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律师

周泽 | “黎庆洪案”:黎聋子说被关昏了

                      张磊律师:贵阳记(十五) 早上出门时,电梯里偶遇一位贵州的同行与我打招呼,客气的询问我们是不是一直都住在这里,我说是,我说你们贵州的律师怎么也住宾馆,他说他是指定的援助律师,他是开阳县的律师,不是贵阳的律师,他从开阳来,所以住宾馆。援助律师也很辛苦,从开阳到贵阳,从宾馆到小河,还要长时间的住宿,不知道当地司法局是不是为律师解决这些费用,应该不会像周泽律师一样自掏腰包吧? 昨天下午进入法庭时,看到一位被告人的家眷带着一个四五岁的小孩在等待进入法庭,说是小孩他爸已经被关快四年了,小孩都不认识他爸,所以开庭时带小孩来看一下。我从来不建议当事人带未成年的亲属进入法庭旁听刑案审理,因为我国的法庭,在技术细节上,离无罪推定还很远,让这些小孩看到自己的亲人身着囚服,手脚被械,被押上囚笼低头受审,这是一种人格的摧残,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会留下很深的心理阴影。 今天的质证内容,是对黎崇刚开始取得矿山承包权这一事实的质证,黎崇刚要求多名证人出庭对质,审判长多次打断他的发言,黎崇刚说,我是一个老人了,耳朵又聋,我是一个残疾人,国家都关心残疾人,被你们关了三年了,人都关昏了,我有这么多的冤屈,要说清楚的确实太多了,我要说清楚,让人知道我黎崇刚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黎崇刚说,侦查员杨某(就是被本案几十名被告人指控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查员杨某)讯问他时,给他写的笔录上讲他给谁送了几千块钱,“我说我没有送,杨某说那是用来整谁谁谁的,你配合一下,黎崇刚说我没有给他,你们要用我的笔录来整他,要是将来上了法庭,他当庭说没有收到我这个钱,我如何面对他?所以你必须给我删掉这一句话,杨某作势要打我,我说你打嘛,我快六十岁的人了,你打死我算了嘛。杨某说,你儿子黎庆洪都被老子整服了,老子也一定整服你。”结果是对于一个一天要吃四次高血压药的近六旬的老人,整整两天一晚不让睡觉的连续折磨(我已经不能把这个叫作审讯了),黎崇刚签字了。 黎崇刚说,我没说完的,请我的两个儿子补充,你们耳朵好,你们要好好补充,有罪,你们自己买单,没有罪,你们就要向法律讨回公道。 黎庆洪发表质证意见时,黎崇刚说你要慢慢说,黎庆洪说你不要管我,你管好你自己,在这个场合,按照公诉人的指控,你应该喊我“大哥”。 黎庆洪质证时说,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他说的是92年到96年当地的矿山都是无证的,这有法律空白的原因,有政策不完善的原因,但是不能现在再来追究那是非法采矿。 杨金柱律师质证时说,中国所有的公诉人统一的做法,是只向法庭举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公诉人是从来不会出示的。老杨还特别说这个与(对面的)公诉人个人没有关系,是中国的所有公诉人都是这么做的,所以需要律师来说(对被告人有利的)。 可是,据说,我们的检察制度设计的一个优越性,不就是“不但要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还要注重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么?(刑诉法第43条的表述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上午,杨金柱律师用炮弹般的语言连续质证一个小时,直到中午休庭。休庭后,老杨问端坐了一上午的何兵教授,怎么样?何教授说,普通话还可以啊。下午休庭后,何兵教授再一次表扬老杨说,杨金柱我发现你表现不错啊。老杨说,谢谢,何教授,我发现你的普通话好像,,,,请问是标准普通话吗?何教授说:安普。 午饭时,听到空中传来广播的歌声,遥远而贴近,依稀听到歌词“……就在这一分钟,就在下一分钟,让我看到你的笑容……”。想起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与《美丽人生》,主角找得机会,冒险为监狱(集中营)中的人用广播播放音乐,我记得电影中的人们,听到久违的音乐时那如痴如醉如渴如慕的表情,音乐,代表人类对自由的向往。我想,黎猛、黎庆洪们,也当听到了这歌。希望这歌声,能够稍济他们那干涸的心田,为他们带去一丝温暖和力量。 我是多么希望,有一天,在某一分钟,空中,会传来一首法治的歌。 今天庭审的主要焦点,在于公诉人举证欲证明黎崇刚黎庆洪“以黑夺矿”,抢了“范某某、朱某某、刘某某”三人的矿点,然后以黑发家,然后整个经济都是黑社会经济。还主要以传说的黎崇刚以有计划有目的有预谋有步骤的实施“先吃饭(范)、后杀猪(朱)、再杀牛(刘)”的以黑夺矿。 经过公诉人举证,和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基本事实是清楚的:范某某因承包合同到期不向乡政府交承包费被乡政府县政府封了矿点,三个月之后,黎崇刚交纳承包费承包了该矿点,这就是公诉人所指控的“先吃饭(范)”的全部事实;朱某某在开矿过程中,因与黎崇刚矿点相邻,工人之间发生过一些纠纷,而后,因朱自己将自己的矿点挖垮,再加上当时磷矿价格不好,还有村民要赔偿,无力再经营,自动退出矿山经营,而黎崇刚至今根本就没有去开采过朱某某已经坍塌的矿点,这就是“再杀猪(朱)”的事实;刘某某因开采点冒水要抽水,其无力投入,不想干了,然后,通过一个中间人将这个矿点转卖给了黎崇刚,刘某某开价一百万,中间人说不值,后以68万元成交,这就是“再杀牛(刘)”的全部事实。