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门用录音录像手段办案出现新问题
从10月1日起,按照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如诉讼参与人违法,庭审录音录像将成追责证据。
近年来,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将录音录像手段引入法庭庭审全程,已不是新鲜事;特别是随着人权维护呼声的日渐其高,将录音录像导入公安及检方的侦查讯问过程,以避免刑讯逼供,也将于近期由各地试点向全国逐步推开。
据将参与《
刑事诉讼法》
“大修”的首席专家陈光中向记者透露:在新法中引入录音录像以监控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将是没有争议和悬念的问题。
然而,在日前浙江宁波召开的“中韩刑事司法改革学术研讨会”上,记者得到了一个最新的信息:在2007年将录音录像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并在司法实践中推开3年的韩国,正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在保护人权的同时,录音录像使用不当,却可能成为违法者的“反证”。因此,与会的韩国专家给中国的同行事先“提个醒”:
探访无锡职务犯罪集中办案区
■无锡5年建起“集中办案区”
据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介绍,“十一”过后,有关方面将召开全国性会议,专门研究录音录像的证据效力。从2006年来,录音录像已经逐步推开,效果肯定是利大于弊。现在的关键是如何保证制度的最初设置——既要“全程”且要“同步”;另外,是否能引入第三方监控录音和录像。只要不是谁审讯谁摄制,就可以避免人为操纵或篡改原始资料。
江苏无锡检察院就进行了这样的制度设计。从2005年1月1日起,他们在无锡市内雪浪区附近,专门建造了占地32亩的职务犯罪集中办案区。
据雪浪苑管理中心副主任吴兴华向记者介绍,无锡检察院下辖9个检察院
,除无锡市院本身,还下辖两个县级市院:江阴市院和宜兴市院;另外还有7个区院。
办案流程:如果下面有案子,先取得联系,然后把“对象”(这里对涉嫌职务犯罪人的称谓)送到这里。该基地共有14个办案单元,14个门洞包括两个讯问室(嫌疑人)、两个谈话室(证人取证),还有13个干警休息床位及一个办案单元指挥室;可以同时接待48个“对象”。
基地的功能主要有两块:一是无锡地区职务犯罪侦查;二是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对前者之功能,这里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办案单位下属市、区院只负责案件讯问,克服了原来不能保障同步录音录像,谁讯问谁摄像的弊端。
■讯问室有全景近景两个摄像头
记者在现场看到:基地的讯问室一般十五六平方米,前面是一张三人位审讯长形木条桌。周围墙上是海绵软包(多角度、全方位地提供人权保障,避免自杀、自残等行为);下面是被调查对象的一个一人位的木桌和沙发椅。在进门左面的墙上是标有室温度和室湿度的显示器,上面显示的是讯问室的温度、湿度。房间左上角有一个全景摄像头,主要反映讯问室全貌。讯问人桌子前面,正对着被调查人的地方,也有一个摄像头,是显示中景近景的高清晰摄像和多声音采集。面对被调查者的墙上,是一个巨大的国徽。近景主要反映嫌疑人表情、细节。
旁边的证人的问话室,设计成六角棱台;可以容纳三人座谈,以显示三方的平等。
为什么这样设置?吴副主任称,就是为了克服以往的侦查人员自己办、自己审、自己写、自己录,可以随意控制摄录进程,提供不完整资料的弊端;自己掌控可以想开就开,想录再录,如此就不完整。因此要加强内部制约、审录分离来保障规范,避免产生人工篡改等一系列问题。这是一种办案方向,可以增强证据的公信力。
■录制大厅全程监控录像讯问过程
在基地,从“对象”一进来到他离开的所有时间,调查取证的完整流程都有记录。据悉,这里录音录像的标准已经达到DVD的清晰度;录制大厅中间是一个120英寸主屏幕,两边各有12块32英寸的液晶显示器,全面反映讯问室谈话实况。右下方是一个讯问全景的小画面;中间则是画中画,直观了解审讯室动态。不许离得太近,以防肢体接触,指手画脚、指指弄弄都不行,都会被打电话警告。
监控录像9字方针:不间断、高质量、重监管。具体工作要求:三检查、四登记;常抓不懈。
