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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贵州打黑第一案多位被告人称被刑讯逼供

贵州打黑第一案#黎庆洪案#庭审进行时 来自守护正义网   本网按:张磊律师是贵阳案的辩护律师,其在承担繁忙的辩护任务之余,还抽出时间向大家介绍庭审情况,我们对张磊律师以及其他辩护律师的辛勤劳动表示深深的感谢!从张磊律师记录的内容看,小河法院还是有些有限的进步,与此同时,本案暴露的问题仍然触目惊心。全国法律人的目光都在向小河法院聚焦,有关部门的领导也在小河法院,许多国家级媒体也在小河法院采访。我们,密切关注这迄今为止国内影响最大的世纪审判。我相信,小河法院;黎庆洪案带来的影响,将会是深远的。让我们继续拭目以待! 贵阳记(二) 张磊律师   早起,有雾。   见到了传说已久的律坛怪侠杨金柱律师,主动上前结识。与陈有西律师,杨大侠同车往小河法院的庭审法庭: 413 厂大礼堂。车上,第一次听到了杨大侠那独具特色的湖南普通话,杨大侠兴奋地与我们说他昨天晚上一到宾馆之后自己就慢慢地打出来了致某副院长的第七封公开信,并且说要到北京的法院起诉某副院长。或曰:肯定不会受理。杨大侠说那也要“打个水响”。   大礼堂外,场面惊人,警车数十,一辆救护车,一辆消防车,警察上百,围观者众,可能有好几百。   庭审现场挂出了媒体席的标牌,从左至右:贵州日报、人民法院报、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贵州电视台、金黔在线。   陈有西律师坐定辩护席之后,有一位公诉人过来,说刚买了陈律师的某本书,正在读,想请陈律师在书上签个名。陈律师欣然提辞。审判长也过来寒喧,公诉人和审判长说经常学习陈律师的书和文章。杨大侠说,你们是应该经常学习陈有西律师的书和文章,但是千万不要学习我的博客。   有一位记者过来问我哪位是陈有西律师,我告诉他之后,他找到陈律师,说,想就本案采访陈律师,说这边只让发通稿,而他认为通稿不能反应新闻的真实情况,所以,想从律师这边对有关问题进行采访。中午休庭后,该台记者对杨大侠进行了采访。   有一位律师,与我打招呼,然后,说他是被指定对本案进行援助的贵阳律师,他是本周一( 6 月 4 日)才接到指定辩护通知的,他还给我看了法院的指定辩护函,落款日期正是 6 月 4 日。他说他只收到了起诉书,和指定函等卷。我大吃一惊,问“您只有一个卷”?他给我看了一下,那本卷比起诉书还要薄。我告诉他,本案有二百多本卷。这位律师摇头,说他们所里被指定三位律师对本案进行辩护,都是本周一才知道的,他原来并不知道这是一个什么案件,只到前天遇到本案的其他辩护人,一聊,才知道这个案件。这位律师说“我真的感到内心有愧,这么一个案件,我根本就没有时间看卷,我怎么给他辩护?怎么保障好当事人的辩护权利?这种案件,看半个月卷都还不一定能搞得清,三天时间,我根本无法熟悉案情,不熟悉案件,如何有效辩护?我坐在这里,真是内心有愧,我很难受。”我询问他的当事人是谁,他说是谁,我大惊!说这位被告人的事情多了去了!他可不是一般的被告人啊,这起诉书里太多的事情都和他有关,我认为他的事情甚至要超过黎庆洪的事情!可是,他现在就是被小河法院这样“依法指定”了这么一位辩护律师。   而后来从有一些辩护人对黎猛发出的问题来看,明显可以看出是连起诉书都没有消化的。   庭审开始,审判长先就管辖问题,驱逐辩护人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说明。认为指定管辖合法有据(但是没有解释小河检察院起诉到小河法院之后再由贵阳中院指定小河法院管辖这一严重不符合逻辑的问题);认为辩护人违反法庭秩序,经警告无效,驱逐是合法的;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将在询问被告人程序之后,统一进行。   庭审首先由对黎猛的发问开始,在法警将黎猛带上法庭之后,我举手,得到审判长允许之后,我站起来说:作为黎猛的辩护人,为了有效的维护黎猛的合法权利,我必须要在庭审开始之前提出两个问题, 1 、我认为庭审程序应当从对黎崇刚的发问开始,因为上次在此程序时,黎猛没有辩护人,如果不从对黎崇刚发问开始,将使黎猛的辩护人失去对黎崇刚就其与黎猛有关的案情进行发问,这将损害黎猛获得辩护的权利。 2 、关于对黎猛的取保候审问题,我于 2012 年 5 月 4 日向审判长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是至今没有答复我,而根据最高院对于刑诉法的解释,收到辩护人的申请书之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答复。而且,黎猛本人昨天在会见时向我提出贵院的取保标准是什么,我无法回答,我昨晚进行了一些了解,了解到本案有其他被告人比黎猛罪名多出一倍但是因为解除了律师的委托所以被取保候审,我想请问一下贵院对于取保候审的标准。审判长说黎崇刚的问题讯问完毕之后可以再进行询问;第二个问题是黎猛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且说我所了解情况有误,该人并没有被取保候审。(注,中午休庭后经调查,此人的取保问题确实是我调查到的信息有误。)   然后,审判长说由控辩护双方对黎猛进行发问。我举手请求发言,审判长不允许,说辩护人只能在辩护人发问环节说话。此处我没有坚持。   公诉人发问完毕之后,轮到我发言时,我站起来,说,我现在说我刚才举手要求的发言,我要说的是我对法庭的一个请求,请求法庭准许我的当事人黎猛脱掉身上的囚服接受询问,因为,一个穿着囚服的人说出来的话,和一个衣冠楚楚的绅士说出来的话,给人的感觉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因此影响法庭对被告人陈述的可信度的公正判断。审判长直接对黎猛说,黎猛你要是愿意,你可以脱掉。黎猛听后立即脱掉了囚服。   我想起在常熟法院的法庭上,何强也是审判长话音一落后马上就脱掉了囚服。没有人喜欢这样的一个马甲,这样一个带有明显人格侮辱的标记。即使是被告人,在法律上,法院判决确定之前是无罪的,那么,对于一个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人,有什么理由要给他强加一件印着犯罪标记的马甲呢?穿着马甲受审,是与无罪推定原则直接违背的。取保候审的极少使用,也是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的:既然是无罪,为什么要以羁押为原则?无罪推定虽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写进了法律,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类似的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背离的“技术性配套措施”,这些措施的存在,是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深入人心、在司法领域里并没有真正贯彻的可悲的表现。   我作为黎猛的辩护人,对黎猛询问了一个半小时左右,通过黎猛的回答,有关事实清楚明确的展现出来了,黎猛否定所有对他的指控。并且指出有专案组警员对他进行刑讯逼供,并且提出了时间地点警员姓名刑讯方式,逼取的笔录内容。我特别提请法庭要记录在案,并且我向法庭提出了就两次刑讯逼供所产生的讯问笔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并请法庭记录在案。   审判长在陈有西律师对黎猛发问完毕之后,直接宣布要法警将黎猛带下法庭,直接无视其他 54 名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存在!因为他们是贵州本地律师吗?在辩护席上一阵骚动之后,审判长反应过来,才说请辩护人有问题要问的逐一对黎猛进行发问。很多律师,可能是因为其当事人的案情与黎猛无关,没有对黎猛进行询问。   有一位贵州律师在对黎猛发问之前,请审判长让法警给黎猛倒一杯水,审判长安排法警给黎猛倒了一杯水,而且,后来,每一位被告人带上法庭之后,审判长都会安排法警给被告人倒一杯水。   