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环球时报:如何应对美使馆越来越活跃

美国国务院昨天回应中国环保部呼吁其驻华使馆停止公布PM2.5监测数据时称,不反对中国驻美使领馆公布美城市空气质量数据。其毫不退缩的姿态令中方被动。 围绕PM2.5的摩擦,大概是近年来美国使馆深度卷入中国社会内部争议很突出的一次。这次冲突的领域对美方很合适:它的环保标准远高于中国,而环境污染又是中国公众意见最大的问题之一。 中国就PM2.5与美使馆博弈,面临双重难度。一是美方的傲慢,它往往不怕摩擦,这一次显示强硬尤其快。二是中国互联网舆论已在相当程度上被美使馆引导,中美这一冲突如果升级,网上舆论成何走向有不确定性。 处理这件事有可能比处理以往中美之间的纠纷更复杂,美方可以使用的软实力资源更多,而中方能实际阻止美方公布数据的手段或者有限,或者因其他原因投鼠忌器。 这件事反映了一个现实: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全球化的深度发展,美国干涉中国的工具和渠道越来越多,中国要完全避免它已经很难。除了堵,中方还要加快营造化解美方向中国社会施加影响的能力,增强中国公众对美方影响的免疫力。 为此,中国官方急需加快自己的公信力建设,其中关键性的一点是,不避讳中国的一些具体缺陷,面对突发性危机和质疑时实事求是,一是一二是二,让那些“与西方比”的要求暴露其夸张和不切实际的一面,从而变被动为主动。 比如PM2.5问题,这件事也可以从一开始就承认中方标准的落后,大方地承诺向更高标准逐渐靠近,并公布时间表。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美方数据对中国环保监测信誉的冲击,以及对中国官方一般信誉的潜在伤害。环保是政治因素较小的民生问题,对于北京空气质量差,民众的抱怨面通常也很复杂,不单指向政府。 今后美使馆可以对中国做的“小动作”还有很多,如果中方在具体问题上与其一一较劲,将不堪其累,而且效果未必好。 美使馆之所以越来越活跃,原因之一是中国国内有了一批它的追随者,他们通过互联网与美使馆默契互动,也通过一些传统媒体帮助美使馆做传播。这是中国社会多元化的正常表现,我们不能认为这全是“美国使馆的阴谋”,它在很多时候就是中国自己的问题。 实际上解决这个问题,比应对美国使馆的某个“小动作”要艰难得多。只要中国改革开放,这样的人就会出现。他们不是社会的多数,但他们的社会平均位置高,热衷于表达意见,有很强的舆论影响能力。 中国一定要认真引导主流公共意见在舆论场的有效发声和汇合,使这些意见对亲美和亲西方的声音形成强有力钳制和平衡。几乎在所有国家,包括美国影响巨大的国家,亲美的声音都很难在舆论场获得强势,中国互联网上亲美人士最近的走红不能不说是反常的。 美国使馆应有远离中国内部事务的姿态。就PM2.5问题来说,如果中方决心与美使馆交涉下去,这将是一场外交考验。但无论中方怎么做,由于中国有很多问题,美使馆巧妙加强公众对这些问题不满的机会很多,这是中国不得不承受许多软攻击的特殊阶段。 愿这个国家加快进步。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一切都在发展中,包括经济,也包括社会公平与公正,还包括政府的应对能力,以及公众判断力的成熟。 来源:环球时报

