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社会

刘植荣:“大跃进”让“泰坦尼克号”葬身海底

“大跃进”让“泰坦尼克号”葬身海底 作者:刘植荣 美国东部时间 2013 年 2 月 26 日,澳大利亚亿万富翁帕尔默在美国纽约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他计划建造“泰坦尼克号”的复制品“泰坦尼克二号”,由中国金陵造船厂建造, 2016 年举行首航。帕尔默先前透露,已经有 4 万人表示有兴趣乘坐“泰坦尼克二号”,其中 35% 来自中国。 1912 年 4 月 10 日 ,在英国南安普敦港,“泰坦尼克号”( Titanic )邮轮开始了驶向美国纽约的处女航。 1912 年 4 月 14 日晚上 11 点 40 分,当她以 22.3 节的速度在漆黑的大西洋航行时,瞭望员发现前方有桌子大小的黑影,黑影越来越大,便慌忙敲响了驾驶台的警钟:正前方有冰山! 37 秒后,“泰坦尼克号”与冰山剧烈碰撞,右舷被冰山划擦出一条 93 米长的裂口。 4 月 15 日凌晨 2 点 20 分,这艘取名自希腊神话象征着力量和庞大的“泰坦星”的巨船,带着耻辱葬身大西洋海底,船上 2224 人只有 705 人生还。   “泰坦尼克号”船主是英国白星海运公司。在“泰坦尼克号”海难的半个世纪前,白星海运公司拥有当时世界上最大、技术最先进的风帆铁甲船“太乐号”( Tayleur )邮轮, 1854 年 1 月 19 日,“太乐号”从英国利物浦开启她的处女航,驶向澳大利亚的墨尔本。 1 月 21 日,“太乐号”在爱尔兰西部海域被风暴吹向 Lambay 岛,由于吨位过大而船舵过小,船无法及时转向,径直朝 Lambay 岛撞去,船上有乘客和船员共 652 人,只有 290 人有幸逃生。    1873 年 3 月 20 日,白星海运公司的“大西洋号”( Atlantic )邮轮从英国利物浦出发载着 952 名乘客和船员驶向美国纽约,在当地时间 4 月 1 日凌晨 2 点,“大西洋号”在驶入加拿大新斯科舍省哈利法克斯港加煤时触礁沉没, 535 人死亡。    1902 年,白星海运公司被美国最大的海运联合体国际商业海运公司兼并。 1907 年开始,白星海运公司的竞争对手卡纳德海运公司使用大型蒸汽轮机的邮轮“卢西塔尼亚号”( Lusitania )和“毛里塔尼亚号”( Mauretania ),在吨位、豪华程度和船速上都把白星海运公司甩在了后面。   虽然过去发生过几次海难,但白星海运公司并没有从中汲取教训,仍盲目追求“最大、最豪华、最快”的海运经营理念,不甘心落后于卡纳德海运公司。当时正值欧洲向美国的移民潮,白星海运公司不想失去大西洋的海运市场份额,加上有母公司国际商业海运公司撑腰,白星不切实际地制订了赶超卡纳德海运公司的计划。    1908 年,白星海运公司与哈兰德·沃尔夫造船厂达成协议,由哈兰德·沃尔夫造船厂为白星海运公司建造三艘豪华邮轮 , 除了“泰坦尼克号”外,还有“奥林匹克号”( Olympic )和“巨人号”( Gigantic ),试图一举超越卡纳德海运公司,重新坐上海运霸主的宝座。    1909 年 3 月 31 日,“泰坦尼克号”开始建造,船体于 1911 年 5 月 31 日下水,全部工程于 1912 年 3 月 31 日完成。“泰坦尼克号”长 269.0 米,宽 28.0 米,高 53.3 米,吃水深度 10.5 米,吃水线到甲板高度 19.7 米,排水量 52310 吨,输出功率 46000 马力,堪称海上“巨无霸”。   白星海运公司在“泰坦尼克号”的设计、制造过程中提供了很多修改意见,但这些意见被后来的海难证明是错误的。   为了使顶层甲板更宽敞,白星海运公司要求将救生艇的数量从设计时的 48 艘削减为 20 艘,这使船撞冰山后,救生艇根本承载不下船上的所有人员,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未上救生艇的人被冰冷的海水吞没。   另外,泰坦尼克号最初设计有 16 个水密隔舱,即使其中 4 个灌满了水,她仍可保持漂浮状态。可白星海运公司认为这太浪费空间,为了使泰坦尼克号的头等舱更为奢华,要求降低船身中段水密隔舱隔水板高度,使水密隔舱的容积大大缩小,这使船沉没的速度加快,无法等到其他船只赶来救援。   当时,造船业是英国的经济支柱,就像我们现在用房地产拉动 GDP 一样,英国靠造船业刺激经济的发展,正如利物浦大学政治学系学者乔纳森·汤哲所说:“在很多人看来,大英帝国就是建立在造船业上的。造船‘大跃进’让英国人失去了理智,违背了科学规律,船越造越大,越造越豪华,越造船速越快,而当时钢材的强度和韧性根本不适合造超大型船只。” 1991 年,科学家通过对“泰坦尼克号”残骸的研究发现,“泰坦尼克号”是因钢材在低温下的韧性不够而很快断裂的。   当时的英国正处于“太平盛世”,到处“莺歌燕舞”,整个社会失去了理智,根本容不下不同意见。“泰坦尼克号”造好后,被各界的赞美声淹没,媒体没有任何“负面”报道。 1909 年 5 月 23 日,时任英国贸易部部长的温斯顿·丘吉尔用诗一样的语言歌颂“泰坦尼克号”是“新奇方式、巨大力量和复杂的组合”。《造船专家》杂志发文称她“根本不可能沉没”。“泰坦尼克号”船员甚至对乘客吹嘘说:“就是上帝也弄不沉这艘船。”   正由于这种盲目乐观情绪,使人放松了对各种潜在危险的警惕,“泰坦尼克号”上仅有的一副双筒望远镜竟被锁在了柜子里,而拿钥匙的人根本就没在船上。如果瞭望员手里有副望远镜,就能更早发现冰山,就可以避免“泰坦尼克号”与冰山的“死亡之吻”。    2012 年 1 月 13 日晚,意大利身价 5.7 亿欧元、排水量 11.4 万吨的豪华邮轮“科斯塔·康科迪亚号”载着 4252 名游客和船员触礁倾覆, 32 人死亡。这次海难再次证明,骄傲自满、麻痹大意、盲目乐观和过分相信高科技是导致很多海难的主观原因。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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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植荣:中海油在中国溢油,为何在美国被诉

