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

贺卫方 | 莫让权力绑架民意

莫让权力绑架民意 来源: 财新网 2011年07月22日10:49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 民意到底是什么?是被害者家属的意见还是被告人家属的意见?是微博中的意见还是法学学者们教科书中的意见?是废死派的意见还是挺死派的意见?   面对这些问题,绝大多数人会很快地摇摇头。这些算是民意,但不代表大多数人的民意呢?然而,谁又能说清楚大多数人的民意到底是什么?   在一本名为《零点调查:民意测验的方法与经验》书中,这样写道:   民众分左中右,民意中也有某些情绪性,甚至公众狂热。就民意本身而言,很多人在许多问题上采取自然的保守态度,原因在于一些很先进的东西,人们了解得很少;而在另外一些事情上,人们的态度又会很宽容,因为人们只是假设问题而不是真正面对问题;在某些问题上,态度与行为可能完全矛盾。民意取向也会造成某些简单的多数意志决定,而少数人的权利往往会得不到足够的尊重的问题。   这本书得出的结论是:一、民意是存在的,但并非容易被系统搜集到的;二、搜集到是可能的,但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三、民意需要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梳理。   一个现代管理者对待民意,第一要有信心;第二要有耐心;第三要采用合理的方法搜集民意。   所以,在我看来,对待某件具体的事情,在回答民意是什么的时候,要谨慎而言之有据。回到李昌奎的案件,争论的各方都在拿着民意说事儿。   李昌奎案件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云南省高院的副院长田成友一席话“一石激起千层浪”。   这位科班出身的法学博士说,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他还说,改判或者不改判,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也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法院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民众、媒体、学界。但最终,审判还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   这些充满法治理念和思维的话语却遭到了汹涌的批判,甚至是对田成友个人恶毒的人身攻击。奸杀一人、摔死幼童的李昌奎怎么能不死?!药家鑫都死了。   有人说,网络上100%的人都说李昌奎该死,这就是民意!如果你一说司法要独立云云,板砖便会如飞蝗般扑来。和药家鑫案不同的的,这次网络上不再就死刑的存废展开激烈的讨论。   连贺卫方老师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不再坚持废死立场,先小心翼翼地表个态,李作案手段残忍,二审改判不妥。但是请看他最主要的意见,未见滇高院审判的程序缺陷或腐败因素。   在争论中,荒唐的事情出现了,云南省高院宣布对李案再审。我说再审荒唐,估计又要被人拍砖。因为再审预示着李极有可能被判处立即执行的极刑,很多法律学者也说,正义将要得到彰显。   我说的荒唐,在于当下中国司法制度的荒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云南省高院没有说明他们依据了哪一条标准提起了再审程序。这么一个案情简单的案件,会存在如此复杂的证据问题吗?适用法律会有错误吗?到目前,也没有任何迹象可以看出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   况且,云南省高院的27名审判委员会委员拍板了这个案件的二审结果。审判委员会这种以行政模式行司法之职的怪胎,既不开庭听取双方的法庭辩论,也不公开各委员的投票结果,如何保证其结果公正?   可以想象得到,这27名委员又将为这个再审结果进行讨论和投票,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他们以何理由来推翻二审结果?虚无缥缈的所谓民意吗?   接下来的问题是,云南省高院在高调宣布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判决案件后,为何又出尔反尔进行再审,“民意”真的有如此之强大功能吗?非也!   大家只要看看公民独立参选的境况、三公消费公布的情况、拆迁的现状,媒体和民意多大程度上发挥了作用?所以,面对云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大可不必沾沾自喜,觉得自己的微博发言原来有如此功效。   再审的决定,可以想象得到来自于看不见的权力之手。这只手并没有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比如最高检察院的抗诉、最高法院的提审,而是通过了打招呼。也许是某位或者某几位能够控制或者驾驭云南省高院的领导发话了而已。   遗憾的是,田成友法官可以勇敢得抵挡所谓的“民意”,却根本无力抵挡这种如同鬼魅般的权力之手。这是田成友的悲剧也是中国司法的悲剧。   也许,有人又会说,这种权力行使得正确,是“青天大老爷”!那么,这种见不得阳光的权力有一天在行恶的时候,又有谁能监督得了?不寻求正当的司法解决途径而迷信权力干预,包括中国愈演愈烈的信访危机,损害的又是什么?是中国社会的稳定根基、是公民最终的权利!   从2008年开始,中国的司法界大提以“人民满意至上”、大提“以人民满意为法院工作的标准”;这种荒谬性,在李昌奎案件中显露无疑。法律和法院的权威都没有了,最终谁满意?   作者:叶逗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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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北大教授呼吁紧急设特别委员会 调查动车追尾真相

