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史记】老饕餮:药家鑫全案书
新史记 药家鑫全案书 盖吾国每有巨奸大贪之落网,则有司必谓之“要案”,秘其行藏,匿其首尾,甚或戒江湖之哗然,禁坊间之讥议,而以秘档锁鈅之。其布公之鳞爪,每与谣諑异。然则“药案”也者,官媒并网络齐下,江湖共有司一体,迄庚寅冬月而辛卯初夏,汹汹然席卷南北,哄哄然耸动西东,锦衣玉食者噍噍,卖浆引车辈嘈嘈,而未闻禁制之谕旨,以是观之,则“药案”也者,实非“要案”也,是以举国可议,全民皆云,又以是观之,则“药案”也者,乃无关宏旨之公案欤?...
2015年7 月29日
新史记 药家鑫全案书 盖吾国每有巨奸大贪之落网,则有司必谓之“要案”,秘其行藏,匿其首尾,甚或戒江湖之哗然,禁坊间之讥议,而以秘档锁鈅之。其布公之鳞爪,每与谣諑异。然则“药案”也者,官媒并网络齐下,江湖共有司一体,迄庚寅冬月而辛卯初夏,汹汹然席卷南北,哄哄然耸动西东,锦衣玉食者噍噍,卖浆引车辈嘈嘈,而未闻禁制之谕旨,以是观之,则“药案”也者,实非“要案”也,是以举国可议,全民皆云,又以是观之,则“药案”也者,乃无关宏旨之公案欤?...
2013年4 月29日
在电话中和妈妈说起复旦毒杀案。她说在报纸上看到对受害人和嫌犯的详细介绍,之后突然有点激动地说,“我不知别人怎么想的,我真的心疼,两个我都心疼。”在电话这头,我被她的心疼给震撼了一下。 我在共识网上读到来自“博客天下”的比较详细的采访,据说是嫌犯林 X 已经招认,并称动机是“闹着玩”。涉及犯罪,首先破案的程序要严谨而合乎法律规定,至于犯罪的深层动机,应当由犯罪学的专业人士来剖析深究。这不是普通人感情用事所能理解的。 然而,如此案件,引起普通人的关注和唏嘘,也很正常。当年,在听闻马加爵首刃三位同学后感到寒气阵阵,心想不知是多么狠毒的人,后来在博客上看到对其生平的回顾,我也曾禁不住痛哭失声;杨佳更是牵动亿万人心,未能进行真正公开的审判,留下许多谜局,更不用说专业探究;药家鑫案中,汹涌的舆情协助司法快速结束了又一个年轻的生命,恐怕专业人员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对药家鑫的成长和心路历程进行有益的探究。 之所以对这些案件特别关注,综合网络各渠道信息,我发现,虽然涉案罪 / 嫌犯各有不同的性格特质,似乎也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在过往生活中都很自律,罪案发生前在人们眼中都是好青年,甚至具有比较突出的才能,换言之,他们的道德水准不仅不低,而且看似高于社会平均值。 马加爵家境贫寒,在恶劣的生存条件下刻苦读书,在学校甚至给其他同学洗衣服赚取微薄的生活费,在母亲心疼丢失的百元钱时,他把辛苦打工赚取的百元钱丢到地上,伪装成母亲遗失的,不能不说是好青年;杨佳,个性内向而执拗,但从不说谎,这也是他在被冤枉偷窃单车时不能忍受也坚不屈从的原因之一;药家鑫,服从父亲的严厉管教,甚至在无法克制网瘾时,主动要求父亲将自己关到地下室几个月;复旦毒杀案中的嫌犯林 X ,对于自己羞于告知他人父母卑微的身份常怀负疚和自责,靠奖学金读书而劝说身体不适的母亲放弃工作在家休养,据说他不喜欢自己的超声波影像专业的主要原因是,他希望能医治病人,而不仅仅是诊断病情,显然利他的因素在他的自我实现渴望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即使这也是为了彰显自身的作用。 不仅不懂犯罪学,而且我也不掌握上述案犯的综合而细致的信息,以上信息难免片面,以下想法也难免谬之千里,还是想说出来,因为憋得难受,而且也希望更多的专业人士来关注类似案件,发现成因,从而帮助改善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尽量避免类似悲剧——大好青年一时冲动堕入罪恶的深渊——一再重演。 前文《死于优秀?》中,我质疑关于弊端丛生的中国教育培育“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的说法,我以为以“彻头彻尾的自我中心者”取代“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更为恰当。首先,我反对与利己相对立的道德,我以为真正的道德并非利他不利己,从长远眼光看,道德一定是利己的。这就要仔细探究何谓“利”及“利”之所在,西方经典对此的探究和论述汗牛充栋,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前述几个案件中,马加爵、杨佳、林默的动机似乎都不是利己,而是泄愤,而药家鑫与其说动机是利己不如说是恐惧,因为他很快就后悔了,如果他有时间考虑,他一定不会认为杀死受害者是利己的行为。人人都可能有愤怒、怨恨或恐惧,但大部分人不会因此而犯罪。什么样的愤怒、怨恨和恐惧会导致犯罪?那一定具有相当高的强度和程度,以至于具有良好自律的人也无法克制。 在我看来,几宗犯罪的原因,不在于罪 / 嫌犯利己或缺乏自律,或许由于他们看待问题的角度过于单一,甚至都不能说他们完全地自我中心,因为他们在日常生活相当能够体谅父母家人,而愤怒和怨恨是在他们难以体谅之处积攒下来而爆发。我甚至以为,这部分与他们较高的道德标准有关。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有的道德标准高的人虽然相当自律但对人却很宽容,而有些道德标准高的人则是律己律他一样严格;后者不能理解为何自己能做到的他人做不到,这样的人往往不太合群,久而久之,较高的道德标准并未使得他们更爱人反而使得他们有些厌恶人,因为在他们眼中大部分人的道德标准不尽如人意,这也部分导致有些道德水准比较高的人反而人缘浅淡,人生因此有些逼仄。 如果马加爵能够多角度看待问题,不让自己的敏感放大来自那些随便而粗疏的同学们的伤害,也许他的愤怒不会那么强烈到走火入魔;如果杨佳对于不受限制的公权力宠坏的许多警察不习惯和平头小民讲道理的现实有所“理解”,采取权宜之计应付蛮横的警察,过后再通过正常渠道申请复议,也许可以避免身体伤害和随后始终不能讨得公道所产生的巨大怨愤;如果药家鑫不是那么体谅父母的一片苦心,按照自己的心愿做个平常的孩子,也许他在撞人后不至于那么恐惧而能够以理性来处理危机;如果林 X 不是如此自视甚高,也许不会那么在意自己只能诊治而不能救治病人的职业前景,也就不至于那么在意春风得意的黄洋的无意调侃 …… 我已经有言在先,我不仅不专业,而且谈不上了解案情,以上推测也许根本牛头不对马嘴。 我的体会,无论是家庭教养还是学校教育,不需要树立过高的道德标竿,重要的是,引导孩子们在人生中自己做出适当的选择,同时允许试错,相信每个具有正常智商的孩子自然会发展出足够的理性,懂得如何利己、如何与他人相处包括体谅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处境下的不同行为,懂得何时宽容、何时做出理性而必要的表达和抗争,懂得如何处理问题而不是积攒问题 …… 当然,开设心理学常识课程会更有帮助。有刚刚大学毕业的青年对我说,现在大学也开设健康课程,但台上台下都在应付。我怀疑老师本身比较教条、不够专业,学生当然不买账。我有个对心理学深有心得的老友在大学开设心理选修课程,很受学生欢迎,也帮助了许多学生,有学生动情地发短信说,“老师,你太伟大了,你改变了我的生活。”我想这位同学或许一直在黑暗中摸索而终于得到渴望已久的专业辅导。 我也想对那些心理比较健康的孩子说,要关注周围同学的表现,不要总是推己及人,要学会换位思考,学习设身处地考虑他人的感受,特别是与自己境遇或性情不同的同学。上述那位大学毕业生告诉我,校园中发生过一宗奇案,一个家境好的同学和另一位家境贫寒的同学关系挺好,两个人出去吃饭,家境好的同学总是抢着买单,后来家境贫寒的同学捅了对方一刀,理由就是对方总是抢着买单。这固然不可理喻,但是那位家境好的同学,如果能换位思考,应当理解到总是接受施舍是尊严缺失的,也许更好的办法是,吃得简单些,让对方有所承担又承担得起,从而避免伤害对方的自尊。 幸福的人生,情商比智商更加重要,因为人是社会动物,首先懂得如何与他人合作互动,才更有可能发挥自己的天赋才能。人类社会,合作比竞争更重要,没有合作,竞争有害无利。希望我们的教育能检讨非赢即输的二元思维,让孩子们在共同学习的同时发展纯真的友谊,而不是只把彼此当对手 …… 虽然说罪刑法定,如薄谷开来这样的年过半百的蓄意杀人犯都可免除死刑,对于如此年轻的生命,而且是初犯,我希望不要再随便处死,希望让专业人士介入并深入了解犯罪动机和犯罪心理,给嫌犯一个修复心灵的机会,让他有机会真诚忏悔而安慰受害者亡灵 …… 最起码,有可能发现深层次的犯罪原因而惊醒后人,不要令类似案件前赴后继、不断发生。
2013年3 月22日
zhaoruiying3371《[转] 淡出“江胡”,专心学“习”》2013-03-20 zhaoruiying3371《[转] 坑爹的社保!》2013-03-20 张玉洪《[转] 美国之音:俞正声讲话,清晰表明高层拒绝政改》2013-03-22 王业德《[转] 论“三个代表”》2013-03-22 上海小石《[转] 何清涟:“中国梦”是谁之梦?》2013-03-21 上海小石《[转] 反法治的劳教制度该何去何从?》2013-03-21...
2012年2 月13日
赵秉志: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 进入专题 : 死刑 ● 赵秉志 ( 进入专栏 ) 【摘要】“慎用死刑”是契合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必然选择。它不仅强调死刑适用的合理性、节制性,还强调死刑适用的慎重性与不得已性,并侧重于对死刑审判的质量提出要求。为切实贯彻慎用死刑之政策,需要在严格掌握死刑适用标准的基础上,合理衡量案件情节,以罪中情节作为决定死刑适用与否的首要依据,以罪前、罪后情节作为其必要补充,并适当参酌舆情民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慎用死刑;死刑政策;死刑标准;案件情节;舆情民意 引言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废止了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我国继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又一极具震撼性的死刑改革的重大举措。然而,任何一项关涉人权与法治进步的重大改革都不可能一帆风顺,总会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阻力,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尤其如此。前段时间相继发生的药家鑫案1与李昌奎案2便再次将死刑制度改革推向了公众舆论的风口浪尖。通过对两案相关情节的比照,网络与媒体几乎一边倒地质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李昌奎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的公正性。在某门户网站的评论中,至少有9成的网友认为李昌奎“比药家鑫凶残,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由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二审改判死缓主要是基于目前死刑政策所倡导的“少杀”、“慎杀”理念,并宣称“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3,故也有部分媒体聚焦于“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有的甚至将矛头指向当前的死刑制度改革,使部分民众对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和当下死刑改革的方向产生了疑问。尽管随着药家鑫、李昌奎先后被依法判处和执行死刑,两案从法律处断层面已尘埃落定,但两案所引发的相关争议却并未因此而偃旗息鼓。从这两个案件的社会反映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民众更多关注的是个案处理的公平与公正,而这又涉及到罪前情节(行为人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动机、犯罪原因等)、罪后情节(自首、民事赔偿、认罪悔罪态度等)以及案外因素(尤其是网络舆情和社会关注度)对死刑适用的影响等诸多因素。 其实,在“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中,“少杀”已是我国当下理性的选择与普遍的共识,反映了民智的逐步开启和人权与法治的持续进步;但就“慎杀”来说,无论是其内涵还是贯彻的具体措施,从普通民众到专业人士均有不同的看法。而这也正是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之所以引致民众高度关注的重要原因。对于“慎杀”亦即慎用死刑的准确理解与正确把握,不仅事关“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乃至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贯彻,同时也直接关涉到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方向,关涉到中国法治文明的进步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而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鉴此,本文以药家鑫、李昌奎案为切入点,以两案所反映出来的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为主要线索,就我国现阶段应当如何慎用死刑的刑法问题予以专门研讨。 一、慎用死刑及其价值蕴含 死刑政策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对死刑的设置与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动准则,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死刑政策的完整表述是“保留死刑,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在保留死刑的现状下,“少杀、慎杀”即成为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主旨,它是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在死刑配置与适用方面的具体体现。其中的“慎杀”即慎用死刑,它既是我国现阶段死刑司法政策的基本要求,也在立法层面对死刑的配置起着制约与指导作用。 (一)慎用死刑的含义和要求 作为死刑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慎杀”即慎用死刑是指死刑的配置与适用应当慎重而有节制。对于慎用死刑的含义和要求,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应结合中国“慎刑”之法律文化传统来把握 “慎”字自出现至今已有近三千年历史。据《说文解字》,所谓慎,谨也,从心。另据《尔雅释诂》,慎也有“思”之义。据此,“慎”应是深思熟虑、审慎而为之的意思。“慎”字与“宽”、“缓”、“仁”、“轻”等字没有必然的联系。刑罚的轻重绝非衡量慎刑的最终标准,评价慎刑的标准应为“合理”。“慎刑”不是指具体的刑罚方法,而是统治阶级的刑罚观念,即用刑理念。其既包括立法层面,也包括司法层面。因此,适应现实社会背景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轻刑、中刑应属“慎刑”;同时,合乎时宜的、有节制的重刑也应属“慎刑”的范畴。“慎刑”的反义词不是“重刑”,而是“滥刑”。4具体到慎用死刑而言,指应尽可能地适用自由刑等其他刑罚方法,即便是不得已而适用死刑,也要合理、有节制、合乎事宜,决不能滥用。 2.应从死刑的立法配置与司法适用两方面来考虑 慎用死刑并非仅针对司法机关而言,立法机关亦应一体遵循。就司法领域来说,慎用死刑即是要依法统一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严格限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适用条件,扩大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范围,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努力减少死刑案件的数量,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而且,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立法领域而言,慎用死刑则是指对具体犯罪在立法上要谨慎配置死刑。我国刑法典第48条已明确将死刑适用的总体标准限定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此,应本着“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将死刑适用的总则性标准切实贯彻于具体犯罪,并对现行刑法中死刑配置不合理之条款逐步予以修正或废止。 3.应从死刑配置与适用的不得已性上来理解 死刑的配置与适用应具有迫不得已性,即配置或适用死刑确有必要,是反复思虑、迫不得已而为的选择。所谓死刑配置或适用的迫不得已性,是指配置或适用死刑是现实条件下的最后选择,如果有其他可资替代之刑罚,则不能配置或适用死刑。就死刑配置而言,应以预防犯罪的必需为前提,并以符合该罪的罪质为必要。如果通过配置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种,就能够消除犯罪人的犯罪能力,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达到罪责刑之间的均衡,即不必以死刑作为威慑潜在犯罪人或者惩罚犯罪人的措施,就说明不具有配置死刑的迫不得已性;如果对其规定死刑,那么其刑罚配置即属于“过量”,就是不合理的。就死刑适用来说,则应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为必要。对立法上配置死刑的犯罪行为,如果不以死刑加以惩治,就不足以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从而难以有效地维护刑法的公正与社会秩序,则对其适用死刑就具有迫不得已性。在现代人权理念和法治文明之背景下,死刑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配置和适用才具有正当性。5 4.应凸显死刑适用的慎重性 所谓死刑适用的慎重性,既主要包括是否判处死刑的慎重性,也同时包括选择死刑执行方式的慎重性。一方面,决定是否判处死刑要特别慎重。从正面来说,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当然要慎重以待,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防止片面从严、盲目从重。对于可判可不判死刑的案件,应该一概不判处死刑。从反面来说,对于确定“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判处死刑时也应该慎重。不能片面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而一味地强调从宽,忽视依法应予从严惩处的一面。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要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其第6条即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另一方面,对于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具体决定其死刑判决是采取立即执行还是缓期两年执行之执行方式时也应有足够的慎重。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地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尽管只是死刑的不同执行方式,但二者间实则是“生死两重天”,而并非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李昌奎案件接受采访时所言的只是“观念上的差别”。7所以,司法实务在具体选择死刑执行方式时,同样应该非常慎重。 5.应在正确理解“慎杀”与“少杀”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来把握 尽管我国现行死刑政策将“少杀”与“慎杀”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二者的侧重点却不尽相同:(1)“慎杀”是实现“少杀”政策的重要途径之一。按照“慎杀”政策的要求,慎用死刑有赖于准确理解并严格把握死刑适用标准,可在实现“慎杀”的同时达到“少杀”之效果。(2)“少杀”强调的是减少死刑的适用,而“慎用死刑”是侧重于对死刑适用标准的准确理解与严格把握。(3)“慎杀”涉及死刑适用的质量问题。只有对适用死刑保持慎重的态度,才能够保障死刑适用的准确性与不适用死刑的合理性。如果不讲求死刑适用或不适用的案件的质量问题,“少杀”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基础。