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被开除党籍和逮捕的消息公布后,有不少外媒分析认为,从官方公布的周永康罪状及措辞看,周面临的刑罚可能比前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要重得多,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周永康和徐才厚的贪腐金额都是天文数字。
前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案 10 月底侦查终结被移送审查起诉时,因官方公布的通稿措辞中有两个「数额特别巨大」,也有分析人士解读认为,徐才厚的罪刑比薄熙来严重,被判死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可能性很大。
周永康和徐才厚的贪腐数额目前都没有公布,被正式控罪的贪污受贿金额暂不得而知,但从媒体已经披露的信息来看,他们贪腐的数额都是天文数字,即便官方再怎么帮他们「酌情」减免,想尽办法帮他们「控制」罪案金额以免吓坏国人,数额也都应该不会少于数千万元。以此来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 10 万元即可判死的刑罚标准,他们理论上应该被判几百次死刑。
不过我可以在这里大胆预测:周永康和徐才厚,都不会判死。他们的最终刑期,顶多死缓(死缓即意味着不会死),无期的可能性更大。
得出这个结论,当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在号称「依法治国」的中国,所有的法律都只是一个漂亮的幌子,真正起作用的是政治和社会运行「潜规则」。这个结论,缘于我们从若干案例及对中共官场现实的分析中总结出来的一个定律作出的判断:中共贪腐官员,级别越高,案件影响越大,数额越大,犯案之后越不会被判死;反过来,如果官员级别越低,案件影响越小,数额又很大,判死的可能性越高。
刚刚公布的刘铁男案判决结果,是最新最鲜活的一例。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被认定于 2002-2012 年间,直接或通过其儿子刘德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3558 万余元人民币,一审被河北廊坊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铁男级别虽然不算最高,但是刘案影响大,他是十八大后第一个进入审判程序并作出判决的省部级官员,对他的判决,具有示范意义。如果他才受贿 3000 多万元就被判死,那么比他受贿多几倍的其他几十名已被抓的省部级官员,岂不都要被判死?或许这是官方如此处理的出发点。
2007 年,原国家食品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因收受贿赂 649 万元,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他受贿的金额比刘铁男少 6 倍。 2010 年,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被认定受贿 1196 万元,受贿额比刘铁男少三倍,也被判处死缓。 2010 年,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被认定受贿 1625 万元,金额比刘铁男少两倍,但仍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可见,虽是贪官,命运可以有很大的不同。连与刘铁男受贿金额差不多的原深圳市长许宗衡(法院认定受贿 3318 万余元),也都被判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两年缓刑期早过了,他当然没死)。刘铁男难道不应该感谢他案件的影响力和特殊性、以及在任时级别不高却实权很大,连判刑都可以享受减免的特权吗?
如果说用刘铁男的案件来说明这个「定律」还不够典型,那么薄熙来案或可说明一点问题。薄熙来最终被认定的受贿和贪污金额总额为 2544 万元,另加在王立军事件和谷开来杀人事件上的「滥用职权罪」,罪行不可谓不轻,但最终只是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连死缓都没给判的原因,就因为他这个官级别太高了,中央政治局委员犯案,前所少有,又是红二代,怎么可能判死。同样是中央政治局委员的陈希同和陈良宇,此前也分别只被判了 16 年和 18 年。
官员级别越高越不会被判死,可能与其政治影响也有关系。越是政治意味浓厚的案件,越是涉及到政治影响的官员,越不可能判死。薄熙来、陈希同和陈良宇,都是此类案例。而如果纯属只是经济案件或刑事案件,那么只要情节恶劣,达到相应的量刑标准,可能就会被处以极刑。按此规律判断,周永康和徐才厚,一个是史无前例因贪腐入罪的前常委级官员,一个是军队系统仅次于最高首长的军委副主席,级别都非常高,政治意味都非常浓烈,若判死,在国内外的影响都将非常大,这些因素,都会成为他们生命的「保护伞」,使他们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此一规律,还将有其他案例可作验证。且让我们慢慢观察。
来源:东网 / 东步亮 时事评论员
张新华
涉款 5 亿 广州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 判死刑
有「广东第一贪」之称的广州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昨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张新华的受贿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成立,涉案金额总额近 4 亿元(人民币,约 5 亿港元)。张新华当庭提出上诉。
法院认定, 1998 年 6 月至 2013 年 5 月,张新华在国有企业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合作开发房产项目中,为相关机构、个人提供帮助,收受贿款共计 5680 万元人民币和 730 万港元。 2003 年后,张新华私自成立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主动诉讼及和解、以物抵债等方式无偿取得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地块,后通过出租、转让获取的利润以及股东集资方式,侵吞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土地。根据评估,侵吞国有资产逾 2.8 亿元。
2010 年至 2011 年,张新华还利用自己控制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的职务便利,为江门一家公司受让广田公司的债权及相关地块提供帮助,收受超过 3529 万港元和 450 万元人民币,被认定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虽然内地近年适用死刑的犯罪类型中,逐步减少经济类犯罪的项目,但受贿罪仍在适用死刑的罪名之列。近年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的官员,多官阶在副厅级或以下,包括受贿 1.6 亿余元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以及受贿 1.09 亿元的前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
来源: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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