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刘仰、贺卫方的一封公开信
方绍伟
贺卫方按:我致重庆市法律界的公开信发表后,引起了很多评论。刘仰先生与我商榷的公开信我曾在微博里推荐,这里转发方绍伟先生针对刘信的公开信,以广见闻。重庆所发生者,事关中国未来走势,理应得到各界关注。我期盼无论持怎样观点,都认真说理,而不是像文革文风那样以扣帽子打棍子为能事。方绍伟公开信的链接: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04619
刘仰公开信的链接: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0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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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理不认人”是我的一贯主张。读了刘仰先生的“致贺卫方的一封公开信”后,我对这位“文化评论人”的“拙劣误读”感到十分震惊。贺卫方的“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几乎一点没错,而刘仰先生的“致贺卫方的一封公开信”则几乎无一不错。我自己常常不满于“右边的朋友”不讲道理,但实在没想到,“左边的朋友”的不讲理居然能够达到如此低级的地步。我忍不住要问:到底所谓的“文化评论人”是“有文化”还是“没文化”的“评论人”?
1,三个没文化
刘先生一上来先作了背景的铺垫,说“南方系媒体”用“文艺腔”在“含沙射影地想彻底否定重庆的做法”,“不能正确地判断重庆模式的真正意义和价值”;而贺卫方则以“普世化”的法治精神,高屋建瓴地向重庆法律界表达了他的“道德判决”。
刘先生认定,贺卫方的“法治理想”其实“很可能只是贺教授自己的小圈子”的“法治理想”,“它与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是不同的”。什么是“贺卫方小圈子的法治理想”?什么又是“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我们带着这两个问题,先来看看刘先生是如何“拙劣误读”贺卫方的。
首先,刘先生提出:“贺卫方与南方系是一致的,即:故意把重庆的打黑除恶歪曲成’文革’。……文革是砸烂公检法,群众闹革命。而当前重庆所作的一切,都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问题来了:文革真的就是“砸烂公检法”吗?现在不“砸烂公检法”就不是贺卫方说的“文革重演之感”了吗?
这就是刘先生第一个“没文化”的地方:贺卫方说的是“法治精神”,说的是“程序正义”;如果没有“程序正义”,现在再怎么不“砸烂公检法”,现在跟文革还是同一个本质;文革的“砸烂公检法”和现在的“不分公检法”确实是同个本质,那就是“人治”的本质。现在的“行政至上”和“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同文革的“砸烂公检法”只是“人治程度”的差别,不是“人治本质”的差别。
如果刘先生想说的是“现在只能这样”,那我无话可说,可他说的是现在有所谓的“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刘先生是外星人么?说这种话你自己信么?现实中的“程序不公”难道就是刘先生所说的“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我要提醒刘先生注意,我这里不是以“贺卫方小圈子的法治理想”来批评你,我是以你对现实的明显和故意的误读来批评你。如果现实里没有“程序不公”,贺卫方还用得着写这封信吗?你硬要说“现实好”我没意见,我会尊重你自己对现实的立场。但现实存不存在“程序不公”是个“有没有”的问题,不是个“好不好”的问题;不能因为你认为“现实好”,你就公然胆敢说现实里没有“程序不公”。这就是刘先生第二个“没文化”的地方。
其次,刘先生把贺卫方说的“当局发动群众密告”,硬生生地定性为“他已经把自己与群众对立起来,群众对黑恶势力坚决抵制、支持打击的态度,……当群众和政府走到一起,贺卫方们便要大力反对,……文强自己都没有喊冤,贺教授又有什么证据替文强喊冤呢?”
这到底是“哪跟哪啊”?贺卫方批评的明明是“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及“程序不公”,怎么到了“文化评论人”那里,就变成了“与群众对立”和“反对群众和政府走到一起”了呢?群众支持打黑除恶,政府就可以理所当然地一直“运动群众”了吗?如果“程序正义”被打了折扣,为什么就不能替文强或任何被告喊冤呢?“群众运动”到底是刘先生的法治理想,还是刘先生认为的“民众法治理想”,还是现实中那个真实存在的“民众法治理想”呢?
再次,刘先生在暴露了自己对“程序正义”的糊涂认识之后,突然在李庄一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上,说贺卫方误导读者、“故意装作不知道”法律常识。刘先生援引了美国的“证人保护法”,说“为了让证人出庭作证,政府以其他条件作为交换,所以,证人’出庭与否’,的确’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刘先生还以此嘲笑说:“贺卫方先生如果连这个都不知道,还怎么做教授?”