一个完整录像就会有公信力。最高检察院的规范是:讯问“对象”及询问“证人”时要全程录像;我们则做到从调查取证开始到调查取证结束,没有一分一秒的丝毫空白。并且从人被带进来的那一刻起,基地人员就预先明确录像告知义务,这对他本人对检方人员都是保护。这里还为院里的纪检监察预留了一个通道,对整个办案过程实行监管。而且,在对嫌疑人实施拘役之前,专门找嫌疑人进行一次谈话,问起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刑逼等。然后签字画押。中心实行24小时全天监管、轮班休息。
■被告翻供法官可调录像核查
曾有人到法庭审讯时说:询问人不让喝水、不让睡觉。法官就调来录像核实,一调查发现他所主张的那一段录像中,他就在呼呼大睡。也有人扬言说自己在审讯中被变相体罚:办案人员打开室内空调“冻”他。结果调查从录像屏幕上实时显示的温度是23℃。还有人提出自己在讯问人员掌握的犯罪事实以外,主动交待了一些罪行,应视为“自首”予以宽待,有关人员调出录像一查,的确他交待的时间早于录像中显示的“证人”说出的时间,故因此认定为“自首”的证据。
■各级领导可在网上适时监控办案
记者在现场看到,录像中心同时有三人在现场对“画面”实施监控:办案场所是否关闭窗帘他们都会警示:吴副主任告诉记者,是为防止办案人有意开窗造成反光,干扰监控屏幕不清晰而利用此机会体罚“对象”。此外,只要出现镜头“跑偏”、讯问人员起身、距离“对象”太近等情形,监控人员都会及时制止。
这些案件侦查的审讯实况,还可以实时网上监控指挥。有权限的各级领导,副检察长都可以实时收看本院的办案实况,以多一层监督;哪怕他在外地开会,只要在检察机关的三级网络上都可以实时监控指挥、下达指令、和办案人员互动交流。
整个中心每年平均办案150件左右,不存在监管只是对下面。即使是他们无锡市检察院自己办案,中心也只接受领导授权,一律实施监管。因为中心被授权不归办案单位的管辖、领导,发现有问题也会制止。
■逾五百起案件无刑讯逼供
据悉,从2005年初投入使用至今,截至2010年8月31日,共有554件案件在这里讯问,无一例刑讯逼供、变相体罚和违法违规办案出现。
目前,该中心已经接待国内780批检察同行观摩学习。香港廉政公署、日本东京警示厅和联合国检察官协会秘书长也都来参观。他们对此种办案模式非常肯定,称这种办案流程的设置,充分保障了人权。新加坡总检察顾问考察后说:“无锡检察院办案录像充分保障了人权,以后再有人说中国侦查机关办案怎么不讲人权,我就让他们把人带到无锡去看看。”
韩国争议“模糊录像”引中方关注
■中韩刑事专家宁波聚会
为进一步加强中韩两国刑事司法界的学术交流,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共同主办的“中韩刑事司法改革学术研讨会”,9月25日在浙江宁波市北仑区举行。
最高检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韩国东亚大学教授许一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等,与来自中韩两国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数十位人士,围绕证据审核与判断、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律师在场权、职务犯罪侦查、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等多个刑事司法的前沿问题进行了探讨。
中韩两国刑事司法对话交流机制创建人之一——韩国东亚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韩国死刑废止协会会长、韩国法务部刑事法改正特别分科委员会委员许一泰教授表示,韩中两国刑事司法界从1992年开始进行接触。近20年来,他数次来到中国,除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令他印象深刻外,中国在法律方面的发展进步更引起了他的关注。他知道,中国目前正准备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大修”,因此,先行一步的韩国有很多经验交流;特别是关于录音录像的应用,韩国的教训更值得借鉴。
■韩国法庭惊现“模糊录像”
据中韩两国刑事司法对话交流机制创建人之一——韩国东亚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韩国死刑废止协会会长、韩国法务部刑事法改正特别分科委员会委员许一泰教授介绍,2007年6月1日起,韩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特别增加了在侦查讯问被告人时,需引入录音录像的有关规定。然而,一个始料未及的问题“浮出水面”,这就是如何认定录音录像的证据效力?