不该适用死刑而适用死刑,当然是对“少杀”的直接违背;该适用死刑而不用死刑,则从根本上也与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相背离,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实现了“少杀”的政策,但实则损害了“少杀”政策的刑事法治基础,并不能真正达到其应有的效果,也无法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所引致的舆论攻讦便是很好的例证。8 (二)慎用死刑的价值蕴含 我国现阶段之所以要慎用死刑,除了能达致“少杀”之目标外,其现实的价值还主要体现在: 1.契合构建和谐社会之社会目标 全球的刑事法治历史经验表明,刑罚犹如双刃剑,用之得当,则国家和人民皆获其益;用之不当,则均受其害。9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尤其要充分考量刑罚的功效。为此,应适时进行刑罚改革,使刑罚种类和刑罚制度的配置、适用与执行更加人道化、理性化;应考察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刑法进行必要的调整,从而更好地发挥刑法的社会调整功能。我国当下正处于社会转型发展时期,社会发展的趋势要求对刑法进行必要的调整,而其中的重点之一就在于“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的切实贯彻,并凸显为限制、减少与慎重适用死刑。 2.为死刑的立法改革与司法改进提供政策支持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和法治实践经验,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有什么样的死刑政策就有什么样的死刑立法,从而也会产生与之相应的死刑司法,即死刑立法与死刑司法均受制于死刑政策。10而“少杀”、“慎杀”即是我国现阶段鲜明坚持的死刑政策,它为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慎用死刑政策的切实贯彻有利于积极推进死刑的立法改革。因为在立法层面慎用死刑的政策强调死刑配置的慎重性与合理性,故而可以本此政策精神,从能否预防犯罪、是否符合该罪的罪质等方面入手,对现行的死刑立法进行梳理和评判,从而纠正现行刑法立法中仍存在的死刑罪种过多、死刑适用的条件弹性过大、多种非暴力犯罪仍配置有死刑等不科学、不合理的情状,逐步推进死刑的立法改革进程。而《刑法修正案(八)》对13种罪名死刑的削减,则是我国立法机关对慎用死刑的积极努力与显著贡献,应当充分予以肯定。另一方面,慎用死刑的政策也可以促进相关司法举措的改进。基于慎用死刑政策的考量,司法机关应当摒弃崇尚、依赖死刑的观念,排除对死刑案件的非法干扰,尽可能地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完善死刑案件的二审与核准程序,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强化自由刑等其他刑罚方法的执行力,着力替代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3.倡导尊重生命、保障人权并防止错判、误判 尊重生命、保障人权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推动死刑限制与废止的内在动因。1989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明确指出,废止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使人权的持续发展,深信废止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是人类在享受生命权方面的巨大进步。而在我国现阶段仍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慎重适用死刑无疑合乎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况且,死刑之判决必须由法官做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即使法官明察秋毫,但因虚伪证言或不实自白或鉴定有误等主客观情况的存在,均有可能导致裁判有误。死刑本身具有错判、误判之可能,而错误的死刑裁决一旦付诸执行则不可逆转,即错杀无辜,根本无法救济。对此,美国有学者曾进行了专题研究,发现自1976年美国恢复死刑适用,至2007年5月,在全美25个州中已经有127名无辜者被错误地判处死刑。根据美国“无辜者计划”组织的调查分析,造成死刑错案的原因主要是:(1)目击证人指认错误;(2)缺乏科学技术检验证据或者检验错误;(3)警察、检察官的违法行为;(4)律师的无效辩护;(5)犯罪嫌疑人错误认罪,其中包括误导精神不健全者认罪,逼供、诱供等。11在我国,死刑案件错判、误判的现象亦非个别。近年来相继见诸报端的藤兴善案、聂树彬案、杜培武案等,都充分印证了慎重适用死刑的必要性。 4.适应当下的国情民意 由于目前严重刑事犯罪仍比较猖獗,社会治安形势尚不容乐观,因此,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在当今中国仍有很大的市场,法律实务部门对死刑的迷信与依赖心理依然甚为严重:从立法层面观察,死刑罪名在罪名体系中还占据着相当的比例;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司法实务人员仍抱有崇尚死刑、重刑的思想,在他们看来,要遏制和减少犯罪,不仅需要从立法层面增加死刑,提高重刑包括死刑在法定刑中的比例,而且要在司法上多用重刑,多杀长判。一些领导人和普通民众更是对死刑怀有难以割舍的情感,死刑甚至已经成为一些民众维系公平、伸张正义必不可少的社会心理寄托。立足于这一国情民意,为了确保死刑改革进程的顺利,并最终达到预期效果,必须考察、分析、预测可行的条件和环境。中国死刑的改革进程,只有与中国的社会文明程度、法治发展状况乃至人权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才能在循序渐进地实现法治进步目标的同时,避免导致不必要的社会震荡。而慎重适用死刑,是在尊重生命的前提下,为切实减少死刑并兼顾当前社会心理的现实举措,更容易获得普通民众的认同。 5.顺应限制与废止死刑之国际趋势 从20世纪后半叶起,特别是晚近20余年来,全球废止死刑的步伐明显加快。截至2009年6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在法律上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95个,废止了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为8个,而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为35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总计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138个。12日益增多的废止死刑的国家及其废止死刑后社会秩序正常或基本正常的实际状况,无疑也给死刑废止理论提供了有力的佐证。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死刑的存与废就是一个国家刑法文明和人道与否的标志,因为死刑的存废要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基本价值观念、尤其是犯罪现实状况等因素来决定;但在现阶段还需要保留死刑的国家,严格控制、合理减少并慎重适用死刑,无疑已是刑罚向人道化方向发展的共识与大势。而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一员,作为已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家,在死刑问题上当然也必须考虑相关国际规则和国际社会的现实状况。 总之,慎用死刑体现了我国现行“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符合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是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考虑当下国情民意以及死刑发展国际趋势的现实选择。慎用死刑不仅能为死刑的立法改革与司法改进提供政策支持,还能有效地避免错判、误判,充分彰显尊重生命、保障人权之理念,因而,必须在正确把握其内涵的基础上切实加以贯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片面理解慎用死刑的含义,在死刑改革之路上走得过于激进,以少杀、慎杀之名对一些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恶性暴力犯罪网开一面,造成司法机关与民众乃至决策领导层的对立与不协调,给死刑制度改革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正所谓欲速则不达。李昌奎案件即是如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宣称对李昌奎的二审改判为死缓是基于“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声言“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其观点不仅引致大量网民的斥责和围攻,给我国当下“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带来冲击,同样亦为学者所质疑。刑法学界泰斗高铭暄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指出,“李昌奎案二审不当改判死缓,并不能说明我国现行死刑政策本身有什么问题,只是执行死刑政策过程中在处理个案时出现的偏差,属于个别现象。司法机关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再审,纠正偏差,恰恰是正确贯彻我国死刑政策的体现。”13李昌奎案所引发的舆论风波充分说明,无论是死刑立法改革还是司法改革,均应在综合评判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采取循序渐进、由易而难的逐步发展的方式予以推进,这才与慎用死刑所蕴含的合理、节制、合乎时宜地适用死刑之政策精神相吻合,才能体现慎用死刑所强调的慎重性与不得已性,从而真正实现慎用死刑政策之价值。笔者认为,就刑事实体法即刑法角度而言,慎用死刑政策的切实贯彻有赖于严格掌握死刑适用标准,合理衡量死刑案件的情节,并适当参酌案外相关因素,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严格掌握死刑适用标准 严格掌握死刑适用标准当为慎用死刑的题中应有之义。尽管我国现行死刑立法与司法近年来均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毋庸讳言,慎用死刑政策并未得到切实的遵循,其在立法配置与司法适用两方面仍有较大的完善和改进空间,在死刑适用标准这个事关死刑全局的重大问题的把握上亦是如此。 (一)刑法立法中死刑适用标准之缺陷及其完善 诚然,我国立法机关在修订1997年刑法典时,在刑法典总则中对死刑适用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有意识地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如进一步限制了死刑适用的条件,删除了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适用死缓的规定;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条件。但是,刑法典总则所确立的死刑适用的总体标准远未尽善尽美,而且该总则性标准并未能在刑法典分则中得到切实贯彻,分则多达68个死刑罪名的存在,意味着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非常明显。14 1.现行刑法立法中死刑适用标准之缺陷 (1)刑法典总则确立的死刑适用标准与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尚有差距。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一规定与我国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死刑适用标准—“最严重罪行”相比,尚不能简单等同。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84年公布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1条之规定,《公约》中的“最严重的罪行”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而我国刑法中的所谓“罪行极其严重”通常认为应当是指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这一模糊的解释实际上与前述联合国公约条款的含义是有差距的,并且被认为是为不合理地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15(2)死刑罪名过于庞杂,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仍未取消死刑。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现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仍高达54种,且几乎涉及刑法典分则的全部类罪。而且,仍有31种非暴力犯罪在立法上配置死刑,这明显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相冲突16。(3)死刑适用条件规定得过于原则。例如,将死缓的适用条件规定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将一些具体犯罪适用死刑的情节仅表述为“情节特别严重”等。这显然不利于司法实践对于死刑适用条件的准确把握,也容易出现“生死两重天”的罪刑不均衡现象,损害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更为重要的是,明确而具体的死刑适用标准的缺失,使得对死刑的控制更多地依赖于一定时期的社会治安形势以及受该形势影响的决策领导层的意志,从而使中国限制死刑之路充满了不确定性。(4)仍有绝对死刑之法定刑设置。1997年刑法典对劫持航空器罪、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应当判处死刑的绝对法定刑,对武装叛乱暴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动越狱罪及聚众持械劫狱罪等4种犯罪的加重犯规定了在“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下仅为判处死刑的法定刑。这就使得这些犯罪在特定情况下只能适用死刑,无法选用其他刑种。17 2.死刑适用标准之完善 为了弥合刑法典的结构性缺陷,强化其内在的协调性,同时与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刑事准则相协调,有必要采取立法改革措施,完善死刑规范,充分彰显我国慎用死刑的政策精神。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1)在条件成熟时,应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将死刑适用的总体标准修正为“最严重的罪行”。在现实的国情下,也应对“罪行极其严重”予以严格解释,并使之切实贯彻于刑法典分则的具体罪名,即行废止不符合该标准之犯罪的死刑。例如,应尽快废止与《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死刑的13种罪名之危害最相近的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运输毒品罪等犯罪的死刑。(2)进一步削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逐步将死刑只配置于那些侵犯公民、社会和国家重大法益的极其严重的犯罪。由慎用死刑政策之内涵所决定,即便是危害最严重的非暴力犯罪,也应基本归诸于不可杀、不宜杀之列,这才是“少杀”、“慎杀”刑事政策思想的真正体现。当然,受现实国情民意所影响,贪污罪、受贿罪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现阶段尚不宜贸然废止,但也应显著提高其死刑的适用标准,以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之适用,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作持续深入的努力,力争在2020年左右我国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时能废止其死刑。18(3)明确规定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标准,并完善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应在总结归纳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节尽可能地列举出来,以增强该标准的可操作性。同时,可将刑法典第50条后段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修改为“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又实施故意侵犯公民人身重要权利的犯罪,且应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必要立即执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19(4)及时、明确、适当地提高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严重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从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判处死刑的罪名多集中在这几种常见、多发的严重暴力犯罪,只有将这些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严格化、明确化,才能切实控制死刑的适用,有效地减少死刑适用的数量,真正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精神。(5)尽快取消绝对死刑之法定刑设置,将死刑与无期徒刑甚至长期徒刑并列予以规定,即便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也给司法机关可以排除死刑适用留有余地。 (二)刑事司法中死刑适用的缺陷及其改进 近年来,为切实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家决策领导层的支持下,积极推进死刑制度的司法改革,并在统一死刑案件适用标准、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数量、提高死刑案件审判质量诸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其具体措施主要包括:(1)通过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毒品等犯罪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尽可能地统一常见的严重犯罪的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20(2)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宣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复核权全面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若干意见》,要求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总的来看,当前在死刑适用方面对于慎用死刑政策的贯彻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清醒审视并进一步改进。 1.死刑适用缺陷的主要表现 死刑适用缺陷的主要表现为:(1)在死刑适用上存在过于保守或者过于激进的极端司法观念。长期以来,某些司法官员无视国家对人权的宏扬和法治的进步,仍固守重刑思想,盲目迷信和依赖死刑的功能,强调“多杀、长判”。