中海油在中国溢油,为何在美国被诉 作者: 刘植荣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国际石油公司(康菲)合作开发的中国渤海湾蓬莱 19-3 油田在 2011 年 6 月 4 日开始发生溢油事故,但直到 7 月 1 日,中海油才公布原油渗透消息。溢油事故导致至少 3200 桶原油流入渤海湾,污染海域超过 840 平方公里,严重破坏了渤海湾的生态环境,给沿渤海渔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12 年 1 月,农业部代表河北、辽宁两省受损海产品养殖户,与中海油、康菲签下了 13.5 亿元的行政调解赔偿协议,溢油事故发生半年后,第一笔赔偿总算有了眉目。 2012 年 4 月 26 日,国家海洋局与中海油、康菲签订协议,中海油和康菲向国家海洋局支付 16.83 亿元生态赔偿金。至此,发生在中国最大的海上油田溢油事故以 30.33 亿元的赔偿金了结,其中康菲支付 23.03 亿元,中海油支付 7.3 亿元。 石油对海洋的污染,扩散面积大,残留时间长,危害后果严重,各国都严惩海洋污染者,索赔金额也大的惊人。蓬莱 19-3 油田溢油赔偿虽然是中国海洋污染最大的一笔赔偿,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也只相当于个零头。 1989 年 3 月 24 日,美国埃克森公司的一艘油轮在美国阿拉斯加州与加拿大交界的威廉王子湾海域触礁原油泄漏,埃克森公司为此次漏油事故前后赔偿了 123 亿美元。 2010 年 4 月 20 日,英国 BP 石油公司位于墨西哥湾的钻井平台爆炸造成原油泄露,最终赔偿额超过 1000 亿美元。 在中国,蓬莱 19-3 油田溢油事故的处理似乎已告结束,国家发改委批准重启蓬莱 19-3 油田。但美国却“节外生枝”,把中海油告上了美国法庭。 2012 年 10 月 11 日 ,中海油收到美国纽约州南部区法院送达的传票,美国公民萨姆·西内( Sam Sinay )代表中海油美国投资人状告中海油总经理杨华、首席财务官钟华,指控中海油在 2011 年 1 月 27 日至 2011 年 9 月 16 日期间发布虚假和误导性信息,隐匿或延迟发布重大事件真相,违反了美国《 1934 年证券交易法》。 起诉书称,蓬莱 19-3 油田溢油事故发生后,中海油拒绝康菲提出的立即让美国专业油污清理队伍到溢油现场处置的建议,造成事态的不断扩大。 起诉书还称,在此次溢油事故发生前,中海油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抢购中海油美国存托股份( ADS ),导致股票价格大涨,在 2011 年 4 月 4 日,中海油 ADS 每份价格涨到了 270.64 美元。溢油事故发生后, 2011 年 9 月 6 日,中海油和康菲宣布将联合建立一个渤海湾基金以解决漏油造成的环境影响,当日中海油 ADS 跌了 9.39 美元,跌幅为 5% 。 2011 年 9 月 18 日,中海油和康菲又宣布建立第二个渤海湾基金,受此影响,当日中海油 ADS 价格下跌了 6.85 美元,跌幅为 4% 。在蓬莱 19-3 油田溢油事故处理期间,中海油 ADS 跌幅为 37% ,给美国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 起诉书认为,如果中海油没有欺诈行为,或者及时发布真实信息,投资人就不会高价购买中海油的 ADS ,也就不会发生损失。 可见,美国公民起诉中海油,不是因为蓬莱 19-3 油田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问题,而是因为没有准确、及时、全面发布信息给投资人带来了损失。这是一个集体诉讼案,虽然原告只有萨姆·西内一人,但是,一旦萨姆·西内赢得这场官司,所有符合本案条件的受害人都会获得与原告相同标准的赔偿,赔偿数额巨大。 由于萨姆·西内诉中海油一案取证困难,加之争论点较多,案件审理必然会是漫长的过程。虽然最终结果目前不好预测,但通过研究本案,对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力度,都具有指导意义。 首先,该案对污染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索赔提供了借鉴。蓬莱 19-3 油田溢油事故发生后,渤海湾周边众多渔业受害者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向中海油和康菲索赔,有的法院甚至不予受理。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副总干事常成也认为,此前国内也有投资者因为一些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想对企业提出利益损害的诉讼,但都未成功,希望通过中海油被诉讼一事,促成此类事件更好地解决。目前,蓬莱 19-3 油田溢油事故的赔偿都是政府代表受害者与施害方签订的协议,各受害方对最终分到手的赔偿数额满意不满意,目前似乎还没有报道。既然是靠行政手段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受害人对自己拿到手的赔偿金不满意,仍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能。 其次,鼓励股东(股民)起诉上市公司不及时披露信息或公告重大事件,要求上市公司赔偿自己的受损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持续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必须立即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但从中国股票市场建立以来,股东起诉上市公司未能履行信息披露和公告义务的案件少得可怜。由于股东监督和采取的法律措施不够,这就放纵了上市公司不尽披露信息和公告义务,从而误导了投资人,给股东带来经济损失。(本文发《 新金融观察 》2013年2月4日第79版)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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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植荣:铁道部人均薪酬10万,凭什么?

