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QQ非法上传用户数据,搜集隐私已证据确凿,呼吁网友抵制腾讯,先从海外寻求依法封禁QQ(上篇)
来自: GFW,我们不高兴!Say NO to GFW ,百万人反GFW审查-大呛声 – FeedzShare bullog.org – FeedzShare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6日, 已有 7 人推荐 (上篇) 2010年7月11日吉林报业旗下的《城市晚报》刊发了一篇名为《杀警悍匪胡益华曾是重点培养的村干部》的刑事案件报道(网址如下),其内容主要是对悍匪胡益华从入党,被党委重点培养之后走向堕落,最终杀人越货的一生进行了心理和犯罪动机的案件剖析。 本案在贫富严重两极化,世风日下,动不动就大刀向孩子们砍去的中国原本已不足为奇了。而之所以在20多天后引起笔者注意是因为它证实了一个一直以来让广大中国网民疑神疑鬼的“谣言”,中国最大的即时聊天软件,拥有三亿用户的腾讯QQ正在时刻监视、收集着它的消费者的一举一动。 此新闻报道中有这样一句话:“记者从金华警方了解到,当办案民警监控他的QQ时发现,他QQ上线但却从来不聊天,而是经常上一些赌博在线的网站。” 网址:《杀警悍匪胡益华曾是重点培养的村干部》 http://www.cswb.cn/content/2010-07/11/content_2010397.htm。 腾讯网站在7月11日也全文转载了此新闻: http://news.qq.com/a/20100711/000025.htm 。 截至本稿结稿时2010年8月6日12时16分,两个网页都还可以正常阅读。 网上早有技术文章揭露QQ会频繁的扫描用户的硬盘,并向腾讯服务器上传大量数据。(具体问题请参见下放本文附带的引文) QQ既然能扫描硬盘,上传大量数据,那是否也会将你的电邮帐户,淘宝帐户,网上银行,炒股等各种需要极度保密的个人资料也上传并由腾讯公司统一保存入档呢? 目前笔者只能举一反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对执法机关的刑侦、搜查等执法程序有严格的规范。 而这种高科技刑侦手段是否会被滥用,违反司法程序,继续制造出更多的类似北京公安局网监处长于兵受贿后捏造冤案,甚至是赵连海的死刑冤案?!还有更频繁的因言获罪,被全国通缉、跨省追捕? 更重要的是,做为商业机构的腾讯,凭什么搜集用户的私人信息,数据。它都搜集了什么? 都做什么用途了,数据被腾讯获取后,还是否安全,除警方外是否还提供给了其他机构或个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再结合《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章第五节对搜查的规定,即便是警方要查阅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通信记录,也必须是在出具搜查证后,并有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的。不知腾讯在搜集查阅用户隐私的时候是否遵循法律规定,若无,马化腾就是在犯罪,应该受到司法审判。 可事实上,出现像是QQ这种严重侵犯公民隐私的恶意行为,已非网络寡头们能自主控制了,而是有关部门的网络监管制度所决定的。中国政府,中共高层官员近来频繁访问腾讯公司莅临指导。主控宣传的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原常委尉健行 ,公安部长孟建柱,中宣部部长刘云山,版署署长柳斌杰,以及各省市头头亲临腾讯,不约而同的赞赏马化腾领导的腾讯“能够始终坚持正确的导向,并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无独有偶,2009年我们亲爱的人民警察也曾毫不遮掩的向我们炫耀过凭手机定位抓获贪官米凤君的故事。 不知道信息服务提供商的这些价值服务会不会在威逼利诱下也被黑社会用来讨债,砍人? 党就不用说了, 这真的让人感叹乔治.奥威尔在61年对老大哥的预言是多么的精准。 附: 现阶段,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体系概况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搜查的程序和要求】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一百一十一条【搜查证】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扣押邮件、电报】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隐私的定义 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个人独特的生理特点、心理活动、日记、电话、信件以及在自己在住宅里从事的个人活动等) 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隐私权,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相关法律知识: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有关QQ搜集上传个人信息,数据的文章: 揭秘QQ的罪行(证明篇) http://hi.baidu.com/kernone/blog/item/0a77d8f8cc3f8255252df2ff.html 揭密QQ的罪行(事件篇+续) http://hi.baidu.com/kernone/blog/item/db7218d9c1756f3933fa1cb5.html 那只“邪恶”的小企鹅:教你“驯服”腾讯QQ http://www.douban.com/note/72190248/ 注意!!QQ正在翻你的硬盘偷窥你的隐私 http://www.alibuybuy.com/13942.html 为了你的所有隐私,请慎重选择QQ! http://www.bei-ji-xing.com/archives/297 腾讯居心不良,Gmail的那些事 http://www.h53lyrics.com/?p=101 QQ,我不是水晶人,请不要侵犯我的隐私 http://handsome4215.blog.sohu.com/151737942.html 可能吧:保护好Gmail与Twitter帐号安全 www.kenengba.com/post/2960.html 看我是怎样做到把聊天安全提高到骨灰级的! http://www.bei-ji-xing.com/archives/380 — Max贝立 *《GFW,我们不高兴!Say NO! to GFW 百万人反GFW审查大呛声》:之主题:反GFW封锁,反互联网审查,反上网实名制,反雇佣5毛,反对侵犯隐私权,监视公民邮信,电脑!GFW,我们不高兴! 请帮助Re推下面的微博短文,谢谢 #nogfw 我相信能召集百万人反GFW审查:请电邮 nogfw+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响应,汇集百万呼吁, www.google.hk/group/nogfw/ 将自动统计人数。 #GFW,我们不高兴!请RT 成功就在指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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