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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老杀的二十五条军规:给法学院学子的信》 by 杀手在线

斯律给俺布置了这么一个任务,算是个加工承揽合同吧。本来是答应了一个月内交付“工作成果”以供其验收滴,但是俺这个五一实在是俗务缠身,竟然把这事给耽搁了,迟延履行,自请承担违约责任———请吃之菜品可由生猛海鲜降至“丰俭由人”之“经济适用餐”,嘿嘿。 其实这活接的有点心有惴惴,一方面呢,斯律XXXX,能青眼有加于我这么一个末学后进,私心里还真是颇有那么点小小虚荣;但另一方面呢,一些旧交好友都知道我平素在网上历来是对“开书目”“传经送宝”这类作“指点后学”状的人士颇为不屑的,时有讥讽揶揄之辞的。所谓人之患在好为人师,又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烦别人给我充大样的“上课”,我自己当然不要去充这个大样给别人“上课”。上网多年,我深刻滴体会到什么叫做“天外有天”,什么叫做“深不可测”,网络就是这么一个有着无限可能性的空间,看到这篇命题作文的人也许就和当年的我一样,一边看一边吐槽:这哪儿来的傻×啊,还TMD装老杆,真把自己个当碟子菜了啊? 所以呢,先把话说在前面,我下面说的这些话,肯定很幼稚,很浅白,言不甚雅,语多粗俗,更没啥引经据典的豪言壮语或如珠妙语,错谬之处在所难免甚至所在多有。要是想看什么机场候机厅书店里那类畅销的成功学啊、职场秘籍啊之类的东东,或者什么心灵鸡汤啊人生感悟啊罗兰小语啊任志强微博啊之类的东东的童鞋,敬请掩卷,忽略掉吧。我只能把这些年在法学学习和法律圈里厮混的一点点小感受,还有很多朋友、网友、文友等的见闻和经验之谈,总结一下,拉拉杂杂的,也没个什么所谓的“理论体系”,更不是什么高头讲章,试图变成铅字广泛传播的。咱们就当是随意漫谈,聊聊天吧。我不能保证说的水平很高,但可以保证说的都是真话、实话和心里话。我想这应该算是对斯律和诸君的最大的敬,还望诸位勿以行文随意、语气调侃而责我以敷衍塞责。 (我以下行文大部分仿《论语》式的“语录体”,呵呵。想到一条就总结一条,简单释意) 好了,先说说在校期间的学生生涯的事吧。 1、一定要学好英语(或一门外语,小语种的话,德、日为佳)!法学专业课嘛,不是说不重要,而是重要性不及外语。基本部门法自然要好好学,法理(宪)、刑民行及其三大诉讼法自不待言,再往下细分的那些更具体的部门法嘛,什么某些专门的经济法啊(如什么银行法啊,保险法啊啥的),行政法啊(什么海关行政法啊,治安处罚法啊,工商行政法啊啥的)了解一下就行了。考试之前一两个星期看一下,加上老师大多会划重点滴。至于日后工作,现在资讯发达技术先进,查找些这类具体的法条规定很方便的啦。但是,外语就不同,一来现在社会对法律职业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你考研考博外语是硬杠杠,甚至日后评职称也用得上;二来中国的现代法律体系几乎全系舶来,你若是日后搞理论科研那肯定需要直接研读外文原著,吃翻译过来的“二手饭”,不论是在时效性上和研究深度上都无法和直接读原著可相比。搞实务的话,现在也越来越要求更深湛的理论造诣,更毋论涉外啊、知产啊、资产购并重组啊等这些高端领域啦 2、一定要谈一场恋爱!青春有限,青春无悔,不要只留下一声叹息和些许遗憾。据说现在大学生好像还可以申请结婚了(达到法定婚龄),笑。要知道有句俗话是“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不要庸俗化理解。你要知道,法律,起码民法吧,就是“人”法嘛。法律就是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嘛,你如果对于男女之间的感情这么个很基本很基本的“人情”都不甚了了的话,你怎么去理解诸多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呢?