在我看来,刘先生有意无意地曲解了美国“证人保护法”的含义。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证人保护法”的最终目的,只是为了保护证人安全以使其出庭作证;“政府提供的保护条件”的确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但不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贺卫方依据的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法条”,不是美国“证人保护法”中的“法理”。中国的实际“法条”的确在“传闻法则”、“非原始证人的作证资格”、“反询问权”、“交叉询问”、“证人资格豁免”、“证人保护”等方面,还可以根据“法理”进一步补充或完善。但以目前的“法条”,贺卫方说“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并没有错。刘先生对贺卫方的嘲笑反而表明自己对“法条”与“法理”的关系毫无认识,这是刘先生第三个“没文化”的地方。
我在“人大常委无权修改代表法吗?”一文中,曾批评过把“法理”当成“法条”来讨论问题。令人感叹的是,刘先生为了替现实辩护,也起用了把“法理”当成“法条”来讨论问题做法,这说明,中国知识界在“混淆规范与实证”的问题上,已经到了何等不堪的地步。
2,六个强词夺理
由于刘先生自己的“三个没文化”,接下来他对贺卫方的另外六个方面的批评,就完全属于强词夺理、无中生有。
第一,刘先生说:“如果关起门来办案、审理,贺卫方也许会说,那是独断专行;如果听取很多法学专家的意见,与众多法学专家讨论,又被贺卫方说成是违背了审判独立、程序正义,那么,到底应该关起门办案,还是开门办案?是否只是因为没有咨询贺卫方等’我们’的意见,就没有了’程序正义’?”在这里,刘先生居然不懂“开门办案”和“关门办案”都可以没有“程序正义”。
第二,刘先生说:“你有什么证据认定重庆的司法行为是’非法行为’?看看民众对审判黑恶势力的拥护,是否因为审判结果不合’你们’的意愿,就不符合你之所谓’我们’的法治理想?当贺教授在打黑除恶问题上,坚决地与民众对立的时候,你的’我们’,莫非是同黑恶势力一伙的?换个好听点的说法,是否那些被南方系美化成’民营企业家’的黑恶势力首要人物,就是你的衣食父母?”在这里,贺卫方强调“治本之策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刘先生却公然否定存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和“为一些非法行为背书”的现实,并继续莫名其妙地把“与民众对立”及“同黑恶势力一伙”强加于贺卫方,其拙劣已到了“欲加之罪”的地步。
第三,刘先生说:“贺教授将’司法闹剧’的出现归结为’目前的体制’,他还是像南方系很多人一样认为:只要是当前的体制,一切都是坏的。也许,贺教授所谓’我们’的法治理想,就是要改变’当前的体制’,从而,黑恶势力和他们的保护伞都能在你的程序正义之下,把实质正义抛到九霄云外?我曾经说过:黑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的催生婆。贺教授是否要保护这个催生婆?”在这里,贺卫方“要改变当前的体制”也许是真的,但刘先生的“程序正义”保护“黑恶势力”一说,实在只是又重复了自己的无知和野蛮,提“实质正义”就更是不知所云了。连“人治程度”与“人治本质”都分不清,连“有没有”与“好不好”都分不清,连“法条”与“法理”都分不清,我们还能指望刘先生分清“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吗?
第四,刘先生说:“净化社会的观念有什么不对?有什么危险?难道被黑社会搞得乌烟瘴气才不危险?才是你说的’健康的社会’?才是你所说的’自由’?那么,民众的自由又在哪里呢?按你所说,黑社会是否就是’人性的弱点’,该让老百姓容忍?”在这里,贺卫方批评政府“净化社会的观念”,指的是不能“重秩序轻自由”,不能“以黑制黑”,根本与“容忍黑社会”是两回事。
第五,刘先生说:“我理解贺卫方的意思是说,重庆黑社会的严重程度,是王立军局长等人’声称’出来的,实际上没那么严重,所以重庆打黑属于扩大化。……你高瞻远瞩地指出’白社会’出了严重的问题,难道你没有看到重庆公检法对自身内部的蛀虫大力清理的成果吗?如果你认为’白社会’出了严重的问题,你又何必像南方系一样,替文强喊冤呢?难道你是希望’白社会’的问题始终存在下去,以符合’我们’的法治理想?”在这里,刘先生开始说胡话了,贺卫方从头到尾强调的“程序正义”变成了什么“打黑属于扩大化”,贺卫方说“白社会”有问题变成了“何必替文强喊冤”和“符合贺的的法治理想”。《中国不高兴》里的“忽悠病”又在这发作了。
第六,刘先生说:“贺卫方教授太把自己当回事了,或者说,太把贺教授心仪的’我们’当回事了。贺卫方没有资格、没有证据可以得出重庆的打黑除恶是’非法’的结论。贺卫方把重庆打黑除恶称为’以黑制黑’,更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污蔑。”在这里,贺卫方说政府违反“程序正义”成了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污蔑”,在刘先生看来,现实中存在的“程序不公”应该就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歌颂”了吧?
3,简短的结语:中国文化快崩溃了
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列举刘仰先生上述这些“无聊细节”,目的只是为了印证我在“’腐败的中国人’新论”和“中国应该向日本学什么?”两文里提出的观点:中国文化已经快崩溃了,那些所谓的“文化人”已经只为了纯粹的“立场”而不顾廉耻地蛮不讲理了。你写出这样的文章来,人家一看就知道你有没有文化;连你这样的“文化人”都这么不讲道理,你还指望谁相信你所捍卫的那些有权人真会讲道理?
从“认理不认人”的角度讲,如果当权者不断有刘仰先生这样不讲道理的“文化人”出来辩护,中国的“程序正义”还能不是空想么?
(方绍伟:芝加哥“制度经济研究中心”;作者文集:http://blog.sina.com.cn/fangshao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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