今年夏天,韩国南部在审判一个犯罪嫌疑人时,被告人突然向法院宣称,他在审讯中,曾受到侦查人员的暴力伤害。法官马上把相关录像调来审查,发现,就在该嫌疑人主张遭受侵害的那个时段、那个场景,那段录像的画面非常模糊,情节很不清晰。此画面既证明不了嫌犯有挨打情节,也不能排除警方使用过暴力。
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假如被告人在庭审中,声称或者主张自己在讯问期间所作的笔录,是来自警方或者检方的刑讯逼供的话,笔录完全无效。
韩国有关方面深入调查发现,这一案例并非偶发,还有多起类似情形出现。社会上普遍认为,警察在取证过程中,对录像“做了手脚”:警方运用了剪接技术、或干脆躲开镜头,由此拿到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事情一出,舆论哗然。引入录音录像,就是认为能有效监控警察和检方暴力取证。没想到,还是不能完全迫使侦查人员规范取证。
围绕警察涉嫌利用录像“做假证”问题,引起很大争论,产生了两大“阵营”:检方的观点是,录音录像完全可以作为独立证据使用;另一派学者们的主张是:录音录像绝对不能独立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据悉,此次中韩两国刑事诉讼学术研讨会后4天,9月30日,韩国对三年来《刑事诉讼法》做一回顾。检方力图通过此会使法务部确认录音录像成为本案证据。
■“录音录像”当证据韩国各方一拍即合
在接受记者独家专访时,许一泰教授介绍:韩国建立录音录像制度的过程,是与其历史渊源有很大关系的。1945年,韩国摆脱了日本殖民统治后,韩国第一任总统李承晚上任,之后又是朴正熙接任。由于这些掌权者是军人执政,故均采取军事独裁的手法,对付那些试图在韩国倡导民主的斗士;他们对民主人士的镇压采取了暴力拷打等手段,在全国各地这种刑讯逼供现象非常普遍,使整个社会笼罩在恐怖气氛中。
及至80年代,韩国进入了民主时代。此时政府和司法机关亟须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以期取信于民;这就必须建立公开透明的法律制度,录音录像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种。
为了更好地了解该项制度,从2004年到2005年,韩国的法务部召集专家反复论证其可行性,之后还把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德国的专家请到韩国来,向有关部门介绍该制度。
经过“大修”,从2007年6月1日起,韩国的《刑事诉讼法》在第17次立法稿中,其第56条之2的第1款里,增加了关于公审中要引入速记、录音及映像录像的规定;第244条之2的第1款中,增加了在搜查阶段对嫌疑人的陈述映像录像的相关规定。从此,在韩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导入了映像录像制度。
韩国引入之后在法律上的解释很明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被视为传闻证据,它是传来证据的一种。如果被告人否认在侦查阶段所作的笔录,法官就会调该段录像给其看。
因此,许一泰认为,韩国引入录音录像制度,是历史背景使然;其意义不仅在证明证据能力上,更是作为民主法制的象征和形象的树立上,是检察官树立法制形象的良好体现;借此向社会传递一个很好的透明度;当然同时,检察官和警察,也愿意使用录音录像,由此可以有效防止嫌疑人庭上突然“翻供”,“诬陷”曾经遭受刑讯逼供,这样的制度可以证明他的清白,故几方一拍即合。
录音录像不可单独使用
今年7月1日,我国两高三部委联合出台两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该规定要求如果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声称自己在侦查讯问中曾经遭受过刑讯逼供,那么负责审理的警察有义务到法庭作证。如果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该被告人缘于酷刑所做出的有罪供述,将因为取证非法而被视为无效。
然而,三个月过去了,记者日前在太原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2010
年年会上获悉,目前全国还没有一起案件被明确是因为取证过程非法,该证据被排除在证据之外的。
更耐人寻味的是,没有一个出庭作证的警官向法庭承认自己曾经向被告人“动过粗”。并且有的侦查人员,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和被告人的“诬陷”,甚至还能向有关方面提交出相关证据——即在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
