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北大光华新年论坛上,北大副校长吴志攀谈及社会责任问题时,表达了这样一种看法:“在我国,社会责任最主要的承担者是政府,中国这么大,而且变化这么快,假如没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负责任的地方政府,后果则很难想象。”与此不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在他的演讲中指出:“在政府的作用方面,我认为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的政府,应当是一个边界清晰的政府。”两位论坛人士的发言,体现了两种不同的政府观。一种是对大政府的认可,一种是对有限政府的强调。

从宪政的角度来看两种政府,有限政府应当是一个法治形态的政府,大政府则很难做到这一点。虽然吴志攀校长法学出身,同时在发言中也指出:“政府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呢?这不仅仅是建立社会福利体系这样的事儿,而且更重要还是法治,政府的责任就是自己依法行政,做一个法制化的政府。”但,这里对政府的法治愿望与上面的大政府是冲突的。法治即宪政,两者都是宪法政治的简称。政府行政如果要依法,首先就是依宪法。宪政或法治,其作用就是对政府的限制,首先是对政府权力行使范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三节第八十九条条款为“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其下以例举方式授予并规定了国务院职权行使的范围与权限,它共有十八条。由于任何例举都是有限的,因此,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宪政原则,国务院行政权力的运作只能在这有限的十八条之内而不得越雷池一步。这就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必须有一个清晰的权力边界,这宪法十八条就是边界。由此可见,有限政府的“限”,首先就来自宪法。宪法在对政府授予权力的同时,也就以例举的方式对其加以限制(亦即授权与限权,在宪法中是同步的)。

大政府不然,它不是指国家大政府也就必然大,而是指政府对宪法所规定的权力边界的突破,从而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即以上述十八条而论,观其内容,已经是一个大政府的规模了。但权力自身有扩张的本能,如果不加限制,它自然倾向于越界而覆盖全社会。吴志攀校长主张“政府必须承担更大的、最大的社会责任”,这里隐含的危机是政府要拥有更大的乃至最大的权力。根据权责合一的逻辑,有权力才有责任,你要求它负多大的责任,就必须给予它多大的权力。请注意,权力其实是很喜欢负责的(当然它是否能有效地负起责任则是又一个问题),这样它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并控制更大的范围。这里,不妨以我最近评论过的一则事例来看看什么是大政府。国家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在新近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声称:“中国政府依法保护新闻自由”。保护新闻自由固然好;但尽管是好事,也要问一下,政府是否有保护新闻自由的权力。这个问题问谁呢,只有问宪法。因为宪政制度下,政府权力无不来自宪法。我们不妨一一对照以上“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的条款,很清楚,载在宪法中的十八条没有一条表明政府有保护新闻自由的权力。政府如果行使宪法没有赋予它的权力,它就突破了自身应有的边界。突破权力边界抑或没有权力边界的政府,就是大政府。

大政府的表现当然还很多,我们都很熟悉,因为我们经历过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个大政府的时代,所谓殷鉴不远,那就是从1949到1979。这个时代我们称之为计划经济时代,由政府对包括经济生活在内的整个社会生活作全盘性的计划和包办。亦即社会延伸到哪里,权力便计划到哪里,也包办到哪里,其实是控制到哪里。这样的政府才是一个大政府。它大到了权力的外延可以伸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这是一个反比,政府大则社会小,政府小则社会大。在现代政治学上,权力大到可以覆盖整个社会的政府,就是一个极权主义或曰全权主义(Totalitarianism)的政府。它掌控所有的社会资源,连每个人每月吃多少米、用多少肥皂都在它的计划之中。但,这样的政府事无巨细,看起来所有的资源和权力都一握在手;惟其如此,它同时又是注定低效的。比如那个时代,粮有粮票,油有油票,布有布票,伴随计划的同时,便是供给的严重不足;否则那些票证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至于以上吴志攀校长认为中国变化这么快,假如没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很难想象。很难想象的其实是,如果我们不是对那个掌控一切的全权性政府进行改革,亦即让政府让权,推行市场经济,使国家格局逐步走向小政府大社会,那就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变化。甚至我们需要进一步说,我们的政府依然很大,正如社会依然很小,权力越界的事依然很多,离有限政府的目标依然很远。因此,下一步的改革,尤其是政治改革,就是让政府继续变小,一直小到宪法许可的行使范围并恪守之。这样的政府,庶几才有可能成为一个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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