铁道部人均薪酬 10 万,凭什么 ? 作者: 刘植荣 2013 年 2 月 3 日 ,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收入分配改革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2013 年 1 月,铁道部下发文件为职工加薪,涨幅为 360 ~ 490 元,铁道部“十二五”薪酬翻番计划目标是到 2015 年实现人均年收入 10 万元。 2011 年铁路系统的人均年收入约为 5 万元。铁道部提出的收入倍增目标比“十八大”提出的到 2020 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 2010 年翻一番的目标提前了 5 年。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铁道部提出的到 2015 年人均年收入 10 万元究竟靠不靠谱。 在弄清收入分配的合理性之前,必须首先了解我国的国情,也就是我们的盘子里总共有多少钱可供分配。 一个国家一年内的总收入可不是都分给居民,而是由政府、企业和居民三个部门参与分配。笔者过去根据国家统计局和人社部发布的一系列数据推算出,在中国,政府拿走 GDP 的 21% ,企业拿走 GDP 的 46% ,剩余 33% 的 GDP 才是劳动者的报酬,即中国的工资份额为 33% 。 笔者还进一步推算出, 2011 年全国 7.642 亿从业人员的平均年工资(收入)为 20415 元,而 2011 年铁道部的平均工资已是全国平均工资的 50000 ÷ 20415=2.4 倍,从总体上说,铁路部门属于较高收入行业。当然,铁道部职工工资差距过大,这是内部问题,且不讨论。 中国 2011 年的 GDP 为 471564 亿元,假定未来几年的 GDP 每年都保持在 2012 年的 7.8% 的增幅,那中国 2015 年的 GDP 为 471564 × (1+7.8%)^4=636819 亿元。如果到 2015 年工资份额也维持在 33% , 2015 年中国从业人员总收入为 636819 亿× 33%=210150 亿元。 2015 年全国从业人口按 8 亿计算,那时人均收入为 210150 亿÷ 8 亿 =26269 元。 如果 2015 年铁道部平均收入是 10 万元,那就是全国劳动者平均收入的 100000 ÷ 26269=3.8 倍。当前铁路系统在编职工约 200 万人,人均收入 10 万元,就是 2000 亿元,铁道部职工人数占全国从业人口的( 200 万÷ 80000 万)× 100%=0.25% ,收入却占劳动者总收入的( 2000 亿÷ 210150 亿)× 100%=0.95% ,这种利用垄断地位的自肥政策不符合中央提出的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改革总方针。 就算铁道部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给自己职工以超国民的速度涨薪,那钱又是从何而来呢? 众所周知,高铁“大跃进”让铁道部元气大伤,靠举债艰难度日。截至 2012 年第三季度,铁道部的资产为 43044 亿元,负债为 26607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61.81% 。发改委近期又核准铁道部 2013 年铁路建设债券额度共计 1500 亿元,与去年持平。 2013 年铁路建设投资为 6500 亿元,高于 2012 年的 6310 亿元,可以预见,未来几年铁道部的债务总额将达到 3 万亿元,按 6% 的利率计算,每年需要偿还的利息就是 30000 亿× 6%=1800 亿元。而铁道部的盈利能力却逐年减弱, 2010 年、 2011 年和 2012 年上半年铁道部的税后利润分别为 0.15 亿元、 0.31 亿元和 -88.1 亿元,虽然铁道部 2012 年度的财务报表尚未披露,但据一些地方路局人士透露, 2012 年仅上海铁路局就亏损了 130 亿元,铁道部 2012 年巨亏已成定局。可见,铁道部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根本无法靠运营收入偿还债务,只有靠“拆东墙补西壁”继续举债。 除了举债之外,铁道部每年还从中央财政获得大量补贴, 2010 年为 36 亿元, 2011 年为 158 亿元, 2012 年为 191 亿元,补贴逐年增加。从目前铁道部的债务额和盈利能力来看,铁道部债务违约不可避免。如果中央财政最后为铁道部的违约债务兜底,这就相当于让全国人民替铁道部还债。这是因为,中央财政收入基本上靠税收,中国商品价格里大约有一半是税,人活着就要消费,消费就要纳税,所有中国人都是纳税人,而且收入越低税负越重。到 2015 年,在铁道部职工的平均收入是全国从业人员平均收入的 3.8 倍,即铁道部职工平均收入 10 万元,全国从业人员平均收入 26269 元的情况下,让全国人民为铁道部还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行为,让穷的更穷,让富的更富,使全社会收入分配更加不公。 美国劳工部 2012 年 5 月份发布的工资报告显示, 2011 年全国从业人员的平均年薪为 45230 美元,人均 GDP 为 48442 美元,全社会劳动者的平均薪酬是人均 GDP 的( 45230 ÷ 48422 )× 100%=93.4% 。过去十年间,美国工资份额是 64% ,约是我们的 64% ÷ 33%=2 倍。到 2015 年,我国人均 GDP 预计为 636819 亿÷ 14 亿 =45487 元,按照铁道部的收入倍增计划,到 2015 年铁道部职工人均年薪是人均 GDP 的( 100000 ÷ 45487 )× 100%=220% 。在我们工资份额是美国的二分之一的情况下,铁道部职工的平均收入占人均 GDP 的比重却是美国的 220% ÷ 93.4%=2.4 倍,这也证明了铁道部提出的收入倍增计划会让我们的收入分配差距比美国大很多,基尼系数更高。 我们的 GDP 位居世界第二不错,可我们的人口数量世界第一,一人均就排到百名之后了,即使到 2020 年实现了“收入倍增”,劳动者的平均报酬也不足 4 万元,约相当于美国现在的八分之一。任何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在制定薪酬标准和收入增长目标时如果忽视了这一基本国情,必然会侵害到部门之外的其他劳动者的利益。(本文发《 新金融观察 》2013年2月2日第06版,发表时的题目是《从铁道部薪酬翻番目标说起》   公务员财产公示公示些什么? 财产公示是从政的最基本要求 瞧瞧外国政府办公楼是个啥样子? “影响中国百名博客”获奖感言 GDP里的罪恶 公务员包 二奶不是私事 莫言的奖金在各国首都能买啥房子? 推荐我的新书《圣经中的人生智慧》 养老金缺口真的存在吗? 延迟退休能否行得通 各国真实退休年龄及养老制度 民免费医疗英国的骄傲 工资乱象何时休 欧美学生作文与国内作文的差异何在? 刘植荣接受《南风窗》记者张默宁专访:公务员涨工资的尴尬 刘植荣:世界工资研究报告 欧美农民种田为何能得到大量补贴? 股价越高股民赔得越多 苏联解体二十周年再思考:执政党利益必须与人民利益相统一 住房空置率之谜亟需解开 作家税负是工薪阶层的6倍 文化繁荣 须为作家增收减负 看看外国物价如何涨:过去20年多数国家CPI年均涨幅2% 股市就是大赌场 美国收入15万吃救济,“救世主”这顶高帽咱戴不 起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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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的历程 民国元年为公元1912年 满清末年,政治腐败,革命运动风起云涌,清廷为了缓和革命情势的发展,于是有了实施立宪政治的提议,但是这一项宪法大纲,在本质上仍强调君主大权。 一直到中华民国诞生,国父孙中山先生就任临时大总统,才先后公布临时约法。民国十七年的秋天,国民革命军统一全国。中央政府认为军事上的障碍已经去除,于是根据孙中山先生亲手订定的建国大纲,将建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逐渐训练人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利,以奠定民主宪政的基础。 到了民国二十一年,由立法院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并于民国二十五年五月五日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也就是一般人所称呼的「五五宪草」。预备在民国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召集国民大会,制订宪法,可惜卢沟桥事变发生,部份省分已经陷入日本人手中,不得不延后施行宪法的日期。 抗战胜利后,最后在民国三十五年的十一月十五日,政府在南京召开了国民大会,并且在十二月二十五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 宪法 ,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事之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第四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五条 中华民国各族一律平等。   第六条 中华民国国旗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 法律 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复。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她理。   第九条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第一0条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第一一条 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一二条 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一三条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一四条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一五条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第一六条 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第一七条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第一八条 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   第一九条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   第二0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一条 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第二二条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第二三条 以上各条 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四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三章 国民大会   第二五条 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六条 国民大会以左列代表组织之:   一 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人。县市同等区域以法律定之。   