把黎猛带下法庭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下午,有不少本地律师没有来。旁听席上,空着不少位置,但是场外却有不少想旁听的人进不来,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公开审判。   有贵州律师被要求今天不得到法庭现场,不得就此案发博客微博。   下午对第四被告人谭小龙、何菊健、蒙祖玖、黄陆兵、谢应林询问。   何菊健的律师只对他询问了五个左右的问题,他可是“贵州打黑第一案”的第五被告人,被控“黑社会”大哥级的骨干成员呐。何菊健解除了原辩护人而后由法院指定了现辩护律师,法院就是这样来保障程序公正的?   何菊健在法庭上的陈述与在侦查阶段讯问笔录发生极为重大的矛盾,所以杨金柱律师在问完其与黎庆洪有关的问题之后,说因为何菊健的律师没有对他询问,所以杨金柱律师要问,为何不同。何沉默了几秒钟之后,说是被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与对黎猛的逼供方式(反铐长时间吊),几乎一模一样。杨金柱律师说因为我不是你的辩护人,所以不能为你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但是我告诉你有这个权利,被审判长打断。然后审判长问何菊健有没有被刑讯逼供的证据,(我认为审判长是有意忽略了“线索”,后来经过律师提醒之后在问其他被告人时强调了证据和线索),何菊健说是他们审我我被关着我怎么提供证据?陈有西律师发问时提出了这个问题,向何菊健解释了没有证据可以提供线索,何菊健证据没有,有线索也可以提交。审判长欲制止,多次打断陈有西律师讯问。陈有西律师强烈坚持,问出了一些线索,陈律师要求法庭记录在案,并且要求调取这几份非法证据,并且要求进行排除。   我除了询问何菊健与黎猛案情有关的事实之外,还问了何菊健一个问题,我在问之前,我知道他可能没有开口回答的机会,所以我先重点强调了我的这个问题很重要,我的问题是:何菊健,有没有人给你做工作要求你更换辩护律师?审判长立即打断。当然,她一定会立即打断。   蒙祖玖在回答杨金柱律师的问题时,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不准看笔录,不写字就打。都是吊。都指向同一名警察。   法庭一开始不准许三黎的辩护律师询问与刑讯逼供有关的问题。在下午的询问中,何、蒙二人的辩护律师都没有提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在面对被告人法庭陈述与侦查阶段陈述完全不一致的重大事实矛盾时,并没有询问被告人为何存在矛盾,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杨金柱律师陈有西律师问到有关的问题时才问到刑讯逼供的问题,而在杨金柱律师询问到这几位被告人与黎庆洪有关的供述存在矛盾时,涉及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审判长以只能由被告人自己及辩护人才能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理由,打断杨金柱律师就此问题的提问。   强争之后,杨金柱律师在法庭上大声说:我要提请在座的各位辩护人不管是聘请还是指定的,请你们履行自己作为辩护律师的职责!(发现有明显的非法证据线索时,必须向法庭提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陈有西律师就此问题向审判长说: 1 、审判长不要当辩护人提到刑讯逼供问题量立即打断,如果发现有可能存在非法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调查,不要那么急着保护警察,如果真有违法乱纪进行刑讯逼供的警察,那么就应当对他进行调查。线索有很多种,时间地点人物方式都是非法证据的线索,审判长不能这么简单的问几句就完成了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 2 、被告人的陈述是他自己的陈述,同时也是指控同案他人的证言,所以,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权就此证据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近五点钟的时候,突然听到审判长说:请第某排第某位的辩护律师醒一醒。。。   第七、第八位被告人,明确说明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在这个问题上,我发现贵阳与重庆打黑案的最大的不同了:在贵阳打黑案件中居然还有没有被刑讯逼供的。   晚六点,庭审结束。   漫长的一天,过去了。       2012 年 6 月 8 日 ,贵阳   http://www.shouhuzhengyi.com/nshow.asp?ncid=19&nid=k9lj&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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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律师抗议贵阳小河区法院违法管辖黎庆洪等被告人

      律师抗议贵阳小河区法院违法管辖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案是“闹庭”吗?               —–杨金柱律师致张军副院长的第六封公开信 张军副院长:        你在全国法院第一期(总第3期)高中级法院副院长轮训班上说“ 遇到(广西)北海、(贵阳)小河区、(江苏)常熟的律师闹庭情况时,我们的法官当时就蒙了,真的不知道怎么处理。” 你在这里发明了一个新词:律师“闹庭”。     “闹”字在现代汉语中有褒义词“热闹”,也有贬义词“胡闹”、“无理取闹”。显然,你在这里所说的“闹”应该是指“胡闹”、“无理取闹”的“闹”。在你这位国家一级大法官的眼里,刑辩律师们在法庭上除了“胡说八道”之外,就是“胡闹”、“无理取闹”了。         在你的眼里,北海案件、贵阳案件和常熟案件的律师们“闹庭”当以贵阳案“闹”得最凶。因为在贵阳案件的五天庭审中,20多位律师多次被口头警告,四位律师被审判长逐出法庭。         你应该知道,律师们在贵阳案件中“闹庭”的原因是为了抗议小河法院对该案的违法管辖。你也应该看到了律师们致最高法院要求改变该案管辖的公开信。         你应该是亲自过问了贵阳案件的。小河法院没有移送管辖而定于明天(6月8日)开庭,也应该是经过你亲自允许的。小河法院以此来证明你指责律师们“胡闹”、“无理取闹”的正确。     杨金柱现在问你:小河法院真的对该案有管辖权吗?到底是律师们在“胡闹”还是你和小河法院在“胡闹”?!         让我们首先来看看小河法院管辖该案的背景:         2010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9)筑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黎庆洪等十七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个罪名判处刑罚,其中第一被告人黎庆洪被判处总和刑期十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十九年;         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前述一审判决,并发回贵阳市中级法院重审;         2010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筑刑一初字第116号]准许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撤回起诉后,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未释放被告人,反将在原案二审中接受过辩护律师取证的多位证人抓捕增列为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17名被告人的案件升级为嫌疑人达67人的特大涉黑案件,同时,还将多位被告人的亲属违法关押一年余。       