你最起码可以深刻的理解“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句话的“法理蕴意”啦,呵呵。即便从最现实最功利的角度考虑,你以后作律师的话,很大可能是从离婚啊继承啊这类婚姻家庭法的小案子起步的;做法官也是很大可能从民庭起步,也是这类案子开始磨啊。而且近些年法院系统又大兴所谓调解风。深刻滴掌握男女感情中滴那些个事,绝对有助于你的业务水平滴提高。更重要的是,不论你具体从事哪个职业,能把握好人之常情人的心理,会做“思想工作”,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啦。 3、一定要交两三个很要好很要好的年轻老师做朋友。一是年轻老师没架子,没代沟,容易沟通,有共同语言和相同的志趣爱好,甚至可以一起喝酒骂座、粪土当世万户侯啦;二是交于人家未成名成家之时,这样的交情比较牢靠一些,也就持久一些;三是过个上十年,他就有可能升上教授甚至可以招或参加到导师组什么的,那时也是你差不多需要有个博士学位的时候了,嘿嘿 4、一定要保持住读书的习惯。不是要你做到“手不释卷”的地步,也不用非要读什么专业书,我甚至觉得本科时段倒是多读点所谓的“杂书”为好。比如一些文学名著啊,小说啊诗歌啊就很好。一来可以揣摩世态人心,二来可以获得人文素养,提升一点审美品位吧,文笔不会太差啦,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啦。起码日后泡妞时可以装装文化人嘛,嘎嘎 5、一定要注意锻炼身体。你要知道日后的法律工作,其实在很多时候是拼身体滴。加班熬夜,最起码在起步的那几年,不管是做法检警,还是作律师,那都是家常便饭的事啊,你得顶得住啦。另外,据说酒量好的人一般身体都不错,呵呵,玩笑话,勿当真…… 6、一定要训练自己的表达能力。我指的并不是口才,能言善辩不是法律人的必备素养,起码在中国不是(律师都有一副好口才,这是普通民众的认识误区,你作为一个科班出身的当然不能这么人云亦云)。我指的是书面表达能力。不管你以后从事什么具体职业,一份严谨简洁的法律文书,或一篇行文流畅的论文或材料,都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素养。要知道很有可能你将来办的案子是“黄金万两”或者“人命关天”的事,而法律人干的也无非就是“寻章摘句”“字斟句酌”的事,以此来“争权夺利”的。所以,一要准确(最好养成反复校对的好习惯),二要简洁,三要行文流畅,四要逻辑清晰。这些要求是要经过长时间的训练才能具备的哦。 7、要有理想,并深深的珍藏之,但不要轻易示之于众。其实我写下这句话时,脸有些发烧。因为我自己现在,在这个夜深人静之时,扪心自问,我还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么?答案是不那么确定。现实是残酷滴,岁月是一把杀猪刀,它会消磨掉你在校园里萌生出的万丈豪情,它会磨平你曾经笑傲江湖睥睨天下的棱角,它会让你实实在在的体会到真正有道理的话不是“改变你所能改变的”,而是后面那句“适应你所不能改变的”……所以,这一条,就不算什么建议了(因为我自己都不敢肯定我能完全做到这份持守),就算一个美好的祝福吧。 下面说说做一个检察官(或警官)的建议。(我没怎么做过这方面的实质性工作,只是实习过,时间很短,所以也没很多建议,见谅。) 1、请尽量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也许你上一些手段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案子,甚至可能立功受奖获提拔。但是你要知道这种事从长远看是越来越严格和高标准要求的。超出法律范围的手段能不用尽量不用,就算是上级的死命令都不要接受。否则的话,最后吃哑巴亏的一定是你!