有些司法人员并没有严格按照死刑适用的总体标准来适用死刑,很多时候仅侧重于犯罪人的客观危害,甚至变相地降低“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标准,对本不该、不宜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了死刑。这些现象显然与慎用死刑之观念背道而驰。同时,也有些司法官员司法观念上过于超前,对依法完全应该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都没有适用死刑,这亦不符合慎用死刑之精髓,实际上也会阻碍死刑改革的进程。(2)有关具体犯罪死刑适用的司法解释欠缺,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某些具体犯罪制定了一些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但大多属于内部指导性文件,并没有升格为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开发布,而且往往表述得过于原则和模糊,其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换言之,关于如何严格把握死刑适用的标准以及如何对具体犯罪准确、妥当地适用或者不适用死刑,不仅刑法典本身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至今也未能出台明确的规定。由于死刑的适用缺乏明确、细致、具体的规则,致使实践中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标准、限制死刑的适用只能依赖于司法机关与司法官员的自觉选择。是基于保障人权而限制死刑适用,还是为了严惩严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而放宽死刑适用,基本由司法机关与司法官员自由掌握。这就意味着,司法机关与司法官员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随意决定是否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其自由裁量的余地显然过大。这显然不利于慎用死刑之政策的贯彻。(3)对死刑案件的非法干扰因素还相当严重。很多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处理死刑案件时会受到各种非法干扰,有时还相当严重。这主要表现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两种内部制度:一是案件请示制度。很多死刑案件都比较复杂、疑难,下级法院在审判时往往请示上级法院,请上级法院提出处理的意见,因而使得死刑案件的二审乃至复核程序都失去了原本的功能与意义。二是案件协调制度。对于是否判处死刑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案件的证据有问题的死刑案件,某些地方领导、政法领导机关违背司法职能分工的原则,在处理案件的各办案机关之间进行协调,甚至召集各办案机关的代表一起召开协调会,提出处理意见,办案机关大多只能按照协调意见办理案件。这两种于法无据、有悖情理的内部司法制度不仅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定职权,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适用死刑的数量与案件质量。21(4)死刑判决与执行的绝对数量较大,且具体数字仍属于国家机密。据大赦国际所作的不完全也不甚准确的统计显示,全世界90%以上的死刑执行发生在中国。22而且,大赦国际关于中国适用死刑的统计数字与我国的实际死刑数字相比,往往还有一定的差距。这实际上也是我国人权状况饱受国际社会诘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2.死刑适用缺陷的改进措施 针对死刑适用的上述缺陷,应采取如下改进措施:(1)在死刑改革问题上,既不能抱残守缺而过于保守,也不能过于激进,而应理性、稳健、合乎时宜地逐步推进,从而在避免社会震荡的同时,使死刑改革获得更多的公众认同。(2)对非暴力犯罪应尽量不适用死刑或者以刑法司法解释的方式宣布停止适用死刑,使得这些死刑规定逐步成为虚置的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失去适用的机会,从而在事实上废止这些犯罪的死刑。(3)对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要在充分考虑国情民意的基础上,重视和扩大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适用,以死刑缓期执行来逐步替代死刑立即执行的大部分适用,使得死刑立即执行逐步成为备而不用或者至少是备而少用的特别的死刑制度。(4)对具体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尽可能地制定出较为统一、操作性强的具体犯罪(尤其是死刑适用比较集中的罪名)的死刑适用标准,至少将不适用死刑或者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情形明确地规定出来。(5)从法律和制度上切实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维护死刑案件的二审、复核乃至核准程序的独立性,保障被告人依法所享有的复审权,切实遵循司法职能分工的原则。23同时,要依照法纪、党纪严肃查处非法干扰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行为。(6)随着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进展和死刑数量的不断下降,应努力改变观念并创造条件,尽早定期公开死刑判决和执行的数字,让国际社会和我国公众了解中国死刑判决和执行的状况,加强对死刑司法的监督。24 三、正确衡量死刑案件情节及案外因素 死刑案件中的各种罪前、罪中和罪后情节,是决定应否适用死刑以及选择何种死刑执行方式的根据所在。慎用死刑政策的切实贯彻有赖于在准确把握死刑适用标准的基础上,对案件所蕴含的各种罪前、罪中和罪后情节予以正确衡量,综合判定其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是否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也就是说,这些罪前、罪中和罪后情节,反映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判断具体犯罪案件中犯罪人的罪行是否符合死刑适用标准以及如何选择死刑执行方式的依据。进言之,不同种类的量刑情节在内容和性质上可能属于犯罪的某个方面,但其对行为人的罪行是否符合死刑适用标准的揭示和说明却并不是单一的,因而根据量刑情节来分析罪行是否极其严重,需要对具体案件的所有量刑情节从整体上进行考量,而不能单纯依靠某一个或者某一方面的量刑情节就确定对犯罪人适用或者不适用死刑。25只有将死刑适用与否的裁决根植于对具体案件的所有罪前、罪中与罪后情节进行整体的合理衡量的基础上,才能彰显慎用死刑政策所强调的合理性、节制性、慎重性与不得已性。 案件的罪前、罪中与罪后情节在整体上对量刑的作用与影响,实际上也是刑法理论上旧派、新派与并合主义之争的焦点。旧派的报应刑论主张以犯罪本身的危害程度为基准量刑;新派的目的刑论主张以犯罪人的性格危险程度为基准量刑;而并合主义则主张同时以犯罪本身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性格危险程度为基准量刑。通常认为,我国1997年刑法典采取的是并合主义的立场。26例如,刑法典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一关于量刑一般原则的规定在着重考虑犯罪本身的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也考虑到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人身危害程度,故而恰恰是采纳了并合主义的观点。 申言之,尽管刑罚裁量的本质根据在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但它又通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表现出来。其中,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表现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犯罪事实,亦即罪中情节,是裁量刑罚的基本的和首要的依据,包括犯罪构成事实和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而不具有犯罪构成的事实意义,却能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或者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各种罪前、罪后情节,则是衡量刑罚轻重的重要补充。27因此,笔者认为,罪中情节尤其是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应是整体考量的决定性因素;而罪前、罪后情节只能起辅助作用,不能本末倒置地颠覆罪中情节的应有影响。这一论点同样适用于死刑裁量。 (一)以罪中情节作为决定死刑适用与否的首要依据 在各种犯罪情节中,作为犯罪构成事实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在刑罚裁量包括死刑适用中无疑应居于核心地位。当然,犯罪故意也是犯罪构成事实的重要内容,其对于死刑适用与否的影响力同样不可忽略;至于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实,尽管通常被认为是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情节,但在死刑适用时亦必须正视。 1.犯罪行为方式及其表现对于死刑裁量的影响 就犯罪行为而言,行为方式如何、行为或侵害次数多少,会对死刑适用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作为是不顾法律的禁止从事某种积极举动而对法益造成损害;而不作为是因为不履行某种积极举动的特定法律义务而对法益造成的损害,侧重表现为身体的消极静止。故而一般认为,作为的危害程度相对要大于不作为的危害程度。这也是有学者建议将不作为杀人作为故意杀人罪从宽情节的原因。28至于行为或侵害次数越多,危害当然越大,应受的刑罚也应越重。因此,刑法典中有多个条文将多次犯罪作为可以加重处罚甚至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之一。在药家鑫案件中,被告人药家鑫连续捅刺被害人张妙6刀,实际上便成为影响其死刑裁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2.犯罪手段残忍与否对于死刑裁量的影响 就犯罪手段而言,手段是否特别残忍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需要考虑的因素。将手段是否特别残忍作为决定适用死刑与否的标准是有立法依据的。我国刑法典第234条对于故意伤害罪适用死刑的条件即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同时,经《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刑法典第49条第2款也将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除外条件限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事实上,“手段残忍”作为一种酌定量刑情节,其对死刑判决具有影响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惯例。从法理内涵上讲,“手段残忍”是一个以社会一般观念为判断基准的规范性概念,其重点不仅是针对具体的被害人,而且也是对善良风俗的严重违反和对人类恻隐心的极端挑战。29因而,将手段是否特别残忍作为衡量是否适用死刑的考量因素也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就李昌奎案件而言,原一审判决明确认定被告人李昌奎“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并将之作为选择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重要理由。而原二审判决中,却回避了对被害人犯罪手段是否残忍的认定。为了不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就选择性地认定案件中所存在的情节,即只认定了从宽情节,而忽视了从重情节,如此一来,二审改判的理由和结论自然缺乏说服力。其实,李昌奎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在光天化日之下将王家飞扼晕后实施强奸,并在其醒后跑开时,又用锄头猛击其头部造成致命伤。随后,李昌奎又提起年仅3岁的无辜幼儿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框,并用绳子紧勒二被害人颈部后逃离现场。这一令人发指的残忍罪行,当然严重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是对人类恻隐之心的极端挑衅,自然应被认定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从而成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死刑裁量产生重要影响。而在药家鑫案中,药家鑫交通肇事致人伤害,过错在先,随后不但不予以及时救治,竟然杀人灭口,连续六刀杀害其肇事罪行的被害人,其冷血之举同样令人无法容忍,因此也应视为酌定从重情节,在裁量是否适用死刑时注意加以考虑。 3.犯罪对象对于死刑裁量的影响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有些犯罪因侵害的对象不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有一定差异。如杀害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弱势群体,或者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以及外国政要、港澳台同胞、知名社会活动家或者科学家等,行为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然显著增加。所以,对于侵害这些特定群体和特定人的犯罪行为应当酌予从重处罚。药家鑫凶残地杀害已被其交通肇事致伤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这一特定的犯罪对象无疑使其犯罪危害加重而影响到量刑的从重;再就李昌奎案件来说,其在强奸杀人后,又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虐杀年仅3岁的毫无反抗能力的幼童,这种恶劣行径严重违反了社会的慈幼良俗,可谓令人发指、人神共愤,自然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考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4.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对于死刑裁量的影响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有学者曾以统计学交互分析的方法,对某地法院审结的83件故意杀人案件中“损害后果对于量刑的影响”作了实证检验,并得出如下结论:杀死一人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机率是49.2%,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机率是50.8%,两者大体相当。30这说明,至少在部分地区,导致一人死亡的结果是死刑适用的基准状态,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则取决于案件的其他情节。这一现实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笔者主张,对于仅导致一人死亡,且并无其他从重情节的案件,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要避免落入“唯后果论”的窠臼。以药家鑫案为例,因为该案只导致一名被害人死亡,如果没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那么就不宜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只是因为该案实际还存在行为人是在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顾被害人连连哀求、连续捅刺6刀等酌定从重情节,因此,法院最终判处了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至于那些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经济犯罪或者财产犯罪,即便立法上配置有死刑,通常也不宜适用。在这些犯罪中,以犯罪数额的大小作为死刑适用与否的唯一依据的“唯数额论”更不足取。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机关对中石化集团原董事长陈同海案件的处理值得称道。尽管陈同海受贿涉案金额高达1.9亿多元,但他不仅具有犯罪后自首、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线索、认罪悔罪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情节,而且有主动退赔全部赃款的情节,所以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适当的。31 5.犯罪故意类型及其程度对死刑裁量的影响 就犯罪故意而言,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是预谋犯罪还是激情犯罪,等等,都会直接反映出行为人犯意的坚决程度和主观恶性的大小,进而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故而也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由于间接故意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要相对小于直接故意,故而行为人出于间接故意而实施犯罪的,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7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明确指出:“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同时,预谋犯罪反映出犯罪人的处心积虑和犯意的坚决性,预谋时间越长,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就越大,也就越应受到更重的处罚。而对因受到外在刺激而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迅速爆发的激情犯罪来说,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往往缺乏冷静、理性的思考和判断,犯罪后则通常都有悔改之心,易于改造,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对要小一些,因此,在具体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应慎重,一般也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2 在药家鑫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属于激情犯罪之所以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因为激情犯罪也是一种酌定从宽情节。笔者认为,被告人药家鑫的行为不能构成激情杀人,法院的定案结论是正确的,但其裁判理由似可再斟酌。对于药家鑫辩护律师所谓激情杀人的辩护理由,法院基于“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之认识,认为被害人张妙并无不当言行,故认定药家鑫的行为不构成激情杀人。法院对于激情杀人的这一界定掺杂了学说见解与法官个人的认识,不够准确。其实,激情犯罪是一个犯罪学领域经常使用的概念,我国刑法学界尚关注甚少。激情犯罪是因受到外在刺激而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迅速爆发的一种犯罪。