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蜀先生最近的文章,《为什么我没有跟“四不”坚决切割?》,在网上颇具影响,引发众网友热议。从网上的评价内容来看,支持与批评两种意见都有,支持的意见要多一些。笔者认为,文章以及所引发的热议现象,反映了当下对热点问题思考的分歧,即社会应该如何运动,公民应该如何行动。
或许笑蜀先生此文动机是好的,但是美好的动机未必就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在笔者看来,文章本身漏洞很多,逻辑也很成问题;不管文章的目的为何,不正确的逻辑就很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那么,依笔者之见,笑蜀先生的“四不”错在哪里呢?
首先,笑蜀先生认为,“四不”,即“不授人以柄,不冒犯官方,不挑战官方政治正确,不质疑官方的执政合法性”,这是民间发明,属于对社会抗争的客观描述;那么,按照笑蜀先生的这种说法,“四不”应该是对社会抗争现象的一种归纳实证观点,即关于社会“是什么样”的描述。那么,“四不”这个实证命题正确吗?
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笑蜀先生犯了第一个错误,即选择性归纳。诚然,“四不”式的社会抗争固然不少,但那些非“四不”的抗争,笑蜀先生为何视而不见?杨佳是“四不”吗?宜黄钟家是“四不”吗?邓玉娇是“四不”吗?钱明奇是“四不”吗?这样的案例简直太多了。
根据2005年发表的《社会蓝皮书》,从1993年到2003年间,群体性事件已由1万多起增加到6万多起,参与人数亦增加到307万人。之后,官方不再发布有关数字,而据粗略估计,近年来群体性抗争每年超过10万件。请问,在这些群体性抗争事中件,有多少符合笑蜀先生所归纳的“四不”呢?
在这里,笔者并不是说,这些抗争都是正当的。正当性与否,本身涉及价值观判断,属于规范表达,此处笔者无意讨论;笔者想要强调的是,既然笑蜀先生认为“四不”是通过实证归纳出来的,那就不应该对其他客观存在的不利举证视而不见,否则就是选择性归纳,属于常见的一种逻辑错误。
其次,我们暂且退一步,暂且容忍笑蜀先生的选择性归纳,暂且同意“四不”就是对民间抗争行为的正确归纳;那么,“四不”命题正当吗?这立刻从实证跳转到规范,也就是价值判断。对于这一点,笑蜀先生很肯定,他认为,“四不中最值得借鉴的民间智慧,窃以为就四个字:斗而不破。”
看来“斗而不破”是笑蜀先生所推崇的价值观。但是什么是“破”,笑蜀先生并没有明确定义,笔者姑且理解为不与政府撕破脸,就是不破,希望这没有曲解笑蜀先生的本意。但是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笑蜀先生又错了,因为 “破”与“不破”,解释权就本来不在民众这边,而在官方;从多次事件经过来看,在官方立场,只要斗,就难免破,何来斗而不破之说?笑蜀先生又犯了虚假价值准绳的错误,因为“破”与“不破”,这个在笑蜀先生看来非常重要价值,其判断准绳完全由官方说了算。
或许有人会认为笔者在强词夺理,那么请问,上访者是要斗破吗?那为什么对他们黑监狱伺候?记者采访黑煤窑是要斗破吗?那为什么被打死伺候?钱云会反抗非法征地是要斗破吗?那为什么对他牢狱伺候?陈光诚为农民维权是要斗破吗?那为什么对他一家东师古伺候?同样,这样的案例简直太多了。
笔者曾指出,民不可抗官,是目前中国最核心的潜规则,因为它实际上维护着官民等级的社会秩序。不论出于何因,只要有民众涉嫌挑战“民不可抗官”这一潜规则,就不可避免地要遭受权力的打击报复,这是官民矛盾的本质使然,古如此,今亦如此;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破与不破,完全由权力来解释,民众再奢谈,还有多少意义?斗而不破,在笔者看来,即使算不上一个美丽的谎言,也离谎言不远了。
再接下来,笑蜀先生说到,“要斗却不能一味硬斗,因为一味硬斗的必然结局就是斗破……这整个话语架构,逻辑机理,行为模式,与毛泽东斗争哲学、阶级斗争为纲又有何区别?”
不能硬斗,又要斗而不破,那就只能是“软斗”了。无论硬斗也好,软斗也罢,其目的都是一样,都是为了抗争维权,区别只是手段不同而已;而笑蜀先生却把“硬斗”类比作毛泽东的阶级斗争,这又犯了混淆手段和目的的错误。
笔者并不是说,硬斗是好的,或者软斗是不好的;笔者强调的是,硬斗和软斗都是手段,不是目的;而阶级斗争,本身是手段又是目的,因为它建立在阶级冲突假说的基础之上,以暴力斗争为主要手段,以消灭对立阶级为目的。
这里,硬斗并不是要消灭对方,而是以较为“激烈”的方式来抗争维权(同样,激烈不激烈,又是个伪问题,主要也是由权力说了算);把硬斗比作阶级斗争,又是一个不严肃的类比。
不过,笑蜀先生还是留了余地,他说“即便四不的时代正在过去,完全否定四不也未免轻佻。毕竟,一个时代只能做一个时代的事。新时代需要新的抗争方式……”。
但是, “新的抗争方式”到底是什么?笑蜀先生没有说。而且,这个前提是“新的时代”,那么当下是不是“新的时代”?结合语境来看显然又不是。所以,笑蜀先生巧妙的通过当下语境,又把其他抗争形式的正当性给否定掉了。
总之,通过该文章,笑蜀先生或许无意,但是通过选择性归纳、虚假价值准绳、手段目的相混淆等等逻辑错误的方法,把除过“斗而不破”的“软斗”之外的抗争形式的正当性都否定了。笔者认为,这正是笑蜀先生此文结论最令人遗憾的地方。
笔者已多次说明,笔者并非否定“四不”本身,笔者也不是否定以“四不”为基础的“软斗”;笔者与笑蜀先生的最大分歧,在于如何看待除“软斗”以外的社会抗争形式。笔者认为,笑蜀先生的这篇文章,无论是实证归纳,逻辑演绎,还是价值规范,错误和武断的成份都太多了。
笔者认为,在价值日趋多元化、思想日益自由化的今天,作为知识分子,应该有足够的谦虚与自制,克制住以自身价值观为出发点,冒然作出规范判断的冲动;而且,更不应该通过选择性归纳、虚假价值准绳和手段目的混淆的方式,来为自己的主张卫道;这不是严肃的学术行为;而且更进一步,对于那些出于种种原因,不能发声为自己辩护的人们来说,这种做法,也不是一种公平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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