而本案被指控黎庆洪黎崇刚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成员的另外53名被告人无一人知晓前述三事,更不要说参与、以黑夺矿。 质证时,朱明勇律师提出黎崇刚上午质证时提出了其庭前供述是被刑讯逼供(两天一晚连续审讯、威胁)得来的,所以其作为辩护人现在向法庭正式提请对黎崇刚的庭前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而且,按照两高三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辩护人提出之后,法庭应当进行调查,而且是应当立即调查。审判长的回复是“辩护人还有没有新的质证意见”。朱明勇律师说,我的质证意见到这儿,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如果这份供述被排除,那么我就不用再对这份证据进行质证,我的质证质到这个问题了,法庭必须先解决,如果法律司法解释不能实现,那还开这个庭还干什么?审判长说书记员记录在案,法庭会进行调查,调查的时间由法庭安排。 朱明勇律师还向法庭提出要求控辩审三方到磷矿矿山去实地查看堪验,说去实地一看,事实一清二楚。朱明勇律师在质证意见的最后,总结说,按起诉书的言语风格,用本案现在的事实概括就是黎崇刚非但不是先吃饭后杀猪再杀牛,而是“吃剩饭(范)、遭猪(朱)咬、被牛(刘)骗”。 斯伟江律师质证说,公诉人的证人是有选择性的,选择的证人都是黎崇刚曾经的竞争对手和竞争对手的工人来作证,而没有找一个黎崇刚的工人来作证,本来这些证人是直接当事人,应该最能证明事实,而且现在都还在花梨乡,不是找不到,可见公诉人对证人的选择偏向性非常明显,法庭上的国徽闪闪发亮,应该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也规定公诉机关取证不但应当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还应当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斯律师质证说,发生在1996年的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小矛盾,小纠纷,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即使有,现在再去追究,于情于法都不合。如果你要对黎家采用严格的标准,则应当与对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的标准一样,如果你能够容忍他们刑讯逼供,举证不能,而你自己不依法通知出庭,不传证人到庭,等等,你就不能追究黎家十五六年前的一些不规范。你自己一边不规范,一边又要人家完全一丝不苟的规范,而且,指控直接指向人家的矿山,难道就是要吃人家的矿山吗?那我可不可以按照你们的逻辑给你们起个词叫“生吃梨(黎)”呢? 我质证时说了一个问题,就是刘某某将矿点以68万元转让给黎崇刚时,给中间人支付了2万元的中介费,我说由谁支付中介费反映出买卖双方的地位和意愿,并准备以房屋买卖中介费的支付来作例,话刚出口被审判长打断,要我不要说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我申述我要说的与案件有关并且关系很密切,审判长要我说新的意见,没有新的意见就由其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我说有新的意见,就是在一桩交易中,谁支付中介费,就表明谁更愿意要促成这桩交易,愿意为交易承担费用,刘某某愿意支付中介费来转让矿山,就证明他转让矿山是他自己的意愿,而不是被黎崇刚强迫交易,就不是黎崇刚“杀牛(刘)”。何兵教授后来质证时,对我的这一观点表示了支持。 何兵教授质证时说,我看了起诉书,听了今天的举证质证,简短的说一些我的意见,第一,这份起诉书第某页说黎崇刚1996年以来,“以黑夺矿”,但是某页又说到了2003年才形成黑社会组织,这里就存在重大矛盾,2003年才形成黑社会,他们怎么能够在1996年就“以黑夺矿”?第二,这一份起诉书与法律所要求的起诉书制作标准相差太远,什么成员多达近百人,92就是92,97就是97,起诉应当严谨,怎么能够说“近百人”、“几十人”呢?第三,我看到今天的法庭质证比较困难,原因就在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模糊的,是不清晰的,起诉书多有某年怎么样的表述,具体时间都没有,甚至春、秋都没有,这如何能够查明确定事实?第四,转让矿山时的“回扣”与本案密切相关,因为,判断案件事实,要根据社会生活常理来推断,如果出卖人支付回扣的事实成立,就可以肯定不存在强迫交易,所以回扣是本案本项事实的一个核心问题;第五,关于关联性问题,辩护观点是否与案件有关,是辩护权的行使问题,不是法庭要强行指定的问题,法庭不能指定这个问题不能辩那个问题不能辩;第六,本案,被告人五十七名,在全国有这么重大影响的一个案件,既然见不到一个证人出庭,这是十分费解的,有些纠结半天的事实,证人出庭只需要一句话,就清楚了;第七,我非常赞同朱明勇律师提出的现场堪查的办法,这种情况下,法庭应当进行现场堪查,可以用现场来对证人证言进行证实或者推翻,所以去现场堪查是十分必要而且非常必要的。 第二轮质证时,杨金柱律师说,此案是由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一月份开庭时审判长已经说了是新的案件,撤诉的案件就是撤诉的案件,新案件就是新案件,既然是新的案件,你把2008年侦查的案卷又拿来干什么?