激情杀人因与行为人人格中的性格和气质因素紧密联系,其发生具有情境刺激强烈与行为瞬间爆发的特点,因而较少涉及行为人道德层面的缺陷;在社会评价上,行为人的反社会倾向也往往相对较轻。而药家鑫的行为与激情犯罪的上述特点并不符合。在药家鑫案件中,问题情境完全是其一手造成的,并不存在源自双方的激烈冲突与对抗。33相关报道所揭示的如下案件事实的存在意味着药家鑫的杀人行为与激情杀人毫不相干:(1)在其肇事致人伤害后又开出一百多米,药家鑫突然觉得有些不对,于是掉头查看;(2)在下车查看时,药家鑫并无普通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慌张,还能记得随身携带放在副驾驶位置上内装作案凶器的包;(3)发现张妙躺着有呻吟声,他既没有询问伤情,也没有与伤者说话,而是在仅仅过了短短两三秒后,就抽刀开始连续刺杀被害人。其杀人行为表现为在一个时间序列中若干行为的有机串联。考虑到其杀人时的目的指向性十分明确,即“为了不让受害人记住自己的车牌号,免得以后找麻烦”,这不能不让人质疑其下车的动机。遗憾的是,法院没有就此做进一步查证。但这已充分说明,药家鑫的杀人行为与激情反应是有本质区别的。34 (二)以罪前、罪后情节作为决定死刑适用与否的必要补充 罪前、罪后情节虽非发生于犯罪实施过程之中,但却能为我们判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今后改造的难易程度补充必要的考量素材,所以对于正确裁量死刑也具有重要意义。 1.罪前情节对死刑裁量的影响 作为犯罪实施前的事实状况,罪前情节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动机、犯罪的原因(被害人过错、民间矛盾激化等)、犯罪人的基本情况等。限于篇幅,此处仅就药家鑫案、李昌奎案所涉及的同时也是实务中最典型、最常见的几种罪前情节对死刑裁量的影响略加论述: 第一,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对死刑裁量的影响。就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来说,相关刑法理论和罪犯改造实践反复证明,犯罪人是初犯、偶犯还是累犯、惯犯,其平时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是立功受奖还是屡屡违纪、违法等等,会在相当程度上反映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和改恶从善可能性的大小,故而应在裁量刑罚时加以考虑。对于初犯、偶犯、一贯遵纪守法、曾经立功受奖的犯罪人,由于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改造可能性较大,在量刑上可以适度从宽,且应谨慎适用死刑;对于累犯、惯犯、一贯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犯罪人,由于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改造可能性较小,就可能成为强化死刑适用的理由。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会对死刑裁量产生影响,这在一些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中已有所体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8日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该《座谈会纪要》还规定,“必须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不过,在药家鑫案中,一审法院存在着有意无意忽视被告人一贯表现的做法,似有欠妥当。在该案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3份材料,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药家鑫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药家鑫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并说明药家鑫是初犯、偶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虽然被害人张妙丈夫当庭的言辞甚为激烈,“我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但不能否认辩护律师所提交的这3份材料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明药家鑫的一贯表现。对此,一审法院曾认为,初犯、偶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这样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因此而从轻处罚,并据此否定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35这一对初犯、偶犯的认定及其见解显然有违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之通识。而二审法院虽就此作了纠正,即认定被告人药家鑫为初犯、偶犯,但也未能正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令人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中再次回避了对其系初犯、偶犯以及平时表现的认定。笔者认为,即便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对基准刑的调节作用非常有限,以致无法对最终判决结果产生较大影响,但一贯表现毕竟仍属于酌定从轻情节,是对全案在整体上进行综合裁量时需要适当考量的因素,不应完全忽略。 第二,犯罪动机卑劣与否对死刑裁量的影响。就犯罪动机而言,是出于卑劣的反社会动机,还是出于有益于社会的动机,同样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会对刑罚裁量产生影响。事实上,既然死刑的适用以“罪行极其严重”为标准,而主观恶性是否特别恶劣、人身危险性是否极大又是判断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重要考量因素,那么,集中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动机当然也就成为具体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需要直面考量的因素。例如,出于为民除害动机的杀人与为了灭口的杀人,两者显然不可同日而语。前者一般即不应适用死刑,而后者则往往会强化适用死刑的可能。如在药家鑫案中,被告人在交通肇事致人伤害后,不仅不施救,也不是逃逸了事,反而是为逃避责任而凶残地杀人灭口。如此卑劣的犯罪动机恐怕是其受到千夫所指的重要原因,而且也是审判机关最终决定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 第三,被害人过错对于死刑裁量的影响。被害人过错是诱发犯罪人犯罪意识、激发犯罪程度的原因,故会直接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是裁量刑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过错包括被害人实施的刺激、挑衅、迫害、威逼、侮辱、谩骂等行为。从刑事实体法角度讲,被害人过错的实质意义在于承认其与行为人的行为一起构成了对具体犯罪的加功作用;并据此承认它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或者大小产生了影响;行为人的刑罚轻重直接取决于被害人过错的程度。被害人有罪错的,对被告人一般不应适用死刑;36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一般也不应适用死刑,确有必要时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轻微过错的,虽不足以影响死刑的适用,但可以与其他从轻情节一起对量刑发挥趋宽作用,从而抑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37在药家鑫案中,有辩护律师曾认为被害人张妙试图记车牌照,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的激化作用。这实际上是想以被害人的过错为理由来分担被告人药家鑫的罪责。不过,这样的辩解很难让人接受,因为即使被害人张妙试图记其车牌照也是基于被告人药家鑫肇事后不积极施救的自然反应和正当反应,不能以此作为激化矛盾的原因,更不能因此而将过错归咎于被害人。而在李昌奎案件中,被害人更是毫无过错可言。 第四,民间矛盾激化等案件起因对死刑裁量的影响。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通常系因熟人社会中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债权债务等民间冲突激化而引发。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是非曲直有时难有泾渭之分,甚至更有许多案件是由被害人过错而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而且,此类案件多发于有一定血缘、地缘、人缘关系的熟人社会中,被告、被害双方大多是远亲近邻或沾亲带故的关系,因矛盾叠加、冲突升级,没有得到有效调和,最终酿成恶果。38就犯罪主观恶性而言,此类案件大多具有突发性,犯罪分子事先并没有犯罪的动机和预谋,而是受外界事物的强烈刺激产生情感的突然冲动,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犯罪,事后案犯理智恢复又可能追悔莫及。从犯罪行为来看,犯罪人的行为通常都明确指向纠纷的另一方,并从形式上表现出以犯罪方法解决私人恩怨之私力救济的特点。从案发后的社会反映来看,普通民众对于此类案件往往表现出一定的心理承受力和容忍度,有时甚至会对被告人产生一定的同情心理。可见,此类案件基于自身的特点通常都具有一定的可宥性。39 正因为如此,《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据此,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是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二是被害人一方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三是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当然,还必须指出的是,即便是存在以上情形,上述《纪要》也并非绝对排斥对此类犯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如果被告人同时存在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重情节,其对于基准刑的调节效力远大于上述从轻情节的,则也可以依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例如,以极其残忍手段杀害多人的即属此列。况且,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民间矛盾”绝非空间性和物理性的地域概念,不能将凡是发生在左邻右舍、乡里乡亲间的纠纷一概视为“民间矛盾”。立足于熟人社会之情理基础,似应对“民间矛盾”予以限缩解释,将之限定为具有直接关联性的矛盾双方为妥。40对于与纠纷无关的第三方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上述《纪要》所谓的“民间矛盾”,并藉此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具体到李昌奎案件来说,邻里纠纷双方原系被告人李昌奎的哥哥和被害人王家飞的母亲,此二人为民间矛盾的直接相关方。被告人李昌奎和被害人王家飞、王家红均非这场邻里纠纷的直接相关方,故而李昌奎强奸王家飞并杀害王家飞、王家红姐弟二人,就不应属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就不能基于《纪要》的精神而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一、二审法院曾认定被告人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之间存在感情纠纷,姑且不说这样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因为感情纠纷是以彼此之间具有感情为前提的,而李昌奎只是其家长曾单方向王家飞提亲被拒绝,又何来感情而言?退而言之,即便能认定李昌奎的犯罪行为系其与被害人王家飞的感情纠纷引发,从而将该二人视为民间矛盾的直接相关方,也无法将李昌奎残忍杀死无辜3岁幼儿王家红的行为视为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的案件,因为3岁幼童王家红毫无疑问应属非直接相关方。更何况,即使可以将该案视为因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的案件,也不能就此排斥对被告人李昌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因为他正是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死了两人,且竟然冷血到对年仅3岁的无辜幼童痛下杀手,这些酌定从重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效力,又岂是仅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案件这一酌定从轻情节可比拟?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考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李昌奎为死缓都是不适宜的。 2.罪后情节对死刑裁量的影响 作为犯罪完成后的事实状况,罪后情节既包括行为人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情节,也包括行为人赔偿、积极退赃、挽回损失、畏罪潜逃以及被害方谅解等酌定情节。限于篇幅,此处也只针对药家鑫案、李昌奎案所涉及的自首、积极赔偿与被害方谅解等典型罪后情节对死刑裁量的影响作简要探讨。 第一,自首对死刑裁量的影响。由于自首是犯罪嫌疑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表现出其所具有的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自觉性,进而体现出一定的认罪或悔罪态度及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减弱,因此,我国刑法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刑罚适用之个别化需要,设置了自首制度,并将其规定为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41从司法实践来看,自首制度对死刑裁量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有论者曾通过对某地法院审结的83件故意杀人案件中“自首对于量刑的影响”所作的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没有自首情节的案件,被判处死缓的比例是38.4%,被判处死刑的比例是61.6%;有自首情节的案件,被判处死缓的比例是70%,被判处死刑的比例是30%。42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自首情节对于死刑适用的实际影响。 事实上,《纪要》也有明确的规定,“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这也与自首作为一种法定“可以型”从宽处罚情节之性质相一致。43自首制度的所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表明了立法的倾向性要求,即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原则上或者说多数情况下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同时也保留了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少数情况。具体到死刑适用而言,如果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因为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一般可以根据上述《纪要》的规定对其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对其不予从宽处罚。前述学者的实证分析,从实践层面为此作了很好的注解,即有自首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仍占全部死刑案件的30% 那么,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究竟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综合予以判定。具体到死刑裁量而言,对构成自首但犯罪符合死刑适用标准的犯罪人,也应分析其自首在整体上对犯罪人罪行的实际影响。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的,或者犯罪后迫于打击犯罪活动的形势而自首一部分罪行并意图逃避另一部分罪行的,或者归案后态度恶劣、毫无悔罪之意,经反复教育仍无济于事的,则犯罪人的自首并不表明其人身危险性的明显降低,也可以考虑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44例如,在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付成励弑师案中,被告人付成励在庭审过程中仍态度非常强硬,虽承认自己杀了人,但否认犯罪,仍坚持认为被害人程春明的行为该杀,并表示如果他能出来碰到此类事情还会这样做。45对这种自首实乃出于规避严厉处罚的目的,其实毫无悔改之意的犯罪人,自首从宽的效力显然会大打折扣。当然,如果犯罪人虽罪行极其严重,但因其构成自首而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则应考虑对犯罪人从宽处理,尽量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46 具体到药家鑫案与李昌奎案而言,两被告人均被认定为自首,但最终都没有给予从宽处罚。可以说,连续发生的这两起案件,从客观上对于自首制度的实践产生了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首刑事政策功能的发挥,也影响了慎用死刑政策的贯彻。如果两案中审判机关能对是否成立自首以及成立自首后应否从宽以及为何不从宽作更为深入的分析,也许这种状况可以避免或减轻。 在药家鑫案件中,他在其父母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9日施行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不过,法院虽认定药家鑫构成自首,却只是简单地以“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为由,对药家鑫不予从宽,而未能阐明具体的理由,这是令人遗憾的。尽管自首只是一种可以型从轻情节,但毕
2012年2 月13日
