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刑让食品安全的经济解释
2010-9-18 南方都市报
中国的食品危机正在引发对政府的深刻信任危机。从苏丹红、瘦肉精到三聚氰胺,中国人已经成为化学添加剂的最大规模试验人群,最终受害者将矛头指向了不作向的“有关部门”。
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
严厉的惩戒并非始于今日,中国的食品问题并未得到多大改进。来看一条2001年4月16号《北京青年报》的旧闻。据《中国食品质量报》报道,近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通过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造假者必须付出生命成本,代价已经无法再高,造假者为何不畏死?是因为有关方面手软,甚至将惩治的手指向了受害者。
以引起全球中国食品信用危机的三聚氰胺为例,有犯罪者被执行了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4日对“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张玉军、耿金平执行死刑。被告人张玉军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刑事责任到此为止,四位原三鹿企业的高管、几位生产者、销售者等人被判刑,被刑者中包括一名金河奶源基地送奶司机。
此后,媒体对事件的追溯受到强大阻力,在各种或明或暗的维持稳定的努力下,从三聚氰胺开始的食品安全反思、社会诚信反思草草收场,丧事当成喜事办的典型就是强调善后处理工作的得当,强调赔付的及时,而三鹿厂在上级部门的重视下被三元收购。
质监部门的责任只字不提、三聚氰胺的生产链条只字不提,那些以吃不死人为标准制造添加剂的“科学家”们被轻轻放过。更有甚者,《南方都市报》报道了一位问题奶粉受害幼儿的父亲,因“涉嫌利用媒体恶意报道”,向相关企业“提出巨额勒索”而获刑5年。
不难理解,为什么食品安全担忧并未减弱,为什么出台了《食品安全法》食品仍然不安全,为什么2009年年末三聚氰胺居然卷土重来,原因是有一股相反的势力,在极力为肇事者降低成本,同时为维权者增加成本,以抵销法律的效应。如果维权者的成本增加到远远超过肇事者成本,那法律只能产生负面效应,说是白纸一张都是轻的。因为,此时貌似公正的法律的存在是对弱势者与维权者的辛辣嘲讽。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贝克已经研究证,一项规则要受到尊重,必须让进入法网之内的违规者替所有逃脱者承担成本,另一项研究证明,如果一项规则必须为30%的人“法外施恩”,就形同虚设,而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案例中有多少人被“法外施恩”,不问可知。此时,人们对于被刑者的感觉就是,一个出头的椽子,谁让他没有后台?此等文化、此等必理大行其道,是整个社会的悲剧。说明这是没有规则、没有公道的社会。
食品造假并非中国人的专利,一个世纪以前的美国同样如此。20世纪初,美国产品造假猖獗,食品、医药无所不包,报纸每天揭露产品掺假事件:即使是知名百货商店出售的餐具含银量也不像广告上宣传得那样足,它们出售的胡桃木家具实际上是橡树制成的。面对怒不可遏的消费者,面对天天揭黑的媒体,1906年6月30日,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批准的《纯净食品及药物管理法》,于19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1927年国会决议建立食、药物、杀虫剂管理局,1930年改称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由农业部管理。
如今美国的产品早已摆脱了信用的阴影,其他国家的出口商也很少敢在美国以身试法,因为美国监管机构毫不徇情。可见,只要法律严格执行,只要有天价民事赔偿,即使不用死刑,也能让食品安全真正安全。而法律严到极致,而食品仍不安全,只能说徇情与挟带私货者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