即便没吃到什么实际的亏,你自己的良心也会不那么好受。我个人甚至觉得,一个正规的法学院出来的法科学子,多多少少应该以此为耻,羞于行此道吧。请时刻牢记:我是一名法律人,如果我“黑办”了罪犯,那我就和黑社会没什么本质区别了! 2、请尽可能善待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要知道他们是和你受到的大致相同的教育,接受的同一套法律理念、法治精神的熏陶,而他们,在中国这么个国度,为法律普及、为法治昌明所付出的艰辛和所承担的压力,是你的N倍!你身着制服头顶国徽是意味着国家公权力的支撑,而他们是在凭一己之力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器的,有时甚至不光要正面迎战你们,还要承受来自易受蛊惑的民众的巨大舆论压力!所以,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不要为难他们,善待他们,尊重他们,从内心深处真正的平等视之并待之。 3、你可以痛恨嫌疑人(被告人),但不能歧视他们;你可以同情被害人,但不要纵容或迁就他们。这句话有点难以释明,也许有人会说我太冷血什么的,这有待于各位日后在工作中自行体悟了。总之我要说的就是,一定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不要被感性所驱使,那样很容易被蒙蔽了眼睛,忽略掉一些细节。一个法律人,有时候是要做到“道是无晴却有晴”滴。 接下来说说做一个法官的小小建议。(有些我以前的帖子或微博中曾说过,还望各位见谅,不要嫌我罗嗦重复,各位就当是一“老”生在这儿说些个“常谈”的话吧) 1、持守理想,耐住寂寞。多年前我曾在天涯法版发过一帖子,前段时间又发过一条微博,说到台湾地区推选“优秀大法官”的一则旧闻,提出这么一句话“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众所周知,司法的价值在于司法的独立,而司法独立即便不是全部,也可算大部分系于法官之独立。作为一名法官,你必须像球场上的裁判一样,最可贵而又最难做到的,也许就是对满场主场球迷的鼓噪之声充耳不闻!你应该有这样一种精神气质:以外表出世的冷静傲岸维系内心深处悲天悯人的人文关怀,甘于在暗夜里做一个正义的值更人! 2、保持住一颗仁爱之心。不论是从事刑事还是民事(行政)审判,都要有一颗仁爱之心。当然,我指的不是具体的个案的或针对个人的“同情怜悯”啦,那会形成偏见,有失公正。我是指,我们当下这个社会,法治不昌,道德败坏,说是礼崩乐坏亦可。正因如此,作为经常和更深的接触社会阴暗面的,同时又坚守着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官,你越要保持住一种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心态。这点很重要!否则的话,你很难坚持住自己当初的理想,你曾经沸腾的热血一旦冷却,结冰,会有极大可能随波逐流,同流合污而自甘堕落的。只有时刻保持对生活的热爱和希望,你才能护住内心深处那点火苗不致于熄灭。 3、尽最大可能保持住自己的独立性。我指的不仅是外在的经济利益啊这类,更重要的是自己内心的强大。听从你内心良知和法律逻辑作出的判断并坚持之!尽管我国当下法院系统行政化的趋势严重,但你还是应尽量的做到不要太在意发改率之类,它会使你变得懦弱和优柔,从而丧失一名优秀法官的必备素质——智者的勇气!阿奎那说:如果一个船长的最高目标是保住他的船,那么他的最好选择就是把船永远泊在港内! 4、维持住你读大学时养成的读书的好习惯。即便你从事的是非常具体而琐碎的实务工作,你也不能放松理论方面的学习和钻研。你必须有一定的底气来支撑我上一条所说的“智者的勇气”。一名优秀的、杰出的法官,不是靠“以(权)力服人”的,而是能做到“以(法)理服人”,你要能做到:在我的庭上,我所审理的案子这个专业范畴内,我就是顶尖的专家,谁也别想给我上课,谁也别试图玩些小花招蒙蔽或欺瞒于我。