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律师

王才亮 | 贺新郎·读拆迁史

2012年06月08日 22:40:07     闻山西的大同市今天上午又发生血拆。该市市民张建平与征收机关未达成补偿协议,区住建局立即下下达违法建筑处罚决定。对此张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规划局尚在审查之中,今天上午就有一群身份不明人员前来强拆,与张发生冲突并打伤了张。然而公安出警不抓黑拆者,反而传讯欲拘留张,致张昏迷,入大同第五医院院抢救中,生死未卜。     忧愤中,填词一首:  贺新郎·读拆迁史   权钱相勾结,  只几个铜板磨过,  官员名节。  土地财政闹神州,  为问何时止得?  已过20寒热。  本是街邻见面笑,  拆迁中彼此不识得。  流遍了,   平民血。       以人为本成口号,   但见得血拆黑拆,  几多劣迹。  公平评估梦幻事,  骗了 无数房客 。  有多少坑蒙拐骗?  拆违危拆加强拆,  更警察法院齐拥上。  推土机,  谁阻得?

阅读更多

周泽 | [转载]贵阳黎庆洪涉黑案6月8日开庭

      贵阳黎庆洪涉黑案6月8日开庭   杨金柱刚刚接到贵阳小河区法院刑庭书记员电话,被告知以下事项:       一、2012年6月8日(星期五)开庭。       二、6月8日上午9时开庭,但8时30分结束安检,律师必须在8时30分以前进入法庭。       三、检察院补充了几份新证据,律师可以提前去阅卷。       杨金柱有两点“纳闷”:         其一,小河区法院刑庭为什么要选择星期五开庭?       其二、律师为什么必须要提前30分钟进入法庭?       杨金柱预测两点:       其一,如果法庭不遵守法律明文规定,不尊重律师的基本辩护权利,律师们将严防死守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辩护权利,决不退让!       其二,该案庭审时间至少需要30天以上,请各位辩护律师做好准备。

阅读更多

周泽 | 黎庆洪案开庭时间应该变更

2012年06月06日 14:41:22                           法院开庭时间冲突律师怎么办?                             黎庆洪案开庭时间应该变更                                         周 泽       我与杨金柱律师、陈有西律师、朱明勇律师、斯伟江律师、张磊律师等辩护的“黎庆洪案”,贵阳小河法院 6 月 4 日电话通知: 6 月 8 日开庭, 6 月 7 日证据交换。 6 月 4 日晚至 5 日,小河法院工作人员分别向我与朱明勇等六位前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而山东临沂罗庄法院早在之前的 5 月 25 日已通知我:我与朱明勇共同辩护的“梁秀芬案” 6 月 5 日开庭。我与朱明勇律师 6 月 8 日仍需在临沂开庭。       6 月4 日 接到小河法院电话通知时,我已向该院报告早前 收到罗庄法院开庭通知的情况。同时指出,法院应该更早通知律师开庭,依法应至迟在开庭之日三日前向辩护人送达出庭通知书。6月4日晚至6 月5 日, 小河法院派人乘飞机将出庭通知书先后送达杨金柱及我与朱明勇等外地律师及指定签收人。6月5日,我与朱明勇将小河法院开庭时间与罗庄法院冲突的情况,专门向小河法院有关领导作了汇报。       据罗庄法院“梁秀芬案”承办法官告知,接到我们关于“黎庆洪案”开庭时间与“梁秀芬案”开庭时间冲突的报告后,小河法院已打电话向罗庄法院作了核实。“黎庆洪案”开庭时间,或将变更。 同一律师代理或辩护的不同案件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时有出现。通常,在律师将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向后通知律师开庭的法院报告后,后通知开庭的法院通常都会改变开庭时间。 但是,也有个别法院,通知律师开庭时,对律师关于开庭时间冲突的报告,不予理会。其理由是,法律只规定法院应该在开庭前多长时间通知律师,法院没有义务协调律师的开庭时间。 我辩护的宁夏丁飞、禹继红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与广西北海案,就发生过开庭时间的冲突。 2011 年,我接到北海中院开庭通知,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将于 8 月 8 日开庭。在我已赴北海,准备参与 8 月 8 日的开庭时,我又接到宁夏隆德法院开庭通知,说丁飞、禹继红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将于 8 月 9 日开庭。两家法院相隔几千公里,两个案件开庭时间相差只有一天,我只能参与其中一个案件的开庭。接到隆德法院的开庭通知后,我立即向该院报告:开庭时间冲突,北海中院已通知,请隆德法院变更开庭时间。但隆德法院方面说,他们定下开庭时间不容易,不能变更,他们已经通知了我开庭时间,去不去是我的事。我又向北海中院汇报,问能不能变更开庭时间,北海中院方面说早已通知我开庭,也不能变更开庭时间。 两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案件,卷宗材料都很多,临时换律师都难以保证辩护质量,从而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而开庭前放弃任何一个案件的辩护,对被告人辩护权的损害,我都无法向委托人交待。无论如何选择,对我及我的委托人、被告人来说,都无异一场灾难! 但在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下,我只能参加一个案件的庭审;而因北海案先通知开庭,我只能放弃去宁夏出庭。于是,我万般无奈地将情况向宁夏的委托人通报:我无法去出庭,只能由另一个律师单独为被告人辩护了;如果需要我继续为被告人辩护,我只能向隆德法院提供书面辩护词。委托人也万般无奈地对我的决定表示了理解,决定不与我解除委托关系,希望我在完成北海案开庭后继续为被告人辩护。 真是万幸。在宁夏的案件开庭前的 8 月 6 日,北海中院决定对裴金德等人故意伤害案延期审理,从而使我有时间赶到宁夏参与了丁飞、禹继红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灾难得以避免。 而个别法院在律师开庭时间与其他案件冲突,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径直开庭,不仅导致了律师与法院之间的矛盾,而且也损害了当事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因开庭时间冲突无法得到合理解决,有的律师不得不采取种种手段,以阻止法院开庭,从而造成了律师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因此,同一律师代理或辩护的不同案件开庭时间冲突的问题,如何解决,是一个不忽视的问题。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开庭日期后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对同一律师担任不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遇到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并无规定。于是,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宁夏隆德法院那样毫不讲理的情况。 为解决同一律师代理或辩护的不同案件开庭时间冲突的问题,法律有必要规定: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应征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人民法院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开庭时间与所代理或辩护的其他案件开庭冲突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确定开庭时间。    

