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小童被汽车碾轧,十八路人视而不见,舆论哗然,微博上,民众也进行深入反思。广东有人趁热打铁,提出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者。

  这样的提议当然立刻引发争议。支持者说,你看,美国、德国都有这样的法律。也有人坚决反对,主要理由是,见死救还是不救,是个道德选择问题,不应当试图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道德问题。

  我支持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者,因为这是必要的,而反对者的论证站不住脚。因为,见死不救虽与道德有关,但首先是一个伦理问题,因而也就可以成为一个法律问题。

  不分道德、伦理,这是过去几十年来,公共论坛中围绕社会治理的讨论充满混乱的根源之一。简单地说,道德是内在之善,伦理则关涉人际间之合宜关系。

  很有趣的是,从观念史的角度看,人们对伦理的关注早于对道德的关注。不论中西,古典时代的哲人关心伦理,现代哲学家才较多关注道德。比如在中國,春秋时代的贤人晏子就系统提出:“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君令而不违,臣共而不贰,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姑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善物也。”这里所讨论的都是伦理规范。

  人类首先关注伦理,并不奇怪。人天然是合群的动物,人也借助合群而得以生存,并发育出文明。而两个人以上的只要合群,形成某种关系,就会形成一组伦理规范。伦理规范必须呈现为义务,它要求处在具体关系中的各方分别承担对他人的责任,各方并可据此而相互期待、要求。正是在这样的期待、要求中,双方维持合宜的关系,每个人各尽其责,又各得其分,群就可以维持下去,双方可以从稳定的合作关系中获得收益。

  以男女关系而言,一对男女因为相爱而成为恋人,双方就需要面对恋人伦理,比如,要履行自己对对方的承诺。由此,双方基于激情而产生的关系才有可能趋向稳定。没有这种伦理约束的恋爱,就是原始的本能。这两个人成为夫妻,也就分别承担了丈夫的伦理义务和妻子的伦理义务。双方有权相互期待对方,若丈夫没有履行这义务,比如越轨,妻子的权利就遭到了伤害。若双方因此离婚,妻子将会在财产分割上获得照顾、补偿,这时伦理义务已经衍生出法律义务。

  同样,一个人接受专业训练成为教师、医生,也就被施加了教师的伦理义务、医生的伦理义务。这样的伦理义务为职业共同体所公认,为社会所公认,因而对于任何教师、医生来说都是客观的。客观的含义是,不管你是否意识到,也不管你在道德上是好人坏人,这些义务都是有效的。只要你没有履行某种伦理义务,而导致学生或者患者遭受伤害,你就得承担伦理责任。司法机关也完全可以支持受害者据此主张赔偿的权利。

  人们也正是据此谴责那些目睹小悦悦在死亡线上挣扎而无动于衷的路人。在自己不需要冒多大风险的情况下,救助一个面临死亡危险的人,是人之为人的普遍而客观的伦理义务。上天有好生之大德,因此,人皆有生的权利。为确保这一点,上天要每个人承担救助自己同类的义务。从功利主义角度说,惟有如此,人与人之间才存在最基本的信任关系,人才能对社会形成最基本的信任,社会也才能够存在。假如没有这样的义务约束,社会就会趋向解体。

  当然,相对于上面所说的家庭伦理义务、职业伦理义务,路人的伦理义务的强度要低一些。但是,这仍然是伦理义务。而现代民事法律发展的基本线索就是伦理义务之法律化。在传统熟人社会,社会自发治理机制可以促使人们履行伦理义务。在现代陌生人社会,则需要以法律的强制力,强制人们履行某些对于共同体存续而言最为根本的伦理义务。

  因此,从学理上说,将见死不救列入法律惩治范围,是完全正当的。在当下中國社会人口大规模流动、传统的伦理约束机制失灵的环境下,也是十分必要的。惟有如此,人与人之间才能够形成获得幸福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合作秩序。

  《南都周刊》

  (秋风 獨立学者,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与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译介、研究,着有《为什么是市场》等。)

  作者:秋风


中国报道周刊, 2011-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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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法律可以惩治“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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