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以下内容为张磊律师2024年3月在某大学做的一次网络分享,主要内容为张磊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情况,同时也呈现了张磊律师如何成为一个废除死刑主义者的心路历程。
壹 我所办理过的死刑案件
1.首见死刑犯,一案救四命
我办理过的第一个死刑案件,是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臧建飞案,这个案件大概的情况是,臧建飞的父亲是一个企业家,他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臧建飞被指控为骨干成员。在这个案件中,他们是因为开矿,开矿过程中可能发生了一些相互的争斗,有人命、有人死亡,然后就是这个案件有四个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我们介入案件进行辩护的时候是二审,这个是我从事律师工作以后所办理的第一个死刑案件。我是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一个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的年轻人,他才二十岁出头,但已经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要对他进行一种非常严厉的惩罚、处决。我当时的心理是很奇怪的,我之前从来没有这种心理体会,去见一个被判处了死刑要立即执行的人。
当然二审有可能有希望,但是他有了那么一个一审判决,当时我有了一种非常奇特的感受,我现在还能够依稀回忆起当时的那种奇特的感受。之前对死刑的感知,主要还是从小说里、从书里面所看到的,比如陀思妥耶夫斯基关于死刑的描述,比如福柯在《规训与惩罚》当中,对于死刑的一些描述。
但是当我真的见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这个人的时候,包括我接下来的律师执业生涯当中,我还多次见到这样的人,他们给我一个整体的感觉就如是加缪的《局外人》,就是他们身在其中,但是感觉他们是在讲别人的故事,他也不知道自己怎么就到了这个地步了,自己要被判处死刑甚至是要被立即执行的地步了。感觉是别人的事,感觉是发生在别人身上一样,但实际上却是发生在他们自己身上,非常非常像加缪的《局外人》描述的那种有点无可名状的荒诞的感觉。
在这个案件中,这四个死刑判决,我们认为都是错的,它是一个在非常复杂的背景中,把这些企业家办成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正因为这样,所以要突出他们的恶、他们的暴力性,所以一审法院对这个性质进行拔高、对这些证据不足的涉及到人命的个案,进行了一个非常重的判决。但其实包括矿山之间争斗的导致人的死亡,以及臧建飞所涉及到的这一起有一位被害人的死亡,其实都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来证明就是他们实施的,就是现在被判死刑的这几个人来实施的。他们被判死刑是因为他们是这个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直接导致了相关被害人的死亡。
所以这个案件,我和伍雷、还有当时的一些其他律师,我们进入二审辩护。当时伍雷采取了一个辩护策略,就是在二审法庭上,因为法庭没有充分的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所以他离开了法庭,退庭表示抗议,同时当事人坚持要委托他来辩护,所以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不知道怎么来处理这个事情。
然后,我们就进行了很多的庭外辩护,比如他这个案件其实当时已经很长时间了没有判决,没有进行审理,所以我们趁着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写了一篇文章,那个时候,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起了一项清理超期羁押案件的运动。超期羁押是什么概念呢?可能后面我们有一些案件也会讲到,就是把一个人很长时间的关押在看守所里面,但是却没有对案件进行一个裁断。那这种情况在以前、在2014年之前,是一个非常严重、非常普通、非常见怪不怪、所有人习以为常的问题,现在好多了。检察院那时候认识到这是一个不公正的现象、是一个不应该有的现象、是一个法治进步的社会当中不应该普遍、长期、大量存在的现象。所以他们就发起了一个非常有力的行动——清理超期羁押。从我所引用的海报当中,可以看见最高检副检察长赵登举说的,“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讲这个话,表明当时的超期羁押有多严重。