二 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   三 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四 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五 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六 职业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七 妇女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二七条 国民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 选举总统、副总统;   二 罢免总统、副总统;   三 修改宪法;   四 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   关于创制、复决两权,除前项第三、第四两款规定外,由全国有半数之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项政权时,由国民大会制定办法并行使之。   第二八条 国民大会代表每六年改选一次。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   现任官吏不得于其任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   第二九条 国民大会于每届总统任满前九十日集会,由总统召集之。   第三0条 国民大会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召集临时会:   一 依本宪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补选总统、副总统时;   二 依监察院之决议,对于总统、副总统提出弹劫案时;   三 依立法院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时;   四 国民大会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请求召集时。   国民大会临时会,如依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应召集时,由立法院院长通告集会;依第三款或四款应召集时,由总统召集之。   第三一条 国民大会之开会地点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三二条 国民大会代表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会外不负责任。   第三三条 国民大会代表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国民大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三四条 国民大会之组织,国民大会代表之选举、罢免,及国民大会行使职权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四章 总统   第三五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第三六条 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   第三七条 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   第三八条 总统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塘和之权   第三九条 总统依法宣布戒严,但须经立法院之通过或追认。立法院认为必要时,得决议移请总统解严。   第四0条 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   第四一条 总统依法任免文武官员。   第四二条 总统依法授与荣典。   第四三条 国家遇有天灾或灾害、房疫或国家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须为急速处分时,总统于立法院休会期间,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依紧急命令法,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但须于发布命令后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四四条 总统对于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   第四五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四十岁者,得被选为总统、副总统。   第四六条 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由七条 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六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四八条 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左:   “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第四九条 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依本宪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补选总统、副总统,其任期以补足原任总统未满之任期为止。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总统、副总统均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0条 总统于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总统、副总统均未就职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   第五一条 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时,其期限不得逾三个月。   第五二条 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   第五章 行政   第五三条 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第五四条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各部会首长若干人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若干人。   第五五条 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立法院休会期间,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由行政院副院长代理其职务,但总统须于四十日内咨请立法院召集会议,提出行政院院长人选征求同意。行政院院长职务,在总统所提行政院院长人选未经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长暂行代理。   第五六条 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第五七条 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二立法院对于行政院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行政院对于立法院之决议,得经总统之核可,移请立法院复议。复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三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该决议案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复议。复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案或辞职。   第五八条 行政院设行政院会议,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须将应行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娟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之事项,提出于行政院会议议决之。   第五九条 行政院于会计年度开始三个月前,应将下年度预算案提出于立法院。   第六0条 行政院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应提出决算于监察院。   第六一条 行政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六章 立法   第六二条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   第六三条 立法院有决议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娟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第六四条 立法院立法委员依左列规定选出之:   一 各省、各直辖市选出者,其人口在三百万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过三百万者,每满一百万人增选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选出者;   三 西藏选出者;   四 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   五 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者;   六 职业团体选出者。   立法委员之选举及前项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员名额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妇女在第一项各款之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六五条 立法委员之任期为三年,连逃得连任。其选举于每届任满前三个月内完成之。   第六六条 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之   第六七条 立法院得设各种委员会。各种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第六八条 立法院会期,每年两次,自行集会,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时得延长之。   第六九条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时,得开临时会:   一 总统之咨请;   二 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请求。   第七0条 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   第七一条 立法院开会时,关系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得列席陈述意见。   