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一年一年如逝水般流去,不会加快也不会减慢,并没有大的波澜,唯有1984年在人们耳边“叮咚”一声,留下了一个记号。这个记号来自乔治·奥维尔的反面乌托邦小说《1984》,小说写了一个可怕的专制社会,电子眼,老大哥,还有“青年反性同盟”。记得初次看到这本小说是在文化革命当中,社会上一片萧杀,这本书是内部发行的“灰皮书”,在一个小圈子里秘密地传看,当时读书的感觉就像耳边一声惊雷,每个人都惊出一身冷汗:作者简直是鬼使神差,在1948年就预言了我们正在经历的一切,分毫不差,鬼斧神工一般。这怎么可能呢?难道是上帝(或者魔鬼)曾在他耳旁窃窃私语泄露了天机?
前两天刚刚读完了村上春树的《1Q84》,三卷本的大部头,仍旧纠缠在一个反面乌托邦的秘密会社的幻象之中,影射了一种原本出于善良意愿却最终陷入恐怖噩梦的现象:一群年轻人为了摆脱资本主义拜金社会的秩序,到深山老林中自耕自食,远离尘世的喧嚣,结果却沦为一个铁血的恐怖组织,草菅人命,杀人如麻。作者为小说取名《1Q84》,显然是在向《1984》致敬,并针对目前的社会现实对《1984》所提出的问题做出呼应。
最近做新中国性史,翻看史料,看到1984年,耳边又是“叮咚”一声:在那一年,中国大地发生了一件早被人们遗忘的大事,那就是“严打”。经过文化革命的沉重压抑,进入青春期的少男少女突然发现气压变了,乌云要散了,天要晴了,于是像惊蛰时节的小虫,蠢蠢欲动了。开舞会的,看录像的,群奸群宿的,一时间闹得乌烟瘴气,闹到1984年,一声惊雷,全部落网,判刑的判刑,枪毙的枪毙,阴间多出了一批冤魂,人间留下了一声叹息。
下面是当时的几个案例:
案例1:被告人刘XX,女,自1981年以来,先后勾引、教唆男青年韦X等20余人,分别在这些人的住处跳低级下流的贴身舞、熄灯舞、裸体舞,舞后又主动与之乱搞两性关系,有时与多名男子进行群奸群宿。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
案例2:被告人邹X等
(2女3男)到胡X住室玩朴克牌,事先规定输者让赢者亲嘴。当晚5人同睡一床,互相玩弄,群奸群宿一夜。另一晚,邹等4人 (2男2女)
又在一起玩朴克牌,为了助兴,4被告人竟先后各自脱光衣服,一男对一女,赤身裸体玩朴克牌一夜。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
案例3:有一个中年流氓团伙案,四对夫妇经常在一个助理工程师家开换偶聚会。以下是其中一位服刑人的供述:“我们这个淫乱团伙的罪恶暴露了,我们经常在一起聚会的八个中年男女都犯了不可饶恕的流氓罪,有五个人被判了刑,那个助理工程师被枪毙了,他的老婆被判了死缓,我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后来,我看到好几部描写那个年代的电影和小说,如《青红》,男主角因为在女友不太同意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而被判强奸罪枪毙;如小说《此情无法传递》,男主角因为在一个聚会上用手弄破了女主角的处女膜(并非强迫)而被判死刑;如电影《被爱情遗忘的角落》,男主角因与女主角发生自愿的婚前性行为而被捕。
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如果有人愿意在私人场所穿着衣服打朴克,他有这样做的权利;如果有人愿意在私人场所不穿衣服打朴克,他也有这样做的权利。不管在场的有几个人。国家法律干涉这种私人场所的活动,就好像当事人的身体不归当事人自己所有,而是归国家所有。如果当事人脱去衣服,损害的不是当事人自己的尊严,而是损害了国家的尊严。这种立法思想本身就是错的,错误就出在个人身体的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上。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我们应当检讨有关法律的立法思想的对错,使法律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而不是伤害公民权利的工具。

1984已经远去,但1984的冤魂还在提醒我们,珍重生命,珍重人的权利,不要让1984的悲剧重新上演。

定期获得翻墙信息?请电邮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