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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09日 11:24:10
在1993年“光棍节”的那一期《世界报》,法国宪政院前院长巴丁特(Robert Badinter)发表“捍卫宪政院”一文,为法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辩护:
在民主国家,当然只有议会才有权制定法律。……但是任何民主国家也不会有任何东西阻碍法官成为法律的源泉,而公民也完全有理由认为这对于自己是一件幸事。
议会是否错误解释宪法原则的问题会经常出现。在多数和少数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只有法官才有权在两种相反的立场中作出决定。如果他的结论是支持议会少数派提出的主张,他究竟以什么方式侵犯了多数派的权利呢?例如1989-93年间,(现在批评宪政院的)巴拉杜总理和其他少数派议员向宪政院提交了十次多数通过的法案,引用宪法序言里的原则。其中七次,宪政院部分或全部撤销了受挑战的法律。宪政院以这种方式接受了少数派提出的论点,它做的事情究竟是法律的呢还是政治的呢?
为了保证公民认为法律的宪法监督是对他有利的,我们只需要看看今天的欧洲。没有哪一个新的民主国家不创设宪政法院。战后的西德和意大利、后法西斯的西班牙和葡萄牙、共产政权崩溃后的中东欧国家,都建立了宪政法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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