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

关于网络实名制、微博审批等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进一步健康有序发展,现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7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http://www.chinalaw.gov.cn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22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0)或者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邮政编码:10080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lwbf@263.net或者shcc@miit.gov.cn。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网上提交意见网址入口: http://bmyj.chinalaw.gov.cn/lisms/action/guestLoginAction.do ,再点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入。   附件1: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称现行办法)是我国互联网管理的基础性法规,自2000年公布实施以来,对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面临一些新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对现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原则   按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服务于互联网执法实践,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管理与发展相协调。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服务。管理重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重在加强基础管理,解决多年来发展、管理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同时,努力使新的管理措施能够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与合理应用。   2、着力明确相关主体权责关系。着力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政府管理部门及用户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3、增强前瞻性和包容性。尽可能对相关内容作原则性规定,避免因具体概念而制约法规的适用性,为互联网的未来发展和管理预留空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6章、40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论坛、微博客等的许可审批。 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关系公民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设定行政许可。据此,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论坛、博客、微博客等服务的许可作出了规定。为增强法规的前瞻性,征求意见稿将上述服务形态概括为“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   2、 完善办网站准入条件。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需要服务提供者具备特定信誉、特定条件。为此,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办网站规定了统一的基本准入条件。   3、 强化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 借鉴国外互联网管理的一些做法,征求意见稿从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公共信息巡查、合法资质查验、应急处置及具备安全防范措施等,以更好体现谁主办、谁负责的精神,使权利和责任相统一。   4、 强化相关服务提供者的记录留存义务。 为适应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需要,征求意见稿参照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办法有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记录留存期限作了调整,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5、 对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作出规定。 