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永

许志永(1973年3月2日-),中国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公盟创始人之一,新公民运动的主要创始人和标志性人物,中国著名青年法学家、宪政学者和公民维权的领军人物。北京市海淀区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
倡导公民以非暴力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予国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要求官员公布财产,并惩治腐败。2014年1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为名,判处许志永有期徒刑四年。
许志永博士自北大毕业以来,一直致力于促进中国的人权进步。他曾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参与揭露了黑砖窑奴工事件等等。 2022年6月22日,是许志永博士因“厦门聚会”被控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在山东省临沭县法院开庭审理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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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 | 联名推荐表信息

应同学的要求,为了填写联名推荐表,这里公布我个人的信息,感谢大家的支持!   出生日期:1973年3月2日 民族:汉 工作单位及职务: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讲师 单位性质:事业 本人身份:教师 党派:民盟 入党时间:2003年8月 毕业院校及专业:北京大学法理学 学历:研究生 学位:博士 本人居住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北里西区8号楼1单元402 户口所在地:北京邮电大学 证件类型: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620102197303025316 其他证件号码:工作证编号2755 是否曾担任人大代表:曾担任海淀区第十三届、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被推荐人情况介绍:本人热心公益,帮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正,积极推动民主法治进步。自2003年当选人大代表以来,积极依法履职,认真负责选举一府两院负责人,监督财政预算,监督常委会工作,关注海淀区打工子弟学校强拆、翠湖湿地工程造假等重大事项,认真服务选民。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A ‘Malign Intellectual Subculture’ – George Monbiot Smears Chomsky, Herman, Peterson, Pilger And Media Le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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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 | 五年代表工作回顾

(民主法治总要有人推动,我将最后一次参选海淀区人大代表,在独立参选遭打压的环境下,这是公民的责任。请北邮选区的老师和同学支持我,请愿意帮忙的志愿者和我联系xuzhiyong2009@gmail.com,谢谢!)     感谢北邮选区选民的支持,2006年11月8日,我第二次当选海淀区人大代表,到今年年底五年届满。五年来重点关注财政预算、打工子弟学校被强拆、京郊农村被强拆、村委会以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等问题,在现有体制下,作为一名区人大代表,能做的实在有限,只能说尽了努力。   作为代表应当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是作为一名议员,应依法履职,关注一府两院的选举、财政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其次是受委托服务选民,解答咨询、就具体问题与政府部门协商等。服务选民方面,有的代表比我做的更好,比如北京外国语大学的吴青老师。当下体制下,代表约束政府权力方面普遍做的较少,而这是我重点努力的方向。   这五年的代表工作,按照法律赋予的代表职责,分述如下:   一、推动选举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区长、副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由代表选举产生,这几乎是代表最重要的职责。每次选举我都努力做到:了解候选人并且认为其称职才会投赞成票,不了解的投弃权票,认为不称职或有问题的投反对票;在法定权限内以十名代表联名的方式尽可能提出更多的候选人。   其中印象比较深刻的两次选举在2007年1月人大会期间,我听说区长候选人可能存在腐败问题,投了反对票。有代表准备把他的腐败材料发给与会400多名代表,但受到有关部门强力阻止,他依然高票当选。后来知道,他当选区长的同一天,中纪委对其腐败问题立了案,几个月后被捕。同一次会议上关于常委会委员的选举,我和几位代表征集10名以上代表联名推举一位候选人,结果差几十票落选,不过由于竞争出现,主席团推荐的一位候选人落选,如果接着再次投票,我们推荐的候选人几乎肯定能当选,但是会议组织方搁置了选举。   二、关注财政预算   从2003年第一次当选代表开始,我一直关注财政预算,为纳税人管好钱袋子是代表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可是,由于关注的代表太少,个别代表的努力很难起作用。   2007年1月区人大会期间,针对区财政过去几年每年实际增长20%以上而每年的预算增长都只有12%左右,担心预算外财政比例过大可能会导致缺乏监督,我提出“区政府财政预算应当实事求是”的建议。区财政局就此问题作了解释,理由是为了预算稳妥,全国都这样,应该说这些理由并不充分。随后关注翠湖湿地工程也涉及财政预算,2007年海淀区全年财政预算100亿元,仅该项目就计划支出20亿元,在代表们共同努力下该项目暂停。   三、监督人大常委会   从2004年1月起,我们几位热心公益的人大代表自发组成监督小组,每次常委会会议派出两位成员记录常委会迟到和早退的委员、讨论议题、委员发言的主要内容,等等。每次会议记录都对本次常委会做出评价并提出建议。年末对常委会一年工作进行总结,发给全体代表。过去五年我们的代表小组成员扩大到18位。   四、关注海淀区重大事项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具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关注辖区内重大公共事件是代表的法定职责。过去几年,我和其他代表一起主要关注的公共事件包括随迁子女教育权问题、京郊农村拆迁、养犬管理的立法和执法问题、翠湖湿地工程造假等。   1、随迁子女教育权问题   2006年7月,海淀区计划强行停办30多所打工子弟学校,取缔“非法学校”的通知已经发出,15000多名孩子中的大部分面临上学困境。我和吴观乐、卫爱民等代表一起考察打工子弟学校现状,于8月底征集其他十多位代表联名向海淀区教委提出建议,指出本次大规模停办学校完全违背了政府“不仅有学上,而且上好学”的承诺,很多流动儿童不仅不能上好学,而且没学上。建议海淀区教委努力扩大公立学校接受学生的数量,同时,慎重取缔打工子弟学校。后来海淀区教委暂停取缔打工子弟学校。   之后我一直关注城市新移民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2010年2月开始,组织家长们到北京市教委和海淀区教委协商义务教育问题,我也以海淀区人大代表的身份和教委工作人员沟通,就公立学校如何安置新增的学生提出了一些细致可行的建议,海淀区教委后来部分接纳了建议。当然,事情并没有结束,2011年6月到8月,海淀区再次强行关闭部分打工子弟学校,在社会广泛关注下,区政府承诺安置分流被关闭学校的孩子,但结果不理想。   2、拆迁问题   2009年,海淀区北坞村被以“自愿腾退”的名义强拆。我以代表的身份提出建议,要确保被拆迁村民不会因拆迁导致生活水平下降,他们作为原住民,有权利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我也力所能及为他们提供一些法律帮助。不过北坞村还是被很快拆完了,虽然有人自焚也挡不住拆迁的步伐。   2011年8月开始,中关村西侧的六郎庄面临以村民“自愿腾退”的名义进行的强拆。这里周边商品房均价3万5千元左右,而政府给村民房屋面积的补偿每平米只有2.4万元, 4000多原住民将要被迫搬迁到五环之外,这里居住的5万多在中关村一带工作的新移民也将被迫重新寻找居所。虽然势单力薄,我们还会尽力帮助他们。   3、社会公平问题   几乎在每一次海淀人大开会期间的专题座谈会上,我都会提醒大家要考虑这个城市的穷人,不要为了富人的环境权而牺牲穷人的生存权。只要中国还有很多穷人,北京就没有资格太奢华。当政府官员或者人大代表们慷慨激昂地谈加快城中村治理时,我努力提醒他们,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首都,北京的奢华不是骄傲,政府太强势了,任意拆除他们的居所,把他们赶到五环之外,还要继续驱赶,这是北京的羞耻。   4、养犬立法和执法问题   2004年参加海淀区人大组织的一次《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执法检查,我注意到这个法律不可能有效执行,曾在座谈会上表达了意见。2006年11月,北邮的一位老师找到我希望帮忙,她家的狗身高40厘米,超过法定的35厘米,属于非法,警察随时可能把狗抄走,这时我才注意到这恶法开始大规模制造社会矛盾了。   我参与的公益机构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立法研究项目。我们组织志愿者通过问卷、入户访谈等多种方式进行深入调研,在研究世界各大城市养犬管理法规的基础上,起草了新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基本的立法思路是“宽准入,严管理”。