就要有这种霸气外露,呵呵。 5、与检察(警)官那部分第二条一样,请尽可能善待律师们。但是不要走得太近更不要结为密友!这个话也有些难以释明,绝大部分有赖于各位将来在实际工作中自行体会,我会在律师篇里具体说说。 6、牢记常识!相对于措辞严谨的法典(规)条文和辞章华丽的专业论著等,日常生活的一些常识的作用不容忽视。其实正如前面所说的那句俗话: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此处指的成文了的法律法规条文原文)其实就是立法者从日常生活中把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进行抽象总结和概括,然后进行一定的语言修饰,所形成的“常识汇纂”。尤其是民法(其实刑法、行政法也是)。曾有一位前辈告诉我,一个案子摆在你面前,了解案情后你先不要去翻条文,忘掉双方或各方的代理意见,就当你没学过法律,闭上眼,用一个平常人的平常心去进行权衡,听从你的内心感觉,形成一个判断。然后再去翻条文。如果条文符合你的判断结论,那你这案子大体就是对的,最最起码不会错的很离谱。这方面,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要负上一定责任。尤其是49年建政之后,我们太过于排斥“民事习惯”的作用,民间习惯被认为是“封建陋习”或“剥削阶级的统治工具”等等的被革除。要知道,迄今仍然在我国台湾地区生效的,公认的立法技术水平很高的《台湾民法典》开宗明义的就规定了: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看看,习惯竟然高于法理!而这部民法典的制定,虽是在国民党的国民政府执政时出台的,实则有赖于晚清以来乃至北洋政府时期进行的大规模长时间的民事习惯调查的科研成果。 7、尊重领导,但不要逢迎领导;同样的,尊重专家,但不要迷信专家。无论是领导还是专家,你都要尊重,因为他们绝对有值得你尊重的地方。在中国这么一个啥领域都讲究论资排辈的国度,资历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经验这东东本身就值得尊重。但是,话说回来,也正是因为这样,领导和专家作为年长者,相对于你一个年轻人来说,在知识结构、意识、反应乃至体力上,肯定也就有缺憾之处。所以,你要能做到不失礼,同时还不失“理”,要谦虚但不要卑微,要谨慎但又要敢于坚持。这是一种生存技巧,各位慢慢磨练吧。 8、保持耐心,充满希望,珍视自己的职业荣誉!从你踏入法院大门的第一天起,你就要明白,中国的法治之路会很漫长,路漫漫其修远兮。它也许需要我们不止一代人的奋斗乃至牺牲。而日常的案牍工作将会是大量繁琐而重复性的事务性工作。所以,良好的心态是这场长途马拉松式的征途所必需的。你要清楚你的工作的重要性,也许你会认为有的案子是“重大”的或“重要”的,有的则是“一般”的,但是不要忘了,对你来说这也许是这同类案子的百分之一,但是对当事人来说,你的裁判就是他的百分之百!千万不要让厌倦和“审疲”的情绪席卷你,你要维系住第一次走上审判席、第一次宣读自己作出的裁判时的那份虔诚、兴奋和某种神圣感。你要珍视法官这份职业的荣耀感,不管社会流俗如何评价,你自己内心要珍视它,才能在实际行动上维护它的神圣性! 好了,最后说说做律师的几点建议。(我同样没做过很长时间的律师工作,所说的肯定有所错漏,片面乃至偏激之处难免。请诸位,尤其是律师朋友们相信我的坦荡直言是对诸位的敬,不是不敬) 1、最最重要的一条——处理好同法(检察、警)官的关系(为求表述简洁,以下如非特别说明,皆以“法官”指代“法官、检察官和警官”)。这个重要性相信大家能领会,但这话是典型的知易行难。律师的大部分业务是跟法官打交道,处好关系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怎么处,则是一个颇为艺术的事了。我觉得,大概来说有这么几个小小建议吧。