2011年8月26日,此案降格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增至57人,罪名从8个增至27个;       小河法院就是在上述背景下管辖该案于2012年1月9日开庭审理的。         律师们认为小河法院违法管辖该案的理由如下:           一、小河区法院审理该案,违反地域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确立地域管辖的目的,是为了法院就地调查核实证据,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方便当地群众旁听案件,是便民、节约司法资源和查明案情、发挥法制教育功能的有效统一。           黎庆洪等人涉黑案犯罪行为发生地并不在贵阳市小河区,涉案人员也都不是小河区人,由小河区法院管辖该涉黑案,既不利于法院就地就近调查核实证据,不利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也不便于当地群众旁听案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名不正言不顺。       二、小河法院审理该案,违反级别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确立级别管辖的目的,是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影响范围广、处罚重,为保证办案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对上述三类案件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对上述三类案件规定的中级法院管辖原则,是指最低级别管辖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不排除上述三类案件也可以由更高级别的高级法院或最高院管辖。       贵阳黎庆洪等人的涉黑案,在原先的审理中,被告人总计17名,涉嫌罪名8个,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完全是按照刑诉法第二十条之级别规定,确定的一审管辖法院,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在贵州省高院撤销原一审发回重审后,经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被告人人数由17人上升到57人,涉嫌的罪名也由8个增加到27个。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正常的逻辑,重新审理人数更多、罪行更多、刑罚更重的该涉黑案,无论如何,更应当由原先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降格由小河区法院审理,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难以保证审判质量,也与前期审理法院的级别明显背离,于理于情于规,都无法自圆其说。       三、小河法院审理该案,违反发回重审的基本原则。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就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的一种处理方式。二审法院可以维持原判,可以直接自己改判,也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何处理,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由上述规定可知,发回重审,是指发回原先进行了一审判决的法院,由该法院再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是也不可能是由原一审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理。因为原先的一审在事实、证据上存在着问题,只有由原一审法院在原有基础上,重新调查核实,才更有利于查明案情,也才叫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贵阳黎庆洪等人涉黑案,在贵州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案件的重新审理,只要是对黎庆洪等人进行有罪追究,就必须由原先的一审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发现原有被告人还有遗漏罪行或还有新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在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一并向原审法院提起公诉,合并审理。否则,发回重审这一法定程序,就会轮空,就是对省高院的发回重审程序的蔑视和无视,当然更是对法律规定明目张胆的篡改和违背。       四、小河法院审理该案,违背撤回起诉的法定含义。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比照第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审理后的判决,被告人不服的,仍然可以上诉。因此,重审程序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无外乎三种:一是事实证据均清楚的有罪判决,二是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无罪判决,三是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上述三种以外的第四种情形,这就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的公诉案件,主动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同意,如李庄案第二季。由于检察院撤诉意味着不再追究,是一种事实上的无罪,因此,该情形在刑诉法上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又屡见不鲜。       撤回起诉的具体规定,存在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三百五十一条,该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由此观之,撤回起诉的法律含义,是指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不是被告人所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三种情形,也就是说,撤回起诉的本质含义是指撤销案件不再提起公诉追究刑责。       贵阳黎庆洪等人涉黑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过程中,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结果本应当是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该地司法机构在撤回起诉后却将案件交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另行起诉。