我们征集了43位海淀区人大代表的签名支持,动员志愿者们游说了十多位北京市人大代表在北京市人大会上提出了修改养犬管理规定的建议。虽然立法建议没有被采纳,但执法逐渐趋于务实,没有投诉警察基本上就不再干预,恶法诸多不合理条款事实上已停止适用。   5、“翠湖湿地”问题   很难想象在海淀会有如此虚假的工程,这里原本是北方的旱地,一条河从旁边流过,1958年下游修了水库之后改种水稻,1996年村里开挖1000多亩的坑种上荷花准备开发旅游,2005年这个坑被某些人策划为建设部批准的当年九个“国家级湿地公园之首”, 2007年海淀区政府预算投入20亿元准备“修复”成万亩湿地公园,强行把即将成熟的麦子推掉,挖坑,灌上水。   当我从村民那里得知真相真的很诧异。村民指着那个坑说哪块地原来是自家的,哪一年挖的坑,等等,我把这些都录像制了光盘,寄给海淀区400多位人大代表。2008年1月人大会上,在海淀区人大常委会主持下,我和卫爱民、吴观乐等代表一起和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协商,政府方面答应我们的建议:严格依法办事,在翠湖湿地二期工程办齐手续之前,不再推进此项目;任何类型的开发都要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利益,考虑他们应得的补偿、住房安置、就业、社会保障等各方面;海淀区应当以此为契机把法律赋予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规范化,区政府应当会同区人大综合考虑资金投入、社会影响等因素一起制定重大事项的科学标准,从翠湖湿地二期工程开始,重大事项要向区人大汇报,作出重大决定时应当经过区人大审批。后来翠湖湿地工程第二期基本上停了下来,不过,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没有实质落实,在现体制下,确实很难突破。   6、垃圾焚烧问题   六里屯垃圾焚烧厂被环保部叫停后,海淀区正在争取在大觉寺附近建一个包括焚烧在内的垃圾处理厂。面对迫在眉睫的垃圾问题,有关部门着急上项目可以理解,但是,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城市垃圾量有一个现增加再减少的过程,盲目上焚烧厂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再说,垃圾处理应当是城市统筹解决的问题,让每个区自己解决垃圾问题是不科学的。   2011年1月,我参与了区人大常委会主持的代表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会,会上我强烈建议:海淀区不必急于自己建垃圾处理厂,急需解决的垃圾问题应当由市里统筹解决;大力做好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应当制定得力可行的奖惩政策,鼓励垃圾分类,促进垃圾回收,应当进行有效的全民教育,普及垃圾分类处理知识。此问题我们在继续关注。     五、服务选民   服务选民是代表的职责之一,不过说实在的,很抱歉,这方面我做的不好。过去五年间,也许是代表能做的太有限,也许是大学和区政府的管理关系很少,也许是我没有给大家信心,北邮选民找我求助的和海淀区有关的事务很少,这方面真的很惭愧。   我帮助较多的是其他选区的选民,大概记得的有投诉城管拆迁“违章建筑”、申请最低社会保障、要求国土资源局停止确认某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公安办理案件违法,等等。当然,有时会有北邮的老师和同学咨询法律问题,我当然会尽力帮忙,今后无论我是不是人大代表,都会如此。   结束语   以上是五年代表经历的简单介绍,感谢您关注和支持!在当前体制下,一个代表努力按照民主法治健全体制的标准依法履职,难度可想而知。但是,社会进步总得有人去推动。       海淀区人大代表 许志永 2011年10月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A ‘Malign Intellectual Subculture’ – George Monbiot Smears Chomsky, Herman, Peterson, Pilger And Media Le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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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 | 就河南封丘县特大死刑冤案致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辩护意见

(按:村支书许洪振贪污腐败横行霸道,张好峰家人举报,遭其雇佣的黑社会团伙打击报复。2009年7月3日夜许洪振之子许振军带领黑社会团伙闯进张家把张好峰的妻子常卫云打伤,当晚这伙人还打伤了另外一户村民,村民报案警方不受理。7月19日夜许振军开奥迪车再次带人持刀砸开张好峰家门,殴打张好峰父子,搏斗中张海滨持西瓜刀刀防卫冲出家门去村委会求助,剩下张好峰一人与他们搏斗中,许振军被刀杀死,到底是谁杀死了他,事实不清。张好峰父子正当防卫,却被法院判处一死刑一死缓,目前正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公盟志愿律师彭剑、梁小军已经将律师意见递交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一庭死刑复核法官: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好峰亲属常卫云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张好峰、张海宾涉嫌故意杀人案张好峰的辩护人、参与死刑复核诉讼活动。本律师查阅、分析了本案部分证据材料,现初步发表如下意见:   一、一、二审法院均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没有认定被告人的防卫过当行为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封丘县公安局2009年12月10日签发的封公(2009)187号提请批准逮捕书中称:“经依法侦查查明:2009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许振军,以常卫云的丈夫张好峰告许洪振(许振军之父)为理由,许振军带领许宗义等几人将张好峰家的门砸坏并进入张好峰家,在张好峰家,许振军和许宗义将常卫云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常卫云头部所受伤为轻伤”。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2010年12月31日签发的封检刑诉(2011)001号起诉书指控称:“2009年7月19日21时许”,“许振军伙同被告人李克强、赵文杰非法进入张好峰、常卫云家中,张好峰及其子张海宾发现后和三人发生打斗。打斗造成许振军死亡,张好峰和张海宾被打伤”。 本案一审判决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 新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好峰与被害人(许振军)之父许洪振素有积怨,被害人因此夜间进入被告人家中”。   封丘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张好峰身上有多处划伤、擦伤、皮下出血区等损伤,张海宾头面部有皮肤裂伤、身上有多处划伤等损伤。 2009年7月20日封丘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显示涉案扣押有有血迹铁棍一个、砍刀一个等五件凶器。但是,法院没有认定铁棍、砍刀由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持有,没有查明有血迹铁棍由谁持有,且法院依据许振军同伙一面之词而认定“在车内等候的李克强、赵文杰听到打斗声后拿一把砍刀赶到现场”,但是,二被告人伤情足以说明使他们受伤的绝对不可能仅仅是“一把砍刀”,因此,无论如何,许振军及其同伙携砍刀等凶器进入被告人住宅并打斗的基本事实是成立的。   试问,当曾经伤害过己方的人再次持械于深夜侵入自己住宅,住宅的主人当如何处置?我认为,作为受侵害农家主人的被告人利用家中木棍、镰刀等物品与持械侵入者进行搏斗,当是情理中事。   总之,被害人许振军死亡缘于其侵入被告人住宅后发生的打斗。显而易见,被害人许振军非法侵入被告人住宅在先、致被告人亲属轻伤在先,被告人将再次深夜持械侵入自己住宅的许振军伤害,被告人行为明显具备防卫性质,且被告人亦受伤。   若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害的,则防卫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不因无视被害人的在先侵害、抹杀被告人的防卫性质。   而一、二审法院均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没有认定被告人的防卫过当行为。   二、一、二审法院对被害人(死者)许振军的过错程度认定错误,且遗漏其过错事实。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审判定:“被害人因此夜间进入被告人家中,过错明显;但被告人手段特别残忍地将被害人致死,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尚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评价”,二审判定:“虽然被害人许振军在引发本案中有过错,但上诉人张好峰、张海宾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上诉人张好峰、张海宾当庭认罪态度不好,又拒不进行民事赔偿,均应依法严惩”。   而前述司法文书认定事实和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本案起因是被害人屡次到被告人家中行凶,即于2009年7月3日侵入被告人住宅并将被告人亲属常卫云殴打致轻伤;于2009年7月19日深夜再闯入被告人家中。   许振军对被告人方面的加害,是为了维护其村官父亲利益而对举报村官贪腐的被告人张好峰进行打击报复,原审判决也认定“被告人张好峰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许洪振有经济问题”,因此,许振军主观恶性很大,其过错不仅明显而且严重。   