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010年9月26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办公厅16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三聚氰胺从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要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2008年暴发三聚氰胺乳品事件后,出现封存的三聚氰胺毒乳粉上百吨地以种种面目回流市场现象,再次引发举国震惊和强烈关注。

国务院为此通知,强化乳品监管亦包括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明确警告,三胺乳品入市,将问责地方官!

国务院通知:要求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如果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上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将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法规何其多,差的就是各级执行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食品安全召回规定》三十一条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三十二条规定:”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可见,我国并不欠缺法规,对于如何召回食品,如何处理,如何保证处理执行到位,法规都给了明确的规范。

三鹿毒奶事件曝光之后,国家9部委联合发《关于不合格奶制品退货退款和召回、销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再次明确”销毁不合格奶制品”,要求严格监督”召回、销毁工作”,现在应该销毁不合格奶制品,却大批地流向全国市场,证明了执行力问题,有法不依,甚过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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