去年12月以来,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5城市试点推行了微博客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工作,对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强化网民责任意识、推动诚信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明确了使用论坛、博客、微博客等互动服务的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要求。   6、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为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非法使用,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征求意见稿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条款,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   7、 规范政府部门监督检查行为。 为规范政府部门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备案情况,公众有权查阅有关许可、备案情况;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执法职责,至少应有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执法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应当建立公众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公众举报等。   附件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协调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管理。   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   第五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获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在三年内未受到电信主管部门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的处罚。   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办者等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证明文件、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拟使用的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服务器所在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   (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四) 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专业人员;   (三)有可以证明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涉及以下服务项目的,应当获得相应主管部门的许可:   (一)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须经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许可;   (二)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许可结果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第一项中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一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资质,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利用互联网从事的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合法资质。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时明示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及具备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所接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等信息。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服务: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仿冒、假借国家机构、社会团体或其他法人名义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明知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阻断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信息的传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备案情况,公众有权查阅有关许可、备案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执法职责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执法职责,至少应有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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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涉及网络审查的民事行政起诉不得立案

中国最高法院在2009年要求各地法院对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案件不予受理、不出具法律文书。 RFI 法广上海特约记者 曹国星 一份中国最高法院在2009年发送到各地法院的通知显示,为了配合官方对网络的审查管理,最高法院要求各地法院立案庭,对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案件不予受理、不出具法律文书。几年来,关于互联网删贴、关站等涉及网络审查话题的起诉此起彼伏,但一般均不被受理,此次网友披露的这一官方文件给出了法院的依据。 这一《通知》中的相关做法,虽然与中国目前现行宪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显然有悖,但在目前中国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形势下,在中共政法委协调下,法院已经成为政治工具。仅以一纸内部“通知”就使各地因删贴而导致的争议,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做法已经持续多年。 最高法院在2009年7月13日向各地法院发出了这份《关于涉及互联网管理案件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所谓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案件,包含因“网络管理”,也就是外界所统称的“网络审查”所引发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因网站根据“相关管理部门”(一般是各地网络新闻办或公安局网监)要求,删除起诉人发表在网络上的文章、言论以及网页等,或者关闭起诉人的博客、论坛、贴吧、网站等引起的纠纷。起诉人大多以其与网站建立了网络服务合同,网站未经其同意或者未通知其本人,单方删除、关闭网站为理由起诉。 网络管理引起的行政纠纷,主要表现为,起诉人不服“相关管理部门”删除起诉人发表在网络上的文章、言论或者关闭起诉人的博客、网站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份《通知》,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案件,要坚持“依法稳妥”的原则,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因此,对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案件“不予受理”,不出具法律文书。对其他涉及网络的民事纠纷,也应充分了解案件北京、预测社会影响和涉及的问题、并报经“上级法院同意”后,才能予以“慎重”受理。 除了不受理相关案件外,最高法院还要求各级法院协助维稳,各级法院,包括基层法院的排出法庭,一旦接到涉及网络管理的起诉,要立即层层上报最高院,同时向当地的党委、政法委“汇报情况”,各省高级法院,则要做好这类案件的立案指导和“信息报送”。 最高院要求,在处理这类问题要“争取”当地党委、政法委“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负面社会影响,并强调“不得擅自对外表态”。 在此前的一个采访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法院受理什么案件,只应根据三大诉讼法、还有相关明确的法律条文,惟一的考量是法律规定,它至高无上,而不是依据一个内部文件。” 贺卫方说,法官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按照红头文件或内部指令审判,这对老百姓来说是不公平的。在古代,只有统治者才能掌握法律,现代社会中法律应当公开,而至今中国法律仍做不到公开和清晰,这是很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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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慧 | 为微博辩 ——顺谈微博实名注册折射的问题