总之,被害人许振军在先对被告人方面的加害是引发本案的关键,被害人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并对矛盾激化负有重大责任,且其严重过错程度应当足以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另外,一、二审均遗漏被害人于2009年7月3日侵入被告人住宅并将被告人亲属常卫云殴打致轻伤的过错事实。   一、二审对被害人2009年7月3日的侵害行为只字不提,且对2009年7月19日21时许案发时被害人的再次侵入被告人住宅侵害被告人的行为仅轻描淡写为“步行至被告人张好峰家门口,喊叫并用力击打张好峰家院门”,“许振军进入院内后,双方发生打斗”,不提许振军暴力撞开张家门的细节,反而无充分证据便细节描述被告人方面“听到声音后,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从屋里来到院内,将院内灯光关灭,每人持棍站在院内”,如此认定,明显不公。   三、本案事实不清,指控被告人杀人的证据不足。 《死刑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虽然一审判决认定:“致许振军身上创口12处、划伤7处、挫伤4处、擦伤1处,其中背部创口深达胸腔,颈部创口达到颈椎体处,左桡动脉离断等”,但是,一、二审均没有查明导致背部创口、颈部创口、左桡动脉等关键部位损伤的凶器是什么。   另外,一审认定了被告人“每人持棍”,后又称“被告人张海宾手持尖刀”,“被告人张好峰手持镰刀”,但没有查明被告人由“持棍”变为“手持尖刀”,“手持镰刀”的过程、没有查明被告人变更作案工具的背景、原因。   总之,一、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清如下事实:   1.导致许振军背部创口、颈部创口、左桡动脉等关键部位损伤的凶器分别是什么。即应查清各伤口究竟是由尖刀、镰刀还是砍刀所致。   2.许振军背部创口、颈部创口、左桡动脉等各处损伤中,哪一处或哪几处为致命伤。即哪一处或哪几处伤主要导致了许振军的失血性休克致死。   3.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分别由“持棍”变为“手持尖刀”,“手持镰刀”的过程、背景、原因。   显然,在致命伤是谁持刀伤害导致并没有查明的情况下,就判二被告人一死刑、一死刑缓期执行,是极其荒诞的。   四、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许振军死亡是由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之外的第三人导致的可能性。   《死刑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本案中李克强在一审当庭承认“见车里有一把刀,有二、三十公分长,一寸宽”,“其就把车里的刀也拿着,与赵文杰下车”;而法院也认定案发院落里“灯拉灭”,应当较黑暗,故不排除黑暗混乱打斗中李克强持有的刀具将许振军误伤致死的可能性。   总之,在重要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应当裁定死刑。   五、二审没有让部分证人出庭,违反了法定程序。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7日发布的(法[2005]2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下列情形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 (一)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而张海宾辩护人称证人李克强、赵文杰当庭证言与其之前所作证言有矛盾且不能合理解释,张海宾上诉状中还称“张进清所证实的场景却不是在案发现场”,“张进清根本无法看到上诉人是否拿刀”,但二审没有安排李克强、赵文杰、张进清出庭,因此,二审已构成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最高法院秉承慎重适用死刑的原则,以“事实不清”和“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法定理由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望死刑复核法官依法公正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定。   以上意见,望采纳。                                                                           辩护人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剑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0)  新刑二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洪振,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系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芹,女,194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凤娟,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政府家属院。系被害人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宝鑫,男,2003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宝仪,女,200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之女。         诉讼代理人(律师信息略)。         被告人张好峰,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09年7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信息略)。         被告人张海宾,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09年7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信息略)。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二诉[20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故意杀人一案,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洪振、张秀芹、张凤娟、许宝鑫、许宝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王群、袁小川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洪振、张凤娟及其诉讼代理人王留文、李铁根;被告人张好峰及其辩护人温娜;被告人张海宾及其辩护人高建涛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需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0年3月12日、4月30日两次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本院又于201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王群、袁小川、郭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凤娟及其诉讼代理人王留文、李铁根;被告人张好峰及其辩护人朱秀峰、温娜;被告人张海宾及其辩护人李欣华、高建涛;证人李克强、赵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因被告人张好峰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许洪振有经济问题,双方由此产生矛盾。2009年7月19日21时许,许洪振之子许振军开车同李克强、赵文杰两人行至被告人张好峰家东侧土路以北与村公路交叉口时,许振军独自下车步行至被告人张好峰家门口,喊叫并用力击打张好峰家院门,听到声音后,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从屋里来到院内,将院内灯光关灭,每人手持一根木棒站在院内。许振军进入院内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张海宾手持尖刀朝许振军身上乱砍乱扎,被告人张好峰手持镰刀朝许振军上半身乱搂,致使许振军身上多处受伤。听到打斗声后,坐在车内的李克强持一把砍刀与赵文杰也赶到被告人张好峰家门口,被告人张海宾与李克强各自砍了对方一刀。许振军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振军系锐性外力作用造成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李克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进清、张洪州、张好方等人的证言并申请证人李克强、赵文杰出庭作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物证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相关书证;镰刀、木棍、砍刀等物证。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洪振、张秀芹、张凤娟、许宝鑫、许宝仪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经济损失等共计518862.5元。         被告人张好峰辩称,被害人是去其家闹事,应追究对方责任,其是自卫而不是故意杀人。         被告人张好峰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张好峰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且属防卫过当;被告人张好峰属临时起意、激情犯罪。         