又出现个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还起诉到小河区法院来审,这是什么?这就是典型的“公权力我说了算”,什么是“我是流氓我怕谁?”这就是典型的“我是流氓我怕谁”! 周泽律师再次要求法庭传证人到庭作证,因为黎崇刚说了有一个证人是他的侄子,如果没有受到非正当干扰,绝对不会说出对他不利的证言,他要求当庭对质,而且,本案诸多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询问地点不合法,为查明事实,也为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对此,审判长不置可否。 下午的第二组证据是要证实黎家的矿山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 黎崇刚质证时引新刑事诉讼法法条,要求公诉人重调查,不能轻信口供,不能刑讯逼供。 杨金柱质证时,提醒公诉人举证时要注意围绕黎庆洪黎崇刚“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需要在这一个帽子之下进行其他事实的举证,老杨提请公诉人要特别注意这一点,不然不能完成证明责任。 何兵教授说,他同意朱明勇律师的质证意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不然,被指控黑社会的被告人就是“躺着也要中枪”了,交通事故车撞死了,也要他负责,游泳水淹死了,也要他负责,本案的指控,朱明勇律师说到了“荒唐”,我一般不用这两个字说别人,我用来说自己。” 朱明勇律师说“昨天黎崇刚就要求当庭对质,但是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辩护人上午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是这个问题至今也没有解决,司法解释是不是规定应当立即进行?法庭为什么不立即进行?请问公诉人,哪一条法律规定你们撤诉之后可以再退回补充侦查?禁止双重追诉是世界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撤诉之后就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你们释放了吗?你们变更强制措施了吗?哪条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再去追诉?你们,作为贵阳市检察院的检察员,却代表小河区检察院坐在对面,你们在干什么?公诉人还引用律师办案规范,给人造成一种律师似乎准备不充分的假象,那么多准备充分的律师去哪儿了?不是被你们法院做工作把他们解除了吗?被告人更换辩护律师应当给予十天准备时间,是不是法律的规定?你们给了吗?第一次王誓华律师要求十天准备时间,你们给了吗?前几天的王耀刚律师,你们给了十天的准备时间了吗?我郑重提醒法庭,对于本案当中存在的诸多重大程序违法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必须予以解决,这是法庭,不是某个人的私人工具。” 法乃公器。法庭不是某个人的私人工具,如果法庭成了个人的私人工具,那么,我们,这么多人,在这个法庭之上,所进行的这一切,就太荒诞了。 下午休庭后,审判长说因有辩护律师向法庭书面建议要求限制本案辩护律师的发言时间,所以控辩审三方留下就此问题进行沟通。 沟通会上,谢某某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两点“强烈的建议”,第一,要求限制律师的发言时间,最长五分钟,因为他“不可能陷在这里,还有其他案件要办理”;第二,辩护人质证后公诉人进行一个综合答辩就结束质证程序,辩护人不必进行第二轮质证意见。 朱明勇律师站起来说“该律师的所谓建议是严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作为一个律师居然提出这样的建议,你是在开国际玩笑,这里是法庭,你作为一个辩护人,你办不了你可以退庭,你可以解除委托,你怎么可以说出这样的话?” 杨金柱律师说,根据刑诉法,律师法,以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哪里有规定要限制律师的发言时间?我杨金柱从来没有见到过这样的规定,你们有谁见到过,拿给我看;第二点,我“同意”谢某某那个律师每人五分钟的建议,但是,但是,我还有个但是,因为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要对全案负责,要对其他54名被告人的行为负责,你如果每个人给我五分钟,就可以;第三,我不同意谢某某的律师提的“公诉人综合答辩之后辩护人不用再答辩”的意见,我杨金柱在中国开了二十多年庭,从来没有见到过这样的情况,你们可以去看录相,我发言一不重复,二不说与案件无关的话。 朱明勇律师与杨金柱律师说此话时,怒发冲冠,声震屋宇。 可以建议精简语言,但岂能强行限制发言?能不怒乎? 晚饭后,我们一帮人在小河边驻立良久,夜幕中,望小河弯弯向西去,江流有声,青山不语。 2012年6月27日,贵阳,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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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小河法院在“黎庆洪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违法情况通报

