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政后,在1949-1982年这33年当中,总共制定了四部宪法

自从1903年中国第一部宪法以来,中国知识人追逐宪政梦想长达百年

在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的讨论中,一个重要话题就是中国行宪百年却至今未能建立宪政。若说中国人立宪,大概可以列入世界纪录:百余年间一共立了14部宪法,但至今还处于“有宪法无宪政”“立宪法易而行宪政难”的困局之中。

从54宪法至82宪法:装点门面的政治花环

中共建政后,在1949-1982年这33年当中,总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分别称之为“54宪法”、“75宪法”、“78宪法”和“82宪 法”。其中“82宪法”即现行宪法。“82宪 法”诞生的12月4日更被确定为“法制宣传日”,以彰显执政当局对“法制”的重视。曾有一段时期,北京宣称的“依法治国”(Rule by Law),曾让美国等西方国家看到中国将进入现代法治国家大家庭的光明前景,国内亦有律师于数年前发动过“护宪维权”活动,希望这部宪法能够帮助利益受损者维护权益。

然而正如1967年8月5日国家主席刘少奇手持“54宪法”没能让自己获得声辩机会一样,现阶段的拆迁户高举“82宪法”与地方政府及拆迁队抗争,也难免家毁人亡之悲剧。因为无论哪部中国宪法,都内缺主权在民的思想,外缺法治至上的制度环境。

在中共制订的四部宪法里,最受法学界推崇的是“54宪法”。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尽管“54宪法”的起草开创了“外行领导内行”这一立法起草模式,但在立法的开放度与民主性上,仍值得今天的立法工作仿效。所谓“开放性”指的是1954年6月16日宪法草案公布后不到三个月之内,立法机关共收到各类修改建议、意见118万多条。所谓“民主性”指的是“宪法起草小组”组长毛泽东曾针对草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 社、示威和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这一条款中“游行示威”质疑,批上“不写为好”。对草案中的“迁徙自由”毛也明确表示反对,但毛的这些意见却并未被采纳。

其实,就连毛慷慨赐予的这些纸面上的权利,中国人也从未享受过。中国的Rule by Law与西方国家的Rule of Law有着本质的不同。最根本的不同就是对权力来源合法性的认知不同。Rule of Law则强调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ule by Law强调君权神授,君王是“天子”,替天行道牧民;1949年之后则是挟“建国”之功,自赋统治合法性。统治者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一文化特质却一脉相承。法律只不过被视为用来管制民众的工具,而非用来约束统治者行为的规范。 因此,中共建政以来的四部宪法与其说是为了行宪而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还不如说是向世界表示“中共领导下的新中国是现代国家”,用来装点门面的政治花环。

中国行宪究竟缺什么?

如果强调西方与中国文化的不同质,我想可以用同为亚洲国家的印度与日本为例说明,这样或可找出中国未能行宪的真正原因。

一,中国的政治理念从来就缺乏主权在民的思想,直到今天,当政者仍然不想作任何改变,继续以人民的天然代表自居。

以日本为例,日本政治理念本来也与中国一样,信奉君权神授,而且比中国还根深蒂固。因为天皇是万世一系,比中国“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更神圣尊贵。但二战以后,《日本国宪法》确定主权在民,日本实行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是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等基本原则。日本人守法的精神曾获“法匪”之称,宪法既立,自然就不是一纸空文。

中国在晚清末期就未学好日本的《明治宪法》,现在当然更不会学日本这部奉行主权在民的宪法。对美国二战后在日本制宪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中国人的反感远远超过日本人。因此,中国的宪法才会出现这样一款条文:“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中国人民的领导者。”

这就是我对中国民间的“护宪维权”从来不予置评的原因。

二,中国学习西方,从来就是买椟还珠,机会主义式的采用。还美其名为“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自以为得计。但问题是中国人判断其他文明的精华与糟粕的标准很成问题。

现在再来看同是文明古国的印度如何学习西方

美国宪法对印度制宪影响甚大,其中以人权宣言的基本哲理及指导原则为最。印度的制宪从1946年开始,到1949年11月26日通过,共历三年时间。在制宪过程中,印度将世界上所有的宪法文本都搜罗齐全,以备参考。印度宪法的主要设计者B.R.安贝德卡博士在制宪会议上说,借鉴没有什么可害臊的,因为对宪法的基本思想谁也没有专利权。其中,人民的基本权利是印度制宪过程中争论最大、遭受批判最多的部分。当时的印度政治家也有不少人认为民权是不应该学习的“西方文化糟粕”。但经过长达38天的激辩,最后通过,写进宪法的第三部分。

中共除了当年向苏联这位老师学习非常虔诚之外,其余均持“批判性地借鉴”之态。1949年,中共夺取政权成功在望,2月28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宣示说,要将《六法全书》“看作是基本上不合乎人民利益的法律”,“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 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也就是说,在不知道西方宪政、法律制度为何物时,中共就已经预先设置了必须批判的政治原则。

这种对西方文明的批判至今并未结束。以美国民主为代表的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制度与人权思想仍然被视为“西方文明的糟粕”,绝不适用于中国。今年3月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的“五个不搞”就是最好的表态。

自从1903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史称中国第一部宪法)以来,中国知识人追逐宪政梦想长达百年。但只要“主权在民”这一思想仍然被看作西方文明的“糟粕”,宪政距离中国人还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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