第七二条 立法院法律案通过后,移送总统及行政院,总统应于收到后十日内公布之,但总统得依照本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办理。   第七三条 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   第七四条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七五条 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   第七六条 立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司法   第七七条 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第七八条 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第七九条 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事项,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八0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八一条 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第八二条 司法院及各级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考试   第八三条 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锥叙、考绩、级律、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   第八四条 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八五条 公务人员之选拨,应实行公开竞争之考试制度,并应按省区分别规定名额,分区举行考试。非经考试及格者,不得任用。   第八六条 左列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锤定之:   一 公务人员任用资格;   二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第八七条 考试院关于所掌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八八条 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   第八九条 考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九章 监察   第九0条 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劫、纠举及审计权。   第九一条 监察院设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之。其名额分配依左列之规定:   一 每省五人;   二 每直辖市二人;   三 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 西藏八人;   五 侨居国外之国民八人。   第九二条 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监察委员互选之。   第九三条 监察委员之任期为六年,连选得连任。   第九四条 监察院依本宪法行使同意权时,出席委员过半数之议决行之。   第九五条 监察院为行使监察权,得向行政院及各部会调阅其所发布之命令及各种有关文件。   第九六条 监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会之工作,分设若干委员,调查一切设施,注意其是否违法或失职。   第九七条 监察院经各该委员会之审查及决议,得提出纠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关部会,促其注意改善。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认为有失职或违法情事,得提出纠举案或弹劫案,如涉及刑事,应移送法院办理   第九八条 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之弹劫案,须经监察委员一人以上之提议,九人以上之审查及决定,始得提出。   第九九条 监察院对于司法院或考试院人员失职或违法之弹劫,适用本宪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及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第一00条 监察院对于总统、副总统之弹劫案,须有全体监察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监察委员过半数之审查及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之。   第一0一条 监察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   第一O二条 监察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监察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一O三条 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   第一0四条 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第一O五条 审计长应于行政院提出决算后三个月内,依法完成其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于立法院。   第一0六条 监察院之组织,依法律定之。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第一O七条 左列事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   一 外交;   二 国防与国防军事;   三 国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国道、国有铁路、航政、邮政及电政;   六 中央财政与国税;   七 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   八 国营经济事业;   九 币制及国家银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国际贸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财政经济事项;   十三 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关于中央之事项。   第一0八条 左列事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县执行之:   一 省、县自治通则;   二 行政区划;   三 森林、工矿及商业;   四 教育制度;   五 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业及海洋渔业;   七 公用事业;   八 合作事业;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陆交通运输;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农牧事业;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锥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   十四 公用征收;   十五 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十六 移民及垦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卫生;   十九 赈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二十 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迹之保存。   前项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 法规 。   第一0九条 左列事项,由省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县执行之:   一 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二 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营事业;   五 省合作事业;   六 省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七 省财政及省税;   八 省债;   九 省银行;   十 省警政之实施;   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业;   十二 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省共同办理。   各省办理第一项各款事务,其经费不足时,经立法院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第一一0条 左列事项,由县立法并执行之:   一 县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二 县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三 县公营事业;   四 县合作事业;   五 县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六 县财政及县税;   七 县债;   八 县银行 ;   九 县警卫之实施;   十 县慈善及公益事项;   十一 其他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二县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理。   第一一一条 除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一十条列举事项外,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于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于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于县。遇有争议时,由立法院解决之。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一节 省   第一一二条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会,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定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抵触。   省民代表大会之组织及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一一三条 省自治法应包含左列各款:   一 省设省议会,省议会议员由省民选举之;   二 省设省政府,置省长一人,省长由省民选举之;   三 省与县之关系。   