阅读更多

《江澤民傳》作者庫恩在中國生意越做越大

《明鏡月刊》任知晴 不僅如此,2006年,庫恩接受美國國際管理集團(IMG)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特德·福斯特曼邀請,成為IMG的合夥人。庫恩和福斯特曼一同參與製定在中國的發展戰略,朱亞當則作為集團的全球高級副總裁兼中國區總裁,總體負責中國區域業務。 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福斯特曼曾毫不諱言地說:“中國是IMG發展最重要的國家。所有與中國有關的業務的可行性、理想、創意等,都要優先考慮。” 2006年6月25日上午,IMG與蘭州市文化實業發展總公司簽署合作備忘錄,商定在該市“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文化產業領域進行廣泛的合作,合作期限為20年。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公司註冊資本初步確定為2000萬元人民幣”。 在北京奧運會開幕前8天,央視與IMG簽約成立推動中國國內體育賽事發展的“央視IMG體育賽事管理有限公司”。這家公司的計劃是,從本屆奧運會中多發掘幾個像姚明、劉翔一樣的奧運平民英雄。除了經營包裝體育明星外,IMG還負責推廣各項知名比賽項目,而奧運會後的體育產業則成為IMG更為著眼的目標。 庫恩表示,國際管理集團願意在體育領域與中國相關方面展開進一步合作,這些合作不僅包括北京奧運會前,還包括北京奧運會後。 南方人物週刊的文章指出,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庫恩正在利用自己的聲望,幫助IMG大舉進入中國的文化產業市場。IMG與山東電視台、山東省體育局合作,旨在山東建立世界頂尖的體育、娛樂、傳媒基地;與上海世博會合作,為上海市政府展現國際大都市形象。 即使是中國一些中小型城市,IMG也挾其政治資源,邁出了投資的步伐。2008年9月9日,IMG向晉江市政府報告了濱海運動休閑產業帶的最終方案,這標幟著IMG正向廣闊的中國市場全面進軍。 庫恩的生意在中國越做越大。(《明鏡月刊》第21期) 庫恩所著《江澤民傳》

阅读更多

CNN:三股勢力限制薄案調查

去年10月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前排左起)、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北京出席辛亥革命紀念大會。(Getty Images)      薄熙來事件打亂中共總書記胡錦濤下台後的布局,為使自己下台安全,胡錦濤縮小薄熙來案的調查範圍,以換取自己繼續擔任兩年中央軍委主席,並安插自己人馬,使團派未來在政治局中占據優勢。有線電視新聞網(CNN)評論家林和立(Willy Lam)6日發表評論指出,中共總書記兼國家主席胡錦濤縮小薄熙來案的調查範圍,以換取自己繼續擔任兩年軍委主席,並使團派在政治局中占據優勢。 有線電視新聞網(CNN)評論家林和立(Willy Lam)6日發表評論指,胡錦濤決定把薄熙來案的調查範圍限制在薄熙來及其妻子谷開來,從表面看,似乎是向保守派屈服,對薄熙來的支持者讓步,但他(胡錦濤)想得很遠,作出確保團派優勢及自己政績的安排。 谷開來被控謀殺英國商人海伍德(Neil Haywood),儘管媒體廣泛報導薄家斂財超過20億美元,而且許多資金已轉移到國外,「太子黨」薄熙來只被控「嚴重違紀」,沒有被控貪腐。 林和立指出,薄熙來承認違紀後,可獲從輕處理。中共最新內部文件說,此案只是一起「孤立事件」,代表這不是一起有許多「反黨分子」參與的陰謀案。 更重要的是,薄熙來的高官同黨,包括政治局常委周永康、解放軍總後勤部政委劉源和二炮政委張海陽,不會受到刑事或黨紀處罰。 他認為,目前三股主要力量使胡錦濤限制薄案調查範圍。一是中共黨、政、軍內擔任要職的毛左派,他們支持薄熙來高舉毛旗幟。二是薄熙來父親薄一波的好友,前中 共總書記江澤民。第三個是國家副主席習近平。雖然薄熙來企圖把習排擠下去,兩人有共同的許多好友,習也不願追究薄的支持者。 然而,胡錦濤放過薄熙來陰謀集團的許多高層同黨,也得到江澤民和習近平的一項承諾作為回報:18大之後,他可以至少再擔任兩年的軍委主席。 胡錦濤正在把團派拉進下屆政治局,包括內蒙黨委書記胡春華、湖南黨委書記周強、共青團中央第一書記陸昊,使團派在下屆政治局中占絕對優勢。 胡的這種安排使中國的政治自由化成為最大犧牲品。支持薄熙來的毛左派未被清洗,很可能在溫家寶卸任後的2013年發動另一場攻勢。 世界新聞網 編譯中心綜合6日電