          关于小河法院在“黎庆洪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违法情况                                                                       通        报              黎庆洪案6月27日的法庭调查中,针对被告人黎崇刚发表质证意见时称其庭前供述是被刑讯逼供(两天一晚连续审讯、威胁)得来的这一线索,朱明勇律师向法庭正式提请对黎崇刚的庭前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并明确指出,按照两高三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辩护人提出之后,法庭应当进行调查,而且是应当立即调查。审判长的回复是“辩护人还有没有新的质证意见”。朱明勇律师说:“我的质证意见到这儿,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如果这份供述被排除,那么我就不用再对这份证据进行质证,我的质证质到这个问题了,法庭必须先解决,如果法律司法解释不能实现,那还开这个庭还干什么?”审判长说书记员记录在案,法庭会进行调查,调查的时间由法庭安排。       我的经验是,法庭表示让书记员记录在案,法庭会随后安排的事,十之八九不会安排。正如,在非法证据排除阶段,辩护人要求对自称被刑讯逼供至今有伤的被告人的伤情进行查看,法庭说庭后安排查看,至今没有结果,非法证据却一个也没排。       就黎案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外地辩护律师进行了总结,归纳出十大问题,现通报如下:         一、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违法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黎案庭审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黎庆洪及其辩护人即依法向法庭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但是法庭没有立即先行当庭调查;而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的环节,多名被告人当庭陈述庭前供述是受到刑讯逼供非法形成的,法庭也没有“先行当庭调查”,而是继续发问程序,而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放到所有被告人讯问发问毕之后,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二、阻止非法证据的呈现 在对被告人的发问过程中,审判长多次打断、制止辩护人对被告人关于刑讯逼供的线索和证据的发问,阻止被告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线索和证据。更有甚者,被告人黎庆洪当庭陈述,其“有事实依据”的揭露小河法院通过对多名被告人(特别是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做工作”,让被告人不回答辩护人的提问,让被告人根据法官的手势行事,让被告人解除家属为之委托的辩护律师。实际上,庭审过程中,出现多名被告人以“头痛、头晕、不想回答”等理由拒绝回答辩护人关于刑讯逼供的提问,而审判长更是当庭告知被告人“是否回答是你的权利”,这是赤裸裸的掩盖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事实,是有意阻止非法证据的当庭呈现。   三、故意误导对于被告人对于非法证据的理解,有意违法缩小非法证据的审查范围 法庭在讯问被告人时,将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限定在殴打,有意误导不懂法的被告人曲解刑讯逼供的概念。甚至在有多名被告人当庭陈述“四天四夜”不让睡觉,“冬天不让送衣服”,“不给吃饭”、“不让上厕所”、“冬天用电风扇吹了我一天”等刑讯逼供的方式之后,法庭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其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为由,直接终止这些被告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审查标准的规定》关于“刑讯逼供”案的立案标准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 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审判长及合议庭不知道刑讯逼供案的立案标准,因为即使他们以前不知道,在开庭时已经有辩护人多次当庭提示过这一规定,那么,认为四天四夜不让睡觉,冬天用电风扇吹一天等等不是刑讯逼供,我们只能是合理的推断法庭是在有意误导被告人,有意违法缩小刑讯逼供的外延。   四、纵容公诉机关作伪证 公诉机关在举证时,向法庭提交了多份非警察假冒警察签字,没在场的警察由他人在讯问笔录上代签名的伪证,在辩护人指出后,公诉人未作任何合理的解释和补正,法庭即对这些伪证当庭采信。   