阅读更多

张千帆 | 舌尖上的“两个中国”不矛盾

2012年06月07日 11:20:15   近日,《舌尖上的中国》迅速串红。这部纪录片展示了“两个中国”——梦幻的中国和现实的中国,或更准确地说,“有味的中国”和“有毒的中国”。一方面,中国历来是“食文化”很发达的国家,中国食品的物美价廉享誉全球,连各国“老外”都鲜有不喜爱中国菜肴的。另一方面,中国食品安全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不仅毒奶粉、毒胶囊、毒蔬菜、地沟油等安全事故频发,而且农民不吃自己卖的东西已经成了普遍现象,而不可能回到农耕时代的广大市民们只有采取“眼不见为净”的回避策略——如果真的知道眼前那桌菜是怎么种出来或做出来的,那就确实什么都不能吃了。不过“有味”和“有毒”这“两个中国”看似矛盾,其实是“辩证统一”的。这倒不是说“有味”必然走向“有毒”,世界上像法国这样注重生活情调的民族不在少数,但是走向极端,一个对“吃”很纠结的民族未尝不可以成为“相互投毒”的民族。     “吃”在中国的历史地位一直很高,《汉书》将其高度概括为“民以食为天”。当然,“食色,性也”;任何人都不能否认饮食男女的正当性,即便将其上升为“基本人权”也不为过。不过在中国语境下,对“食文化”的津津乐道意味着我们已经在另一条路上走了很久很久。早就有人说过,美国人之所以动不动上街,无论是去酒吧party还是投票站party,实在是因为自己家里做的那点菜太难吃;反过来也可以说,中国人之所以对政治不感兴趣,是因为传统的皇权专制将所有国人赶进了厨房。既然不能议论国事,平民百姓就只有退缩到“老婆、孩子、热炕头”,把几乎全部智慧和情欲都发泄在餐桌上;既然每家的“小日子”似乎还过得去,自然也就没必要冒险出门去“聚众闹事”了。     这种对中国“食文化”的解读固然过于狭隘,却也不无道理。我对“民以食为天”的提法是比较反感的,因为它把中国老百姓降格到动物的份上,似乎只要有得吃就万事OK了。而且是比一般动物需求更高、更无助也更需要“管理”的动物,因为世界上大概是没有像人类这样体格和食量需求的动物能凭借智慧和劳动,形成一个足以自我保护和大量繁衍的动物群体。对于这样一个群体,“吃”当然首先是一个公共问题,甚至是政府治国的重中之重(现在我们还不时提及“菜篮子工程”)。然而,在体制把人物化之后,我们发现“吃”的问题其实是没法解决的。靠政府去管,其实仍然是把人民当作“以食为天”的动物;让一个政府去管这么一大群灵长类动物,注定是管不好的。尤其是当人的智慧高度发达而道德状态残缺的时候,一个“有味”的中国也就蜕变为“有毒”的中国。     虽然“以食为天”本身无可厚非,但也绝谈不上什么道德境界,至多只是表征了人作为动物的生存本能而已。如果说“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时代早已过去,那么现在“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中华民族的道德境界也就退缩到“货力为己”的水准,把自家管好就相当不错了。对美味的追求和对权、钱、色的追求一样,都体现了人的自私本能,只不过对吃的追求一般不会直接伤害他人而已,但是它显然也不可能培养一个民族的德性、志向、信仰或勇气。如果一个民族沦落到人人为己的动物状态,那么唯利是图、尔虞我诈、“相互投毒”就成了一种自然现象。中国食品不安全的源头无非是在一个法治不严明、市场秩序不完善而现代处理技术日臻发达的环境下,对食品的有害处理成了个人牟利的捷径。在缺乏道德自律的情况下,有毒食品自然就横行无忌了。     当然,食品安全的另一面是政府职责,食品安全失序意味着政府监管失职。然而,政府履职也是以人民具备起码的道德担当为前提。且不说在一个人人“投毒”的社会,政府即便想管也无法有效监管;在没有一点社会压力的情况下,政府为什么要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呢?如果食品安全现状实际上不会决定任何官员的去留,官员或公职人员为什么要在乎自己这片土地上的食品安全?要让官员在乎,必须让他们对人民负责,而一个“以食为天”的民族是否有能力让管制自己的官员对自己负责呢?监督官员的最有效手段是周期性选举,而选举是需要付出的——也许并不需要付出太多,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这种付出是显而易见的。每当我看到地铁门一开,等候在外的人群为了争抢一个座位争先恐后、蜂拥而入的时候,我知道他们现在还没有做好付出的准备。如此,则色香味诱人而“五毒俱全“的食品就在中国市场上畅行无阻了。     注重吃本身没什么错,但是如果我们只在乎吃,那么“两个中国”会一起来到我们舌尖上。要为中国食品去毒,我们还需要超越那个“以食为天“的自我。   上一篇: 乌坎的启示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

