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香港“恶导游”李巧珍事件,香港和大陆内地从2月1日开始同时实施《内地居民赴港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
由国家旅游局与香港特区政府旅游事务署共同制订的《合同要点》,从六个方面要求内地组团社与香港地接社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做到明确双方名称、经营许可证及联络方式;明确组团社领队和地接社导游相关信息;明确旅游团吃、住、行、游、购、娱的具体安排,并特别指出在香港的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明确旅游团团费包含项目、支付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如有自费项目,须注明内容和价格;明确组团社和领队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要点》又强调组团社须取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遵守《旅行社条例》,不得以低于接待服务成本的价格招揽游客,未经游客同意,不得将游客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强调领队必须具备出境领队资格,遵守《出境领队管理办法》,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反对胁迫游客购物,如发生此类事情,领队有及时报告的义务。
由于不少旅行社为了争取生意,不惜以低价吸引大陆旅客,有时甚至出现所谓“零团费”,即旅行社需要依赖团员的购物回佣才可赚钱,但如碰到旅客吝惜荷包,旅行社往往血本无归,导游的收入更是大受影响。
去年3月,大陆一支旅行团由于购物不多,名叫李巧珍的导游一时赌气之下,冲口辱骂旅行团,指责他们“在家穷就没有所谓,走出来就不要这样子”,更威胁旅客若不购物便会没有饭吃、没有酒店住。李巧珍又说:“这个世界,怎么可能有免费午餐呢,你想一想,这么老远坐飞机,你们一千多块钱,连飞机票的钱都不够了,直飞广州,你自己算一算这个账。为什么?我们不是做慈事,要做善事我做呀,汶川大地震我就捐了一万零五百元。”
李巧珍辱骂旅客的片段,被一个团员偷拍下来,3个月后上载大陆互联网,之后被内地10多个电视台转播,恶导游阿珍的恶名传遍大陆,并同时揭发旅游业界的不良经营守法。
《合同要点》廓清了在地接代旅行社和导游的责任和义务。强调地接社须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旅行代理商注册处发出的牌照,不得以低于接待服务成本的价格向内地组团社报价并承接旅游团,不得要求导游带领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成本的团队出团,不得要求导游承担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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