为微博辩,顺谈微博实名注册折射的问题 (本文载《人物》杂志第四期,由于心照不宣的原因,刊出时有较大删节,我发在博客上的是全文不是洁本) 一 微博实名制在一片反对声中实施了。自要实施的消息一透风,民间就强烈反弹,反弹既出于对个人基本信息安全的担忧,也有对原本逼仄的言论空间被收缩的担忧。两种担忧都不是杞人忧天,而是极其现实。几年前实施实名制的韩国去年 7 月因遭遇黑客入侵导致 3500 万用户私人信息外泄。就在韩国政府反省网络实名制弊端并决定分阶段废止实名制之时,中国 CSDN 社区 600 万用户密码泄露,天涯社区 4000 万用户明文密码和注册邮箱泄露。实名制一旦付诸实施,如果网络遭遇黑客攻击,泄露的用户信息就不只是用户密码、注册邮箱了。而中国网络用户不仅可能面临黑客攻击导致的信息泄露,还有诚信缺失、行业失范、监管不力甚至监管方渎职将产生的信息安全问题。中国的行业失范严重,食品、建筑质量问题频发,已经引起广泛不安,就连司法、教育这些底线不可失守的领域也丑闻不断,这种情况下,亿万网民实在难以放心地把个人私密信息交付网络管理后台。不久前民航系统 6 高管为推行航空意外保险窃取两千万条旅客信息,日前央视 3 • 15 曝光多家银行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出售客户信息,造成受害人损失 3000 多万元,也提示人们:行业失范产生的信息安全问题绝非多虑。 信息安全隐患对公民来说是很严重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尽管几率高,目前仍属一种可能性而不一定立即兑现。可是,言论空间的收缩肯定不会只是可能性。短短两三年间,微博用户破两亿,一个重要原因是包括可以选择匿名注册在内的发言低门槛使以前许多缺乏诉求表达渠道的人有了表达机会。 在言路不畅的现实下,微博使沉默的大多数不再沉默,而微博对这其中很多人来说,也几乎是唯一向社会发声、表达诉求的渠道。这样一种很多人依赖微博发言的情况并不正常,但在我国,有极其合理的原由。实名制实施,最受影响的首先是在微博找到表达渠道而不再沉默的人。当手机短信讽刺官员招致判刑、举报腐败招致跨省追捕的事情不时发生,置身这种言论环境的人对实名发言有顾虑也是极其合理的。 二 为何执意实行微博实名制?国新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主任王晨一语道出:“微博作为一种自媒体,改变了舆论传播的格局”。 很多新事物都利弊并存,作为自媒体出现的微博不例外。但就其改变舆论传播格局而言,是好事而不是坏事。 在人们还很缺乏参与公共事务途径的现实情况下,传播快捷且不设门槛的微博成了人们广泛进行公共事务讨论的方便途径,这在监督公权上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因使用者众多,各阶层可以都在微博上相遇,这还使它具有一种潜力:凭借微博发声,人可能在面对来自权力的侵害时不致完全孤立无援,而人参与其中时感受到某种希望和力量,一定程度上对人在现实中的无奈和无力状况有所改变。微博的传播特征还使其成了信息垄断和封锁的天敌 ……。 所有 这些,都对舆论传播格局有所改变。 随着传播格局上尽管微小但也很确实的改变,对中国社会,微博不知不觉间带来一些新气象,不久前南方都市报列出“见证社会成长”的“公民社会十大事件”(乌坎事件官民对话化解冲突、郭美美风波引发慈善大讨论、动车事件民间网络问责政府成潮流、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公布 ……),无一不是通过微博推动的。 对越来越多在微博潜水的官员来说,微博也成了他们了解民情、舆情的重要渠道。而 在可以选择匿名发言而少有顾虑的条件下,微博反映的舆情具有不加修饰的真实性。 诚然, 微博也带来困扰和问题。一些不实信息以讹传讹;不负责任的、非理性发言甚至谩骂、人身攻击,在微博上也很常见。然而,这样的问题在传统媒体或先于微博出现的网上论坛都有。只是,微博的传播速度和传播面放大了人们对这类问题的观感——我说的是观感而不是问题本身。 以不实信息或谣言——这也是拿微博开刀的主要理由——为例。事实上, 自有人类传播史以来,从口口相传开始,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走样、失真甚至面目全非的情况就一直存在。人们在传递信息过程中往往自觉不自觉会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性格和理解改变用语,仅此,就容易导致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变形;歪曲、编造、蓄意为之也同样从来就不能避免。微博的传播特点放大了信息失真,把过去在其他媒体或口口相传中同样存在的问题挑开了,摆在全社会面前而变得刺眼。但很多人在对此有强烈感受的同时却忽略了微博在纠正信息失真上的独特优势:无论是信息传递过程中失真还是蓄意编造,无论不实信息来自个人或公权方,都容易很快被指谬和揭露,这使微博具有很强的纠错和自洁能力。 而谣言,第一,在信息封锁和信息不对称的社会,很多来自小道、被当谣言辟的传言实际上有相当的真实性。谣言谣言,说着说着就真了,这样的经验,人们不陌生。第二,谣言也好、更为恶劣的蓄意谎言也罢,都最大限度止于信息公开。微博多元的信息来源对信息垄断和封锁构成挑战,其快速的信息传播有利于突破信息封锁、促成信息公开。微博存在传谣是事实,但有微博之后,充分掌握资讯的一方有意制造谎言遮蔽真相的难度越来越大,过去那些传播了几十年的重大谎言越来越难以为继,这也是事实。实名注册,不一定能阻止传谣,但却能阻止一些人道出真相,至于原由,人们心照不宣,不说也罢。 除信息失真、传谣问题,微博上的非理性发言、攻击谩骂也的确给不少人带来过困扰。但这也不是实名注册能解决的。实名注册,照样可以在前台以化名出现而继续其谩骂、攻击癖好。由此观之,实名注册很难保护公民受一些人无端侮辱、侵扰,但却确保公民在发表了令权力不受用的言论后很快被后台锁定。 三 微博对舆论传播格局的改变引起舆论上长期保持优势地位、习惯于信息筛选、单向灌输一方的疑虑。 某些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占据相当社会资源的名人,他们的不检点言行或与收入不相称的奢华行头经微博曝光大吃苦头,这部分人有充分的动机遏制微博,而他们占据的优势地位使这种动机很容易化为影响政策或法规的行动。 