那么,这种撤回起诉行为,就严重违背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原意,是一种赤裸裸的玩弄法律、规避监督的诉讼技巧的滥用,无论是增加罪名还是增加被告人,都不是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的理由。其既想治罪于黎庆洪等人,又想逃避贵州省高院二审程序监督的意图,昭然如揭。这种为达到不当目的、肆意篡改法律、滥用撤诉权的违法行为,理当予以坚决制止。在彻底纠正的基础上,更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的渎职责任。         同时,即便黎庆洪等人的涉黑案,确有遗漏罪行和新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原一审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经过补充侦查和变更起诉书,再将新的罪行、新的犯罪嫌疑人追加后由原法院一并审理,而不是撤回起诉后交由下级检察院向下级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的具体内容如下:“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因此,贵阳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另行交由下级检察院向下级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和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这种违反,并非对法律的一知半解,而是非常故意和恶意的对法律的曲解和玩弄。对这种恶意的滥用撤诉权的违法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并明令禁止。       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黑案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司法常态。       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黑社会组织犯罪,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除了结伙组织方面的特征外,还必须表现在欺横霸市、非法垄断、牟取暴利、打砸抢夺、伤人杀人等不法暴力行为上,所牵连的犯罪,必然会有多种,否则,成立黑社会组织就失去应有的意义。而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的主犯,则要对下属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所以主犯的刑事责任就是多种犯罪、多人犯罪的并罚,刑事责任必然会非常重,通常情况下,无期、死刑是预料之内的判决。因此,涉黑案的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的规定,在级别上就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五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涉黑案整体上的管辖权,随涉黑案主犯一起,落在了中级人民法院身上。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涉黑案,也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杨金柱现在问你:上述五点是律师们的“胡说八道”和“无理取闹”吗?       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一案,原来只有17名被告,8个罪名,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该案经过贵州省高院二审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贵阳市中级法院重审。该案现在由17名被告人增加到57人,罪名由8个增加到27个,却反而降格到小河区法院审理。即使没有学习过法律的中国人,也应该知道其中的猫腻是什么?         杨金柱强烈要求你阐明小河区法院管辖该案的合法性,以让国人知晓律师们的“闹庭”究竟是怎么回事。如果你置若罔闻,除了说明公权力的无耻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呢?不知你以为然否?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杨金柱律师                                                                                     20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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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黎庆洪案二十余名律师“被不用“玄机

                                    黎庆洪案二十余名律师“被不用“玄机                                       贵阳记(一)                                         张磊 律师 摘要:小河法院说其对黎庆洪案的审理是由贵阳市中院指定管辖。但律师复印的贵阳中院的指定管辖裁定书显示,案件第一季被允许撤诉后,根本都没到重回贵阳中院,贵阳中院怎么指定?而且,指定的时间,是在小河区检察院起诉到小河法院之后…… 本案的一位已经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何某某,被控罪名是六项(黎猛是三项),有两项罪名与黎猛相同,还有黎猛所没有的寻衅滋事等人身危险性较强的罪名,但是此人却因为解除了外地律师而被取保候审了,黎猛不被允许取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昨晚,在重庆,有机会聆听了孙发荣律师的一席话。有一些感动。作为某书记所指的时不时发出一些“杂音”的重庆律师,孙律师是值得人敬佩的。正直是一个人非常可贵的品质,而对一个人是否正直的考验,在于看其在压力之下的表现。听孙律师一席话,更让我知道,体制内还是有很多正直的好人。当孙律师说到“我去北京开会,找到机会向吴委员长提出一定要把律师法的执行情况列入执法检查项目,……我对北京的谁谁谁谁谁谁说,你们一定要保护好朱明勇啊”,一刹时,我真是被感动了。   重庆雾气朦胧,贵阳爽朗清风。   在贵阳机场出口遇到了张锦宏律师,他从郑州来,在重庆中转,原来与我是同机。   到达小河,陈有西律师,刘志强律师,段万金律师,李志勇律师,周立新律师,曾维昶律师,张颖,何丽,鲍兄等新老朋友已经在等着午餐。席间询问了陈段二位律师上午去法庭沟通的情况。   午饭后,回房间放了东西,立即去某区看守所会见黎猛。在看守所外,遇见了黎猛的母亲和他的两位姐姐,她们想借着律师会见,也看一看黎猛。我告诉她们,律师会见在里面的会见室,家属现在不能会见。她们可能是因为明天要开庭,老远的从开阳老家过来贵阳,希望在庭审前看一眼黎猛。在所有的看守所,我最不忍的,是家属那掺杂着企求、希望、失望、绝望、痛楚、担忧、牵挂的目光。人生一世,情是最珍。   某区看守所的会见室的走廊外面,是一排猪栏,里面养着十来头猪,可能是看守所自己养的,味道奇特而浓烈。   