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热议一位知名大学教授的学术研究,批评者说,这位教授热衷于公共发言,而在学术研究领域贡献甚少,支持者却认为,大学教授不是公共关怀多了,而是有公共关怀的人,太少了,纯粹的书斋研究是有意义的,但不少教授一心想通过书斋研究,来获得学术身份与地位。

现在的博客与微博里,更多的是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与思考文化历史类的帖子,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有大量的成人特别是文化人、媒体人、法律人、大学教授、学者的话语主导了网络话语权,他们一方面提供了海量资讯,另一方面参与讨论与对热点问题的解读,三是将自己学科的知识,通俗化地搬运到网络上,使网络获得了严肃的知识含量。更有意义的是,大学教授或专业社会学者对社会问题的干预,使一些社会问题获得媒体与有关方面重视,促成事情的解决,从而推动了社会进步。譬如社会科学院农村问题专家于建嵘教授发起的“随手拍被乞讨儿童”活动,一些专家教授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推动改革和法治进程,均引起网络热议并得到高层重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社会急剧转型,难免有“酱油瓶子”不时倒下,需要有公共情怀的专家学者去扶起这些“瓶子”,否则仅仅只靠非学界的社会行政力量与民间力量,显然难以获得足够的智力资源。

当专家学者更多的通过博客与微博介入社会现实之时,既需要勇气与胆识,也需要专业知识以及时间精力与影响力。我本人曾经尝试着,改变社区饭店停车占人行道这样的小问题,写文章、发电邮、打电话给有关部门,与交管部门直接交涉,甚至向市政府投诉,所花的时间精力,不亚于写一篇五六千字的论文。而这种交涉还不需要多少专业知识,只是让有关部门行使他们的职责,都如此之难。而更多的专业学者介入社会调研与干预,则要承担更多的风险,甚至会遭到利益当事方的打击报复。

专家教授为什么要写论文,就是使自己有理论高度,通过研究前人成果,发现新问题,提供新思路,提出新观点,以服务于公共社会。其实当你介入社会现实问题追踪研究甚至干预之时,你会发现,这与写论文一样地需要搜集资料,寻找线索,提出问题,甚至要解决现实问题。而且能直接影响现实生活,使社会获得改良与进步。干预社会与有价值的书斋学术一样,都是追求价值,只是一个在小书斋,从书房到图书馆就可以完成,而另一个则在大社会,要走出书斋,要自带干粮,去一个未知的地方,不仅要考察研究,还要有所担当,使调研与介入出现积极的结果。

研究机构与大学教授要不要学术研究,当然需要,但不能像农民交粮、工人生产产品数量一样,写出量化的论文成果。现在的学术生态并不很健康,一些学术论文并不是在追求质量,而是追求发表的刊物是否核心期刊,论文是不是可以带来职称与增加单位的学术数量,功利性极为明显。如果专业机构与高校不追求论文数量,而提倡论文代表作制度,通过少量的论文,要看到研究者的理论水平,又可减少学术腐败与泡沫化的追求,而这需要研究机构与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去行政化,要让真正懂学术又有学术品德的人,来决定论文评价。所以,与其批评个别教授学术论文数量少,不如关注一下现在的学术研究机制与体制之弊,提出建设性改善之策。


1990-2010年间发表论文与评论目录


贺卫方

一直觉得自己不是一个勤于写作的学者。最近的事情正好让我回溯和整理一下过去发表在学术刊物和一些文集上的篇什。二十年间,只有下面这些。依据最近看到的上海交通大学两位学者何渊、徐剑的研究,其中有三篇论文列为中国法理学界最具影响力论文五十篇内(http://heyuan1979.fyfz.cn/art/722296.htm)。记得“司法与传媒三题”一文还是新闻传媒学界引用最多的前三篇论文之一。另外,自己两篇最重要的论文–编号5和23,字数均在四万以上–并没有发表在学术期刊上,因而无法从一些期刊网上检索。这里也把著作和译作列举一下,虽然迹近无聊,姑且作为自己还算不上尸位素餐者的证据而已。

另外,一个教授的重要使命是教学。在1995年调入北大之前,我个人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工作,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的编辑,没有多少教学历练。在北大讲课第一学年后即获得法律学系惟一的一个教学一等奖。后来北大法学院设立了由学生投票产生的十佳教师奖,共评了四年,我四年蝉联此奖。2000年还获得全校学生代表评选的北京大学十佳教师奖并排名文科第一。从1996年起带硕士生(2005年停招,2011年因考试模式恢复如旧,我也重新开始招生),2000年起带博士生至今。扪心自问,我无愧于这个教授的称号。

说起来,所谓学术也没有多神秘,只不过是针对真实的问题,运用人类已经积累的资源,结合自家独到的观察和体悟,提出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论证和解决而已。就此而言,那种把形式要件看得很神圣,把学术成果等同于卖白菜要论斤称两,无疑是很荒唐的。柏拉图的成果都是对话体;加缪的一篇随笔(“关于断头台的思考”)成为刑罚思想史上的经典;胡适的演讲和日记本身就具有相当的学术贡献;论“学术论文”的数量,钱锺书先生一辈子不过七篇(其中的一篇还是文学教授恳谈会上的讲稿,七篇文章都经过修订再发表,总字数不过十三万言)。这些却是真正的学术巨制。相形之下,篇幅云乎哉,文体云乎哉,核心期刊非核心期刊云云乎哉!

