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应邀做一个关于公民社会的讲座,有机会整理自己多年来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和学习。经过系统整理,我觉得自己发现了中国问题的根源。
一、从权利与权力说起
公民与子民很重要的区别在于,公民有天赋权利,而子民的所有权利都是被赐予的。因此有必要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人的平等权利的来源。
人的平等权利最早应当来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古希腊哲人从自然法中推出人人平等的思想:人无论出身、财富、地位如何不同,都是神的儿女,彼此平等。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郑重提出,“我们认为以下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被造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人们若干不可分离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其中“不证自明”强调了人的平等权利(“人权”)的神圣性,但是这一权利的确立却并非从天而降,而是经历了西方哲人两千多年的探究和辨析而最终成为共识。
“权利”之英文right乃多意字,除了“权利”,还有“公正”、与“错”相对的“对”和“正确”及“适当”之意,显然英文之“权利”这个字right所表达的是价值判断,其中有道德含义,却与“权”或“利”无关。
西方语境中的权利(right)进入中国,据说是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将《万国公法》译成中文时所采用;在此之前,“权利”乃“权”(权势,权力)与“利”(货财、利益);显然“权”和“利”均是物化的,与价值判断和道德无关。我不通国学,但确实从未听说汉语中曾经有过类似“人的天赋权利”这样的词汇,或许丁韪良正是因为确实找不到贴近的汉字,才勉强使用了这个极易误读的汉语词汇。
汉语也将“权利”定义为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这与西方的“权利”与“权力”的位置几乎是相反的。“权力”的英文是power,如果是人本身所具有的,应以复数表达(单数则是上帝的权能),意为体力、精力等,除此之外,更像是借力,译为中文的“权限”更为恰当,如律师从当事人处取得的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也就是说,在英文语境下,权力来自于权利;中文语境下,却是权利来自权力。
君权神授的时代,君王的权力来自上帝,是有限度的授权,现代文明社会,国家的权力来自国民,国民将权利的部分让渡给国家,由国家统一行使,即国家权力;而在集权专制国家,国家权力是自有的,国民的所有权利来自权力的赐予。
中国文化传统中“天道”有点类似西方的自然法,由此衍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些观念。但是由于缺乏对于生命的抽象思考,所谓“未知生,焉知死”,始终未能将“天道”通过理性探究和辨析,产生类似的人权观念。姜文导演的那部在中国大陆被禁映的《鬼子来了》,村民们在如何对付那两个被不知名的军队强迫托交的日本兵和翻译官的态度上,不仅体现了对天道的畏惧,也体现了由于缺乏类似西方之基督教和自然法所给予人们的精神支撑,村民处于极度恐惧、畏缩、茫然和无知的可怜境地。
二、关于国家权力
由于西方早熟的人权思想,柏拉图就曾指出,公职人员的权力是信托权力,公职人员应当照顾委托人(民众)的利益,而不是照顾受托人(政府)的利益。也由于对于人性的深入探究,古希腊人对于那些十分优秀的人才所可能有的野心和雄心予以足够的警惕,谨防他们因此而侵犯普通人的权利。
耶稣在被钉上十字架的三天前,在神殿喊出“让上帝的归上帝,让凯撒的归凯撒”,这“标志着对专制主义的弃绝,标志着自由的开端。”(阿克顿《古典自由史》)这是对世俗权力应当退出人的精神领域的宣称。此外,西方漫长的封建贵族历史,贵族的势力始终构成对君王权力不同程度的制衡。最重要的,应当是漫长的宗教革命最终确立的上帝的“自由代理”(杨小凯语)作用,因为神爱罪人,因为神同等地爱祂每一个儿女,这从根本上确立了人的平等观念和法治基础。人与人订立契约时,会替对手考虑,没有上帝这一自由代理,彼此陌生的人们将对彼此充满疑惧,很难建立互信。
西方语境下,人的权利包括自由具有必然性和神圣性,这与中国语境中的道德有点像,无须置疑,不可侵犯。正由于这种自然法传统,西方社会在文明演进中,最终将国家权力关入笼中,以确保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换言之,在西方文明中,人们通过看管权力来保障权利。
由于中国传统中缺乏自然法下的人权思想,人们崇尚“外王内圣”的道德意识,因此传统上,中国人重视权力,却轻视权利。拥有“学而优则仕”的读书人胸怀天下,“以天下为己任”,重视权力的获得和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却忽视确立国民权利的边界。
这种传统沿袭至今。微博上有公知(好像是崔卫平老师)披露,她认识的一个曾经参与拆迁条例制定的官员,正为了自己的房子被拆而上访,他对崔老师说,他当初参与制定的条文并不是后来执行的那个意思。问题在于,每个掌权者都假设掌权人之善和能,因此掌权而有机会做事时,不去确立民众的权利边界,而是扩大职权范围;等到出了问题,再怪责其他官员执行不力或走样。日本八零后青年才俊加藤嘉一在《中国的逻辑》中讲述他在大陆跟团到九寨沟旅行的经历,本来安排在旅程第三天的黄龙游程,突然被司机和导游改到第一天的下午,而且只给半个小时登顶,结果是,只有他一个游客依靠专业运动员的素质完成登顶并在预定时间返回,结果,没有一个游客投诉导游和司机的违约行为,却怪责加藤先生一人登顶耽误他们的时间(虽然加藤并未迟到),这也是典型的轻视自己的权利,甚至不在乎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却与权力者站在一起,侵犯其他人的权利。
由于人们普遍地重视权力、轻视权利,至今都未能确立人权的边界,不仅人与人之间的界限模糊,国家权力与人的权利之间的界限也模糊,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帝制下,帝王权力无所不能,子民根本没有任何有保障的权利,“抄家”、“满门抄斩”、“诛九族”这样的行为几乎一直延续到上世纪的“文化大革命”。
西方语境下,国家权力来自国民信托,对于国民来说,国家和政府是“我们”;中国帝制传统中,国家权力是统治者的暴力机器,对于国民来说,国家和政府是“他们”,如范仲淹的名句“先天下之乐而乐,后天下之忧而忧”,文人士大夫位居庙堂之上视民众为“他们”,林语堂说,中国传统文人“人生得意时信儒,人生失意时信道”,要么高踞庙堂要么退避山野,总归他们都不和民众一起,民众也如同对待国家和政府一样,视文人士大夫为“他们”。
中国大陆至今是特权盛行的地方,其中所反映的现实正是,没有权利,只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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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所尊敬的政治学学者丛老师应邀给予的简要评论,存此,也提醒读者注意本文的错误和不足,并自行学习探究。
云之,大作拜读过了。有许多精彩的地方,也引证吸收了其他一些学者的很有价值的思想。你读了很多书,有深入的思考。但是,对西方思想史,还是缺少系统的了解。这样就不免出现一些似是而非的不准确说法或纰漏。如,希腊人说的平等不是权利平等而是身份平等,斯多葛派讲平等是人的精神平等而不是世俗地位平等。西方以权利中国以道德约束权力,其区别在于,前者上升为法律,由制度也就是权力来保障,中国的道德、天道都没有成为有约束力的法律。天赋人权是法定权利的基础,但仅天赋人权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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