五、放纵贵阳市公安局妨害作证 在 6 月 19 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举出了一份不知属于何种证据类型的贵阳市公安局于 2012 年 4 月 18 日发给小河法院的《关于民警不出庭作证的函》,内容为小河区人民法院:我局民警在办理黎庆洪涉黑一案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   ,取证合法,程序适当。鉴于当前证人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打黑民警容易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为保护打黑民警的正当权益,我局不安排民警出庭作证,特此函告! 此函,抛开贵阳市公安局给小河法院的函为何由公诉人举出这一重大程序问题不说,已经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犯罪。       《刑法》第 307 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是妨害作证罪,同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贵阳市公安局,以发函的方式,阻止证人(侦查人员)作证,已经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犯罪。而小河法院屈从此函,不再传证人到庭作证,是在放纵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   六、纵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犯罪 本案,被分别关押在不同地区不同看守所的几十名被告人,在没有串供可能的情况下,当庭陈述遭受刑讯逼供的地点、方式等细节惊人的一致,而且,实施者均指向同一人 —— 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杨姓警员。这本身就可以证实刑讯供的事实。但即便如此,法庭非但不传此人到庭查明事实,反而对此人多份自书无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当庭采信。这是对常识的践踏,对证据采信规则的戏弄,是对刑讯逼供犯罪的纵容。   七、对刑讯致伤的事实视而不见 被告人梁某某,当庭陈述被刑讯逼供致伤,并称手上仍有被手铐吊伤的伤痕。辩护人要求当庭查验,但是法庭说休庭后查验,可是休庭后法庭却并不查验。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公诉人声称梁某某称被刑讯逼供的该份笔录被公安人员丢失,所以不再出示,而后法庭即终结对梁某某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人当庭提示法庭要查验伤情,但是法庭听而不闻,以如果受到刑讯逼供可以庭后向检察机关反映一句话蒙混而过。   八、错误适用证明标准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求公诉人举证证明无刑讯逼供情形的存在,其证明责任更加严格。但是,公诉人举证简单粗暴,毫无证明力。在公诉人的举证根本不能排除刑讯逼供重大嫌疑的情况下,法庭不要求公诉机关继续举证,而是直接认定公诉机关已经完成举证责任,终结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出证据合法的认定。这是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公诉机关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在法律适用上的严重错误。   九、违法鉴定 被告人黎庆洪入看守所体检时身体状况良好、无伤,在被关押期间,其自称被刑讯逼供致伤,经法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黎庆洪手臂有伤,且伤情符合黎庆洪所称的被反铐吊拉所形成。而在控、辩及被告人均无异议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法庭违法以非专业的所谓“咨询意见”否定法庭自己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而否定侦查机关以黎庆洪实施刑讯逼供。   十、剥夺其他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言的权利 庭审中,有被告人提出其庭前供述系被刑讯逼供取得,但是由于其自己和其辩护人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庭便欲直接终结对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此时有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是法庭错误理解《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认为只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故对其他辩护人提出的排除申请视而不见。