我跟富于盛名的万圣书园是近邻,登门浏览那里的书是我平常的一大乐趣。但是,望着架子上卷帙浩繁,满眼缤纷,有时竟不免悲从心来。想起了那个好像古代波斯君主薛西斯的故事。看着那些获胜归来、生龙活虎的年轻士兵,薛西斯忽然泪流满面:百年之后他们都将化为枯骨!是啊,这些书里,有多少可以依旧站立在百年之后的书架上?想到这些,不免感到学界中的某些明争暗斗真是无趣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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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第203-219页。

本文英文全译载SocialSciencesinChina,No.3,1991,pp.74-95。获第一届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论文奖,司法部直属院校七五期间优秀论文奖。

2.“契约与合同的辨析”,《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3.“比较法律文化的方法论问题”,《中外法学》,1992年第1期。收入沈宗灵、王晨光编《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TheMethodologyofComparativeStudyofLegalCultures,”AsiaPacificLawReview,SpecialIssue,No.1(1994),pp.37-44.(本文系前揭论文之英译)

本文获“《中外法学》创刊十周年优秀论文奖(1998年)。

4.”《牛津法律大辞典》误译举例“,《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3期,105-109。

5.”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载《走向权利的时代》第209-284页。

6.”对抗制与中国法官“,《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85-92页。

7.”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冬季号,第155-162页。

8.”法律教育散论“,《湘江法律评论》创刊号(1996年11月),第5-20页。

9.”关于司法改革的对话“(与朱苏力、张志铭),载刘军宁、王焱、贺卫方编《公共论丛》,三联书店1996年,第149-182页。

10.”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法学》1997年第5期,第58-60页。

11.”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117-130页。

《新华文摘》1998年第3期转载;《读书》1998年2月号”文事近录“栏收入;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8年第1期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98年第1期”高校学者论坛“栏目收入。

12.”新闻自由、名人隐私权及其他“,《天涯》1997年第6期第45-47页。

13.”二十年法制建设的美与不足“,《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页8-11。

14.”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法学》1998年第9期,页42-44(41)。

15.”关于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淮海学刊》1998年第3期,页4-6。

16.”司法与传媒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页21-26。

17.”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北大法律评论》卷一辑二(1999.5.),页365-374。

18.”评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19.”法治与法律家之治“,《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0年第2期,页12-17。

20.”从程序的角度看:评‘长江读书奖’事件“,《学术界》2000年第6期,并收入《学术权力与民主》一书,鹭江出版社00年9月版。

21.”司改:四组矛盾,八项课题“,《中外法学》00年第6期。

22.”中国司法传统的再解释“,《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号,页199-205。

23.”中国司法传统及其近代化“,载苏力、贺卫方(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版,页172-213。

24.”统一司法考试二题“,《法律科学》2001年第5期。

25.”ThreeKeyIssuesintheReformoftheJudicialSysteminChina,“SocialSciencesinChina,Vol.XXIII,No.2,Summer2002,pp116-122.

26.”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与魏甫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pp.24-32。

27.”统一之道“,《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页21-24。

28.”宪政三章“,《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

29.”中国的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一个参与者的观察与反思“,《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30.”司法考试、司法研修及法律职业化“,《月旦法学》2003年4月号(总95号),219-225。

31.”中国的法律职业化“(阿部昌树日译),载阿部昌树等编:《全球化时代的法与法律家》,日本评论社2004年版,pp.291-309.

32.”中国律师制度存在和发展中的几个问题“,《律师与法制》2004年第8期,pp.14-18。

33.”宪政的趋势“,《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3期。

34.”中国古代司法的三大传统及其对当代的影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35.”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急“,《社会科学》(沪)2005年第9期,页83-90。

36.”China‘sLegalProfession:theNascenceandGrowingPainsofaProfessionalizedLegalClass,“19ColumbiaJournalofAsianLaw1,pp.138-151.(此文为上文扩展修订后之英文本)

37.”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2期,页46-55。

38.”1949年以来中国的法律翻译“,《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创刊号,9月出版),页119-122。

39.ThePoliceandtheRuleofLaw:Commentaryon”PrincipalsandSecretAgents,“TheChinaQuarterly(2007),191:671-674

40.”关于法律教育改革的对话“(与吕亚萍),《求索》(贵州大学法学院编,贵州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年春季号,页57-90.

41.”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出路“(吉川刚、西田真之译),《中国21》(爱知大学现代中国学会编),Vol.30,2009年第1期,pp.77-92。

42.”司法如何获得国民的信赖:评孙伟铭案“,《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pp.1-4。

附:主要著作(含文集、教科书、杂文随笔集、主编)和译作

1.《外国法制史》(与由嵘、张学仁、高鸿钧、杨联华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台湾版由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于1993年印行。

2.《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与美国汉学家KarenTurner和高鸿钧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3.《走向权利的时代》(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999年修订版。

4.《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2003年第2版。

5.《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6.《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司法文丛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302pp.

7.《美国法律辞典》,美国PeterG.Renstrom编,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pp.380.

8.《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美国HaroldJ.Berman著,与高鸿钧、张志铭、夏勇合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本书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优秀译著奖。

9.《比较法律传统》,美国M.A.Glendon,M.W.GordenandC.Osakwe合著,与米健、高鸿钧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10.《比较法总论》,德国K.Zweigert&H.Koetz合著,与潘汉典、高鸿钧、米健合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

11.《比较法律文化》,美国HenryW.Ehrmann著,与高鸿钧合译,三联书店1990年。修订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

12.《二十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与苏力合编,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3.《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版。

14.《英国法和法国法》,法国R.David著,与潘华仿、高鸿钧合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12月版。

16.《超越比利牛斯山》,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17.《四手联弹》,与章诒和合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版;牛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版。

18.《法律文化三人谈》(与何勤华、田涛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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