被告人张海宾辫称,其没有杀害被害人许振军,没有犯罪。         被告人张海宾辩护人辩称,认定被告人张海宾杀害许振军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砍伤李克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证人李克强、赵文杰当庭证言与其之前所作证言有矛盾且不能合理解释;对尸检报告推断存在两种以上锐器有异议;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张海宾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张好峰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许洪振有经济问题,双方由此产生矛盾。2009年7月19日21时许,许洪振之子许振军(小名小串)开车同李克强、赵文杰两人行至被告人张好峰家东侧土路以北与村公路交叉口时,许振军独自下车步行至被告人张好峰家门口,喊叫并用力击打张好峰家院门,听到声音后,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从屋里来到院内,将院内灯光关灭,每人持棍站在院内。许振军进入院内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张海宾手持尖刀朝许振军身上乱砍乱扎,被告人张好峰手持镰刀朝许振军上半身乱搂,致使许振军身上多处受伤。听到打斗声后,坐在车内的李克强持一把砍刀与赵文杰也赶到被告人张好峰家门口,被告人张海宾与李克强各自砍了对方一刀。许振军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振军系锐性外力作用造成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李克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由于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洪振、张秀芹、张风娟、许宝鑫、许宝仪造成经济损失12408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鉴定结论         (1)封丘县公安局(封)公(法医)鉴(尸检)字[2009]0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尸检照片。鉴定报告载明:许振军身上创口12处、划伤7处、挫伤4处、擦伤1处。背上部创口长3.5厘米,深达胸腔;颈部创口深8厘米,达到颈椎体处;检验尸体见头面部、颈项部、胸腹部及四肢创口形态,推断其损伤系两种以上锐性外力作用;检验尸体见左桡动脉离断,右侧胸腔血性液体约500毫升,右肺上也有一创口长1厘米,判断许振军系锐性外力作用造成失血性体克死亡。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许振军背部创口分析,该创口镰刀不能形成。 (2)新乡市公安局(新)公(刑)鉴(DNA)字[2009]36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结论:在送检的标记为现场提取木棍上血迹、张好峰家堂屋东间床下提取的镰刀上血迹、标记为现场2号血迹和标记为现场5号血迹为许振军所留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 (3)封丘县公安局(封)公(法)鉴(损伤)字[2009]4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张好峰之损伤属轻微伤。 (4)封丘县公安局(封)公(法)鉴(损伤)字[2009]4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张海宾之损伤属轻微伤。         (5)封丘县公安局(封)公(法)鉴(损伤)字[2009]4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李克强之损伤属轻微伤。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三)物证镰刀、木棍、铁棍、刀套、刀把、砍刀各一件,当庭经被告人辨认并确认。         (四)相关书证         (1)封丘县公安局曹岗派出所出警经过,证明该所接张好峰女儿报案,称有人来他家闹事,民警遂赶到清河集村,发现被害人许振军受伤严重,即把许振军抬到警车上送往医院的情况。         (2)封丘公安局刑债大队证明,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在其村诊所包扎时被抓获的情况。         (3)封丘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被告人张海宾使用的刀,经勘查没有找到。         (4)封丘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证明,被害人许振军使用足够的外力,破坏张好峰家大门,是可以进入张好峰宅院的。         (5)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扣押物品清单,对现场提取的镰刀、木棍、铁棍、砍刀等物品予以扣押。         (6)被告人、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         (7)信访信件,证明被告人张好峰等向有关部门反映许洪振有经济问题的情况。         (五)证人证言         (1)证人李克强当庭证言,证明2009年7月19日他们七个人吃饭后,赵文杰开车带其和许振军到许振军家,家没人,许振军开车又到一个胡同口,说去说个事就回来。其和赵文杰在车里等时,见车里有一把刀,有二、三十公分长,一寸宽,赵文杰说切西瓜的。这时其听见胡同里有人喊闹,其就把车里的刀也拿着,与赵文杰下车。其在被告人大门口被砍了一刀,其也用刀甩了对方一下,没有进院子。其只看到有人砍许振军,看不清是谁。         (2)证人赵文杰当庭证言,证明2009年7月19日其和许振军、李克强等人吃饭,许振军说往老家看看,家里没人。后许振军停车说,先下车到那边一会儿就回来了。过了一会儿,李克强下车就朝声音过去,其也赶快下车,跑到大门口见到许振军要倒了,就赶紧扶住他。天比较黑,除了李克强、许振军,没有见到别人。许振军车上一直都有一把刀,有一尺多长,没开刃的工具刀。         (3)证人张进清证言,证明那天夜里有9点多钟,其正在张洪周(村会计,张好峰的亲兄弟)家玩,张好峰的儿子推门进来了,他肚上都是血、脸上也是血,左手拿个刀,刀有十几公分长,前边是尖,刀背有齿。其没有和张海宾说话。         (4)证人张洪州证言,证明那天夜9点多钟,俺侄子张海宾来找他,张海宾上身没穿衣服、脸上、身上都是血,说他家打架的事情。 (5)证人张好方证言,证明2009年7月19日夜里大概10点多钟,张海宾来找他说和别人打架了。         (6)证人张海静证言,证明2009年7月19日晚上9点多钟,听见其家院门响了,有许振军的声音,听着是用脚跺的,然后其爸张好峰就出去了。后来曹岗派出所的人去其家叫门,然后其哥张海宾回家了,看见他头上、脸上弄的都是血。         (7)证人许洪振证言,证明那天夜里大概是8、9点钟,许振军的朋友赵文杰打电话说小串在堤南沿一家被打倒了。许振军知道2009年7月12日其和张好峰吵架,估计是去张好峰家找许洪振了。以前其当村支书的时候,张好峰是二队队长,因为村里垫路的事,其把他二队队长免了,他到处写信告其经济上的事,县纪委查出其村吃喝帐太多,给其警告处分。         (8)证人许向阳证言,证明许洪振以前任村支部书记,张好峰是二队队长,张好峰的队长被免了,后来听说张好峰一直告许洪振经济上的事,他两家就因为这闹的矛盾。         (9)证人许怀鸽证言,证明其家北面是张好峰家,两家就隔了一条胡同,2009年7月19日夜里,其听见屋后有门响的声音,后来还有吵吵声。         (10)证人邵明恒、朱家修、朱杰证言,证明小串出事的那天晚上在一块吃饭的情况。         (11)证人潘清玲、邵国兰、邵国英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八点左右,许振军回家找其母亲的情况。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好峰的供述。 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了2009年7月19日晚上10点左右,听到有人喊门,就持棍来到院中,把院里灯拉灭。在被害人许振军进其家院中后,其用木棍打被害人、用镰刀朝被害人身上乱搂的情况,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尸检报告等证据相吻合。         (2)被告人张海宾的供述。         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了2009年7月19日晚上9点多钟,在被害人许振军进其家院中后,其拿棍朝许振军夯,后又拿个切西瓜刀到许振军跟,脑子一热,朝他身上乱耍的情况,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尸检报告等证据相吻合。         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原告人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关于被告人张好峰辩护人辩称张好峰的行为系故意伤害、被告人张海宾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系正当防卫、没有杀害被害人许振军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听到门外声音,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在院中等候,将灯拉灭,被害人许振军进入后,双方即发生打斗,致许振军身上创口12处、划伤7处、挫伤4处、擦伤1处,其中背部创口深达胸腔,颈部创口达到颈椎体处,左桡动脉离断等,被告人具备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张海宾当庭虽不承认杀害许振军,但证人张进清看到张海宾拿刀、刀上有血,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身体创口系两种以上锐器造成,并有其自己在公安阶段的供述等,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海宾实施杀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海宾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不符。