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少平

刘霞北京家中遭软禁 与外界联系被切断

刘霞探监后返回北京立刻受到软禁。 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的妻子刘霞回到北京后在推特上发出信息,告诉全世界,她已经被当局软禁。 刘晓波在北京的住处门外,周一(11日)聚集了20多位中外记者,但门口有便衣警察把守;刘霞的手机仍然无法不通,也无法会见友人和媒体。 刘霞星期天在推特上说,当局允许她到锦州监狱探视刘晓波之后,就不允许她离开北京的公寓。后来她的网络通讯也被切断,外界见不到刘霞本人,无法确定她是否真的在家里。 刘晓波北京住所小区门口挂有“本小区谢绝采访”的告示,但是仍有大批记者前往采访,几位保安不断驱赶,但是很难奏效。 人权组织“现在自由” (Freedom Now)和“中国人权”都表示,刘霞遭到软禁,呼吁国际社会向北京施加压力,要求中国应立即释放刘霞和刘晓波,以尊重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利。 “现在自由”发言人苏宛克 (Beth Schwanke)说,8日传出刘晓波获奖的消息后,刘霞的手机被拿走,并被告知她会遭到软禁。刘霞返回北京后,立刻被禁止离开住所。 争取获释 代表刘晓波的律师莫少平表示,刘霞迄今仍然没有和他取得联络,他希望稍后和刘霞商讨是否提出申诉,要求当局提早释放刘晓波。 刘霞曾表示,如果刘晓波无法出席,她希望赴挪威代为领取诺贝尔和平奖。 接近刘晓波妻子刘霞的北京异议人士在网上说,刘晓波在刘霞探监时表示“心中很不安”,并说“这个奖是给天安门亡灵的”,言罢落泪。 异议人士吕京花在她的“推特”页面上说,刘霞周日探监后已经在警方监视下返回北京家中。 此前刘霞也在“推特”上说:“兄弟们,我回来了,八号我就被软禁了,不知何时见到大家,我的手机被搞坏,我无法接打电话。见过晓波,监狱在9号晚告诉他得奖的消息。以后的事慢慢说。请大家帮我推。谢谢。” 美联社的报道说,已从刘霞朋友处证实这条“推特”的可靠性。 现年54岁的刘晓波2009年12月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11年监禁,罪名之一是他发起签署要求中国进行宪政改革的《零八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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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少平:刘晓波或可凭保外就医提前出狱

刘晓波目前在锦州服刑,他的妻子刘霞每个月从北京前往锦州探望他一次 中国著名人权律师莫少平指出,荣获诺贝尔和平奖的中国人权活动人士刘晓波或可借保外就医渠道提前出狱。 曾经代表过刘晓波的莫少平在接受BBC中文网采访时指出,保外就医无需由刘晓波或者其家属提出,可以由监狱方面自行决定。 他说,刘霞曾对他透露,刘晓波有肝病,但是其病情是否足以满足保外就医的要求,还需由监狱指定的医生判断。 莫少平说,曾有人提出刘晓波在得到诺贝尔和平奖后,中国当局是否可能对他实行特赦。 但是他说,从法律的层面,特赦需要当事人“认罪伏法”,而刘晓波一直不承认自己有罪。 他进一步指出,同样要求当事人“认罪伏法”的假释也因同样的原因不适用。 莫少平说,与这两种手段相比,保外就医不存在要求认罪的前提,因此可能是最容易被接受的。 申诉 刘晓波在得知自己得诺贝尔和平奖后感动落泪 不过莫少平透露,刘晓波的两位代表律师在他二审被判有罪后曾得到他签署的同意申诉的委托书。 因此,从单纯的法律层面,律师也可以通过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诉,推翻判决而达到争取刘晓波出狱的的目的。 莫少平说,刘晓波目前仍在辽宁锦州服刑,即使其律师提出申诉,也不意味着他会被转押北京。 他还补充说,中国的申诉申请很少有被法院接受的,而且获得接受的也极少成功,90%以上的申诉都是失败的。 刘晓波被转往锦州监狱服刑后,他的妻子刘霞只能每个月一次从北京前往近500公里外的锦州探望他。 刘晓波获奖后,刘霞在北京的家中已经遭到软禁。 莫少平说,据他了解,目前当局只允许刘霞与她的母亲和弟弟联系,而且只能乘警车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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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获诺贝尔和平奖 亲友律师感慨

挪威的诺贝尔奖委员会星期五宣布把今年的诺贝尔和平奖授予中国异议人士、《08宪章》主要起草人刘晓波,从而使刘晓波成为中国大陆境内获得此奖的第一人。 *莫少平:刘晓波的非暴力理念得到认可* 刘晓波的辩护律师莫少平对刘晓波获奖感到高兴。他说:“我无论从他的律师的角度,还是作为他个人的一个认识很多年的朋友的角度,我都是非常衷心地希望他能够获得这个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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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刘晓波主导的《零八宪章