记者深入调查后发现,之所以警员和嫌犯对刑讯逼供与否,出现完全“两极”的说法,是因为我们目前的所谓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基本是谁审讯、谁录制;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人为操控讯问现场录像设备的做法:有的是“打”过后再录;有的是“打”服了再录;有的是蒙裹软“打”没有伤痕;有的是“打”时画面做些“处理”;有的声称临时“断电”;有的进行编辑剪接……反正最后拿出来的绝对是“文明取证”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
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韩国许一泰教授对此的建议是:录音录像,决不能单一环节、单一部门实施,必须在有配套机制的保护下才能实施。首先,从时间上看,应该是侦查的第一时间;并且必须做全程的同步处理;其次,从地点上看,询问同时必须要有律师在场。他说,如果没有这些做前提,录音录像不但不能起到当初期望的效果,很可能适得其反——即被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当作没有使用暴行的“反证”使用。
许教授还特别强调,即使中国法律允许了侦查讯问阶段律师在场,也还要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以保护被告人利益;否则,光让律师干站着也没用,根本起不到实质性的保护。
录音录像时律师要在场
中国人大刑事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本次研讨会是中韩两国之间的第三届刑事司法对话交流活动。基于韩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亚洲乃至世界范畴都比较发达,他们的经验和教训对中国很有借鉴意义。从2007年开始中韩两国建立了“定期巡回式”互访制度:一年在中国,一年在韩国,轮回进行学术探讨。
合作机制建立以来,韩国有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07年6月1日实施的“大修”后的《刑事诉讼法》,把此制度写入了法律。
相比来看,中国法律对此无任何规定;实践中,目前最高检只是针对职务犯罪行为,在侦查阶段进行了“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大多还没有实行该制度。由于众多原因,录音录像还仅停留在单一部门、单一环节的使用上,难免发生被用做“反证”的情况。
鉴于该制度近日将向全国推开并被写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里,我们必须汲取韩国的教训,将
“录音录像制度”与被告人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配套运用,相辅相成。
其二,这种“录音录像制度”绝对不能发展成为“反证”,这一点是我国特别要提防的;还应配合被告人盖章、签字确认等。不能让它脱离被告人口供而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因为它可能被编辑、剪裁、篡改,最终丧失其客观性。它只能成为认证被告人供述真实的记录、证明审讯过程程序公正的记录,而绝不能把那上面展示的有罪供述,当成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瑞典:录像固定幼童性伤害证据
中华女子学院社工系李洪涛主任,曾到瑞典等欧美国家的法院进行过实地考察,她发现在这些国家,对儿童性伤害案的审理、问讯,都在专门的小密室进行。房间内设有单面镜,背后有专门的录影设备,可以录下孩子讲述的全过程。
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有关人员还会提供给她一些人体玩具模型和标有人体器官的图纸。模型身上的衣服可穿脱,有人体的生殖器官,受害儿童可通过模型指点自己被触摸或侵犯的部位,也可在图纸上指点受侵犯部位。每一名受害女童,都有专门的女警或女工作人员接待、讯问、记录。
除法院之外,医院、警局等所有相关机构,都建有类似的密室设置,全部采取“一站式”服务规则,即由最初接报的机构负责录下孩子的完整口供,供以后有关单位全程使用,以避免多机构反复讯问,造成“二次伤害”。
1991年香港儿童受性虐待仅占整个儿童虐待个案的2.6%,1998年发展到30.7%。针对这一严重的事态,香港从儿童的需求出发,从立法、行政、司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实践。
从立法上为受害儿童设立特别的保护程序:香港立法院1995年颁布了一个法例,规定孩子不仅可以作证,孩子的证言不需要其他旁证材料就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为保障孩子的身心不受伤害,法律又规定,孩子不需要连续不断地遭到讯问,第一次讯问过程的电视录像就可作为证据在各个程序中加以运用。
中国:女童证据何时“一次成像”?