北大教授呼吁紧急设特别委员会 调查动车追尾真相 2011-07-27 来源:北京晚报 北大教授呼吁 特别调查 昨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在微博中提出:“温州特大事故震撼人心,铁道部自家调查难以服众,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听证,以答国人。”该微博发布后十几个小时,转发的网友突破了6位数,数千网友发表评论表示支持。昨晚10时,本报记者就此对贺卫方教授进行了专访。    编者按 给动车追尾善后 提些建议 今天下午,在延期一天后,“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分析会将举行,对于现场能拿出什么样的证据、给出什么样的事故原因,公众以及媒体又期待又纠结。   动车追尾事故进入善后阶段。在媒体和公众对正常渠道给出的“事实”缺乏信心之后,铁道部应该如何挽回公信力,是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考虑的问题。新闻观点采访了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希望他们的建议或者批评能对整个事件的解决甚至类似事件的处理有所裨益。     [背景]   特委会的规定始于1954年宪法    我国宪法对人大组织“特委会”的规定始于1954年宪法,其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其后的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没有特定问题调查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七十一条又重新建立了特定问题调查制度,随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这种监督方式都做了规定。     [案例]   经地方特委会调查,法院副院长被通报批评    新中国成立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成立过“特委会”。能从新闻媒体报道中找到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也不太多见,但其效果还是非常显著。    2003年7月,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委会”,开始调查由于法院错误执行造成了国家粮库利益的重大损失,同年9月召开的兴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特委会”的调查结果做出决议:责成兴城市法院撤销错误的执行裁定,对案件按照法律程序重新办理;责成法院对涉案主要人员及主管领导做出严肃处理,结果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其后,错误执行被纠正,两名副院长被通报批评,两名执行法官分别被给予记过和通报批评。    让犯错方自己调查原因给出结论, 这种制度不符合人性    新闻观点:您为什么会在这个时间提出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来进行调查?    贺卫方:这几天的舆论我想大家都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不如由铁道部来主动促请全国人大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来负责这次事故的调查和结论,这是一种对公众负责任的做法。    新闻观点:也就是说,您不赞成目前这种由铁道部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的做法,甚至对它不够信任?    贺卫方:当然,我对它不信任。让犯错的人去调查自己在哪里犯错了、犯的错有多大并承担纠错的责任,这是不符合人性的。但是,我并不是特指铁道部,温州的这次重大事故其实是许多真相难明的事件中的一个。    我们目前的现状是,一旦发生处理重大、突发事故,就由与事故有联系的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去进行调查和发布结论,公众包括媒体基本没有办法去一线了解真相,这种模式非常不科学。很多类似事故、事件的一再发生,都说明了这种社会管理机制需要根本性的改变。我希望对这次动车追尾事故的处理,成为一个转变社会管理机制的契机,所以我在这个时刻提出了这个建议,我们急需一个公正的、独立的、权威的平台,把真相展现出来。    特别委员会的启动有宪法保障, 但历30年仍是睡美人条款    新闻观点:您所提议的特别委员会是一种什么样的运行模式?有法律保障吗?    贺卫方:在处理重大事件中,需要有一个第三方的权威平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就有明确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七十一条就建立了特别委员会制度,它的具体规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也就是说,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启动特别调查委员会,针对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调查。    