见到黎猛,他还不知道明天就要开庭。我把案件的一些新的情况与他做了沟通,要他对一些新的情况做好思想准备,我还告诉了他斯伟江律师关于出庭时间的决定,他表示尊重斯律师的决定。就指控书指控他的有关事实,与他再一次详细核实。黎猛否认了对他的三项罪名指控,他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他还说到了取保候审的问题,他想知道与他罪名相当,可能刑期也相当的人,有没有被取保候审的,如果有,法院如果因为他姓黎就不对他取保,那么他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我询问了他上次关于他需要重新委托辩护人事宜的细节,并向他分析介绍了明天庭审一开始就会是对他进行发问的可能,让他做好思想准备。   看守所出来,直奔小河法院,找到黄审判长,其将我领到朱庭长办公室。我说我收到的出庭通知书上写了今天上午进行证据交换,并且召开交流会,我因事今天中午才到贵阳,所以,下午来复制检察院补充提交的证据,并来进行交流。朱庭长说,我们今天一天就安排与律师进行这些工作,上午与陈有西律师等进行了理性友好的沟通,大家表示了相互理解共同把庭开好。在我对三本补充案卷进行拍照复制时,朱庭长与我进行了一些闲聊式的沟通,对本案第一次开庭的情况说了一些他的看法,并对一些律师进行了他的评价,从朱庭长的说话来看,不少律师与法院之间,还是存在一些“误会”的,这些“误会”可能因为视角、立场不同,而会一直存在。法院当然喜欢“配合”的律师,但是,如果配合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维护社会正义,那么律师当然会配合。但是,如果配合是为了糊弄法律、糊弄当事人,那么,可能并不是每一位律师都会“配合”的吧。   拍完照之后,我说,我接通知来法院,通知上说两个事情,一个是证据交换,一个是交流会,现在,我已经复制完补充证据了,那么我们现在开始交流内容吧,我想先听听法院对律师的交流意见是什么?朱庭长说了两点:1、周末是否休息的问题,征求律师的意见。我说周末休息与否,我都可以。2、关于公诉人的回避问题和管辖问题,法院已经做出了决定,希望律师不要再纠缠,有意见,可以庭后沟通,庭一定要开下去,我们这次做好了各种预案,上次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庭秩序的规定,我们这次会严格执行,希望律师保持理智。对此我说,知道了。   然后,在确定朱庭长要与我交流的问题都交流完了之后,我向朱庭长提出了我要与法院交流的问题,以下是我的问题和朱庭长的回复:   1、关于管辖异议,我有三个问题:A我于5月4日书面向审判长提出了管辖异议书,但是至今对我没有任何回复,我认为从相互尊重的司法礼仪上来说,法院对于我的管辖异议书应当有一个回复;B请问贵院管辖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C如果是中院指定管辖,那么有没有中院指定管辖的裁定。朱庭长对于第一个问题,记了下来;对于第二个问题,回复说是根据刑诉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贵阳市中院指定管辖。并且,给我复印了贵阳中院的指定管辖裁定书。   看到裁定书之后,我发现,问题又来了:案件允许撤诉后,根本都没到贵阳中院,贵阳中院怎么指定?而且,指定的时间,是在小河区检察院起诉到小河法院之后。。。。   2、关于黎猛的取保候审,我有两个问题。A我于2012年5月4日当面向审判长提交了对黎猛进行取保候审申请书,可是,至今没有任何答复,如果说没有答复管辖异议还只是一个司法礼仪问题的话,那么没有答复取保候审申请,就是违法的问题了。因为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87条有明确规定: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之后,应当(是应当)七日内书面答复。B黎猛本人也有强烈的疑问,如果同罪名,可能的刑期相同,其他人取保了,但是黎猛却没有取保,那么法院有必要说明一下法院的取保候审标准是什么?是法定的情节,还是被告人姓什么,还是换不换律师?朱庭长回复说法院的取保候审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的,主要考虑情节,有的是因为病重。   就此问题,晚上,我了解到了本案的另外一位已经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何某某,被控罪名是六项(黎猛是三项),有两项罪名与黎猛相同,还有黎猛所没有的寻衅滋事等人身危险性较强的罪名,但是此人却因为解除了外地律师而被取保候审了。   3、我要求本案完全的、严格的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即不能采取任何限制旁听,不能变相的不公开审理,要满足旁听人员的旁听需求,我还说现在有不少法院采取发旁听证的方式搞变相的不公开审判,但是其实大家都知道法院的这套把戏,这种做法对公开审判制度伤害巨大,我不希望在本案中也出现这种戏弄法律的情形。朱庭长说任何公开也要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比如说场地、安全等因素的影响,所以要通过发放旁听证的方式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我说场地听说是大礼堂,应有足够空间,安全的话进去旁听都要经过安检,可以保证安全。他说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可能有差异,我们对公开审判的理解和你的不一样。我说我的理解是要按照法律本来的精神去执行公开审判去实现真正的公开审判,而不是加以条件去限制旁听,如果旁听的人足够多,法院应当使用最大的法庭,如果有几百人想旁听就应当想办法设置大屏幕同步播放,如果全国人民都有旁听需求,就应当通过电视台直播庭审,这才是公开审判的本来意义。朱庭长笑笑说不可能。   4、关于明天庭审的开始,请问法庭准备从什么地方开始?朱庭长说从上次结束的地方开始,即从对黎猛发问开始。我说我有意见。我分两个层次说这个问题,A我认为应当从对黎庆洪的发问开始,因为第一次庭审之后,主动或者被告的更换了大量的辩护律师,而这些律师都没有对黎庆洪就其与自己当事人有关的问题进行发问,应当允许这些辩护人进行发问。朱庭长说,这个,法庭调查的目的就在于查明事实,如果有必要,等问完一轮之后,可以再对黎庆洪进行发问。我说我这个是情理上的要求,法院可以不采纳,下面我要说的是法律上的要求,B对黎崇刚发问之前,黎猛的前任辩护人王兴律师已经向法庭递交了解除委托的告知书,此时法庭没有征求黎猛的意见,而是直接对黎崇刚进行发问,那么,对黎崇刚发问的这一个阶段,黎猛是没有辩护人的,他的辩护人失去了对黎崇刚进行发问的机会,而这个原因,不是黎猛造成的,也不是辩护人造成的,而是法庭没有及时询问黎猛,没有及时保障黎猛的辩护权利。如果不从黎崇刚开始重新开庭,那么对于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障上,就存在瑕疵。而且,当天因为辩护律师与法庭就是否周末开庭的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导致黎崇刚拒绝回答所有问题,所以,从黎崇刚开始恢复庭审,从法律上必须,从情理上应当,从操作上可行。 对此问题,后来朱庭长请示了相关领导之后,回复我说,还是参照黎庆洪的模式来,即一轮问完之后,再进行询问。   5、我要求查阅和复制前面开庭的庭审笔录以便了解前面开庭的详细情况,更好的履行辩护职责。朱庭长说查阅可以,但是因为还没有结束,没有经过被告人和辩护人签字确认,怕有要修改的地方,所以不能复制。此处我没有坚持,于是在法官办公室里阅读一大本厚厚的庭审笔录。从笔录里,清晰的闻到了当时的哨火味,当时的激烈庭审现场,似乎要从笔录纸上一跃而出。   阅卷结束,已是晚上八点半。朱庭长友好的邀请我吃晚饭,我感谢了他的好意,并婉拒。   独自走出了法院,天已全黑。晚风吹起,车灯闪烁。路边找了一个人多的特色饭店,一个人点了一个火锅。期间有两位客人来访,谈大半小时。后南京周建平律师来电话,他刚到宾馆,未吃晚饭,地离宾馆不远,请之来,欣啤酒两瓶。   回宾馆,大厅里看到两位警察坐在前台,边上的茶座里,五六人便衣坐着。贵阳真是费心了。   明天,大幕就要再一次拉开了。       2012年6月7日,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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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杨学林:贵阳案为何大规模解除辩护律师委托?