阅读更多

关于网络实名制、微博审批等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进一步健康有序发展,现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7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http://www.chinalaw.gov.cn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22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0)或者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邮政编码:10080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lwbf@263.net或者shcc@miit.gov.cn。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网上提交意见网址入口: http://bmyj.chinalaw.gov.cn/lisms/action/guestLoginAction.do ,再点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入。   附件1: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称现行办法)是我国互联网管理的基础性法规,自2000年公布实施以来,对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面临一些新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对现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原则   按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服务于互联网执法实践,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管理与发展相协调。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服务。管理重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重在加强基础管理,解决多年来发展、管理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同时,努力使新的管理措施能够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与合理应用。   2、着力明确相关主体权责关系。着力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政府管理部门及用户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3、增强前瞻性和包容性。尽可能对相关内容作原则性规定,避免因具体概念而制约法规的适用性,为互联网的未来发展和管理预留空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6章、40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论坛、微博客等的许可审批。 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关系公民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设定行政许可。据此,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论坛、博客、微博客等服务的许可作出了规定。为增强法规的前瞻性,征求意见稿将上述服务形态概括为“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   2、 完善办网站准入条件。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需要服务提供者具备特定信誉、特定条件。为此,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办网站规定了统一的基本准入条件。   3、 强化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 借鉴国外互联网管理的一些做法,征求意见稿从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公共信息巡查、合法资质查验、应急处置及具备安全防范措施等,以更好体现谁主办、谁负责的精神,使权利和责任相统一。   4、 强化相关服务提供者的记录留存义务。 为适应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需要,征求意见稿参照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办法有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记录留存期限作了调整,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5、 对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作出规定。 去年12月以来,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5城市试点推行了微博客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工作,对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强化网民责任意识、推动诚信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明确了使用论坛、博客、微博客等互动服务的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要求。   6、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为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非法使用,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征求意见稿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条款,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   7、 规范政府部门监督检查行为。 为规范政府部门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备案情况,公众有权查阅有关许可、备案情况;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执法职责,至少应有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执法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应当建立公众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公众举报等。   附件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协调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管理。   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   第五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获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在三年内未受到电信主管部门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的处罚。   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办者等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证明文件、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拟使用的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服务器所在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   (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四) 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专业人员;   (三)有可以证明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涉及以下服务项目的,应当获得相应主管部门的许可:   (一)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须经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许可;   (二)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许可结果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第一项中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一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资质,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利用互联网从事的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合法资质。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时明示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及具备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所接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等信息。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服务: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仿冒、假借国家机构、社会团体或其他法人名义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明知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阻断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信息的传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备案情况,公众有权查阅有关许可、备案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执法职责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执法职责,至少应有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阅读更多

Google向Gmail用户警告国家资助的攻击

Google开始向Gmail用户警告国家资助的攻击,这不是Google第一次警告Gmail用户。两年前。Google为Gmail增加了检测可疑帐户活动功能,如果检测到异常IP访问,它会向用户发出警告。在最新的警告通知中,Google表示:“如果您是通过 Gmail 收件箱上方显示的警告转到此页面,我们认为国家资助的攻击者可能正在试图盗用您的帐户或攻击您的计算机。您收到的电子邮件很可能包含恶意附件、下载恶意软件的链接或指向旨在窃取您的密码或其他个人信息的伪网站链接。例如,攻击者通常会发送包含恶意内容的 PDF 文件、Office 文档或 RAR 文件。我们强烈建议您不要点击可疑邮件中的链接或附件。”

阅读更多

CDT/CDS今日重点

十月之声(2024)

【404文库】“闭上眼睛,鬼怪并不会因此遁去”(外二篇)

【404媒体】“等帘子拉开,模特已经换上了新衣”(外二篇)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