不久前,云南发生了法官性侵害未成年少女的事件。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这样一幕:此案的受害人,一个不满14岁的幼女,在经检察院抗诉后的二次庭审时,对此案表示出了极大的关注和兴趣:虽然她的兄长和父亲再三隐瞒,她还是想办法假借“逃课”,然后,溜到庭审现场去听庭。在被拒绝旁听后,她甚至想方设法瞅准机会就凑到法庭的门缝边,把耳朵贴上去“偷听”……
如果有维权专家在场,该做的应该是什么:硬性劝阻?软性引开?事先封锁消息?让她公开面对?似乎这已经与简单的法律无关了,而是心理上对她造成的影响如何评估?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认为,在司法程序上,对此类案件,更应注意保护受害儿童的“隐私”:在审判过程中,不要让当事人出庭或旁听。对这些不满14岁女童的证言,执法和司法部门也应采取证据“一次成像”的做法,以避免反复问来问去。
佟丽华说,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法,最高院、最高检以及公安部都是依据各自办理此类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或规定,缺乏一个由“人大”制定的单独的程序法。在英、美、澳等国早已单独立法。要求对受害儿童的讯问必须全程录像,并作为证据提供给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以避免女童因反复遭受盘问而再受伤害。
108天全程录像李真无法“翻供”
几年前,辽宁沈阳中院审判杀害见义勇为好市民刘昶的两名歹徒时,两名被告对检方起诉的罪名均提出异议,嫌犯李洪臣更是声称以前的供述都是假的。
“羊城集团受贿窝案”第四号人物刘建设在广州市中院受审时,当庭喊冤并在庭上翻供。其后,辽宁丹东中院也出现相似一幕:涉嫌多项犯罪指控的被告人程绍武在庭审时翻供……上述案件都存在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的现象,也都存在嫌疑人称在公安机关所做口供出自刑讯逼供的情况。
类似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论是真还是假,有三点是不容置疑的:其一,刑讯逼供现象肯定不是空穴来风;其二,我们目前还没有建立一整套防止虚假“翻供”的程序保障;其三,此问题不尽快解决,会对我们的审讯机关造成极大的名誉损失。到底有没有什么“双赢”的措施呢?
其实,讯问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就是其中一项。正因为有它,当年河北李真的翻供没能成功。据有关部门披露,检察人员用“108天撬开李真的嘴”整个过程中,全程采用了同步录音录像。
让很多人没有想到的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真突然一改以往在审讯时的态度,对自己已经交代过的问题当庭翻供。当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之后,审判长问被告人李真你对公诉人宣读的公诉意见有没有异议?李真当时非常明确地回答,他“原来的供述,是在受到不正常待遇的情况下供述的,是不真实的”。然而,李真的当庭翻供却没有成功。
原来,检方公诉组组长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后,马上当庭播放了相关视听资料证据。在原始录像里有一段,就是李真讲“为什么108天不说话,就是寄托于有人来救我,后来在陈组长开导,正义的感召下,我认识到自己犯有严重的罪行,我就开始交代”……
把这一段录像一放,庭上所有的人都明白了是怎么回事。李真再继续狡辩,等于是用自己的手打自己的脸:因为在所放的录像里头他很自由:戴着金丝眼镜,穿着西装,头发也非常整齐,一副神态自若的样子。从那个录像中完全看不出他有什么外在压力,完全是自己心悦诚服讲的。2002年8月30日,法庭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李真死刑。
审讯录像是个“双赢”的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认为,李真的翻供之所以没能成功,就在于检察机关早有预料,事先做了充足的准备——把审讯过程录像。樊教授说,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过程录像,是一个既能防止刑讯逼供又能避免日后“翻供”的行之有效的做法。
他告诉记者,从2002年起,他开始发起并主持实施“侦查讯问时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这三项制度的实验实证研究;8年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近日将在全国推开。以上海市检察院为例,该措施实施几年来,没有一起翻供成功的。
樊教授说,如果能在取证过程中,即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过程中,留下能够证明其依法取证的客观证据(如询问过程全程录像),既能免除被告人胡搅蛮缠,也能遏制非法取证,绝对是“双赢”。
人大法学院副教授程雷也说,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认罪口供,应由法律规定录音或录像备存。一方面,可以避免出现刑讯逼供和减少谎称刑讯逼供的现象;另一方面,留下原始备存证据,避免事后对有罪供述程序合法性和效力的争议,便于法官甄别和认定。“当然这个制度的实施还有赖于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比如,侦查讯问时还应有律师在场;另外,录音录像的设备,也应由审讯部门之外的第三方掌握;以避免有人对其弄虚作假。”程雷最后特别强调。
录音录像各国使用不一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教授告诉记者:世界上最早建立录音录像并且运用最好的国家是英国。
早在1984年,英国为防止警察渎职和暴力执法问题,在警察搜查过程中,强行导入全程录像制度。
德国法律体系很严谨,诉讼结构非常合理,根本不可能发生刑讯逼供之事。录音录像只在涉及性犯罪时使用。
欧洲以及澳大利亚的一些州,录音录像只是在一个犯罪嫌疑人揭发另一些人的犯罪时使用。因为一旦查实,揭发者可获得奖励、减免其自身刑罚。
美国在杀人等部分案件中,实施录音录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