从他们身上你也许会读懂中国 本站语录(2012年1月9日-11日) 作者: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来源:本站编辑部 来源日期:2012-2-13 本站发布时间:2012-2-13 9:47:42 阅读量:2264次 【 专题· 药家鑫案 】 在药家鑫案及其续集中,我看到:在私利面前,在名誉面前,在仇恨面前,只有弱者,鲜少善类 ! 王华源 : 药家鑫案及其续集中的人性大暴露 在一个被严重压迫、扭曲的公共空间,舆论的杀伤力,落在无权者头上,远远残酷于落在权力者头上。舆论可以追寻真相,更可以散布谣言,舆论可以救人,更可以杀人。 羽戈: 药家鑫案风波再起亟待舆论自省 【 专题· 吴英案 】 吴英玩的是一种人与钱、制度互动的游戏。如果人掌控钱、制度,人则是英雄 ; 如果人被后两者掌控,人则是牺牲品。故事的一开始,吴英看似英雄,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英雄,因为她只是掌控了后两者中很小的一部分,因而,她的悲剧也就发生了。 刘锋 : “吴英案”在讲一个中国故事 吴英案中的“非法占有”、“诈骗”和“集资”为什么不能成立呢 ? 因为最基本的事实是,吴英与 11 个亲友和放贷人之间的“高额高利借贷”,本质上是一种民间的“风险借贷行为”,只是它碰巧被国家金融垄断制度视为非法而不受法律保护。 方绍伟 : 有多少个吴英将死于浙江法院? 杀吴英或是一箭三雕:一杀鸡骇猴,恐吓民间资金流动,阻挠自由金融制度,维持垄断特权。二杀人灭口,埋葬吴英掌握的大量官员腐败的证据。三杀人夺财,重新上演屠杀资本家血腥一幕,不是化私为公,而是化私为官。 滕彪 : 吴英的生命和你我有关 维护司法的尊严,澄清法官的清白,永远并只能是审判行为本身。如果审判彻底公开,就不必再开记者招待会 ; 如果审判稳如泰山,也不必怕什么“谣言”。判决是法官的权力,质疑是公众的权利。 何兵 : 吴英案法官不应卷入论战 【 语录· 方韩之争 】 真善美,必须以真为基础。没有真,善是伪善,美是假美。任何造假行为,哪怕是虚假的“正面典型”,也是对社会诚信的损害。 李钟琴 : 帮鲍鹏山厘清“质疑韩寒”的事实与价值 方舟子以前在科学领域做过一些让人叫好的事,可是当他开始用一本文学作品来质疑作者的著作权,甚至明目张胆的高喊,要打倒韩寒时,那就不是质疑了,而是一场“用文革逻辑去消灭一个异数的表演”。 退役的齐丹 : 方舟子与姚文元,从海瑞罢官谈起 韩寒得到拥趸甚至被视为“天才”,有如赵本山、周立波、郭德刚的成名,乃是“时势造英雄”的“特色”文化现象——经济快速发展,政改严重滞后,导致的知识分子“犬儒化”,社会生活“娱乐化”,公众人物“小品化”。 高人 : 我看“方韩斗” 【 语录· 王立军 】 中国的官员本身就是极其分裂的,他们上午进会场,晚上进会所,一方面要学习和领会六十年代风格的文件,一方面又要在互联网上仔细分辨微博和 QQ 的区别,而他们在批评美国的同时也要精确的知道美领馆的位置。在这里,你读不懂中国。 韩寒 : 说说王立军 他相对干净的形象与赫赫的“打黑”战功,使当前很多民众对他的命运寄予深深同情与不平,一些重庆受访民众就将整起事件理解为政治迫害,是自由派与既得利益集团针对重庆与薄熙来的打击报复,是思想意识形态斗争、国家发展路线斗争的外化。 韩咏红 : 王立军事件传递多元信息 这位其实很希望能在戏里自己演自己的汉子(王立军,编者按),终究没机会晋升荧光幕。他在名声如日中天的时期,却吐露了内心深刻的悲情与苦楚,没人知道这种感慨是来自草原的天性,还是很早就洞悉官场凄厉的悲鸣。 陈迎竹: 王立军:走进命运暴风圈 【 语录· 观察与争鸣 】 面向海外的《环球时报 ( 英文版 ) 》同样由胡锡进负责,而这份英文版则有着明显开放的言论。“一张报纸两副做派”,也被视为《环球时报》的报格分裂。 左小刀 : 依附威权体制的中国知识分子 历史证明,社会变革不能寄希望于某个人或某个集团,而在于社会本身,在于构成社会的每一位公民。尤其,在一个被既得利益集团主导的社会里,寄希望于既得利益者,期望他们刮骨疗伤,放弃其已取得的利益,这几乎不可能,甚至有些让人绝望。 王利平 : 改革是博弈出来的 邓小平设想的第一步是市场化改革,然后就是分配制度和政治体制改革,只有配套的、不断深入的长期改革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王占阳 : 我们对南方谈话还存在认识误区 对现今社会上许多不良的现象来说,多半是从官场中演变过来的,与其在人民币上印名言,我看不如在公务员身上贴‘为人民服务’几个大字,更具时效 ! ” 狂飞: 谁能准确翻译“休假式治疗” ? 【 语录· 国际视野 】 民运“偶像”昂山素季瘦削的双肩,担负着缅甸人无限的期望。“我们的领袖是最完美的女性,无论在缅甸还是全世界范围内。”全国民主联盟一名成员曾这样评价她。而在电影《夫人》中扮演昂山素季的杨紫琼则说,“她是世界上最美丽的女人之一,从心灵上看,她也是如此。” 崔向升 : 昂山素季:我愿意赌一把 在全球“大选年”的时刻,重提政治权威似乎是不合时宜的话题,毕竟选举、民主已经成为“政治正确”的话语,但是任何稳固可靠的民主都是在以一种合宜的方式集聚政治权威,不是吗 ? 孙兴杰 : 2012 大选年,权力更迭与权威重建
2012年2 月12日
作者: 南方游子 | 评论(0) | 标签: 时事观点 据新京报讯记者孔璞报道,2月8日上午,药家鑫案被害者张妙的父亲张平选、母亲刘小欠等人通过代理人张显的博客发布公告称,愿意接受药父药庆卫在药案审理期间表示“赠与的20万元”,并“于2012年2月8日上午前往药庆卫处接受该款。”此前,张妙家人已拒绝该赠款。而药家鑫父亲药庆卫表示“既然张平选已明确拒绝并退还这20万元,现在我没有义务再给他钱。” 又据药家鑫父亲药庆卫名誉权案的代理律师兰和发布的微博称,【现场】:张平选、张平选女儿、女婿以及同村村民一行四人于11点多到达药先生家楼下,张显(代理律师)、王辉(张妙丈夫)也悉数到场。现场也汇聚一些网民和媒体人群情绪激动,产生肢体摩擦,张显等人被带到附近派出所,有消息会及时公布。 这就不对罗!当初人家药庆卫把钱亲手送到你们手里,希望得到谅解,“那就是意图求得对药家鑫的从轻判处”,那是有条件的。但张家当初既然已经明确的拒绝啦,要药家鑫伏法,而药家鑫也已经伏法偿命,所以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来讲,也就再没有给钱与张家的义务了。 我为什么这样子说呢?首先,药庆卫的钱是赠款,而不是赔款。药家鑫已经超过18岁了,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他已经是成人,应该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药庆卫只不过承担没有把药家鑫教育好的道义责任。再则,药家鑫已经伏法,他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即便是他开的那部轿车,也是他父亲药庆卫的钱买的。所以,这20万给与不给,完全取决于药庆卫个人的意愿,任何人无权强迫。 而受害人张妙的父亲张平选向药庆卫要钱的理由是,之所以现在向药家索要20万,是因为妻子刘小欠最近生病了,家里没有医药费。他想起来药庆卫曾在网上(微博中)表示20万元钱存在那随时可以拿,觉得“现在就是需要的时候。” 我认为这根本不称其为“理由”。药庆卫发微博是这样表示的:“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那么他现在可以质疑说,他认为,张家还没有到“确实需要的时候”!因为张家有约百万的捐款,而张平选表示自己不知道社会上具体捐了多少,他只拿到了10万元。但这笔钱已经花光了,“不够用”。尽管上海学者傅蔚冈募集的54万其中有40万是以保险的方式赠送的,不能随便动。 综上所述,张家的所为,作实让全国人民恶心了一回!这不是给药家鑫说的“乡下人难缠”留下口实吗?你让那些为张妙家属捐款的好心人,情何以堪?!实在是愚不可及令人不可理喻!张家说这样子做是为了揭下药庆卫虚伪的面具,但人本身就是虚伪的动物,难道不是这样子的吗?面对当时社会上汹汹的民意和一片喊杀谴责的声音,有些事情,药庆卫有口难辨。他借助微博澄清一些不实之词,并许诺什么,这些都是出于人保护自己的本能,不足为奇! 张家为什么要给人家羞辱自己的机会呢?我看光凭张平选和王辉这一家子农民怕是还没有这么大的胆,应该是有人在背后挑唆,把他们当枪使,以其达到什么目的!而从目前来看,这个人很有可能是他们的代理律师张显。那么张显究竟是何许人也?张显今年48岁,北京大学博士后,2005年后调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技术物理学院,任材料学副教授。作为一名非法律专业的高校教师,他介入药家鑫案,并担任王辉的民事代理人,纯属偶然。因为他和受害人张妙的丈夫王辉是亲戚。据说是王辉的爷爷,和张显的表妹的丈夫的奶奶,是兄妹;亦即,张显是王辉的爷爷的妹妹的孙子的妻子的表哥。张显在背后唆使张家故意挑起事端,是想达到转移药庆卫起诉张显侵犯名誉权一案的注意力。 这件事情应该到此为止啦!药家鑫案件已经撕裂了我们整个的族群!在张妙的葬礼上居然出现了这样的横幅:“西方普世派滚出中国!”。我想这可能又是某些人出于某种政治目的,假张妙葬礼之机,行鄙卑下流之实。张妙的死和西方有什么关系吗? 从本质上来讲,其实两个家庭都是受害者,他们两家的心理创伤也许要过好多年后才能抚平,这无疑是不幸和悲哀的!我们的民族什么时候能不能多一点宽容、理解和爱呢?但遗憾的是,在这里,看到的却只是自私、贪婪、狭隘、仇恨和中国人特有的窝内斗在继续。 相比较,让我们看看美国爱荷华大学“中国留学生卢刚持枪杀人案”,看看美国人是如何对待这样的杀人案吧! 时间:1991年11月1日 地点:美国爱荷华大学 1991年11月1日万圣节这天,一个叫卢刚的中国留学生因对学校及导师心怀不满,在刚刚获得美国衣阿华大学太空物理博士学位之后,开枪射杀了该校三位教授、一位副校长、和一位中国留学生后,饮弹自尽。 事件发生后,一时震惊世界。受害者亲属也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尤其是该校副校长安•柯莱瑞女士的家人。为什么呢?因为安出生在中国上海,父母是美国传教士,这段经历使她尤其喜爱来自中国的留学生。每年感恩节、圣诞节,安总是邀请中国留学生到家中做客。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她居然丧生在一个中国留学生的枪口之下。然而,安的惨死并没有动摇亲人们的信仰,并没有让他们以仇恨来取代爱。他们知道,仇恨的心理是要不得的,最终伤害的会是自己。同时,仇恨的心理也不符合安生前的理想,爱和宽恕才是对亲人最好的纪念。于是,他们向杀害亲人的凶手的家人伸出了温暖的手;一项以“安•柯莱瑞”命名的奖学金在爱荷华大学建立起来了,前后三名获奖者都是来自中国的留学生。 安•柯莱瑞女士的兄弟们还向凶手卢刚的家人发了一封信函。在信里,安女士的家人向卢刚的家人发去的不是仇恨,而是与卢刚的家人分担哀伤。首先想到的是“当我们在悲伤和回忆中相聚一起的时候,也想到了你们一家人,并为你们祈祷。因为这周末你们肯定是十分悲痛和震惊。”这是何等伟大的胸襟!难道不令我们感到汗颜吗?也难怪美国会强大如斯,令很多人向往! 但看看我们的一部分人吧!他们文革遗风不减,为了达到某些目的,制造矛盾、煽动仇恨。而一些人呢,自私、贪婪,鼠目寸光,一切想到的是自己,从不换角度思维为别人想一想,所以难免上当受骗,被人骗了还帮人数钞票。60多年前就有一部分农民,听信某组织的宣传,一听说跟着闹革命,打土豪就可分得土地,于是乎狗咬尿泡一起上,把国民党照死里打,最后田是分到了,但不久又被以国家的名誉收回去啦!田收回去了还不打紧,还瞎胡闹搞什么“人民公社”“大跃进”,活活饿死了好几千万人,教训不能不说不惨重啊!与其说我们今天受的一些苦,是谁谁谁造成的,还不如说是我们这几代人在为他们所犯下的错误“还债”! 2012年2月11日星期六 0:01分初稿
2011年12 月10日
用限制死刑论取代废除死刑论 ——评贾宇最近言论 顾则徐 贾宇,1963年生,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多种职务。日前,贾宇先生就死刑争议问题接受了《华商报》记者采访。贾宇先生是中国大陆主张废除死刑的主要人物之一,他自己说是“我和一些学者十年以前,就呼吁将来要废除死刑”,显然是把自己当作废除死刑论的最早提出者之一的。既然如此,那么,贾宇先生就废除死刑的想法或观点也就有着一定代表性,故此,给予评论也就有着意义。本文非对着贾宇先生个人,而是对着贾宇先生们,贾宇先生只是贾宇先生们的一个范本。 贾宇先生说:“公众对死刑的关注,在我看来,主要不是对具体案件怎样判处的关注,而是一些社会情绪通过这样一些事件(指药家鑫案、夏俊峰案、李昌奎案等案件——顾则徐注)表现出来。”因记者进行提问的设定前提是“在一片‘喊杀’的声浪之外,我们也需要倾听一种理性的声音”,因此,可以认为贾宇先生的回答是将主张废除死刑者视作是理性分子,而“喊杀”者是情绪分子。贾宇先生是盖错了帽子,恰恰相反,在这些具体案例的公众舆论中,废除死刑论者根本无法进行具体的法条、案例论证,基本属于情绪性的观点先行者,“喊杀”者对于非专业者来说虽然情绪为主,但专业者却是进行着法条、案例论证,是理性主义者。贾宇先生将理性归为废除死刑论者独占,不过是闭着眼睛说瞎话,试图将自己所站队的一派占据说理高点,然后给反对废除死刑论者栽上个不说理“罪名”。其实,仅仅就主张废除死刑来说,贾宇先生这样一个理性独占,恰是犯了最根本的错误。死刑废除之主张的根本理由是人道主义,而人道主义并不是一种理性原则,而是一种情操,其内在核心是不证自明的、由人类应当自然予以选择的自为价值。也就是说,废除死刑论的逻辑原点恰恰不是理性主义,而是人类价值的选择。如果废除死刑论者试图独占理性,就恰恰将自己最根本的依据给抛弃了。废除死刑论者无法进行完整的理性自证,而应该主要进行价值辩论,在操作环节才可以采用理性手段。当然,记者偏见式的提问也是“误导”了贾宇先生,“声浪”不“声浪”并不意味着就是理性不理性,判断理性不理性的标准并不在于“声浪”,而在于言论的内容及其内涵的逻辑方式,“声浪”高可以是理性的,“声浪”低可能是非理性的。 贾宇先生说:“对死刑存废争议的过程,也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从全世界范围来说,死刑制度在一步步走向消亡。以欧洲而言,已全部废除死刑。”从其整体的叙述来说,他把死刑的废除当作了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和标志。其思维方式不过就是以文明进化论为基础的直线型演绎。但是,这是大可商榷的。人类文明的演变是否就是进化的?进化论的内在灵魂是目的论,由理性为人类设定某个终极的目标,然后进行人为的“进步”。这种观念导致了人类有史以来的两个最大灾难:法西斯主义运动和激进的共产主义运动。其思维的谬误所在,乃是忘记了人类历史的自然性,在操作上则是把某种自以为是的终极目标作为眼前目标去计划和实行。死刑的废除是一种人道主义理想,但是否就是整个人类的发展目标?是否就是必然和必须予以计划和实施的社会发展目标?归根结底,还是要符合于人类的自然史,不同的社会要根据实际去平和地努力。这种自然性的实现,必须要依据于全社会对“杀人”接受了人道主义价值观:一方面,“杀人犯”有对生命的灵魂反省;另一方面,全社会有着生命高于一切的普遍的价值观。在一个没有信仰的社会,“杀人犯”不会或基本不会有对生命的灵魂反省,他们或者只考虑自己生命的现世存在利益,或者考虑的是一个够本、两个赚一利益。当一个社会的价值观流行功利主义,认为高于生命的价值还有更多,比如所谓的国家利益、国家财产、个人财富等时,如果取消死刑,恰恰只会导致灾难,因为生命在这些功利价值面前只有现实的不平等,结果是“更有价值”的生命获取了滥杀“低价值”生命的安全利益。贾宇先生大概没有注意到,废除了死刑的欧洲有着普遍的宗教信仰,而今天的中国大陆却是个无神论主宰的社会;民主的欧洲不存在国家和资本至上原则,而有着生命至上的普遍价值,而今天的中国大陆则仍然流行着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功利去“牺牲”的原则和道德观。当然,贾宇先生更不会分辨清楚,正是由于这样两个方面价值,在其社会的现实状态上,一定会是“国情主义”的,即使一个国家的社会在整体上达到了,也还涉及到与人口相关的复杂性。欧洲的现代性并不高于美国,但美国并没有取消死刑。一个国家的人口越多,则相应的社会价值观越庞杂,死刑就越不能轻易取消。在所有人口上亿的国家,取消死刑都不得不要极其慎重。中国大陆不仅在世界上人口最多,而且社会、经济的发展极其不平衡,试图冒进取消死刑恰恰不是人道主义的,而是一种人道主义幼稚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大跃进。 贾宇先生试图用人类及中国历史上,死刑执行的人道化进步和较少数量的死刑,来证明自己的进化论观点,但并不恰当。死刑执行方法、死刑数量控制和取消死刑,这完去是不同的三个问题。死刑执行方法分类多,并不等于死刑数量多。死刑数量控制,并不等于死刑执行方法文明。希特勒的集中营杀人方法非常科学,但工业化的杀人却是前无古人地野蛮。无论死刑执行方法如何地人道,无论死刑数量如何控制到极少,就如当代美国那样,都不等于取消死刑。贾宇先生说:“康熙时期,中国一年秋决执行死刑不到40个人。”其实,在中国皇朝时期,绝大多数的朝代都是严格控制了死刑数量的,但这并不等于不野蛮。较之欧洲中世纪的死刑执行办法,中国皇朝时期对死刑执行方法的细分近乎于了“艺术”,但这并不等于就是中国古代在执行死刑上更野蛮,彼此的区别只是由不同信仰所致而已,是五十步与百步的差别。死刑是否可以取消,在当代,根本上还要是归于一个社会的人道主义价值观、精神信仰、人口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取消死刑不是一个虚幻的理想,它是人的一种司法实践。 贾宇先生说:支撑死刑存在的依据以及中国死刑居高不下的原因,“一个是报应观,另一个是威慑观”。我以为,贾宇先生是曲解了刑法法理,并且是极其虚伪地掩盖了中国大陆的刑法本质。报应和威慑乃是刑罚的基本原则,只是时代不同而有内容和标准的不同。一切刑罚都是报应的。所谓报应,并不一定就是古代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重判是报应,轻判也还是报应。现代刑法主张轻罪化,这是现代刑法的人道主义化,其内在精神是人道主义的报应,也即给予刑罚“报应”不要求对应或对等原则,以较轻的惩罚增加人道主义感化元素。一切刑法都是威慑的,判决的公开化在保证社会监督的同时,也是进行了社会性的威慑。在现代法治社会,即使秘密审判,但判决结果并不秘密,仍然是具有威慑成分的。中国大陆死刑居高不下的原因首先不在报应观上。在一个无神论统治的社会谈报应,并没有太大意义。中国大陆刑法最核心的本质乃是“工具论”。这根源于来自列宁的国家学说,国家被理解为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这一定义是1949年大陆建国的基础,也是至今为止大陆刑法的根本前提。这一定义简而言之,就是统治、控制和暴力。由此,司法只是实现统治、控制和暴力的工具和暴力本身,而刑法则是其中的根本手段之一。正因为如此,中国大陆甚至可以认为是一个长期有刑法而无民法的社会——即使今天的民法,如果给予仔细分析,也还是可以看见内涵着的统治、控制和暴力要素,比如,党和国家是不可被诉的超民事主体。作为工具中的工具,刑法突出着暴力,而刑法暴力的最高方式就是死刑。在这一前提下,刑法的威慑性就被空前突出,它既是进行“消灭”本身,又是进行“消灭”的威慑。贾宇先生掩盖工具论而谈报应和威慑,乃是空谈主义;只谈报应和威慑不谈工具论,乃是虚伪;本身没有弄清楚刑法的现实本质,谈什么取消死刑,乃是完全的胡扯。 贾宇先生说:“刑罚在犯罪的决意过程中,是很少起到作用的。”也许我孤陋寡闻,至今没有看到相应的具有足够说服力的研究。普通刑事犯罪与一定的社会文化及其心理有密切关系,我不知道贾宇先生之类的教授们做过中国大陆的塌实研究没有?如果只是从欧美搬几篇论文来,那只有参考意义,而不能充分证明贾宇先生的论点。不同的犯罪,其起意和行为的心理不同,以我的刑事侦查经验和相应的观察、研究,刑罚对大量犯罪的威慑是普遍的和客观的,并不是贾宇先生说的“很少起到作用”。刑罚,也即“吃官司”,因为害怕吃官司而不愿和不敢犯罪,乃是中国绝大多数人的普遍心理。这种心理的转换形态,是人们对自身的“正派人”评价,不管是否实际犯过罪,没有吃过官司即认为是正派人。在大多情况下,当有犯罪起意时,必须要进行谋划,如果谋划而认为无法逃避刑罚时,就会停止犯罪。即使已经犯罪了,试图逃避刑罚的普遍行为,也正是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对刑罚的畏惧。刑罚对犯罪起意的威慑程度与刑法的合理性有密切关系,当刑法被认为是合理的时,刑罚的威慑作用较大;当刑法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时,则刑法的威慑作用较小。比如当人们觉得反革命罪是合理的时,就不敢做“反革命”;而当人们醒悟了过来,认为反革命罪是不合理的时,就前赴后继做“反革命”了。贾宇先生如果跟一个富有经验的侦查员说“刑罚在犯罪的决意过程中,是很少起到作用的”,只会被当作背后的笑资议论。当今城管为什么暴力横行?因为他们实施暴力基本不会遭受刑罚,无所畏惧。如果民众也同样无所畏惧地对城管进行暴力对抗,贾宇先生以为城管会是民众的对手?民众之所以“软弱好欺”,不过是因为略有暴力对抗,就将遭受刑罚而已。民众非畏城管,所畏者,乃保护城管之刑罚耳!警察站在一边,放任城管暴力,一当民众还了一下手,警察马上对民众实行抓捕,如此而已。当局对刑罚之威慑力,是极其清楚的。民众为了不杀人,为了保证自己不遭受刑罚的正派人人格,便在暴力拆迁中多选择自杀。不理解侦查学和侦查实践而谈刑法,只是侈谈。 贾宇先生说:“当民众意识到杀人,包括杀罪犯,并不天然地代表着文明和正确,罪犯杀人是罪恶,我们杀人是不得已的以恶制恶时,我相信,喊杀声就不会那么多了。”贾宇先生混淆了杀人和杀杀人罪犯。民众从来就意识到杀人是不文明和不正确的。但杀人跟杀杀人罪犯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杀杀人罪犯本身就是文明的产物,无文明,则无对杀人罪犯之死刑。至于如何执行死刑和掌握宽恕程度,则是一个文明程度问题,而不是文明不文明的问题。当在一个刑法体系中,并无更正义和公正的刑罚手段时,杀杀人罪犯并不是以恶制恶,而恰恰是一种善,是正义和公正的行为。并不是所有的杀人都是恶的,杀杀人者可以是善的。中日第二次战争(抗日战争)日本人跑到中国来杀中国人是恶的,中国人进行抵抗和驱逐杀日本军人则是善的。即使对方不是杀人,刑法也规定了可以杀他的无限防卫权利,所以,邓玉娇之杀人不是恶,而是善。当一个杀人者不被判处死立决,只被判处死缓,司法并不具有保证他坐足够年份的牢的公正性,唱唱红歌就可以减刑,他判决后经过运作只要七、八年就恢复自由,甚至只要在监狱呆上一、二年就可以自由,那么,要求判处他死立决就是更文明的和更正确的。反过来,如果判他死缓的目的只是把他当作器官移植的活体储备,在需要的时候随时执行死刑,那么,这种判决就与文明和正确毫无关系,更只是一个野蛮的罪恶。 贾宇先生在涉及取消死刑的目的时,似乎已经不再是个教授,而成了国家主席。他说:“死刑使得中国在世界人权领域受到非常大的压力。”人权压力跟你一个做学问的教授有什么关系?作为研究刑法的教授,应该思考死刑是否合理、公正?该如何执行?如果主张取消死刑,则应该思考如何进行主张?