A)你可以平时跟法官交朋友,甚至有些小小的馈赠、吃请或人情往来都行,但是绝不要在其案子在手时请吃或送礼;B)你应该尊重法官,甚至可以小小的奉承一下,但是不用流于谄媚。我个人建议,最好的交往之道是君子之交,物质上淡淡如水,精神理念上获得认同。具体说,你可以多和法官们交流一些专业问题,偶尔的请教(或“作请教状”亦可,笑)一下最好不过。这种方式远比直白的拍马屁管用!尽管你别指望能有什么根本性的扭转局势的作用,但是可以使得办事顺畅便利一些。用专业知识和理念追求去赢得对方的认同,我觉得这比物质性的玩意的影响更为持久和牢靠。请相信,说服同为法律人的法官们远远比说服普罗大众要容易得多,甚至比说服你的当事人还容易。毕竟,大家都是学法律的(一般应该大多科班出身)有着基本相同的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啦。即便是刑案中的“对手方”,你也会发现,法律科班出身的警官们的素质还是很不一样的。C)除非你有天大的背景或者绝大的利益驱使,否则不要轻易的“攻击”和“构陷”法官。现实中很多律师会因为需要应付当事人而把代理或辩护失败的责任推诿到法官身上,要么是法官不公啊,要不就是公安局的瞎搞啊,上面发话啊等等的。其实这些都可以理解。但是你自己心里要清楚,自己有没有做的不够好的地方。而且尤其要注意,尽可能的只对当事人这么解释,而不要大规模的公开散布这种言论。你要知道,法律服务这个行业也许是最注重口碑相传的圈子,而这个圈子里,发言权最大的,说话份量最重的不是律师,而是法官!不信你在中国随便找个路人甲调查一下,问问他如果一旦碰到官司,他会首先找谁,是律师么?不,他肯定是首先想自己的亲朋好友里有没有某个体制内的×官,法官检察官乃至警官,由他们推荐律师的情况更常见。而他们之间,尤其在某个系统内,地域内,口碑相传是很重要的传播途径的。你一旦去构陷了一个人,你极可能就关上了这个地方这整个系统的门!我一个公安的同学曾跟我讲过这么一件事,有个律师可能是某个案子被一个刑警整了,于是他瞅到了一个机会举报了这个警察下班时间进了一个歌厅鬼混。适逢公安系统搞三项教育什么的大整顿,结果严肃处理把这个警察一撸到底,下到一个郊区派出所去当普通的管段。后来全市的公安系统几乎都知道这位的“大名”,把他“关照”得去派出所连个户口底页都没法打印复制出来。更别说更多的刑辩业务中的一些事了,如会见啊复印摘抄某些材料啊等等的。D)千万不要小瞧任何体制内的同志,哪怕对方再年轻再其貌不扬。你信不信即便是法院或检察院一个小小书记员甚至司机这样的工勤人员都可以“整治”律师。如果某天你连他们的停车场都进不去,或者你的某个案子的当事人经常被法院或检察院或公安局绕过你直接被叫过去拿某份诉讼材料什么的,逐渐的当事人对你就啧有烦言不太信任了。如果出现这些情况,你就好好回想一下,看是什么时候也许不经意的慢待或得罪了哪位了。我说这些绝非为体制内的诸位“长官”大爷们张目,我当然知道这些人自身肯定是有问题而且问题还很严重。但是如果你是做律师的话,我真心建议你如无绝大必要,不要去“争”这么一口气。在法庭上或重要的司法场所,该讲法律的地方讲法律,坚持原则;而在一些小事上,日常交往,事务性工作中,该从权的地方不妨放低一点身段,和光同尘一点。当然,如果你觉得我这是不分是非没原则,你也可以当我没说就是。 2、搞清楚自己的目标,明白自己的定位。现在很多初入行的新人满怀美好理想,很是崇拜欣赏美剧港剧那些个英美法系地区的律师风采,最要命的是,民众更是有此认知。“我反对”、“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告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等等的这些话被普及得恨不得菜市场里的菜妈们都能琅琅上口的。对此,你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老百姓们觉得你们应该是主持正义的或为民请命的啥啥的,你自己千万别入戏太深,真把自己个当施洋了。