所以,当时我和伍雷就做了这样一个海报,我们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去打了这张海报。当时和他们的法警还有一个小冲突,然后我们把现场的照片也发了微博,2014年3月18日我发的微博,后来这个案件经过我们的庭内辩护和庭外辩护,还有一些其他行为艺术,比如说要讽刺承办法官和他们院长不作为、长期超期羁押不解决,我们还给他们邮寄了一袋红薯,就是说他们不为民做主、不干事、尸位素餐,不如回家卖红薯。反正后来经过一系列的辩护,二审就直接改判,把这四个死刑立即执行全部都改成有期徒刑二十年,这是我办理的第一个死刑案件。
2.从死刑到无罪的念斌案
然后第二个死刑案件是福建高院的念斌案。念斌当时涉嫌的罪名是投毒,后来刑法修改罪名变成投放危险物质这个罪名。2006年7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平谭县的农村,两户人家一起食用鱿鱼和稀饭,然后吃饭的两家人共六个人都中毒了,其中被害人丁云虾的10岁儿子和8岁女儿因抢救无效死亡了。后来根据警方的检验两个人系老鼠药中毒致死,这个老鼠药的成分是氟乙酸盐,氟乙酸盐中毒致死。然后警方就怀疑是邻居念斌所为,就把念斌进行了抓捕。后来据庭审和其他的一些方式所呈现出来的,念斌遭到了刑讯逼供。
在刑讯逼供之下,他承认了自己有投毒,但是所陈述的投毒方式和实际现场勘验结论是明显相悖的,就是按照他在刑讯逼供下陈述出来的投毒方式和后来现场检测到的那种情况是明显矛盾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判了他死刑,他每次都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发回重审,在那个时候发回重审没有时间、期限限制,上一级法院可以无数次地把案件发回重审、而不作出终审裁决,所以导致念斌在八年时间之内四次被判处死刑。后来在2013年的时候,又上诉到了福建高院。
念斌案一开始以及一直在坚持援助他的是北京张燕生律师,之前一直是她一个人和她的助理在进行辩护,后来她觉得太困难了,随着2011年、2012年开始,中国大陆风行律师团,就是在一个重大的案件当中,通过律师组团辩护的方式来加强辩方力量,所以这个时候张燕生律师也就对这个案件组了一个辩护团,召集了很多专家以及有名望的学者、律师,组成了一个庞大的顾问团,然后又组建了一个出庭团队。
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每个被告人只能有两个辩护人出庭辩护,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因为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所以被害人家属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这样的话,我们就又可以有两个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律师出庭,所以实际上就有四位律师出庭为念斌辩护代理。我是在2013年的时候,在增加辩护代理律师的时候,增加了上海斯伟江律师、北京的李肖霖律师,还有我,再加上原来的张燕生律师,我们四个人组成了念斌的辩护代理团队。张燕生律师和斯伟江律师是辩护律师,李肖霖律师和我是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律师。
(念斌站在被打砸一空的老屋玻璃窗前)
在这个案件当中,我是完全的法律援助,其他几位律师也是法律援助,包括张燕生律师在为念斌长达七八年的辩护当中,开始的时候可能支付了一定的律师费,但是这个律师费早就开支完了。刚刚PPT里有一张照片,可以看见案件发生、他被抓了之后,念斌的家马上就被毁了,只有他姐姐常年为他喊冤、为他伸冤、不屈不挠地奔走。张燕生律师自己贴钱进行了援助,我加入的时候,我没有收代理费,而且我还给辩护团队的支出援助了钱。
我、伍雷和王兴律师三个人当时成立了一个法律援助基金,由律师同行、企业家还有社会公众、热心人士捐款,捐到我们这来,然后我们把基金的钱就用于需要帮助的案件的援助,我们基金大概给念斌案件援助了8万元人民币左右,就是援助律师办案、家属伸冤、专家的费用等等。
二审福建高院开庭,控辩双方都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双方都有专家证人出庭。因为这个案件是投毒案件,主要就是涉及到毒物的确定、毒物的检验,辩方委托了北京好几个专家出庭来提供专家意见。后来非常关键的一步就是在第一次开庭之后,伍雷又帮忙联系了香港的律师,由香港律师找到了香港的一位世界著名的毒物鉴定专家,这位毒物鉴定专家就根据控方提供的毒物检验的质谱图,发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这个问题之前都没有发现:就是被害人的心血管样本在检测过程中受到了污染,它和氟乙酸盐的标准质谱图是一模一样的。按照检测标准规则,检测机器在进行毒物检验之前,要对毒物先做一个测试,比如就是说要先用氟乙酸盐来做一个测试,看一下这个图谱是什么样的,然后需要做一个清洁、做一个空白,然后再拿从死者身上提取的检材去做检测,看那个质谱图和样本是不是吻合。香港的专家就发现福州公安的检测过程,根本就没有做中间这个空白,在样本做完之后,他们就直接把样本重新打了一遍,然后作为对死者身上提取的检材所作出的检测结论。