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二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请求予以宽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好峰与被害人之父许洪振素有积怨,被害人因此夜间进入被告人家中,过错明显;但被告人手段特别残忍地将被害人致死,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尚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评价。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好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海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洪振、张秀芹、张凤娟、许宝鑫、许宝仪经济损失1240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建友 代理审判员    蔡永广 代理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延年 附申诉材料:河南封丘县惊爆特大冤案                           村霸施淫威 百 姓 难 活 命               法律被歪曲 张家父子获死刑 河南省封丘县位于中华民族的摇篮——黄河的北岸,隶属于新乡市管辖。该县有一个清河集村,与黄河大堤毗邻,堤内堤外都有该村的数千亩耕地。清河集村是封丘县比较大的行政村,约有七、八千口人。近年来,该村大多数村民围绕原任村支部书记许洪振贪污公款数千万元的丑闻,曾自发组织起一拨又一拨的上访举报队伍,多次到乡、县、市、省等地去反映许洪振的贪腐问题,许洪振面对村民反贪腐的烈焰,如坐针毡,极欲大打出手,将上访人整治下去。于是,他经过深思熟虑的谋划后,便让他的大儿子许振伟牵头,纠集李克强、赵文杰、许振军等在封丘县组织领导一股黑恶势力,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他们多次使用大刀、木棍、动辄就对村民大打出手。清河集村先后有张好锋、徐景周、刘富振、张自会、许晓、许赵学、卢现章、刘万盛、许东亮、许赵亮等村民,遭到许振伟等人的白日毒打或夜晚入室打砸,甚至李庄派出所的所长也曾被他们打伤。     许洪振靠黑恶势力在清河集村施行了白色恐怖统治,村民们被压抑在了社会的最底层。  二00九年七月十九日21时许,许洪振的二儿许振军伙同李克强、赵文杰等人,再次破门闯入村民张好峰家,欲行打砸时,混乱中被同伙赵文杰误伤致死。 事情发生后,许洪振一家让赵文杰和李克强编造谎言,串供证明是张好锋和其子张海宾打死了许振军。   新乡市公、检、法三部门在案件办理中,受法外势力影响,曲解法律,枉法裁判,于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好锋、张海宾死刑,续写了一部二十一世纪的新版“窦娥冤”。   此案宣判后,在新乡市和封丘县广大民众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人们纷纷质问:国家立法的宗旨,究竟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还是为了保护黑恶势力?   近日,记者在采访中,接触到了张好锋的妻子常卫云。这是一个身材矮小,但性格刚毅的农村妇女。她在记者面前,用悲愤和眼泪讲述了清河集村这场村民自发的反贪腐斗争和遭受黑恶势力的残酷打压,以及新乡市公、检、法中部分人员滥用法律、枉法裁判的事实,令人为之震憾。     记者了解到——   贪得无厌的“书记” 清河集村原任支部书记许洪振,在任职的十多年间利用手中的权利,贪污行贿,挪用公款,非法买卖土地。犯下累累罪行,今特录写几例:   ——2000年前后,封丘县河务局为维护黄河大堤,与该村协议挖取耕地起土,根据有关规定,所挖耕地深度不超过1米,但许洪振别有用心地让挖至7—8米,好耕地变成了大坑,彻底无法耕种。此后上级对这类耕地补偿损失每亩达好几万元,清河集村600多亩耕地获得补助10000多万元,加上黄河南岸的1000余亩土地,许洪振私自租给了开封县刘店乡小过路村赵起等人耕种,巨额的承包款加100多万元的土地补偿款,村民们分文未见。   ——一九九九年,河南省政府为减轻黄河对农民的影响,拨款180万元,组织涉迁农民迁至堤北,但这180万元拨款并未补偿到农民手中,而是由许洪振之子许振伟,妻侄张金波等人包工包料在堤北建房。房屋造价45000元,却以25000的低价卖给许洪振的亲戚和朋友。许洪振还和时任会计王振生从河务局提取卖地款10多万元,让王振生做假帐而私吞,王振生因未得分文而不满,许洪振便撤了王振生的会计职务和村理财小组长许运屋的职务,而让他的女婿张洪周担任了会计,随即黄河大堤北的300多亩耕地被卖后,600多万元的卖地款便不知去了去向。   ——2002年国家号召实行农村新合作医疗,按政策规定每家每人补10元,省里补10元,个人缴10元,在许洪振的授意下,村会计张洪周与村医张明振,合谋给该村4700多人编造假病例,骗取合作医疗款10多万元私吞。   ——2002年上级拨款240万元,此笔款项如何开支,村民一无所知。   ——2003年,国家为照顾贫困县小学建设,拨款重建校舍,许洪振独自承包工程,以当充好,变相侵占建校专款。   ——2007年至2008年该村卖地120亩,每亩地价1.9万元,共得款228万元,河务局挖土300亩,每亩补助2800元,合计得款84万元,两款共计312万元,此款不知去向。   ——2007年,许洪振以宅基地为名,卖地600亩,卖地款不知专向。   ——2008年,许洪振将村中集体树木几十万棵全部卖掉,卖树款村民分文未见。   ——村中一私人窑厂,占用集体土地几百亩,窑主张自军每年交付村里几十万元,钱款不知去向。     ——许洪振还滥用职权,将村中的300亩土地,私自分给他的亲戚朋友,也不交承包费。 ——许洪振把村300亩老林厂毁掉,架上电线打了机井,盖上了别墅自己居住,并把其中的200亩给了亲戚栽上了杨树,把公有地产变成了私有财产。   ——2004年电改,许洪振把撤下来的旧线和新线及变压器全部卖掉,得款上百万元,全装入了个人腰包。     ——许洪振在任期间,还把村委大院,面粉厂、推土机卖掉,钱款不知去向。 ——村民张好群送给许洪振一个1.05米高的关云长铜像,为投桃报李,许洪振就让张好群卖掉村集体土地50亩,所得地款按一九分成,二人私分。     ——黄河滩地,许洪振给群众分下去1000多亩,他自己就卖掉了1000多亩,钱款不知去向。   许洪振在任职的十多年间,累计贪污公款达几千万元,他家现在拥有二层楼房一座,砖混平房二套,八处宅基地,新乡市内有别墅三套,豪华轿车三部(车牌号分别为凌志600予G00044,奥迪予G23333、大众予G07999)还有很多小车不能一一介绍,另有挖土机一台,发电机组一套 。 许洪振除了将其贪污的公款,用一部分为其享受生活之用,还不惜解囊买通了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被双规已判刑)给其撑腰作主。其大儿子为收买李荫奎光后花去几百万元,李荫奎的女儿被许振伟认作了干女儿,两家结成了亲家。李荫奎因贪污受贿案发后,许振伟涉案被判刑3年,本应在洛阳市新安县监狱服刑,但许洪振花钱将其买出,至今逍遥法外。   十多年间,许洪振大肆贪污公款,引发村民极大的不满,许洪振为扑灭村民的反抗情绪,就让其子许振伟和许振军,勾结一部分黑恶势力,对村民实行白色恐怖,稍有不顺眼便大打出手,又犯下了罄竹难书的罪行,这里也例举几例:     穷凶极恶的儿子 ——许洪振在村中是一手遮天,清河集村大小工程凡是能挣到钱的,都是由其大儿子许振伟承包,有一从河里吸过来的泥水灌大提工程,水量过大,把堤下边的庄稼淹死了很多,村民们找他要求赔偿,他不但不给,反而把人狠打了一顿,有的伤重还住了院。   ——许洪振把村中土地承包给了许秀川栽杨树,08年杨树成才时,许洪振却把杨树卖掉约19万元,而他只给许秀川一万元,许秀川不满意而拒受,许洪振就纠集人把许秀川打了一顿,后来许洪振给了许秀川两万元,无奈许秀川只好接过,但又被毒打一顿。   ——回民群众过路,许振伟不让过,在邵站火车道一条小路上,许振伟拦住就打,把一个约十几岁的小孩打得躲到南站草窝里藏起来,后来聚集过来好多回民,才把小孩找出来。   ——因黄河大堤铺路,许振伟想承包工程没得逞,南范庄村民小群承包住了,许振伟就领人把小群打了一顿,并砸了他的车。     ——许振伟不知什么原因,还把村民刘福振撵了几里地狠打了一顿。 ——许振伟把村中耕地挖坑复大堤时,挖土的100多亩地,包给了村民赵亮等人,许赵亮在坑里养鱼,坑边栽树是许振洪的,许赵亮承包了几年,许洪振便不让许赵亮承包了,而是自己霸占了,后来鱼塘有人下了药,他便怀疑是许赵亮干的,许洪振就对许赵亮又打又骂。   ——许振伟开着小车到村东小豁亮家推牌九,赌注很大,一赌好几万,因赌博下注,跟许晓峰打了一架,第二天早上,许振伟带了几十个人,闯到许晓峰家把他的家人也打了一顿。   ——清河集村许坤亮侄子许会民开了一个饭店,村干部吃饭从来不付钱,让许会民到村委会取钱,后来许会民去向许洪振要钱,许振伟就到许会民家,把许会民毒打一顿,至今也没给钱。   ——因为修复大堤,清河集村与李庄乡堤弯村交换挖土,互相给挖土费用,变相侵占公款,因怀疑徐景州告状,在7月2日深夜12:30分,许振军带领黑社会几十人,闯入徐景州家,把徐景州毒打了一顿。   ——2008年村委换届选举时,许振伟从封丘县城领来了防暴队,恐吓村民。   ——许振伟用汽车拉土挣钱,群众不能在路上挡他的道,如果有群众在路上干活或行走,他是非打即骂,尤其是不允许群众在路上拉水管浇地,第九村民组张文学正在抽水,他便大骂张文学,让张文学把管子收了起来,临村堤湾大队正在抽水,他认为挡了他的道,就把人家的抽水机带弄走了。   弹压民众的黑恶势力   许洪振父子三人,组织领导黑恶势力,打压人民群众,在封丘县是出了名的,许洪振的名字也随即在清河集村方圆几十公里的范围内大振,很多老百姓提起许洪振,有人便戏谑称他是清河集的大财主。他在任的十几年里,把清河集村经营成了他的土围子。   许家父子的贪得无厌和横行乡里,清河集村的广大村民是看在眼里,恨在心里。为了扳倒这位“许大财主”,村民们自发地组织起来,一拨又一拨地走出家门,前往乡、县、市、省相关部门多次去反映许洪振的贪腐问题。尤其是该村两位一九四六参军的和一九五一年参军的老复员军人在写给组织上的举报信中说道:“我们从解放以来,也未见这么大胆的村干部,贪污几千万元,无人敢说一声,真是无法无天,我们三名老复员军人都很气愤,愿意当面作证,并要求查清。”   