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备受争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人大网全文刊登,引起舆论和社会各界强烈关注,大陆媒体报道担忧“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导致“秘密拘捕”泛滥成灾。大陆司法界人士和民间则炮轰修订款,并在网络发起全民总动员,认为这个草案一经实施,中国将彻底沦为特务治国的警察国家。
“财新网”发表《刑诉法修订征求意见:部份条款倒退引发担忧》的报道,并用“‘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作用全文的导读。
这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目前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一个月。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9月30日。部份条款甚至出现了明显的倒退,引发广泛担忧;最备受外界不满和质疑的,是在第三十条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第三十六条的“刑事拘留”及第三十九条的“逮捕”的相关规定中,增加了“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可以成为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
该修正案草案刚一出台,就招致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弹,特别是司法界的专家学者给予其猛烈抨击,认为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大倒退,是大陆正向通往秘密警察国家的道路上疾驰。
张培鸿律师对于《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中的“监视居住”解读道:“根据我的经验,几乎成了变相羁押的代名词。很多当事人宁可被逮捕进看守所,也不愿意跟办案人员甚至武警睡在一起。草案规定变本加厉,事实上是把过去的错误做法合法化了。这一条的厉害,今年以来已经有多起个案证实。一句话,非常恐怖。”中国著名法学家贺卫方认为,通知家属不应有例外,“试想,一个人被拘留了,政府居然不告知其家人,家人也只好满世界找——是自杀了?走失了?还是……这太不人道了,是一种株连。通知家人在极个别情况下会给侦查带来某些妨碍,但是相对政府秘密逮捕和监禁带来的不正义,修订草案得不偿失。”律师吕良彪在其微博中发表评论表示,修改刑诉法不能搞成密室政治,刑诉法修改当限制与规范公权保护私权。密室政治无非权力与利益的瓜分,而刑诉法事关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他还说:“别以为你和家人绝对不会犯事,别以为你和家人绝对不会蒙冤屈被构陷——须知你现在争来的公检法机构的特权,到时就成了收拾你的利器。”
而美国法学教授孔杰荣表示:“这种改革,就是为了让这种不平等的警察手段合法化,让其余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形同虚设。这也完全显现在专制体制之下,修改法案有多危险。”
该草案出台后,大陆著名天涯社区上有网民发起了全民总动员,反对“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中赋予公安机关“秘密拘留”权限的条款。并表示这是自救行为。
网民“太行精神”表示,刑诉法修正案如果通过,意味公安机关可任意抓人而不必通知家属。尤其第四点,几乎任何案件都可以说如果通知家属“有碍侦察”!每个人都无保障。这样任何人都会莫名其妙的失踪,并无处可查。网络活跃人士“挪威森林”认为,这种修改太恐怖了,新刑诉法一旦通过,任何人都能被秘密逮捕。他呼吁警惕新刑诉法纳粹化!中国将直接进入全民克格勃时代。秘密警察治国,在埋葬宪法的地基上,中华就此“崛起”矣。
网民STARBB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事关中国未来。如果警察可秘密关押公民半年不必通知家属的条款获得通过,那么这个国家就会完全蜕变为一个警察国家。那么国安国保跟俄国的契卡、德国的盖世太保、史塔西没有任何区别。秘密警察的目标不是维护法律,而是维护政府免受攻击,有时候会被用作政治迫害的工具。
有网民表示,作恶后补恶法:天安门事件后补《游行示威法》,镇压法轮功后补《反邪教决定》,艾未未等遭绑架后补《半年绑架法》,高智晟失踪后需补《完全失踪法》……一个国家搞成这样我想不仅是百姓的悲哀,也是统治者的悲哀。
另有网民则怒骂,公然无耻到如此地步!绝对成为政府或公安机关滥用的权利之一。网民“星河舰队”说,一个早就放弃了正义的国家,修改关于程序正义的法律,各路文人还在条文中寻找修改草案的积极意义,真是天大的笑话。甚至有网民以讽刺语气表示“支持”,认为这是立法为警察国家正名。“现在国家只不过是把现实中的普遍做法,拟立法明确下来,这正是我期望的政府言行一致的诚信行为。我们本来就是一个警察国家,现在予以立法正名,我们应该支持、欢呼才是!”