如何进行实践?实际上,贾宇先生进行研究的事实前提都还没有建立起来。贾宇先生说:“我们目前一年的死刑执行应该控制在500人左右,但真实情况呢?虽然没有公布过,但应该远远超过这个数字。”既然如此,贾宇先生能否少点空谈,先把这个事实搞清楚再说呢?作为在相关问题上的权威,如果不先搞清楚这个事实本身,就已经是研究的羞耻。重要的是,这并不只是一个羞耻问题,而更是一个展开切实研究的前提。首先必须搞清楚准确的死刑数字,然后必须搞清楚详细的案例,才可以给予精确分类,进行量化分析和个案分析,从而才可以有立论基础。不然,全部的议论都不过是拍脑袋而已。甚至,这种拍脑袋可能本身就是一种言论之恶。比如,中国大陆监狱(包括看守所和劳教场所)一年中病死、非正常死亡、严重伤残的囚犯人数是多少?如果该数字较大或接近、相当乃至超过死刑数字,那么,当不首先解决这一问题而首先解决取消死刑,就是思维逻辑上的选择性恶。比如,贾宇先生说:“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对贪腐犯罪规定死刑的国家。”意即他是主张先要废除贪腐犯罪死刑的人。请问:中国一年执行死刑的贪腐犯罪人具体是几名?在全部死刑中占了多少百分比?与其它同样应该马上取消死刑的罪名如政治类罪名的死刑之间是怎样的人数比例?如果贪腐犯罪死刑在整个死刑数字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那么,主张先废除贪腐犯罪死刑就是愚蠢的,甚至是恶的。 贾宇先生的立场是十分混乱的,并不符合清晰的理性。他说:“在我们国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下,又要严格控制死刑。”不知道他是在一般的法理学基础上建立的立场,还是在具体的中国大陆刑法学基础上建立的立场?如果是从一般的法理学角度主张废除死刑,则就不应该说什么“在我们国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下”。在我的视野中,中国大陆法学界只有萧翰是具有清晰立场的,他并不涉及具体的现实的刑法,持不顾实际的彻底废除死刑论,是个理想主义者。单纯就逻辑层面而言,萧翰是实现了理想主义自解。贾宇先生则不具有这样的理想主义境界,一方面主张废除死刑,一方面则纠结在“我们国家”的“条件”,根本做不到逻辑自解。刑法,只要涉及具体的刑法,就不存在什么理想主义,而必须是实践的。在实践面前,贾宇先生就不得不放弃他的废除死刑论,成为“控制死刑”论者。也就是说,就具体的中国刑法实践来说,贾宇先生与我一样,是个“控制死刑”论者,而不是什么废除死刑论者。我与贾宇先生的不同处,是并不以为“控制死刑”是个恰当的用词,而是以为“限制死刑”更为恰当。“控制”一词,内涵着司法的集权和专制主义,主体是统治者、政府、最高法院,由他们进行宏观计划、指令,从而,死刑判决就不是由法官从具体的个案出发,而是成为了名额的分配,个案理应多判死刑的就将应判改为不判,个案理应少判死刑的就将不判改为必判。“限制”一词的主体当然也可以是统治者、政府、最高法院,但也可以是法官,更具有合理性。即使如此,我以为“限制死刑”也不过只是暂时的过渡用词,当做好相关的刑法功课时,该判多少就判多少,有就判死刑,没有就不判死刑,谈不上限制不限制。贾宇先生说:“我们目前一年的死刑执行应该控制在500人左右。”这完全就是一个司法集权、专制者的“控制死刑论”胡诌。贾宇先生是如何设计出500人左右数字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准备如何计划和分配?“目前”是什么年份含义,一年,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目前”之后的中国大陆应该每年杀多少罪犯?死刑这样严肃的事情,可以随便拍脑袋的吗? 那么,就限制死刑本身来说,要做些什么必要的功课呢? 第一,必须要公布中国大陆的历年死刑数量及其详细案例,据以进行详细研究和分析。要绘制出整个大陆及所属各地区的死刑增长曲线,分析其具体的社会动因、犯罪动因和司法动因,总结出经验。要绘制出各种罪名死刑的数量表,进行详细的对比。要对个案进行量化分析,搞清楚不该判死刑而判了死刑、可判可不判死刑而判了死刑、理应判死刑诸类别之间的数量关系,确定应判死刑罪行的“量”——尺度。等等。 第二,必须要进行大胆的具体的法理研究,重新确定死刑罪名。凡不涉及人身的罪名都应该取消死刑判决,这当然包括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但不限于只取消贪腐犯罪死刑。更重要的问题是必须要真正放弃列宁的国家学说,放弃法律及其制度的工具论,把国家看作是所有公民的国家,从而才能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死刑而言,凡是涉及政治性的罪名,都应该取消死刑。所谓政治,不仅是大陆内部的政治,而且也包括与台湾的关系,或者不存在什么“间谍”,或者就应该不杀“俘虏”。所谓政治,也包括国际关系。必须要扭转一系列的罪行轻重观念,比如,不应该把贩毒视为比杀人更严重的罪行,放弃对贩毒者的死刑判决。 第三,必须要重新调整刑罚结构。有了死立决和无期徒刑,死缓这一向来以为是中国式创造的刑罚在服刑实施当中,实际不过是开放出了一个巨大的司法腐败空间,完全应该放弃这一“创造”。 第四,必须要重新调整有期徒刑的年限。一方面,整个刑法应该轻罪化,另一方面应该增加有期徒刑的年限。我以为,单个罪名的年限应该递增为20-30年,合并刑期的年限应该递增为30-50年,以与无期徒刑之间的量刑关系合理化。从而,死刑才具有合理的量刑基础。 第五,必须放弃习惯的从重、从严、从速观念。死刑二审和核准期限要大大延长,我以为从一审判决到核准执行的期限不得低于5年,或无论如何不得低于3年。 第六,必须要建立不可假释、减刑的制度和体系。不可假释、减刑应侧重于重罪,以杜绝重罪刑期执行中的司法腐败空间,保证司法公正。 第七,必须建立严肃的刑犯监管制度和体系。刑犯的囚禁空间应该以人道主义为原则,保证其获得基本的采光、通风、饮食、大小便等条件,保证其拥有一定立方数量的活动空间,保证其有阅读、视听、游戏等条件。取消把刑犯当作苦役犯的传统,杜绝利用刑犯劳动能力以贪腐的机会。特别要重视的是,必须重新建立刑犯的就医体系,严格限定保外就医机会及其监管,堵死利用保外就医逃避刑罚实际执行之门。 第八,必须建立大赦和特赦的制度和体系。 此八项,乃是限制死刑必须要做的功课。没有这些功课的配套,盲目拍脑袋限制死刑,只会导致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导致司法灾难。贾宇先生说:“真正废除死刑的条件应该是经济进一步发展,逐步实现公正的社会分配,社会心理越来越平衡,阶层之间的矛盾和不满、利益的冲突都缓和下来,那时,我们或许就可以心平气和地谈死刑废除的问题了。”这还是空洞的废除死刑论,因为,在中国大陆基本社会制度没有改变的前提下,总体上是不可能达到的,因而可以认为是永远不会有废除死刑的机会。由于贾宇先生试图进行自解,把控制死刑看作是实现废除死刑的现实步骤,因此,他就忘记了做功课,只是拍着脑袋盲目减少死刑罪名,不知道减少死刑罪名也仍然必须是要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在刑法和刑诉法本身,必须要靠做功课才可以得到。贾宇先生们不去做塌实的功课,就会连减少死刑罪名也会弄成一团糟,司法不仅不会在死刑罪名的减少中走向公正,反而会推动司法的进一步不公正和腐败化。 2011-8-22 附件: 拆解死刑中国结:李昌奎案不能再翻烧饼 ——专访刑法学家、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 本报记者江雪杨鹏 本报专访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 编者按: 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纠结的问题。对中国来说,一方面,死刑数量居高不下,为适应世界文明潮流,国家正在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另一方面,公众对死刑葆有“恶有恶报”、“震慑犯罪”的愿望和初衷。今年以来,因药家鑫案、夏俊峰案、李昌奎案等,死刑问题再度引起普遍关注乃至争议。 中国死刑何去何从?本报从2002年报道著名的延安“枪下留人”事件以来,一直在关注中国的废除死刑之路。故专访一直在关注中国死刑问题的贾宇教授,在一片“喊杀”的声浪之外,我们也需要倾听一种理性的声音。 华商报:今年以来,因为药家鑫案、夏俊峰案、李昌奎案等一系列案件,死刑问题再度进入公众视野,并引起很大争议。你觉得这些重大案件和公众集中的关注,会对中国的废死之路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贾宇:公众对死刑的关注,在我看来,主要不是对具体案件怎样判处的关注,而是一些社会情绪通过这样一些事件表现出来。纵观这些争议,话题的引起都和案件当事人的身份有关,如贫困者,或富裕者、官员还是普通民众等等,这反映出在急剧的社会转型期,社会心理失衡和社会阶层的冲突问题。另一个方面反映出司法公信力的不足,民众对权力部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有一些质疑。民众关心国家大事是好事,但所表现出来的“一边倒”的肃杀之气,以及倾向暴戾的情绪,是让人担忧的。 实际上,死刑的存废之争不是一天两天了。对死刑存废争议的过程,也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从国际范围内来说,今天的中国,死刑罪名仍然很多,执行也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民众还不满意,这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是不相适应的。 华商报:支撑死刑存在的依据以及中国死刑居高不下的原因是什么? 贾宇:一个是报应观,另一个是威慑观。报应就是如果残忍的犯罪者没有被执行死刑,民众就感到罪犯没有罪有应得。罪有应得,其实就是朴素的报应观念,就来源于动物的报复本能。人类在原始蒙昧的时代,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到后来,国家和政府把处于自然状态的报复制度承接过来。此后,随着历史发展,始终处于一个刑罚制度越来越宽缓,死刑制度越来越谨慎,死刑执行方法越来越文明的状况。 从全世界范围来说,死刑制度在一步步走向消亡。以欧洲而言,已全部废除死刑。我们要认识到死刑和人类文明的方向不一致,不能回到原始的报应观:他杀了人,我们再杀一个人。 死刑的另一个支撑是威慑观。很多人说,把杀人犯杀了,别人就不敢再杀了,这背后就有一个威慑的愿望。然而,理性的研究证明,靠刑罚是不能减少杀人、减少恶性犯罪的。你很难发现有罪犯在犯罪前,会认真地思考刑罚的规定是什么。事实上,刑罚在犯罪的决意过程中,是很少起到作用的。 华商报:现实中,在遏制和震慑贪污腐败犯罪方面,死刑也一直被寄予厚望。 贾宇: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对贪腐犯罪规定死刑的国家。实际上,说到死刑的震慑作用,像成克杰那么高的身份,只要有一种制度告诉他,这个钱你不能拿,拿了就当不成了,我敢保证他不会拿这个钱,而不是说他知道拿了这钱会判死刑。因为他压根就认定他犯罪不会被发现。但是,大家却认为逮住一个重判,别人就害怕了,其实这也就像看病一样,你开处方,要查清楚病因,犯罪的病因不在于刑罚轻重,那么死刑的震慑作用就只是一个善良的愿望。 华商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网上一片欢呼,现实中则有人放鞭炮庆祝。也有另外一种声音:毕竟是一个人死了,值得我们这么狂欢吗? 贾宇:除了对死刑报复观念和震慑的迷信之外,我们也要检讨内心深处一些黑暗的东西,为什么判一个人死刑时,社会在狂欢?这是我们没有意识到,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中国暂时还没有废除死刑,是不得已,没办法的,杀人有什么可高兴的呢? 一些研究证明,参与到死刑执行过程中的人,包括警察、法官、检察官,心灵都会受到伤害。而其他人体会不到这种心灵震撼。我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是一个母亲的自白,说她的儿子被人杀了,她上访了三年,在度过了人间地狱般的3年后,她突然意识到一个问题,就是:我的儿子死了,我这么三年苦熬过来,罪犯如果死了,他的妈妈不是也和我一样?结果她放弃了要判罪犯死刑的要求。 所以,当民众意识到杀人,包括杀罪犯,并不天然地代表着文明和正确,罪犯杀人是罪恶,我们杀人是不得已的以恶制恶时,我相信,喊杀声就不会那么多了。如果再能意识到想通过死刑来震慑犯罪实际上只是一种良好愿望时,我想,有更多的一批人就不会再喊杀了。 华商报:这次云南省高院因为李昌奎案被卷入舆论漩涡。你怎么看待云南省高院在李昌奎案中的表现?以及中国的法院在限制死刑方面所做的工作?也有人觉得云南高院选择了一个不恰当的案例。 贾宇:我经常说,法院现在面临的压力很大。在我们国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下,又要严格控制死刑。然而,如果一片喊杀声,这个非杀不可,那个也非杀不可,中国的死刑执行数量就下不来。而死刑使得中国在世界人权领域受到非常大的压力。其实,我们不要跟西方国家比,就和自己的历史比,康熙时期,中国一年秋决执行死刑不到40个人,按这个标准,我们目前一年的死刑执行应该控制在500人左右,但真实情况呢?虽然没有公布过,但应该远远超过这个数字。 对于李昌奎案,法院基于案件里面存在自首、邻里纠纷、情感纠葛等因素,从法律上来说,判死缓没什么问题。但是,民众接受不了,拿药家鑫与李昌奎做比较。我认为,如果李昌奎案能够在民事赔偿上达成协议,可能更稳妥一些。但不管怎么说,都应该善意理解法院在这方面的努力。 华商报:那为什么是云南省高院作出这样一个判决?云南高院一位法官认为李昌奎案在10年后看,会成为一个标杆。也有人认为,云南省高院的观念“太超前”了。 贾宇:云南属于毒品犯罪的高发区,这类案件执行死刑的几率很高,所以,云南控制死刑的压力其实很大。就李昌奎案,个案非常残忍,但毕竟是邻里之间民事矛盾激化的刑事犯罪,比起贩毒、黑社会犯罪来说,危害性显然低一些,因为死缓与死刑的选择,都是在严重与更严重之间比较,云南省高院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李昌奎案中体现的还是大家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当然对法官和法院的监督是应该的,例如案件中有没有徇私舞弊等。但李昌奎案,暂时看来不存在这些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法官对死刑案件的认识和判断问题。 华商报:现在李昌奎案已进入再审,你对结果有什么期望? 贾宇:在理想状态下,如果能够在民事赔偿方面有所推进,受害人家属能够谅解,维持死缓的判决并附加限制减刑的条件,让李昌奎在监狱里终老,我想是一个最好的结果。因为很难从法律专业领域说,案件判错了,但如果由于舆论压力就改成了立即执行,我觉得对司法的进步、对司法机关的威信都有很大损害。因为一旦司法的威信被彻底毁掉,对社会是非常可怕的,那我们还有什么地方能主持公道?还有什么地方可讲理?如果媒体上哪种声音大,就按哪种声音来,到时候证明案件错了,这不是个好事情。所以,法院一定不能再翻烧饼。由于民意的压力,把李昌奎拉出来杀掉,虽然一时民意的诉求达到了,但是,对法治进程没有什么好处,对于司法公信力没有好处。 华商报:但是,很多人也认为,司法腐败等导致公信力下降,这也是现实。例如有人批评云南省高院,“在防范民意的同时,可能却向权力打开后门”。要想避免舆论审判,首先应该提升司法公信力。 贾宇:要重建司法信任,首先责任在司法机关自身。要提高执法素质,改变司法理念,在技术层面来说,司法人员的办案水平也要提高。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无论面对权势,还是金钱,还是社会舆论,司法机关一定不能随波逐流。要树立司法的公信力,需要一批有理想,有信念的人,要有对法治的信仰,只要我是依法办事,符合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管来自什么样的干扰,都要顶得住,坚持司法的权威性,这一点很重要。否则,领导一说,你变了,群众一喊,你变了。变完以后,发现不对,谁来负责?哪个领导来给你负责?哪个群众给你负责?所以,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坚持司法为民,另一方面要坚持法律底线,不受权势舆论干扰。对正确的监督,正确的民意,要积极呼应,而坚守,就是自己认定合法正确的,要扛住压力,挺得住。 华商报:也有法律学者批评,认为 云南省高院即使要对限制死刑做出贡献,也应该选择一个更好的案例,也有人认为法官在这个案子中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贾宇:应该不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包括药家鑫案,当时即使不杀,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只是目前我们的国情不能接受而已。我们的刑法里头没有任何一个规定,说某一种案件一定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司法机关对此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有人批评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可是,英美法系的法官不是更厉害吗?司法本身是需要独立判断的职业。法官工作的本质就是司法判断,所有从事判断的人,都必须给他独立的判断权,就像足球场上的裁判,他有可能犯错误,但在现场你仍然必须给他独立的判断权,没有当场停下比赛来审查这个裁判是不是黑哨或者有什么问题,否则,这种游戏就没法进行。再者,司法人员有特定的职业的思维方式,司法中有些原则、规则,只有经过科班的司法训练才能理解,才能接受,才能掌握。比如,我们常说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自证其罪的原则,禁止刑讯逼供的原则,这些东西,都是经过了人类司法的黑暗阶段,从无数冤假错案的教训中总结出的。案件的调查过程是复杂的,就像望闻问切一样,司法人员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来判断,而一个普通民众可能只是从一个报道、一个说法甚至一个传言开始判断。 华商报:你主张废除死刑,当然不是说现在就废除,你有没有抱过这种希望,通过一个著名的大案件实质性推动,像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 贾宇:我主张废除死刑,当然是通过制度层面对所有犯罪都一律废除,从制度上没有死刑了。但是,在死刑还在的情况下,什么样的案子适用,什么样的不适用,这里面有个公平性的问题。那么,司法机关怎么样把握限制死刑的步子,走到什么样的一个频率比较恰如其分,这是要慎重考虑的。对于法院通过个案来减少死刑的一切努力,只要不是徇私枉法,我都支持。 对于药家鑫案,我觉得,可能在现在民众的理解程度上,包括现有的司法在控制死刑的程度上,执行死刑可能更稳妥一些。因为,这个案件行为本身太恶劣,几乎没有任何情有可原的方面,挑战了民众一般的能够谅解的底线。另外,中国限制死刑的努力,走到目前的程度,据我观察,像药家鑫这样的案件还没有达到不执行死刑的程度。所以在中国国情下,要完成限制死刑的任务,既要方向明确,还要步骤稳妥。走得太激进了,可能会带来负面效果。 华商报:但我们能看到,各地法官对控制死刑的认识,参差不齐,步伐也不一致。在李昌奎案被判处死缓的同时,有辽宁的夏俊峰案。夏俊峰因杀死城管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案件本身有许多证据上的疑点,已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呼吁,你怎么看待? 贾宇:夏俊峰案,存在着小贩与城管这样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冲突。另外,法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在今天,我们的司法人员独立思考的习惯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时候,很有可能把自己当成政府的一部分,有的判决中,法官可能会觉得,你怎么敢对政府管理者采取这样极端的反抗措施?那我们政府的权威、威信还在什么地方?反过来,如果站在民间立场上,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我们能看到,虽然被杀害的人非常不幸,但杀人者也有情有可原的地方,这样来思考问题的话,那夏俊峰案可能就是另外一个结果。 华商报:死缓制度曾经是中国的一个发明。但现在也有人认为,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虽然都属于死刑,但毕竟一步之遥,阴阳两隔,李昌奎案中表现得很明显。有人也因此批评死缓制度,你怎么看? 贾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制改造,以观后效。这是中国的一个发明。实际上就是为了限制死刑,“罪行极其严重”,就可以判处死刑,但是不是需要立即执行呢?就增加了这么一个门槛,这也是立法的一个技术,从制度上限制死刑使用。既然我们不得已,保留了死刑,那么,就尽可能减少真正执行死刑,这是立法的本意,就像毛主席原来说的,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 华商报:现实中的 “必须立即执行”,应该怎么理解? 