这严重违反了《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因为被告人供述对其自己而言其证据形式是“被告人供述”,但是对于同案其他相关被告人而言,就是刑诉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中的“证人证言”,而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属于任何被告人的辩护人都可以提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法庭不支持其他辩护人的此项申请,严重违反《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严重损害了其他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以上十项,是小河法院在进行黎案审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存在的严重违法情形,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利。 特此通报。请有关机构予以重视,并进行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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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玉溪方丈析产案:法律有漏洞

2012年06月27日 14:22:52 玉溪灵照寺方丈释永修被害,遗留巨额财产(名下个人存款474.6933万元,债权20.0390万元),其女要求继承,寺庙不允,理由是,僧人出家“生在寺院,死入塔院”,一切归属寺庙。玉溪中院正在调解,未有定论。        此案颇有法律价值:其一、现行法律有漏洞。按继承法,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理所当然。按传统习惯,出家人无财产,即便登记在其名下,也属寺庙。然而,继承法不够完备,未对僧人继承作为例外规定,导致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端,法院难断。其二、方丈情况也特殊。一般而言,僧人不婚嫁,但此方丈有一女,在家生活和出家生活交错。因此,有必要甄别方丈财产,是出家前形成,还是出家后获取,前者应属个人财产,后者属于寺庙财产。若无法查清,则根据举证规则以及综合证据,推定处理。其三、也反映寺庙管理不严。既然是寺庙财产,何以登记个人名下?现实社会,以佛为职业谋生者不少,与世俗无异,其之财产调整,亦不应全据佛法来。     上一篇: 气象安全问题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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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非人道“计生”是谋杀

2012年06月27日 12:23:14        近年来,关于计划生育强制堕胎的报道凤毛麟角,总以为随着社会观念与人口结构的变化,非人道“计生”措施越来越少。然而,关于计划生育的恶性堕胎事件仍偶尔发生。今年早些时候网上一度流传,在 河南郑州某镇, 一名怀孕七个月 的妇女因为没有办理计生服务证而被强行堕胎;为了逼迫她缴纳堕胎费,当地计生委竟然将孩子的尸体绞碎放在她面前。 近日,陕西省安康市一名怀孕7月的妇女因交不起4万元罚款,被注射杀菌剂堕胎。一周之后,该孕妇与近乎发育完全的死胎合影被上传到网络,引发一片轩然大波。虽然负责计生工作的副县长等责任人受到记过、警告处分,但是处分力度完全不足以防止类似的恶性事件重演。     显而易见,大月份堕胎不仅对孕妇的健康乃至生命构成威胁,而且是对胎儿生命的无情摧残。即便在外表上,一个七个月大的胎儿也已经完全发育成型,除了身高体重之外和正常出生的婴儿几乎别无二致;如果不是因为堕胎,这个胎儿在正常发育和护理条件下完全可以正常出生并长大成人。换言之,这个胎儿就和成人一样已构成正常的生命,我们不能因为她在娘肚子里一时看不见就否认这一点。作为任何文明国家的基本原则,政府的天职显然是保护而非残害生命,尤其是无辜的生命,即便是以法律的名义。如果说刑法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仍存有争议,那么国家不得处决一个无辜者则是天经地义、毋庸置疑的。胎儿犯了什么罪呢?她无非是计划生育政策认定为不该出生的人口,但是即便要追究,违法者也是她父母,而不是她自己。如果政府官员以法律或政策的名义,在明知后果的情况下采取杀害无辜生命的措施,那么这种行为只能被定性为谋杀。     在传统的基督教国家,私人堕胎一直受到严格控制。近半个世纪以来,政府控制在妇女人身自由和自决权面前不断让步,但是这种让步并不是没有底线的。在1973年的里程碑判例“德州禁止堕胎案”(Roe v. Wade)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孕妇有自行决定堕胎的权利,但是对“十月怀胎”设定了一个“三月期”(trimester)框架:在第一个三月期,妇女自行决定的权利几乎是无限的,政府一般不得限制;但是从第二个三月期开始,堕胎即可能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因而政府还可以出于保护妇女自身的安全而限制;到了最后一个三月期,胎儿被认为已经存活,政府有义务保护生命并以此禁止妇女堕胎。德国联邦宪政法院更为激进,认定胎儿在精卵结合两周之后便已存活,因而此后堕胎即可被认定为“谋杀”。     中国和美国或德国情况恰好相反,国家为了控制人口而要求超生孕妇堕胎。国情不同,法律和政策自然要相应变通。