这个重大发现可能是导致福建高院后来再一次开庭,第二次又开了四天,这个专家证据导致控方的整个检测结论不再可靠,这两个死者到底是不是因为中毒死亡、是中了什么毒,变得模糊不清了,证据不足了。所以后来福建高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判决念斌无罪。判决之前我们都不知道,我们心理都是很沉重很压抑的,当然又都充满着期盼。当庭宣判,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无罪立即释放,很震撼、很有戏剧性,也很成功。
在这个案件辩护援助过程中,我们辩护代理律师受到了很多攻击,我们在走出法庭的时候被被害人家属围攻、殴打、进入法庭的时候也被打过一次,然后每天晚上休庭的时候,都需要法院的法警护送我们回宾馆。当然相对于案件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的结果、争取到自由,受到的这一点委屈、冒的这一点风险都是值得的,是无所谓的。
3.警察病人开枪杀人案
我的第三个死刑案件是湖南陈先生开枪杀人案。这个案件当时非常轰动,因为陈先生是一名警察。他枪杀了两个人之后,带着枪还有很多子弹就跑了,这个把整个社会轰动了,出动了几千人去抓他。两天后在山上发现了已经开枪自杀的他,他自己往头上开了一枪,但是他没有死,然后把他抢救过来了。
上海的沈亚川律师邀请我一起辩护。沈律师以前曾在陈先生就读的警校教过书,基于这份香火情谊的缘分愿意接案辩护。由于陈先生的身份极度敏感,在以往的类似的案件当中,往往是官方官派、不会对社会放消息的律师把持着这种案件,从而也就把这种案件消息出口控制住了。所以整个社会对这个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对于案件的相关信息完全是封闭的、无法了解,所以我当时介入这个案件,非常重要的考量点,第一个是我非常好奇这么一位警察为什么会突然开枪去杀了两个人?第二个是在这么一个涉及到公共价值、公共利益的案件当中,是不是可以通过我们这种和世界有联系的律师、和世界敢于联系的律师去辩护,从而可以一定程度上地让这个案件为社会公众所了解。我个人当时是基于这两点而接受辩护邀请。
这个案件很快的侦查完了之后就审查起诉,也没有延期,很快地就起诉到了娄底市中级法院。陈先生其实是有比较严重的抑郁症,有数次的诊断证明,他就是因为抑郁症导致了他精神上的幻觉,出现了一种不能自我控制的状态,他所杀的这两个人其实跟他都没有什么深仇大恨、也没有什么非常大的过节。其实就是十多年前跟这两个人有过非常小的过节,在路上他开车、旁边的人骑摩托车交汇的时候,都还没有碰撞,两个人互相看了几眼、然后发生了几句口角,因为这样,他就把这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也完全是类似的这种小矛盾,完全是一种精神疾病的发作,不能自我控制的状况下实施的行为。
我们辩护主打的一个理由就是他在作案的时候至少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不说无行为能力,这样的话,我们最重要的一个抓手就是希望有专家证人出庭,能够证明他的精神状况,证明案件发生的时候他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安侦查就对他做了精神鉴定,说他有抑郁症但是他在作案的时候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们对这个观点是不认可的,所以我们也找了专家证人,但是法院就是不同意我们的专家证人出庭。我们经过庭前会议、经过多次与法官的要求,法庭就是不同意。当时我们就想着,如果这个案件法庭不让辩方专家证人出庭,那其实法庭辩护就是没有意义的,一个警察拿枪杀了两个人,如果不把法庭调查的重点放在精神状态上面,那就意味着法庭早就已经作出了决定了,法庭已经不准备在程序上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进行一个认真的审查。
所以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当时就把这个担忧告知了家属和陈先生本人,家属和陈先生本人就决定策略性的解除对我们两个辩护律师的委托,另外再委托辩护人,让新的辩护人再向法庭申请专家出庭,说不定停一停之后法院就会重视这个问题,就会在下次再开庭时同意专家证人出庭。这个时候已经是开庭前一天的下午了。我们本来是准备当庭向法庭陈述,你们不通知专家证人出庭,那你们就不准备公正的审理案件,要申请你们回避,如果法庭驳回我们的回避申请,那么当事人就行使解除权,另行委托辩护人,由重新委托的辩护人继续争取专家证人的出庭。这样的话把我们解除委托了,庭审必须终止,再由另外的辩护人来继续开展相关的工作。但是那天晚上11点,不知道什么原因,那位承办法官去提审了陈先生,陈先生就说他已经签署了附条件解除辩护人的解除书,凌晨12点法官通知我们说第二天不开庭了,当事人表示把你们解除了。