周泽 | 违法管辖问题,将成黎庆洪案历史包袱

        被称为“贵州打黑第一案”的黎庆洪案在1月9日开庭后,众多律师就小河法院对该案管辖的合法性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以致演变成了一场后来被有人称为“闹庭”的公共事件。在辩护律师舍身忘死的抗争下,法院最后被迫休庭。让人遗憾的是,休庭近半年,明天(6月8日)就将复庭,律师提出的管辖问题仍然未能得到解决。       我相信,在明天开始的庭审中,本案的管辖问题,还会受到辩护律师的质疑。虽然二十多位律师“被不用”后,法院指定了众多援助律师,第一次开庭时那样的“闹庭”情景,已不可能出现,但法院违法管辖的问题,必然成为此案的历史包袱。       作为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因后通知开庭的黎庆洪案开庭时间与我在山东临沂的案件开庭时间冲突,我明天不能出现在小河法院的法庭上。但在此,我仍然需要再次申明我对黎庆洪案管辖问题的主张。           黎庆洪涉黑案管辖权异议暨变更审判管辖 申   请   书 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小河区法院)受理小河区人民检察起诉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作为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本人谨对该案的审判管辖提出如下异议: 一、发回重审的案件,理应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而不应由原审法院的下级法院审理。 小河区法院受理小河区检察起诉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源于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下称贵阳市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贵阳市中院),并由贵阳市中院对被告人黎庆洪等人作出过有罪判决,而后因黎等人不服贵阳市中院的有罪判决上诉,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贵州省高院)发回贵阳市中院重审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尽管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后,贵阳市检察院作了撤诉处理,但此案系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公安机关未放人的情况下“重新立案重新侦查”而后移送贵阳市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本质上仍属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理应由贵阳市中院审理,而不应由小河区法院审理。 二、 将贵州省高院曾经发回重审的案件,改由小河区法院进行一审,最后由贵阳市中院终审,有逃避贵州省高院对本案的审判监督之嫌。 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曾由贵阳市检察院向贵阳市中院起诉,由贵阳市中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结果该有罪判决在被告人上诉后被贵州省高院撤销,将案件发回重审。现将贵州省高院曾经发回贵阳市中院重审的案件,改由小河区法院进行一审,最后由贵阳市中院终审,公诉机关明显是试图通过降低审级,由曾经判决黎庆洪等人有罪的贵阳市中院终审本案,以逃避贵州省高院对本案的审判监督。 三、相比原由贵阳市中院一审的案件,此次小河区法院受理的黎庆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所谓“黑社会”成员和被告人暴增(被告人由原来的 17 名增加到 57 名,起诉意见书所列“犯罪嫌疑人”更是达到了 68 名之多,而此次起诉书中提到的“黑社会”成员更是接近 100 人),罪名大量增多,案情更加复杂,影响更加重大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将一审法院降至基层法院。 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 原来只有 17 名被告人,就因案件在贵阳市乃至贵州省具有重大影响,而由贵阳市中院进行一审。 现案件被告人由原来的 17 名增加到了 57 名(起诉意见书所列“犯罪嫌疑人”有 68 名之多),而此次起诉书中提到的“黑社会”成员更是达到了近 100 人的规模,原来的主要被告人黎庆洪等都被增加起诉了多项罪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也大幅增加,案件更加重大,案情更复杂、案件的影响也更大了,一审至少应由与原审法院贵阳市中院级别相当的法院进行审理,而断无降低审级的道理。 四、小河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将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作为原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在原案一审时,律师就是为其作无罪辩护的。二审时,我也是为其作无罪辩护的。