清河集村广大村民自发掀起的反贪腐活动,自然要得罪许家父子兵,于是他们就多次组织黑恶势力人员,公然对他们所怀疑的村民大打出手,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他们对村民惯用的手法就是打、砸、杀!   ——2009年7月2日夜里十二点,许洪振的三儿子许振军带领六个黑马仔,闯入本村村民许景州家中,不顾徐景州年迈的老母跪地求饶,仍一味追打徐景州,并将许景州家中物品打砸一空。   ——2009年7月2日夜十二点半,许振军领着赵文杰、李克强等人,携带凶器、大刀、和棍棒,破门而入打入常卫云的家中,使用木棒和刀、朝常卫云的身上乱打,常卫云的头上被打了一个十五公分长的伤口,使其落下了脑震荡后遗症,并对其再有几天就生孩子的儿媳妇进行殴打。常卫云一家四口都被打的全身是伤,常卫云家多次拨打110报警,警方赶到后,让120车把常卫云和其儿媳妇送进了医院。   事情发生后,曹岗乡派出所竟然不调查也不给出具伤情委托书,后在常卫云近百次的索要下,派出所才于7月6日开具委托书(委托书上却把日期写成了6月23日)常卫云被法医鉴定为轻伤后,派出所仍然是不管也不问,没作任何处理。   应该说,许家父子横行乡里,鱼肉百姓,打压村民的丑恶行径,公安机关是一清二楚的,但正是由于这些穿警服人的包庇和纵容,才使得许家父子有恃无恐,更加气焰嚣张,这就为本案的后续发展埋下了重重的一笔。   许振军连连多次夜闯民宅,持木棍和大刀打砸多位村民,而没受任何追究,这就使其贼胆包天,更加胆大妄为。   ——2009年7月19日夜里10点多钟,许振军又带了多人,拿着大砍刀和木棍又一次来到常卫云的家,当时常卫云尚在住院,儿媳也在医院里。家中只有丈夫张好锋,女儿张海静,儿子张海宾。许振军带人强行把张家大门撞开。许振军等人破门而入后,双方即发生激烈打斗。许振军便用一米多长的木棍朝张好锋的头上使劲地夯,将张好锋打晕倒地。张好锋之子张海宾被李克强用大砍刀朝其头上砍了一刀。张海宾冒死跑出家门去找村干部求救,结果被许振军、李克强、赵文杰追着一顿乱打,打得遍体鳞伤,全身是血。接着,许振军带人又返回常卫云家中,张好锋刚从昏迷中醒来,头脑尚未清醒,却又再次遭到他们殴打。张好锋从躺着的地方摸到一把镰刀,为了防卫自身而不被打死,就用手中的镰刀一边自卫一边跑回屋里,在跑回屋时听到许振军说:“是我啊。”原来在漆黑夜幕的笼罩下的混乱打斗中,许振军被同伙的赵文杰用刀扎死了。   张好锋的女儿张海静吓得躲在屋子里一直没有出来,她在屋里反复打110报警,但警察却姗姗来迟,来了之后就从张家把张好锋和张海宾拉到村卫生所包扎伤口,后来又把张好锋和张海宾父子带走了。此时,许洪振大儿子许振伟又从新乡率领十多辆车,百十余人将常卫云家周围几百米全部包围,并命令下去,见一个杀一个,大小活口,一个不留。许洪振在场指挥。许振伟带一帮黑社会,追杀到封丘县公安局刑警队院内。由于是在刑警队,张好峰和张海宾父子二人才幸免性命之灾,但家里已被他们破坏殆尽!   综上所述,这就是张好锋和儿子张海宾被枉法裁判、被判重刑前清河集村的政治大环境和案发当时,张家父子出于自卫本能而做出的一系列举动。     孰对?孰错?望广大国民评说!   法律失衡 彰显被买卖的执法者 枉法裁判 恶人偷笑 好人遭殃   “七.一九”命案发生以后,许洪振一家让赵文杰和李克强编造证言,串供证明说是张好锋、张海宾打死了许振军。   许洪振又买通了封丘县公安局领导及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胡振恒、李军,使封丘县的公安局非但不追究许振军、赵文杰、李克强等人非法夜侵民宅,持械行凶的法律责任,反而让赵文杰、李克强以证人身份作证。并且对赵文杰、李克强互相矛盾的证言不予调查,不予排除而直接采用。嫁祸于张好峰,并以此来诱骗张海宾替父顶罪,编造供认了没有的“事实”   封丘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对此案很重视,为了达到制恒的目的。县领导及时请调撤换县公安局长。新局长上任后,立即换掉了胡振恒、李军等人。另外指派他人侦察起诉。新的刑侦负责人在侦察后,发现2009年7月19日夜,许振军等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并将此案提交封丘县检察院提请批捕。然而封丘县检察院批捕科刘科长却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予逮捕(并施令公安局放人。2010年3月,赵文杰、李克强被立案侦察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由于检察院不予逮捕,加之许洪振的背后撑腰,现又公然翻供,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2010年5月20日,张好锋之妻常卫云给封丘县检察院起诉科王西庆打电话,了解案件进展。王西庆说:“他不接这个卷。什么时间公安局将人抓起来了,他在接此案”(王西庆心里很清楚,法院批捕科根本就没批准逮捕赵文杰和李克强,公安局怎敢非法抓人呢。这是他在配合批捕科演的一出双簧戏!)常卫云又向公安局了解情况,公安局说他们去检察院送卷时,王西庆接都没接,将卷直接扔地上了。   封丘县检察院一不批捕,二不接卷。他们究竟要干什么?他们不是正沿着非要治张好锋父子死地的内定逻辑思维的轨迹,并干下去吗?!   2010年3月12日第一次开庭时,张海宾的律师提出申请“调取张海宾当晚使用的刀。这把刀的外形和伤口形成不一致。能证明张海宾根本没有碰着许振军,没有杀人”这一关键证据时,公诉人袁小川则竭力反对。   2010年5月1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王云给常卫云打电话说:由于新乡市检察院非要他们开庭,他们也没办法。因此通知她5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而在审之前,新乡市检察院公诉人袁小川早已将赵文杰、李克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案卷从封丘复印调走。但此次向新乡市中院移送卷宗时,却故意隐瞒此宗卷材料,不知意欲何为?   2010年6月13日 ,律师向新乡市中院主审法官王云送上一份申请书,让其去封丘县公安局调取重新调查的事实材料(因法院现使用的材料是经公安局胡振恒造假了的材料)但王云不去调取,仍以胡振恒的材料作为判案的依据,以后又连送多次申请,仍然没有调取。   奇怪的是新乡市公安局把记录李克强、赵文杰夜入民宅犯罪事实的案卷调走了几个月,虽经多次催要,仍不返还封丘县公安局。已经影响到了案件的正常审理,不知为了何故?   常卫云向记者叙述说:许振军领着赵文杰、李克强等人手着木棒和砍刀,破门而入其家的犯罪事实正在被侦察中。公诉人袁小川却不顾这一犯罪事实。强硬认为这两个案件没有关联性。认为许振军他们非法侵入民宅的犯罪及事实与张海宾父子故意杀人案件没有关系而强硬要求开庭审理。赵文杰,李克强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移关封丘检察院审查起诉。将来被法院审判定罪,那么作为主犯许振军也将构成此罪。公诉人无视这一犯罪事实,而强硬要求开厅,明显有包庇许振军犯罪的嫌疑。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封丘县法院第一次开厅,审理张好锋、张海宾故意杀人一案。接到通知的常卫云早早就赶到了法院,但刚一进院,许洪振一家和其领来的马仔们便追着就打常卫云,后在主审法官的阻拦下,让她到了法院办公室里才幸免于难。当张好锋、张海宾被警车押到法院刚一下车,许振伟和他纠集来的几十个人便围上前去撕打其二人,后在法警极力阻拦下,张家父子才被救出包围圈,法厅审理过程中,当张海宾的律师提出调取凶器以证明张海宾无辜时,许洪振一家30多人跺开法厅护拦,围着律师朝律师头部、面部、腰部等猛打猛跺,后在法院、检察院极力阻止下,律师才被解救出来住院治病。由于律师是被新乡中院的书记员救出的,许洪振一家又围着书记员用法厅上铁制的牌子对书记员进行殴打。于此同时,许振伟还纠集了数百人把封丘县法院围了起来,然而许家父子干扰法厅审理的违法行为,至今竞没有人对其进行处理,法院和国法在黑恶势力面前显得是如此的苍白而无力。   审理后,新乡市中院在判决书上写道:封丘县公安局(封)公(法)鉴(尸检)字[2009]0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及尸检照鉴定报告载明……许振军系锐性外力作用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许振军背部创吩析,该创口镰刀不能形成。     根据这一结论,很明显,许振军并非是张好锋所杀死! 据前所述,张海宾的律师在法厅上曾提出申请,调取张海宾当晚使用的刀,这把刀的外形和伤口的形成不一致,能证明张海宾没有碰着许振军,没有杀人。这一关键性证据时,公诉人袁小川极力反对而没得当厅调取,如果不是公诉人别有用心的反对,证据一旦到厅,进行比照后,就可证明,许振军也并非张海宾所杀。     许振军的死亡,即非是张好锋所杀,也非是张海宾所杀,那他死于谁手?结论很清楚,那就是他被同伙误杀致死!   然而新乡市中院的判决,却给人们开了个大玩笑,判决书载明:   一、被告人张好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海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来庭审后,为了对此案如何判决,新乡市中院大多数法官,对此议论较大。很多有良心有正义感的法官们都认为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张家父子是不妥当的。谁知,中院院长王伯勋(音)仍固执的一锤定音:一死一缓,他的表态把张家父子推向了死亡的边缘。   张好锋之妻常卫云猛一听到此判决,如闻惊天巨雷,当即昏了过去,清醒过来后,她振作起精神,强忍悲愤,四下奔走,请教法律界的专家名人后,她说:新乡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他的丈夫和儿子,这本身就是没吃透案情、不顾主客观事实,而人为的作出的结论,而不是依法理而定的。试问,一个漆黑的夜晚,许振军远在新乡市上班,他带上打手,手持木棒和大刀破门而入他室,其意图究竟何为?如果不是许振军多次于深夜时分多次闯入民宅进行打砸,清河集村的民众也不会对之而闻讯提防,如果不是许振军早在半月前就已经于半夜时分闯入张家,将其一家四口打伤住院的话,张好锋父子也绝不会而闻信便持械而准备自卫?按张家和许家的矛盾而言,若张家父子有故意杀害许振军之动机的话,他父子二人为何不另择时间、地点、另持利器,而将许振军明明白白的杀死呢?面对许振军等人的无情棍棒和刀砍,张好锋父子二人在满身伤痕、满身血污的情况下,出手自卫是情理之中的事。就是这些被买卖的执法者,当他们面对这一切时,他们也不会甘愿忍心被打死吧?!中国人常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让公诉人和法官们站在另一角度反思一下,也不会昧心而枉法裁决!     目前,常卫云正为此案而在申诉中。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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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 | 遭遇临沂政府流氓黑社会(2005)