娄底当地组织这么一次庭审需要调动很多资源,由政法委牵头,需要公安、检察院、法院、维稳的各方面的人到位,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可能因为当事人解除委托,打乱了原来的安排,法院可能就比较恼火,就贴了这么一个公告出来:“原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庭审理的陈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现因陈某某解除沈亚川、张磊两位律师的辩护委托,所以我们延期审理,开庭时间另行公告”。它把我们两个辩护律师的名字都写出来了,明显就是在向社会公众暗示这两个律师不行,所以人家解除对你们的委托了。
基于法院把我们名字贴出来的做法,我们就写了一个当事人及亲属为什么要解除委托的情况说明:因为我们多次、极力、完全有必要的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但是法院就是不同意,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向当事人释明了相关的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决定解除对我们的委托、另行委托辩护人再来争取专家证人出庭。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马上就向司法局投诉了我们,说我们“炒作案件、鼓动当事人家属解除委托干扰案件正常审理”。后来,经过我们向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和沟通,并没有因此处罚我们。北京市律师协会还作出了书面的调查结论:辩护律师发表这样的声明并不是在炒作案件、当事人解除辩护委托是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存在干扰法院的正常审理,因此对法院的投诉不支持。这个案件后面还有这么一个花絮。
后来陈先生这个案件就由伍雷和王兴律师接力进行辩护,他们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可惜法庭还是没有让专家证人出庭,但是法庭作了一个变通,由合议庭成员庭下听取了辩方专家证人的意见和陈述,后来一审很快就宣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也很快就维持原判,最高院的核准也很快,全部流程走下来非常快。我们那次开庭没开成,我记得是2018年7月30日。2019年5月,我们从娄底中院发布的公告中看到陈先生被执行了。
4.中国最长时间的悬而未决案件
然后是黑龙江的韩建勋案,我们也是援助的、没有收费。我刚才讲了超期羁押,从这个案件就可以看出超期羁押的可怕和顽固,这个应当是说中国最长时间悬而未决的案件,案件发生以后26年没有生效的终审判决。
案件发生的时间是1988年,在韩建勋的家里,发现他的妻子和幼子被杀死,放在地窖里面,警方怀疑是韩建勋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和幼子,抓了之后就关了6年,有很多疑点审不下去就给韩建勋办了取保候审,他在外面呆了10年,重新组建了家庭、生了孩子。2004年韩建勋又因为某种原因,把他又关进去了,这一关又是10年,关押到2013年10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缓。
我们介入的时候是二审,因为韩建勋第二次关押又是10年,所以经济能力已经没有了,周泽律师、王兴律师还有我就为他提供了法律援助。后来这个案件二审是维持一审死缓判决。这对于当事人而言就非常的不公正,生效判决作出之前,他已经被羁押了16年,如果是真的一开始1988年他刚被抓之后一两年时间就作出了死缓判决的话,那他死缓两年之后减成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之后再坐16年,他差不多牢都已经坐完了,但他现在是羁押16年之后再判,等于是他前面16年牢都白坐了。因为他死缓减成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再下来,他还得坐将近二十年的牢才有可能假释或者说刑满释放,所以超期羁押在这个案件当中是最直观、最极端的体现。现在这个案件由周泽律师所在的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继续申诉当中。
5.律师也应该讲一讲自己失败的案例
(北京花市大街9号,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楼)
很多律师在讲案例的时候,往往讲的都是成功的案例,很少讲或者几乎从不讲失败的案例。下面我讲几个我自己比较失败的案例,这四个案件都涉及到死刑复核。这四个案件当中有两个案件是援助的。
