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网北京5月24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根据该报告,死刑复核工作已进入规范运行、稳定发展的阶段。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

  
报告显示,人民法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报告指出,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看了人民网关于最高法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的报道,让我想起了正在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的何胜凯案件。

  
2009年10月14日,出狱才一年半的何胜凯,持刀闯进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杀死了法警队长、杀伤了法官和保安人员。按他的说法,之所以要杀法官,是怀疑法官给他下毒,还使用种种卑劣手段拆散他与女朋友关系。我问他,怎么知道法官要下毒?他说,靠自己的心灵感应,通过太空穿梭机穿透墙壁看到,法官根本不知他朋友是何人。何胜凯在作案前,不敢吃家中饭菜,也怕喝家里的水,他怀疑家中食品都下了毒。他还认为,自己有治国才能,胡主席要提拔他做接班人,因此卷入了高层权力斗争,又被国安局人员跟踪。何胜凯不正常状况,家属曾引起过重视,但没有相信医院,只是找当地巫术为他驱魔,开“土方子”药(何胜凯精神异常行为,请看二审辩护词)。

   
何胜凯故意杀人案,不仅震惊了全国,更是震惊人民法院。何胜凯被抓捕归案后,从刑事侦查阶段开始,一直到现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为何胜凯多次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除了死刑复核阶段外(是否同意鉴定还不知)外,在其他阶段递交的申请均被驳回。

   
辩护人不是精神病鉴定专家,同样,本案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也不具备精神病学专业知识。何胜凯精神状况的异常,是不是属于精神分裂症,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认定,不能由辩护人、办案人员说了算。

  
何胜凯精神状况问题,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刘锡伟教授提出过十点质疑意见。在案件进入二审后,他给贵州省委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写信反映。但他的质疑意见,没能引起重视。二审驳回何胜凯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2月下旬,何胜凯案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阶段,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后又约见了负责何胜凯死刑复核案的法官,陈述何胜凯精神不正常的问题。

   
刘锡伟教授不顾年事已高,身体不好,顶着压力“上书”给中央政法委官员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他在信中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为何胜凯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

   
也许是错杀冤杀案太多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收回所有死刑案件复核权。复核权收回后,允许律师介入复核案。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律师介入死刑复核案,如要约见具体负责案件的法官,要象访民那样通过“上访”程序,先到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室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约见一下法官陈述观点和意见。这种约见面谈,与访民上访一样,两个月只能一次。如在律师“上访”前,家属曾经来“上访”反映过了,就得从家属“上访”之日算起,要间隔两个月后才可约见,没有达到规定的问隔时间,信访工作人员不会给接待(具体情况,见后面附的博文)。

   
在死刑复核案中,律师可向最高法院递交法律意见书(或辩护词),

   
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宣称“要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为此还出台了审理死刑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

   
但在审理何胜凯杀法警案中,我没有看到办案法院严格遵守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设问一下,对何胜凯是否患有精神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二审法院做到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了吗?

   
我一直搞不明白,为何不能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是担心会给社会造成什么危害性,还是担心会造成案件错判呢?还是担心被鉴定为精神病了,杀人就不用偿命了,以后就有人会学何胜凯呢?

   
我以为,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查明何胜凯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仅不会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恰恰相反,由于做到了程序公正,可避免错判患有精神疾病被告人死刑,还有利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树立。

    
鉴定程序是由司法机关启动,也由司法机关交去做,何胜凯是普通农民家庭孩子,没有任何的特殊背景,还用担心鉴定机构会搞假鉴让他逃脱死刑吗?

    
依照《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相信,在普通死刑案件中,法院是能做到“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但愿最高人民法院能说到做到,对所有死刑案件,特别是所谓“敏感”案件能做到“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

   
 何胜凯杀人案发生在人民法院系统,对这起案件的审判,对这起案件的死刑复核,是检验最高人民法院“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的试金石。

  

附博文链接:何胜凯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

约见最高法院死刑“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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