一位演艺界人士曾因驾驶挂军用牌照小车街上违规并以“人大代表”身份与交警发生冲突,事情网上曝光后舆论哗然。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她称“微博实名制刻不容缓”,并以此为议案主题。类似情况,去年两会上就好几例。人们有理由相信,这些人的不检点言行被曝光与其遏制网络发言的议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人大代表未经选民选举而出自选拨、民众无法对悖逆民意的代表进行弹劾的情况下,有人提出包含个人偏私意图、收缩民众言论空间的议案不奇怪,他们的声音跟力图保持既往舆论格局的权力一拍即合也不奇怪。实名制成既定方略并很快付诸实施。 12 月 16 日北京公布《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相关方以答疑方式称:微博客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是法定义务。为何要实名注册?国新办王晨所说的微博中“负面舆论”“有害信息”迅速传播,大概是拿得上台面的理由。然而,“法定义务”说和“负面舆论”“有害信息”的定性都很不靠谱。 言论自由是经宪法确认的基本人权,本身构成政府权力的界限,任何一级政府都无权以任何方式或借口施加限制,政府越权制定事实上对公民言论自由设限的《规定》,是对以下基本法治原则的颠倒:对公民,法无禁止皆可为;对政府,法无授权不可行。 即使社会各界在微博实名制问题上有共识——共识的形成有其公认路径,那些根本未与民间有效互动而凭个人喜好提交提案议案的代委无资格在任何问题上妄称表达的是社会共识——,也只能走人大立法的途径而不能由来自政府的什么规定。在人大并未就此立法的情况下,所谓“法定义务”,纯属子虚乌有。 至于“负面舆论”、“有害信息”。价值多元的现代格局下无论舆论还是信息的来源或内容都极其多元, 把舆论、信息分为负面正面有害有益,自负而荒唐。说自负,是因为此说隐含了一个前提:官方掌握着正面与负面、有益与有害的判断标准和定性权。这种自负还表现为好为民师、低估民众智商及辨识力。 说荒唐,一是完全无视不同人群对同样的事,或出于价值观的差异或因所处位置不同,出现不同判断很正常。揭露问题,对社会公众来说有正面价值,但被揭露者一方如果一味屁股决定脑袋而无反省之意,肯定视为负面、有害。揭露真相的记者为何屡遭大打出手、跨省抓捕?原因就在此。二是 要求舆论或信息纯洁无暇、不包含不良因素,无异于想制造营造一种只有密闭空间条件下才能实现的清洁舆论。如果社会管理者抱有这样的妄念并以强力手段推行,将是信息被控制、声音被制造的世界。在其中,无论真实声音的呈现还是虚假信息的揭露,都成本高昂。这样的世界,中国人经历过,并且距今不太远。 四 在对公民言论自由尚缺乏有力法治保障、以言获罪还相当现实的环境下,实名注册势必限制公民经由微博多少拓展了的言论空间从而限制公民言论自由。在网络极易遭黑客攻击、行业失范并非孤立个案的情况下,实名注册存在的信息安全隐患变成现实恐怕也只是个时间和运气的问题 。而且, 微博实名制跟菜刀、避孕套等林林总总实名制,更暴露实施方基于对政府与公民关系的颠倒定位而把公民当管控对象。 遏制公民言论、罔顾公民信息安全、在公民与政府这一基本政治关系的颠倒,由微博实名制折射的三大问题中任何一个都不是小事。然而,却在一片反对声中迅速付诸实施了。 由于相关议案去年才正式提出,一年之后就成为现实。人们没法不将这件事跟另一件事作对比:这就是民间呼吁了二十多年、一些代委也作为议案提案反复提出却搁置至今的官员财产公示。其中,韩德云连续七年提交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议案,如果我没记错,鉴于官员多年强烈反对,为获通过,韩德云今年对议案内容做了很大的妥协性调整,却仍然被搁置。对比过于讽刺性,难怪日前有网友嘲讽:“韩德云律师提官员财产公开已七年,没有反应;李丹阳歌星提‘微博实名制’只一年,过几天就将全面实施。还是唱歌的嗓门高啊。” 公民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和匿名发言的权利,在以言获罪还相当现实的情况下,更应如此;官员掌握着管理、控制、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财产状况不再属个人隐私,而是有公示财产的义务。这也是人类社会对应着权力的本性而采取的防范措施。公示财产,就如身兼全国政协委员、澳门行政会成员、立法会议员的陈明金所说:是从政基本要求。 就是说,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信息安全跟官员财产公示,二者都是不可移易的原则。现实偏偏是,微博实名制迅速实施,官员财产公示被一再搁置; 不该实施的迅速实施了,该实施的拖延二十几年继续拖延;公民在公权面前全裸了,该向全社会公示的却拒不公示。两件事反差极其强烈,也将产生影响深远的极恶劣后果。 实施微博实名制,公民言论空间、信息安全堪忧;一再拖延官员财产公示,姑息养奸的结果,一方面是官员腐败在无休止延宕中呈弥漫性扩散,与此同时是自利型联盟的形成,而且越来越难撼动。 面对这样一种颠倒,有人年初在南周发文表示欢迎。称:“有人拿微博实名制和官员财产实名制相比,认为官员可以隐匿财产,老百姓也可以藏起来说话。这似乎有点小孩子斗气的味道——说我脸脏,你脸上也有泥!建设法治政府和诚信社会是我们的重要任务。我们应该欢迎任何一点量上的改进。”这番言论出自一个法院副院长,透露的信息实在不妙。 五 我用两年前谈网络的一段话结束本文:无论什么政体下,政府都倾向于掩盖事实,在缺乏监督制衡、权力易于胡作非为的地方,更是如此。但网络在这些地方的普及,部分改变了公民个体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公民监督政府、参与公共事务,也提供了一条便捷渠道。