01
罪不至死的出租车司机
第一个是福建杨先生贩卖毒品案,我认为他真的是罪不该死。他就是在广东汕头那边开出租车的一个人。据当事人讲,在那里有些地方,毒品非常普遍,就是可能谁过生日、请客、在KTV里面唱歌,就像递一根烟给你抽一样,甚至都不把那东西当毒品,而只是说吸“泡泡”,就是比较普遍。人们可能都不太认真的把那个东西当作毒品。
别人坐他出租车,有一个人就问有没有泡泡卖,他开始的时候不知道什么叫泡泡,后来过了一段时间又有一个人坐他的出租车,说“你开出租车、客人多,谁要是要泡泡,你让他来找我”。泡泡其实就是冰毒。杨先生慢慢的就开始做这个事情。在这个案件当中,证据指向现场被查获2千克,他自己讲他之前还卖了1千克,然后再有2千克是明显的特勤数量引诱,就是在被抓的2千克之前,从案卷材料中隐隐约约的指向是特勤向他买了这2千克。2千克加2千克再加上没有发现物品、但他自己承认的1千克,一共是5千克。
在广东、福建两个地方,冰毒毒品案件死刑复核标准线,我推测出来的,没有明确的外部公开文件规定,就是3千克,如果你贩卖冰毒超过3千克就判死刑。他其实可以不判的,实际上抓到现行的只有2千克,另1千克是他自己讲的,另外2千克是特勤引诱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不判死刑的。但很遗憾,我介入的时候已经是死刑复核阶段了,我去见过他几次,让他自己把自己的人生经历,从小是个什么样的人、他家庭什么样的、为什么会犯这个错误,这种很平凡、很平实、很平苦的人生经历全部都写出来,他的两个幼子的情况,希望能够感动最高法院的法官,但是失败了,这个案件大概三年前执行的。
02
“江湖人士”张先生
然后就是广东张先生贩卖毒品案,张先生是我高中同学的弟弟,我们那个地方比较穷、人往广东跑,他去了广东之后没有什么事情做,不知道怎么就走上了这条贩毒的路,他的数量特别大,几十公斤冰毒而且持枪贩卖,是挺严重的。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毒品案件的犯罪纪要,他其实也可以不死,因为一个集团犯罪案件当中一般只判一个死刑,但在他们这个所谓的集团当中,判了三个死刑,这个是辩护失败的,他也留下了两个小孩,只有6、7岁,家庭也非常困难,很可悲。我最后见他时,他笑着说,出来混迟早都是要还的,我不怕死,越快越好。
03
证据严重存疑的李先生案
湖南某地的李先生案,是涉嫌强奸幼女的案件,是去年刚执行的,从二审到死刑复核,我都有参加。这个案件证据上非常乱、非常矛盾,因为涉及到一些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除了李先生之外,其他被指控为参与实施强奸行为也有好几位未成年人,有11岁、12岁的,证据非常的乱、相互矛盾,而且在死刑复核的时候我们还去找到了其中的一个关键证人,这个小孩做笔录的时候13岁,我们找他的时候,他又长大了两岁,他说他的笔录里所记录的并不是他那么说的,是警察让他指认李先生。但是后来我们才知道,当我们把这份证言交到最高法的时候,其实死刑复核裁定书在那之前已经做出来了,当时那位法官还接待了我们、接受了我们的材料。
04
“无聊人生”的意外命案
另外一个是湖北廖先生故意杀人案,这是我做的一个司法部指定法律援助的案件。大概在前年,让一些比较资深、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加入到死刑复核名单库里面,因此我就加入了,加入了之后给我指派了这么一个案件。这是我目前唯一办的一个由官方指定援助的案件,司法部的这种指定援助,费用是由司法部来支付,可以支付到外地出差会见的差旅费和一些出差补助,以及每个案件一万元的法律援助费用。这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就不讲了,我认为也是可以不死的,因为就是两个人男女朋友关系,住在一起,疫情期间廖先生也没工作,用女友的钱,二人天天在一起难免时有口角,在某一次口角过程当中,廖先生就失手把被害人捂死了,在廖先生的陈述当中,是被害人拿剪刀要扎他,他抢过剪刀之后他一生气就用毛巾捂死了她。我觉得像这种案件要留他一命也可以,并不是罪大恶极,并不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这种。要是放在以前,我觉得他应该是可以不死的,但是就还是核准了。
贰 有失败就有成功,再讲两个我办理的申诉成功的死刑案件
1.我的杨明案
第一个是贵州凯里杨明案,这个案件证据非常薄弱。案情是:1996年2月18日在贵州省天柱县城距离杨明家大概100米左右一个池塘下水道里面发现了一具女尸,这位被害人以前跟杨明谈过恋爱,警方经过一个月的侦查认为是杨明实施了杀害行为。指向杨明的证据就只有:在杨明家和抛尸现场之间屋檐下面的通道上有一条内裤,这个内裤经过死者家属的辨认,说是死者的,但是死者大冬天的,尸体上面的袜子、裤子、鞋子是穿的非常完整的,但是没穿内裤,这条缺失内裤就被认为是通向杨明家那条路上所掉落的内裤;另外一个证据是杨明当时的女友杨女士在被关押了50天之后,作出了一个笔录,说发现尸体以后,有一天她问杨明是不是你杀的,杨明说是。主要证据就这两个。其他的都是似是而非的,当晚听到杨明在一楼K歌房里有一些人呻吟的声音啊,这个也是那个当时的女友说的。就这两个证据,判了杨明死缓。