新规定将秘密拘禁异见人士合法化,势必导致秘密拘捕泛滥成灾,对异见、维权人士的打压越演越烈。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99条,将把原有的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的面大,涉及条文比较多,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南方网”报道称,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导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报道举例指出,刑诉法修正草案第30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修正草案的第36条和39条。报道认为,“无法通知”等上述几种情形,完全可能成为侦查机关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2011年4月3日,异见艺术家艾未未在北京机场被公安带走。按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抓人后24小时内应将原因、羁押处所,通知被拘者的家属或单位;如需逮捕,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四日,重犯还可延长至30日。但艾未未被秘密拘禁80天,直到6月22日才获准取保候审。而中国知名维权律师高智晟更是至今失踪两年多,只有在2010年4月,在国际压力下曾短暂露面并接受美联社的采访,之后再次失踪。2006年8月14日,高律师曾被中国大陆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五年缓刑,现五年时间己到仍下落不明。所以,这条法律在大陆学者和法律界人士中引起强烈反弹。
香港苹果日报发表评论称,由于大陆异见人士被指控的罪名,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颠覆国家政权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新法案一旦获通过,意味着当局可以将异见人士秘密逮捕、拘禁长达半年,而不需要告知其家属。从另一个角度看,艾未未被秘密拘禁逾两个月,就可以因此变成合法。“艾未未条款”是新《刑事诉讼法》中最黑暗的一页,异见人士被失踪一旦合法化,无论北京当局或地方政府,对异见、维权人士的打压势必越演越烈。
有人权活动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将为艾未未式的失踪打开了“合法化”的大门:“以强制失踪对付政治异议者,虽然是常见现象,但即便是执行者,也知道是非法的,但此次立法,居然将其合法化,不啻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北京律师刘晓原此前因与艾未未的友情,曾被短暂“失踪”;9月1人日,刘晓原在博客上回应说:“作为一个曾被‘强迫失踪的受害者’,我强烈反对《刑诉法》草案类似于‘强迫失踪’的规定。”
不过,台湾却对此非常“淡定”。马英九并不会因为民进党的选战凶险而责令台立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之虞修订《刑事诉讼法》,台湾民众也不会担心秘密警察突然破门而入将其抓走而亲友好不知情,因为民主、人权、自由、法治的台湾,尽管党派争斗激烈,但整个社会稳定祥和,他们最大的爱好,就是坐在家中,看看今天又有什么人在立法院动拳头,似乎立法委员们的全武行,仅仅是为了这个社会太过安详而为民众找点乐子。但是,随着台海两岸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在台湾有很多人却担心,中国大陆政府通过经贸交往对台湾进行政治渗透。然而这种担心,也被中华民国政府大陆委员会主任委员赖幸媛所安抚。
日前,赖幸媛在美国旧金山表示:情形恰恰相反,民主自由人权法制的台湾,正越来越深远的影响着大陆。
赖幸媛近日访问美国洛杉矶和旧金山两地,向当地侨界发表题为《开创历史新局——中华民国政府的大陆政策》的演讲。在演讲中,赖幸媛谈到台湾的软实力,也就是民主自由人权法制的核心价值如何影响着大陆。赖幸媛首先指出:中华民国是孙中山先生创立的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她说,“当年国父希望建构的一个民主共和国,在台湾生根茁壮。经过二三十年来民主化的过程,自由民主人权法制是台湾人民的核心价值,也是人民的生活方式,就跟空气一样。这是多么宝贵的软实力。”
赖幸媛表示,ECFA签订后,两岸之间的经济和民间交往日益频繁,台湾每天都接待一批批大陆观光客,这是谁影响谁呢?“我们认为台湾经验是可以正面地影响大陆的发展,而且这样的发展是超过经贸的。根据大陆观光客的说法,他们最喜欢的就是晚上回到旅馆,可以观看电视上的评论节目,看到这些名嘴们都在骂政府,有时骂总统,有时骂陆委会,有时骂经济部。这就是民主社会。”赖幸媛表示,在两岸交流和互动中,台湾从来没有在普世价值上后退。她说:在天安门事件的每一年的纪念日,以及大陆的人权维权事件上,马总统都会第一时间出来,因为人权的捍卫,他的理念是一贯的。“我们的政府也希望大陆在民主自由人权这些方面的改革看到相关的发展,因为这对大陆很重要。”
赖幸媛说,在台湾,也发生个别学校和团体,在接待大陆人士时,把国旗摘下来的事情,“他们以为这是大陆的要求,可是我们跟大陆讲得很清楚,两岸协商谈判,国旗原来在那里就在那里。我接见陈云林,我在京华饭店接见,国旗就飘扬在京华饭店前面。陈云林参观花博,花博国旗飘扬,媒体还刊登陈云林跟国旗同时出现的照片。”赖幸媛进一步表示,面对大陆,台湾对自己有信心:“在这几十年来,自由民主人权法制,我们是很有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再想想全球华人社会,有哪一个是民主国家?只有台湾。”
大陆民众的焦虑,和台湾官员的淡定,形成强烈的对比。
天佑中国人,好在中国还有一个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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