尽管现有权力格局和权力运作情况下,网络式监督和参与的实效很有限,却相当值得期待,而且在这过程中,我国稀缺的公民精神获得一个培育成长空间。纵然网络泥沙俱下,尤其很多人匿名使用网络的情况下,的确会出现某些不良信息,但公民借助网络监督、问政,对于形成公民社会是重要契机,对社会的良性发展有长远好处。如果珍惜这些正面价值,就得容忍一些副产物,包括匿名发帖带来的副产物。除非压根就不想要公民盯住政府和官员,压根就不希望公民参与问政,不希望有公民社会的成长。 对微博,尤应作如是观。 2012 年 3 月 17 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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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国界记者 | 无国界记者谴责中国的新闻和网络审查

无国界记者组织严厉谴责,就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3月14日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后一天,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中共中宣部对中国国内媒体发布的只能按官方新华社通稿报道的事前审查禁令。 无国界记者组织严厉谴责,就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3月14日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后一天,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中共中宣部对中国国内媒体发布的只能按官方新华社通稿报道的事前审查禁令。 无国界记者也很担心,最近开始在中国大陆推行的微博网络实名制,以及中国领先的网络服务商百度、新浪对官方网络审查的驯服配合(在最近官方期刊中描述的,在百度和新浪中设立中共党委协助网络管制),以及在中国的两会最后一天通过的,引起广泛争议的新《刑事诉讼法》。 无国界记者说,“中共宣传部对媒体关于如何报道新闻,哪些新闻不许报道严厉指令,日益加强的网上审查以及秘密拘留合法化,这一切显示中国政府正在全力围攻新闻自由。对媒体的限制与中国公众的要求完全对立,甚至中国总理温家宝的话也被限制和审查。” 无国界记者呼吁,“目前,许多大型中国网络公司,如运营微博的新浪、腾讯,运营通讯软件的腾讯以及网络搜索引擎百度,在协助中国政府监视网络和控制网络舆论方面涉入很深,我们呼吁,他们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不再担当政府的监控工具。” 事前审查 无国界记者获知,计划报道温家宝总理在中国全国人大闭幕式后的年度记者招待会的中国媒体们,都收到了据信是来自中共中宣部的新闻指令,要求对温家宝的发言,只能以随后的中国官方新华社的电稿为准,不许改动字句,也不得组织任何评论和解读等。 中国一年一度的全国人大会议从今年的3月5日开始,人大闭幕后的总理记者招待会是中国媒体时政报道的焦点,而温家宝则是任期内最后一年以总理身份亮相这次发布会。 秘密拘留 在本次人大会议的最后一天,中国人大中批准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允许当局在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情况下,可在在一个秘密地点(指定居所),不带任何正式指控的情况下,将其扣押长达6个月。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73条规定》,“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此前,中国的警方已经广泛使用这一方式对付异议者,如艾未未等,但在法律层面,这一“软禁”或“失踪”是非法的,而此次刑事诉讼法后,这一作为将被合法化。 根据该法律的其他修订,警方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通知家属,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法律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修正案还禁止使用酷刑下获得的信息作为证据,要求审讯时录像,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NGO工作者熊伟在新浪微博上发起呼吁,要求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推迟表决,他的呼吁信息被转发了18000次,并在3月12日被删除。 公司责任 自2011年底以来, 中国领先的互联网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 有所加强。根据北京市委主办的党刊《前线》刊登的一项官方调研显示,9家北京大型网络公司建立了中共基层党组织,其中,新浪和百度还建立了中共基层党委。 官方称,在网站中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是使网络管理工作“主动、有效的必要选择”。报告列举了中共基层组织在网络管制工作中的工作。比如,新浪网的中共党员针对网上的虚假信息,成立“辟谣联盟”,发动党员采集捕捉大量“正确”的信息引导网友,“净化”网络环境。 报告敦促其他网站所有者创建类似党的委员会,并表示党和政府已为此拨出专项资金。 美国卡内基 – 梅隆大学的研究人员最近的 一项研究 ,凸显了了在中国的社会网络审查的有效性,尤其是在中国的政治敏感地区。