2012年06月08日 09:10:09   【周泽按:准备为蒙祖玖作无罪辩护的杨学林律师被解除委托,是我最意想不到的。那样一个老成持重的资深刑辩律师,很多人花钱也未必请得动;人家是免费辩护,是要真辩,而不是敷衍。不理解啊,不理解!】       昨天上午接到我的当事人蒙祖玖妻子的电话,说蒙祖玖从里边写了一张条子给了法院,解除了对我的辩护人委托。今天我又问了蒙妻,是否她亲眼看到那张条子?她说是亲眼看到的,是在法院的卷宗里。我请她去法院复印一张给我寄来,并且让她给我写一份解除委托的说明,以完善此案的手续材料。 我被当事人解除委托,这是第二次了。第一次是去年的乐清案,我与北京律师张凯担任钱成宇的律师。我们依法取得钱成宇亲属的委托后,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履行了律师工作职责,到看守所会见了钱成宇。钱成宇又在亲属签署的委托书上签了名,表示确认委托关系。同时,钱成宇表示此案的一审和二审也委托我们为其辩护,并当面提前签署了委托书。 后来此案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就被解除委托了。亲属对此有异议,到办案机关去交涉。但是人家出示了由钱成宇亲笔签名的笔录,内有解除对我们委托的内容。据亲属称,一审宣判后,钱成宇当庭高喊委托我们为他上诉。可是二审法院又向亲属出示了钱成宇的笔录,内有不用我们的内容。最后斯伟江律师持亲属委托书去会见,终被阻挡在外。 这次贵阳案的被解除与乐清案有点不同。乐清案是律师还没有开始正式的辩护工作,就被解除了;而贵阳案是律师已经开始辩护工作了又被解除。 我是 2011 年 11 月 29 日 接受蒙祖玖妻子的委托,担任蒙祖玖的辩护人。第二天( 11 月 30 日 )我到遵义看守所会见了蒙祖玖,他当面表示同意我为其辩护,并在其妻子签署的委托书上签名,以表示确认。到小河法院查阅卷宗后,我向该院提交了《管辖问题的意见》和为蒙祖玖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2 年 1 月 9 日 开始,我参加了在贵阳 143 厂礼堂的庭审。由于法庭调查阶段还没有审理到蒙祖玖,故我这几天的发言很少。不过我已经拟就了书面的“发问提纲”,包括对蒙祖玖的发问、对黎庆洪以及其他被告人的发问;我还准备了内容庞杂的书面“质证意见”;我还准备了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至于书面辩护词,也已经基本准备就绪,打算根据庭审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庭审休息时我与蒙祖玖进行了交流,气氛融洽。他没有流露出丝毫对我的工作不满意,要解除委托的迹象。 就在离再次开庭还有四天的时候,我被解除委托了。当然不光是我一人,同案辩护人还有 21 位律师也在我之前被陆续解除。我无法揣摩蒙祖玖为什么要解除对我的委托,但是研究一下律师为什么会被当事人解除委托,是有必要的。 一是最常见的原因,即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不满意。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我们应当尊重。不论是律师真的没有尽责而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意,还是当事人自认为其律师没有尽责,其对律师的解除委托,都是符合常理的。 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恶化,无法支付后续的律师费用。这虽然不属于律师的责任,但是起码也是可以理解的。 三是当事人的辩护观点与律师的辩护观点产生了分歧,甚至于发生了重大冲突,而双方又无法协调。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当庭解除对律师的委托。 四是当事人对案件前途悲观失望,打算破罐子破摔,放弃辩护了。 五是当事人追求速死,怕律师把他辩活了。(当然法院会指定) 综合上述五点观察蒙祖玖对我的解除,发现无法解释原因。一是不但没有发现蒙祖玖对我不满意的迹象,而且其至今未表示对我不满意;二是费用问题不是问题,我不但分文不收律师费,连飞机票钱以及其他差旅费都不收;三是我与蒙祖玖的辩护观点没有发生分歧;四和五对蒙祖玖来说不存在。他是想尽快出来,好好活着的。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蒙祖玖在马上就要开庭的时候,只用一张小纸条就把我给解除了呢?还有就是去年的钱成宇明明当庭要求我给他辩护,可是笔录上却显示不用我了呢? 恐怕只有鬼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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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私企原罪和文化制度

                                                                                                                  斯伟江 照理,我们这个搞过多年一大二公的国家,该更珍惜私有财产。只是,这个珍惜,更多的是在民间,个人,而制度方面,经济制度的巨大改变,但公法制度的改变有限,让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的私有财产,暴露在缺少制约的公权力面前,犹如让西门庆看管一群美妇人,这个后果,就可想而知了。当然,事情远非那么简单,《金瓶梅》中,美妇人也会勾结西门庆去侵害别人,缺乏权力制约,是霍布斯描述的人人为敌的原始状态。 一,重庆打黑 重庆打黑,打掉的所谓黑帮,几乎都是民营企业家,而打掉这些民营企业家时,经过喉舌舆论的宣传,通常观察,民众大多对此拥护。原因,除了民众多是被蒙蔽的之外,这种宣传符合民众的教育,日常经验和合理想象。无官不贪,富人原罪。因此,民众大多会乐见这种政府杀富。另外,由于民营企业家的经营多时有些不正规之处,希望通过部分的内幕交易来获取一些所谓的宽恕,有的选择抗争,但无人相信他们的清白。这些现象背后的制度,文化成因是值得分析的。 从人性的角度,很容易理解。世俗衡量人成功的,无非是权力和金钱。而当人得到权力是,他(她)最喜欢什么?金钱,性。喜欢女人也需要钱,赢者通吃。因此,权力最需要的仍是钱。谁的钱最多,除了银行,就是私营企业家。国营企业的钱不能抢。因为大家都有一个老头子,而且国企领导其实也是官。因此,如何建立制约这些欲望的制度,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问题。在谈到制度之前,让我们先把焦距调得远一点。 二,文化的基因 记得秦晖教授说过,制度有优劣,文化无高下。此话对极。在西方文化的一个主要来源:基督教中,耶稣曾说过,富人进天堂,比骆驼金针眼还难。《马太福音》。“如果你想要成为完人,就去变卖你的所有,分给穷人”。在这一源流下,西方文化的部分中,也包含了富人的原罪。西方文化的另一希腊罗马源流,罗马法的传统中,建立了一套保护财产的严格法律制度,后来罗马法的复兴,结合教会中托马斯阿奎那等解读圣经,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可以说,没有单一的文化基因。 