你要想做个民主先驱或民意代表之类的,去搞些个NGO啊搞点慈善活动啊甚至去媒体做个媒体人也许更好更方便点。你要记住,律师首先是来求财求利的(这并不可耻,我个人绝不对此有一丁点道德上的歧视),其次才是求名求义的。做一个维权律师或公益律师当然值得钦佩赞赏,但是你首先得养活自己甚至衣食无忧吧。先做到独善其身,待到发达了再兼济天下也不迟啊。不是说做律师就要埋葬自己的理想,任何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民都应有所信仰有所追求,这自不待言。但是法律人的信仰有法律人的特色。窃以为,法律人的信仰应该是体现在对法治理念的秉持和对法律专业精神的推崇。这不是一般的悲天悯人富有同情心所能达到的。我们都在呼喊司法独立和自由民主,那么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来源于何处?窃以为恰恰来源于专业精神。法律应当独立于政治,同时,也应该独立于世俗人情,甚至独立于道德舆论!只有专业精神,才能保持冷静和客观。而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之下,律师业的高端业务多集中于商事领域,高端商务律师可说是中国最有专业精神和技术含量的一批法律人,中国法治理想的实现,既需要施洋(最近最流行的应该是那位山东的盲人了)式的维权和民运律师,也需要这些高端商务律师们。由于我们这个国度千年以来的“抑商”思想的灌输,直到现在对于商务律师还是有些或多或少精神层面的歧视,似乎觉得不如那些为民请命的维权律师们有道德优势感。其实,正所谓仓廪实而知礼仪,只有经济发达财富富足了,人们才会追求更高的目标,秩序、分配正义等等这些。贫瘠落后的社会倒是颇多严刑峻法,表面上看一派秩序井然,实则这种“平等”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有很多人被灌输以这样的理论:法治追求公平,经济追求效率,而公平和效率又是对立的,因此追逐利益从事商务法律服务和所谓的“法治理想”之间是有矛盾的。其实从过去到现在,把公平和效率对立起来都是一种误导民众(也可说更险恶的用心是煽动)的伪命题。这个问题展开甚巨,在此就不赘述了。 3、永远牢记绝对不要在简单的案子和程序性问题上出错!比如说写错了当事人的名称,记错了某个时限导致错过了举证期限啊,上诉机会啊,耽误了诉讼时效啊等等的这些。你要明白,如果是因为案情复杂,难度高等等这些原因导致的败诉,你的当事人会体谅你的。更重要的是,业内的内行人心里会有数的。但是你要是这些简单的程序性问题出错导致的失败,你会马上在圈内留下一个不可信赖,不能托付,办事不怎么靠谱的口碑。你会收到无数的白眼。那样的话,你基本上就GameOver了。 4、前面在法官篇中说到交往之道,在本篇开头第一条中也涉及到了这个内容,就是如何与官们相处甚至结交。我觉得有一点一定要避免,尤其是对于新人们来说。除非是那种极少的什么“示范庭”啊“公开宣传庭”啊什么的(你要是一刚入行的新人,基本上没机会上这种庭的),不要在庭上大谈特谈理论,特别是动辄“××教授这么认为”,“××××书中这么主张”,等等滴这类话语,相信我,这种话绝对起到的是反效果!你在法庭上对法官或检察官们“上课”绝对是一种失策。这是对人家也是法律人,人家也知法懂法的漠视(甚至人家比你还强得多,律师们尤其是年轻律师们不要不服气,就凭办案经验来看,也许你十年做的案子还没一个基层法院审判一线的法官办的案子多呢,何况统一司考之后,大家所受的教育和经受的书面考察是一样的,但是体制内有完备的后勤保障和继续教育培训途径,中国律师傲视法官检察官的年代已是老黄历了)很多老律师在庭上滔滔不绝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是做给不甚了解司法运作的当事人看的。你心里要明白这点。别好的不学尽拣坏的学,呵呵。更何况你一个年纪轻轻的新人,在庭上给人“上课”多少有点滑稽感吧。