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水不加以科学治理,任其肆意横流,则水患成灾,受难的则是民众。所以说治理水和治理法有着同样的道理。

南都周刊:当我们在网上搜索到李庄这个人的时候,他的功绩就是,使近百名犯罪嫌疑人得到从轻和减轻处罚,还有很多得到了无罪释放,这算是你的追求吗?

李庄:这不是功绩,也不是什么追求,是一个律师的从业记录或者叫业绩,但有些人说这是助纣为虐,看来普法工作还任重道远啊。因为,这些人根本不知道律师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律师的职业特点就是为当事人向公检法提供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并为此进行辩护。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律师的使命,你想,一个被告人坐在了被告席上,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谁能帮得了他呢?只有律师,虽然力量有限,但我想每一个律师都会积极努力的,往大了说为法制,往小了说为名声。

南都周刊:你对律师界的潜规则怎么看呢?

李庄:各行各业可能都有潜规则,很多人也说律师界有潜规则,我特别痛恨传言的那种潜规则:女律师就是打情骂俏,男律师就是点头哈腰送红包。如果有,我觉得也没有某媒体宣扬的那么邪乎,充其量有个别律师有这种行为,那也形成不了规则,只是在夹缝中求生存的一种无奈,因为律师没有能力制造这种规则,都是别人制造出来以后,逼得个别律师只好往这条道上走。另外,那些在攻击讽刺辩护律师的人,我不知道他们怎么想的,我想,可能哪一天他需要辩护的时候,才知道律师的重要性,才能真心地渴望律师,我以前也为很多公检法的人辩护过,也有几个位高权重的人,他们在位的时候,也大都没有正视过律师,可是他们被抓起来以后,第一个想起来的不是妻子孩子,甚至不是他们的父母,而是辩护律师。

南都周刊:在你的心目中,你是怎么看待法律这个框架的?或者说,你是怎么处理法律的框架、底线和作罪轻无罪辩护这一对矛盾的?

李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范畴,依法行使辩护权,就是为了更好地稳定这个框架,更加明晰这条底线,这就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其实它们并不矛盾,而重点在于是否“依法”,和法的公平如何体现。例如律师伪证罪,它确实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剑。前不久,写了一篇短文,关于评价《刑法》306条的文章。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这是三种不同的犯罪构成,行为方式和客观表现形态都不一样,将它们都弄到一条法条里面确实有立法技术上的不科学,各地法院执行起来大相径庭,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讲究公正、公平、公开,还有一个法律的同一性问题,同样的法律事实和情节,各地法院判决认定相差甚远。比如,最近发生的陕西药家鑫案和云南李昌奎案,一个是一条人命,一个是两条人命,都有投案情节,为什么同一个国家,适用同一部《刑法》,判决结果的差别如此巨大呢?民众难以接受,这些都造成了框架的不稳,和底线的模糊。

南都周刊:你对《刑法》306条怎么看?

李庄:中国的刑事辩护,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的怪圈,律师不敢取证,不愿意取证,或者不会取证,进一步导致不敢取证,总是在这个怪圈里转,操纵这个怪圈的就是《刑法》306条,这一条应当尽早地去除或修改、完善。

南都周刊:你对“法”是怎么理解的?

李庄:我们中国人很聪明,将汉字的“法”和水巧妙地结合在了一起,法的左边是一个三点水,水是什么东西呢,水无常态,装在什么样的容器里面,形态是迥异的。水因重力而善下,或疏渠或坝堵,要疏堵结合,这样才能发展水利,造福于人类,如果对水不加以科学治理,任其肆意横流,则水患成灾,受难的则是民众。所以说治理水和治理法有着同样的道理,这也是我们汉字的法与水的不解之缘……在监狱我给犯人们讲课,也曾讲过这些,在里面就是时间多,大部分时间是看书,也思考了很多中国法治的问题,以前工作太忙,没有时间进行这么多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