属于省之立法权,由省议会行之。   第一一四条 省自治法制定后,须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认为有违宪之处,应将违宪条文宣布无效。   第一一五条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条发生重大障碍,经司法院召集有关方面陈述意见后,由行政院院长、立法院院长、司法院院长、考试院院长与监察院院长组织委员会,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提出方案解决之。   第一一六条 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   第一一七条 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   第一一八条 直辖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第一一九条 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第一二0条 西藏自治制度,应予以保障。   第二节 县   第一二一条 县实行县自治。   第一二二条 县得召集县民代表大会,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定县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及省自治法抵触。   第一二三条 县民关于县自治事项,依法律行使创制、复决之权,对于县长及其他县自治人员,依法律行使选举、罢免之权。   第一二四条 县设县议会。县议会议员由县民选举之。属于县之立法权,由县议会行之。   第一二五条 县单行规章,与国家法律或省法规抵触者无效。   第一二六条 县设县政府,置县长一人。县长由县民选举之。   第一二七条 县长办理县自治,并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   第一二八条 市准用县之规定。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第一二九条 本宪法所定之各种选举,除本宪法别有规定外,以普遍、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一三0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者,有依法选举之权,除本宪法及法律别有规定者外。年满二十三岁者,有依法被选举之权。   第一三一条 本宪法所规定各种选举之候选人,一律公开竞选。   第一三二条 选举应严禁威胁利诱。选举诉讼,由法院审判之。   第一三三条 被选举人得由原选举区依法罢免之。   第一三四条 各种选举,应规定妇女当选名额,其办法以法律定之。   第一三五条 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代表名额及选举,其办法以法律定之。   第一三六条 创制、复决两权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第一节 国防   第一三七条 中华民国之国防,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为目的。   国防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一三八条 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   第一三九条 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   第一四0条 现役军人不得兼任文官   第二节 外交   第一四一条 中华民国之外交,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敦睦邦交,尊重条 约及联合国宪章,以保护侨民权益,促进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正义,确保世界和平。   第三节 国民经济   第一四二条 国民经济应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以谋国计民生之均足。   第一四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墓。   附着于土地之矿,及经济上可供公众利用之天然力,属于国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受影响。   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由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归人民共享之。   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并规定其适当经营之面积。   第一四四条 公用事业及其他有独占性之企业,以公营为原则,其经法律许可者,得由国民经营之。   第一四五条 国家对于私人财富及私营事业,认为有妨害国计民生之平衡发展者,应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业应受国家之奖励与扶助。   国民生产事业及对外贸易,应受国家之奖励、指导及保护。   第一四六条 国家应运用科学技术,以兴修水利,增进地力,改善农业环境,规划土地利用,开发农业资源,促成农业之工业化。   第一四七条 中央为谋省与省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贫痛之省,应酌予补助。   省为谋县与县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贫瘤之县,应酌予补助。   第一四八条 中华民国领域内,一切货物应许自由流通。   第一四九条 金融机构,应依法受国家之管理。   第一五0条 国家应普设平民金融机构,以救济失业。   第一五一条 国家对于侨居国外之国民,应扶助并保护其经济事业之发展。   第四节 社会安全   第一五二条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工作机会。   第一五三条 国家为改良劳工及农民之生活,增进其生产技能,应制定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法律,实施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政策。   妇女儿童从事劳动者,应按其年龄及身事体状态,予以特别之保护。   第一五四条 劳资双方应本协调合作原则,发展生产事业。劳资纠纷之调解与仲裁,以法律定之。   第一五五条 国家为谋社会福利,应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人民之老弱残废,无力生活5及受非常灾害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扶助与救济。   第一五六条 国家为奠定民族坐存发展之基础,应保护母性,并实施妇女儿童福利政策。   第一五七条 国家为增进民族健康,应普遍推行卫生保健事业及公医制度。   第五节 教育文化   第一五八条 教育文化,应发展国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国民道德、健全体格、科学及生活智能。   第一五九条 国民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   第一六0条 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府供给书籍。   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国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其书籍亦由政府供给。   第一六一条 各级政府应广设奖学金名额,以扶助学行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   第一六二条 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机关,依法律受国家之监督。   第一六三条 国家应注重各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并推行社会教育,以提高一般国民之文化水准,边远及贫瘪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业,得由中央办理或补助之。   第一六四条 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于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在市县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设置之教有文化基金及产业,应予以保障。   第一六五条 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   第一六六条 国家应奖励科学之发明与创造,并保护有关历史文化艺术之古迹古物。   第一六七条 国家对于左列事业或个人予以奖励或补助:   一 国内私人经营之教育事业成绩仿良者;   二 侨居国外国民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   三 于学术或技术有发明者;   四 从事教育久于其职而成绩优良者。   第六节 边疆地区   第一六八条 国家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之地位,应予以合法之保障,并于其地方自治事业,特别予以扶植。   第一六九条 国家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及其他经济、社会事业,应积极举办,并扶助其发展,对于土地使用,应依其气候,土壤性质,及人民生活习惯之所宜,予以保障及发展。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七0条 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   第一七一条 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   法律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   第一七二条 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   第一七三条 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   第一七四条 宪法之修改,应以左列程序之一为之:   一由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五分之一之提议,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决议,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拟定宪法修正案,提请国民大会复决。此项宪法修正案,应于国民大会开会前半年公告之。   第一七五条 本宪法规定事项,有另定实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本宪法施行之准备程序,由制定宪法之国民大会议定之。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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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植荣:国外警察使用武器有哪些规定?