新闻观点:那么,都是什么样的事情会促使启动特别委员会程序呢?    贺卫方:应该是那些引发全国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处理起来又会对普遍化的制度建设产生影响的事件;另外,还应该是在现有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适宜主持的情况下。在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我与学界四友曾呼吁启动宪法七十一条特别委员会,但是没有得到回应。当然,地方人大也可以授权启动特别委员会调查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新闻观点:在之前,我国有启动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成功案例吗?    贺卫方:很遗憾,宪法规定特别调查委员会制度已历30年,但是全国人大从未启动过一次此程序,宪法七十一条遂成“睡美人条款”。其实,特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常规形式,也是其责无旁贷的义务。我期待这次事件的发生,能促使或者加快特别委员会的启动。    新闻观点:成立特别委员会就能重塑公信力吗?    贺卫方:这肯定不是必然的结果。这个机构要想真正取得公众的信赖,还是需要拿事实来说话。这中间,也需要人大常委会等相关机构转变之前的一些工作方式。另外,从铁路管理部门来说,动车和高铁的运行,不仅需要注意很多技术事项,还特别需要管理水平的提升,尤其是要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才能重获民众的信赖和支持。委员会调查尤其是公开听证将在提升人大地位的同时,推进交通管理制度的合理化。    特别委员会的调查应采取法庭方式, 允许旁听和转播    新闻观点:特别委员会的人员都从哪里来?人数上会有限制吗?    贺卫方:委员通常应包括人大代表,也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要保持权威性,与此同时也必须保持应有的中立性。在人数上没有固定的规定,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十几个人,应该视具体调查事件的性质和需要而定。    新闻观点:特别委员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工作形式呢?    贺卫方:特别委员会的运行必须有公开性,它的工作形式要采用法庭开庭的方式,证据的呈现、不同意见的辩论、最终报告的严密论证,都是非常重要的。听证会应该是开放的,甚至允许电视电台直播,让所有的情况都展现在公众面前。    新闻观点:这么说来,特别委员会与目前我们所熟知的专项事故调查组有明显的区别?    贺卫方:那是当然。层级就不一样,它超越了特定的行政机构,具有更高的中立性和权威性。从人员上来说,它的组成人员不再是特定的行政人员,人员来源能保证多样性;最关键的是,它的调查要有公开透明的程序和形式,所有的调查都应该采取法庭方式,允许意见的交锋,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视频直播。最后提交的报告,可以是委员会意见一致的结论,也可以有持不同意见的委员提交的单独报告。    这样出来的调查结论,我想,是会取得公众信任的,因为它提供的都是事实,即便无法完全还原真相,也会无限逼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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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特大事故能否激活“睡美人条款”?

特大事故能否激活“睡美人条款”? 贺卫方 痛不欲生的死者家属(来源: http://chengdu.bbs.aifang.com/topic-1201624-1.html )   按 : 本文发表于今天出版的《南方周末》,发表稿的标题为“事故调查能否启动宪法第七十一条”,内容也有所删节,这里是原稿。今天温总理在事故现场举办记者会,强调国务院调查组是独立的(“这个组是个独立的组,它包括安监部门,也包括监察部门,还包括检察部门,这个小组将通过现场勘测、技术取样、科学分析、专家论证,得出一个实事求是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结论。”)。不过,这里的独立指的是独立于谁却令人困惑。显然不是独立于国务院,因为国家安监局局长担任组长,而该局本身就是国务院的下属机构。此外,调查组的调查程序基本上属于暗箱作业,专家是否具有中立性,证据的采信是否可靠,成员之间是否存在争议,凡此种种,外界都无从观察。甚至最起码的一个公开要求,即调查组成员名单及其身份背景都没有公布,公众何从监督?看起来要激活“睡美人条款”基本上是没有希望了。原因与其说是技术性的,不如说根源于我们的政治权力格局。 ————————————————————————————————     “ 7·23 ”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发生后,有关事故原因、死伤数字、现场处置以及责任归属等问题都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从有关报道看, 国务院成立的本次事故调查组在现场主导,而向公众说明有关事项的多为铁道部新闻发言人。