贾宇:在我看来,就是比较而言,在国内或本地,最为严重、最为残忍的犯罪。那什么叫必须立即执行,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话,只有一个理由,就是这个罪犯把他关在监狱里面终老,但由于这个犯罪人的影响极大,只要他活着对社会就有危害,他的那个犯罪组织或者他的同伙,还会在他的精神感召下继续危害社会。这种情况下就叫做必须立即执行。要从法条来理解的话,我看就这一种可能性。其他都没有立即执行的情况。但实际上这一条是做不到的,我们没有充分地贯彻执行这一条。 华商报:是不是说立法本意是严格限制死刑,但司法实践一直在突破? 贾宇:1979年的刑法里只有17个死刑罪名,到1997年修改时,已经达到了68个死刑罪名,好不容易,2008年才减去13个,即便这样,我们在世界上死刑罪名仍然第一。 我们总觉得,中国怎么能废除死刑呢?好像我们中国历来都是个非常残忍的国家,非常暴力的社会,实际上,我们汉唐封建社会,都在控制死刑,所谓“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也为盛世所不尚”,不崇尚死刑、重刑,尤其是明智的统治者都在讲慎刑恤典。就是要慎用少用死刑的意思。而恰恰现在废除死刑的欧洲,在200年以前的时候,严刑峻法,无所不用其极的残酷刑法,比中国要严重得多,只是这200年以来,他们的文明走到了我们的前头,我们必须要看清楚这一点,而不是说,中国历来就喜欢杀人。 华商报:但这样一种社会共识要建立可能还需要很长的路走。 贾宇:我还是很乐观的。我相信随着文明的进步,大家对重刑的呼声会减少。我和一些学者在10年以前,就呼吁将来要废除死刑,但那时“响应者寡”,绝大多数人都表示不理解,甚至法学家们很多也表示不同意见,但到了今天,我们不要说法学界,就看药家鑫案,你能想象如果发生在十多年前,会有一些人站出来说不要杀他吗?这就是文明的进步,虽然呼吁不杀的比例很小,但毕竟从无到有,有了这么一批人,能够心平气和地说他到底是个孩子,犯罪是可恶,但我们大家再把他杀掉,符合文明发展的方向吗?表现了我们的文明吗?这就是进步,我10年前写的一篇文章的标题就是“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我对这一点确信不疑。 华商报:李昌奎案之后,还有赛锐案等纷纷涌现出来,有人说,掀起了“死刑翻案风”,你怎么看待? 贾宇:这些案件翻腾出来之后,大家群起而攻之,因为这些案件以前没有来征求大家的意见,是司法人员比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来办理的,没有按照普通民众的情感来判案,现在大家按照自己的情感一判断,都觉得不对,那大家要算这个账啊,我们好不容易经过法院的努力,包括李昌奎赛锐案等等,死刑有所减少,如果把这些案件都拿给公众来评判,大家都认为李昌奎该杀,赛锐也该杀,这个也该杀,那个也该杀,我们国家的死刑数量将会是多少?我们的死刑,刑法规定的罪名数量和执行数量,已是世界第一啊。这样下去,中国将是一个怎样的国家? 华商报:中国已走在废死之路上,要真正废除死刑,还要在制度各方面做哪些准备? 贾宇:第一步,要将死刑逐步控制到只针对人生命的犯罪,对财产犯罪、经济犯罪逐步减掉死刑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目前减去的13个死刑罪名,都是这方面的。虽然目前对贪腐犯罪的死刑暂时废除不了,因为如果急于废除这方面的死刑,大家会认为是宽纵贪官,接受不了。但要认识到,贪腐犯罪其实本质和盗窃是一样的,钱财毕竟跟生命不同。第二步是对涉及生命的犯罪,最终缩小范围,把死刑控制在谋杀这样的主客观危害很大的犯罪。一般的斗殴致死等,不再判处死刑。另外一个废除死刑的准备条件是:真正的、没有减刑假释可能性的无期徒刑的出现,也就是用实质意义上的终身监禁来代替死刑。 但这些都是从立法技术上来说。真正废除死刑的条件应该是经济进一步发展,逐步实现公正的社会分配,社会心理越来越平衡,阶层之间的矛盾和不满、利益的冲突都缓和下来,那时,我们或许就可以心平气和地谈死刑废除的问题了。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和犯罪学,在国内较早对死刑制度改革发表系统的理论见解和实践主张(1995年),并长期积极致力于推动该领域的变革。曾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当代法学名家”等荣誉称号,被聘为最高法、陕西省高院、检察院等中央、地方政法单位的咨询专家。
2011年12 月4日
作者: 辣眼时评 | 评论(0) | 标签: 盘点 , 2011 , 法治 , 药家鑫 , 李刚 , 李阳 , 高晓松 , 小悦悦 即将过去的2011年,是中国法治进程值得记忆的一年,因为经过6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在这一年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此外,诸多的人物 和事件留下了浓重的印迹——这一年,扶起跌倒老人成了一个法律难题;这一年,一个叫悦悦的小女孩离我们而去;这一年,不断有人在违法犯罪后公然“拼 爹”……这一年,新中国的刑法第一次消减死刑罪名;这一年,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年,几多贪官污吏走到了生命的尽头…… 我们在悲喜之余,或许能够更加懂得如何去获得公平正义,如何去维护法治精神。 “法治”不是靠宣传就能达成的,而是要靠你我每一个人都有法治的精神和法治的实践,唯此,我们才能一步步更加靠近法治…… 争议多的几大案—— NO1:天价过路费案 河南禹州农民时建峰为逃避过路费,拿着两套假的军车牌照营运,8个月内共计通行2362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万余元。法院以诈骗罪判 处时建峰无期徒刑。其后,时建峰自曝是为弟弟顶罪,其弟时军峰随之自首。2011年1月1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 布对负责此案的4名责任人进行问责。 点评:时建锋一定不会想到,自己的案子会把四位法官“拖下水”,还引起了公众对天价过路费的愤怒和追问。尽管案件伴随着法院问责、案件再审等程序淡出了公众视野,但高速公路收费却“依然故我”。 套军牌躲过路费,时家兄弟的行为当罚。但依照一审法院认定的“8个月获利20余万元,应缴过路费368万元”一算,如果不逃过路费,时家兄弟简直是在给收费站打工,而且还越打越亏。如果守法一定亏,违法或许赢,谁会心甘情愿地守法? NO2: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2010年10月20日晚,药家鑫驾车与一骑车女子相撞,事后这位学生娃将伤者连刺8刀致其死亡。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院以故意杀人 罪判处药家鑫死刑,陕西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此后,药父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药家鑫案受害者家属代理人张显。 点评:药家鑫案从被媒体报道到死刑执行,对于该如何判决,一直纷争不断。 案件审理过程中,甚至出现了罕见的“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法院直接向旁听人员发问: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药家鑫死后,药父在微博上公开致歉,并表示“药家鑫从一个懂事的孩子,优秀的学生,到一念之差犯下杀人罪,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平时管教孩 子过于严厉,令孩子在犯错之后害怕面对,不懂处理,最终酿成大罪。”事件对被害人张妙一家来说是惨剧,对药家鑫一家来说也是悲剧。药父的这段话,或许值得 大家思考,面对同样的情况,我们能不能正确处理? NO3:许云鹤案 2009年10月21日,天津车主许云鹤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行驶,遇到正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护栏的王老太倒地受伤。许云鹤称是下车搀扶王老太,而王老太则称,被许云鹤撞倒。二人发生争议。 2011年6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许云鹤赔偿王老太10万余元。判决理由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 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由于没有有效的人证、物证,到底是撞人还是扶人,案情扑朔迷离…… 点评:如果没有此前的彭宇案,许云鹤案或许不会这么“红”;如果没有此后众多跌倒没人敢扶的老人,许云鹤案或许也不会被推向风口浪尖。到底是撞人还是 扶人,只有案件当事人心里明白。寄望法院来“还原真相”,是为难法官。但法官“知难而进”,以似是而非的鉴定结论作为裁判依据,无视倒地者违法翻越护栏的 行为作出判决,无疑是人们无法接受判决的重要原因。 缺乏良知,是法律很难惩罚的,但司法者至少应该在手执法槌时尽力呵护良知,而不是作出可能戕害善意的判断。 NO4:李昌奎案 残忍杀害19岁少女及其3岁弟弟的李昌奎,2010年7月15日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然 而,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以相同罪名终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家属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满,开始申诉。此结果引起网民热议,有人甚至直接将此案称为“赛家鑫”案。 8月22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9月29日,经最高法院核准,李昌奎被执行死刑。 点评:李昌奎案再审被改判死刑是依法改判,还是迫于民意的“网络审判”?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为何还要判处死刑?该案的改判是否会引起“翻案风”……一个因邻里纠纷产生的案件,引来了诸多关于司法领域深层次问题的质疑。 李昌奎死或者不死,该案结果迥异的一二审判决已经在人们心中产生了疑惑;而不论裁判者承认与否,激烈的民意必然影响了该案最后的走向。 法院如何保证司法公证?法官如何更加中立而超脱?李昌奎案告诉我们,这不仅仅是法院和法官自己的事情。 NO5:徐文被砍案 2011年9月15日下午4点多,一名就诊男子在北京同仁医院将耳鼻咽喉科主任徐文砍伤。徐文被行凶者连砍17刀,倒在血泊中,后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行凶男子逃离约2小时后被抓获。 据介绍,目前徐文治疗的重点,是尽一切可能恢复其肢体功能。徐文本人表示,对她来说最大的安慰莫过于再重新回到手术台上。 点评:当“治与被治”的医患关系转换成“砍与被砍”的行凶者与被害人关系时,简单地呼唤健全卫生法治或提倡医患互信,显得那么苍白无力。 徐大夫的遭遇令人心痛。但抛开个案来看,医患关系早已变得“步步惊心”——患者时时担心大夫给自己开大单,大夫刻刻防着成为医疗纠纷的被告……以药养医是公开的秘密,更是导致医患彼此不信任最重要的原因。 徐文事件后,卫生部发言人公开表示,“医院是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场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改善医疗执业环境,保证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是啊,医院是看病就医的场所,卫生部是不是应该为净化这样的场所来点实际行动? 躲不开的几重门—— NO1:“李刚门” 曾经因一句至今也不明来源的“我爸是李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北大学“10·16”校园车祸案2011年1月30日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酒后驾车到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撞倒。警方经对李启铭采血并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测,鉴定为醉酒超速驾驶。 点评:“李刚门”之所以引起公众的愤怒,或许不是因为李启铭醉酒驾驶的罪大恶极,而是案件涉嫌特权的干预。大家憎恨和担心的是特权,以及特权带来的司法不公。 尽管“他爸是李刚”的李启铭还是被判了6年有期徒刑,然而,让人忧虑的是,“李刚门”冷了,类似事件又热了。“我爸是县长”、“我爸是国法”、“我爸是村长”……高调“拼爹”的丑恶事件此起彼伏地进入公众视野。 到底是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到底有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众多的“我爸是××”中,难免让人心生疑惑。 NO2:“艳照门” 2011年8月初,网络曝出河南汝阳县人大某主任上演“艳照门”,发帖人帖出四张照片,照片中男子全身赤裸与一女子身体接触。 洛阳市纪检委随后成立专案组介入调查。经查,确定网帖中的当事人为汝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田汉文。此后,田汉文因“艳照门”事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的其它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很快,昆明也曝出官员“艳照门”——该市发改委副科级干部成某聚众淫乱。9日成某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同日,当地警方发布消息称,成某被勾引淫乱遭偷拍…… 点评:官员陷“艳照门”,不仅刺激着公众神经,也令“官员的私德底线何在”成为喧嚣背后一个发人深省的话题。 还值得注意的是,当汝阳和昆明两地官员的“艳照”初现网络之时,两人所属单位都采取了不承认是“自己人”的态度。但事件末了,“传闻”还是被证实了。 不论当事人此后如何被问责,事件反映出的官员个体道德沦丧与他们所在单位的急于否认,着实让群众失望了一把。 NO3:“十重门” 5月8日,故宫博物院发生窃案,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斋宫临时展出的7件展品失窃。由此打开了故宫今年遭遇的第一重“失窃门”。 5月11日,北京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抓获,部分展品被追回。5月13日,故宫博物院有关负责人来到北京市公安局赠送锦旗。但是,一面写着“撼祖国 强盛,卫京都泰安”的锦旗引发“错字门”事件;此后,又传闻建福宫成为富豪会所的“会所门”;8月1日,故宫向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上报了宋代哥窑瓷器精品 的损失情况,发生了“哥窑门”;再后来是瞒报门、屏风门、封口门、拍卖门、古籍门、逃税门…… 点评:从“失窃门”到“封口门”,故宫今年的“门”真是这道关了那道开,好不热闹。 当这道道“大门”被打开之后,人们惊讶地发现,在国人心目中如此神圣的故宫,日常管理竟存在那么多问题。 故宫博物院郑欣淼院长事后承认,“十重门”暴露了故宫平时的管理工作存在诸多缺陷、漏洞和不到位,向公众诚恳致歉。并承诺打破故宫的封闭状态, 与外界建立常态的沟通机制,保证公开透明。然而,道歉与反思容易,怕只怕发现了违法违规者却不问责,更怕“批评接受,行动照旧”。 NO4:“家暴门” 2011年8月30日,李阳在家中对其美籍妻子李金实施家暴,致李金额头、耳部、腿部等多处严重受伤。事后李金在微博上披露李阳的家暴行为,事件受到各方广泛关注。 10月,李金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起诉书中,李金称李阳曾在媒体上公开表示其与妻子李金没有感情,与李金结婚只是为了研究美国家庭教育而做的一个实验,三个女儿只是实验品。此种说法更是让李金的感情受到极大伤害。同时,李阳曾多次对李金实施家庭暴力。 点评:李阳“家暴门”的曝光,引来了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我国的家暴现象非常严重——全国妇联有关调查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有近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对于遭遇家暴的受害者,不少“专家”的建议都是及时就医留证据、及时报警或者是向相关机构求助。然而,现实是不尽如人意的。目前,我国没有专门 的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而很多被施暴者害怕“家丑外扬”,再加上一些地方的公安和相关机构不爱管这样的“家务事”,导致家暴不断升级。或许,要解决这一问 题,除了完善立法,让相关部门承担起更多的职责,更要帮助受害者克服不愿开口的“心理关”。 NO5:“电梯门” 7月5日,由京港地铁公司运营的北京地铁4号线,发生重大电梯故障事件,造成1死、3重伤、27人轻伤的结果。事故电梯由奥的斯提供。2010年12月深圳地铁电梯故障事件,使用的电梯也是由奥的斯生产。 北京市质监局11月25日发布消息,“7·5”北京地铁四号线自动扶梯事故调查工作结案,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罚款总计50万元人民币。 点评:如果不是“7·5”北京地铁四号线自动扶梯事故,我们从不曾知道原来天天乘坐的绿色环保地铁中隐藏着如此巨大的安全隐患。尽管奥的斯因此被罚, 承认自身存在问题,甚至声称,奥的斯中国公司已经制定并实施彻底的整改方案,但经历过这一事件的人心中对自动扶梯的隐忧很难短期消除。 更让人关心的,是整个地铁运营的安全。除了自动扶梯,地铁信号系统出错,导致了上海地铁追尾事故。没有屏蔽门还导致北京不止一次出现自杀者跳下地铁的悲剧…… 地铁还能再安全、更安全一点吗? 影响大的几部法—— NO1:新“拆迁条例” 经过3年多反复调研,40多次座谈会,2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5章35条4000多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条例》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外,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点评:《条例》的制定,“动静”极大,国务院法制办甚至“罕见”地两次针对该条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拆”被认为是该条例的最大亮点。《条例》还被认为“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房屋征收行为,加大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然而,现实的问题常常“触不及防”。新《条例》刚满半岁的今年8月,新华社记者就报道一些地方“以拆违名义拆迁架空新拆迁条例”。看来,对于“拆迁”这个带有太多利益的事情来说,新的条例刚出生就又“滞后”了。 NO2:刑法修正案八 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获表决通过。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醉驾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买卖人体器官等被定为犯罪;降 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增加了食品安全渎职罪;加大打黑力度;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从宽规定;明 确规定社区矫正…… 点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的修改非常大,涉及条文有50条之多。一方面,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有些刑罚进行了调整,比如取消了 部分犯罪的死刑,规范了被判处死缓的人减刑、假释后的实际执行期限,调整了数罪并罚的刑期,同时又体现人道的精神,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一些刑罚规定进行 了调整,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使我们国家刑罚的结构更趋合理。 另一方面,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例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等。 NO3:个人所得税法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此外,新法还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 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此外,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 力度。 