[unable to retrieve full-text content] 10月3日晚,我和李苏滨律师、李方平律师一起出发去临沂,此行有两个目的,一是看望双目失明的维权者陈光诚,他因为举报当地政府在计划生育过程中的野蛮非法行径遭到打击报复,已经被非法拘禁在家一个多月;二是准备代理几个行政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和政府野蛮执法、滥罚款、非法拘禁和打击报复有关。      一 道路以目——险恶的双狮谷村      10月4日上午,我们到达孟良崮下面一个有旅馆的村庄,这里距陈光诚所在的双狮谷村只有不到三公里。之前我们约好几位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到这里谈法律问题,同时,我们计划去看望陈光诚。鉴于地方政府曾不止一次公开耍过流氓——在北京一个居民小区不出示任何身份证明和法律文件公然绑架陈光诚、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把陈光诚非法拘禁在家等等,而且从9月初到现在,为了非法拘禁陈光诚,每天在双狮谷村的“工作人员”达三十多名,因此一个公民看望自己的一个没有受到任何法律限制的私人朋友居然成了最危险艰巨的任务。   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决定三个人不能全部暴露,由我先到村里探路。11点40,我从旁边村里借了一辆自行车,骑车顺205国道去双狮谷村。      远远看见国道岔向双狮谷村的路口有两辆车和四五个人蹲在路边,我知道,那一定是看守陈光诚的人。为避免他们怀疑,我路过的时候装作没看见他们。再往前大约100米是一条河,桥上也有四五个人看守。过了桥大约100多米就到了村东口,村口停着三辆车和七八个人,我也是一路不看他们,直接进了村。      这是一个受到强权严重压抑的村庄,几乎每一个看到我这个陌生人的村民眼神都有一种说不出的警惕和无奈。在村里骑车转了两圈,一个村民出现在我前面,开始我怀疑他是监视陈光城的线人,但他给我使了一个眼色,我大概明白了他的意思,他是在偷偷地给我指去陈光城家的路。此刻,我想到了一个古老的成语——道路以目。      我骑车顺着一个小胡同来到陈光城家院子大门前,只见他家院子的大铁门紧闭,门口两排坐在小板凳上的大约九个不明身份的人,院子旁边胡同的另一通道处,一个四十多岁的干部模样的女人撑起一把遮阳伞坐在那里,显然也是他们一伙的。      他们看我停下来,就问干什么的,我说看一个朋友。没多纠缠,我骑车穿过了胡同。然后,我折回来,准备直接去陈光诚家里。但这时已经引起他们的高度怀疑,几个人把我堵在了胡同里,问我干什么的,从哪里来,我说看望朋友陈光城,从北京来。      一个自称宣传部的年轻人过来向我打招呼,问我是哪里的记者,我说不是记者。周围迅速围过来五六个人,要我出去谈。我问面前的几个人,陈光诚做过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吗,你们为什么要这样对待他,不觉得这样做是坏良心的吗?他们不说话,面露无奈,一个干部模样的人(后来经村民证实这个个子较矮戴眼镜稍胖的男子叫郭齐,是双堠镇党委书记)低声说,不用再讲了,没有用的。我说,从你们的表情来看,讲良心还是管用的。      跟他们一起来到村口,我拒绝再往前走。一些看守和村民围了过来,我继续给他们讲道理,一边电话告诉李方平带我的身份证过来。一些村民也开始质问那些看守,光城到底犯了什么法?凭什么这样对待他?      二 冲突——陈光城冲出了重围      陈光城的母亲哭着来到我面前,拉着我去她家。一些村民过来把我围在中间,保护着我往前走,看守们拼命阻挡,其中镇党委书记郭齐拼命地掐着我的脖子拽着我的胳膊,还有人用棍子在下面绊我的腿。      事后想起来,真的很难过,一个镇党委书记难道必须表现出流氓黑社会的嘴脸才能显示出其对上级的忠诚?才能有升迁的机会?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让一个戴眼镜的党委书记充当一个积极的打手?      而我,依然不断地与看守们握手,善良地提醒他们要讲良心,让他们让开,这样拥挤纷乱中我往前走了大约20米。突然,一个恶棍看守冲上来开始殴打村民,显然他是一个负责的干部,是故意要挑起事端,试图制造大规模冲突,以给我罗织罪名。我立刻大声告诉村民,不要拥挤,放弃一切努力。我本人回到原地。      一辆增援看守的面包车开过来了,车上跳下七八个男子。一辆警车也开过来了,四名穿制服的警察过来。这时,李方平律师赶过来了,我们给警察看了身份证明,他们做了记录。      突然,人群一阵骚动,陈光诚在家人的搀扶下冲过来了!我大声告诉他我是许志永,我们紧紧拥抱在一起!无尽的委屈和愤怒那一刻让我们相对无言。他永远也不会知道我长得什么样子,但此刻,我们紧紧拥抱,他是我受难的兄弟!      陈光城自幼因病双目失明,但他后来读了中医学院,又自学法律,经常帮助村民维护权益,周围村民亲切地称他为陈律师。自从他揭露临沂计划生育过程中野蛮执法的情况以来,他成了地方政府严密监控的对象,几十个人看着他的家门和村庄,切断了他家的电话,安装了干扰器使得他家院子里手机没有信号。他原本就看不见这个世界,现在,地方政府为了掩盖自己的非法行径,把他与世界彻底隔绝了。为了生他养他的山村和百姓,为了心中不泯的良知,他再一次成了受难者。      他给我看了他受伤的牙齿和双腿,他的面部遭到了拳击,他的双腿有青紫块和新鲜的挫伤,那是他冲出重围冲出来的过程中被打伤的。这是他熟悉的家,可流氓恶棍把他的家变成了监狱,这一刻,当他要冲出监狱的时候,他受到了那些灭绝人性的流氓恶棍们的毒打。      我说,光诚,保重!如果有人敢给你罗列罪名,我们绝对不会不管的!李方平律师也和陈光城拥抱握手,这时,警察过来把他们扯开了。      为了避免恶棍们制造事端,我们只得离开这纷乱的村庄。一个镇干部和一个司法局的干部带我们来到镇里。      三 先“礼”——谈判以及我们理性的立场      两个干部请我们吃饭,我们也想和他们沟通,表明我们的立场。      他们的意图是劝我们离开,大概这叫“先礼”吧,后面才是“兵”。      我们的立场很明确:第一,关于计划生育的问题。我们并不认同一些基督教背景的国家的理念——把计划生育本身看成严重的人权事件,相反,我们很能理解地方政府的难处。事实上,只要地方政府把自己过去的一些违法行为纠正了就好了,临沂完全可以改正错误,变成一个依法行政的典范,完全可以把坏事变成好事。      第二,关于陈光城的人身自由问题。这样长时间拘禁陈光城既非法也不合情理,双方都应该做出让步,使得这个事情有一个妥善的解决。我们甚至主动提出和陈光城谈谈,劝说他尊重中国国情,某些话先不要讲,劝他平静下来。同时,地方政府不要总是用如此敌意的态度看待一个双目失明的人,也应该理解他,要放松对他的限制。      第三,我们二人此行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看望朋友,其实如果我们看望了陈光城,和他谈谈,对地方政府也应该是一件好事。但如果地方政府非要仰仗着暴力不去认真解决问题,我们也只得认真对待法律——拘禁陈光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们作为合法公民去看望一个私人朋友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政府没有任何理由阻拦我们。我们要去看望陈光诚,一次见不到就再去,直到陈光诚的朋友能够见到他为止。      两位干部很认同我们的立场,他们出去请示领导,但没有结果。      我们说不能一直这样等待下去,我们要去陈光诚所在的村庄。他们答应我们去叫有关官员,但最后也只叫来了一个镇党委副书记。交谈之后,副书记也很认同我们的立场,他们又反复请示领导,但对方还是没有任何让步的意思。      三点半,我们告辞,要去陈光诚所在的村庄看望他。三位了解我们立场的干部心情沉重,最后一次劝我们不要去村庄,并说原谅他们不能送我们了。从他们的语气里可以感到他们的无奈以及我们可能的遭遇。      四 后“兵”——遭遇有组织的流氓黑社会殴打      我们乘公共汽车去双狮谷村,后面一辆汽车尾随。      下公共汽车,看到路口处已经聚集了二三十人,有农民模样的,更多的是干部模样的人,他们堵住了通往村庄的道路。路口两边停着五六辆汽车,其中有两辆警车。看来他们是做了充分的准备。      我们刚走到路边,几个自称村民的人拦住了去路,其中两个表现最积极的满身酒气,一边嚷嚷着不让进村,一边往外推我们。      我们站在那里给他们讲道理,我说良心比命令更重要,他们听了一会儿没说话。一个干部模样的人说我们不能堵住路,我们就站到一边。僵持一会,我们按原计划暂时撤退。满身酒气的人跟上来推搡我们。我们向路边警车旁边的两个警察报警,一个说他是交警,不管这事,另一个干脆装作没听见,背过脸去。      我们离开路口往南走,一辆白色小汽车走在我们前面,一辆黑色小汽车跟在后面,那些推搡我们的地痞流氓远远地跟着,其中一个喝过酒的矮个子不断接电话,显然是在接受指示。      走出几百米远我们也未能打到车。这时滕彪打来电话,我正接电话,突然那群地痞流氓追上来对我们拳打脚踢,我们被打到河谷底,几乎到了水里。当对方再次冲过来的时候,李方平突然站起来冲他们大喊:过来打,有种把我们打到河里去!对方住手。      我们沿着205国道继续往前走,走出几百米到后崖子村的时候,那群流氓又追上来,分别围着我们打。在后崖子村众目睽睽之下,我看见四个流氓把李方平律师按倒在地,一只脚踩在他身上,残暴殴打。我也被四个人野蛮殴打,其中两个留着短发的看得出明显是训练有素的便衣警察。他们几次试图把我打到在地,但我都没有倒下。我突然站直了说,你们打吧,我拒绝任何反抗!他们又朝我的前胸后背打了几下,停止了。      我能明显感觉到,这样的殴打是由预谋有计划的,什么时候打,打到什么程度,都是有有人指挥的。而且很可能的是,前面那辆白色面包车就是现场指挥车。      我们的心情依然平静,向路边店铺里旁观的村民挥手致意,然后继续往前走。一辆公共汽车迎面开过来,我们上车,准备向相反的蒙阴方向去。但地痞流氓马上拦住车,逼迫司机让我们下来。司机很为难,害怕凶恶的流氓,我们只得下车。看来,我们是走不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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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米中文网 | 陈光诚:一个盲人律师的双重黑暗