在中国社交网络上,近一半的来自西藏的消息被删除,而在北京和上海占10%左右。 在2011年,除了网络审查加强外,在中国“失踪”也更频繁。 根据无国界记者的统计,大约有 100名记者 和 网民 因报道和言论被抓捕甚至被判刑,根据一些敢于谈论他们遭遇的人们的说法,许多人在去年的茉莉花事件的逮捕和失踪后,遭到虐待和刑讯。 微博匿名时代的结束 在北京网管办的最新规定下,在中国最受欢迎的新浪微博上,用户必须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海外用户则必须提供自己的手机验证,之后未进行实名认证的微博老用户,将不能发言、转发,只能浏览。 据路透社报道,新浪微博的3亿会员中,迄今有有1900万用户登记了他们的真实身份。 随后,上海和广州的预计将按照北京的前例,很快施加类似的用户规则。这一举措尤其令人担忧,因为它几乎肯定会导致用户的自我审查。 到现在为止,在中国这样官方严厉控制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论的国家里,微博客网站已经成为中国公众获取新闻,尤其是与主流宣传不同的新闻和观点的的主要来源, 中国在2011-2012年记者无国界的新闻自由指数中,在179个国家中,排名仅为174位置,在无国界记者本周公布的 “互联网公敌” 名单中,中国继续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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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中国继续被无国界记者组织列入“互联网公敌”名单

3月12日“世界反对网络审查日”当天,缅甸、中国、朝鲜等再次被无国界记者组织列入“互联网公敌”名单。 总部设在法国巴黎的“无国界记者”组织星期一公布2012年度“互联网公敌”以及“监视下的国家”名单。与2011年度的报告相似,缅甸、中国、古巴、伊朗、朝鲜、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越南再次榜上有名。因国内舆情控制程度恶化,本年度的名单还新增巴林和白俄罗斯两个国家。 “无国界记者”组织驻美国首都华盛顿的负责人阿尔冈女士当天接受本台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份报告旨在强调目前世界范围内的网络审查对新闻自由以及对互联网使用者知情权的威胁: “值此‘世界反对网络审查日’,我们发布‘互联网公敌以及‘监视下的国家’报告。该报告基于一年来的调查。那些被视为‘互联网公敌’的国家通过严厉的网络内容过滤或利用网络追踪定位并骚扰、抓捕网络异议人士,也同时进行舆论导向性的“五毛”宣传。这份报告也可以被视为反映出了当今全球网络信息自由的最新动态”。 阿尔冈女士指出,中国虽然在过去一年出现了网民数量增加以及微博使用的普及,但在“阿拉伯之春”时期,中国当局屏蔽政治信息以及要求互联网公司实施自律并通过网络实名制等方式强化信息过滤等等,都显示中国的网络信息控制状况正日趋恶化: “我们没有看到中国有任何改进,甚至在网络信息自由方面还出现了更多的限制。尤其是在‘阿拉伯之春’后,中国国内类似‘茉莉花’等关键词也被屏蔽。而我们确实看到,虽然中国利用先进的防火墙技术屏蔽敏感信息,但显然中国网民对此的反抗,也使得当局的控制日趋困难。” “无国界记者”组织的报告表示,网民在2011年成为了阿拉伯世界的政治变革核心,他们与职业记者一道,曾试图拒绝检查,报道真相,因而付出了高昂的代价。2011年,全球因言论被捕的博客作者和网民达到200余名,比前一年增加30%。同时,一些提供网络服务的供应商也正被迫扮演着互联网警察的角色。 曾被美国“华尔街日报”誉为中国公民记者的周曙光表示,中国的网络信息审查主要集中于政治敏感事件,而网民对信息封锁的突破也体现出当前中国网络控制与反控制状态: “在一党专政的国家里面它需要制造民意,所以他通常会审查一些对他们的批评。现在的趋势是有越来越多的网民意识到信息审查了,比如说他们在讨论一些热点事件的时候发现不能讨论了,发现搜索不到了;另外一个趋势就是网民会越来越多,他们会寻找各种各样的方法去突破审查。” 根据中国官方公布的数字,中国互联网用户在去年底达到5.13亿,微博用户超过2亿。以互联网形式进行信息交流和公共舆情传播,迫使官方在发生温州动车、艾未未及广东乌坎村抗议等重大事件后,不得不做出回应。但另一方面,中国异见人士陈西、陈卫和李铁等人发布网络文章,被处以“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现象,也凸显中国网络审查状况的恶化。 美国民间的“全球网络自由联盟”组织发言人、新泽西州立罗格斯大学计算机教授周世雨指出,中国当局监控网络信息的目的还是在试图控制人民的思想。而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封锁的信息一旦进入中国网络,往往会产生广泛的影响: “中共的统治就像毛泽东所说的枪杆子、笔杆子嘛,控制人们的思想,控制信息的流动。所以它对网络的控制是不遗余力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信息的渴望也到了空前的程度。一旦有人翻墙之后,他会把他看到的信息在中国微博上或者是其它的平台上去发表,造成这种协同效应。” “无国界记者”组织星期一发布的报告还呼吁各地保护信息自由的人们团结起来,并在“世界反对网络审查日”向那些冒着生命危险保卫公众知情权的普通公民表示敬意。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何平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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