对于公众提出的一些疑问,发言人的解释看来连官方媒体都多有不满,甚至有人当场予以驳斥。铁道部本身就是事件的当事方和责任人,而国务院又是铁道部的上级机关,本身就利益相关,调查程序本身也缺乏透明,解释难以服众也是情理之中。   这种情况当然令人忧虑。很明显,症结来自于调查主体与程序上的重大缺陷。 26 日,我在新浪微博上呼吁,这起重大事故的调查应该依据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特别调查委员会来进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这个委员会应由立法机关成员和特聘专家组成。从其他国家的实践看,这种委员会的工作模式包括对事故原因进行勘察和鉴定,通过传唤相关人员出席作证,包括不同意见的专家之间对质(类似法庭质证和辩论的方式),对于事件本身作出结论。   为取得基本的公信力,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听证过程照例要设置自由的旁听席,同时要进行电视和广播的直播。这样做不仅将真相置于公众的眼前,本身就是接受公众监督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有助于人们包括受到责任追究的人接受委员会最终的结论。   不仅如此,委员会还可以对更广泛的事项作出调查。以本次事故为例,除上述事项外,委员会还可以就高铁的发展状况、其中隐患(如轨道和路桥质量等)、铁路管理制度缺陷等作出评估甚至决策,从而让悲剧真正成为矫正不合理决策的契机。   我的提议引起了强烈反响。十多个小时内,首个帖子就转发两万多次,评论五千余条。不过,很多人都担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大可能启动这种特别调查程序。毕竟现行宪法颁布 30 年来,这样的先例还没有出现过。这七十一条可谓典型的“睡美人条款”。 2003 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我曾与四位学界同道呼吁过,但没有反响。发生在温州的这场惨剧能够唤醒这“睡美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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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致中华网论坛负责人

致中华网论坛负责人   近日,通过几篇微博,我发现贵论坛上有一位署名“拥抱绿色”的作者,用我的名字发表了两篇评论,一篇题为“贺卫方:‘戴套不算强奸’只是一种言论自由”(发表于 7 月 21 日)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28/74/53/1_1.html ,另一篇题为“贺卫方:方正县砸碑事件是文革悲剧的重演”(发表于 8 月 5 日)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29/37/57/5_1.html 。两篇文章均未注明出处链接,应该是“拥抱绿色”首发于贵论坛。   事实上,我对于这两起事件没有发表任何评论,这两篇文章也跟我毫无关系。我看到在“乌有之乡”之类网站,有人已经以之为依据对我大加讨伐。当然,受到那里作者的攻击对于我而言已经属于家常便饭,不足为奇,甚至是一种荣誉。但问题是这两篇文章根本与我无关。代人受过,令我哭笑不得。   猜想各种可能,概率上也许不排除“拥抱绿色”本人与我重名,那样的写作方法并无不当。我能够做的只好不断地声明此贺卫方非彼贺卫方。虽然累一些,也是不得已之举。但是如果作者是假托我的名义发表这种言论,那就构成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我希望中华网论坛负责人能够与作者沟通,了解实情。若属于假冒发表,应该说服作者停止这种侵权行为,也维护中华网的声誉。   贺卫方 20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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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转载]方舟子指责贺卫方没有道理

原文地址: 方舟子指责贺卫方没有道理 作者: 好奇 方舟子批评贺卫方,有没有道理?   写在前面: 第一. 方舟子还没有查询与有效鉴证贺卫方的学术成果时,就轻易地发表微博认为别人是法学界水货,这样使用侮慢语言,有损他人人格尊严。方舟子是科普作家(使用别人原创),如果就此简单认定他是个“科学水货”,他自己认同吗? 第二. 贺卫方的学术水平与任职资格,有北大法学院来认定,非专业的方舟子可以质疑,但要做好功课,一是了解北大对教授要求的年发表论文量,二是教授的论文发表量是不是唯一的标准?譬如主编杂志与发表有影响力的评论文章,是不是也算学术成果?当然还包括援教边疆。 第三. 教授的职责是教学,而非科研,科研是提升教授教学水平,增加社会科研成果量,但现在的高校驱逼教师发表论文,以谋求学术排名,如果要求贺卫方也以发表论文数量为唯一合格标准,方舟子在舍本逐末。 第四. 贺卫方在捍卫司法独立与尊严上,勇气与努力,学识与影响力,都是杰出的。他影响了我们这个时代法制进程,它对公民社会的启蒙意义更是重大。正如袁伟时教授所言,一篇有力量的书信与发言,有时胜过一百篇所谓的论文。 第五. 方舟子不追求形而上的价值,而在形而下的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不知道学术研究的终极关怀,而只知道像交公粮那样的量化评估,证明他只适合做一个科研统计员。 第六. 