瘦米网摘导读: 这么久以来,瘦米一直没有写过关于陈光诚的任何文字,这是“失职”。最近以来,事务繁琐,尤觉浅薄多在看书。这是李华芳写的《要有光,要有诚》。中国当局长期软禁、百般殴打一个盲人律师,严禁任何外人探访并多次殴打探望者……这是恶行。是一个盲人所承受的双重黑暗。 陈光诚(摄于2005年/来源网络) 要有光,要有诚 文/李华芳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来寻找光明。——顾城 1. 陈光诚是谁? 陈光诚生于1971年11月12日,山东临沂双堠镇东师古村人,因幼时生病致双目失明。通过自学法律帮助村民和残疾人士维护权益,被称为“赤脚律师”。1994年至1998年,就读于青岛盲校。1998年至2001年,就读于南京中医药大学。2003年,陈光诚与外语教师袁伟静结婚。2005年7月,女儿克斯出生。这是一个人生励志故事,也是一个足以感动中国的故事。但他的励志和他的感动远不止此。 2 . 他做了什么? 2.1 帮残疾人免税 根据199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可减免税收,但临沂当地政府直到1996年,依然在向残疾人士征税,陈光诚与当地政府多次交涉未果,遂于1996年寒假,到北京上访。此后临沂地方政府接到上级批示后,终于表态要停止向残疾人士征税。 2.2帮农户停止两田制 先说什么叫两田制。两田制,发起于山东平度农村,主要方案是将承包地分成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按人口平分,一般是每人0.4-0.6亩,只负担农业税;责任田则按人、按劳分配,或者以村政府的名义进行招标承包,除了负担农业税,还要交纳一定的承包费。这种制度给地方政府较大的土地支配权,损害农民的利益。因为本来只要交农业税,现在要多交承包费。1997年后中国中央政府不允许两田制,但同年东师古村却开始实行两田制,加重了村民的负担。陈光诚通过《半月谈》了解到上级政府不允许搞“两田制”,1998年夏,他到北京上访,最后终于中止了村里的两田制。 2.3计划生育维权案 先说什么是临沂地方计划生育工作。这个工作起于2004年7月9日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临发〔2004〕18号)《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是临沂这一计划生育运动的发端和法规依据。2005年2月14日,临沂市政府再次印发红头文件,强调必须采用更强硬的传统手段。2005年3月开始,临沂市三区九县开展大规模“暴力计生运动”,抓人、打人、关人、强制结扎、强制堕胎、办学习班、收学习费等。 由于临沂地方政府的野蛮行为,例如强行对育龄妇女进行绝育手术、对生二胎的孕妇强行堕胎、引产,甚至随意抓捕亲属、逼迫家人交纳巨额罚金,陈光诚试图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这些受害者的利益,并向媒体揭露了有关情况。2005年9月6日,陈光诚在北京与时代周刊记者讨论临沂的计生状况,下午即被山东警员在不出示任何证件、公文的情况下,强行抓走。其后被软禁在家,多名律师先后介入此案,前往临沂调查取证,受到阻力甚至遭遇暴力袭击。参见滕彪 《临沂计划生育调查手记 》。 律师和媒体发挥了应有的影响力。迫于海内外舆论的强大压力,例如潘公凯(Philip P. Pan )2005年8月27日在《华盛顿邮报》的文章 Who Controls the Family? ,国家计生委官员就临沂事件发表谈话,并着手调查此事。但此后没有进一步消息表明计生委开展了“真正的”调查,而此事也并没有不了了之。受难的却依旧是陈光诚。 3 . 为什么到了这荒谬的困局? 3.1 自由人的牢笼 2006年3月11日,陈光诚被临沂警方从家中带走后与外界失去联系。 6月11日,陈光诚家人收到其被刑事拘留的通知书。 8月18日,山东临沂沂南法院开庭审理,陈光诚被指控犯有故意破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罪,当天法庭没有做出裁决。陈光诚的辩护律师张立辉以及陈光诚的妻子不被允许进入法庭;辩护律师许志永博士前一天晚上被沂南公安以偷窃为借口羁押,在陈光诚庭审结束后许志永才获释;法庭临时指派的两名辩护律师,没有为陈光诚做任何辩护;陈光诚明确拒绝法庭指派律师的情况下,法庭并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休庭。 8月24日,沂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破坏财产和聚众扰乱交通罪,判处陈光诚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 10月3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县法院的判决结果,要求发还重审。12月1日,沂南县法院宣布对陈光诚维持原判。2007年1月1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维持对陈光诚的一审判决。 陈光诚入狱。 2010年9月9日,陈光诚出狱,被警车接送回家,此后即被软禁在家。当地政府称陈光诚的问题属于”敌我矛盾”。陈光诚家被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手机屏蔽器、强光灯,他和妻子被禁止外出,他家周围由数十人轮流把守,禁止外人来往,其生活用品只能由陈光诚的母亲带入,邻居若提供帮助即被威胁警告。女儿陈克斯无法上学,纸笔等文具也不得供给,成了活在当下的“小萝卜头”。 陈光诚为并不成立的罪名入狱受罪,恢复自由身后又遭软禁,山东临沂东师古村被网友称为“世界上最黑暗的角落”。 3.2 维稳的逻辑 为什么陈光诚依旧被软禁,并且当地政府投入了更多的资源来维持这种惨状,还不允许网友探访?一切要从维稳的逻辑说起。我在《 改革是怎样失去共识的 》一文中讨论了维稳逻辑形成的宏观机制,但现在要分析其微观机制。 从临沂地方官员的角度而言,陈光诚是一个惹事的人。因为地方官员的维稳逻辑有两条,一是多拿钱,二是少做事。如果钱没有增加,那么最好少做或不做事,所以让陈不惹事是一个先期选择。但陈却折腾出了大声响。那么对地方而言构成了一个伸手向国家要更多维稳经费的契机,因为陈的事件已经发生,所以顺理成章的逻辑是将陈的事件搞大,搞成“敌我矛盾”国家自然会给更多的维稳经费。如此一来,夸大陈的危害,强调其居心叵测,就成了构陷陈的主要手段。事实上,夸大陈危害的同时,这些官员也并不愿意多增工作,但如果稍微增加的工作能获得国家维稳经费上的巨额补贴,是一项边际维稳补贴递增的活,那么把陈家关起来的选择就符合这种奇怪的逻辑。如果可能的话,甚至会出现低价雇一批人围绕陈闹事,以此为由夸大危害,捞取更多的好处。 当然这种预算也不可能无限大,或许也不可能高过管制一个诺奖和平奖得主。所以预算会有一个限额。一旦当预算确定之后,地方官的激励就是尽快将它花掉,以便获得新的经费。只要有源源不断的经费,那就有雁过拔毛的机会,上下沆瀣已经凑成了一种制度性的腐败。根据郭玉闪的说法,陈案的维稳经费高达5000万,过去5年才花掉1500万,因此为了花掉其余的维稳经费,就必须找点事情,而后通过巧立名目将钱划入自己腰包。陈案的光怪陆离匪夷所思之处,就是来自这种扭曲的激励。 除了经济上的激励之外,其实还有升迁的激励。郭玉闪也指出,当年一手办出陈光诚冤案的临沂书记李群荣升山东省委常委,如今空降到青岛任党委书记。作为临沂地方官,自然不会触动前任高官留下的政绩,更有可能是串谋起来,将政绩做大。 3.3 党就是个“公地悲剧” 一个自然的疑问是,党内总有看不惯计生委或临沂地方政府的人,为什么党内各派没有相互竞争,从而解决陈光诚的问题?因为花在陈身上多,意味着维稳经费在其他方面就少,出于竞争的考虑,逻辑上存在对计生委或临沂不满的势力,为什么党内无派跳出来挑事?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陈的事件中有人得益,就有人受损失。 计生委和临沂得利,但外交部显然就承受被外媒指责的压力,并且陈光诚事件影响巨大,例如2006年11月2日,英国外相玛格丽特·贝克特女士表示,对陈光诚获准上诉,表示欢迎,并希望陈光诚的二审得到公正处理。2007年10月,以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兰托斯为首的34位美国国会议员,联名致函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要求中国政府释放陈光诚。2011年1月14日,在胡锦涛访美前夕,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发表题为“宏观展望21世纪美中关系”的演讲,其中提到“只要中国还在对博客作者进行审查,监禁维权人士;只要宗教信仰者——特别是未获登记的团体的成员——不能充分自由地从事礼拜活动;只要律师和维护法律尊严的人士仅仅因为替质疑政府立场的客户辩护而被投入监狱;只要像陈光诚这样的人士在获释后依然遭受迫害,美国就会继续直言不讳,对中国施加压力。” 各派承受的压力不同,对临沂地方而言,获利是自己的,但压力是别派的,没有理由放弃将陈案做实搞大的机会。但对外交部而言,不仅要承受被质问的压力,同样还要为每年的人权问题焦头烂额。而且由于这构成一个国际问题,就意味着国家在这方面也要加大投入,以在联合国购买支持票等来缓和自身的人权问题。 如果释放陈,一切无事,除了临沂地方官会稍微有些不爽外,国家不需要支付维稳经费,不会因为支付了维稳费还受到国内外指责,不会因为这些指责而支付更多以购买和谐,这样显然更省钱。但继续软禁陈,就构成了一个悖论,自己花钱维稳讨骂并花更多的钱购买和谐。这种怪胎自然不会长久,党内肯定也有人看到了这一点,但还是那个问题,为什么没人说出来? 这是因为党已经变成了一块“公地”,大家都争相捞好处但其实没有人对她负责,党的领导人也无法负责,因为攫取党的利益是如此容易,甚至可以通过党自己制造“敌人”来维稳并通过维稳来制造更多问题来获得经费,只要这经费来源不停,甚至通过剥削老百姓能获得更多收入来源。那么大家自然顾着捞快钱,而不用在来源受限的条件下相互竞争。 更何况外交部可能也不愿意得罪计生委和山东临沂地方,因为其背后的官员派系可能是同一宗或者是势均力敌的对家,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贸然出击指责对方,很有可能得不偿失。这样一来,对于他人利用党做坏事,也就无人上心,因为其也正忙着利用党做坏事来牟取利益。这就像是一块肥沃的公地,每个人都争相在上面放牧以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却没有一个人来负责。这公地唯一的妙处是地底下有源源不断的老百姓将血肉之躯供上公地,供不负责任的人竞相吞噬。只是有一天,这公地必然要悲剧,压垮党的也永远是利益问题。 民众寄出明信片问候陈光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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