然而,计划生育不是没有底线的;且不说严格“一胎制”的合理性正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质疑,即便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的法律或政策也必须以符合人道的方式执行。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主要应该依靠公民的自觉服从;强制执行不仅是迫不得已的最后一步,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必然让位于更高的人类价值,因而是不得执行的。国家政策再重要,也不得要求或被解释为要求杀害无辜的生命。如果地方官员打着“计划生育”的旗号,甚至仅因为当事人交不起超生费,而强行要求消灭已经成型的生命,那只能说明这项政策已经彻底变质了。     要让计划生育回归人性化,必须重视胎儿生命的价值,并明确一条基本原则:不论借口是什么,以非人道的方式摧残胎儿生命是可以构成谋杀罪的。     上一篇: 中国司法改革的走向(二)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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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七伤&拳

2012年06月26日 21:40:21                                                                         七 伤   贵阳小河的第一次庭审,本地法庭遭遇一群外地律师,典型街头遭遇战,板凳砖头,群殴一场,不可收拾,故调大内高手入黔。此次重审,官家攻势凌厉,武功号称七伤拳。   七伤拳:崆峒派传世 武功, 后来明教金毛狮王谢逊夺得《七伤拳谱》 古抄本,终于练成。此拳法出拳时声势煊赫,一拳中有七股不同的劲力,或刚猛、或阴柔、或刚中有柔,或柔中有刚,或横出,或直送,或内缩,敌人抵挡不住这源源而来的劲力,便会深受内伤。谢逊曾以此拳击毙少林神僧空见大师。但这七伤拳倘由内力未臻化境的人来练,对自己便有极大伤害。人体内有阴阳二气、金木水火土 五行, 一练七伤,七者皆伤。所以所谓 “ 七伤 ” ,乃是先伤己,再伤人 [1] 。   如此凌厉武功,怎能现于贵阳小河法院?笔者百思不得其解,黎这种手上没鲜血,也没什么民愤的人,怎么会被强行嫁接几个街头打架的年青人,而被诉成黑社会,财产被冻结,倒是身外之物,惨的是举家男丁入狱,赛车手身体受残。个种事由,值得细究。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程序正义是保证实质正义的必然途径。没有程序正义,岳飞的莫须有罪名一样成立,父子冤死风波亭。本案中,程序违法累累。一,打黑的专案组,并未在看守所审案,都是在自己的刑侦大队地下室,或 13 楼专门的审讯室,进行讯问,结果便是刑讯盛行。共有 11 种方法(见拙文《小河弯弯,向西流》)。二,管辖完全违法,死不认错。贵阳中院一审判黎 19 年后,上诉到贵州省高院,被严格依法的高院发回重审。发回后,检察公安撤回起诉,又抓捕了 40 人,然后把案子诉到小河区检察院,指控的犯罪行为地都在开阳,依法应该是开阳县检察院诉到开阳法院,开阳法院或贵阳中院都可以把开阳中院的案子,移送到小河法院审理,但是,贵阳中院直接违法,跳过开阳法院,让小河法院审理。可笑的是,检察院诉到法院后,贵阳中院才下指定函,仿佛检察院未卜先知。   三,法庭上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等于没有眼睛和耳朵,因为他们连什么是刑讯逼供概念都不懂。但是,在小河法院重新开庭之前,二十几个外地律师被解除委托,显然不是个别被告人的想法,而是有组织的行为,伴随外地律师的解除,十数人被取保候审。以自由换取不要外地律师,法律援助的前提是,之前没有律师,也请不起律师。本案显然不适合。四,法律规定,给律师的出庭通知书,最迟要在开庭前三天送达 [2] ,在两高等定下开庭时间后,发现书面送达的时间不够了,就连夜打飞的(飞机)送,结果还是来不及。违法就违法,还是照常开庭。   五,有一良知的当地老律师,在法庭上受不了煎熬,对被告人说,我准备时间不足,希望你把我解除了。被告人表示同意解除,另外请律师。按照法律规定,法庭应当延期审理,给 10 天时间 [3] 。结果法庭也不延期,继续审理。六,按照两高三部的司法解释,被告人有刑讯逼供线索的,就轮到公诉人举证证明,不存在这些刑讯逼供。结果,本案黎庆洪都有司法鉴定有伤,其他有人有伤痕,有人能说明刑讯人,地点,方式,如皮带抽等,结果,公诉人举证都是王顾走右而言他,对有伤的都无法解释,法庭一样说,不排除 [4] 。七,法庭上,证人、鉴定人,涉嫌刑讯的警察、甚至同案犯警察都不肯对质。依靠刑讯得来的书面证据来审判定罪,当然是无往而不利。八,案件也不公开审判,媒体召回,黑暗之中,为所欲为。公开审判只针对部分家私,不对社会公开。九,同案打黑大队副大队长警察潘立新一面刑讯,一面索贿 300 万,被视为保护伞,但是,作为起诉指控共犯的保护伞,却秘密审判,不让同案其他被告律师参与审理,完全违法。   如此明目张胆违反法定正当程序,发生在两高公安部钦差大臣的眼皮底下;如此方式打击黑社会,无疑是重庆黑打之后,又一个打黑活标本,也暗示了重庆疯狂打黑肥沃的法制土壤。美国报纸说,其最高法院“手持燃烧着烈火的宝剑,守护着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 [5] 。在我国最高法的指导下,当某些公安、检察滥用权力,侵犯私营企业主、下岗人员等普通百姓正当程序权利时,迫于制度设计,法院也手持燃烧的宝剑,身不由己地一起来配合忽略法定程序。   