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部生无权建“记者黑名单”

廖保平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3日在“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座谈会上表示,为了打击或遏制极个别媒体在食品安全报道方面有意误导人民,传播错误信息,要加强传播的监控,对极个别媒体记者,我们将建立黑名单。(6月14日《新华网》)
  极个别媒体在食品安全报道方面确实存在传播错误信息等问题,就像该发言人所说,“很多媒体在报道的将食品添加剂就等同于非法的食品添加物”,这主要是记者受专业知识所限,或是采访不扎实,造成表述不准确,信息有遗漏、偏差,客观上造成了“误导”的后果。但因此说是媒体主观上“有意误导人民”,让人难以苟同。这就好比一个人丢丑了,脸红了,就把盯着自己看的人的脸刷黑出气,这算什么事?
  每一家靠市场立身的媒体,都视媒体的公信力为生命线,没有公信力的媒体必然会遭到市场的抛弃,没有生存之地。媒体的公信力从何而来?从客观真实的报道而来。一个媒体经常做虚假报道,传播错误信息,有意误导人民,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是自毁媒体公信力,自砸饭碗。由此可以相信,没有哪个媒体敢拿影响自己的生死存亡的公信力做赌注,乐于罔顾事实,以假当真,有意误导民众。真有记者做了这样的报道,一定会在受到报社部门的处分,一定会在媒体圈子里身败名裂,一定会受到新闻主管部门的处理,无须劳卫生部的大驾,建立什么记者黑名单。
  而且,卫生部也无权给记者建黑名单。卫生部既非新闻媒体的法定主管部门,也不是对记者作为消费者进行某种权利授予的商业组织,也非对媒体监督具有高度公信力的第三方组织。相反,作为有拟定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等重要职责的行政部门,面对新闻媒体这一社会公器时,有义务接受记者采访,理由有二:
  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食品安全关系民众的生命安全,理所当然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公众需要从卫生部门获得必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当媒体对卫生部门进行采访,为公众获取相关信息时,卫生部门断没有不接受采访、拒绝公开的理由,所以,不能因为某个记者上了卫生部的黑名单,就拒绝采访,拒绝公开政府信息。
  其次,舆论监督是民众监督的一部分,是借用新闻媒体来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营造舆论氛围,形成舆论压力,促使政府职能部门改正工作,服务人民。某种意义上说,记者是受民众之托,客观报道事实真相。所以,新闻出版总署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记者的合法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卫生部建立记者黑名单,就是试图以此为理阻挠采访,逃避舆论监督。
  卫生部自建记者黑名单,是越权越界行为,是权力膨胀的表现。卫生部将不属于自己的“审判权”揽到自己手里,对记者进行道德、法律审判,用损害记者的声誉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来将自己扮成俯视记者的位置上,于法于理是说不过去的。卫生部建立记者黑名单,当作拒绝甚至“封杀”记者的杀手锏,阻碍媒体对食品卫生信息的正常采访和监督,与其说卫生部的记者黑名单是一个挡箭牌,不如说更像一块遮羞布,是以此掩盖自身工作的不足,甚至有将食品安全乱象归咎为个别记者之嫌,这是难以服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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