方舟子在自己微博里转用所谓北大学生对贺卫方的批评与指责,方舟子鉴定他是北大学生吗?内容属实吗?打假者如果故意引用假书信,是不是要道歉?方舟子是想搞臭一个人,显示自己力量与满足某种阴暗心理,还是想在国家学术制度改进上用力呢?   (此文由东方早报发表,有删节) 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1/8/16/648193.shtml   近日,方舟子因批评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而引起网络热议,方舟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之所以批评贺卫方,是因为以下三点:贺卫方作为研究型公立大学教授,人们有权要求其出示学术成果公布论文清单,他不应对质疑表示不屑。北大法学院 对教授岗位有具体的论文、招生要求,贺无视规定搞特权,对其他教师不公平。既然贺多年不从事学术研究而投身普及和社会活动,那就应该辞职全职去做。 方舟子对贺卫方教授的指责是不严肃的,他没有在网上检索贺卫方学术成果,也没有出示北大教授学术量化标准,更没有得到北大法学院证实的情况下,就贸然指责他是法学界“水货”,这样的语言太过轻慢。 方舟子在回应某网友 “ 自 1993 年来贺卫方没有在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文章 ” 的话时说: “ 既然贺卫方 20 年不发论文,他是怎么当的北大法学教授? ” 当有学者提供了一份发表论文与文章清单时, 方舟子回应说: “ 其实那些基本上都不是论文,都是一些随笔、杂感、翻译、评论,甚至是一些演讲稿,跟论文没什么关系的。 ” 我想追问的是,方舟子是怎么获得鉴定法学论文资格的? 方舟子本人对法学没有研究,只能根据网友或一般学术研究规则,来评判贺卫方,并认为,高校由纳税人供养,教授就得公开自己的学术成果,以应对社会的批评。其实,学术成果的发表本身就是在公开接受批评。世界上没有哪个教授能秘密发表学术论文的。当方舟子指责贺卫方的时候,贺卫方要不要回应?不需要。如果方舟子觉得贺卫方不符合教授水平与学术失范,可以向北大学术委员会投诉,由学术委员会调查与回应。一个法学教授不可能看到一则网上微博,就连夜写汇报材料。 所有的学术研究最终的价值都在体现在影响社会与关怀人类上,学术研究因此也有终极关怀。一般文章有没有可能其价值超出“论文发表”的学术成果?学术研究体现的是学术价值追求,而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专家教授学术价值体现在哪里,体现在社会影响力,公众认同,学界认同与尊重。中山大学教授袁伟时先生在微博里说:有人攻击贺卫方,我非常困惑。贺卫方成了珍稀动物,这是中国有病的表征之一。 100 篇所谓论文也比不上贺卫方为捍卫法治而写的一篇文章或感人至深的书信。要是每一个省市、自治区都有十个贺卫方,中国的法治进程肯定会快一点。如果说一般学术论文是铜,那么贺卫方向社会贡献的,在袁伟时教授看来,则是黄金与白银。 旅美学者、原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质疑贺卫方教授学术影响的可参考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斯坦福大学等著名学府的教授在其论文和著作中对贺卫方学术成果的引用。仝宗锦随后又在微博中写道: “ 我从未否认贺老师论文不高产事实 ” ,但贺卫方教授发表过一些出色论文,他还是 “90 年代以来译介国外作品最勤最力学者之一 ” 。 贺卫方在自己的微博中也介绍说:我完成了北大法学院对科研成果的要求,还主持院刊《中外法学》凡八年。本职之余,我还在媒体上发表数百文章,传播知识之外也为本院和北大赢得声誉。 百年中国正处在第二次大转型过程之中,第一次转型是民国时期或五四时代,教授们主要工作一是整理国故,二是引进西学,第二次转型是改革开放之后了,朱光潜等先生大量的研究成果是译著与介绍,中国学界自成体系的学人极少,许多学术成果基于学术介绍与学术启蒙,因为中国学术界与西方学术界落差巨大,启蒙的学术意义与社会意义,地社会转型期都远大于头闭门造车式的纯粹学术研究。一位网友 @ 诗风 在自己的微博里说得恳切:就中国现阶段法治状态而言,写 1 万篇学术论文都不如在法庭上争一次公平正义,要明哲保身,躲入书斋,我相信贺老师不知道可以写出多少方舟子要求的论文来,但又有何用?贺老师做的法治启蒙工作意义更大,动车事件他在微博上呼吁人大启动独立调查,开启民智,意义甚大。   现在高校跟风式地奢谈研究型大学,事实上已异变为追求发表论文数量,一些评估机构按他们认定的学术杂志,按发论文量来评定高校学术排名,高校就只能通过补贴杂志版面费,来增加论文发表量,这与给食物打膨化剂没有两样。贺卫方教授也为此而担忧,他在微博中说:学术量化考核表明学术界已经乱了方寸,症结在于没有一种合理方式来评价学者的学术水准与贡献。中国从事人文社科研究和教学者达 25 万人以上,如何分配稀缺的高级职称等资源甚是困难。量化标准如此盛行,是因为这个标准最简单,只要数论文数量、字数就可以了 … 方舟子没有形而上的价值追求,只有形而下的技术认定,急于打击对方,有时不问事实,不做调研。方舟子批评或指责贺卫方,没有道理,他似乎在以北大法学院名誉院长的身份,要求贺卫方如此这般,但通过方舟子的追问,我们应该重新思考,大学教授与专家学者们的社会价值,对高校泡沫化追求论文数量,应该有所反思。高校更应该对教授实行代表作制度,量化的学术论文是无助于学术的真正进步、也不能衡量老师的科研水平。 今天东方早报发表时有删节 东方早报文章链接 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1/8/16/6481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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