而在中国,孔子就说过,“富贵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不义而富且贵,富贵于我如浮云。其实是强调正当的富贵,是正义的。孟子曾说过,民有恒产,始有恒心。因此,也不能说,中国的文化远基因中,并非天然带有富人原罪的基因。 两种文化的后世变向,其实,和后来的历史演进途径有关。可以说,每一张文化中,都会包含一些不同的种子,关键是后来什么样的历史,或者什么样的人,想种什么样的种子。执政者六经为我所用,也就是这个道理。 三,公社非中国的国粹 中国革命以打土豪分田地为经济支柱,然其奉正朔为公有制。其奉为《圣经》的《资本论》上说“资本主义来到世间,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马克思在其时代,作为一个犹太愤青,其实受宗教影响不小。一个在图书馆空想的哲学家,致力于一个人间天堂。其理论同情弱者,针砭时弊,但,没有看到资本主义的自我调整能力。尤其是民主制度,下层民众的选票,工会的权利,法治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没有让工人革命在欧洲发达国家爆发。他的思想如同他的前辈,托马斯莫尔的名著《乌托邦》的名字一样,在当时的欧洲,真的只是一种空想社会主义。 然后,亚欧之间的列宁,在俄国却是实实在在取得了政权,取得政权的方式,不是经典作家所想象的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时崩溃,而是沙皇俄国在内外交困时,崩溃了。俄国和中国一样,“在所有实际发生的社会革命中,农民造反才真正构成了关键性的起义因素,而且在法国,俄国和中国革命中也确实如此。—因为农民才是这些农业国家的主要生产阶级” [1] 。沙皇亚历山大一世也曾和光绪一样,力主改革,并实施了部分改革,然而,他被暗杀,也中断了俄国渐进改良的道路。(暗杀的参与者之一,就是列宁的哥哥,他被判死刑,对列宁影响很大)。 俄国一样的是,中国革命也是农民起义,我们的教科书赞美农民企业,如太平天国,实际上就是寻找本土合法化的历史依据。犹如,英国革命和美国革命,史学家称之为姐妹革命,苏俄革命和中国革命,完全可以称之为师徒革命,虽然,我们称苏联为老大哥,但,自孙中山先生开始,就是以俄为师。国共原来是兄弟之争。 中国革命,和历代农民企业结果不同的一点是,以前打天下之后,分赏功臣,厘定私权。而中国革命,土地改革,(打土豪,分田地),似乎是打天下时的权宜之计。一旦权力巩固,相信公有制乌托邦新中国,按照斯大林模式,实行的是公有制。这和苏联是一样的。但是,列宁时期,其实是实行了多种成分的新经济政策,彼时,邓小平也在苏联,按照哈佛傅高义的说法,中国改革开放的经济政策,或许是邓受留苏时期的影响。 1928年斯大林放弃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实现了农村集体化,并按照指令性计划实现工业化,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后,仿照苏联模式,也实行公有制。在中国,真正开天辟地是的事情,就是实行公有制。这完全是一套新的制度,也是一条消灭私有财产的路。按照哈耶克的说法,这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事实上,确实也是如此。 如考察公有制的思想来源,无疑在西方,柏拉图《法律篇》,“古谚云,朋友共有一切,若人们看到这一原则尽其可能第贯彻于整个城邦,那么这个城邦和政体就是最佳的,其中的法律原则是最好的。这样的一种境况-无论它现在存在于某个地方还是将来会存在于某个地方——之中的妻子,孩子和一切财产共有,被称为私有的所有东西在一切地方以一切方式从我们的生活中根除” [2] 。而第一个基督教的公社呈现在《使徒行传》第2节和第4节中,第一批基督徒弃绝私有财产,践行财务公社 [3] 。后来的基督教方济会也有类似的行为。包括后来的巴黎公社,这种公有制的来源,从来不曾在中国生根发芽过,在西方也只是一种乌托邦,法国大革命时期,昙花一现,暴力浇灌了这朵理想之花。 然后,最后,却被苏联和中国等国家,拿来大规模的实现了。当然,这种实现,可以说,是出于一种弱国追赶强国的心态下,是强国梦的途径之一。苏联前期的所谓成功,让后发的中国等国家人为,这确实不是乌托邦,而是经过实证检验的“真理”。可惜的是,列宁说过,笑到最后的人,才是笑得最好的人。 四,公有制的遗产 略过这几十年总所周知的中国历史,到邓小平时代的改革开放,中国从公有制经济,转为多种经济共存的新经济政策,但是,以公有制经济乌托邦为基础的几十年教育,给民众的思想带来的不良影响仍广泛存在。简述如下: 1,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这个不用多说。但这个理论,会让民众认为,即便诚实经营,也是剥削而来。因此,财富天然是不正当的,是有原罪的。杀富济贫似乎就有了正当性。 2,私有财产的恩赐理论。经常会有人感恩国家和党 [4] ,认为是政策好,才有致富的机会。作为企业家也这么认为。从感情上来说,自然,小平的改革开放,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比原来的政策自然好上百倍。这是因为,原来的残酷让我们有了比较。但,历史和理性告诉我们,私有财产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这几乎和中国历史一样长。如剑桥大学的一个教授所说,“自古至今,为私有财产辩护一直是哲学,神学和法律话语的一个特征 [5] ”。因此,小平所作的,无非是拨乱反正,是中兴,不是恩赐,是一部分人自然就会富起来。但,理论上是无需皇恩浩荡的。这是正常社会的人权。可惜的是,有的政府官员也有这种心态,认为富人的私有财产是赐予的。政府给你的,政府也可以取回去。很多民众也这么认为,这是典型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根子在教育宣传。 3,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的原罪。由于缺乏监督,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出现的内部人收购和官员为各种目的贱卖的情况。这是以后转型是,必定会碰到的议题。 4,国有企业仍然占有一些关键垄断性行业,导致市场规则被破坏,很多私营企业作为供应商,服务生,必须去和这些垄断企业打交道。在破坏市场规则的同时,也是原罪多发地带。 五,私营企业七宗罪的制度来源 1,  我国仍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经济领域仍不完全开放,导致私营企业进入灰色地带,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实际是以前计划经济时,投机倒把罪的演变,无非是换了一个马甲而已。计划经济时代,你未经许可做买卖,就是犯罪,现在,在一些需要经过许可的领域,甚至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领域,你进入,就是违法犯罪。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的公法,刑法,行政法领域,仍没有完全和市场经济配套。 2,  税负重,导致企业避税产生的原罪 我国大部分税务征收法律依据来自国务院,而不是全国人大制定。如果全国人大立法,虽然改变不会太多,但是,目前人大立法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因此,人大立法比行政立法,要理性些,也更有利于保护私营经济。 总体我国税负偏重,福布斯杂志称,中国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私营企业会本能地避税,但是,我国税务征收解释权,都在税务局,又极容易被查处。虽然刑法修改后,刑事责任可能性减小,然而,税务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仍是很大,正因为自由裁量权大,因此,很难通过行政诉讼去挑战它。事实上,也很少有企业敢和税务机关打官司。