原始来源: http://zh.wikipedia.org/zh-cn/零八宪章   《零八宪章》是为了纪念200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由刘晓波等人起草并由303位中国各界人士首批签署的一份宣言,旨在促进中国民主化进程,改善人权状况。由于内容敏感,迄12月11日止发起人中已有两人因此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逮捕[1][2]。到目前为止,在《零八宪章》上签名的有八千多人,还有一些人陆续在网上签名。不过由于网站受到当局干扰,所以即使在网上签名也已经不容易[3]。   起草人在宣言开头解释了发布《零八宪章》的立场[4]:    今年是中国立宪百年,《世界人权宣言》公布60周年,“民主墙”诞生30周年,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0周年。在经历了长期的人权灾难和艰难曲折的抗争历程之后,觉醒的中国公民日渐清楚地认识到,自由、平等、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民主、共和、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   过程   零八宪章由中国303名各界人士发起并签署。为因应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中国改革人士主张在自由、平等、人权的普世价值下,在中国实施民主、共和、宪政的现代政治架构。原定于2008年12月10日签署《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这一天举行论坛,并发表中国《零八宪章》。由于此事与中国政府生严重对立,政府当局已禁止此活动的继续。[5]   签署者除发起人刘晓波以外,尚有鲍彤、丁子霖、刘军宁、戴晴、于浩成、浦志强、张祖桦、茅于轼、冉云飞等,包括一些中国着名异见人士与维权人士。[5]   宣言内容   《零八宪章》分“前言”、“我们的基本理念”、“我们的基本主张”和“结语”等四部分,主要内容是阐述自由、人权、民主、宪政等概念,主张修改宪法、实行分权制衡,实现立法民主,司法独立,主张结社、集会、言论、宗教自由,宣言共提出6点理念与19点的主张。[6]   基本理念   * 自由:言论、出版、信仰、集会、结社、迁徙、罢工和游行示威等权利   * 人权:人是国家的主体,国家服务于人民,政府为人民而存在。   * 平等:公民不论社会地位、职业、性别、经济状况、种族、肤色、宗教或政治信仰,其人格、尊严、自由都是平等的。   * 共和:要求“大家共治,和平共生”,分权制衡与利益平衡。   * 民主:主权在民和民选政府。   * 宪政:主张以法治限制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边界。   十九点基本主张   《零八宪章》提出了十九点基本主张,包括:   1. 修改宪法   2. 分权制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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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诺贝尔和平奖:刘晓波一审判决書