此次被提升为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的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和弟弟黎猛的辩护人,也是分别为二人作无罪辩护的。而我的当事人黎庆洪在贵阳市中院进行的一审中却被判有期徒刑 19 年,黎庆洪的父亲和弟弟也分别被判刑罚。结果,全案被告人全部提起上诉,最后有罪判决被贵州省高院撤销,将案件发回重审。 贵州省高院将贵阳市中院对原黎庆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的判决予以撤销,发回重审,就意味着原贵阳市中院对该案的有罪判决是错误的。 从我目前看到的此次小河区法院受理小河检察院的起诉书来看,我的“黑老大”当事人黎庆洪被起诉的犯罪虽然增加了两个,其父亲和弟弟也分别“晋升”为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罪名也俱各增加,但“犯罪事实”与原来被起诉的“犯罪事实”并无实质变化。而在本案被发回重审后,至公安“重新立案重新侦查”期间,以及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我多次与办理此案的法官、检察官接触,曾听到这样的的说法:法官、检察官并不认为本案是什么“黑社会”案件,他们“也就是棋子”。 如果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由小河法院一审,那意味着原来由贵阳市中院一审判处第一被告人黎庆洪有期徒刑 19 年却未通过贵州省高院二审的审判监督的案件,将由原来判处黎庆洪有罪的贵阳市中院进行终审。这势必难以保证黎庆洪等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即或有关办案单位不是为了规避贵州省高院的审判监督,在贵州省高院将贵阳市中院对黎庆洪等人的有罪判决撤销,而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案件改由小河区法院一审,而后由曾经判决黎庆洪等人重罪的贵阳市中院终审,在程序上也是不公正的!因程序的不公正性,即或判决结果实际上是公正的,其公正性也难以令人信服! 五、本案在贵阳,乃至贵州,甚而在全国,都具有重大影响,理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为贵州的“打黑”大案,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黎庆洪及其父亲黎崇刚都是贵阳市人大代表,是开阳县树立的典型人物;黎庆洪还是贵州省政协委员、全国著名赛车手,曾投资组建车队参加全国汽车拉力赛等活动,而广为人知;本案中还存在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潘立新、原贵阳市中院的法官吕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诈骗、勒索“案犯”,等等情节,极端离奇;同案被告人人数众多,达到了近 60 人,起诉书提到的“黑社会”成员达到近 100 人;本案曾被贵阳市和贵州省两级法院审理过,并经全国多家媒体报道;贵州公安违背情理,贵州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情况下,不放人而“重新立案重新侦查”,并大规模抓人;……等等情势,使本案在贵阳,乃至贵州,甚而在全国,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因而,本案理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综上,本案由小河区法院进行一审,贵阳市中院终审,在程序上是完全不公正的;此案由小河区法院一审,贵阳市中院终审,所作出的判决,其公正性注定将难以令人信服,最终必将导致申诉、上访不断。同时,贵州司法的公信力,以及贵州的整体法治形象,也必将大受损害。可以说,本案的合法、公正审理,已经成了检验贵州司法公正性和“依法治国”理念落实情况的试金石。 本案只有由贵阳市中院及同级别法院,甚至更高级别法院进行一审,由贵州省高院及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终审,才能基本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 为此,本律师谨建议,小河区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贵阳市中院进行审理;或者由贵阳市中院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或者由贵州省高院直接提审本案或将本案指定其他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此致 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委政法委 异 议人: 黎庆洪的辩护人:周 泽   律师 2011 年 9 月 27 日  

阅读更多

CDT/CDS今日重点

八月之声(2024)

【网络民议】“房屋养老金不要老百姓直接出钱,可不可以理解为‘要老百姓间接出钱’呢?”

【翻车现场】“从厉害了我的国,到砸锅卖铁,一路征程一路高歌”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浏览器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