判了以后,杨明及家人就一直不服、一直申诉。这里面有一个比较值得一提的地方,就是杨明的母亲本来一个字都不认识,但是为了给杨明伸冤,她从60岁开始学习认字、写字,给杨明写申诉材料,写了很多申诉材料,写出了非常高水平的申诉材料。判死缓之后,杨明一直不认罪,他一天刑都没有减,到2015年已经服刑20年了,仍然是无期徒刑。我从前面律师手上接过申诉接力棒后,经过阅卷、现场调查等工作之后,给当时的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写了一封公开信,说这个案件这么多问题,你们应该及时来复查,附上了我的申诉代理意见。因为当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驳回他的申诉了,但当时贵州省检察院还没有作出决定,可能这封公开信起作用了,公开信发出一个月左右,贵州省检察院就调卷、然后复查,后来贵州省检察院就建议贵州省高院重审这个案件,2015年6月11日重审开庭,我和贵州的王宗跃律师给他一起出庭辩护的。
两个月以后,2015年8月11日,贵州省高级法院在铜仁监狱再审宣判杨明无罪,杨明当时从铜仁监狱大门走出来之后,杨明将他的母亲扶到一个台子上面坐下,“咚咚咚”当众磕了三个响头,这一幕把现场好多人震撼得放声大哭,特别是杨明的亲友。
2.我们的陈夏影案
下一个是陈夏影的案件,这是在福建福清,1996年时发生了一起绑架案,有一个小孩被绑架杀害了,警察经过非常严重的刑讯逼供,就把陈夏影、林立峰、黄兴三个人认定为绑架的凶手,把林立峰、黄兴判了死刑死缓,陈夏影因为当时未成年判了无期徒刑。这个案件主要问题就是存在非常严重的刑讯逼供,从那3个人的笔录能够非常明显的看出来,这三个人开始的时候都不认,往后一天往后一天,三个人的笔录往中间凑,慢慢就凑成了,然后特别重要的是两个女孩是陈夏影、黄兴的女朋友,她们能够证明案发时间段陈夏影和黄兴在深圳,当时从福清到深圳要十多个小时,但是公安把这两个女朋友也关起来,据说也是受到了刑讯逼供,一个关了30多天、一个关了50多天,然后这两个女孩子的笔录里就出现了“他们中间回了一次福清”的陈述,这样一来,陈夏影、黄兴就有了作案时间。
这两个女孩子出来之后马上就改了说法,说他们中间确实没有回福清,是因为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被打了被逼得没办法了只能说他们中间回来了一趟。但是还是就判决了,判决几年之后,林立峰就死在了监狱,陈夏影的父亲一直不屈不挠地伸冤。
后来由福建的吴国阜律师引荐这个案件,伍雷组织吴国阜、我、王兴、周立新、刘志强等律师,我们一起组成申诉团队为他申诉、为他辩护。2013年7月25日,我、周立新、吴国阜律师在龙岩监狱会见陈夏影和黄兴,开启我们的申诉进程。后来经过我们一系列工作,2013年8月7日我们去福清看了现场,8月8日到福建高院提起了申诉,然后到了2014年4月,时间过去了八个月也没有下文,我们就去找福建高院当时的院长马新岚法官,就是说你们受理我们材料这么长时间还没有作出裁定是怎么回事呢?然后就做行为艺术,刘志强律师就拿起毛笔现场写了一张寻人启事——寻找马新兰院长。2014年4月26日,我们还召开了陈夏影冤案研讨会;经过了这一系列的行动之后,2015年4月这个案件就决定再审,5月11日开庭。开完庭两个月以后,宣判无罪。他们三个人无罪,可惜林立峰瘐死狱中了。
叁 在生与死之间悬挂的剑
然后我手上还有一件,最近一两年我觉得给我压力特别大的一个案件,正在办理当中。一审开完庭已经一年半多了,一直没有宣判,这个案件涉及到非常敏感的、被视为秘密的案件,检方求刑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我认为,这个案件根本就是一个假案,全部靠刑讯逼供、全部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把多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搞出了这么一些证据,主要就是凭逼出来的口供。
而且这个案件非常明显的,就是有一个导演编出来了一个剧本大纲,然后让这些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按照这个大纲去编细节。正是因为这样,大量的、核心的、实质性的细节是对不上的,比如说指控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发生了某个事情,一共有五个人都参与了这个事情,但是取得了三个人的笔录,三个人三个说法,另外两个人还在,但是不找这两个人,这两个人凭空消失了,好几起事情都是类似的情况,一看就是证据是假的。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因为某种冠冕堂皇的借口,起诉了,还量刑建议死刑。