来自财政部的统计显示,新的个税法实施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将由此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有大约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不论数字如何显示,每个纳税人缴多少个税自己心里明白。负担轻重,也不是统计数字能改变的。 近年来,物价快速上涨是不争的事实,随之而来的生活成本也不断攀高。通过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为中低收入者减负的呼声此起彼伏。 此次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与一些中低收入人群希望的5000元尚有差距,但还是比草案二审稿中的3000元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无论如何,最高立法机关“果断”将起征点定在3500元,确实让更多的人得到了实惠。 NO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明确在离婚案件中,一方 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新规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热烈的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北京、南京、浙江宁波等地已先后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例案件,其中多案涉及人们最关注的离婚后房产分割问题。 点评:不论多少专家学者出来“澄清”或“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依然带来了各地房产证“加名”热潮,南京地税还对婚前房产证加名行为进行了契税征收,大有“趁火打劫”之势。但即便要缴税,也丝毫阻挡不了夫妻加名的急切,仿佛害怕有朝一日净身出户。 司法解释的制定,本来是“辅佐”法律具体实施的。如果在方便判案的同时,新规还带来了人们对婚姻态度的改变,恐怕是规则制定者没有预料到也不希望看到的。 NO5:刑诉法第二次修改 8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次刑诉法修改的面较大,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草案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等言辞证据应当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不强迫夫妻父子间当庭“大义灭亲”、对特定案件证人采取保护措施、法律援助对象扩大、进一步保护刑辩律师执业权利。 点评:在一个追求公平正义、“依法治国”的社会,法律首先需要钳制的,应该是公权力,其次才是危及社会的犯罪分子。 一个显见的认知是,个体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仅限于点状的威胁,而公权力一旦脱缰,其对社会的辐射性危害则远甚于个人。只有在程序上加强对公权力的规制,避免公权脱缰疯狂恣意,公平正义才可能最终顺着法治的轨道前行。 忘不了的几个人—— NO1: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 1月26号,于建嵘创建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此后“微博打拐”引起广泛关注。 NO2:许宗衡(深圳市原市长) 5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NO3:高晓松(著名音乐人) 5月9日,10时50分,高晓松在北京市东城区驾车与前车追尾,造成四车连撞,4人轻伤,后被警方带走。5月17日,法院对高晓松醉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NO4:小悦悦(一个曾经生活在佛山的2岁小姑娘) 2011年10月13日,小悦悦(本名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2011年10月21日,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NO5:罗亚平(辽宁省抚顺市女贪官) 11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罗亚平被依法执行死刑。罗亚平曾被称为“土地奶奶”,因为她只是科级干部,但贪污受贿金额惊人,该案曾被评价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贪污案件。 ⊙ 不一样的眼光,不一样的评论,欢迎来到辣眼时评。http://bbs.voc.com.cn/forum-76-1.html ⊙ 全文链接:http://bbs.voc.com.cn/topic-3853685-1-1.html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0 个评论 辣眼时评的最新更新: 像保卫中南海一样守护校园,传媒保安何错之有? / 2011-12-05 10:36 / 评论数( 0 ) 哀悼一下“亚历山大”精神抽风的干部吧! / 2011-12-02 15:20 / 评论数( 1 ) 铁道部“日常购票排队不超20人”不应成一项硬性指标 / 2011-12-02 12:02 / 评论数( 0 ) 副县长荣封“名鞋哥”:仅是“名牌”效应? / 2011-12-02 11:39 / 评论数( 0 ) 建议强奸与“嫖宿”幼女者一律死刑! / 2011-12-02 11:30 / 评论数( 3 )
2011年11 月11日
【 原文 首发于《华商评论的blog》,感谢作者曹旭刚原创分享。本文旨在提供多方观点,不代表INXIAN立场。】 10月23日,深圳宝安区联防队员杨喜利打砸男子杨武家,杨武妻子王娟阻止杨喜利反遭毒打强奸。杨武由于害怕躲在杂物间。一小时后,杨武才胆战心惊地报警。事后,杨喜利家属威胁杨武要求其撤诉。杨武受访自称是世上最窝囊的男人。 相信,任何一个知晓这件事的人,都会禁不住怒从心头起:一方面,因杨喜利的恶;另一方面,因杨武的懦弱。而且,几乎可以肯定,在人们的怒气中,因杨武懦弱而怒的成分,必会大于因杨喜利之恶而怒的成分。毕竟,强奸这样的恶性事件固然为人所不齿,但并不鲜见,而一个男人竟然在暴徒对妻子施暴的时候,竟然选择了恐惧与躲避,这着实超出了人们的想象。 杨武和妻子相拥哭泣 很显然,妻子被强奸时的杨武,就是一只典型的“沉默的羔羊”,温顺地跪于地上,任凭他人的宰割,丝毫不知反抗。不过,在因杨武的懦弱“怒”过之后,一个问题却无法回避:杨武为什么会懦弱至此?为什么在他的血管里连一丝血性都没有?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得知道杨武是个怎样的人。根据报道知道,杨武身高不到一米六,14岁的时候丧父辍学,此后一直在外流浪打工,10年前来到深圳,租了间民房开了一家家电修理店。不过,家电修理店依然没能让他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入不敷出是经常的事情,甚至连房租也经常拖欠。同时,还经常有混混和烂仔来敲诈他、殴打他,而他,只是默默地忍着。 由此不难看出,杨武的人生,是标准的“底层人生”。少年丧父的命运,使得他没有宽厚的肩膀可以依靠;不到一米六的个头,又使得他没有用拳头捍卫自己尊严的资本;经济上的拮据,又让他难以在人前挺起脊梁;多年的流浪打工经历,必然会有很多苦厄…于是,当一切都不足以成为他尊严的倚仗时,他选择了“忍耐”作为他人生的准则,这一切,只因为“日子还得过下去”。 所以,杨武个人性格中的缺陷,固然是其悲剧产生的重要原因,却不能将所有的指责都给予杨武。某种程度上,我们这个社会亦难辞其咎。 谁不想过有尊严的生活呢?谁又愿意被人肆意欺凌呢?杨武在第一时间没有报警,是因为杨喜利说自己和警察很熟,所以担心报警没用。相信,杨武肯定不会因为杨喜利一句话就对警察丧失了信心,更大的可能是,他在平日的生活中目睹了杨喜利和警察很熟的现实,所以才会有如此印象。而且,经常被烂仔和混混欺负的遭遇,必然使得他对警察丧失信心。如此,我们这个社会如何能够置身事外呢? “我能够有什么办法呢?”这句话,是记者追问杨武缘何会忍的时候,他给出的答案。现在读来,让人倍觉悲凉。事实上,在我们的社会中,从来都不缺少天然的弱者,但是,整个社会、各种制度却有责任有义务不让弱者更弱。也就是说,我们最应该做的,不是斥责弱者,而是反思弱者缘何成为弱者。 相关阅读: 别用道德和法律的名义耍流氓 追问绿领巾应斩草除根 死刑、民情与正义 如果药家鑫是一辆破损的车 © 2011 – INXIAN敬献 – 快抢沙发 – 我也投递! – InStoRE! – 邮箱订阅 – 微博( twitter | 新浪 | 腾讯 )
2011年11 月5日
记者_海东 摄影_刘浚 将三个孩子送进北大,香港商人萧百佑跻身成功父母行列,出版教子经《所以,北大兄妹》。“美国虎妈”已让西方人大面积质疑,以“打”为法宝的“中国狼爸”,再次掀起对中国国产教育模式的讨论。 萧百佑,自称“中国狼爸”用“打”的教育方式,将三个孩子送进北大。 “你是民,我是主,这就是民主” 有赖于一种质地坚韧、弹性极佳的藤本植物,香港商人萧百佑幸运地跻身“成功父母”行列。 他的长子萧尧和长女萧君在2009年分别被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和法学院录取。今年夏天,二女儿萧箫紧随其后,成为了哥哥姐姐的校友。最小的三女儿萧冰目前正读高二,她有古筝特长,目标是同样位于首都的中央音乐学院。 萧百佑备受争议的教子经《所以,北大兄妹》于今年6月出版,受“美国虎妈”蔡美儿的启发,他自称“中国狼爸”。在书中,实现“一门三北大”的奥秘简单而清晰:“古人很聪明,发明出藤条,打到身上对皮肤的刺激很大,但不伤筋骨。”在快速促成孩子懂事和成长方面,萧百佑觉得藤条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本书,萧百佑原本起的名字,叫《打进北大》。 “狼爸”在全国各地做奢侈品生意,家境早已中产。他并没有细读过有关“虎妈”的任何报道。在被本刊记者问到“狼爸”与“虎妈”的差别时,萧百佑错误地以为“虎妈”只是用严苛的方式教育别人的孩子,而他教的孩子则是自己的。 “她用她的方法成功了,还有更多的家长用他们的方法也成功了,包括我。每家都有不同的成功喜悦,但共性的东西肯定有,当然这个共性在别人看来,可能完全是糟粕。” 蔡美儿祖籍福建,所著《虎妈战歌》一书曾在美国引发大面积质疑,哪怕她并未对孩子动手,只是逼自己7岁的女儿连续数小时练琴,其间不允许吃饭喝水上厕所,直至深夜。 萧百佑坚定地认为,只有中国传统教育才是最正统、最优秀的教育方式。这或许也是他与“虎妈”的共识之一。当自己的教育理念被一帮朋友群起攻之时,他大声反驳道:“中国几千年的礼不可丢,父亲就要有做父亲的威信,孩子不对,就要打,打,他们才能记住。” 电影导演高希希应邀为《所以,北大兄妹》作序:“三郎(萧百佑)的家庭教育,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教育的典范,也是正在消失的中国传统家教的一种回归。” 对自己出书,萧百佑曾有一个最朴素的想法,至少要让家长在自己领导的小孩面前做回长辈吧。“现在对领导的孩子都已经阿谀奉承到孙子辈了,人家的孙子对你不礼貌,你都不敢说,就为了体面,我觉得这害了下一代。” 过去十余年中,萧百佑无数次从家中的仿古花瓶里取出藤条,来到客厅,然后“圣斗士”变身,杀气腾腾地立于儿女面前。没有任何商量余地,孩子犯了错误,必然要打。 他的打法流派被自己总结成七条:一、初中以后少打,因为性格已经定型,但在幼儿、小学时期,定要严厉管教;二、只用藤条或鸡毛掸,伤皮肉不伤筋骨;三、只打手和小腿,身体其他部位不打;四、打前先训话,讲明错误之处再打;五、一个孩子犯错,其他孩子必须站在一旁听从教诲,看着兄弟姐妹挨打;六、打之前告诉孩子这次要打几下,让孩子自己数,不多打不少打,数错一下罚十下;七、孩子必须主动伸手挨打,不能缩手躲避,不能喊疼,缩手一下多打一下,喊疼打得更重。 孩子们当然有过反抗,何况联起手来就可四对一,不过人数上的优势从未影响结果。萧尧曾据理力争说,现代社会要讲求民主。父亲不屑地回应:“你是民,我是主,这就是民主。” 萧百佑曾是广东省直属机关最年轻的副科长,但他不相信老师、校长和局长在奖金刺激下的“素质教育”。“很多人说我的家庭像一个封建传统思想下的家庭,就是封建又怎么了?” 他在题为《假如药家鑫、马家爵是我的孩子》的博客文章里分析:“马家爵为何成魔?父母疏于管教!不打、不骂、不理……药家鑫为何成魔?父母视其为宝贝,掌上明珠!真是捧到手上怕受风,含到嘴里怕雨淋……假如小马、小药是我的孩子,我会以巴掌告诉他们:生命比起任何东西来都是最重要的!无论是什么,哪怕是尊严,也远远比不上生命!” 萧百佑的朋友,文化圈名人江小鱼说,在应试教育日趋破产,素质教育漏洞百出的时代,“肖兄绝尘独立,昂视群雄……以反素质反应试教育反潮流的另类教育英雄的姿态,彰显了国产教育模式多元化的可能性。” 任何课外活动都被禁止 国产教育模式在萧家,就是孩子不允许自由看电视和上网,不允许随便开冰箱喝可乐,家在广州时,孩子的房间也不允许开空调。从刚会说话开始,几个孩子的必修课就是《声律启蒙》、《三字经》、《琵琶行》。 萧尧是男孩子,萧百佑便鼓励其多看历史书籍,对于他不感兴趣的《红楼梦》,“只要求通读几遍即可,不多作背诵与理解的要求”。 萧百佑不停向几个孩子灌输,考不上北大就是失败。哥哥姐姐同时被北大录取,二女儿萧箫自然有了要延续这一传统的额外压力。“所以我给你一个条件,”萧百佑在考前对她说,“考不上爸爸不批评你,但是你必须重考。” 孩子们上学后,与同学的交往一直被严格限行。为杜绝被同龄的孩子带坏,萧家子弟若想去同学家串门,必先提交一份格式完整的申请书,列明去哪位同学家,这位同学在班级担任的职务,学习成绩如何;同行的同学有哪几个,都在班上担任什么职务,学习成绩如何;大概要呆多久,何时可以回来;同学家长的姓名和电话。最后,申请书还必须由班主任签字。孩子们当然不好意思为了找个同学还去见老师,申请书大都断于签字环节。 孩子在上大学之前不需要朋友。这是萧百佑众多不近人情的坚持之一。因各种原因,萧家搬迁过五次,每次转学、搬家后,萧尧与之前的同学便完全失去联络,他的小学同学如今一个也联系不上。在萧百佑看来,以前的同学既然已经不“同学”了,又有何可交流。从小到大,萧尧只在学校参加过两次春游,对如此严格的社交控制,萧百佑得意洋洋,因为这“为孩子们在同学圈中圈起了一个最纯洁、最安全的环境”。 任何课外活动在萧家都被禁止。小学时代的萧尧曾沉迷于植物研究,家里的阳台上摆满了他种植的各类花草。但在一次幅度不大的考试成绩下降后,萧百佑命令儿子把全部植物扔进垃圾桶。为此,萧尧不顾必然被打的命运,与父亲发生了少有的争执。萧百佑拿着藤条对儿子喝道:“我本来不想管你,但是你太不争气,有兴趣可以,考上大学再来给我谈兴趣!” 打完儿子,萧百佑又布置了十遍《滕王阁序》的抄写。回忆这段往事,萧尧称,自己对植物的兴趣,如今也只限于帮妈妈种些葱姜蒜了。 “素质教育是重要的,但是在中国高考普遍的应试教育大环境下,又怎么能保证素质教育和谐地发展呢?”萧百佑说。 萧家四兄妹一直不被允许参加校内的比赛活动,被同学誉为“三分王子”的萧尧也不能随心所欲去打篮球。父亲对他说:“古有文官与武官,你若选择做文官,便不许做武官。” 在孩子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之前,萧百佑也不给一分零花钱,因为有了零花钱便会有新鲜好玩的东西,对学习也就越发没有兴趣。“荒废了学业,父母反而埋怨是教育制度之过,试问这教育制度又何罪之有?” 因为父亲的“暴政”,萧尧曾经想过离家出走,但却始终下不了决心。没有钱,没有朋友,他想,能走去哪? 萧百佑把自己塞进一条背带裤,或者一件唐装,短发直立。即便笑容可掬地面对记者,也不免让人遐想其手执藤条怒发冲冠的模样。他的妻子虽然对丈夫这套教育方式不完全赞同,但看见孩子的学业进步,也就无条件支持了。 她会在孩子被打出伤痕之后,行使母亲的柔情,为他们上药。外涂的万花油,4个孩子有时候轮着用,有时候一起用。 萧百佑对孩子的惩罚没有上限,因为“错误没有上限一说”。有一次他打完小女儿萧冰,萧冰的姑妈边哭边给侄女洗澡。因为要练琴,萧冰只能被打腿,上面全是血印。“姑妈你别数了,”萧冰冷静地说,“28下。” “这证明我在打她的时候,她头脑是清晰的,知道自己是错的,应该受罚。”萧百佑对女儿的表现充分认可。 “虎妈”已经让西方人开始考虑借鉴中国式方法教育子女,美国《时代周刊》在对她的封面报道中写道:“我们可以继续在她书中的一些恼人细节上纠缠不清(比如她是不是真的威胁说要烧掉女儿的填充玩具),也可以利用她的总体观点作为鞭策自己的动力……勤劳、坚毅、不容借口,不管是中国人还是美国人,这都是成功秘诀。” 但“狼爸”萧百佑更想效法的还是自己的双亲。他的爸爸是国民党时期的宪兵队长,在家中极具权威。母亲则每天两顿以上,不说道理地打自己的儿子。“当时的社会环境就是这样,物质一穷二白,精神则完全疯狂,母亲对我有暴打的成分,她又不认字,但却把我教正了。”萧百佑说,“她打我和我现在打孩子唯一相同的地方,就是对孩子的爱。” 萧百佑与他的四个孩子 南都周刊x萧百佑 内地教育是个很好的体系 南都周刊:孩子要严格教育,但有没有打以外的好方法? 萧百佑:在中国没有。人首先是动物性,其次才是人性,小孩是不具备完整的人性的,所以我们要用动物条件反射的方式来教育他,加强他们的记忆,打是最好的方式。我见到很多3岁左右的小孩,就为了让他吃一口饭,还不是一碗,他的父母或者保姆绕着桌子追三圈,这太恐怖了。我的4个孩子只打了一次,他们就好好吃饭了,就这么简单。如果我来管中国足球,两年,绝对拿亚洲冠军。 南都周刊:现在的年轻家长常常矛盾,一方面赞同快乐教育,一方面又担心孩子成绩落后。 萧百佑:邯郸学步,改革开放很多人想学西方,回过头来忘了我们传统的方法。我们说与时俱进,其实用时间去积累,也是一种与时俱进。80年代出了一大批人才,北岛啊,舒婷啊,但20年来中国没再出现大家,就出来一个韩寒。说老实话,韩寒所有东西加起来还不如北岛一句诗。 南都周刊:你把孩子“打进北大”的做法,在中国是否具有普适性,值得效法? 萧百佑:如果平常和孩子很少聊天,小孩对你就只有畏没有敬,你打他,他肯定逆反。如果爸爸妈妈天天吵架,自己身不正,你打他,他就觉得你像欺负妈妈一样欺负我。夫妻之间的爱、父母对长辈的孝顺和兄弟姐妹之间的团结,这些对小孩很重要。他为什么要听你的,为什么你打他他都认同,有一条,他服。良好的家庭氛围,我觉得是可以采用极端教育方法的前提。 南都周刊:考进北大固然可喜,但你是否觉得孩子没有了童年? 萧百佑:我在国外,看外国的小孩,那是真快乐,真童年,中国100年后都没这种童年,因为中国竞争太激烈了。美国才多少人,而且美国的人才向全世界输送,竞争就更少。他们的快乐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随随便便打一个工,他快乐。外国小学为什么松,因为人家没必要紧。如果我在国外养我的孩子我绝对不打,绝对放松,因为那个社会值得放松,可以放松。 南都周刊:但还是有很多家长不打孩子,也培养成才了。 萧百佑:没问题,如果他的家庭是书香门第,他爸爸是钱钟书那有什么问题。要么他爸爸是个省委书记,那也没问题。家庭背景又好,学习又争气的孩子凤毛麟角,现在最多的是“李刚的儿子”。 南都周刊:你的孩子都有香港身份,却并没有送去香港读书。 萧百佑:我不赞同这样。香港有香港的教育模式,我认为中国人的孩子还是在中国内地接受教育好。我更反对的是把小孩送出国外,尤其小学初中就送出去,孩子最需要的东西我觉得还是家庭。现在出国读书的孩子越来越多,也不排除其中会有很成功的,但我认为起码父母不快乐,见不到孩子,孩子再优秀也没用。 南都周刊:出去的孩子也是因为对内地教育不信任。 萧百佑:内地的教育还是有一个很好的体系,只不过这几年大家心浮气躁,急功近利,打烂了一些好传统。以前像奥数这样的国际大赛,中国学生都是顶呱呱的,但现在很多人怀疑中国学生的创造性,我认为这是中西方国情的差异。我们的父辈都没有创造性,你根本不可能要求我们的孩子有创造性。这种体制下,创新本身就是不被鼓励的,中国最鼓励的是中庸,这个社会的价值观是这样,所以我觉得首先是守好规矩。倒不是我倒退保守,你在中国做科学研究,首先要得到政体的认可,才能走到民用阶段,否则都是白研究,创新都是傻瓜。乔布斯和比尔·盖茨那种创新,只能在西方那种社会环境下才能诞生。 南都周刊:那我们要教孩子什么? 萧百佑:突破,鼓励他比前人有所突破。这方面中国的教育反而有优势,打基础很扎实。中国现在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你说教育不好,不可能。 南都周刊:一般人认为这种教育无非是擅长应试。 萧百佑:那没办法,13亿人,除了考试外没有更加公平的方式。就是美国教育部长来中国,5年后他都会说还是应试好。 南都周刊:当孩子与你意见相左时,他一定要接受你的想法么? 萧百佑:只要他没考上大学,他都没有资格说他对。 南都周刊:你觉得孩子考上北大就是人生的成功了? 萧百佑:在读书这个阶段,北大就是成功,但这还不是人生的成功。我给老大萧尧的目标定位是超过季羡林,差不多跟吴宓一个水平。我大胆地跟儿子谈这个,实现与否未可知,但必须要有这个目标。而且我觉得只要没有太多的干扰,他超过季羡林绝对没问题,起码他不会找一个偷东西的保姆(笑)。 南都周刊:你的孩子以后也会像你一样打他们的孩子么? 萧百佑:我建议是这样。3个女儿打不打我不知道,因为女儿不能做主,要看她们先生。儿子应该会打,因为我觉得他有男子汉的气质,他说愿意把小孩交给我教,那证明他认同打,所以我估计他也会打。但是我希望他比我打得更加科学,比如在工具上啊,打的部位上啊,虽然我打得已经很科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