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的地理人情我还是比较熟悉的,西安音乐学院向南那一带的交通环境也是曾经见识过的。不知道今天是什么样子,只记得以前每到上下班高峰时间,那里总是车如潮涌、行人如织,交通灯基本不起作用,交警也只是无可奈何站在岗位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大家就那么横冲直撞的去了。即便就是其他时间段,交通状态也是相当的糟糕,总体而言就是一个混乱加拥挤。所以后来听说药家鑫的驾车杀人案,我就马上回忆起了以前从那里经过时的一些片段。印象中,以前的西安南郊那个所谓“大学区”,本身就是一个交通危险区,每年总有学生在校门外过路时,被过往车辆撞死撞伤的事情发生。而这一次就不一样了,时代进步了,是学生自己开车,不但撞了路人,还可以“激情杀人”。
事情刚刚出来的时候,虽然也看见了网络上不少的议论,我并没有太多的注意,因为毕竟整体的过程还是比较简单的,并没有浙江钱运会案那么的扑朔迷离,作为一起普通交通事故引起的刑事案件,相信司法体系还是能尽快处理的。一方面,无辜受害者的遭遇的确值得同情,而另一方面,无论如何,药家鑫的行为也的确毫无人性可言。直觉而言,我也认为此人真的是“罪该万死”。当然在这里,虽然我并不赞成立即废除死刑,“该死”只是一种常用的表达激愤心情的口语模式,并不是指司法机关应如何具体量刑。就案件前后的情节来看,如果没有特别重大的转折突然出现,药家鑫的死刑判决估计是难免的。如果将来结局真是这样,我也丝毫不会惊讶,一个成年人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激情”和醉酒驾车一样,不是免罪的理由。
然而此时此刻,真正引起我兴趣的,是网友转载的熊培云的文章以及这篇意见书在短时间里引起的剧烈网络反应。熊培云的基本观点在于,“为什么要在一具尸体上寻求不可能完成的公正?”。然而从随后对他这一态度的网络反应看,只能说,在这个国家里,相对于太多人固有的思维方式,熊培云的思维的确太“超前”了,以至于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他到底再说些什么,他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到底是什么。对于作为一个知名媒体人物的熊培云,观点无法为社会公众所理解,不能不说这真的是一种悲剧。针对熊培云所称“比死刑更可怕的是不宽容”,有人自以为机巧地反驳说,“比不宽容更可怕的是不公正”。然而如果站得更高一点,抛开对这个具体案件的争辩,要理解他的观点,我们就需要想一想,法律存在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它的核心价值又是什么?
在几年以前,美国一个法庭审判一名涉及911袭击的恐怖分子。最后当翻译把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告知了这名恐怖分子,这个被捕后就自以为必死的人当时愣了一下,然后放声大笑,高呼宗教口号,宣称自己战胜了邪恶的美国。面对此情此景,法官直截了当地告诉他,在一个文明社会里,法律的目的并不是杀人,并不是美国不能判你死刑,而在于成熟的社会价值观,并不认同多杀人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你应该为自己感到羞耻。在熊培云的文章中,引用了一个在中国被灭门的德国家庭的例子。被害人的家属,从德国万里迢迢来到中国,为几名杀害了自己家人的中国人凶手求情,要求免去他们的死刑。毫无疑问,这种思维方式在药家鑫案的一片喊杀声中,显得极度“不公正”。然而也正如熊培云所言,“死者及其家人除了捍卫“杀人偿命”的古训,满足了大众“嗜血的正义”,究竟又得到了什么?”。所以事实上,熊培云文章所真正要表达的,并不仅仅限于药家鑫个人的生与死,死刑的废与存,而更是对当代国民普遍心态的担忧。
在中国历史上,自从刘邦进了咸阳城,宣布了“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杀人偿命”就已经成为了数千年来最基本的社会原则之一。无须讳言,作为一种文明演化滞后的表征,直到现代,一个诺大的国家里,一些必要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得到建立和完善,反而是这一原则又增加了“罪大恶极”、“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一些定义含混不清的口头条款,来强化证明某些刑罚的合理合法性和掩饰执法的主观随意性。“恶毒攻击”成罪就是此类判例的典型。虽然我个人并不认为有必要立即废除死刑,但无法认同在事实上,死刑已经常常被与公众(甚至私人)泄愤的工具混为一谈。然而不幸的是,我从药家鑫一案中看到的,和熊培云文章所指的一样,恰恰就是这样,法律一方面仍然被很多人理解为一种纯粹的惩戒工具,另一方面再加上社会大众的种种怨气,从而形成了网络上杀声震天的汹涌民意。换句话说,现代法律的框架表面上被引进中国已经很久了,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意识在中国文化里到底有没有生根,有多少人对于法律的理解,还处于包公怒铡陈世美为秦香莲出恶气的境界上,都还是一个很大的问号。这对于国家的现代化转型将是一个巨大的隐患。熊培云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
很多去过美国的人,都有一种感受,在美国人人都开车,但是驾驶员多数都是彬彬有礼,会礼让行人和自行车先行,很少见开霸王车抢道行驶的。为什么?我听见几乎所有的人都感慨说,人家国民素质高云云。除此之外,其实还有别的因素在里面,就是法律。在美国开车,汽车和行人之间一旦出了事故,两者之间的责任会有很大的区别,汽车会被自动视为强势者,行人则是天然的弱势者,而法律的原则是保护弱者。除非很极端的情况下,汽车驾驶员往往要负很大的责任,因而大家开车都很小心,看见行人和自行车都会主动让行。而很多中国人从美国回国之后的第一个反应,就是不会过马路了,因为在中国的汽车不会为行人让路。从这里可以看出,在现代社会里法律的关键作用,并不仅仅在于在罪错发生时进行惩戒,它同时也有一个促进形成良好社会行为规范的作用。而这恰恰是为很多动辄以法律的名义喊打喊杀的人所完全忽视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死刑最多的中国,交通安全远逊于美国。
在这次药家鑫案的网络民意里,能看见一丝一毫对于法律核心价值的反思吗?很可惜,基本没有。处死一个药家鑫很容易,但是然后呢,交通秩序会好起来吗?能保证不出类似的事情吗?其实答案每一个人都清楚。药家鑫很快就会被忘记,而下一个受害者很快就会出现在不同的地点,以不同的方式,然后民意可能会再次汹涌,如此往复,无休无止。无可否认,网络民意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公众的愤怒并没有指向问题的关键,从而对于这个国家社会的改良,并不会起到改进的作用。所以熊培云很怀疑,在公众(包括药家鑫自己)没有自省精神的情况下,“这个社会会好吗?” 我在美国亲眼目睹过多次的交通事故,多数情况下,如没有人员伤亡,驾驶员简单地互相交换保险信息,基本就了事了。而国内的交通事故,常常导致人员之间的冲突,药家鑫的案子就是一个典型。本来一件不大的事情,却变成了一场人命案,为什么?药家鑫的“戾气”是从哪里来的呢?一个死刑的判决能起到消除“戾气”的作用吗?药家鑫的生与死并非重点,这些才是这一事件最值得思考的核心问题所在。在我看来,最重要的,是从这一悲剧中吸取什么样的教训,如何防止悲剧的再度发生。而这,也正是熊培云的这个社会需要“宽恕与和解”理念的基本出发点。
熊培云不是任何人的敌人,他只是在试图换一个角度来更深入地思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