虽然执业这么多年,但这个正在办理案件还是让我非常焦虑,证据这么荒唐、但检察院就是敢求刑死刑,感觉一条人命捏在我手上,但人之生与死之间却又不是我能掌控。
肆 经验教训与体会
然后下面我讲一些经验教训与体会,从司法实践的层面上面,我感觉死刑复核率在提升。就是以前一些案件可杀可不杀的,最高院往往不执行死刑,在涉及到人命的案件当中,如果是导致一名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很多时候可能都不会判死刑,如果判了死刑,最高法院可能也不会核准;在毒品案件当中,如果存在特勤引诱,数量引诱或者犯意引诱导致达到数量线的,往往是不判死刑的,但是你看我前面办的这几个死刑复核案件,比如廖先生因为口角一时冲动不小心捂死了他的女朋友,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核准了;杨先生,明显的数量引诱,所谓的贩卖毒品,一个出租车司机并不是什么毒贩,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还核准了。所以,从我自己办理的案件,还有从与其他律师交流过程中我所了解的一些信息来看,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率在提升,这五六年以来,一个重刑化、严刑峻法的倾向是非常明显的。
当然,死刑复核权的回收,相对于以前来说,我觉得可能起到了一定的把关作用。以前最高院把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各高级人民法院,实际上根本就没有死刑复核这个程序了,二审就是复核程序,直接就一趟给你解决了,根本就没有更加审慎的。
2017年1月1日,下放了27年的死刑复核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念斌案就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权以后,最高法院不核准念斌的死刑,所以才又发回福建高院,福建高院再发回福州中院,福州中院再判死刑,然后再福建高院二审才改判无罪的。因为当年福建高院是判过念斌死刑的,如果死刑复核权没有收归到最高院的话,那念斌已经死掉了,后面就没有冤案的平反了。
然后另一个,我觉得就是废除死刑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仍然只是非常微弱的、小火星一样微弱的声音,如果你在法庭辩护的过程中、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跟最高法院的法官谈废除死刑,他们可能像看怪人一样看你,他们觉得你尽讲这些没用的。这个仅仅是部分学者和部分律师的口中、文章中、交流中有那么一些体现和传道,在司法实践当中,在那些法官当中,在大部分律师当中,你讲什么废除死刑,那他们都是觉得不屑的,你讲这个干什么,是这么一个状况。
此外,我觉得经验和反思当中,我们在中国这个国家,整个国家和整个社会缺乏对生命价值的尊重,这里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政权对于犯罪者的生命、人格尊严的尊重是不够的、比较随意,另一个是人,社会普通公众以及犯罪实施人(犯罪者)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和慎重也是缺乏的,很多案件杀人是很随意的。就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没有对生命一种极致的崇敬和尊重、保护和慎重的氛围、思想观念。感觉好像中国人的命没那么重要、没那么值钱。当然命值不值钱,本来就不应当用钱来衡量,但可能都已经成为了中国人的口头禅了,我刚才都不小心说出来了,就是中国人命不值钱,但钱不能用来衡量生命。在中国很多人当中,在讲人命价值的时候,很多人都会脱口而出——人命不值钱。整个社会氛围对生命缺乏尊重,这个可能也是导致案件本身的发生以及司法机关对死刑案件处以重刑的原因。日本的死刑罪名只有9个,中国刑法里面有多少啊,多少可以判死刑的罪名。
还有,通过我所参与的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援助和非援助的案件,我感觉最高院死刑复核程序还有很多空间。它们就是不开庭,相当于只是听取一下律师的意见,这个之前都没有,还是最近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后,这十年来才有这个程序,以前是根本你找谁都不知道,现在大概是有一个法官来承担这个承办的责任,来对接律师。
但是我感觉他们对律师意见的重视程度,那是非常不够的,最高法院那么一个大楼,它用来接待死刑案件复核阶段辩护律师的地方就只有一楼很小的一个房间,一张桌子,一人坐一边,根本不是一个法庭的样子,律师讲了什么,他们派一位书记员过来简单的记几笔,很随意的,有时候你讲多了,他就问你有书面材料吗?你交书面材料,我会看的。但他看不看谁知道呢?就是很随意,这些法官有时候甚至派一个助理来听取你的意见,太随意了,缺乏一个死刑复核程序应有的严谨性、庄重性和审慎性。我觉得办过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人都知道,律师在那里没有价值感、没有尊严感、没有受到重视的感觉。没有体现出这是一个死刑复核的案件,这是一个涉及到一条或者几条人命的案件,没有体现出应有的慎重和对生命的敬重,这是尤其令人遗憾的。有点太随意了。