国外警察使用武器有哪些规定? 作者: 刘植荣 1 月 31 日 凌晨,广州交警天河大队在珠江新城猎德大道设卡查车,一名驾驶保时捷的男子企图掉头逆行逃避警方检查,现场执勤交警示意停车无效,一警察果断拔出手枪将车逼停。经酒精测试显示,该男子为酒后驾驶。 现实中,我们很少看过有交警带枪,更很少见交警拔枪逼停酒驾的司机,因此,广州这位交警拔枪的图片一经公布上网,马上就引发网民的热议,反对与支持都不少。 下面,我们看看外国对警察使用武器都有哪些规定。   警察的政权和服务角色   美国犯罪学家艾纳尔·耶尔迈认为,社会中的各种权力必须服从有组织生命的共同利益,这是人类活动的基本准则。为此,警察具有政治性和社会性。说它具有政治性,是因为它在社会管理方面执行统治集团的意志;说它具有社会性,是因为它通过维护国内安宁服务于人们的共同利益。 由于警察具有政治性和社会性,所以,警察必然具有双重角色,即政权角色和服务角色。政权角色履行其政治性使命,也就是实施或保障实施法律;服务角色履行其社会性使命,也就是通过对社会各群体的服务来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实际上,这两个角色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种形式的政权都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同样,社会也不希望政府频繁更迭,造成动荡,影响人民生活的安宁。可见,大多数情况下,警察的政权和服务角色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实施法律,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 因此,警察最基本的职能可概括为两个:一个是维护公共秩序,另一个是打击犯罪。履行前一职能的警察叫行政警察;履行后一职责的警察叫刑事警察。   要从思想上避免滥用武力   不管是行政警察还是刑事警察,警察一定要依法执法,国家通过法律形式授权警察各种警察权,警察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动,各个职别的警察在执法中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否则就是违法,将受到行政和刑事追诉。如法律规定什么职别的警察可以带什么警械或武器,什么职别的警察可以查验公民身份,什么职别的警察可以调查犯罪,什么职别的警察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等等。 警察权是法律规定的,而法律又是立法者也就是人民的代表制定的,所以,警察权是人民赋予的。这点尤为重要,警察只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来自人民,才能在执法中时刻想着人民的利益,使用好警察权,从思想上避免滥用武力。 一般来说,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警察文化具有浓厚的权力欲望,警察值勤时多佩带武器,对自己的职业有种优越感;而以英国为代表的海洋法系的警察文化与大陆法系截然不同,具有典型的平民文化特征,警察更具亲民形象,值勤时一般不带武器,只带警棍,为民服务意识比较浓厚。 在英国,人民戏称警察为“宝贝”,猫爬到树上下不来也要报警找警察爬到树上抓猫。现代警察越来越倾向于为民服务,警察不能冒犯公民,否则就面临侵犯公民权的起诉。 一次,我去英国伦敦住在亲戚家。我们正吃晚饭,有人来敲门,亲戚便起身去应门。见是几个警察,亲戚问是什么事,警察说是查非法移民的。因为当时有中国大连的 12 个学生住在我这个亲戚的另一处住房。亲戚见他们没有进入民宅的合法手续,便把几个警察训斥了一番,几个警察灰溜溜地离去。亲戚坐回到餐桌旁气愤地对我说:“绝不能把他们惯坏了。”在法制健全的国家,警察没有搜查证等合法手续进入民宅就是扰乱公民安宁,那是犯法行为。   警察滥用武力后果严重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遭受过因警察滥用武力引起的局部或全国骚乱,这些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世界各国对警察滥用武力的重视,并把每年 3 月 15 日定为“国际反警察暴力日”。 1968 年 5 月 3 日 ,巴黎大学开除了要求教育改革的学生运动领导人,学生则罢课并占领校园表示抗议。警察过度使用武力强行驱散了占据校园的学生,引发了包括工人在内的全国抗议浪潮——“五月风暴”,最后发展到工人和学生在街头筑起堡垒与警察对峙。为了结束这一危机,国民教育部部长辞职,戴高乐总统宣布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1969 年 4 月 28 日,法国人民通过公投否决了戴高乐总统的政治改革计划,戴高乐总统随即辞职。 2001 年 7 月 20 日 至 22 日,八国峰会在意大利北部港口城市热那亚举行,来自世界各地的抗议全球化的示威者与警察展开了巷战。 20 日, 30 多名抗议者在一条大街上包围了一辆宪兵吉普车,用石块和棍棒猛烈袭击车内宪兵。当 23 岁的抗议者卡洛·朱利亚尼搬起一个灭火器砸向车内宪兵时,新征募的 20 岁的宪兵拉比涅里慌乱中举枪将朱利亚尼击毙。意大利内政部长斯卡约拉马上向公众解释说,宪兵是在被打伤的情况下开枪自卫,但意大利检察官则表示要对开枪宪兵以谋杀罪起诉。 峰会结束后,针对意大利警察开枪打死示威者的抗议浪潮迅速蔓延到法国、德国、希腊、英国、荷兰、瑞典、奥地利、美国、加拿大、立陶宛等国家,抗议者举着“警察是杀人犯”的标语抗议意大利警察滥用武器,强烈要求意大利严惩杀人警察,并要求意大利内政部长辞职。最后意大利政府不得不妥协,解除了国家警察副总长等三名高级警官的职务,骚乱才逐步平息下去。后来, 5 名高级警官因警察暴力被判处高达 5 年的监禁。 2008 年 12 月 6 日 晚,希腊雅典市一群年轻人向一辆警车投掷石块,一名警察向地面开枪警告,但跳弹打死一名 15 岁的少年。事发后,全国多个城市发生抗议和骚乱,至少有 31 个店铺、 20 家银行及 25 辆汽车遭到破坏。 2011 年 8 月 4 日 ,英国 29 岁青年马可·达根在伦敦东部托特纳姆被警察开枪打死,伦敦警方称,达根当时持有武器,并向警察袭击。但公众和一些学者认为警察过度使用武力,加之达根是黑人,也有人把此事件与种族歧视联系起来。于是,在托特纳姆爆发了抗议警察暴力的示威,并引发了骚乱,骚乱蔓延到整个英格兰地区。 从以上警察滥用武力引发骚乱的案例可以看出,警察的个体行为自然被公众认为是警察的集体行为,根据警察的政权角色,警察滥用武力又被人民认为是政府行为,导致人民与政府的对抗,从而引发骚乱,骚乱又使更多的人对政府失去信任。所以说,警察滥用武力严重影响到社会和政权的稳定。   英国等国家禁止警察执法时携带武器   为了防止警察滥用武力,各国立法机构都通过法律规定警察在执法中使用武力必须与现场所需一致,不能过分使用武力。“最小武力”或“最小限度使用武力”成为警察执法的国际惯例,各国警察乃至国际警察组织培训,都把“最小限度使用武力”作为主要培训内容。 