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楯:貌似中立,实属无良

——评《法制晚报》2009年6月16日A14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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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关注邓玉娇案——因为这里面反映了太多的转型中的官员腐败和对弱势人群的欺压;反映了事件发生后的各种离奇行径和信息传递中的扑朔迷离。邓玉娇作为一个女性对抗来自官员屡屡追逼的性侵犯;地方官员可以肆无忌惮的出入“娱乐场所”,为所欲为地强制女性陪浴,狂妄已极的对处弱势的女性纠缠侮辱,拍出大把的人民币,两次将其“推坐”在沙发上,以及,事后对邓玉娇采取的包括精神病学鉴定在内的种种措施,及律师的更替,记者采访遭暴力阻拦等,无不使人注目在湖北恩施巴东这个地方,社会的公正和法律的正义能否实现?!
6月16日,邓玉娇案的一审判决终于作出:邓玉娇案以“防卫过当”,“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有自首情节”,被判“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邓玉娇是否上诉,舆论如何评价,暂且不谈。
仅就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对涉案人的处理来看: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邓贵大,已被邓玉娇刺死,不说了;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副主任黄德智,被邓玉娇刺伤,结果是被“开除党籍”,“撤销镇政府招商办副主任职务”,“被治安拘留”——这种处分,虽然被舆论以为过轻,但这起码表示了当地党政领导机关也认为邓贵大、黄德智作为官员的前述行为是错的,是应受惩罚的。
而《法制晚报》于2009年6月16日A14版报道中的“案情回放”却说:
邓贵大、黄德智前往“雄风宾馆的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色情场所变成了“休闲中心”,“特殊服务”、“异性洗浴服务”(《巴东县公安局通报“5•10”案件情况》)变成了“消费”。
邓贵大、黄德智“与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发生争执”
——性侵犯、要求“提供异性洗浴服务”,“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将邓玉娇“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巴东县公安局通报“5•10”案件情况》)变成了“争执”。
这样的报道,是中立,不偏不倚,还是掩盖事实真相,为官员讳。
今天,在政府都要“信息公开”,巴东县公安局通报案情时都说到“异性洗浴服务”、“尾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将邓玉娇“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巴东县公安局通报“5•10”案件情况》),而《法制晚报》不但不跟进,反加掩饰。是我们的传媒太习惯了过时的旧日做法,自我“约束”,还是心实不良?
传媒,在法治国家,在民主政制之中,应能给公众,同时,也是给当政者以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这是它的基本职能,然后,进一步说,才可能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连政府都不掩饰的事情也要掩饰,就是放弃基本职能,同时,也就败坏了传媒自身的公信力。

(200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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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jiang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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