伍 几个具体的办案方法
第三部分是我对于办理死刑法律援助案件的建议。第一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要配备最强的辩护力量,比如念斌案、韩建勋案,念斌案成功了、韩建勋案还没有成功,但是思路就是要配备最强的辩护力量,就是把能够加入的、能够吸收的人增多,把辩护团队的力量变大,比如辩护人配置可以加上两个辩护人、两个代理律师,这样至少有四个辩护和代理人,可以外围配备专家的力量,就是说能用什么劲全部都用上,不遗余力。
第二点要有极端的质疑精神。在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当中,有些可能看上去是那么回事,但实际上,我们作为辩护律师,特别是死刑案件,要在看上去没有问题的地方找出问题,要持有一个极端的否定的立场,对于每一份证据,特别是对于那些关键的重要证据,我觉得要怀有极端的质疑精神,要极端的不认可它、否定它,只有这样,才可能在看上去有一些证据的基础之上得出一个突破性的、翻转性的结论。
第三是需要极致的认真负责,这是对辩护律师的要求。对于每一个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涉及到生命,辩护律师应当要在想尽一切办法之后,再想尽一切办法,这样才可能让案件有一些效果、可能才能救下一条生命。
第四是证据为王。在死刑案件当中,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要把证据作为最核心的突破地方,因为我虽然讲最高法院在接待律师的时候,有一定的随意性,但他们其实肯定还是会认真审查案件的证据,特别是在关键证据的审查当中。辩护律师工作的重点还是要放在证据上面,对证据的质疑、否定以及寻找新的证据,如果能有新的证据推翻原来的证据最好。这个是我刚才讲到的李先生案件当中我们所做的工作,当然这个工作我们做的迟了一点,但只有那个时候家属才给我们提供这个信息,知道这个人可以作证,之前家属找过很多次、都没有办法联系上。当然如果能早一点取证,能不能起到辩护效果也不知道,但作为辩护律师来说,我们能做的就要做,做到极致。
另外一个就是“裁判在哪里,辩护到哪里”。这句话是我原创的、首创的,对刑事辩护理论的提炼。我认为这句话为公开喊冤、庭外辩护提供了理论根据,解决了庭外辩护的理论正当性。因为在中国的法庭上,很多案件裁判者并不是坐在法庭上那几个法官,而是坐在背后的人。那么律师的辩护就不能局限在法庭内、那几个法官面前。你要把你的辩护观点、把你的说服裁判者的说法,要到达真正的裁判者面前,这其实是审判、裁判和辩护的实质。
最后一点,刑事案件也好、死刑案件也好,有的时候还需要祈祷上天给一点运气,特别是在死刑案件当中,好像运气特别重要。
陆 我是如何成为一个主张立即废除死刑的废死主义者的
1997年的冬天,我在湘西偏僻的一个小县城读高二,期末考试前一天,县城组织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宣判大会,有8名人犯被从县广场押送刑场枪决,全城人疯了一样的跟随看热闹,我也裹随其中。当我挤过人众时,看到八具尸体齐刷刷的倒在山野路边的血泊之中。其中一具年轻精壮的小伙子,被麻绳反绑双手,头歪着脸朝地俯倒在地上,后背两个枪眼还在汨汨流着鲜血。边上有一位女子,是来为这位小伙子收尸的姐姐,她用手轻轻地碰了碰她的弟弟,碰第一下,他没有动,再碰第二下,还是没有动。霎时,她撕心裂肺的嚎啕大哭,眼泪像大雨倾盆。我也有两个姐姐。这一幕,太深深地、极端地刺激了我。当天晚上回到学校后,我一夜未眠,后来的几天,这一幕始终在我脑海里挥之不去。从那时我开始做噩梦。往往是梦到自己犯了杀人的罪,被判了死刑,要执行了,总是在最后一刻才惊醒,陷入深深的后怕和庆幸之中。这样的噩梦,我一直持续反复地做了二十年。直到最近几年才慢慢的没有做这样的噩梦。
这些年,办理的这些死刑案件,一次次见到这一个个活生生的“局外人”由生到死,由死到生,其本人以及其家人在生死之间的挣扎煎熬,二十多年前那深深刺进我脑海的一幕,慢慢地释放、演化成了一个清晰的声音、一种明确的结论:任何人都不应该被人为的终结生命,任何人。
我愿意以我自己之力,以及联盟所有愿意为死刑案件提供强有力辩护的律师朋友,为所有愿意委托我们的死刑案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让我们通过一个一个的死刑案件的辩护,走向彻底废除死刑的正义的道路。
我们无需立刻看到遥远的路尽头,我们只需看到可以抵达那里的路就好了。
张磊,青石律师,坚持刑事辩护的理想主义,专注于刑事辩护、冤案援助纠错和人权保障,致力推动废除死刑。电话:13910707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