英国、爱尔兰、挪威、新西兰等国家禁止警察执法时携带武器(执行特殊任务的警察除外),以此减少警察滥用武力发生的机会。就是允许警察携带武器的国家,几乎毫无二致地把警察使用武器的时机和程序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正使用武器威胁警察或他人生命时,必须先口头警告,然后鸣枪警告,当非使用武器不能消除这种威胁时,开枪击其非致命部位;当对方失去进攻能力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后应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检察官调查。 英国对警察持枪和使用武器控制得相当严格,《 1984 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案》、《 1998 年人权法案》、《警察使用枪支指南》等一些法律和规定确定持枪警察使用武器的时机。持枪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阻止犯罪和自卫时,只有在不使用武器不能阻止“对生命迫在眉睫的威胁”时方可使用枪支。 英国法律还规定,“使用枪支”指“用枪指着对方”或“开枪射击”,警察个人要对自己使用武器的后果负责。根据英国《独立报》 2005 年 10 月份的一篇文章,在过去 12 年里有 30 人死于警察枪口下。 法国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时机这样规定:首先要表明警察身份,然后发出口头警告,如有必要再次口头警告,要尽最大可能不使用武器,只有在异常危机时刻,并且尝试了其他方法无效,在别无选择时方可使用武器,使用时还要最后警告。 德国规定,警察在“开枪前必须表明身份”,“在犯罪嫌疑人拒捕或者警察生命受到威胁时才可开枪,开枪只能瞄准犯罪嫌疑人的非致命部位”,“在对方没有武器、已缴械投降,或者歹徒手里有人质等情况下,不得开枪”。 巴西允许公民持枪,每年大约有 4 万人死于枪杀,尽管如此,《巴西警察条例》也规定“犯罪分子携带武器进行犯罪活动、拒捕或者必须自卫时,可以开枪”。 日本规定,警察“避免因开枪而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当枪口指向犯罪分子仍然起不到威慑作用时,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开枪”,“在开枪前,警察应发出‘我要开枪了’的警告”。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更不允许警察随意对人民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条例》还规定,当“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人手一枪的美国,仍严格限制警察使用武器    美国是枪支泛滥最严重的国家,公民几乎人手一抢,但美国法律也严格限制警察使用武器,警察只有在“为了保护民众或自己生命安全除了开枪别无选择时方可使用武器”。 根据美国殉职警察纪念基金组织的统计,从 1999 年至 2008 年的 10 年间,警察平均每年遭受 58659 次暴力攻击, 16188 名警察受伤, 164 名警察殉职(包括交通事故等死亡人数),被枪击死亡的警察有 56 人,占殉职警察总数的 34% 。 根据美国司法研究中心对 6 个司法区 7512 次逮捕的调查显示,犯罪嫌疑人被捕情况如下:不使用任何武力的有 7460 人,占 99.3% ;棍棒 17 人,占 0.2% ;刀具 18 人,占 0.2% ;手枪 12 人,占 0.2% ;化学药物 5 人,占 0.1% ;步枪 / 猎枪 5 人,占 0.1% ;机动车冲撞 14 人,占 0.2% ;狗 4 人,占 0.1% ;其他 9 人,占 0.1% 。 在以上 7512 次逮捕中,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使用武力情况如下:不使武力 7354 人,占 97.9% ;警棍 15 人,占 0.2% ;强光灯 41 人,占 0.5% ;手枪 11 人,占 0.1% ;化学药物 88 人,占 1.2% ;步枪 / 猎枪 7 人,占 0.1% ;机动车冲撞 15 人,占 0.2% ;警犬 20 人,占 0.3% ;其他 19 人,占 0.3% 。被捕者使用枪支拒捕的只有 17 次,占 0.2% ;警察使用枪支的只有 18 次,同样占 0.2% 。 研究显示,即使被捕者携带枪支,他们在被捕时也极少使用武器,因为他们知道使用武器的后果会比他们的违法行为更为严重。对警察也是这样,如果执法时使用武器不当,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美国警察执行逮捕任务时,几乎都是在被捕人拒捕并向警察开枪的情况下才使用武器,例外极少。   不少国家警察“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世界各国之所以这样严格限制警察使用武器,就是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使用武器不当就可能造成无辜的伤亡。根据无罪推定理论,在一个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罪前都是无辜的。警察无权判定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即使是明显的犯罪,警察也无权宣判并执行一个人的死刑,况且许多国家和地区没有死刑制度。 我在考察西方国家警察的执法活动时发现,他们也提倡“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如 1996 年除夕夜,法国巴黎香榭丽舍大街有群众自发的狂欢庆祝活动,法国国家警察派出大量共和国安全连队保护总统府、外国大使馆等重要目标。在西方国家,人民总把警察当作对政府不满的“出气筒”,见到成群结队的警察总要发泄一顿。这天晚上也不例外,当狂欢人群见到警察时,边谩骂边做出侮辱性的动作,接着将酒瓶冰雹般地向共和国安全连队砸去。警察不采取任何反击行动,只用盾牌拦挡飞来的酒瓶。不一会儿,警察队伍面前就堆满了几十厘米厚的碎酒瓶。虽然警察受了些委屈,但整个庆祝活动在欢快和平的气氛中结束。假如警察当时以“自卫”为由采取武力行动,后果将不堪设想。 警察虽然是危险职业,但绝对不能以个人安全为由滥用武力。   结束语   警察属于公共力量,没有法律授权的警察行动属于非法。使用武力是警察行动的最后手段,而且一定要遵守“最小限度使用武力”这一国际通行原则,尽一切可能减少伤亡。立法部门应加强和深化警察立法,明确各警种和警察职别的警察权,让法律预防和惩戒警察滥用武力,捍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尊严,维护社会稳定。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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