被告人刘晓波,男,53岁(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青春街5号 2-1-2号,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3年。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拘传,12月9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丁锡奎,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尚宝军,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9)247号起诉书指被告人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荣革、代理检察员潘雪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波及其辩护人丁锡奎、尚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自2005年以来,通过互联网先后在“观察”、“BBC中文网”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等煽动性文章。在文章中造谣、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晓波还伙同他人起草、炮制了《零八宪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主张,试图煽动颠覆现政权。刘晓波在征集300余人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公开发表。   被告人刘晓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晓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行重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答辩   被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理中辩称:自己无罪,自己只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自己所发表的批评性言论,并未给他人带来实际损害,也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被告人刘晓波的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刘晓波撰写的6篇文章及《零八宪章》没有造谣、诽谤、诬蔑的内容。刘晓波所发表的文章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个人观点的范畴,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间,在其暂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以撰写并在互联网“观察”、“BBC中文网”等网站发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刘晓波在发表的《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文章中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年9月至12月间,刘晓波又伙同他人撰写了题为《零八宪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煽动性主张。刘晓波伙同他人在征集了300余人对文章的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发布。刘晓波在互联网站发布的上述文章,被多家网站链接、转载并被多人浏灠。   被告人刘晓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证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霞的证言证明:她是刘晓波的妻子,与刘晓波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家中一共有三台电脑,其中一个台式机,两个笔记本电脑。因为她根本不懂电脑,所以她从来不用家中的电脑,平日都是刘晓波在使用电脑。刘晓波使用电脑主要是写文章和上网,家里只有她和刘晓波两个人单独住,没有其他人,平时家里也不怎么来客人,刘晓波有聚会也基本都是到外面去。家里的电脑以什么形式上网她不清楚,是2001年底刘晓波联系安装的。她和刘晓波平日的生活来源就是刘晓波写东西的稿费,刘晓波在银行以她的名字开户,稿费不定期的汇到帐户里,她每月不定期的去银行取钱。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和《银行汇款单据》证明:刘晓波的妻子刘霞的银行帐户接收和支取过境外汇款(外币)。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协助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查的覆函》证明:刘晓波使用的ADSL帐号,有上网记录。   4、证人张祖桦的证言证明:他与刘晓波于2008年年底共同制作完成了《零八宪章》,他也征集了签名,后刘晓波将《零八宪章》发表在境外网站。   5、证人何永勤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初,他到刘晓波发的《零八宪章》的电子邮件,刘晓波让他看后签名,他看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刘晓波,表示同意签名。   6、证人赵世英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刘晓波通过网络向他传送了宪章,并征求他的修改意见,让他寻找别人签名,他在一次聚会上拿出宪章给聚会的十多人传看,有4人表示愿签名。刘晓波还通过网络让他到广州征集签名,他到广州征集了5人签名。   7、证人姚博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刘晓波在一次他见面时,跟他说了宪章的事,他同意在宪章后签名。   8、证人周舵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刘晓波到他家给他看了《零八宪章》的文稿,让他帮助修改。刘晓波走后他看了文稿内容,但没修改。当时没谈签名的事,可后来在网上看到宪章时有他的签名。   9、证人范春三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底,他和刘晓波等人一起吃饭时,刘晓波拿出《零八宪章》给他看了,刘晓波问他是否签名,他同意签名。他知道刘晓波在境外的“博讯”、“独立中文笔会”等网站上发表文章,也在网上看到过,刘晓波的文章内容都是时政评论类的。   10、证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至12月间,他们的电子邮箱先后接收到电子邮件《零八宪章》,不知是谁发给他们的,他们分别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发回了原邮箱。   11、证人王仲夏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份,他在网上看到《零八宪章》,他认同文章内容签了名。后他印制了一些《零八宪章》的文化衫,想自己穿和给别人穿,宣传《零八宪章》。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特证照片证明:2008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刘晓波的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 1单元502号进行了搜查,发现并扣押了刘晓波撰写并发送文章到互联网的工具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和一份《零八宪章》(征求意见稿)的打印件。   13、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08年12月13日对搜查起获的刘晓波的三台电脑内存储的数据进行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鉴定中发现、提取到电子文本《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和《零八宪章》。   在电脑中的SKYPE聊天软件纪录信息中,发现、提取该软件自2008年11月至12月8日间,多次发送《零八宪章》及其“征求意见文本”的纪录。   1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工作说明证明:   (1)2008 年12月19日至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epochtimes.com(大纪元)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5年10 月4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   (2)2008年12月19日至 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epochtimes.com(大纪元)和域名为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共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402次。   (3)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 epochtimes.com(大纪元)和域名为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2月26日和2006年2月27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748次。   (4)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多面的中共独裁》,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www.secretchina.com(看中国)和域名为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3月13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6个,总点击率512次。   (5)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 www.secretchina.com(看中国)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5月7日。该文章截止至 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7个,总点击率57次。   (6)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 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和域名为www.renyurenquan.org(人与人权)的网站,网站的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7年8月1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8个,总点击率488次。   (7)2008年12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标题为《零八宪章》的文章。该文章在于域名为www.chinesepen.org(独立中文笔会)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08年12月9日。作者署名为公民群体。同日在域名为www.boxun.com(博讯)和域名为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的网站,发现并下载了标题为《中国各界人士联合发布〈零八宪章〉》的文章,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8年12月8日和2008年12月9日。上述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12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33个,其中境外网站19篇,总点击率5154次,回复158篇。2009年12月9日,在域名为 www.2008xianzhang.info(零八宪章)的互联网站发现,该网站首页显示截至2009年12月9日,《零八宪章》签名共计10390人。   (8)2009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对刘晓波使用的电子邮箱进行了核查,经查,刘晓波使用的邮箱属境外,通过密码登陆邮箱中核实,邮箱发件箱中最早发件时间为2008年11月25日,发送的邮件中有30封涉及发送《零八宪章》。   15、刘晓波签字确认的文章证明:刘晓波对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下载、保存的文章《刘晓波: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刘晓波: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刘晓波: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刘晓波:多面的中共独裁》、《刘晓波: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的负面效应》、《刘晓波: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零八宪章》及从其电脑中提取的电子文本《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进行了辨认,刘晓波确认辨认的文章是其撰写并发布到互联网上的文章。刘晓波辨认并签字确认的文章,有上述事实认定的煽动性言论。   16、被告人刘晓波的供述证明:刘晓波供认其使用电脑撰写上述文章并发布在互联网站上,刘晓波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   1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8日晚,在刘晓波的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门502号将刘晓波抓获。   18、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中刑字第237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96)京劳审字第340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刘晓波于1991年1月26日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26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三年。   19、公安机关出具的身分证明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刘晓波的姓名、住址等身分情况。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波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采用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的方式,诽谤并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犯罪时间长、主观恶性大,发布的文章被广为链接、转载、浏览,影响恶劣,属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查中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充分证明刘晓波利用互联网的传媒特点,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诽谤性文章的方式,实施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为,刘晓波的行为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犯罪。故刘晓波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刘晓波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连春   代理审判员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翟长玺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顾昕   扣押物品处理清单   下列物品予以没收︰   1、笔记本电脑(IBM牌T43型)1台   2、笔记本电脑(联想牌朝阳700Cfe)1台   3、台式电脑(联想牌家悦型)1台   《零八宪章》征求意见稿(随案卷封存)7页 欢迎订阅《政府丑闻》博客! : http://feeds.feedburner.com/GoveCN 上传泄密文件: https://uploadleakfile.appspot.com/ Paypal捐赠: Donate@UploadLeaks.com 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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