说得偏激点,就算你对某个问题研究得比梁慧星王利明还深入,比陈兴良张明楷还牛逼,你也别甩这些名字来“上课”,倒是最好如我前面所说,“作请教状”,呵呵。相信我,这种pose绝对比你慷慨激昂雄辩滔滔的pose的效果要好的多! 5、如何对待自己的当事人。有句话虽然有点刻薄,但不无道理。当事人的意思就是当他有事求助于你时就是人,事完了就不是人,呵呵。你一定要对当事人有责任心,但是绝对不要同情你的当事人!对你的当事人你一定要保持必要的警惕啊。以前是民商事代理领域多发,李庄案后,刑辩领域竟也开始充满风险了,叹一个!新手常干的傻事是过分热情的对待前来咨询求助的当事人,同时又过于轻信他的一面之辞。比如说对其详尽的解析他的案子,恨不得手把手教会他怎么自己去DIY打这场官司,呵呵。你要记住你是律师不是教师也不是牧师,普法宣传和民众启蒙不是你该干滴事情啊。服务当然要热情,但是你是“帮助”他解决问题,而不是“教会”他自己解决问题嘛。有的年轻律师甚至把诉状啊上诉状啊都写得详尽无比,生怕人家不懂这些“法学原理”和“诉讼策略”似的,或者生怕人家嫌自己没干活,所以长篇大论满满当当几页纸的。殊不知这样的诉状啊代理词啊辩护词啊神马的提交法庭并不受待见。法官有可能厌烦,更重要的是对方有可能获知你的整个部署啊。所以,对当事人能保持一点神秘感就尽量保持吧。还有的年轻律师只关注诉讼对手,而不注意防范来自于自己的当事人的风险。比如李庄案中的当事人反咬一口以博取立功减刑就是深刻教训啊,再比如常见的风险代理后当事人私下运作绕开代理律师自行与对方和解啊或自行领走执行所得啊等等的。 6、维持一个良好的形象。毋庸讳言,这是一个衣冠取人的时代。而律师尤其要注重自己的外在仪表,哪怕你拮据到每天晚上回家那顿以泡方便面果腹充饥,也要撑足了架子和场面,尤其是在客户面前,永远不要让客户看到你的困顿和窘迫,他们绝不会同情你,更绝不会出于同情而把案子交给你打理,反而会认为你的水平不够高。买两套好的行头,戴块名表(最好不要经常拿手机去看时间)等等的。当你周围的非圈内的亲朋好友对你的职业表示出某种艳羡和夸赞之辞时,千万不要大吐苦水,说什么什么实情是啥啊,现在中国搞法律办案子好难的啊之类的话。不要对任何人抱怨。这些抱怨之辞除了给你带来人家的轻视之外,带来不了任何好处,没人会同情你,不是圈内的更谈不上理解啦。这个社会就是如此现实而残酷。关于这些形象包装的事宜,推荐大家去看斯大状前些天所发的一个长微博,大概意思好像是什么“高端律师装逼指南”啥啥的,嘎嘎嘎 7、广交朋友广结人脉,但是最好不要在律师圈里交朋友。下面这些话可能有些偏颇,大家爱看不看吧。你要清楚,最起码,在本所乃至本地的律师,你们之间的关系很简单,就是竞争对手关系,只不过大部分是潜在的罢了(而且我觉得国内律师界的竞争并不是那么良性滴)。所以不要轻信任何所谓的“老行尊”们的话,他要是愿意带你或合作办案,那一定是你对他来说有利可图。他要是说什么什么分享成功经验啊,年纪大了想找个好徒弟啊神马神马滴,都是扯淡。(嗯,是的,包括我以上说的每句话,其实你都可以认为是扯淡,其实我也确实是在瞎扯,呵呵)他的“核心竞争力”只有一条,就是“永远不让别人知道我是怎么成功的”!这条,就是你可以“复制”而又无法真正“复制”滴! OK,总算完工交差了。各位随便看看随便批判随便吐槽吧。(腆着脸做个广告,俺滴微博地址: http://weibo.com/killeronl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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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合肥少女毁容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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