因为,即便你赢了这场官司,也会死在别的税务项目上。 3,  国有资产的处置上,官员的权力缺乏制约 由于国家垄断了土地,矿场等基本生产资源,而出卖这些资源时,又不够透明和公正,官员的权力相当大,其寻租腐败的机会就很大。因此,但私营企业要取得这些资源时,主动或者被动去行贿的可能性就很大。法律虽然规定了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要拍卖,但是,在拍卖配套的法律,法律的执行机制上,大家都知道,要有关系才能拿到土地。万科号称的做地产,不行贿,和朱镕基总理在国家会计学院题词的“不做假账”,其实是方向证明了,行贿的广泛存在。笔者,最近办理的一个敲诈勒索罪的刑事案件中,山西忻州的一个房地产公司,其中发现三张行贿清单,名单中,其中给房地局局长100万元,其他各级领导也有涉及。这只是很小的一个例证。 这个因素的反面是,当官员在政治斗争中失利,随之倒霉的企业家也不少。按照承办律师的描述,贵阳的黎庆洪黑社会案,也是一个因为政治人物失势而无辜牵连的一个私营企业家。即便不是,我们看到大连的很多企业家被调查,也是一个近例。 4,  缺乏保护私有财产的法治机制 虽然我国宪法修正案写入了保护私有财产,但是,这仅仅是纸面上的法律,要让法律活起来,必须有独立的法官,独立的检察官,和对公权力有制约力的新闻媒体等配套。因此,重庆,贵州都出现了公权力随意打击私营企业家,没收私有财产。浙江的吴英案,媒体报道,案子未审结,东阳的公安机关已经将吴英公司的财产大量拍卖,而且拍卖的过程不透明,不公正。这已经是私营企业极为发达的浙江,而在重庆打黑过程,新闻的报道看,对私营企业财产的剥夺,更是触目惊心。 在2008年,最高法院院长易人之后,作为正义最后一道闸门的法院,更倾向于调解,而不是通过判决来确立规则,保护私有财产。在出现对私营企业财产的不当处置后,法院也不是依据法律规定,来严格要求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行事,而是装作不看见,即便有律师提出来,法院也会置之不理。虽然,在中国司法系统的话语体系中,法院并非最强势,但是,一种自愿阉割的状态,只会让其他缺乏制约的部门,更加专横。 与此同时,由于行政权力的缺乏制约,也出现了私营企业家或者其他人,借公权力来打击竞争对手。陕西榆林波罗煤矿争夺战中,陕西省政府就发函给最高法院,干涉一个民事案件,其背后,就是行政权力插手一个大型煤炭的投资,原本一个民营企业家赵发琦投资了波罗煤矿,后该煤矿发现储量很大,行政机关就横刀夺爱,将其给了另外一个民企,最后,赵发琦被抓入狱。 5,检察院等反腐指标化的受害者 有的检察院,纪委每年有一定的抓一定级别官员的任务,因此,他们会主动选择一些领域,如交通,建筑,本着无官不贪的原罪,先抓私营企业主,然后刑讯以取得口供,再抓官员。企业家无辜受害的案例也不少。当然,法律规定的模糊之处,如虚报注册资金罪,行贿罪等让公权力机关,可以发现,几乎是无风险办案,因为,民营企业多少有些经营不正规之处。 因此,公法领域的不进步,是导致目前私营企业财产得不到保护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笔者还点出一些其他的不足。 第六,其他私营企业保护不力的因素 1,缺乏足够的媒体守护神 我国没有新闻法,新闻机构的充分竞争也不存在。因此,媒体管制严的后果之一是,当竞争对手或者官方媒体抹黑私营企业时,私营企业缺乏足够多的有公信力的媒体来纠正。且不论重庆打黑中所谓的黑社会老大,无其他途径来帮他们说出自己的声音。即便无政治操控的情况下,如达芬奇家具的案例,最后,《新世纪》杂志虽然大幅文字试图去澄清,达芬奇家具确实是意大利制造,仍无法挽回央视之前的抹黑。 媒体是社会的聚光灯,当公权力肆意作恶时,没有这种聚光灯来曝光,只能让作恶者,肆无忌惮。中国网络虽然相对自由,但是,对其的掌控也是愈来愈严格,对微博的注销等,法院根本不会受理,也没有任何其他救济渠道,这一些,表明,中国的新闻法治道路道阻且长。 2,私营企业缺乏自己的政治代表 这个话题有些敏感,但是,我国的全国工商联等,毕竟不是一个有政治权力的机构。民营企业虽然可以入党,甚至当全国人大代表,但是,这更多是一种政治地位的象征,而不是真正可以行使权利的工具。民营企业家也深知这一点,因此,他们会听从上面的指示,而不是内心的指示。进入人大政协,只是和有权人物接近的机会,这某方面,只是增加了权钱交易的几率,而不是自己的政治力量进入了代议机构。 七,出路和清算 在目前的情形下,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无疑,困境及如何自保,民营企业家本身比笔者更清楚。他们的选择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明哲保身,有的移民海外,求一身份。有的,加紧编织自己的关系网,以求风雨来临时,得以遮风挡雨。事实上,除了避居海外,暴风雨来临时,在国内的谁也挡不住。 民营企业的原罪是否会被清算,取决于中国今后的政治方向。如果是健康民主化,将不会大规模清算。因为,健全民主化,必定会强调社会和解。私营企业家作为一股重要的社会力量,会有自己的议员代表,在行政理论中,也会有较大的影响力。以台湾为例。马英九此次竞选,最后关头上百位企业家登报挺马。另外,独立的司法制度,没有刑讯逼供,另外时间久远,证据缺失等都无法清算。清算原罪只能是政治原罪,手上有鲜血的。这点从东欧,南美的转型上都可以得出经验。 而转型不成功的俄罗斯,尤科斯石油公司的霍尔多夫斯基的案子,并不是个案,之前的一些俄罗斯寡头大多被普京一一清算,除了他们自己积极介入政治之外,和俄罗斯民主法治不发达有关系。因此,如果走回头路,或者民粹主义的畸形民主,甚至走普京的路线,仍会出现清算原罪的可能。因为,如上所说,软的多年公有制流毒,硬的法治制衡的缺失,都极容易让民粹流行,执政者接富人的人头财产,来点缀自己的王冠。西南一隅,岂无来者? 这上述原罪的制度因素中,改革司法体制,改良媒体环境是最主要的,在此之后,方能再推行国有企业改革,目前是进退两难,如前所述,目前的状态下,只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不改革,弊端犹存,且导致以后的改革议题大大增加,而改革议题越多,转型就越困难。如在司法,媒体改革取得进步,民族矛盾得以减缓,中国的转型将会更顺利,等解决民主问题之后,再来解决民族问题。 第八:不是尾声 在当前的生态下,私营企业,恐怕多少都要找点保护神,不然,这随意的风神雨神,就会随时吹进企业家的屋子。在情感上,很多企业家认为自己是安全的。事实上,理性和逻辑告诉我们,没有一个是安全的。民营企业家不能对威权政治抱太大期望,家大业大未必安全,相反,任何一次政治势力的变化,家大业大的人风险最大,不但因为,政商结合的紧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而且,因为,楚人无罪,怀璧其罪。 私营企业家应该从改良上述土壤、制度为己任,利用自己的财力人力,破除多年教育的乌托邦思想,宣传法治民主,并身体力行(此点尤其重要)。要帮助自己,就得先帮助别人。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市场经济,证明了一些企业家,确实是人中之龙凤,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可以保护所有人的法治体制,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屠龙戮凤,重庆前车之鉴,华夏后车之覆。 本文删节后发表于《中国改革》杂志最新一期 [1] 《国家与社会革命》 美 西达 斯考切波 著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页142 [2] 《反思财产:从古代到革命时代》 彼得甘西 北京大学出版社 页15 [4] 最近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也有类似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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