程序正义的目的,是为了让法庭更多地收集信息,让公诉人、被告、律师有效表达,让公众旁听观察是否公正,排除侵害人类尊严的非法证据,在决策时不偏不倚,分配正义。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正义的权威,只剩下赤裸裸的暴力,那么就是孟子说的暴政。其实,没有正当性权威的暴力,就是黑社会,才是国家要打击的目标。                                                                       拳   韦伯说国家的定义,是合法垄断暴力的一定地域。所谓一山不容二虎。拳,暴力,破空而来,摄人心魄,可以定纷止争,超越帮派,代表正义,分配正义。罗尔斯《正义论》开篇就讲: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在金庸武侠中,很少出现官家,名门正派其实是正义(国家)的代表。而在《倚天屠龙记》中出现,官方对帮会的警惕,既因为,集中很多拳头,本身就是一种集合的武力,国家需要垄断,也是因为扫平天下的,也有从社团起家,深知社团之潜力。因此,一切类似帮会,甚至不是帮会的,都要铲除。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上面的狐疑心态是一滴水,下面运动执行就是一条河,如此,在王朝末期,缺乏安全感时,杯弓蛇影,反应过度,反而加剧了社会和官方的矛盾。   秦始皇收天下之金,铸以 金人十二。民间私藏兵器犯罪。在热兵器时代,刀剑已经蒙上灰尘。(这也是现代武侠电影的致命伤)。于是,不能有枪,私藏枪支犯法。固然有社会治安的考虑,但也有政权稳定的考虑。法治国家,允许结社,有的允许持枪,但不许滥用枪支暴力。拥有枪支的国家,似乎并无叛乱,因为政通人和。而收尽天下之金的秦朝,则二世而终,楚人一炬,可怜焦土。可见,守在人心。其实,结社权,反而是让公民社会发育,社会有弹性不会溃败的良好政策,国家应该鼓励,培育,只要结社不以暴力危害社会。政府垄断暴力,但不应垄断结社。   谢逊之练七伤拳,是想复仇,其中师傅成昆的圈套,以拳(武力)报复社会。他的出路,是遇到了少林高僧空见,空见明明可以击毙谢逊,但是,以非暴力来对付暴力,以慈悲来化解仇恨。空见牺牲自己,短时未获成功,却点燃了谢逊人性中微弱的光芒,播下人性的种子。   政府垄断暴力,当然内力深厚,自认可练七伤权,伤己无碍,伤人威猛。法庭内,不讲程序道义,锤子声声,如坦克隆隆,一路推进,终将完成将黎案。七伤拳,声势煊赫,中者心碎,我经常在奇怪,这被打黑的 56 人,面对这黑打,以吏为师,出狱后难道就会甘心受残,而不会寻求私力救济?既然被定为黑社会,不会破罐子破摔,而成为谢逊?七伤对七伤,冤冤相报何时了?   官家不是谢逊,谢逊是妻子被强奸,儿子被杀等家仇深恨才愿意自残而残忍。小河模式,参与者中有不得已而为之者。上面看来,僵局已成。讲道义律法,首先得承认自己手下前面搞错了,人治社会,真正联系上下左右的,是人脉关系,交叉持股,盘根错节。每一条小河,最终都会流向中南 海。是以难以认错,且,父权国度,面子大于天,何况,丢了面子,政治斗争中,就得动人了!于是,上面齿轮一动,下面连轴转,律师企图以法律程序抗衡,恰似唐吉可德大战风车,好在楚人老杨(金柱),是经常大战风车的怪侠。世人笑我太颠狂,他笑世人看不穿。大战风车之后,可以告诉后人,莫怪我,我们(律师)尽力了。   周泽律师说要不是看在小孩份上,欲撞死在小河法庭。 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 。律师不是空见和尚,有家有小,不能牺牲自己。关键是,即便身死,也无法点燃火花,因为他们不是谢逊,体制不是人,是机器。机器要等到维修或者更新换代时才可以有所改进。   多年后,如本案中的年青人以后因为仇恨而变为谢逊,实乃人间悲剧。谢逊本是明教教徒,而明教的朱元璋最后扫平了鞑虏,建立了一个一样残酷的汉族政权。程序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为法治国家的标杆之一,也是一个国家走向文明的标识。一百年前,中国面临的宪政转型问题,结果是,无量头颅无量血,可怜购得假共和。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立法无数,全国人大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书面的法律要活在当下,需要执法机构的严格依程序执行。如步步为营,严格执法,法治前景,可堪期待。   今天,贵阳,在最高级的司法官员督战下,如仍不顾既定法律程序,以力服人,拳霸天下,将错就错,此模式月映万川,仇恨造就无数个谢逊,以暴易暴。恐怕以后的结局仍是,强中更有强中手,待谢逊、朱元璋起,天街踏尽公卿骨。好不容易邓开创的卅年和平发展,将化为动荡年月。悲夫!法治梦想,枝上花开又卅年;颠沛流离,风痕雨点斑斓里,莫怜怪他,身世依旧似落花。   明教有歌: 生亦何欢,死亦何苦? 怜我国人,忧患实多!怜我国人,忧患实多!   (小河模式之三:法律正当程序,成稿于贵阳,时阴雨) [2] 刑诉法第 151 条第(四)。 [3] 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第 164,165 条。 [4]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非法证据排除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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